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医嘱执行时间没写休息多少时间法官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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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众:我就是法官,实际上我们每天要做的事情非常多,每天最多时要开四个庭,还要接待 当事人、送达、部门沟通、处理上访,休息时间写判决。我如果是发言人,我就多宣传些法官的 事迹,让老百姓真能理解法官,相信法律。
我就是法官,实际上我们每天要做的事情非常多,每天最多时要开四个庭,还要接待当事人、送达、部门沟通、处理上访,休息时间写判决。我如果是发言人,我就多宣传些法官的事迹,让老百姓真能理解法官,相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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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认证”
作者:戴金哲&&发布时间: 09:25:41
  “认证”是审查判断证据的简称。认证是审判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一个案件如果在这一环节出了差错,则整个案件就会出错。认证是考量一名法官的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其一、它反映一个法官是否公正。如果没有徇私枉法的话,他就会客观公正地看问题,正确地审查判断证据;不会象河南陕县“眼花”法官水涛那样,在办理一个交通肇事案件中,错误认证,枉法裁判,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将被告人杨新华及其亲属没有赔偿被害人损失,而认定被告人积极赔偿,属认定事实错误。被告人杨新华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又错误的表述为被告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审认为被告人杨新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却作出了减轻处罚的判决,对被告人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交通肇事逃逸应在三年以上量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查判断证据的意义
1、通过审查判断证据,可以鉴别证据的真伪,去伪存真,以保证采用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
  2、通过审查判断证据,可以确定证据的相关性及其证明力大小,排除无关的证据,发挥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的证明作用。
  3、通过审查、判断证据,有利于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确定案件的事实,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坚实基础,从而达到化解矛盾、解决争议之目的。
  二、在办案中如何审查判断证据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被称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如《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一原则,既强调法官的自由判断,也强调了由法官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据良知和理性对证据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形成法官的内心确信。审查判断证据主要从“证据三性”进行审查,如何对 “证据三性”进行审查,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审核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可能因不符合证据能力方面的要求而丧失证据资格,不能作为诉讼证据采纳。具体需要审查的内容有:
   1、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具备法定形式,手续是否完备。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都规定的证据种类共八种: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均在原来的七种的基础上增加了电子数据。任何一种证据都必须具备上述不同类型之一,否则不可能成为诉讼证据。另外,法律还对各种证据应具备的手续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对于用来作证据的合同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物证必须是原物等。同时,手续不齐全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例如: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才符合证据的法定手续。如刑事案件中的立功、自首等方面的证据材料,单独由侦查机关出具一个证明是不能认定的,必须由承办干警二人的签名,并有其他证据相应证(如立功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除要有检举揭发材料外,还必须有被检举对象的立案、批捕材料相应证;自首必须有自首笔录等等)。
