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统一润滑油代理商将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青海省取消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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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西宁6月26日电(马雪莲)本网今天从青海省公安厅了解到: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海省公安厅定于7月1日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户口登记户别由“城镇居民集体户、城镇居民家庭户、农村居民家庭户、农村居民集体户”四种类型,调整为“居民家庭户”和“居民集体户”两种类型。同时,将立即停止办理蓝印户口,各类涉及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变更的审批,也一律停止。
立即停止办理蓝印户口,对已经办理蓝印户口的人员,符合落户条件的,依据自愿原则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所持蓝印户口注销;不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当换领居住证。
各类涉及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变更的审批一律停止,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原户口性质统一转换,保存备查。对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但对群众主动申请的要予以更换。公安机关在填写、签发、出具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不再标注居民户口性质,以前签发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的户口性质标注不再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意义。
青海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人口管理支队支队长徐文斌表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标志着城里人和农村人身份上的统一,打破了几十年来城乡分割的户籍壁垒,是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
为了确保相关政策的实施,青海省各级公安机关将积极会同户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现行的户籍以及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农村产权、财税等相关经济社会领域配套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对其中与《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进行清理,对实施意见具体明确的政策要求,抓紧贯彻、对照调整、及时完善。
本网还了解到,目前青海全省人口信息系统已经实现省一级建库,为进一步便民利民,青海省公安厅正在积极推行省内户口迁移网上办理,进一步简化省内户口迁移办理手续,年内有望实现省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公,群众省内户口迁移将不再需要去原户籍地开具《户口迁移证》。
(责编:张志平、赵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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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海南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区分&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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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海南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区分 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新华网海口12月30日电(记者傅勇涛)记者从海南省政府获悉,海南省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实行省外来琼务工经商人员积分落户制度,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日前公布。根据此项规定,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到2020年,努力实现8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此外,海南省将实行省外来琼务工经商人员积分落户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来琼务工经商且已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的省外人员中实施积分落户制度。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与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在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方面,将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推进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同时,合理确定海口市、三亚市的落户条件。在海口市、三亚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5年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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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区分 统一为居民户口
&nbsp&nbsp&nbsp&nbsp红网长沙2月6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梁美兰)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在湖南正式成为历史。2月3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nbsp&nbsp&nbsp&nbsp来自怀化农村的李明是长沙市某建筑工地的一名泥工,在长沙打工了十几年,他前不久在长沙买了一套70平米的房子,打算接妻儿来团聚,“还计划着把户口迁到长沙来,方便孩子以后读书。”&nbsp&nbsp&nbsp&nbsp李明告诉记者,他在乡下还有几亩田地,“如果直接把户口迁到长沙了,按照最新的政策,登记为居民户口,是不是也会像以前登记为非农业户口那样,失去了这些田地的权益?”此前出台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对李明担心的问题已有一些表述: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探索开展在进城落户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nbsp&nbsp&nbsp&nbsp和李明在同一个工地工作的木工黄大恒早些年已经把户口从村里迁到了长沙,但他计划迁回老家农村,他想知道如何办理。