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到头了没有构成轻伤怎么判,但造成心理障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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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要查找的资源可能已被删除,已更改名称或者暂时不可用。脑震荡算轻伤吗
【导读】脑震荡是指人的头部被外力撞击或击打后,而出现的短暂脑功能障碍。它可以算是最轻的脑损伤了,绝大多数的脑震荡是可以治愈的。而轻微的脑震荡,只是属于轻微伤,连刑事处罚都够不上。
脑震荡这个损伤经过调理和休养之后,是可以慢慢痊愈的,它对于人脑的损害还是比较轻微的。所以,脑震荡还是算轻伤,出现了脑震荡的情况时,大家不必过于担心。1、脑震荡从对人脑受到伤害的程度上来说,还是属于比较轻微的伤害,所以,它只能算是一种轻伤。也不排除有个别的脑震荡情况,对于脑部的损伤比较严重,但这是要通过一系列的检查后才能够确定。2、虽然伤害不大,但是,脑部因为受到伤害的位置不同,而造成伤情也会有所区别,伤者也要经过针对性进行治疗,才能有好的恢复效果。毕竟只有采用针对性治疗手段,才可以让伤情有效恢复,从而将影响降到最低。3、大家不要因为只是轻微伤便掉以轻心,还是需要认真进行治疗,让病情得到很好的控制和治疗,以确保不会加重病情,而导致颅脑内部出现损伤。大家看了以上小编的介绍,应该可以了解到脑震荡的损害只是轻伤。但是,一旦出现了脑震荡,大家还是应该积极治疗,争取尽快回复,以免病情加重。
大家可能会因为头部意外受到撞击而产生脑震荡,很多人都认为脑震荡的发病症状会有一个潜伏期,要过几天才会表现出来,那么,到底是不是这样呢?接着来看小编的讲解。1、通常脑震荡发生时并没有什么潜伏期,当时便有一些症状产生。只是每个人的反应情况不同。有的明显一些,而有的则没有明显症状。2、人们通常所说的潜伏期,其实是指脑震荡合并颅脑损伤之后的症状,比如颅内血肿,这和单一脑震荡时根本就是两种情况,不可混为一谈。正因为脑震荡会发生一些合并症,所以,在脑震荡发生时要及时就医检查,避免贻误病情。3、在脑部受伤后,一定要认真检查,因为不是每个人出现脑震荡后,都有比较明显的症状。还有一些人根本没什么症状,从而忽略了治疗。大家不要再认为脑震荡还有潜伏期,通常来说,脑震荡的症状都是随着脑震荡的发生,而同时产生的。只是症状的轻重和反应的不同罢了。
头部受到轻微的撞击是不会有脑震荡的,通常脑震荡出现后便会有一些相关症状。大家可以留心注意一下。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几种情况,就可以自行判断了。1、意识状况:脑震荡虽然会导致意识消失,但不会发生在所有人身上。可以查看反应,是否能够正常说话。2、精神状况:如果意识方面正常,则可以从精神状况判断,脑震荡一般会出现精神不集中、意识模糊、忘事、反应迟钝等症状。3、精神清晰度。如果有举止奇怪,意识失常时,可以通过问问题来了解精神异常程度。比如问名字或时间等问题。4、身体状况:脑震荡一般会出现头晕、恶心和呕吐、剧烈头痛、人变得很敏感、无法掌握平衡等症状。5、眼睛:可以用手电照眼睛。假如眼睛可以注意到亮光上,瞳孔会变小。假设无反应,或眼球不正常运动,这可能就比较严重了。以上便是脑震荡的一些判断方法了,大家可以根据上面的情况自行判断。此外,脑震荡是可以积累的,比如拳击运动员,通常就会受到连续伤害。
虽然脑震荡只是以一种轻微伤害,但还是会有一些后遗症的。大家所熟知的美国拳王阿里,老年时候所得的帕金森,便和其在运动生涯的连续脑震荡有关。1、大小便障碍:大小便障碍是脑震荡常见的后遗症之一。其主要表现为小便、大便次数过多,而且还会出现大小便失禁,或是大小便困难,不过,这些症状通常只有很严重的脑震荡,到了晚期才会发生。2、智力障碍:脑震荡的后遗症会有影响智力的情况发生,比如十分健忘、反应迟缓。甚至有可能出现痴呆的情况。3、肢体障碍:通常肢体障碍的出现要在智力障碍之后发生。比如丧失平衡感、十分容易摔跤,有小部分患者可能会偏瘫。4、除了上面所介绍的后遗症以外,还有可能会出现眩晕,视力下降等症状。另外,还有一定几率出现帕金森综合征。其实,脑震荡的后遗症还是比较多的,以上介绍的是最常见的几种。不过这些后遗症都是脑震荡十分严重,以及累积脑震荡才会出现的病症。
出现脑震荡后除了到医院进行针对性治疗以外,最需要的就是卧床休息了,当然还有一些注意事项,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1、在受伤后的最初几天要密切观察病情。对于已经确定发生脑震荡的,需要住院治疗观察几天,避免发生一些合并症时贻误治疗。2、伤者最好卧床休息一至两周,环境要安静,不要刺激伤者的脑部。3、休息期间最好不要工作,要减少思考,避免看电视和阅读,可以听听音乐,有助于放松身心。4、居住的环境要整洁、光线不要强烈、温湿度适宜,以减少颅内压的波动。5、调整好自己的精神和心理状态,避免产生恐惧和焦虑的情绪。让自己开朗乐观一些,保持良好的情绪对恢复很有帮助。一旦出现了脑震荡,千万不要因为是轻微伤就不闻不问,脑震荡虽轻,但是有些合并症却很严重。一定要到医院检查,配合治疗,避免发生合并症。要好好休息,多补充些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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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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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通常人们会认为,打架斗殴就是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特定情况下,打架斗殴也会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是什么?各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018年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寻衅滋事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三)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四)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2018年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包括:
  一、故意伤害罪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伤害罪客观要件
  故意伤害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受害者,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三、故意伤害罪主体要件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故意伤害罪主观要件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二者容易混淆。如何有效地把握二者的区别,正确定罪量刑至关重要。二者的主要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故意上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是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希望并且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寻衅滋事罪是故意寻衅滋事,破坏公共场所等社会秩序,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有伤害的故意,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伤害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不是使他人的生命受到危害,若是致他人的生命受到危害,则就是故意杀人了。而寻衅滋事罪一般不以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而是为了寻求一种逞强好胜,耍流氓等行为来破坏社会秩序。
  (2)从行为侵害的对象上
  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惯就惹是生非,寻求精神上的刺激来满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些行为人认为别人说了自己坏话或者做出对自己不好的行为而甚至看不惯别人的行为而不分青红皂白的殴打他人,以发泄自己行中的无名怒火,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往往不知道行为人殴打自己的真正缘由。而故意伤害的对象往往是特定事情的特定关系人,行为人伤害的对象往往具有特定性,双方往往产生一定的矛盾或者恩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与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触或者交往,而且纠纷往往在伤害发生之前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导致矛盾激化,进而产生了行为人挑起事端,伤害对方,报复对方。由此可见,故意伤害罪的被害人是明确的、特定的。而寻衅滋事罪的对象是随意的,不特定的。
  (3)在客观行为上
  故意伤害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一般是认识的或有矛盾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是有预谋的伤害他人。而寻衅滋事往往对对方的人是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见到某人打某人。如某人酒后无事生非,逞强好胜,见人就打,显示自己大哥的身份,这时行为人只是为了追求其精神刺激,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对别人无缘无故的殴打显然是一种流氓作风。也就是说在客观方面,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的起因往往是因为小事或者根本没有任何原因,行为人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而无事生非,以一种不是理由的理由随意殴打他人。而故意伤害从行为人实施的手段上看明显具有伤害的故意,伤害他人一般不具有随意性。
  (4)从二者侵害的客体上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不是他人的生命权或者其他权益,侵害的客体比较单一。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但是寻衅滋事罪以侵害社会公共秩序为主要特征。两罪保护的法益是不同的,这也是区分两罪的重要特征。
  (5)从二者所要求的损害结果上
  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致使被害人达到轻伤以上的后果(包括轻伤、重伤、死亡三种),否则一般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而寻衅滋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可见寻衅滋事并不要求必须致使被害人轻伤,寻衅滋事一般致使被害人轻伤以下后果,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是寻衅滋事罪的一个重要的够罪条件。
