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100立立式储罐标准尺寸固定顶储罐在没有移动泡沫消防消防炮情况下需不需要设置半固定泡沫灭火装置

导读: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03.集中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04.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05.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控制器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第九章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01.火灾探测器根据其探测火灾特征参数的不同,可以分为感烟、感温、感光、气体、复合五种基本类型。 02.区域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03.集中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04.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且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集中报警系统。 05.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气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等)、消防电动装置、消防联动模块、消火栓按钮、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等设备和组件组成。 0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 (1)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需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设置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两个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07.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可将一个防火分区或一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 可将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联动消防设备的相邻几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08.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 500O;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 内部,且面积不超过 1000O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09.报警控制器的设计容量 任意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 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 容量10%的余量。 10.任意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11.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12.探测器安装要求: (1)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1/2。 (2)点型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3)点型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4)点型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31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13.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1)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应至少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2)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不应小于下列的计算值: N?K?A
S N:探测器数量(只),N应取整数;S:该探测区域面积(O); A:探测器的保护面积(O);K:修正系数,容纳人数超过10000人的公共场所宜取0.7~0.8;容纳人数为2000~ 10000人的公共场所宜取0.8~0.9,容纳人数为500~2000人的公共场所宜取0.9~1.0,其他场所 可取1.0。 14.火灾探测器安装: (1)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15%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下方; (2)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大于30%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上方; (3)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15%~30%时,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根据实际试验结果确定; 15.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16.每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 17.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火灾警报器设置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18.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 25m,走道末端距最近的扬声器距离不应大于12.5m;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0W。壁挂扬声器的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19.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的金属模块箱中。 2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 50V 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 300/500V 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 220/380V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 低于交流450/7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21.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正极\线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或黑色。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导线的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 22.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系统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喷淋消防泵,系 统的联动控制不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 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两只以上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预作用阀组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联动控制预作用阀组的开启,使系统转变为湿式系统;当系 统设有快速排气装置时,同时联动控制排气阀前的32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电动阀的开启。 24.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两只以上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 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雨淋阀组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 25.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用于防火卷帘的保护时,由防火卷帘下落到楼板面的动作信号与本报警区域内任一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水幕阀组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联动控制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 的启动。 26.仅用水幕系统作为防火分隔时,由该报警区域内两只独立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水幕阀组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 27.消火栓系统出水干管上设置的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消火栓泵。 28.当建筑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作为报警信号及启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联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 29.由同一防护区域内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或防护区外的紧急启动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探测器的组合宜采用感烟火灾探测器和感温火灾探测器; 30.任一防护区域内设置的感烟火灾探测器、其它类型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首次报警信号作为系统的首个联动触发信号,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在接收到首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启动设置在该防护区内的火灾声光警报器; 31.同一防护区域内与首次报警的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相邻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系统的后续联动触发信号,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在接收到后续联动触发信号后,启动气体(泡沫)灭火装置,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可设定不大于30s的延迟喷射时间; 32.