&nbsp&nbsp&nbsp&nbsp根据《办法》,符合城镇落户条件将户口由农村迁往城镇,要求返回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凭其户口身份证件,就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nbsp&nbsp&nbsp&nbsp落户条件&nbsp&nbsp&nbsp&nbsp城区人口规模不同,落户条件也有不同&nbsp&nbsp&nbsp&nbsp城区人口不足50万&nbsp&nbsp&nbsp&nbsp在城区人口不足50万的地级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凭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nbsp&nbsp&nbsp&nbsp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nbsp&nbsp&nbsp&nbsp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nbsp&nbsp&nbsp&nbsp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参加城镇社会保&nbsp&nbsp&nbsp&nbsp险的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nbsp&nbsp&nbsp&nbsp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nbsp&nbsp&nbsp&nbsp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大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合法稳定住所&nbsp&nbsp&nbsp&nbsp凭证材料、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nbsp&nbsp&nbsp&nbsp城区人口超过300万&nbsp&nbsp&nbsp&nbsp城区人口超过300万的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大城市对合法稳定就业年限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由各地具体规定,但不得超过3年。&nbsp&nbsp&nbsp&nbsp长株潭随迁需提供关系凭证&nbsp&nbsp&nbsp&nbsp此前出台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的“放宽长株潭三市间落户条件,并将逐步消除三市间户籍差异”在《办法》中有了详细规定。&nbsp&nbsp&nbsp&nbsp户口在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三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居民,在三市任一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该市市辖区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记者梁美兰&nbsp&nbsp&nbsp&nbsp聚焦&nbsp&nbsp&nbsp&nbsp孩子出生1个月内应登记&nbsp&nbsp&nbsp&nbsp新生儿出生后,其监护人或户主应在1个月内,申报出生登记。年满1周岁人员从未登记过户口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向本人居住地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补登。&nbsp&nbsp&nbsp&nbsp非婚生育随父落户需亲子鉴定证明&nbsp&nbsp&nbsp&nbsp非婚生子女落户,为保护其权利避免法律纠纷的出现,《办法》明确,新生儿系非婚生育的,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出生登记。非婚生育新生儿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nbsp&nbsp&nbsp&nbsp私自收养的无户口人员应先寻找父母或监护人&nbsp&nbsp&nbsp&nbsp《办法》明确,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无户口人员,应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补登。&nbsp&nbsp&nbsp&nbsp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报户口补登。收养婴儿的出生地、籍贯不详的,以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出生地,以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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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区分 统一为居民户口
日 10:50 来源:红网
&nbsp&nbsp&nbsp&nbsp红网长沙2月6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梁美兰)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在湖南正式成为历史。2月3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nbsp&nbsp&nbsp&nbsp来自怀化农村的李明是长沙市某建筑工地的一名泥工,在长沙打工了十几年,他前不久在长沙买了一套70平米的房子,打算接妻儿来团聚,“还计划着把户口迁到长沙来,方便孩子以后读书。”&nbsp&nbsp&nbsp&nbsp李明告诉记者,他在乡下还有几亩田地,“如果直接把户口迁到长沙了,按照最新的政策,登记为居民户口,是不是也会像以前登记为非农业户口那样,失去了这些田地的权益?”此前出台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对李明担心的问题已有一些表述: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探索开展在进城落户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nbsp&nbsp&nbsp&nbsp和李明在同一个工地工作的木工黄大恒早些年已经把户口从村里迁到了长沙,但他计划迁回老家农村,他想知道如何办理。&nbsp&nbsp&nbsp&nbsp根据《办法》,符合城镇落户条件将户口由农村迁往城镇,要求返回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凭其户口身份证件,就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nbsp&nbsp&nbsp&nbsp落户条件&nbsp&nbsp&nbsp&nbsp城区人口规模不同,落户条件也有不同&nbsp&nbsp&nbsp&nbsp城区人口不足50万&nbsp&nbsp&nbsp&nbsp在城区人口不足50万的地级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凭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nbsp&nbsp&nbsp&nbsp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nbsp&nbsp&nbsp&nbsp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nbsp&nbsp&nbsp&nbsp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参加城镇社会保&nbsp&nbsp&nbsp&nbsp险的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nbsp&nbsp&nbsp&nbsp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nbsp&nbsp&nbsp&nbsp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大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合法稳定住所&nbsp&nbsp&nbsp&nbsp凭证材料、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nbsp&nbsp&nbsp&nbsp城区人口超过300万&nbsp&nbsp&nbsp&nbsp城区人口超过300万的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大城市对合法稳定就业年限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由各地具体规定,但不得超过3年。&nbsp&nbsp&nbsp&nbsp长株潭随迁需提供关系凭证&nbsp&nbsp&nbsp&nbsp此前出台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的“放宽长株潭三市间落户条件,并将逐步消除三市间户籍差异”在《办法》中有了详细规定。&nbsp&nbsp&nbsp&nbsp户口在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三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居民,在三市任一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该市市辖区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记者梁美兰&nbsp&nbsp&nbsp&nbsp聚焦&nbsp&nbsp&nbsp&nbsp孩子出生1个月内应登记&nbsp&nbsp&nbsp&nbsp新生儿出生后,其监护人或户主应在1个月内,申报出生登记。