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施工直接甘肃省发包备案表项目备案怎么选择后续处理人

扬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
日&&&星期五
江苏省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办理资质、资格核验指南
(企业年度信用手册)
一、法律依据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3、《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核验备案手续的通知》
二、材料受理及审核部门
驻苏经营管理机构办公地点设在扬州市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资质、资格核验工作(年度信用手册的申领)由市建管处负责受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审核。
三、办理流程
1、持企业介绍信及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的信息中心窗口办理“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加密锁。联系方式:南京市江东北路289号银城广场A座8楼,联系电话:025-。请在排队叫号系统中点击“企业资质”-“资质软件注册申请及服务”后,按顺序办理业务。
2、登陆“江苏建筑业网(www.)”,进入“政务公开”-“网上服务”-“软件表格下载”,下载加密锁程序。凭加密锁登陆“江苏建筑业网(www.)”,进入“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
3、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内进入“省外企业资格核验”后,点击“年度核验”,按照顺序分别填写“企业基本信息”、“项目负责人信息”、“驻苏经营管理机构情况”后,点击“项目负责人资格核验申请”和“年度核验申请”上报(必须选择驻苏经营管理机构办公地点所在地的省辖市级管理权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河北、河南、安徽、四川省企业系统自动选择为四省驻苏办事处),分别打印生成“省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资格核验申请表”和“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年度)资质、资格核验申请表”。
4、在填写上述申请信息的同时,驻江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同步报名参加培训教育,取得证书号(取得证书号后即可办理核验手续),并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参加培训,取得教育培训证书。报名联系方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南京市定淮门大街11号商会大厦B幢5楼,025-。(报名表见后面)
5、驻苏负责人、企业经办人携带申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到市建管处初审。初审部门审核资料原件并实地查验办公地点后,将企业信息及项目负责人信息点击上报。其中注册地在河北、河南、安徽、四川省企业在此之前,必须要经过四省驻苏办事处(联系方式见后面)的审查。
6、企业驻苏负责人携带审核合格的一套申请资料复印件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进行约谈。核验合格,发放《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书(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四、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资质核验提供的资料
1、网上打印生成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年度)资质、资格核验申请表(相应栏内加盖法人和公司印章原印);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驻江苏负责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企业的信用承诺书(见后面);
7、驻江苏经营管理机构人员相关资料
驻江苏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教育培训证书、职称证书;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教育培训证书、职称证书;
核算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教育培训证书、职称(执业)证书;
质量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教育培训证书、上岗证书;
安全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教育培训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8、驻江苏经营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办公场所不少于150平方米并有必要的办公设备,房屋为租赁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9、企业经办人的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第2-9项资料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第1项和第6项中委托书、承诺书原件以及其它项复印件按顺序简易装订两套,分别供扬州市建管处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备案存档(复印件使用A4纸单面复印,且加盖企业印章原印,印章为复印的无效),其它原件在省辖市级管理权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后归还。
五、省外项目负责人办理资格核验手续提供的资料
1、网上打印生成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资格核验申请表(相应栏内加盖法人和公司印章原印以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原印);
2、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小型项目负责人证书;
3、注册建造师或小型项目负责人身份证;
4、注册建造师或小型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5、注册建造师的教育培训证书或报名取号后的报名表。
第2-5项资料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第1项原件和第2-5项复印件按顺序简易装订两套,分别供扬州市建管处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备案存档(复印件使用A4纸单面复印,且加盖企业印章原印,印章为复印的无效),其它原件在省辖市级管理权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核验后归还。
提示:提供的项目负责人资格核验数量(不少于1人)是在年度《信用手册(核验证)》有效期内使用的项目负责人数量,中途不予增加和更换。
六、办理地点
扬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联系电话:0514-。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驻苏经营管理机构人员
及项目负责人培训报名表
企业名称(盖章):
注意事项:1、填报以上六类人员不能相互兼,并且必须符合苏建规字(2010)7号文的有关要求。
2、填写内容要齐全正确,字迹要端正清晰,身份证号为18位;
3、报名时间:法定工作日,每周一至周三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4、办理报名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员工,并且熟悉相关办事程序;
5、驻苏办公电话和传真: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驻苏办事处联系方式
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驻苏办:南京市云锦路58号万达广场东坊4幢1单元605室,电话:025-;
2.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驻苏办:南京市银城街49号一单元102室,电话:025-;
3.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驻苏办:南京市长虹路251号云锦美地小区汇锦苑1幢1单元702室,电话:025-;
4.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驻苏办:南京市光华门城开花园5幢903室,电话:025-;
驻江苏省负责人法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系(&&& &)法人代表,现授权我单位(&&& )同志为我公司唯一驻江苏省负责人,其受我委托,负责处理我公司在江苏省辖区内所有工程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时间期限从本委托书签发日壹年内有效。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企业信用承诺书
本公司法人代表及驻苏负责人在此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各项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对按要求提供的各项资料的原件和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不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理由讨要工程款或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在中标或签订直接发包合同后至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按要求配备现场项目部人员并到位在岗。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主管部门给予的处罚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处理。
法人代表(印章):&&&&&&&&& &&&&&&&驻苏负责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该流程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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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扬州市建设局 苏ICP备号-1工程直接发包理由怎么写
工程直接发包理由怎么写
10-01-12 &匿名提问
