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询一个地址的水域滩涂、滩涂地理坐标及四至范围

甘 & 肃 & 省 & 农 & 牧 & 厅
甘农牧函〔2017〕56号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养殖水域
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
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
各市、州农牧(渔业、畜牧、农林)局(委):
现将《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是渔业管理的基本制度,是水产养殖业发展的布局依据,也是推动渔业产业转型升级、维护渔业生态环境、实现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各市(州)、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规划编制(修订)工作,充分认识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性,尽快成立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技术指导小组和规划编写小组,按照农业部《规范》和《大纲》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辖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编制(修订)、审查、评审等工作。规划编修工作完成后要及时上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组织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编制(修订)工作,提出编制要求、审定工作方案。协调解决编修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审定规划成果,协助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技术指导组:负责论证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协助收集资料和分析工作,对编制工作中的矛盾和重大问题提出解决建议、评审专题研究成果和工作成果。
(三)编写组:按照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详见附件)要求,拟定规划编修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实施方案经技术指导组论证后,由编写组修改完善。
三、编写修订内容
市、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要求,深入开展摸底调查,结合本辖区渔业养殖发展实际,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按照要求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重点突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与水利、环保、交通以及地方经济发展等规划的衔接,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养殖水域滩涂区域布局、功能范围等。特别是县级规划要细化到具体的四至范围,对养殖生产区域进行合理布局并明确各养殖区的功能等。已批准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的市县,要按照农业部通知要求对水域滩涂规划抓紧修订完善和报批。
四、时间进度安排
(一)2017年4月中旬前完成组织架构和各项准备工作,4月底完成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
(二)各县(区)7月底前完成规划征求意见稿,8月底前完成规划送审稿,10月底前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三)市级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工作在与县级规划编写组及时沟通的基础上同步开展,以免内容冲突,12月底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五、相关要求
(一)规划期限:规划期至2030年。
(二)规划范围:各具有水产养殖的市(州)县(市、区),都要独立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三)规划编制要有前瞻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要符合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要求,要切实做到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设定发展底线,稳定基本养殖面积,保障渔民合法权益。
(四)各地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加强与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环保、水务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确保有效供给安全、渔业生态环境安全和水产品质量安全。
(五)各市(州)、县(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要按本通知时间要求完成送审稿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公布后,及时报省农牧厅渔业处备案。
& &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工作,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组织领导,提供必要的人力与经费保障,确保在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省农牧厅将不定期对各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工作进行检查与通报。
甘肃省农牧厅
2017年2月21日
主办:甘肃省农牧厅 承办:甘肃省农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甘肃省农业信息中心 建议浏览器版本:IE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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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管理)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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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正文阅读次数:人次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实施办法1.VIP俱乐部2.查看资料3.订阅资料4.在线投稿5.免费阅读6.会员好评7.原创检测8.教材赠送9.联系我们10.常见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水产养殖行为,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 〕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意见&的通知》(政办发〔 〕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鼓励发展水产养殖的方针政策为契机,以加强对全市水产养殖业的规范管理、全面提升渔业产业素质、保障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依法审批发放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力争到年底,全市95%以上的养殖水面实现持证养殖。