由加压送风口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 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送风口开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 33.由同一防烟分区内且位于电动挡烟垂壁附近的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 (“与”逻辑)作为电动挡烟垂壁降落的联动触发信号; 34.由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 35.由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作为排烟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 36.由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常开防火门关闭的联动触发信号; 37.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 (1)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防火卷帘下降的首个联动触发信号,防火卷帘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 (2)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防火卷帘下降的后续联动触发信号,防火卷帘控33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到楼板面; 38.非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由防火卷帘所在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防火卷帘下降的联动触发信号,防火卷帘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联动控制防火卷 帘直接下降到楼板表面。 3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40.当确认火灾后,由发生火灾的报警区域开始,顺序启动全楼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全部投入应急状态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 41.现有可燃气体探测器主要有7个品种,即: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测量人工煤气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测量人工煤气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42.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探测气体密度小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顶部,探测气体密度大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下部,探测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相当时,可燃气体探测器可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中间部位或顶部。线型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区域长度不宜大于60m。 4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应急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接到火灾警报后,值班人员应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在火灾确认后,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报警;还应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十章
防排烟系统 01.排烟窗应在储烟仓以内或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并应沿火灾烟气的气流方向开启;当房间高度小于3.00m时,排烟口的下缘应在离顶棚面80cm以内;当房间高度在3.00m~4.00m时,排烟口下缘应在离地板面2.10m以上部位;而当房间高度大于4.00m 时,排烟口下缘在房间总高度一半以上即可;排烟口的位置越高,排烟效果就越好。 02.排烟窗宜分散均匀布置,每组排烟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排烟窗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自动排烟窗附近应同时设置便于操作的手动开启装置,手动开启装置距地面高度宜 1.30 m~1.50m。 03.加压送风时应使防烟楼梯间压力>前室压力>走道压力>房间压力。 04.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 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05.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3/h计算。避难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以1.00m/s门洞断面风速计算。 06.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5000m3/h。当防烟楼梯间与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l6000m3/h,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不应小于l2000m3/h。 07.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34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08.当采用金属管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应大于15m/s;当 采用土建井道时,不应大于10m/s。加压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09.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层面。当必须设在同一层面时,送风机的 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机出风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0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10.目前常见的有机械排烟与自然补风组合、机械排烟与机械补风组合、机械排烟与排风合用、机械排烟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等形式。 11.当建筑面积大于500O小于等于2000O时的办公室,其排烟量可按8次/h换气计算且不应小于30000m3/h,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窗;当建筑面积大于500O小于等于1000O时的商场和其他公共建筑,排烟量应按12次/h换气计算且不应小于30000m3/h,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窗。 12.对于人防工程,担负一个或两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该部分总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m3/h计算,但排烟风机的最小排烟风量不应小于7200m3/h;担负三个或三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其中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计算。 13.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 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当 采用土建风道时,不应大于10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14.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式或轴流排烟风机(满足 280℃时连续工作 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280℃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15.排烟口应尽量设置在防烟分区的中心部位,排烟口至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走道内排烟口应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 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其最近的边缘与吊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50m。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 16.挡烟垂壁有效高度不小于500mm ,活动挡烟垂壁落下时,其下端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1.80m。 17.在人防工程中,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不大于50Pa时,可自然补风;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大于 50Pa时,应设置火灾时可转换成补风的机械送风系统或单独的机械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风量的50%。 18.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19.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第十一章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01.消防应急灯具是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及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等。 0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按照灯具的应急供电方式和控制方式的不同,分为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四类系统。 03.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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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代以前,出于某种需要,我国建造了一批地下掩体(覆土)储罐、地下钢筋混凝土储罐及半地下储健。建造地下掩体(覆土)储罐工程量大、耗资也大,70年代中期后我国已不再新建此类储罐;钢筋混凝土储罐火灾危险性较大,我国已发生了多起该类储罐大火,其中包括颇具影响的黄岛油库火灾,而且建造该类储罐施工期长,投资一般比金属储罐还大,所以70年代后我国逐步淘汰了该类储罐。目前,我国主要使用地上立式金属储罐,其有固定顶、外浮顶、内浮顶储罐三种类型。为使读者更好地了解储罐区泡沫系统,本节对三种立式金属储罐的基本结构和保护面积加以介绍。 2?1?1?l固定顶储罐
