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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安监局
闽安监管三〔2015〕73号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安监总局令第79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安全生产法〉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5〕11号)等规定,现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严格按省安监局《关于委托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闽安监政法〔2015〕61号)分级实施。
二、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局(以下统称各设区市安监局)在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认真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要求,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查。对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需申请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的,负责颁证的机关应组织相关专业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如实记录在案。需要整改的事项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由安全验收评价单位进行整改认定,出具书面整改认定报告,由核查专家复核确认。
三、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不扩大生产能力、在原址利用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时,应对该生产装置或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按本通知要求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认定报告。
四、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规定,延期换证的需提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印件。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达标证书的,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内申请许可证延期换证时可免于现场核查。
五、专职安全员配备人数按《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企业职工总数比例实施,其任职资格应符合41号令要求。生产企业至少应配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1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4〕68号)要求,凡未通过消防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
七、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安监总厅管四〔2013〕180号、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43号)等有关复函精神,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内部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无需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列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已取得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予以注销;其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执行,实行备案制度。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冶金等工贸企业,在进行相关经营活动时,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八、本通知施行后,不再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歇业事项。原已同意歇业的,可允许实施至有效期满。
九、各地应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行政审批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需要撤销、注销许可证的,应及时办理并报省安监局备案,需要吊销许可证的应及时提请省安监局依法吊销。
十、各地应按《关于印发〈福建省安监局行政审批改革事项后续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安监政法〔2015〕32号)的要求,在次月15日前对当月作出的不予受理、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等情况报省安监局备案。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安监局此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书与本通知同时启用,请从省安监局网站下载,或自行印制,并通知辖区内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本局领导。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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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协办单位:福建省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 福建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中国安全生产报驻福建省记者站 福建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 &&&&&&&&&&福建矿山安全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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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王贵莲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行政权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行政权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
运城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 日 文章来源:运城市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行政权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88号)和中共运城市委《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学习讨论落实活动的实施方案》(运发〔2014〕11号)部署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全面清理行政权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六权治本”的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运转效率为核心,通过清理各单位职责和权力事项,依法确定权力,制定和公布权力清单,科学配置权力,推进行政权力公开规范运行,构建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认行政权力来源,界定自由裁量范围,规范权力运行流程。  (二)简政放权。加大向下级政府、市场和社会放权力度,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三)便民高效。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行政责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  (四)权责一致。将行政权力与“三定”职责对应,形成与权力清单相匹配的责任体系。  (五)公开透明。全方位、全过程公开机构职责和履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目标  全面清理行政权力,形成并公布权力清单,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清单以外无权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实现“净化政治生态,实现弊革风清,提升运城形象,促进富民强市”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四、实施范围  (一)清理范围。