   2、审查判断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民事诉讼法对各种证据的收集、调取都规定了具体的程序。证据的收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直接影响着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可采性,因而在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时,应着重查明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在审判实践中,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证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看证人是否公正。有些证人由于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个人恩怨或某种利害关系,作证动机不纯,有意提供虚假的证据。如本人办理罗启艳诉李银球故意伤害案,证人由于与双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作证两边倒,原告人亲属讲被告人怎么打原告的,而被告人亲属讲原告人怎么打被告的,双方亲属也打成一堆,说原告人的伤是原告方亲属所为,当时只有一个村干部在场,说场面很乱没有看清是谁打的。这样的证言就得靠法官去综合分析判断。看原告人的伤是怎么形成,伤在什么部位,是锐器伤还是钝器伤,在互殴中有哪些人接近了原告人等等。
  (2)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看证言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有些证人由于在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例如:证人因年幼无知,或因生理缺陷等而在感知上、记忆上、表达上产生差错,或者因知识水平所限,对发生的案件事实不能正确理解,因此提供的证言与事实不符。
  (3)审查证据收集的手段是否合法,看证言是否合法有效。一是看收集证据的人员主体资格。是律师、法律工作者或是其他公民;二是看收集证言作笔录是否有二人以上;三是作证的地点是否合法;(如刑事被告人提外审的供述,在法庭上翻供,一般有刑讯逼供之嫌;本人曾经办理一个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代理人在酒楼问话,被对方律师否认,认为有贿买证人之嫌。还有些把证人叫到一方当事人家中问话或让一方当事人带路并在场取证,从而使证人不敢如实作证);四是看取证方法是否科学。例如:未经他人同意偷录的录音,被无断章取义进行翻录;或摘抄文件有无断章取义的现象(把一些前提条件删除)等。早几年还出现过把法院的判决书篡改的案例。  
讲一下“毒树之果”,是指以非法搜查、讯问而获取的证据为线索,再通过合法的程序获得的证据,前一种证据因违法取得而称之为“毒树”,后一种证据则被称之为“毒树之果”。 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中有一个较为著名且颇具特色的“毒树之果”法则,其源于1939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纳多恩诉合众国案的裁决。在该案中,被告人纳多恩被指控有欺骗国内税收署的行为,而公诉方的主要证据就是执法人员通过非法的电话窃听记录下的被告人与他人谈话。初审法院判决纳多恩有罪,但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判,理由是该电话窃听录音不应采用为证据。检察官换了个罪名重新起诉,但仍以该录音为主要证据,初审法院再次判决纳多恩有罪,但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毫不手软地推翻了原判。最高法院在其裁决中指出:一旦执法人员初始行为的违法性得到确认,被告人就应该有机会“证明针对其指控的实质部分是毒树之果”。根据这个规定,执法人员通过不合法的程序所取得的材料,均不得在审判中作证据使用。
  (二)审核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就是要查明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或所证明的内容是否与待证案件事实情况相一致。主要审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情况是否合情合理,证据所表明的事物联系是否顺理成章,而重点是查找是否存在矛盾,是否有似事而非、模棱两可等不确定现象。举一个用100万元请律师伪造证据的案例:2006年初,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就债务问题,起诉卫某旗下的xx公司和xx公司,要求其归还欠款6691万元。如在限期内无法归还这笔欠款,卫某及其公司的债务抵押物(位于渝北区回兴镇的一块130亩土地)将被信达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而这块 130亩土地是卫某试图全力保留的优良资产,担心这笔资产被法院强制执行,卫某于是找来“智囊团”重庆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某(男)、李某(女),帮忙“出谋划策”。当时,卫某向付、李两名律师开出的价码是:只要能设法为其保留住回兴的130亩土地,事成后将给予100万元的好处费。深谙法律的付某、李某随即向卫建议,“先下手为强,提前转移这笔资产”。具体操作方式为:通过虚构债务关系,以其他民事诉讼转移资产,躲避130亩土地被强制执行,逃废金融债务。在律师的指引下,卫某随即对旗下十余家公司(多为空壳公司)进行了账目清理,发现荣桂公司(卫操控的另一家公司)曾划拨给xx公司2150万,并存有中信银行本票的资金往来凭证。