二、基本原则
㈠养殖准入原则。凡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㈡两权分离原则。即水面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原则,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只是确定养殖水域使用权,并不确定水域所有权。对有争议的水域,在争议消除前暂不发证。
㈢按水域所有权确定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原则。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确定养殖使用权;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确定养殖承包经营权。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养殖生产的,水域滩涂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
㈣实事求是原则。在工作中认真细致,做到不重复登记水域,漏报、错报水域。
㈤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觉接受群众及舆论监督。
三、发放和管理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核发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产局具体负责全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㈠发证程序
1、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向市水产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2、审核。市水产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涉及水域滩涂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绘制示意图。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批准。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市水产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市水产局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承包人按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后,到市水产局进行注册登记,由市水产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养殖证。
4、登记、造册、公告。市水产局对已颁发的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造册,并向社会公告。
㈡内容和期限
1、水域滩涂养殖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刷。内容包括:持证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养殖水域滩涂地理位置及平面界至图、养殖面积及范围、养殖类型和方式、有效期限、证件编号等。
2、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方式、投资风险、收益等综合因素,水域滩涂养殖证有效期的最高年限分别为:池塘30年,河沟10年,临时养殖区2年。
集体水域滩涂或全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有效期与承包合同期限一致。
㈢日常管理
1、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事项如有变动,需提前一个月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生产活动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2、对兼有调蓄、行洪、航运、养殖等多种功能的水库等水域滩涂,可在保证其他功能正常行使的情况下,经水利部门同意后,发放临时养殖证,在水域规划的主功能与养殖功能发生矛盾时,有效期自然终止。如遇重大建设项目等公益性事业需要,发证机关可中止该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有关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3、对同一养殖水域滩涂因不同的养殖方式造成的使用功能交叉,原则上不得确定给两个(含两个)以上的使用者。
4、养殖证实行年审制度,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自动失效。
四、工作步骤
㈠宣传发动和调查登记阶段(月31日以前)。水产、水利部门和各乡(镇、办)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实施水产养殖证制度的意义、目的、内容、要求、程序和步骤。水产、水利部门和各乡(镇、办)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水域滩涂使用、养殖生产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资料。其中,国有水库由市水产局负责统计,市水利局提供数据。
㈡审核发证阶段(月1日至12月20日)。市水产局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发证程序核发养殖使用证,并进行登记造册、公示。
㈢总结阶段( 月21日至12月30日)。市水产局对实施养殖证制度工作进行总结,进一步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对持证养殖者的权益保护措施和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监管措施。
五、相关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把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实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为做好这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水产、水利、交通、农业、农业综合开发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这项工作圆满完成。
二是实行项目扶持。对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发改、财政、水产、水利等部门要在项目包装、推介、申报上给予扶持。
