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局绝密工作证证啥样

山西银监局:就严格落实银行卡账户实名制提出监管要求_网易新闻
山西银监局:就严格落实银行卡账户实名制提出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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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太原5月13日讯(首席记者 崔晓农)5月11日,山西银监局就严格落实银行卡账户实名制提出监管要求:辖内商业银行要切实规范银行卡业务管理,防范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用卡人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社会稳定。
一个时期以来,个别银行没有严格落实银行卡账户实名制。山西银监局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立即组织对落实银行卡账户实名制等规定的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审核银行卡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代办银行卡业务的,发卡银行应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进行身份核实、识别,并留存信息。根据工作需要或客户申请,开通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手机支付以及其他电子支付等非柜面业务的,发卡银行除审核其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外,应要求客户提供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辅助证明文件,进一步确认客户身份。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加大对临柜人员的培训和检查力度,提高制度执行力。同时切实规范银行卡业务的宣传和营销行为。
同时,该局将加大监管检查力度。5月至6月,将组织开展打击银行卡非法买卖专项行动监管督查工作,将银行卡发卡行为、账户实名制落实等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对整改落实不到位、风险隐患较大、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消除风险隐患,杜绝类似问题发生。同时,将加强日常持续监管,切实规范商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
本文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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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国考经验交流:我的银监之路_国家公务员考试经验交流资讯-新东方在线移动版
国考经验交流:我的银监之路
  自2009年11月初至2010年7月底,这段路整整走了一年半。因为学校的学制是弹性的,所以报名参加了2009年的公考,虽然通过了笔试,但是最后因为没有拿到学校的推荐表而放弃了第一年的面试,第二年,重整旗鼓继续了前一年未完的路,最后终得偿所愿。在应届生论坛和QZZN论坛中得到了大家的很多帮助,所以,在走上工作岗位之前,写了这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帮助到后来者。  初试行政能力测试以及申论,行测个人感觉没有经过高强度的训练很难在规定时间内做完所有题目,所以可以考虑将分值较小的常识题和耗时较多的数学题放在最后做,而分值较大且比较好拿分的材料题应该争取全部做完。申论一定要把握好前几个小题,本人的文章写作水平属于很菜的那种,所以考两年的申论最后的大论文都是像挤牙膏一样挤出来的,但是两次都分别有40+和50+,个人觉得是前面几个题目拿的分,可能主要也是读研阶段研究报告写得多,这种归纳题比较容易上手,而且在看一个申论的教学视频的时候老师也说一般前面小题拿得住分的人分数都不会低。  初试之后大概在第二年的1月上旬成绩就出来了,如果进入了复试名单,一般会在1月底二月初接到报考分局的面试通知电话,告知复试的时间、地点以及需要携带的材料。  通常复试会安排在春节结束之后,也就是农历的正月十五之后的几天。所以在复试之前有近一个月的时间可以准备,准备包括两个方面吧,首先是专业加试,其次是面试。  专业加试的部分,如果时间充分的可以看看金融学的基础知识,货币银行学和国际金融学,然后是两本非常重要的教材——银行业从业考试的基础和风险管理,看了一下历年真题和自己考试的感觉,这两本教材中涵盖了大部分的考试内容,尤其是后者。银监系统本来就是以银行业风险监管为主的,所以银行业基础和风险管理作为主要考核内容也就理所当然了。如果时间不够充裕的话,就直接攻下两本教材吧。  面试的部分,银监的面试和其他公务员面试的内容有些不一样,所以准备的时候也要有针对性。银监的面试通常是自我介绍、专业题、综合题、英语题的构成,自我介绍包括报考动机之类可以事先好好琢磨怎么说,在尽量短时间内将自己的亮点暴露给评委;专业题是面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专业加试部分的准备其实也包括这部分的准备;综合题就是通常公务员考试的面试题,像组织题啊、关系题啊之类,这种题目在很多公务员考试网站都有套路化的解题技巧,可以多看看,另外各种题目都练几个,综合题通常只考一个;英语口语的部分就是考前多念念英文,把语感和发音找找就行,至于内容,感觉往年的题目重复考的几率很大,多看看之前的考题吧。  一个月的准备之后就要迎来真正的考验——复试了。  说说我的复试过程吧,地点在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第一天上午是专业笔试,提前半个小时到考场,看看周围环境和自己的考场安排之后就可以进考场了。考试三个小时,但是可能因为今年题量或者难度加大了,时间感觉刚刚够,50分的中文,50分的英文。中文包括选择,简答,案例和论述题,选择是20选10,简答是5选3,所以答题时别都做,挑自己有把握的做吧。简答有信托资产的独立性、骆驼评价模型、国际收支失衡的原因、金融危机后&去杠杆化&;案例都是计算,几乎都在风险管理那本教材里面,有拨备覆盖率计算,不良资产率计算,存贷比之类的;论述题是中资银行如何&走出去&。英文一篇阅读理解,与宏观经济有关,一篇英译汉,公司治理与金融危机,一篇汉译英,也是宏观经济形势的。  