2017拖欠农民工工资资

拖欠农民工工资缘何屡禁不止_新浪财经_新浪网
  拖欠农民工工资缘何屡禁不止 &#x-21 22:53 作者: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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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
  层层转包的模式使得开发商与农民工个体之间存在很长的“债务链”,一旦中间发生资金链断裂或出现承包合同纠纷等,处在利益链条最末端的农民工就会成为欠薪的直接受害者
  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顽疾,国务院办公厅近日派出5个专项督查组,正分赴山西、湖南、内蒙古等部分省区开展实地专项督查。
  据介绍,此次专项督查工作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3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针对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2016年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而开展。
  督查重点围绕五方面:一是督查工程建设领域尤其是涉及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情况;二是督查严肃查处欠薪违法行为特别是恶意欠薪涉嫌犯罪行为情况,重点督查健全农民工欠薪投诉机制;三是督查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情况;四是督查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督查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情况,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情况;五是督查加强组织领导情况。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在此次国办派出督查组之前,从日至2017年春节前,人社部等12部门已在全国联合组织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有评论指出,接连的专项行动,也是李克强总理强调的“农民工欠薪问题要发现一起解决一起,必须反复抓、抓到底”的有力体现。
  难根治的“顽疾”
  就在2月3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谈及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十几天前,李克强总理刚因为农民工讨薪的问题而“发了怒”。
 &#x日,李克强重返地震灾区云南昭通鲁甸,考察灾后恢复重建情况。在甘家寨安置点的甘永荣家里,得知甘永荣还有5万元工钱没有拿到手,李克强当即表示,“拿不到打工的工资,伤害的不仅是他一人,而是他全家。欠薪既违背市场规则,更违背道德良心”,当场要求当地政府对全省农民工欠薪问题进行一次彻底的全面排查。
  事实上,这并不是国务院总理第一次站出来为农民工个体讨薪。早在2003年,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也曾替重庆农妇熊德明讨薪。
  在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负责人黄乐平看来,相隔14年,前后两任总理都替农民工讨薪的现实,除了反映出农民工欠薪问题一直是国家高度重视的民生问题外,更是深刻地表明了,这是一个多年来都没有被彻底根治的“顽疾”。
  其实,这些年来,针对农民工欠薪问题,国家层面也一直在出台相应的政策制度予以保障。
 &#x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x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指出要健全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
 &#x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不仅提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等十六条治理农民工欠薪的措施,更提出到2020年要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的目标。
  一系列制度政策加之对农民工欠薪问题开展的专项检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介绍,2016年前三季度,全国共查处工资类违法案件17.4万件,其中涉及农民工231.7万人,追发工资待遇234.8亿元,分别比2015年同期下降8.8%、13%和9.3%。
  不过,实际中屡屡发生的农民工讨薪案例仍然在不断提醒——当前很多农民工的工资依然要靠各种手段来“讨要”。
 &#x日,湖北省襄阳市襄城的5名农民工因讨薪未果,爬上一家餐厅楼顶,准备跳楼。警方了解到,2016年8月,该餐厅将装修工程转包,9月装修工程结束,但5名农民工工资被拖欠至今。
 &#x日,在警方和劳动监察部门的介入调查下,5名农民工终于领回了14.6万元工资款,但也因违法讨薪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
  “受法治意识淡薄、讨薪维权手续复杂等影响,一些农民工最终选择违法的过激讨薪手段,这也加剧了社会不安定因素。”黄乐平指出,欠薪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解决农民工欠薪,刻不容缓。
  欠薪背后门道多
  农民工欠薪问题主要集中在哪些领域?人社部对此做过统计,2013年至2015年全国查处的欠薪案件中,有80%以上属于工程建设领域。
  为什么工程建设领域会成为欠薪重灾区?除了用工需求量大以外,其内部长期存在的“潜规则”也是重要原因。
  当过工程监理、做过建筑公司经理,作为在建工领域混迹多年的业内人士,杨和平见过不少农民工欠薪事件,“欠薪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用工方恶意欠薪,有钱不给;另一种情况就是整个施工过程中某一资金链断裂,导致欠薪的发生。”杨和平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与第一种故意欠薪的行为相比,第二种情况的产生主要是工程建筑领域,层层转包、甚至是违法分包现象的长期存在。
  杨和平举例称,对于开发商和承建方来说,之间原本是不存在农民工这一合作群体的,因为开发商要选择有资质的建筑施工队伍,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但为了获取更大的实际利润,当前一些施工单位只有一些业务人员或管理人员,是不养实际施工人员的。