付、李二人即以此编造了双方的虚假债务关系:xx公司欠其2150万元。随后,付、李二人联手炮制了“xx公司”与“xx公司”两家单位之间的《还款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请及时清偿债务函》、《和解协议》、《财产线索清单》、荣桂公司担保书等法律材料,一一俱全。卫某根据律师的示意,在伪造的债权(xx公司)、债务(xx公司)两家公司的各种伪造的法律材料上,同时用自己掌管的两家公司公章予以盖章。在一切法律材料准备就绪后,2006年2月,xx公司随即向xx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后者归还2150万元欠款,付某、李某共同担任双方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法官被蒙在鼓里,于是合理合法地主持原、被告双方调解,并在 日下达了民事调解书,由xx公司给付xx公司欠款2150万元及诉讼费用。打完这场假官司,逃避了金融债务。在审判实践中,遇到律师与当事串通糊弄法官的案例不少。前年,市中院刑二庭肖某就被一个假立功证据害苦了。
(三)审核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二是各个证据之间存在相互的联系。因此,审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也应从两个方面进行。
   1、审查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多种多样,十分复杂,它们之间既有因果联系,也有内部和外部联系,也有直接或间接联系,这就要求在审查时,要用全面观点、联系观点去分析研究,不能片面的、孤立去看审查判断证据,否则,就会出现错误的判断。例如:法医鉴定结论这一证据,与人身损害的事实关系,就是存在必然的联系,鉴定结论反映的内容,如果与损害的事实相一致,这一证据就得到采信,否则就不能采信。(有两个案例:都是断肋骨的。两起当事人被打以后,由于不感觉很痛,擦点红花油,以为没事,就去干活,还有一个能担菜卖,晚上感到疼痛,经法医鉴定为肋骨骨折,对方不同意赔偿)。这就得从对方斗殴时是否打过伤者肋骨部位,伤者当时是否反应肋骨部位有痛感,伤者事后与他人是否有打斗行为、是否有遭遇车祸、摔倒等行为去综合分析判断。
2、审查判断各个证据之间有无联系
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的,证明同一事实情况的所有证据也是相互联系的。审查判断证据之间有无联系,就要把一个证据同其他证据加以对照、印证,进行综合分析,如果所有证据协调一致指向了同一事实,可以认定该证据为真。否则,就不能认定为真。例如通过分析当事人的陈述之间,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之间,不同证人证言之间,有无矛盾之处,如果没有矛盾,说明陈述或证言是真实的,否则,就不是真实的。举一起用间接证据定案的借贷纠纷案例:原告王某于日向法院起诉称,被告张某于日向其借款5万元,约定同年12月30日归还。日,其在张某车上接收张某偿还的另外一笔10万元借款的利息时,将该5万元欠条遗失。借款到期后张某未偿还,请求判令张某偿还借款5万元。原告提交的证据是:1、王某遗失欠条后当即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记载张某在自己车上还王某款,王某下车后发现钱包丢失,其中有张某借王某5万元的欠条,张某向派出所表示不会赖账。2、王某与张某通电话的录音,反映在日,王某问及张某所欠前一天到期的10万元与30日到期的5万元何时偿还,张某表示看资金到位情况,如果能还就一起还。3、原告申请证人孙某、李某、赵某、钱某到庭作证。孙某作证称,日,王某要求张某把欠的30日到期的5万元写个欠条,张某答复“不急,到时候再说”;王某说别人都已补了欠条,张某问是否真的。李某作证称,自己与王某、张某均熟悉;日,王某称借给张某5万元,欠条丢失了;李某约张某做工作,张某要求其不要管这事。赵某、钱某均作证称其欠原告款,原告于日表示欠条丢失,自己按原告要求重新出具了欠条。被告张某辩称其不欠原告王某5万元,称其只是曾向原告王某借款10万元,已偿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对原告王某的证据质证称,在派出所自己所说不赖账是针对自己欠原告10万元而言,并非认可另外欠原告5万元;对电话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在电话中自己不愿与原告谈这个话题,是在敷衍原告;证人孙某与原告关系很好,其证言不具有真实性,证人赵某、钱某的证言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该案原告未能提交被告欠5万元的直接证据,是否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引起争议。本人认为,虽无直接证据,只要原告提交的间接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也可证明案件事实。其一、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形下,仅依据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遵循特定的规则。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事实,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案原告主张的被告借5万元到期未还的事实是否成立,取决于其提交的上述间接证据是否能够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间接证据不应为孤证,须有多个间接证据共同证明某一案件事实。2、各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均应具有关联性。