下午是资格审核,这里有必要提醒一下,必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毕业证和学位证(应届生用就业推荐表)、四六级证书、报名推荐表和报名登记表(公务员报名系统上的两个表)、在职人员的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也可以体检前交),有时候工作人员通知时不会说的那么详细,但是还是要带齐这些必要的证件。另外资格审核之前可以去复印一下学生证和身份证,我们审查时要这两个复印件。资格审查完是之后面试的抽签,按不同岗位分坐在不同的教室之后抽签,包括考试时间段(两天分成四个时间段),考场号和考试排序号。  面试,面试提前十五分钟到场,在指定的候考场等待,登记过之后将手机收到前排,只有等你离开候考场进考场时才能取走手机。会有指引人员指引进入考场,我们这次是三省混合面试,所以考官并不知道考生的相关资料和报考单位,相对来说是比较公平的。据我所知面试中的英语口语部分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单设小考场,在结构化面试结束之后去口语测试,另一种是直接在结构化面试中进行口语测试,我们考场时后者。每个考场有5-6个考官,2个记录员,考生坐在制定的座位上,桌上有纸笔供考生记录或者写草稿,另外有两只录音笔用来记录考试的全过程。我面试的这组主考官是为年纪50左右的女考官,很和蔼,进去之后会先恭喜我进入面试并让我放轻松好好答题,并告知考试的题目组成,和之前提到的那个构成是一样的。之后我开始自我介绍,之前准备的比较充分,所以这一关比较顺利,之后有点出乎意料的是在网上看到的情况一般是结构化面试之后进行口语测试,结果我面试时是在自我介绍完之后马上就有一位美女考官开始冒英语了,真是打了我一个措手不及,所以刚开始只是听懂了大意,是说IQ和EQ哪个更重要,刚准备开始答题又怕自己没听清,所以就pardon了一下,接着美女考官又简略地问了一遍,确认自己没听错之后就开始答题了,答完之后追问了一个题目:有IQ没EQ和有EQ没IQ两者谁更容易成功?BLA。。。BLA说了几句就结束了。之后开始问专业题,主考官左手边一位应该是湖南局(听口音)的领导问了一个棘手的题目:金融危机之后,全球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方向。这个题目比较宏观,一下子有点不知道从何说起,所以先把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过程和后果,中国政府和银监局采取的应对措施一股脑倒了出来,结果考官说,你说的都没错,但是不是我问的题目,题目没有扣准。之后主考官给了些提示,说从混业和分业的角度说说,我就顺着这个话题说了些,主考官说已经答到一点了,之后我实在憋不出东西了,那个考官也只好说这个题目就这样吧,主考官接下来说那问你一个简单的题目,问了银行内控机制中董事、经理及风险管理部门各自的职责和作用,这个都是风险管理那本书里面有的,所以先解释了下内控和公司治理的概念,然后说了下各自的作用,算答完了。最后一题是综合题,说你在一个单位上班之后,领导让你制订一个以前没有相关经验的制度,你准备怎么办。这些都是套路题,先表决心,再调研,再和同事协商,再报领导,再修改,再颁布实施再反馈,大概就这样。之后面试结束,退出考场。顺便提一下面试的着装和礼仪,考前咨询过一位担任过公务员考试考官的叔伯关于这些东西。着装以正装为好,西装革履领带比较标准,男生短发不要盖住耳朵不能盖到衬衫领子。进入考场之前深呼吸克服紧张,昂首挺胸进入考场,给考官一个精神、自信的第一映象很重要,落座之前对考官和记录员分别鞠躬,面试过程中腰板挺直,微笑答题,不能抖腿、手势不能太夸张(如果平时说话手势不多或者不知道怎么做手势就干脆自然放在桌上)、不能用手指考官。。。等等,答题过程中遇到不会或者出错的情况下千万不要慌,将自己知道的都说出来,能答一点就一点,我的面试过程中也有遇到棘手的问题,答得也不算完美,但是最后得分(近90)证明只要你能把自己知道的东西都拿出来,考官能做出正确的评定。结束之后站好之后鞠躬,昂首走出考场。  面试之后两周后的周五下午五点(已经连续两年在这个点了),银监会网站公布进入体检和政审的名单。不过各分局的名单应该在面试一周之后就出来并上报银监会了,所以心急的同学可以自己打电话去报考单位询问,有些分局会给些小暗示。  体检和政审在名单公布之后两周陆续在各分局开始,今年各分局已经可以委托考生所在地分局进行体检和政审了,这给考生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体检大致包含的内容如下:外科、内科、心电图、B超(肝胆肾脾)、五官科、血压、胸片、血检(血常规、肝功能、血糖、肌酐、艾滋及梅毒)、尿常规、妇科(女生)。体检费用自理。  体检之后一周内有结果,有问题会复检,如果没问题不会找你,之后开始政审,并不一定要当事人在(至少没通知我就政审完了)。  政审之后是漫长的等待,今年的公示较去年更晚,在政审完之后一个月,公示名单放出,至此,众多焦急等待的同志们才算真正的放心了。  公示完之后(公示一周时间),拟录用名单会交到公务员局进行备案,这个时候各个分局也在陆陆续续在通知大家准备邮寄和签订三方协议了,事实上有些人手比较紧的分局在政审完之后就有让拟录用人员去实习的。  七月的最后一个星期,银监局通知报到了,至此,即将开始人生的一段新的旅程。。。&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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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涪行初字第69号原告:冯爱明,女,汉族,生于日,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代理人:冯勇军,男,汉族,生于日,住四川省三台县,与原告系兄妹关系。被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绵阳监管分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滨河南路东段12号。法定代表人:阎利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健全,该局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敏,律师。被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王筠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秋,该局政法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敏,律师。原告冯爱明因认为被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绵阳监管分局(以下简称绵阳银监分局)及被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银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勇军,被告绵阳银监分局的分管负责人杨克文及委托代理人李健全、陈敏,被告四川银监局的委托代理人陈秋、陈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日,原告冯爱明委托冯勇军(系兄妹关系)向被告绵阳银监分局递交投诉书,投诉其于2010年9月在工行三台梓州支行该行办理业务时存在“存单变保单”情况,请求绵阳银监分局对工行三台梓州支行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人、经办人严肃惩处,给予行政处罚;并要求银行按照新消法第55条退一赔三。