三是严格执法检查。水产、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要联合加大对养殖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在养殖规划区内无证从事水产养殖的生产者,其养殖符合养殖规划容量、养殖类型和养殖方式要求的,给其补办养殖证;对在非养殖规划区内从事水产养殖的,责令其停止养殖生产活动,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对不服从养殖管理,劝告无效的,依照《渔业法》给予处罚。要通过加强渔业执法推动养殖证的核发工作,规范养殖行为,促进养殖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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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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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 《余姚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二○○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 余姚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试行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水域、滩涂水产养殖管理,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规范养殖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域,是指适宜于水产养殖的全民或集体所有的浅海、江河、外荡、水库、海淡水池塘、临时养殖区和设施渔业等区域。本办法所称的滩涂,是指适宜于水产养殖的潮间带区域。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上述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国家对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市海洋与渔业局应根据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自然承受能力,确定养殖水域范围、养殖种类、容量、方式等内容。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是养殖证的发证主体。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养殖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变更登记等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按下列程序申领养殖证:
&&& (一)申请。由申请者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1.养殖证申请表;
&&& 2.申请者的工商注册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
&&&&3.承包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提交权属证明材料及承包经营合同,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说明等;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二)审查。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当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对适宜水产养殖的区域,应当会同养殖区域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进行现场勘验、确认界址,核实有关情况。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三)公示。对初步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申请的水域、滩涂所在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 (四)决定。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按调查审核情况填写审批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养殖证。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不发放养殖证。
&&& 第六条& 养殖证、申请表和审批表的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养殖证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申请者和市海洋与渔业局应按《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审批表和养殖证填写规范》认真填写。养殖证分红证和绿证两类,确认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的,颁发绿证;确认集体所有、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的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的,颁发红证。
&&& 第七条& 养殖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养殖证编号;
&&& (二)持证者基本情况;
&&&&(三)使用水域、滩涂的面积、地理坐标及平面界址图;
&&&&(四)养殖类型、养殖方式及品种;
&&&&(五)使用期限和变更登记。
&&& 第八条 &对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养殖证发放,应当优先安排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
&&& (一)主要依靠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维持基本生活的;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三)因水域综合利用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的。
&&& 第九条& 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可依据养殖容量,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养殖生产者,核发养殖证。招标方案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条& 养殖证有效期限分别确定为:
&&& (一)浅海、滩涂养殖的最高期限为15年;
&&& (二)江河、外荡、水库养殖的最高期限为10年;
&&&&(三)池塘养殖的最高期限为30年;
&&&&(四)临时养殖的最高期限为2年。
&&& 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有效期限除符合前款的规定外,还应当不高于承包经营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期限。
&&& 第十一条& 对兼有养殖、调蓄、行洪、供水、灌溉、航运等多功能的江河、外荡、水库等,应当实行生态养殖。在保证其主功能正常行使的情况下,发放养殖证。对养殖可能影响引洪、排涝、航运等主功能的河道,不得发放养殖证。
&&& 第十二条& 对于适宜水产养殖,已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水产养殖的区域,经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同意后,在养殖证备注栏中注明“核定为临时养殖区”字样,核发临时养殖证。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
&&& 第十三条& 养殖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养殖证载明的养殖范围、品种、方式和期限进行养殖生产。养殖证不得涂改、伪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殖生产者应当在情形发生前30日到市海洋与渔业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一)养殖生产者发生变更的;