没有关联性的间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3、各间接证据之间不应存在矛盾,应当存在关联性。4、各间接证据之间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其二、本案间接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1、原告王某提交了多组间接证据,并非孤证。派出所接处警记录反映被告认可借过原告5万元不会赖账;电话录音中被告未否认欠原告5万元,反而承诺尽快还款;证人孙某虽与原告是朋友关系,但被告并未举证推翻其证言的真实性,孙某的证言证据效力较低,而并非无效;证人李某的证言不能直接证实被告欠款,但可以证明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不作否认的态度;证人赵某、钱某的证言与原告陈述的欠条遗失相吻合。2、上述间接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且各证据与事实之间均存在关联性,可以证明案件事实。3、上述间接证据之间也存在关联性,可以互相印证。4、上述间接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而被告张某的反驳意见明显不符合常理,且不能自圆其说。故对原告王某的上述证据应予以认定。据此,应当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
三、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
  审查判断证据除了按照上述三个方面进行审核外,还需要有良好的方法来保证。只有采用科学、正确方法,才能取得较好的审查、判断之效果。本人根据多年来民事审判实践,认为审查判断证据有如下经验方法:
  (一)直接甄别法
  直接甄别法就是审判人员对收集的证据直接进行审查鉴别,从而判断证据真伪性和证明力。这种方法是民事诉讼中,法官首选常用的方法,通过它可以对证据的真伪性比较明了进行判断,是初次净化、筛选和淘汰证据。例如:在某一借贷合同纠纷中,原告单位诉称被告借款本息未还,出据了借款合同,而合同中的贷款并不是被告的姓名或印章,就不能证明是被告的贷款,这样,此证据的采用就被排除。
  (二)综合审查法
  案件事实的认定,是通过综合审查、判断全案证据得出的结果。对任何一个证据,如果只从其本身来审查,有时是难辨别其真伪和确认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但是如果把它同其他证据加以对照、印证,进行综合分析,从相互间的联系上来考察,看它们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是否协调,就能比较容易发现问题、辨明真伪。一方面,对案件中的不同种类的证据,要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另一方面,要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还应把案内所有的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进行。如果没有矛盾,才能就案件事实得出完整的认识。例如:1986年8月本人办理文某强奸案,文某原在部队当军医,复员后在县六中当校医,1960年因奸淫3名、调戏10名女生被开除,后在关市街上自己的家里开了个小诊所,有一天来了个17岁姑娘肖某因心脏病到此就医,文认为她的心脏病是由妇科病引起的,便将其带到楼上叫女孩脱下裤子,躺到达柜上检查妇科,在检查中,文某顿起淫心,对该姑娘进行了奸淫,事后用药纱布塞进女孩阴道内。女孩回去后下身疼痛,并将被奸的事告诉其母,其母听后很气愤,召集亲友到文家闹事。文为了平息事态,愿意出200元给女孩住院治疗。公安机关受理此案后,询问了被害人,由于被害人将阴道内的纱布丢掉厕所里,没有进行精液化验,被告人文某拒不认罪。通过审查相关证据,本人认为,①该案来源自然,被害人是一个少女,不可能拿自己的名誉作赌注;②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无利害关系,被害人不会有意怨枉他;③被害人是一个少女,不可能无中生有地将被告人作案过程描述得这么清楚;④被告人曾在公安机关有一次供述“我原来没有咯种思想奸污她,只是用手在肖的阴道里摸纱布时,触动自己的性欲,后就对她奸污了”;⑤被告人原有作风问题被开除的历史;⑥从被告人心理分析,如没有干此事,决不会服96片安眠药自杀;⑦再从逻辑推理分析,被告人如不理亏,决不会拿出200元给肖某。从以上七个方面分析,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该案被市中院作为运用间接证据判案的典范,在全市刑事审判会议上推广。
四、审判实践中常见的几类案件证据难以认定
(一)离婚案件中《婚姻保险协议》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遇到很多离婚案件中签订了《婚姻保险协议》。民一庭于2011年就处理了王某诉彭某离婚案。双方均系再婚,为了保障婚姻关系长久,而防止一方任意提出离婚,便事先来个君子约定:“如哪个先提出离婚,则净身出门。”大家认为这种约定是否有效?我认为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因为它违背了《婚姻法》的“离婚自由”的原则。反过来,如约定“如一方有违背夫妻感情的过错,则净身出门。”这种约定则是有效的,也符合《婚姻法》的“惩罚有过错责任方,并予以赔偿”的原则。