被告受理后,经调查未发现工行三台梓州支行存在严重违反当时监管规定的行为,不构成行政处罚立案,于日出具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向原告送达。日,原告冯爱明向被告四川银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四川银监局责令绵阳银监分局重新核查工行三台梓州支行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等,四川银监局经过调查取证,认为绵阳银监分局已依法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监管职责,于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送达至原告。原告诉称:我于日向绵阳银监分局提交了关于在工行三台梓州支行存款变保单的投诉事项,提出在存款过程中被误导,银行销售过程不规范,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等情况,要求对银行工作人员及该银行进行全面调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被告绵阳银监分局受理调查后,得出“没有发现该行存在严重违反当时监管规定的行为”之结论。绵阳银监分局涉嫌不作为乱作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向四川银监局提起行政复议,四川银监局经受理审查后驳回了我的复议请求。我对上述结论不服,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责令两被告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工行三台梓州支行的违法行为。原告在开庭审理时向法庭出示了如下证据:1、三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冯勇军信访问题的回复,证明中国人寿保险三台公司没有诚信;2、绵阳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络回复截图,证明冯勇军对中国人寿保险三台公司未开发票的相关举报;3、投保提示书复印件,证明保险公司人员陈某某存在欺骗的行为。被告绵阳银监分局辩称:我局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在收到原告提交的《投诉书》后,我局依法启动了调查处置程序,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取了相关材料,责令工行绵阳分行进行说明。经过调查核实,未发现工行三台梓州支行存在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对于调查中发现的工行三台梓州支行存在部分未严格遵守工行内部管理规范的行为,我局已责令其进行整改,该行也及时将整改情况向我局进行了报告。我局做出的处理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对于本案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无论我局对工行三台梓州支行是否进行处罚,都不会对原告现有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投诉时提出的“退一赔三”的诉求超出了我局的处理职权范围,原告与保险公司之间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民事途径依法予以解决。被告绵阳银监分局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庭出示以下证据:第一组:1、绵阳银监分局《组织机构代码证》;2、绵阳银监分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其基本情况。第二组:3、日,冯爱明委托冯勇军向银监分局提交的《投诉书》;4、冯爱明出具给冯勇军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5、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受理登记表;6、日,工行绵阳分行作出的《关于冯爱明(受托人冯勇军)投诉书的回复》;7、绵阳银监分局刘某某、吴某《工作证》;8,日,对原工行三台梓州支行大堂经理沈虹、原工行三台梓州支行销售负责人李某某、现工行三台支行行长谢某某进行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9、日,绵阳银监分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书》;10、日,冯爱明的代理人冯勇军签收处理意见书的回执;该组证据证明绵阳银监分局已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第三组:11、保监会出具的国泰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备案文件;12、陈建容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信息》;1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签订的《2010年度银保业务合作计划》;1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签订的《代理个人银行保险产品补充协议》;15、工行三台梓州支行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16、冯爱明签署的《中国工商银行代理个人保险产品投保提示》;17、冯爱明签署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单(代理机构专用)》;18、保险合同条款、冯爱明签署的《保险合同送达书》及送达回执;19、冯爱明签署的《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个人业务凭证》;20、工行三台梓州支行关于代理销售个人保险产品投诉事件的整改报告。