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医学院分数线2017学分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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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贵阳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贵阳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院发〔2005〕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为普通高等医药院校,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的实践能力的高级医学专门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我院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包括上课、考试、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与答辩、讲座等以及其他课外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馆等教育教学设备和设施。  (二)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学校规定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按时交纳学费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学。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有疾病的,经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准时到校,向财务部门交清有关费用后方可到二级学院、系、部办理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费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并获得批准,否则以旷课论处。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者,逾期两周不注册即作退学处理。
第二节& 学制与学分
&&&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的学习年限(含休学)五年制专业为4~8年、四年制专业为3~7年。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申请提前、延迟或分阶段完成学业,但毕业时按专业规定学制计算。
第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设置三个教学学期,两个大学期各为20周(其中18周课程教学,2周复习考试),一个小学期为2周(集中安排军训、劳动、各种社会实践,重新学习等)。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学分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一)计算范围:总学分包括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毕业实习、毕业考试(或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学分。
(二)课程教学:一般18学时计1学分(课程教学包括理论课、实验课、见习课等)。体育课一学期计1学分,军事训练计1学分。
(三)毕业实习:毕业实习计1学分/每周。
(四)毕业考试(或毕业论文/毕业设计):5学分。
(五)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激励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和设计创作,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设立创造类学分:学生在校期间作为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者并通过鉴定、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人文与科技竞赛主要完成者获奖,各计2个学分(说明:同一项目多次获奖者,按最高级别计学分,不予重复计学分;论文可以累计)。该类学分可替代公共选修课的学分,但不能与本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重复使用,且最多不超过10个学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由各教研室组织教师评定,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并签字盖章后,于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成绩送交教务处。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核成绩,采用学期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综合评定。教学计划中有实验(实习)的课程,期末考核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60% ,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40% ;教学计划中没有实验(实习)的课程,期末考核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80% ,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20% 。学生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方能取得学分,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者,不能取得学分。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五级制记分的绩点分别为:优秀4.5,良好3.5,中等2.5,合格1.5,不合格0。
科研成果的绩点分别为:国家级15,省部级10,厅局级5,校级5;发表论文的绩点分别为国家级10,省级5;竞赛获奖的绩点分别为国家级10,省级5。
第十七条& 学分绩点、平均绩点的计算
(一)先将考核成绩转化为绩点数,然后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即为课程的学分绩点。计算公式: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的绩点×该课程的学分。
(二)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所得的学分数,即是该生的加权平均绩点。计算公式:加权平均绩点=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的学分之和=∑(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
例:某学生4门课程学分分别为:3、&& 2、& 4、&& 1
其考核成绩分别为:&&&&&&&&&&& 95、& 85、 75、& 65
其绩点分别为:&&&&&&&&&&&&&&& 4.5、 3.5、2.5、 1.5
其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分别:&&& 13.5、7.0、10.0、1.5
该学生加权平均绩点=(13.5+7.0+10.0+1.5 )/(3+2+4+1)=3.2
(三)凡是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课程的学分绩点及奖励学分绩点均进入学生加权平均绩点。加权平均绩点,可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每学年结算一次。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住院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必须事先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系、部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未参加平时测验者,可免试,所缺平时成绩不计入学期总评成绩;
(二) 未参加期末考核的可办理缓考,经批准缓考后按第九条规定的办法评定学期成绩,成绩不及格者,申请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的考试,申请时间为该课程期末考试当学期第10教学周,成绩按实际考分记载;缓考者如申请参加下学期第一周开始的补考,成绩60分以上者,均以60分计入成绩档案。
(三)因公事不能参加期末考核,成绩以“75”分计,如本人认为该成绩不符合其真实水平,可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的考试,按照第九条规定的办法评定成绩,考核后成绩不足75分的,按75分计,超过75分按实际考核成绩记分。未参加平时测验的,参照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评定成绩。
(四)申请未获批准而未参加考试者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皆以旷考处理。对于学生旷考的课程,该次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及不合格门数。该课程毕业前一般不予补考和重新学习,作结业处理,并在成绩册上注明“旷考”字样。
第十九条& 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核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作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凡违反考核纪律的,该课程可以给予正常补考;凡考核作弊的,该课程毕业前一般不予补考和重新学习,在成绩册上注明“作弊”字样。
学生因作弊或曾受“旷考”处理的,经教育表现好,可由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系、部审核鉴定,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新学习机会。
第二十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制度。不能参加的应事先经过批准。对于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具体情况由教务处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或者重新学习机会。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方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四节& 重新学习、免修、免听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课程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在40分以上、总评成绩在45分以上者,可参加于下学期第一周安排的补考,补考合格者,取得学分,同时以60分计入成绩档案。补考不合格者,则必须按学分付费重新学习;也可选择不参加补考而按学分付费重新学习。课程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在40分及40分以下、总评成绩在45分及45分以下者不能参加补考,直接按学分付费重新学习。重新学习次数不限,按最高一次重新学习的考核成绩计入成绩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申请按学分付费重新学习,其成绩按最高一次重新学习的考核成绩计入成绩档案。
第二十四条& 重新学习课程一般随下一年级开课时进行,若听课时间冲突可以申请免听该课程。
第二十五条& 若因专业设置调整、教学计划调整致某门课程不能开设时,可申请办理重新学习免听手续,另行安排考试。毕业前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可在毕业当年三月底之前办理最后一次重新学习免听手续,另行安排考试,对考试不及格者,学校不再受理重新学习申请,如不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则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重新学习必须在每学期第10教学周到教务处办理下学期课程重新学习申请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通过自学或其它途径已掌握了某门课程(含实践性教学) ,且上学年平均绩点达3.0(含)以上的学生,可在高一年级该门课程期末考试前8周申请考试,考试前必须通过该门课程的实践考核。具体手续是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及开课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考试成绩达60(含)分以上,准予免修该门课程,以实际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取得创造类学分的学生可以免修相应学分的选修课课程。
第二十八条& 学业优秀,自学能力强,上学年平均绩点达3.0(含)以上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的知识,可申请免听,在开学后一周内经所在学院与开课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准予免听,可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给予学分,但必须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见习、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二十九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小学期集中安排的军训、劳动、教学实习、社会实践、重新学习等均不得免听和免修。
