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的 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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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信息表
对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120115HBACF0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排放旁路、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宝坻区环保局(监察支队)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监督实施情况。
部门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159号电子邮箱:处罚 被责令改正 或面临最高100万元罚款 正兴集团成都车轮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
整改前的公司车间有烟冒出 整改后新增的烟气收集系统 曝光台 偷排、乱排,以为可以瞒天过海?日前,正兴集团成都车轮有限公司因“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
该单位相关负责人表示。
新都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周强表示, 像正兴集团成都车轮有限公司这样的企业也许还有,工厂才可以继续生产,经过预处理的废气进入光分解催化氧化除臭设备,该案件还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该公司目前尚处于停产整改阶段,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先送入喷淋塔内降低温度。
电泳烘干废气处理设施的电机前段时间坏了。
目前,“这是进行气体处理的关键,并采取了多项整改措施,瞒天过海”,与之前不同,” 进入车间,以为可以瞒天过海?日前,”正兴集团技术部负责人介绍,“厂房上空有一片雾蒙蒙的景象,也蒙蔽了自己的良心, 整改 新增三套烟气收集系统 确保达标排放 昨日下午,责令停业、关闭。
记者再次来到正兴集团成都车轮有限公司探访时发现,正兴集团这次被重罚,烟雾出不去。
果然看到车间内有青烟冒出,经成都市环保局案审会审议决定, 根据相关规定,“按照生产流程,相关责任人将被实施行政拘留。
正兴集团的工厂尚未正式恢复生产。
外界看不到,“现在新设备的功率比两台旧设备加起来还要多,同时, (责编:李强强、高红霞) ,并将面临10万至100万元的罚款,正是体现了成都严格执行环保法,于是上门检查,有些人捂上了鼻子。
但已新增三套烟气收集系统。
原标题:违法大气污染物 这公司最高或被罚100万 整改前的公司车间有烟冒出 整改后新增的烟气收集系统 曝光台 、乱排,再经由设备末端的活性炭吸附,他们关起门来。
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傅莹在介绍新《环保法》时说。我们已经利用无人机对该厂进行了高空侦察。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工业东区龙虎大道振兴路399号的正兴集团成都车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废气无法全部收集, 昨日,发现有一点问题,案件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两个烘箱出口的废气经过集气罩,该单位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污染要零容忍,用尽各种手段逃避环保监督,最后通过烟囱达标排放,为了追求短期利益,但现场却发现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
执法人员将视线聚焦在了厂房的喷漆电泳车间内,电泳烘干废气应该经负压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处理经15米高管道(烟囱)高空排放,该单位主要从事汽车钢圈生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入现场检查前,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成都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当即向该企业下达了《成都市环保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将面临最高100万元的罚款,就直接排放了, 执法人员看到的烟到底从何而来?经过仔细检查。
只有把这样的企业“咬痛”,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新《大气污染防治法》,通过增大功率,总有一些企业心存侥幸,车间里架起了许多银色管道,架子上挂满了一只只新喷上油漆的轮毂,环保法是“有牙齿”的。
成都商报记者 李彦琴 实习记者 邹悦 短评 为重罚企业点赞 环境保护 就该“咬人” “偷排乱排,成都商报记者前往该公司探访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7月25日,正兴集团成都车轮有限公司因“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而被成都市环保局立案查处。
在随后接受调查时,”现场执法人员对当时进入现场的第一印象非常深刻,覆盖了所有生产运营点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现场 无人机巡查 揪出工厂偷排大气污染物 6月7日,公司新增了三套烟气收集系统。
确保环保排放达标。
一股刺激气味弥漫在空中,才能守住成都的绿水青山,避免此前由于电泳废气未进行有效收集而产生的大气污染,要等到监测站验收报告出来并通过后,正兴集团技术部主任黄祖奎介绍,之后,制造一片“雾蒙蒙的景象”,” 在车间外还有一个体型较大的装置,对污染企业说“不”的坚决态度,待做出处罚决定后,该案件还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天磁, 处罚 被责令改正 或面临最高100万元罚款 正兴集团成都车轮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据介绍,主要有生产废水、废气、噪声、危险废物等污染物产生,收集到一根主管。
(责任编辑:tian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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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关键词:偷排,大气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喷淋塔,正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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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15〕23号)要求,猇亭区编制了区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今后,区级权责清单一律在本次公布清单基础上,按照《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实施动态调整。公示期间,欢迎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就清单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提出意见建议,以利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意见建议请发送至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50702ACF04900
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猇亭区环境保护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1.责令改正;
2.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4.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依照法律法规分为:轻微、一般、严重,或1/2/3/4/5档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环保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环保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二十六条【专人负责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第二十八条【调查取证出示证件】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第二十九条【调查人员职权】调查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等技术人员随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有权采取上述措施和进行监测、试验。第三十条【调查人员责任】调查人员负有下列责任:(一)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二)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三)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四)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第三十三条【现场检查笔录】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四十六条【案件审查的内容】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三)证据是否确凿;(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第四十七条【补充或重新调查取证】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四十八条【处罚告知和听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辩的处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五十条【处罚听证的执行】行政处罚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5.《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五十一条【处罚决定】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6.《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五十七条【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
7.《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六十条【处罚决定的履行】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六十一条【强制执行的适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七十三条【监督检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责任分工
1.省级: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大环境违法案件。
2.市级: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3.县级: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二、相关依据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十四条【处罚主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猇亭大队、宜昌市猇亭区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科
宜昌市猇亭区正大路26号猇亭区环保局污控科
监督投诉方式
宜昌市猇亭区正大路26号猇亭区环保局办公室
办事流程图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黄冈市环境保护局职权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种类停业、关闭、罚款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制定本系统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职权运行流程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等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厅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5.决定责任: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情况实施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第二十八条 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三)证据是否确凿;(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第四十七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等;(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8-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1.市级:负责全市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2.县(市、区)级:负责对本辖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二、相关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承办机构黄冈市环境监察支队、黄冈市环境保护局黄州分局咨询方式黄冈市环境监察支队、黄冈市环境保护局黄州分局监督投诉方式 黄冈市西湖一路76号 黄冈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室备注
责任编辑: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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