固定顶储罐是指在金属圆柱型储罐上安装了一个固定的拱形(或锥形)金属顶的储罐(见图2.1.1.1)。固定顶储罐的罐顶中央通常设置呼吸阀,以保持罐内为常压。为控制固定顶储罐爆炸着火时在罐顶与罐壁处爆裂泄压,使可燃液体仍能保存在储罐内,避免火灾范围进一步扩大,其罐顶与罐壁间采用弱焊接。
固定顶储罐相对较危险,火灾案例最多,所以目前除储存原油外,多用来储存乙类和丙类液体。目前使用的固定顶储罐,其直径一般在
35MM以内,直径更大的很少。固定顶储罐的蒸发面积为其横截面积,其发生火灾时是在整个液面上燃烧的,所以保护面积应按其储罐的横截面积计算。 2?l?l?2外浮顶储罐
外浮顶储罐(以区别内浮顶储罐,有些英语译文译为敞口浮顶储罐)是指在圆柱形金属储罐内安装了一个随液面上下浮动之罐顶的储罐。为使浮顶浮动自如、避免卡住,浮顶与储罐内壁间的密封不可能十分严密,所以一般不用它储存轻质易燃液体,多用来储存原油。正常条件下浮顶与所储存的液体直接接触,没有气相空间,其安全性较好;与其他类型储罐相比,它的容积易于做大。正是由于外浮顶储罐在上述方面的优势,它被广泛使用,且容积大型化,建造容量 (直径约80m)及其以上的外浮顶储罐已较为普遍。 目前外浮顶储罐普遍采用钢制浮船式和双盘式结构的浮顶(见图2.1.1.2A、图2.1.1.2B),这些储罐一般只在环形密封处着火,发生全液面火灾的几率极小,其低倍泡沫系统主要针对扑灭环形密封区域的火灾而进行设计安装。本章所述外的浮顶储罐泡沫系统设计就是建立在保护其环形密封区基础上的。 2? 1?l?3内浮顶储罐
通俗地讲,在固定项储罐内又设置了一个随液面上下漂浮之浮顶的储罐称为内浮顶储罐(见图2.1.1.3)。由于内浮顶储罐为双重罐顶结构,其屏蔽性较好,比前两种储罐的火灾危险性小,尤其比固定顶储罐小,一般用它储存网点和沸点较低的甲类液体。尽管它比固定顶储能安全,但仍然会发生火灾,有火灾案例可查,所以世界各国对这类储罐一般均设防。
内浮顶储罐的浮顶又称浮盘,其结构形式较多,主要有钢制单、双盘、浅盘、铝或其它易熔材料制成的浮盘(以下简称易馆浮盘)。目前工程中内浮顶储座采用钢制浅盘和易熔浮盘的较多。
单、双盘式内浮顶储罐发生沉盘事故的可能性较小,它一般按上述外浮顶储罐的思路设防,保护面积为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浅盘式和易熔浮盘式内浮顶储罐发生火灾时,沉盘、熔盘的可能性大,保护面积应为其储罐的横截面积。 注:关于内浮顶储罐浮盘分类名称引自国家标准GBJ74-84《石油库设计规范》,它与现行行业标准SH3046-92《石油化工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设计规范》的分类名称不一致。后者将内浮顶储罐的浮盘分为单盘、隔舱式单盘、双盘、在浮筒上的金属顶等四种,本文所称的浅盘即后者所称的单盘,本文所称的单、双盘对应后者的隔舱式单盘、双盘。
2.1.2储罐区低倍泡沫系统类型选择
储罐区低倍泡沫系统有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动式三种类型。 2?1?2?1固定式泡沫系统
消防水源、消防水泵(如果安装的话)、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泡沫产生器等设备或组件通过固定钢制(或合金)管道连接起来,永久安装在使用场所,当被保护的储罐发生火灾需要使用时,不需其它临时设备配合的泡沫系统称为固定式泡沫系统。这类系统所有设备或组件均为永久性安装。
目前,固定式泡沫系统多设计为手动控制系统,即手动启动泡沫消防泵和有关阀门,向储罐内排放泡沫实施灭火;也有少数自动控制系统,即首先靠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启动泡沫消防系及有关阀门向储罐内排放泡沫实施灭火,自动操纵出现故障时,由手动启动系统。
固定式泡沫系统适用于独立申、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机动消防设施不足的企业附属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2?1?2?2半固定式泡沫系统
将泡沫产生器(液上喷射)或将带控制阀的泡沫管道(液下喷射,有些系统还安装了高背历泡沫产生器)永久性安装在储罐上,通过固定管道连接并引到防火堤外的安全处,且安装上固定接口,当被保护储感发生火灾时,用消防水带将泡沫消防车或其它泡沫供给设备与固定接口连接起来,通过泡沫消防车或其它泡沫供给设备向储罐内供给泡沫实施灭火的泡沫系统称为半固定式泡沫系统。
半固定式泡沫系统适用于机动消防设施较强的企业附属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在我国各大石油化工企业的储罐区基本均能见到该类系统,但一些单位未正确安装它,主要表现为连接泡沫产生器的管道只引到了储罐壁的根部而没有引至防火堤外,当储罐发生火灾时,因其接。距储健大近而使半固定式泡沫系统无法连接使用,已有教训。 2.1?2?3移动式泡沫系统
用水带将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移动式泡沫产生装置等连接组成的灭火系统即为移动式泡沫系统。设置移动式泡沫系统的甲、乙、丙类流体储罐区,其储罐上未安装固定泡沫产生器或泡沫管道,当被保护储罐发生火灾时,靠移动式泡沫产生装置向着火储罐内供给泡沫灭火。需要指出,移动式泡沫系统的各组成部分都是针对所保护的储罐区设计的,其泡沫混合液供给量、机动设施到场时间等方面都有要求,而不是随意组合的。
有些单位设置了泡沫泵站并在储罐区安装了环形泡沫混合液管道,着火时连接泡沫枪喷射泡沫灭火。因为其泡沫产生装置为移动式,应视为移动式泡沫系统。
移动式泡沫系统适用于总储量不大于500M3 、单罐储量不大于200M3。且罐高不大于7m的地上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总储量小于200m3 、单罐储量不大于100M3 、且罐高不大于5M 的地上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卧式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装卸区易于泄漏的场所。 2.1.3储罐区泡沫系统泡沫喷射形式选择
储罐区泡沫系统有液上、液下、半液下三种泡沫喷射形式。 2.1.3.1液上喷射泡沫系统 液上喷射泡沫系统是指将泡沫从燃烧液体上方施加到燃烧液体表面上实现灭火的泡沫系统。它有固定式(见图2.1.3.1A)、半固定式(见图2.1.3.1B)、移动式三种,它适用于固定顶储罐、外浮项储罐、内浮项储罐。
1.油罐2.泡沫产生器3.混合液管4.闸
阀5.水泵 6.比例混合器 7.泡沫液罐
图2.1.3.IA固定式液上喷射泡沫系统
1.泡沫消防车及油罐3.空气泡沫产生
器 4.空气吸入口 5.混合液管 图2.1.3.1B半固定式液上喷射泡沫系统 2? 1?3?2液下喷射泡沫系统 液下喷射泡沫系统源于二次世界大战,成功于60年代,它是将高背压泡沫产生器产生的2-4倍泡沫通过泡沫喷射口从液面下喷射到储罐内,泡沫在初始动能和浮力的推动下到达燃烧液面实施灭火的泡沫系统。它通常设计为固定式(如图 2.1.3.2A)、半固定式(如图 2.1.3.2B)两种。您的当前位置:&-& &-& &-&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芗城区人民政府 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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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一般规定
8.1.1&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特性和火灾危险性等综合因素进行。
8.1.2&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3.1条的规定。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
8.1.3&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0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
高层厂房(仓库)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
8.1.4&建筑的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个。该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
8.1.5&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室外设置的消火栓、水喷雾、水幕、泡沫等灭火、冷却系统等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室内设置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
8.1.6&&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置灭火器;住宅宜设置灭火器或轻便消防水龙。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8.2&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8.2.1&城市、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1的规定。
8.2.2&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1&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8.2.2-1的规定;
2&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
3&一个单位内有泡沫灭火设备、带架水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其它室外消防用水设备时,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上述同时使用的设备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表8.2.2-2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50%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
表8.2.1    &城市、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
人数N(万人)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
一次灭火用水量(L/s)
1.0<N≤2.5
2.5<N≤5.0
5.0<N≤10.0
10.0<N≤20.0
20.0<N≤30.0
30.0<N≤40.0
40.0<N≤50.0
50.0<N≤60.0
60.0<N≤70.0
70.0<N≤80.0
80.0<N≤100.0
注:城市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居住区、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当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本规范表8.2.2-2的规定计算,其值与按本表计算不一致时,应取较大值。
表8.2.2-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注:采矿、选矿等工业企业当各分散基地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可分别计算。
表8.2.2-2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注:1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用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建筑物,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消防用水量确定;
铁路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仓库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可按丙类仓库确定。