  因此,一旦接活后,就进而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或找一些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来招用农民工。这种层层转包的模式使得开发商与农民工个体之间存在很长的“债务链”,一旦中间发生资金链断裂或出现承包合同纠纷等,处在利益链条最末端的农民工就会成为欠薪的直接受害者。“哪有窟窿就先用农民工工资去补”,也成了业内一些人心照不宣的“通常做法”。
  黄乐平补充指出,在建筑领域中,先行垫资施工的情况也较为普遍,很多建筑工人的工资都被包含在了项目工程款中,不同于工资结算,工程款是以工程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为结算依据,周期更长,因此,施工方一旦难以及时拿到工程款,也就极易出现农民工工资的拖欠。
  除此之外,农民工群体自身法律意识的欠缺,也给欠薪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对农民工的身份证、工种、工资等进行登记并备份,然后每个月让农民工签字、核对当月工资后予以发放,当前不少正规用工方都在采用规范化的管理方法。但杨和平也注意到,对一些农民工来说,这些却比不上那些虽然到年底或工程结束后才能结账,但给付工资更多的单位。
  尽管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是法律规定,但杨和平透露,在工程建设领域,还是有一些用工方仅每月发给工人固定的生活费,要按工程进度或到年底才能“算总账”,风险极大。但为了多挣钱,再加之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不少农民工对此并不在意。
  农民工群体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同村人相互“带”的情况比较常见,有时出于对同村包工头的信任,他们不会在意合同的签订或有没有上保险,就连日常的出工情况等自己也没有任何记录,这样一旦包工头因某些问题携款跑路,农民工手中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甚至无法证明自己与施工分包单位等存在的劳务关系,在维权时会面临极大困难。
  “顽疾”需综合治理
  提高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意识是解决欠薪问题的必然途径,但黄乐平认为,从制度上对欠薪行为的出现进行遏制,更是彻底解决欠薪问题的关键。
  实际上,当前国家出台的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以欠薪重灾区工程领域为例,2016年出台的《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就提出要规范建设领域市场秩序,在工程建设领域要坚持先签劳动合同后进场的制度,并推广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工资结算等信息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机制。开发单位和建筑商则要设立专门的工资发放账户,用于定期支付工资款,使工资月清月结。
  针对“债务链”过长,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责任边界模糊等问题作了“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负直接责任,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的规定。同时强调了因违法承包,层层转包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要依法承担清偿工资的连带责任。
  黄乐平觉得,在工程转包、分包还难以完全规范化的当下,这些制度的出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从源头遏制欠薪行为的出现,但仍需强化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来保证制度效果,避免事发后才“后知后觉”。
  杨和平坦言,实际中确实会有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政绩、企业经济效益等影响,在实际中疏于监管。比如,为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建立的工资保证金制度,可以在发生欠薪时用这部分资金先予执行,但在实际中有些地方政府会为个别企业“开绿灯”,少交甚至不交保证金。
  近期针对农民工欠薪开展的一系列专项检查行动取得了不错成效,也提升了各地政府的重视程度。黄乐平认为,除了要将这些监管形成常态化机制外,也应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机构、公安机关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并加大监管不力的问责力度。
  在黄乐平看来,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更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大问题,否则将很难走出“欠薪者有恃无恐,讨薪者铤而走险”的“怪圈”。
 &#x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但在实际中,除劳动者因自身原因导致证据不足或缺失外,依法讨薪面临的复杂程序也令不少人望而却步。
  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其中每一级程序还要经过调解、申请与受理,申请者还要承担证据搜集等相关工作。这些繁杂漫长的法律程序往往是这些想要急于拿到工钱回家过年的农民工无法等待的。
  与之相比的则是较低的违法成本,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对拖欠工资逾期不支付的企业,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对用人单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也仅限于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对此,黄乐平建议,针对讨薪维权,应考虑适当缩短诉讼及司法调解等时限,防止“持久战”,同时应健全法院援助服务等,为农民工群体提供专业帮助。同时应尽快修订相关法律,加大对欠薪行为的处罚力度,并通过曝光,建立黑名单,对列入名单的企业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政策来加大其违法成本。
责任编辑:周宇航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谁来讨要?