&&& (二)养殖证规定的养殖用途作变动的;
&&&&(三)养殖证确认养殖区域功能发生变化的。
&&& 第十五条& 办理养殖证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水域滩涂养殖证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相关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三)养殖证原件。
&&& 市海洋与渔业局受理变更申请后,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养殖证原件的“变更登记”栏中对变更内容进行记载,加盖养殖证专用章。
水域滩涂养殖证变更登记申请表的格式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统一制定。
&&& 第十六条& 养殖证有效期满的,持证者需要继续利用该水域滩涂进行养殖生产的,应当期满前30日,向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办理新证。
&&& 第十七条& 水域、滩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养殖证有效期满后不再核发养殖证:
&&& (一)不适宜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
&&& (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养殖生产的锚地、港口、航道等区域。
&&& 第十八条& 养殖证有效期内,因征用、养殖水域滩涂改造或土地整理等原因,导致水域、滩涂的面积、四至范围等发生改变的,养殖生产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办理新证。
&&& 第十九条& 养殖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持证者应向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补发。补发证书应以原养殖证记载的内容为准,养殖证编号不变。补发的证书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补发”字样,加盖养殖证专用章。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海洋与渔业局应收回养殖证,并予以公告。
&&& (一)养殖的水域、滩涂被依法征用的;
&&&&(二)重新办理养殖证的;
&&& (三)养殖证登记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四)在临时养殖证有效期内,临时养殖妨碍该水域主功能正常使用的;
&&&&(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回养殖证的。
&&& 第二十一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加强对养殖证的登记造册和承包经营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养殖证档案和养殖证数据库的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在发放养殖证和管理中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养殖证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1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依照《渔业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对符合办证条件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余政办发〔2004〕91号文件同时废止。
&&&&&&&&&&&&&&&&&&&&&&&&&&&&&&&&&&&&&&&&&&&&&&&&&& 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审批表和养殖证填写规范
&&& 一、养殖证申请表填写规范
&&& 养殖证申请表由申请者填写,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字体工整无涂改。年份及数字填写如未特别说明,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 1.封面:“申请者”即表格第一栏“申请单位或个人”。填写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个人指自然人,填写个人姓名;除了个人以外的其他申请者可以归为单位这一类,包括由几个个人联合提出申请的,可以作为联合体视为单位的一种。签订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的,“申请单位或个人”栏一律按承包合同填承包方。
&&& 2.单位主管部门个人身份证号:有主管部门的就填,难以明确或没有主管部门的可以不填;个人填写身份证号码。
&&& 3.联系地址、电话:多个联合申请或合作合伙人的,填写联合或合伙主要人员的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号码。
&&& 4.合伙、合作人或法定代表人:单位申请的,对于已注册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未注册的填写主要合伙人姓名,个人申请的本栏不填。
&&& 5.用途:要求填写具体的养殖品种和养殖方式,可以按照大的分类来填。如 “池塘养鱼”、“网箱养殖鲈鱼”等。
&&&&6.养殖使用权属情况:根据水域滩涂的权属性质填“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
&&&&7.养殖总面积及其中水域、滩涂的面积:养殖总面积填写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合同确定的面积。面积单位为公顷,要求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整数的或不足三位的用零补足。
&&&&8.养殖水域滩涂地理坐标及四至范围:填写所申请水域滩涂体现在界至图上最东、最西、最南、最北点的地理坐标,必须指定到一个不可变的位置,有明确参照物的应填写参照物的名称。如:东至:李XX房基13米,西至:XX机埠15米,南至:XX组旱地,北至:XX池塘5米。
&&&&9.养殖水域滩涂申请所提供材料:填写按规定提供的相关材料名称,如:①滩涂养殖使用申请表;②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③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等。
&&& 10.申请使用期限:填写申请者根据生产要求的水域滩涂使用年限。当承包合同期限不超过该类水域滩涂的最高使用期限的,按承包合同期限填写;当承包合同期限超过最高使用期限的,按该类水域滩涂最高年限填写。
&&& 11.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申请表内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要求的,统一填写“情况属实,符合规划,同意申报”,并加盖政府公章。
&&& 12.养殖水域滩涂界至图:“水域、滩涂坐落”应具体到村或附近的永久性建筑物、地物。“界至图”要求能反映水域滩涂的基本形状、走向和四至边际,图面整洁无涂改。对于大面积的水域滩涂(如海域、外荡、水库),应采用测绘图或航拍图。界至图可直接绘制在申请表上或采用A4、A3纸附图。界至图应按照绘图技术规范确定合理的比例尺,绘图做到规范、准确,不同面积的水域推荐采用下列比例尺:0.08公顷以下采用1:250;0.08~0.2公顷采用1:500;0.2~0.8公顷采用1:750;0.8公顷以上采用1:00以上。为确保报送的三份申请表中界至图的一致,在完成一份申请表内容填写和界至图绘制后,界至图复印2份后一并上报。
&&& 二、养殖证审批表填写规范