在这里举个婚姻保险协议案例:有个私营企业老板叫高翔,向本公司一个年轻漂亮的职员林斌求婚,该女的由于受过感情的创伤,对男人十分反感,高老板利用各种手段终于与其结婚,但在结婚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姻保险协议》。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离婚,如一方有违背夫妻感情的过错,则净身出门。尽管男方对女方百依百顺,女方就是不想生孩子,一直服避孕药还佯装有病。有一次高总无意中发现妻子在服避孕药,气得火冒三丈,与妻子争吵一阵后便独自到酒吧喝焖酒,在喝酒时恰遇一个有生意往来的业务员许某,此人比林斌更加年轻漂亮,且更有心计。便乘人之危,顺势而上,把个高总灌得烂醉如泥,扶着高总到宾馆开房。高某一觉醒来,见一傍睡着一丝不挂的许某,一下慌了形,许某抱住不放,山盟海誓要嫁给他,为他生个胖小子。经林某亲友劝说,后来林某怀孕了,高某还是对之和好如初。但许某死缠不放,经常约高出去,并谎称自己也怀孕了。久而久之,被林某察觉,并跟踪丈夫,发现二人成双成对,林某气得发疯,丈夫慌忙追赶,见丈夫来追,跑得更快,一脚跌倒,造成胎儿流产。林某凭着《婚姻保险协议》,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高某全部财产。高某将净身出门之事告诉许某,许某出主意说,让与林斌玩得好的李海涛嫁祸林某。高找李说:“你家急需钱用,只要办好一件事,我给你50万元,并提拔你当我公司副总。”二人密谋用迷药放到林的食品中,将林某迷倒,制造出林与李同床而睡的假象,被高拍照现场,作证据使用。好在李某出于良心发现,使本案的真相大白,李某在高总得意忘形请他喝酒并兑现诺言之际,用手机偷录了高某的话,并将录音复制成证据,愿当庭作证,还将高总送给的存有50万元银行卡一并交法院。就这个案例的证据,如李某不出来揭穿高某的内幕,高某的证据明显比林某充足,那这个林某就冤得很惨。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我们法官办案只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这种事实叫做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并不等于客观事实,客观事实要上升为法律事实必须通过证据表现出来。为什么有些案子一时找不到证据而变成冤案,冤就冤在证据二字上,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你举不出证,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证据的认定
1、对证人证言的认定。在审判实践中,对证人证言证据力的认证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1)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内容。主要审查证人证言所表达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以及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之处。证人证言与被确认的案件事实之间是否相互吻合,有无矛盾之处。需要注意的是,当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出现矛盾,或者与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相抵触时,应结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必要时还可以依法补充收集证据。
(2)关于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抵触时的证据力问题,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未予以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在审判实践中可参照适用。
(3)审查认定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以判断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主要是分析证人证言形成的主、客观因素,是否影响其提供证言的客观性。主观方面一般审查证人的感受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有关精神状态、心理因素等是否对证言的客观真实性有影响;客观因素一般审查证人感受事物时的客观环境是否对证言的客观真实性有影响。
  (4)审查认定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5)审查认定证人的品格、操行对其证言是否产生影响。即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时,应当注意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
2、对医疗费用的认定。医疗费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占数额比重较大的组成部分。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对人们思想观念的冲击,医疗费用的支出迅速增长,其中存在的不合理因素及其虚假成分明显增多。主观方面是某些受伤者(主要是故意伤害案件中的受害方)存在报复心理,有意增加致害方的赔偿数额,要求医院多用药,用好药,不需治疗的也治疗,不该检查的也检查,小伤大治,病伤同治;有的托熟人拉关系,伪造变造单据、病历;有的无原则地大量购买药品,转于倒卖,从中渔利。客观方面,某些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为完成经济指标,增加经济效益,故意开大方、开贵方,扩大治疗范围和检查项目,以增加其经济收入。这些现象的存在和蔓延,对社会造成了不可低估的危害。首先,违背了民法中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使双方当事人互相攀比,互相扯皮;其次是由于将不合理的费用强加于对方当事人,不但加剧了双方矛盾的激化,而且违背了民法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出现了新的不公,为社会稳定埋下了不安全隐患;三是增加了审理难度,审判人员面对伤情与医疗费用反差巨大的案情,取其不安,舍其无据,难以下判,最后往往作出貌似合法正确,实则偏差错误的判决,偏离了司法公正的主题。