近日,来自河南周口的周先生和其他10多位农民工向政风行风热线反映,他们经朋友介绍来湖北大冶市做燃气设备安装项目,完工后,分文没有要到,多方求助还是无果。
周先生和其他12位工友来自河南省的周口、新乡、平顶山等地方。号,经一位朋友介绍,他们来到大冶进入华迈燃气设备公司打工,从事燃气设备安装工作。
从10月30号到12月22号,周先生和12位工友辛苦了近两个月的时间,眼看着工程就快完工了,可是老板却跑了,欠了他们12万多的工资。12个工友一起找到华迈燃气设备公司,希望能把工钱结了,却一直没有结果。
周先生和工友们向记者出具了一份由当时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石守斌写的工资明细表。上面清晰地写明了工种、单日工钱等关键信息,还有负责人签字。尽管有证明,但是周先生多次前往大冶市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他们要求工人们把老板找来才能处理,这让周先生和工友们非常为难。
周先生和工友们来来回回往劳动部门跑了4次,终究没有结果。其间,华迈燃气设备公司的一位负责人也承诺过会尽快把工钱给他们,但是一直也没有落实。
针对以上问题,湖北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副局长&叶军做出现场回应:
主持人文娟:像他这样有工资明细,也有老板签字,公司也还能找得到,像这样的工钱,好讨吗?叶局长。
叶军:&他的具体情况不了解。从理论上来说这种情况应该是比较好讨的。比如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他们可以凭明确的工资欠条,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是一种方式;另外也可以向我们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主持人文娟:那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是否应该去了解情况督促企业落实工资问题呢?周先生去过几次,每次给出的答复都是要把你们老板叫来。如果老板或者是负责人不来,钱就是要不到了。一般像这种类似的案件该怎么样去处理呢?
叶军:&首先是经过投诉之后,立案调查,根据情况处理。因为他反映的情况我们还不清楚具体的进展,从短片展现的情况看,我们大冶市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态度是不妥的。具体情况还要进一步的核实。如果是属实的话,我们要督促黄石大冶的相关部门,把这个问题尽快解决。
主持人文娟:劳动监察部门给他的回复是说要把老板叫过来才能够处理,确实是有这方面的规定吗?因为农民工本来就是一个弱势群体,他正是因为讨不到工钱才来向劳动监察部门来进行投诉和举报的,您说呢叶局长?
叶军:&要分几方面来看,首先我们要看具体的欠条。我估计大冶市劳动监察部门表达的意思大概是说,应该弄清楚你所欠工资的支付主体,就是义务主体是某个人还是某个单位,可能欠条上没有表明,。只记载他的工作量或者工作方式,具体是该谁支付,谁承担这个责任,可能没有表明。我刚才讲了,我们立案之后就要进行调查,所以说有可能大冶市劳动监察部门叫他把老板找来,也是配合调查的意思。
主持人文娟:但是农民工他没有这个能力去把老板叫来,难道这个事情就没有办法解决吗?
叶军:我们也可以直接通知老板。大冶劳动监察部门工作态度上,还是有不妥之处的。
主持人文娟:在我们年终的讨薪投诉当中,类似的案件是非常多的,都是通过熟人朋友介绍来打零工,流动性带来拖欠工资问题,咱们这些年有没有采取相关措施来解决?