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办事指南 一、            建设工程直接发包所需材料:1、发包的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工程的年度计划,工程性质(新建或扩建)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筑面积,结构层数,工程质量要求及工期,发包范围,工程的审定造价以及拟发包的施工单位等);2、发包单位申请表和承包单位资格审查表(各一式两份);3、已审批的《建设工程报建表》复印件一份并加盖报建单位的公章(原件核查后退回);4、由甲乙双方法人签字加盖公章认可的经造价管理部门或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注明工程造价,钢筋、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工期,质量);5、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证书,外来企业还需提供相应的《区外来桂企业登记备案证》、《外地来邕企业资质登记备案表》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报建单位的公章(原件核查后退回)6、该工程项目的年度计划批文或登记备案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查后退回);7、提交不少于计划投资额50%的资金证明原件;8、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的承诺书》、《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的承诺书》(格式见后);9、如为补办工程还需提交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示的同意补办的意见;1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备案表(原件核查后退回)。二、注意事项:1、所提交材料纸张A4型,如为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确定原件存放处,将1、2、3、4、5、6、7、8、9等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2、办理续建工程的直接发包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须提供该在建项目的原中标通知书或原承发包通知书;3. 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需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外来企业还需附提供相应的《区外来桂企业登记备案证》、《外地来邕企业资质登记备案表》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报建单位的公章(原件核查后退回)。4、承包单位提供的项目经理要符合南建招投标[2005]1号管理规定;项目经理只能承接一个工程项目,否则不予办理。三、办理部门:南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建管大厦607 号房       联系电话:5501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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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strong&建筑施工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或意外情况造成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strong&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有关责任主体依法应承担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建筑施工事故对劳动者或雇员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是建筑施工作业这一客体或致害物件的经营管理人(也是具体致害人履行职务行为的受益者)即用人单位或雇主。现实生活中,工程建设存在着许多违法的承包、分包合同关系和其他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使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往往出现多个责任主体,需要依法确认,以维护正常的建筑施工市场秩序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p&  1、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以及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总承包方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导致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承包单位或个人和发包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发包单位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发包单位为共同被告。&/p&  2、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或合法分包的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导致分包或再分包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分包方和总承包方、再分包方和分包方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总承包方或分包方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总承包方或分包方为共同被告。&/p&  3、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导致接受转包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接受转包方和承包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承包单位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承包单位为共同被告。&/p&  4、建筑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导致接受转让方、接受出借方或借用他企业名义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接受转让方和转让方、接受出借方和出借方、借用他企业名义方和允许借用方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时,转让方、出借方、允许借用方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转让方、出借方、允许借用方列为共同被告。&/p&  上述赔偿责任主体,特别是连带责任主体的确定,主要理由是:  1、非法发包、分包、转包及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方,对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建筑施工行业是具有一定危险(有的还构成高度危险)的作业,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工程业绩等方面规定了相应的资质条件。当建筑施工作业的经营管理人合法地从事建筑活动,依法承包、取得分包时,原经营管理人或占有人已不直接从事建筑施工作业,因此,当发生建筑施工事故时,应由合法经营管理施工作业的人承担责任。当建筑施工作业被他人非法经营管理,如将工程发包、分包、转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导致发生建筑施工事故时,发生事故的现经营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原经营管理人或占有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经营管理人或占有人虽然已不直接从事建筑施工作业,但由于其明知建筑施工作业的危险性,明知国家对建筑活动主体有法定的资质要求和限制,明知违法转移建筑施工作业之后人身损害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会加大,仍然违法转移建筑施工这一危险作业客体,显然没有尽到对损害后果发生应当预见和控制的注意义务,具有明显的过错,对受害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只不过这种侵权责任是一般侵权行为责任,不象现经营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的是无过错特殊侵权责任,即工伤赔偿责任或雇员损害赔偿责任。&/p&  2、 非法发包、分包、转包及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方(违法转移建筑施工作业危险客体方)的违法行为与劳动者(雇员)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领域的因果关系,历来有“相当因果关系”和“必然因果关系”两种对立的学说。笔者认为,在确定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因果关系时,应当有条件地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应当查明引起人身损害发生的全部条件,并把对损害的发生起到一定作用的因素都作为原因来分析和对待。在此基础上,区别各种原因对损害结果发生所起的不同作用,“借助于过错因素从众多的因果联系中孤立地抽象出某一个或几个环节,从而确定因果关系”。 如前所述,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一般是施工作业人员的行为或物件,施工人员行为或物件与损害结果之间内在的、必然的、本质的联系(因果关系)正是用人单位(雇主)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根本前提。按照“相当因果关系”说,这里的因果关系链条并未截止,违法转移建筑施工作业客体方的违法行为也是人身损害发生的原因和条件。虽然这种违法行为只是为人身损害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性,但违法转移方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履行对损害后果应当预见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仅具有明显的过错,其违法行为也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和条件之一,让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既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建筑活动秩序,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基本的劳动权利和人身权利。如果转移方是合法地发包、分包等,这种转移施工作业危险客体的行为表明其已充分地、合理地履行了对损害后果发生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和过失,不应认定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p&  3、有关法律比较明确地规定了违法转移方的侵权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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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03年温总理上任后,把创建民生社会,造福于民做为要务,当年掀起的追讨拖欠民工工资和民工施工工程款已使多人受益;现在将近年终,你可以组织原来为你干活的工人一起去政府讨要,把此事搞的声势大一点,也许会有结果;如果还不行,只能搜集证据,去找律师,偷偷摸请帐号,告到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反映一下,社会舆论加强,而且我觉得楼上的说得很对阿,温总理很重视这点,施加点压力试试看!不过要注意安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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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部由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的;
  (2)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控股的;
  (3)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
  (4)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以下且一次发包造价在200万元以下的; (5)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6)施工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房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7)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且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8)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9)经市、区政府成立的抢险救灾机构认定,为抗击突发性灾害或险情、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损失而必须紧急建设的工程。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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