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群团组织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适时清理行政权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具体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清理内容。此次清理行政权力的事项是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权力等。制定政策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政府层级之间、部门之间及其内部管理权力等不列入权力清单。  五、工作任务  (一)全面梳理权力。坚持“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本单位实施的行政权力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做到不漏项、不留死角,全面摸清底数,逐项列出名称、实施依据、行使主体等,形成本单位初步权力清单。  (二)依法规范权力。各单位在全面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照职权法定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现有行政权力进行清理规范,研究提出权力清理的具体意见。主要有保留、取消、转移、下放、整合、加强、冻结等处理方式。对存在的职能交叉分散事项,要逐项说明涉及单位、交叉情况及原因,并提出理顺的意见和建议;对于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设定依据相互冲突矛盾的,以及没有管理对象、三年以上(不含三年)不发生管理行为的行政权力,可按规定程序提出修改法律法规规章的意见建议,由市审改办分析梳理后,上报市政府和省审改办研究。  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对拟保留的行政权力,要按照程序和标准依法依规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论证。审核中要广泛听取专家学者、下级政府和公众的意见。对审核后依法依规确认保留的行政权力,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优化运行流程。积极探索和实践行政权力运行标准化建设,对于清理后保留的权力事项,各单位要按照公开运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在法定时限内,进一步减少内部运转环节,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和强化工作责任,规范自由裁量权。认真研究确定办理程序、承办岗位、办理期限、相对人权利、监督电话等,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内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行政相对人申报材料的使用效率。涉及多个单位的工作事项,明确各单位分工后,由牵头单位负责会同相关单位编制牵头事项分工明细表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努力实现一口受理、限时办结、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的目标。  权力运行流程图原则上要求分类编制,同类行政权力的运行流程基本相同的,编制通用流程图;同类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有关键性差异的,单独编制流程图。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程序的,按法定程序编制流程图;未明确规定的,按照便民原则编制流程图。  (四)公开权力清单。对经审定后各单位保留的权力事项,以清单列举的形式将每项行政权力的名称、编码、类型、行使主体、实施依据、监督方式等,在各单位门户网站公布,机构编制网、政府门户网站与之链接,接受社会监督。各单位未开设门户网站的,在机构编制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清单公布后,各单位不得履行清单之外的任何行政权力。  要加强对权力清单的动态管理,切实维护权力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要积极探索建立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需要调整权力事项,机构改革后单位撤并需要调整行政权力行使主体,管理任务变化需要调整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等情况,要及时调整和完善权力清单,按程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需要修订单位“三定”规定的,要及时完善。  (五)建立责任清单。各单位在公开权力清单的同时,要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对照“三定”规定,认真梳理本单位依法应予履行的职责,将行使权力对应承担的责任事项,逐一厘清,准确直观地列明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建立单位责任清单,落实行政主体责任,确保“法定职责必须为”。要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违规行使或者不当行使行政权力,以及行政不作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强化运行监督。要加强和完善对单位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办事承诺、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要利用信息公开平台、政务服务平台等,建立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要统筹发挥监察、审计、督查等部门的监督作用,探索建立联合监督的制度体系,努力形成监督合力。  六、实施步骤  按照“循序渐进、分级负责、压茬推进”的方法稳步推进权力清单工作。先由市直单位推开,县(市、区)及时跟进。市政府部门编制权力清单工作要在9月底前完成,编制责任清单工作要在12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原则上应在12月底公布本级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  市政府部门推进权力清单工作的实施步骤为:  (一)动员部署(2月10日前)  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开展相关培训。  (二)摸底清理(2月11日—3月31日)  各单位按要求对本单位行政权力进行摸底清理,对每一项权力事项均要提出改革意见,分类填写权力事项清理有关表格,形成自查报告,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于3月底前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连同电子版报送市编办(市审改办)。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权力事项由主管单位统一报送。没有权力事项的单位实行零报告。  (三)集中审核(4月1日—5月31日)  市审改办对各单位报送的权力事项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学者论证、县级政府和服务对象评议,征求相关方面意见,提出清理规范意见,形成单位权力清单初稿,反馈各单位核实。  (四)依法确认(6月1日—8月30日)  市审改办汇总形成全市保留的权力清单,按程序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各单位核实确认后的权力事项及运行流程图,报市审改办审核确认。有关交叉分散行政权力处理意见、提请省政府层面调整的行政权力建议等,一并按程序研究办理。  (五)公布运行(10月1日后)  各单位将经法定程序确认保留的权力事项(保密事项除外),以清单列举的形式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布,同时公开每项权力运行流程图,机构编制网、政府公众信息网与之链接,接受社会监督。各单位未开设门户网站的,在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开发布。权力清单公布后,各单位要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推进单位责任清单工作。  七、任务分工  (一)各有关单位。列入清理范围的各有关单位是清理行政权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权力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要拿出本单位初步权力清单,研究提出权力清理的具体意见;对经审定后各单位保留的权力事项,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并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提请对权力清单的动态管理;对照“三定”规定,建立单位责任清单,要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二)编制部门(审改办)。