对方当事人如对医疗费用提出异议的,我建议:一是请法医作出审核鉴定。由法医和有临床医疗经验的技术人员对当事人的医疗费用进行全面审查,针对伤情实际,对治疗的费用、时间、用药等情况作出合理的认定;二是承办法官认真审核。审查受害方提交的医疗费单据是否正规,姓名、日期、单据号码、收款印章、金额大小、药品种类、收费项目等是否有内在联系和可疑之处。有重点、有目的地进一步展开审查。并调阅病历资料,然后到各中西药房查阅用药处方,将用药处方复印或抄录。审查用药处方时要仔细认真,对处方上的日期、姓名、住址、药品名称、数量、划价金额、医生签字等要认真抄录,认真同收费单据和病历中的医嘱单相对照。对疑点较大的发票还要到财务科室查找发票的原始存根,将发现的问题一一列出。三是对照法医鉴定进行审查。看用药是治伤还是治病,医生是否对症下药。特别对门诊发票和零售药发票更应认真审查。本人办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举两个案例:有个轻伤案件,花医疗费1.2万元,对方有异议。经查病历,伤者患有胃病等多种疾病,经法医审核,用于治病的费用达5900余元,应从中减除。另有一个轻伤案件,鼻梁骨被打断,在医院住院治疗三个多月,花医疗费2万余元,这是谁也没有想到的,我们到医院去查,确实如此,发现伤者在治疗一个月后,竟然出现鼻粘连,是医院过错造成的,这种超额损失谁来承担?
3、赔偿案件中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的认定。由于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的赔偿标准相差二倍以上,双方当事人对此争执很大,法官的任意性很大,为此上诉的案件也很多。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农村居民标准和城镇居民标准的认定有个规定 :A、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农民和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可以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赔偿项目。B、对于虽然是农业户口,但在城镇、工作、学习、生活、经商、居住一年以上的受害人,如果其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C、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的受害人,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有关费用: ①国营农场的居民;② 在城镇从事工作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 ③居住在城镇,到农村承包企业的人员;④ 担任城镇企业经理、董事或者管理人员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不论该企业的所在地在农村或者城镇;或者居住在农村,在企业有固定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⑤ 农村土地被征用,依靠政府补助和务工收入生活的人员或者农村居民的土地被依法收回,依靠补偿收入以及打工生活的人员;⑥ 在城镇从事工、商业活动一年以上的人员; ⑦虽然到城镇从事工商业活动时间不满一年,但其提供的劳动合同或者根据生活经验可以判断受害人在城镇工作不会低于一年的人员;⑧ 其他难以认定为农村居民的人员。 很多当事人由于无钱请律师,有些符合上述条件而享受城镇居民标准的却不知道怎么举证,而又有些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却通过代理人伪造了证据而享受了城镇居民标准的待遇,作为有良心的法官应指导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怎么举证,以便公正处理此类案件。
五、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问题
法官之自由心证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到庭证据的真伪判断、取舍、证据证明力之强弱以及根据到庭证据反映出的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并不也不可能能够预先作出成文的详尽的规定,而是由审理案件的法官凭借自己的知识、经验及专业技巧,通过自己的良心,独立地、理性地形成内心确信,进而对案件作出自由评判的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之“自由”即法官独立;“心”即良心、良知和理性。其核心即是法官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认可程度以及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评定,完全按照内心信念形成“心证”,当这种“心证”达到深信不疑或者排除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便成为法官内心确信,法官进而据此对案件作出裁判。自由心证反映了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是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强弱及其真伪判断、取舍,均由法官凭借自我理性的启迪和良心的感受,独立地形成自己的意见;二是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评定,必须建立在内心深处对自己的主观判断确信无疑的基础之上。