叶军:&按照依法行政的观念来讲,如果都依法行事,这个问题就很好解决。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存在一些潜规则。比方说,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工资应该是按月、足额、及时支付的。但是有很多建筑市场都是平时只发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然后在工程结束,或者是年底,包括9月1号就是小孩上学之前,可能会结清一部分工资,平时就是只发一部分生活费。
主持人文娟:那像这样集中的来发,是不是属于违规的呢?我们该怎么样去监管这个问题呢?
叶军:&目前国家层面也在研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这是第一个国家层面的,在研究、制定相关的规范。第二个我们武汉市率先做出了一些探索。去年10月武汉市通过人民政府发布了一个规定,关于建筑市场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文件。从去年10月1号已经开始实施了。这个文件也要求是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而且要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相关内容。
主持人文娟:那如果我们农民工朋友遭遇到了像这样没有按月足额来发放工资行为的话,我们该怎么样去进行举报呢?
叶军:&不仅仅农民工,所有的劳动者,只要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都可以在一年以内,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在两年以内,向我们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主持人文娟:有没有一个短号能够更加方便的来举报投诉这一类的问题?
叶军:&我们有个专门的平台是12333.他既可以投诉举报也可以进行政策咨询。
主持人文娟:刚才您也特别说到了大冶市的劳动监察部门在处理农民工的投诉当中,存在服务态度的问题。作为劳动监察部门,有没有对服务态度这方面的监管?
叶军:有,从前几年我们就开展了创建文明服务窗口的活动。去年人社部门作为省里面的八个行业,做履职尽责督促检查的活动,我们都在不断的强调这方面。尽管大部分工作人员得到了提高,但是还不排除有个别的不和谐的现象。
近日,家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花园的熊先生向政风行风热线反映,10年前,江汉路一栋大厦的开发商欠自己和同村人的工钱12万元,至今没有要到。
熊先生告诉记者,10年前,一名叫方忠的人在江汉路开发了一些商业地产。熊先生和同村的人就在这些项目上做钢结构工程。可就在2006年,工程完工后,方忠就去了国外,工钱从此也打了水漂。
这名叫方忠的老板长期在国外生活,在武汉的房产企业交由专人管理。每次,熊先生和同村的人去要工钱时,管理人员总说,老板回来再说,很简单地就把他们给搪塞了。
熊先生作为同村很多工人的介绍人,出于良心考虑,这些年一边用自己打工挣的钱给了其他工人,一边继续与方忠联系。&
熊先生出示了近几年,老板方忠和他的传真信息。方忠亲笔写有欠款及工程内容,并多次表示会支付。但最终还是石沉大海。
年前熊先生又与方忠的滕松物业公司负责人取得了联系,对方表示,老板不回国,工钱目前还无法落实。
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建筑市场管理处处长&李昌阳和省总工会生活保障部主任科员&&匡载舟&对熊先生的遭遇进行了回应:
李昌阳:在建筑行业里面,我们说解决他的工程款问题,不在于他的年限,而在于他的信息资料的真假。这个开发商既然对他有明确的信息回复,有12万元的欠款的话,那么虽然这个开发商现在不在国内,无法联系,这个企业他应该是有责任、有义务去为这个老板支付12万的欠薪。那么接下来短片反映的这个事,我们回去以后,跟我们相关的部门,因为我们还有一个房产开发区,专门负责开发部门的管理,我们会跟他们也取得联系,希望能够利用我们这块的行政职能,跟这个相关的开发商取得联系,帮助熊先生讨要工程款。
省总工会生活保障部主任科员&&匡载舟 :
主持人文娟:李处长的回答可以说是让很多听众吃了一颗定心丸。今天咱们省总工会的匡主任也在我们的话筒前,涉及到熊先生这种情况,我们平时在工作当中,有没有遇到过有农民工反应这样的问题,如果说企业不在了,我们总工会该怎么样去给他们提供一些帮助呢?