负责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统筹协调、沟通联络、统计分析和情况汇报等工作。协调理顺部门间职责交叉事项,及时修订完善各单位“三定方案”。  (三)政府办。参与对初步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审定工作,重点针对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加强审查,做好权力事项调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的相关工作;对外发布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  (四)监察局。对各单位清理行政权力的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照发布的权力清单,对各单位权力行使和运行情况进行监察,严格问责违法违纪行为。  (五)财政局。参与对初步权力清单的审定工作,具体负责对清单中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征收类权力等事项的初审。做好相关经费保障。  (六)人社局。负责做好评比达标表彰等事项的清理工作,参与行政奖励类权力事项等审核工作。  (七)质监局。做好权力事项编码规则和标准制定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推进权力清单工作有序进行。  八、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行政权力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也是深入开展学习讨论落实活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有序推进,按时高质完成各项任务,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切实负起责任,统筹谋划,协调指导,精心组织,有序实施,及时研究决定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权力事项的审核确认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组建领导机构,选准配强人员,有序推进工作。  (三)加大放权力度。各单位要严格对照每项权力事项的实施依据,认真清理行政权力,做到不漏报、不瞒报、不错报。要切实担负起改革的主体责任,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认真研究提出简政放权的意见和建议,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权力作为清理的重点,着力解决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群众切身感受到改革带来的变化和实惠。  (四)强化督促检查。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营造氛围,形成共识,接受监督。要加强对行政权力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采取联合检查、重点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强化督查,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要加强对推进权力清单工作的考核评价,落实行政问责制度,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市直行政权力清理单位名单     2.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类)     4.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交叉分散情况登记表     5.提请省政府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6.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示例(行政许可事项)               &&&&&&&&&&&&&&&&&&&&&&&&&&&&&&&&&&&&&&&&&&&&&&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附件1
&&&&&&&&&&&&&&&&&&&& 市直行政权力清理单位名单(共65个)  &&&   一、政府工作部门(32家)  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转型综改办)、市经信委(国资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含市交警支队)、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版权局)、市卫计委、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煤炭工业局)、市外事侨务和文物旅游局、市宗教局、市粮食局、市人防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28家)  市委党校(运城行政学院、市社会主义学院)、市规划勘测局、市农机发展中心(农机局)、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市果业发展中心、市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局(市扶贫项目办公室)、市地震局、市档案馆(档案局)、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市供销联社、市老龄委、市地方志办公室、市扶贫开发中心、市农业综合开发中心、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中小企业局)、市投融资管理中心、市圣惠新区建设管理中心、市盐湖生态保护与开发中心、市集中供热供气管理办公室、市尊村引黄灌溉管理局、山西省禹门口黄河提水工程管理局、山西省北赵引黄工程建设管理局、市夹马口引黄管理局、山西省泵站现场测试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治超办、市广播电视台。  三、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4家)  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委机要局、市委保密办(市国家保密局)  四、群团组织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1家)  市残联    注:各县(市、区)要参照本附件确定所属行政权力清理单位名单
附件2&&&&&&&&&&&&&&&&&&&&&&&&&&&&&&&&&&&&&&&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项 目 名 称 及 数 量
共×××项
共×××项
共×××项
共×××项
共×××项
共×××项
共×××项
共×××项
共×××项
共×××项
&&注: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应在类别栏注明。附件3&&&&&&&&&&&&&&&&&&&&&&&&&&&&&&&&&&&&&&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类)
收费(征收)
依据和标准
&注:1.权力事项有子项的,应注明子项的名称。2.“实施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具体见《工作手册》。3.“实施对象”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4.“承办机构”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机构或其他组织等。5.“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是指权力事项收费(征收)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征收)的写“无”。6.“前置条件”是指权力事项存在的前置审批等条件,没有前置条件的写“无”,若有,具体说明前置事项。7.“行使情况”栏填写“常用”或“非常用”,具体界定标准见《工作手册》。8.“行使层级”填写“市级行使”或“市县共同行使”。9.“部门意见”填写为保留、取消、转移、下放、整合、加强、冻结等。若整合,说明与哪一项整合。10.备注栏填写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附件4 &&&&&&&&&&&&&&&&&&&&&&&&&&&&& 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交叉分散情况登记表
&单位:&&&&&&&&&&&&&&&&&&&&&&&&&&&&(公章)
注:部门权力交叉是指本单位与外单位之间存在权力交叉的情况,不包括明确由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配合的情形。附件5&&&&&&&&&&&&&&&&&&&&&&&&& 提请省政府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单位:&&&&&&&&&& (公章)
( 责任编辑:王贵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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