该组证据证明工行三台梓州支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经过了保监会备案,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具有从业资格,工行三台梓州支行是具有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原告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签名确认,且书面签字确认从其个人账户内转账购买保险,原告是应当知晓此为保险业务;工行三台梓州支行没有实施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应当给予其行政处罚,对于该行存在个别违反工行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被告绵阳银监分局责令其进行整改,该行也将整改情况向被告予以汇报,绵阳银监分局已履行法定职责。第四组:21、《中华人民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22、《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3、《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4、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印发﹤代理销售个人保险产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第五条;2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第二条;2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2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29、《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该组证据证明绵阳银监分局的职权范围及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被告四川银监局辩称:针对原告的投诉,绵阳银监分局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并未发现工行梓州支行实施了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绵阳银监分局对原告的投诉所作出的处理意见是完全正确的。原告不服绵阳银监分局对投诉事项的处理意见,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我局受理了复议申请,经过调查后依法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向原告进行了送达,我局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民事途径依法予以解决。被告四川银监局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庭出示以下证据:第一组:1、四川银监局《组织机构代码证》;2、四川银监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四川银监局的基本情况。第二组:1、日,冯爱明向四川银监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2、日,四川银监局向绵阳银监分局送达的《行政复议答辩通知书》;3、绵阳银监分局提交的《行政事项答复书》;4、日,中国人寿保险三台县支公司出具的《关于冯爱明保单相关情况的说明》;5、日,四川银监局对谢某某、沈某、李某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6、日,四川银监局对冯爱明、冯勇军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7、日,工行三台梓州支行员工叶某出具的《情况说明》;8、日,四川银监局负责人签署的《关于延长冯爱明行政复议申请审理期限的请示》、延期审理通知书及送达寄送给冯爱明的邮寄单;9、日,四川银监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川银监行复决(2015)1号);10、日,四川银监局向冯爱明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回执;该组证据证明四川银监局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给原告,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第三组:11、《中华人民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3、《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14、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印发﹤代理销售个人保险产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1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1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19、《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该组证据证明四川银监局的职权范围以及其根据原告申请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适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出以下认证:原告提供的第1-3项证据属未在举证期限内的举证,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确认。被告绵阳银监分局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且相互印证,能够实现其证明目的,予以确认。被告四川银监局提供的证据中第二组第5项证据询问笔录收集形式存在瑕疵,提供的其他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日,经工行三台梓州支行工作人员介绍,原告冯爱明办理了国泰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一份,该份保险保单号为XXX,基本保险费为50000元,交费方式为1年,保险期间为6年,交费方式为趸交。