年满1周岁人员从未登记过户口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向本人居住地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补登。&nbsp&nbsp&nbsp&nbsp非婚生育随父落户需亲子鉴定证明&nbsp&nbsp&nbsp&nbsp非婚生子女落户,为保护其权利避免法律纠纷的出现,《办法》明确,新生儿系非婚生育的,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出生登记。非婚生育新生儿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nbsp&nbsp&nbsp&nbsp私自收养的无户口人员应先寻找父母或监护人&nbsp&nbsp&nbsp&nbsp《办法》明确,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无户口人员,应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补登。&nbsp&nbsp&nbsp&nbsp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报户口补登。收养婴儿的出生地、籍贯不详的,以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出生地,以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籍贯。“农”与“非农”区别将取消全国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图)
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出台  推进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
  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7月30日,备受关注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公之于众,标志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户籍制度改革事关亿万国人的福祉,是一项必须优先推进的基础性改革,其改革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涉及面之广、措施之实均属空前。
  “一”种身份
  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意见中的最大亮点,莫过于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这意味着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成为历史,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也将作古,今后每一位中国公民的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意见同时明确,将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介绍,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两”大目标
  1亿人落户城镇、建立新型户籍制度
  “这次户籍制度改革,就是要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让在城镇就业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暂时没有落户的,能够逐步享受当地的基本公共服务,这是一个重要的目标。”黄明说。
  根据意见,户籍制度改革还有另一个重要目标,即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对于这两大发展目标,意见给出了明确的时间点—2020年。
  “三”个特点
  总体调整、综合配套、整体构建
  黄明介绍,此次户籍制度改革有三个比较鲜明的特点:一是对户籍政策的一次总体调整。过去的历次改革一般都是局部的、部分的、条文的调整,某一个方面的调整。这次是在中央对新型城镇化建设作出全面的规划后,决定在全国实施差别化的落户政策。二是按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统一部署进行的一次综合配套的改革,是各有关部门统筹配套推进的改革。三是对新型户籍制度的一次整体构建,除了落户政策的调整,还包括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
  “四”级落户
  全面放开、有序放开、合理确定、严格控制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按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可对相关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N”项配套
  就业、教育、医保等全面跟进
  在户籍制度自身改革的同时,各项配套措施如何落到实处?结合意见,教育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委负责人进行了介绍。
  就业失业:在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上,将实现农民工就业信息全国联网,并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
  子女教育: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将被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按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的人数来拨付教育经费;支持地方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解决随迁子女入园问题,推动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推进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
  医疗卫生: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被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养老保险: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社会救助: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住房保障: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并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热点问答
  30日上午,公安部副部长黄明、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财政部副部长王保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国家发展改革委秘书长李朴民、住房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冯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局长赵阳出席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介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为什么要以人口规模来确定各类城市落户政策?
  黄明:这次户籍制度改革没有简单以城市行政级别来确定落户政策,主要考虑是,城市行政级别难以真实反映当前我国各类城市的人口实际情况。比如,相同行政级别的城市人口规模差异较大,同样是地级市,有的人口超过800万,有的只有二、三十万。同样行政级别的城市,地域、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差别也很大,有的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有的已经很紧张。按照人口规模来确定各类城市落户政策,不与城市行政级别直接挂钩,不仅符合各地实际,而且也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地确定落户政策,有利于引导人口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有序落户。
  至于新的城市类别划分标准,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
  我国已经实施户籍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制度,为什么还要建立居住证制度?国家层面居住证制度的政策什么时候出台?