   法官自由心证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了规定和实践。新中国成立后,早在五十年代,我国就有专家学者提出在诉讼中实行自由心证原则。但当时否定的论调占据了上风,认为自由心证原则与我国判断证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相违背;实行自由心证原则不符合我国国情。因此,我国长期是否定自由心证制度的。最高人民法院于日经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我国的诉讼证据制度作了重大的突破性的规定。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一规定,实现了自由心证原则与法定证据原则的统一。它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具体国情,综合借鉴两大法系证据立法原则的各自优势,所作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制度规定。这一规定对促进和推动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一规定被誉为现代中国法官自由心证原则。实际上,自由心证原则为在庭审活动中发挥人的主观逻辑思维能力提供了最大可能;实行自由心证原则能有效地防止和抵御来自各方面的干扰,有利于实行法官独立判案;在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的过程中,实行自由心证原则绝非一般意义上的随心所欲或主观臆断,它是在一定主观与客观条件下相结合的产物;作为人类共同的法律文化遗产,自由心证原则能够在西方社会里长期得以存在下来,本身也证明它所具有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是,传统的东西永远具有莫大的力量,自由心证原则与法定证据原则的统一,就是两种力量相互斗争相互妥协的结果。在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对法官自由心证原则的担忧实在是多余。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合格的称职的优秀的法官,不仅精通法律,谙熟法理,而且有着高尚的道德操守,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现实生活的深刻理解,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以及良好的个人声誉。此时法官之自由心证,并非通常想象的随心所欲的自由,它要求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凭着法官的良心,运用法律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独立自主地判断到庭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和证明力大小强弱,进而确认案件事实,并作出公正的裁决。因此可以说,法官之自由心证看似自由,实则是受着一定的约束和规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日施行,司法实践中由于案情各异,证据万千,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增强,如何提高法官认证能力和队伍整体素质?只有加强学习,有了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宪法和法律的正确良好实施才能有保障,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才能够得以实现。
六、认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庭审认证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①对于能够当庭确定证据效力的,是独任审理的,应当庭认证;是组成合议庭的,应与合议庭其他成员交换意见后当庭认证。②主审法官认为当庭认证没有足够把握的,尽量不要当庭认证,否则没有回转的余地。③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对证据质疑的,申请法官核实的或申请鉴定的,应予准许。如申请鉴定,要限期交纳鉴定费,并告知逾期未交纳鉴定费的法律后果,由书记员记入笔录。
2、合议时认证要详细记录。我们很多法官和书记员对合议庭评议笔录不够重视,特别对事实和证据认定记录不够详细,照抄照搬判决书的判决理由部分,很多案件合议庭在研究时争执得非常激烈,而在合议庭评议笔录中没有任何反映。不能全面反映合议庭评议时对每一个证据认定的过程。上级法院检查案件质量和审查上诉、抗诉案件主要看庭审笔录和合议庭评议笔录,再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判决书中的认证要做到四个一致。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反映在判决书上,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来源于证据,证据的认定来源于认定证据的理由和判决理由,而裁判结果则来源于判决理由和法律依据。所以我们要做到四个一致:即认定事实、认定证据、判决理由、裁判结果均一致,不能自相矛盾。很多案件上诉而改判或发回重审的,问题就出现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
最后,祝我们每一位法官加强学习、精通业务、严格认证、准确裁判,使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做一个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责任编辑:吴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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