该份投保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与授权”栏记载有以下内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下简称“我们”)特此共同声明及同意:贵公司所提供的投保单已附保险条款,并且已对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我们对产品说明书及分红保险说明书(仅限于分行、万能、投资连结类保险)均已了解,所填投保单各项内容均属事实。以上陈述及本声明将成为签发保险单的依据,并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如有不实告知,贵公司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解除合同,并依法决定是否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同意授权贵公司及银行或者邮政储蓄机构从我们指定的交费帐户中以约定的方式和金额按期扣取每期保险费。”冯爱明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与授权”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处签名。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署名的保险合同送达书记载:在你收到本保险合同后,请认真核对合同构件是否完整,有无缺页、遗漏,检查合同内容与你的投保要求是否一致,并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件: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保单费用扣除及权益表、保险条款、保险费交费凭证、投保单客户留存联以上各项如有疑问或者差错,请向经办员或我公司询问;如你对保险合同内容及构件检查无误,请在《保险合同送达回执》内签名确认后,交经办员转送我公司存档备查。冯爱明在保险合同送达回执上签名确认收到上述保险合同构件。日,原告冯爱明委托冯勇军(系兄妹关系)向被告绵阳银监分局提交投诉书,投诉工行三台梓州支行在其办理业务时存在误导、欺诈储户的情况,导致其所办存款业务变成了保险产品,要求被告绵阳银监分局予以调查核实,同时要求银行按照新消法进行退一赔三。被告绵阳银监分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未发现该行存在违法行为,并于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送达至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勇军。日,原告冯爱明向被告四川银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四川银监局经过调查取证,认为绵阳银监分局已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期间决定延期30日,于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冯爱明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不服遂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绵阳银监分局及被告四川银监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工行三台梓州支行的违法行为。另查明:2009年9月,中国保监会对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销售的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予以备案。2010年1月,工行四川省分行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签订了《2010年度银保业务合作计划》及《代理个人银行保险产品补充协议》,由工行四川省分行代理销售国寿鸿盈两全保险产品。工行三台梓州支行于日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日,机构编码为**********376300,代理险种为: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冯爱明认为其本人权益受损继而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其认为相关监管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请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原告主体不适格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从事代理保险的业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销售的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已经保监会备案,且该公司四川分公司与工行四川省分行达成代理销售该保险产品的协议后,工行四川省分行下发通知同意销售;并且,工行三台梓州支行在代理该保险业务时,也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工行三台梓州支行不存在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行为,且并无证据证实该行有“存款送保险”和“存款变保险”的行为。被告绵阳银监分局在受理原告的投诉后,经调查未发现工行三台梓州支行存在违法行为,不构成行政处罚立案,并依法向原告出具信访回复意见,已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被告四川银监分局针对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调查取证后未发现工行三台梓州支行存在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原告送达,也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综上,原告要求二被告履行查处职责的理由不成立,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爱明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冯爱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萍审 判 员  王 苏人民陪审员  张雅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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