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级防护监理工程师发证机关时间

人防防护工程师证书挂靠价格多少 - 广东深圳建筑设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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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防护工程师证书挂靠价格多少
信息编号:&发布时间: 18:06:50&
&&&&前段时间很多一级人防防护工程师和二级人防防护工程师咨询我挂靠价格情况,因为是第一批挂靠证书,市场需求一直不明朗,无法给确切答复,当时估计是企业在等国家相关政策。
人防工程师证书是一个新兴证书,之前一直不温不火,没有什么单位有需求。
  但是最近由于一些政策山的变动,致使一些公司升级资质的时候需要用到这个证书,所以注册人防工程师证书现在有“解冻”的趋势。
  不过也因为是新证书一些企业和工程师处于观望状态,反正也不着急升级资质;而且现在市场上人防证书的供给远远大于需求,所以个人建议,一旦有合适的单位,价格合理,就可以挂出去。
  考虑太多反而失去了现在挂证书的黄金时间。企业升级资质不着急,今年可以,明年也行。但是证书在手的工程师不能一拖拖一年。所以到时候证书在手里的人坐不住的时候,这时候挂证书的人多,要证书的人少,价格很有可能就会降低。
  所以现在如果有合适的单位还是尽早挂出,早注册早转出,转出的价格也会更好。
  还有就是人防工程师证书注册周期是5年,不是其他证书的3年。所以一些工程师要求一签前5年。千万不要这么签。因为5年的周期太长了,一旦以后价格变得更好,连商量的余地都没有。所以尽量签短周期,年付,这样灵活方便,既方便日后价高转出,也方便企业付款!这样无论对我们工程师个人还是企业都是双赢的结果。
&&&&&但近期有诸多企业打来电话咨询此证书的挂靠情况和提交需求,我相信人防防护工程师证书挂靠的春天即将来临。企业有北京的,浙江的,江苏的,广东的,基本需求是一级人防防护工程师需配备高工证,二级人防防护工程师要配备中级职称证。一级价格在6-8万左右。二级价格在4-6万左右。很多持人防防护证书的人才高工和中工证不全。现在需求旺盛的是人防防护设备类企业,包括苏州人防防护设备企业找全职的一级人防防护工程师挂证上班。
请持证的人才和需求的企业抓紧时间联系我
对证书挂靠有需求的或是证书待挂的请随时联系我
叶先生:135-&
&&&&&&&&&&&&&&&&&qq: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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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特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猎头公司 专业为企业提供证书人才招聘挂靠,资质咨询,饮用水解决方案,企业用水外包服务。一级建筑师,一级结构工程师,注册测绘师,注册咨询师,消防工程师,一级防护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注册证书中高级职称工程师:地质,防护,防化,建筑,市政,环境保护,爆破,机械,电气,给排水,计算机,气象防雷等专业证书挂靠浩泽净水器直饮机,空气净化器 & 有需要请联系杨经理Q电话
#Function_ProductList(20,0,0,0,0)#
#Function_NewsList(16,0,0,0,40,1)#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穗人考中心函〔2015〕38号
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管理机构,市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及各位考生:
  根据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关于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考〔2015〕23号)精神,为做好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我市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题型
二、考试地点
考场的详细地点以准考证的标注为准。
三、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号)和《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执行;报考对象为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报考级别分为“考全科”和“免二科”2个类别。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见附件4)、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见附件5)。
(一)参加全科报考条件(报考级别为“考全科”)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按照规定,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二)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报考级别为“免二科”)
凡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于2002年9月3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三)按照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可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
(四)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再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4号)规定,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可报名参加考试。
四、报考流程
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凡在广州市报名参加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请登陆.cn(中国人事考试网)或.cn/examfront(报名登陆界面),并经过“网上信息填报、上传照片”和“报名信息确认和报名表打印、网上缴费”步骤完成报名手续。
(一)报名和缴费时间及考试收费标准
1.网上信息填报和网上缴费时间:2015年4月13日9:00-4月30日17:00。
2.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5〕74号和粤价函〔2001〕237号文规定,考务费按每人每科65元收取。
(二)报名流程如下
1.用户注册和填报信息。请考生认真阅读报考条件,并填写《考生报名承诺书》(见附件1),首次登陆报名网站的考生请按网站要求进行注册(联系电话必须为本人)。已完成注册的考生请直接登陆系统填写报名信息,所填个人信息要真实准确,报考科目要符合条件要求。
考生请按单位属地原则报名。属于广州市市直或广州市各区单位人员(单位名称冠“广州市”或在广州市或广州市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企业)请选择“广州市报名点”。
2.上传照片。考生上传的电子照片务必真实,该照片将用于制作准考证和证书,一经上传不得修改,请考生务必确认后再上传。考试合格后,考生不再提交纸质照片。
考生在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预先使用证件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报名系统识别。请务必在报名网站下载该软件,并使用该软件自行对上传的报名照片进行预先处理。照片要求:本人近半年来免冠大一寸正面证件照片,红、蓝或白色背景,JPG或JPEG格式(文件大于30K,像素大于300*215)。
3.报名信息确认和报名表打印。考生填报信息、上传照片后进行报名信息确认,并下载打印《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报名结束后系统不再支持《报名表》下载和打印。
按照国家规定,未确认报名信息的,考生可以自行修改报名信息;已确认报名信息的,考生可以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修改报名信息;考生修改报名信息后需要再次进行报名信息确认。
4.网上缴费。报名实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考试前无需进行现场确认,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
5.报名结束后,考生应及时将《报名表》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自行留存。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考生只能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报考及参加考试。
(一)网上打印准考证