8.2.3&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3的规定。
表8.2.3  &    &&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L/s)
注: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8.2.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1&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罐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炮和泡沫管枪灭火所需的灭火用水量之和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计算;
2&冷却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计算。距着火罐罐壁1.5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储罐应进行冷却,其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8.2.4的规定;
表8.2.4& &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
当相邻罐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冷却水供给强度可按本表减少50%;
地上储罐的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积大于2000m3时,宜采用固定式冷却水设施;
3&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应设置冷却用水设施。冷却用水量应按最大着火罐罐顶的表面积(卧式罐按其投影面积)和冷却水供给强度等计算确定。冷却水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0L/s&m2。当计算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
8.2.5&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用水量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容积大于5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用水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水的供水强度等经计算确定。冷却水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着火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2&水枪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5的规定;
3&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表8.2.5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水枪用水量
总容积V(m3)
500<V≤2500
单罐容积V(m3)
水枪用水量(L/s)
总容积小于5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小于等于20m3的储罐,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
8.2.6&室外油浸电力变压器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保护时,其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确定。
8.2.7&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2&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3&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4&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
5&室外消防给水管道设置的其它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的有关规定。
8.2.8&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60.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3&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0m;
4&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0m以内,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5&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
6&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DN150或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
7&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0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0m;
8&工艺装置区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工艺装置的周围,其间距不宜大于60.0m。当工艺装置区宽度大于120.0m时,宜在该装置区内的道路边设置消火栓。
8.2.9&建筑的室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8.2.10&&寒冷地区设置市政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确有困难的,可设置水鹤等为消防车加水的设施,其保护范围可根据需要确定。
8.3&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8.3.1&除符合本规范第8.3.4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
2&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建筑等;
3&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
4&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
5&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
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8.3.2&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
8.3.3&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8.3.1条规定规模的其它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8.3.4&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其它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8.4&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8.4.1&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
2&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8.4.1的规定;
3&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确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确定;泡沫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的有关规定确定;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确定。
表8.4.1    && &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建筑物名称
高度h(m)、层数、体积v (m3)或座位数n(个)
消火栓用水量(L/s)
同时使用水枪数量(支)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科研楼、试验楼
H≤24,V≤10000
H≤24,V>10000
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和展览建筑等
5000<V≤25000
25000<V≤50000
剧院、电影院、会堂、礼堂、体育馆等
800<n≤1200
1200<n≤5000
5000<n≤10000
商店、旅馆等
5000<V≤10000
10000<V≤25000
病房楼、门诊楼等
5000<V≤10000
10000<V≤25000
办公楼、教学楼等其它民用建筑
层数≥5层或V>10000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及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上设置的消火栓,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
8.4.2&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2&高层厂房(仓库)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竖管应连成环状;
3&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DN100;
4&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5&高层厂房(仓库)、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其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0~40.0m。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L/s计算;
6&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对于单层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检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对于多层民用建筑和其它厂房(仓库),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但设置的竖管超过3根时,可关闭2根。
阀门应保持常开,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或信号;
7&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室内管道,当其它用水达到最大小时流量时,应仍能保证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8&允许直接吸水的市政给水管网,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泵宜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