匡载舟:这个案件听起来是比较复杂的,比较难处理。因为他第一个时限比较长,第二个当事人在国外,但是首先我要说的就是农民工到我们工会来求助维权,对我们来说不存在什么难不难的问题,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天然职责,义不容辞。不管多难,我们都会接受这个案件来处理。我们全省各级工会,都有为农民工合法维权,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的义务。具体到他这一个案件,因为比较复杂,我们建议走法律途径来解决。在走法律途径的过程当中,我们工会组织可以免费为他提供法律援助,减轻他经济上的负担,在专业性上面对他做出指导,提高他的维权的成功率。
主持人文娟:这块设置的法律援助它主要针对的对象是哪些人群呢?
匡载舟:我们工会组织聘请有专业法律援助的律师,常年在工会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职工服务中心坐班,就是提供这样的服务,主要就是各类农民工的维权案件,包括欠薪啊、工伤啊等等等等各类的劳动纠纷,都可以提供我们专业的法律援助。
主持人文娟:这是劳动纠纷这一块的,就是不仅仅涵盖欠薪讨薪这一块。
匡载舟:至于对象,您说的话,那就是一般来求助的对象。只要他的行为他的诉求是合法的,我们都会去提供法律援助。
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陈鹤教授&进行了现场评论:
农民工讨薪的问题,每到年底都是一个引起全社会,还有我们党和国家特别重视的一个问题。大家就会想了,一年到头为什么非要把这个欠薪的问题挪到年底来解决?为什么不在日常去解决?是不是日常我们各个职能部门他们都无所事事?什么都没干?我想在这应该澄清一下,就说为什么年底讨薪问题会成为焦点?好像矛盾特别的尖锐,这个跟我们一些行业具体的&潜规则&有关。比如说一些行业,可能是作为一种通常的做法,这种潜规则他就是到年底的时候一次性的补发薪水,日常没有按月足额的把这个薪水发放到位,因此我是建议我们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是加强日常的监管,就避免讨薪成为一个年底集中的一个问题,其二涉及到刚才第二个短片里头,说到的关于一个时效的问题,那位熊先生10年了薪水还没讨到,那么他会不会过了时效?怎么避免过了时效,我在这从法律上给出一个建议。我们的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时效是一年,不超过两年,如果是民事纠纷的话,欠薪属于民事纠纷,不超过两年,所以一般来说超过两年,就不能再主张权利了,但是在这我们说熊先生他仍然是可以主张权利的,为什么呢?这个两年时效的起止日期,它是从你停止主张自己的权利,就是说我不在要这个钱了,然后再过了两年,你就在要不到了,但是如果熊先生能够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在持续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比如说在给公司的负责人打电话,在给他发传真,他也给我回信了,等等等等,这些都是证据。这些证据,你就一定要保存好,来证明自己是在持续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就可以保证这个时效不过期,我们相关部门呢,还有我们的律师,才能够有效的来帮助到您。
(作者:吴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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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依据
请教一下,建筑行业承包单位和承包工头对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负有共同的规定,是在那一部法律或法规、规章中确定的,请给予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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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之相关规定: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21:57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13683***帮助网友:6635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 人 建筑行业承包单位和承包工头对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负有共同连带责任的规定, 请参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22:23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13911***帮助网友:400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3:04
律师回答地区:黑龙江-绥化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473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 人司法解释规定。 19:02地区:天津-和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701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 22:22地区:江西-南昌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840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请综合以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07:50地区:辽宁-大连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766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19:00地区:辽宁-铁岭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91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 19:06地区:广东-广州咨询电话:13538***帮助网友:460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 19:11地区:安徽-合肥咨询电话:13705***帮助网友:2133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到本网法律法规栏查前面律师所说的司法解释. 19:38地区:广西-北海咨询电话:13607***帮助网友:152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 19:59地区:广西-柳州咨询电话:13977***帮助网友:253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司法解释里面有。 21:55地区:北京-东城区咨询电话:13311***帮助网友:459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有司法解释. 22:52地区:湖北-武汉咨询电话:13396***帮助网友:3902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 11:52地区:陕西-西安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7545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0 人最告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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