网上缴费成功的考生应于2015年8月28日9:00-9月3日17:00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逾期未打印者,后果自负。考试当天考生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即“两证”赴考,缺一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二)考生考试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严禁携带手机、耳机、电子笔等其它电子设备(考试规则以准考证标注为准)。
六、成绩公布及成绩复核
(一)按照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工作安排,成绩计划在2015年11月7日前公布,考生可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cn)查询。公布时间如有改变,以网站公告为准。
(二)报名点选择“广州市”的考生对成绩如有疑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5日内到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提交成绩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七、考后资格审核
本次考试全省实行考后资格审核。考生在网上报名前自行对照报考条件,如实填报报名信息。成绩全科合格后,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现场提交报考资料(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2),由于报名统一使用国家网上报名平台,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没有考生的联系电话,将不再进行短信提醒,请报名点选择“广州市”的考生考后留意广州考试信息网公布的交表通知。
为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核、制发证周期,方便考生早日拿到证书,在考试成绩公布后一周起,按照各科目试卷总分60%的预合格标准,提前受理考生报名资料并审核,请全科成绩预合格人员留意广州考试信息网(.cn)公布的考后提交报名资料预审的要求,按时提交报考资料。在规定期限内,本人因事无法前来须委托他人送审的,要提交代办委托书(见附件6),并在之后一个月内,再由本人前往送审点送审。凡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提交资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和资格审核未通过的人员不予核发证书。
八、证书领取
广州市报名点报考的考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证书(代领的须凭代领人及合格证书持有人的身份证原件领取),具体请查看广州考试信息网公布的领证通知。
九、考试注意事项
(一)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且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为主客观题混合试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务必在开考前注意:(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考生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3)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其余3个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三)为便于考生找回用户名、密码,修改注册信息,限制代报名行为,网上报名平台增加了手机绑定功能,用户注册或登录过程中检查考生提交的手机号码在注册库中是否唯一,如果唯一可以绑定该手机,绑定手机后,可以使用手机号码登录系统,向绑定手机发送验证码进行身份验证,通过验证后,考生可以查看用户名、重置密码和修改注册信息。
(四)考生在考试期间,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并通告考生所在单位。
(五)凡是在违纪违规处理期内的考生(含外省籍考生)不得报考。一经发现,将取消考试资格,已缴交的考务费在报名时直接上缴国库,不予以退费。
(六)2015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内容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的要求执行,对于近年来部分相关法规变化情况,考试内容也相应有所变化,具体可参见《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附件7)。
(七)考生有关考试用书征订事宜,请登陆广东省人才交流协会网站(www.)查询订购,联系电话:020-、。
附件:1.考生报名承诺书
2.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
3. 工作简历表
4.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
5. 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
6.代办委托书
7.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
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2015年4月14日
考生报名承诺书
我自愿报名参加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已阅读关于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在考试过程中我将自觉遵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现郑重承诺:
1.报名时所提供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真实、准确、有效,如提供虚假证明和信息,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2.知晓报考条件、资格审查程序及相关要求,承诺遵守资格考试报考的有关要求,保证填报的信息完整准确。如本人成绩合格,但不符合报名条件或未按规定提交资格审查材料,愿意接受取消考试成绩、停发证书的处理;
3.保证持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4.考试过程中,服从考试管理部门和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接受考试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维护考场秩序,遵守考场规则; 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服从处理决定,接受处理;
5.本人承诺考试成绩公布后,按照所属报名点网站公布的考后提交报名资料要求,按时提交报考资料,逾期提交视为本人放弃资格申请;
6.本人已周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认同并遵守雷同试卷认定和处理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考生签名:
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
1.《报名表》(考生从报名网站上自行下载,用A4纸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2.考生报名承诺书一份。
3.工作简历表一份(见附件3,考生从本网站上自行下载,用A4纸打印,签名后经单位审核盖章)。
4.考生有效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在审核期限内,本人因事无法前来须委托他人送审的,要提交代办委托书,并在之后一个月内,再由本人前往送审点送审。
5.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考生,还须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及聘书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7.台湾居民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机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以上所附材料复印件均使用A4纸,并加盖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由负责人签字。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在报考阶段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工作简历表
姓名:    ,身份证号:        ,现报考
    & 考试,从事专业工作共   年,工作简历如下:
从事何种专业工作
本人知晓报考条件、资格审查程序及相关要求,承诺遵守资格考试报考的有关要求,保证填报的信息完整准确。如本人成绩合格,但不符合报名条件或未按规定提交资格审查材料,愿意接受取消考试成绩、停发证书的处理。
考生签名:
 &    &年  月  日
该考生填报内容真实准确。