  黄明:建立居住证制度,是一个过渡性的制度安排,主要是为了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解决那些已经在城镇就业居住但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公安部在总结各地做法、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目前,由国务院法制办和公安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正组织广泛听取各地各部门的意见,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国务院审批。按照中央的要求,《居住证管理办法》今年将要出台。主要是明确居住证的功能定位,规范居住证申领条件、办理程序以及居住证持有人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待《办法》出台后,由各地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已经探索实施这一制度的,要及时修订、有效衔接。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具有什么实际意义?
  黄明:《意见》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这意味着将不再区分农村娃与城市娃,标志着城里人和农村人身份上的统一,打破了几十年来城乡分割的户籍壁垒,是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还要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待遇。户口登记制度统一后,将不再以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为依据区分农村人与城里人,改为根据居住地的不同来区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根据从事的职业区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当然,由于城乡发展不平衡,居住在农村的居民与居住在城里的居民原先存在的待遇差别的消除,需要有一个过程,需要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还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随迁子女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可杜绝虚假学籍、高考移民
  《意见》中规定,保证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教育部有没有具体落实的措施?
  刘利民:我们将做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规划上,教育部要指导各地把常住人口,包括随迁子女纳入到区域教育的发展规划之中。二是在经费上,要求各地要按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的人数来拨付教育经费。三是坚持分类指导,要求各省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障他们能够平等地接受教育。四是加强管理,要不断完善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这个电子系统纳入了全国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所有学生,包括随迁子女,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据悉,以“一人一号、终生不变”为宗旨的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覆盖全国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所有学生,不仅可为随迁子女跨省转学提供便利,也可杜绝虚假学籍、高考移民。
  积分落户制度
  将由各城市根据情况制定
  积分落户制度是由城市各自根据其自身的发展需要来出台相应的指标和分值,还是会出台一个国家层面的指导意见?是不是会出台相应举措让这个制度能够公平公正?
  黄明:关于积分落户制度,应该由各个城市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制定。但是,中央的政策作了明确的要求,而且国务院还要专题召开部署会议,进一步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确保做到总量控制、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依法有序地办理落户的问题。这要请大家放心。
  近年来不少中小城市实际上已经放开了落户政策,但是却没有吸引农村转移人口前来落户。针对这个情况,以后会采取什么措施来增加中小城市的吸引力?
  李朴民:一是改善中小城市的交通条件。到2020年,普通铁路网要覆盖2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快速铁路网要基本覆盖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普通国道要基本覆盖县城,国家高速公路基本覆盖2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二是要夯实中小城市的产业基础,稳定和扩大中小城市的就业。三是要加强中小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这些资源要向中小城市和县城倾斜,还要引导高等职业教育院校在中小城市布局,优质教育和医疗机构在中小城市设立分支机构。
  中国户籍制度
  改革历史回眸
  7月30日,备受关注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户籍制度经历了怎样的改革发展历程?记者带您一起回眸。
  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出台
  日,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社会变动”(社会身份)等事项的管制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5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等级制度的指示》的发布统一了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户口登记的统计时间为每年一次。
  “农”与“非农” 二元格局确立
  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奠定了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
  1964年8月《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出台,集中体现了该时期户口迁移的两个“严加限制”基本精神,即: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
  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
  小城镇户籍逐步放开
  198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颁布,户籍严控制度开始松动。通知规定,农民可以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并同集镇居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1985年7月,《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制度走向健全,同年9月,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颁布实施。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出台,规定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让户籍制度进一步松动。根据此通知,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落户。
  2001年3月颁布的《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标志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通知规定,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201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要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新型户籍制度改革目标确立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经过近一年酝酿,《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于日正式发布。意见规定,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本版均据新华社、北京晚报)
本文来源: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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