第三十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得免听和免修,不及格者应重新学习。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综合评定。学生因伤、病经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证明短期内不能参加剧烈运动者(或持有残疾证),由大学体育教学部开设保健体育,并评定成绩。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录取专业就学,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有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休学期满复学时无原专业或原专业无相应年级者。
符合本条第三、第四款之一者,只可申请转入高考入学分数相近或较低的专业继续学习。
(五)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系、部提出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各二级学院院长,系、部主任提出,所在二级学院、系、部推荐,拟转入二级学院、系、部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处审核,报请院长批准。
(二)转入其它学校的,经两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须经两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不包括因疾病或生理缺陷需转专业、转学的);
(二)由招生时录取批次低于本校的学校转入本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属定向生、委托培养生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批准,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女生结婚后生育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该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办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九条& 学生自愿应征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服兵役的学生,必须持本人复学申请、退役证明,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校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批准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休学学生一般不予提前复学。
第四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七节& 升级、试读与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取得相应学分者,准予升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三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提前进入毕业实习。
第四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有50%(含)以上的课程未能取得学分,学校给予试读通知。试读的学生交纳学费后,准许随下一年级试读。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读期间第2次出现一学年内未能取得该学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分的50%(含)以上的。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动员,该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请假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五)经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内旷课达60学时以上的(旷课一天、按六学时计);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对学生本人提出的退学申请者,须经学生父母签字同意。
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退学学生,由各二级学院、系、部提出名单,报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报请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从接到通知之日起两周之内办理完所有手续并离校,回入学前住所所在地落户;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凡学满一学年以上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四)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四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各方面,主要是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情况的鉴定。&
第四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四年制:190—220学分;五年制:235-255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按照《贵阳医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分)者,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由学生本人提出,经二级学院、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延长学习时间者,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十三条& 学生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经二级学院、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提前毕业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1个学期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凡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在结业后3个月至2年内申请返校补考,补考合格获得学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但不补授学位,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申请者或到规定期限考核仍不合格者,不再有补考资格。
第五十五条& 对因一门必修课未取得学分而不能获得毕业证书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个人申请,二级学院、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该课程可予免修,成绩以60分记入档案,准予毕业:
(一)获省级部门以上奖励;
(二)在一级专业刊物上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字数达1500字以上并经学院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通过者;
(三)考上研究生者;
(四)已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者。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七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破损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纪律、考勤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和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活动都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或超过期限而缺席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凡旷课者每天按六学时计算。
第四十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和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学生需免修课程,必须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对于违反纪律和考勤制度的学生,院、系、部领导、辅导员、任课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违反者须及时做出相应处理,并通知学生本人或家长。
第五十条& 凡一学期累计旷课18学时以内,进行批评教育并扣德育考评分;旷课19—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31—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1—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60学时以上者给予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请假都必须出具请假条。请假一天,须经辅导员老师批准;一周以内,由院、系、部批准;一周以上由院、系、部签出意见并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批。以上所有请假情况均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二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批准部门及批准人销假。假满不能按时返校学习者,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学生请假有关细则按《贵阳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保持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具体规定见《贵阳医学院大学生社团协会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据《贵阳医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管理学生住宿。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院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采用表扬和奖励的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的具体办法按《贵阳医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集体评选、奖励实施办法 》、《贵阳医学院先进团组织、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的评选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品学兼优的优秀毕业生实行推荐“免试研究生”和择优分配的制度。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七条& 根据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学校可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纪律处分。详细办法见《贵阳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贵阳医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细则》等条款。
第六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做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决定,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15日内向申诉人做出复查结论。若学生对学校的复查结论不服,可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详见《贵阳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第七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九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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