&&& 养殖证审批表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写,填表时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
&&& 1.封面:“编号”是指养殖证审批表的顺序号,由年份和顺序号两部分组成,按照审批表填写顺序不分养殖类型、不分发证类型,按年度依次编号。如:,是指2006年填报的第三份审批表。
&&& 2.申请人和水域滩涂有关情况:“申请单位或个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个人身份证号”、“联系地址、电话”、“用途”、“养殖使用权属情况”、“养殖总面积和水域滩涂面积”、“养殖水域滩涂地理坐标及四至范围”、“养殖水域滩涂界至图”等栏目填写要求与“养殖证申请表”相同。具体内容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如实填写。
&&& 3.指界人签名:由协助调查的村干部、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等第三人作为指界人。
&&&&4.核准养殖使用期限:按照《浙江省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养殖区域的生态、周围环境、养殖方式、投资风险及申请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
&&&&5.调查意见:必须反映“水域滩涂是否存在争议、申请所提供的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审批条件”这几方面等内容。“调查人签名”应当由参加调查核实和踏勘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名。
&&&&6.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填写“符合规划、同意报批”,并加盖公章。
&&&&7.人民政府审批意见:由政府签署批准意见并加盖人民政府公章或人民政府养殖证专用章。
&&& 三、养殖证填写规范
&&& 养殖证按照审批表核准内容填写,核准使用期限,变更登记及备注等栏目应用黑色墨水笔填写或电脑打印,其他 栏目须用电脑打印;数字填写如未特别说明,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 1.证件编号:养殖证证件号“&&&&&&& (&&& )养证〔&&& 〕第号”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 “&&&&&&& ”填写批准核发养殖证的人民政府简称,以政府发文文号为准。如临安市,填临政。为便于数据库管理,已经确定的简称不再改变;第二部分“(&&& )养证”是区分海水养殖或淡水养殖,分别填(海)或(淡);第三部分“〔&& 〕”填发证年份,如〔2006〕;第四部分“第&&& 号”是编码,由水域滩涂代码和发证顺序号组成,其中,浅海代码为Q,滩涂代码为T,淡水水域代码为S,发证顺序按年度顺序由“0001”依次起编,顺序号不分水域滩涂代码类型、也不区分海水和淡水、不区分红绿证按年度来编。如临安市2006年所发的第三本养殖证为水库养殖,则其证号为:临政(淡)养证〔2004〕第S0003号。
&&& 2.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必须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章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殖证专用章。
&&& 3.持证人基本情况:(1)绿证:“水域滩涂使用者”填写水域滩涂使用单位全称,个人使用的填写使用者姓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填写水域滩涂使用单位法人代表,个人使用的填写使用者姓名或合伙负责人姓名。“所属单位或地址”填写水域滩涂使用者的主管单位,个人使用的按身份证填写住址;(2)红证:“水域滩涂使用者(承包方)”是指依法获得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发包方”填写拥有集体所有养殖水域滩涂所有权或拥有全民所有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称。“承包方住址”填水域滩涂使用单位或个人的住址。
&&& 4.用途:要求填写具体的养殖品种和养殖方式。
&&& 5.使用期限或承包经营期限:填写审批表核准的使用期限。
&&& 6.使用水域滩涂面积:面积数字要顶格填写,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整数的或不足三位的用零补足。
&&& 7.养殖水域滩涂地理坐标及四至范围:填写所申请水域滩涂体现在界至图上最东、最西、最南、最北点的地理坐标,有明确参照物的应填写参照物的具体名称。无法用四至表示和有条件的,用GPS定位确定水域地理坐标。
&&& 8.附图及附件名称:简要填写主要附图,附件主要是指能证明权属来源的相关材料。
&&&&9.水域滩涂界至图:应使用与养殖证审核表一致的界至图。“水域滩涂编号”、“图号”与养殖证编号一致。
&&& 10.核准使用期限:填写审批表核准的使用期限,核准单位专用章是指经人民政府批准刻制的养殖证专用章,审核人须用手写签名或私章。
&&& 11.变更内容:对养殖生产者变更、养殖用途变更、养殖证续期等内容进行填写。
&&& 12.备注:填写临时养殖、换证补发及其他需注明的情况,并加盖审核发证机关公章或养殖证专用章。
水域滩涂养殖证变更登记申请表
编号:     
养殖证编号
□全民所有
□集体所有
水域滩涂位置座落
申请人信息
或个人姓名
单位主管部门
或个人身份证号码
原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水域滩涂使用者(承包方)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所属单位或承包方住址
申请变更登记
所提供材料清单
申请人签章:
(个人签字/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经办人签字:&&&&&&&&&& (盖章)
&&&&&&&&&&&&&&&&&&&&&&&&&&&&&&&&&&&&&& 年& 月& 日
渔业主管部门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填表时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字体工整无涂改。
2、“编号”是指变更登记申请表的编号,由渔业主管部门填写,由年份和顺序号两部分组成,不分养殖证类型按年度依次编号。如:,是指2006年填报的第三份变更登记申请表;
3、“权属情况”、“水域滩涂坐落”、“面积”、“原登记事项”应按养殖证登记内容如实填写。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中划“√”。
4、“申请人信息”按照实际情况填写。“负责人或合伙人”栏填写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申请个人的合伙、合作人。
5、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只填申请变更的内容。空栏处可填写未注明的变更项目。
6、申请变更登记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水域滩涂承包合同复印件”、“水域滩涂权属证明材料”等。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使用A4纸。
7、本表一式两份,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上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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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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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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