9&严寒和寒冷地区非采暖的厂房(仓库)及其它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可采用干式系统,但在进水管上应设置快速启闭装置,管道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8.4.3&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单元式、塔式住宅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的首层和各层楼层休息平台上,当设2根消防竖管确有困难时,可设1根消防竖管,但必须采用双口双阀型消火栓。干式消火栓竖管应在首层靠出口部位设置便于消防车供水的快速接口和止回阀;
2&消防电梯间前室内应设置消火栓;
3&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
4&冷库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5&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甲、乙类厂房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0m;其它单层和多层建筑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
6&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的长度不应大于25.0m;
7&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且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多层仓库,可采用1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水枪的充实水柱应经计算确定,甲、乙类厂房、层数超过6层的公共建筑和层数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体积大于25000m3的商店、体育馆、影剧院、会堂、展览建筑,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等,不应小于13.0m;其它建筑,不宜小于7.0m;
8&高层厂房(仓库)和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它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
9&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静水压力大于1.0MPa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
10&&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如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顶上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
8.4.4&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并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的建筑物,或设置干式消防竖管的建筑物,可不设置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
2&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8m3时,仍可采用18m3;
3&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5&消防水箱可分区设置。
8.4.5&建筑的室内消火栓、阀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
8.5&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5.1&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大于等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大于等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高层丙类厂房;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丙类地下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邮政楼中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冷库除外);
3&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4&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
5&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楼等;
6&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
7&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8.5.2&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1&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口,以及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
 &&2&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
 &&3&需要冷却保护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8.5.3&下列场所应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1&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m2生产、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2&建筑面积超过60m2或储存量超过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仓库;
 &&3&日装瓶数量超过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4&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的葡萄架下部;
 &&5&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m2的电影摄影棚;
 &&6&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8.5.4&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油浸电厂电力变压器,或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所油浸电力变压器;
2&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8.5.5&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40m2的电子计算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6&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仓库;
7&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仓库;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
8.5.6&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的有关规定。
8.5.7&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大于5000m2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丙类厂房,宜设置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8.5.8&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m2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8.6&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
8.6.1&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
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
8.6.2&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当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2&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3&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对于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不应超过96h;
4&容量大于5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5&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如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为40m。
6&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
7&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8&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设施。
8.6.3&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8.6.3的规定:
表8.6.3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h)
场 &&所 &&名 &&称
火灾延续时间(h)
8.6.4&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应按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与其它部位隔开。
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8.6.5&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的放水阀门。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8.6.6&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关闭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并应在吸水管上设置检修阀门。
8.6.7&当消防水泵直接从环状市政给水管网吸水时,消防水泵的扬程应按市政给水管网的最低压力计算,并以市政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
8.6.8&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当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或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时,可不设置备用泵。
8.6.9&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
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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