(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注: 表格内考生、经办人应签名,单位应盖章,否则不予受理。
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
  一、研究生学科
注:源自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全国)(1997年修订)、《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
  二、本科专业
2012年9月-
现在专业名称
1998年-2012年9月专业名称
1993-1998年专业名称
1993年前专业名称
注:源自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2012年)
  三、其他
专科、中专专业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中与本附件所列本科专业相应、相近专业执行。
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
一、原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7〕109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测检验、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五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一)劳动安全工程
生产场所易燃、易爆、易塌落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环境、设备或物质的监测、控制技术,危险品储运的安全控制技术;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安全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二)劳动卫生工程
生产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控制技术;职业危害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卫生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卫生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卫生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三)特种设备安全工程
承压设备安全工程或起重设备安全工程中的科学技术或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规划设计与实施;安全生产运行控制;检测检验、监控、监督监察与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四)安全检测检验技术
1.生产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和评价方法、技术研究;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研制开发、标定校准、安装调试、运行控制和维护维修;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2.综合性专职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五)安全系统工程
安全工程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安全工程监督与综合性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研究制定;事故危害预测预防与咨询建议、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
二、《国家职业分类大典》(99版)安全工程技术人员职业详细信息
职业名称: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职业编码:2-02-32-00
所在分类:专业技术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职业描述: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测检验、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进行劳动安全工程技术研究、设计、施工、管理、监测、控制、评价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研制、开发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制定劳动安全技术标准等有关技术文件;
(2)进行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研究、设计、施工、管理,监测、控制、评价职业危害,研制、开发劳动卫生防护用品,制定劳动卫生技术标准等有关技术文件;
(3)研究、推广承压设备、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的安全工程科学技术,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和检测检验、监控监督监察与评估认证,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等技术文件;
(4)研究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和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检测检验的评价方法、技术,研制开发、标定校准、安装调试、运行控制和维护修理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制定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标准等技术文件;
(5)对安全工程进行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研究制定安全工程监督监察与综合性技术标准等技术文件,进行事故危害预测预防并提出咨询建议,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进行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
代办委托书
代办人(签名):     & 经办人:      &&年  月  日
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
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10.《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
二、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3.《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替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6.《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9.《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10.《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1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
1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
1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14.《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1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
1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7.《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
18.《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
19.《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20.《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
21.《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
2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23.《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
24.《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
25.《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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