  综合以上两者的不同,我们再回头看开头的案例,该案虽然王某某几人也是出于报复的心理殴打他人,但他的最终目的是想称霸一方,让其他人不敢再妨碍其复耕,伤害郑某某以达到向周围群众示威的目的,故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编辑: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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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Bad Gateway媒体:男子暴打女司机的罪与罚来源:北京青年报 04:09
||5月3日下午,一段35秒视频网上疯传:在成都市娇子立交处,一名男司机将一女司机逼停后当街殴打,35秒内4次踢中女司机脸部,整个过程触目惊心,引发数万网友转发。目前,该男子被带往成都锦江区成龙路派出所,他称因女司机变道惊吓到车内孩子,所以施暴。   原标题:“暴打女司机”的罪与罚  5月3日下午,一段成都男司机将女司机逼停后当街殴打的视频引发数万网友转发,人们纷纷谴责男司机的暴行。  随后,一些新的视频曝光,令舆论反转,此前同情女司机的人数减少,认为两者都不对的增多。因为,女司机在第一次并线别男司机后,又超车第二次别男司机,有故意之嫌。同时,一个大型网站的调查表明,69.8%的被调查者认同“女司机是马路杀手”的说法。  接连几天,围绕“成都女司机被打”衍生的新闻一个接一个,女司机被人肉搜索,所引发的舆情一浪高过一浪。包含交通违规、打人违法、隐私保护、网络暴力等诸多内容的“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已经成为一个当下社会的标志性符号,值得冷静思考和深刻反思。  暴打女司机,竟然还有“正当性”?  曾炜  针对成都男司机痛殴女司机一事,我总觉得,在这种残忍的暴力面前,应该会出现一致的谴责,即使出现了后来的舆论反转,公众了解到了女司机的违法在先,但对于暴力的谴责,也应该是没有异议的。可没想到的是,随着愤怒情绪的高涨,有越来越多的人单纯为暴力叫好。有人写文章煞有介事地总结“傻×暴打混蛋的积极意义”,还有人则从人格障碍、心理特征的角度,总结出生活中“忍无可忍的奇葩”,言下之意,对待这类人,没法讲理和“治疗”,直接痛殴就是。另有人则在正义的名义下,“人肉”女司机,恶意曝光他人隐私。而谴责暴力则被指责为“虚伪”,原因是车里坐着的不是自己的妻儿。另外,女司机几次别车,看着都像是“借刀杀人”,带着满满的恶意,所以男司机的暴力行为,也算是“以暴制暴”,打得好。这种恐怖的言论和行为,让人不寒而栗。本是常识的东西,在愤怒面前好像完全不堪一击。但是根据最新的新闻报道,女司机的母亲声称,她这次正是急着去和朋友一起做慈善。此信息有待进一步证实,但它至少能提醒人们,人都是有多面的,没有人天生作恶,别轻易把人幻想成十足的坏蛋、直接“排除”了事。  总结什么暴力的“积极意义”,是非常可笑的。我不觉得,暴力能荡涤女司机的错误观念,纠正她的违法行为、危险举动,更没法相信,暴力能把这一类人消灭干净了。反之,停止暴力、停止为暴力叫好,才是一切向好的方向改变的前提。  行车文明不是靠打出来的  周俊生  就这件事本身而言并不复杂,前车违规,后车施暴,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都能找到相应的处理规则,但是,舆论圈中有些人却对那位打人的男司机高度赞扬,上海一位媒体的评论员在其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将其称为“侠士”,他的理由是,文明是学出来的,更是打出来的。  如果我们身处蒙昧时代,听到“文明是打出来的”这样的观点,也许会觉得很有道理。但是,今天的世界早已摆脱了蒙昧,尚武也不再是文明的象征。即以发生在成都的这起个案来说,那位男司机暴打女司机,似乎是因为受了很大的委屈而积聚了很多愤怒的情绪,从而显得情有可原,但是其实,他只是因为面对一个女子才生出了打人的勇气,假如他面对的是一个比他更孔武有力的人,他受了再大的委屈也只能咽回去。打人者依据的只是这种恃强凌弱的规则,这种行为哪里能够达到文明的效果?  支持男司机施暴的最强劲理由,就是认为那个女司机的严重违章行为,有可能导致自己陷入车毁人亡的后果。这也许不是危言耸听,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很多车祸是因为前车的违章殃及后车。但是,先不说在这起事件中,这样的情况还没有发生,其实更为重要的是,每一个司机在开车上路的时候,即使是为了自己的安全,都应该充分地考虑到诸如他人违章之类的各种意外因素,设计好避让原则来降低这种危险的发生。  当然,这未免有点要求一些严格遵守交规的司机向其他可能存在不文明行为的司机迁就,使他们不得不降低了行车效率,但是,我们应该明白的一个道理是,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在行驶过程中将人的生命交给了机械,这本身就蕴含了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司机在行车过程中应该奉行谦抑原则,宁愿慢一点也不与旁人抢道,那就可以减少危险的发生。  中国的古人早就告诉我们:“君子不立危墙之下。”在成都这个个案中,视频显示那位女司机一再“别车”,所以搞得男司机大光其火。但是,他那种针锋相对的行为本身是在加剧危险性,如果他见到女司机如此胡来,远远地避开,就不可能发生如一些人所认为的将导致车毁人亡的惨剧。当然,这样做的一个后果可能是那位违章女司机更不自觉,但我们应该相信,她可以一时得逞,不可能永远得逞,我们现在毕竟不是生活在丛林社会,只要她的违章行为是存在的,政府管理部门终将对其进行制裁。  打人不是文明,文明更不可能依靠打人来达成,行车的文明更不是靠打出来的。如果打人能解决问题,汽车的发动机就可以交给拳头,高速公路也只能由蛮汉霸占了,最终的结果可想而知,便是文明的荡然无存。  在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充满了利益冲突,蒙昧时期的人们依靠打架来解决这种冲突,尚武一度成为人类的最高目标,但即使是在那个时代,对一个哪怕是有过错的女性老拳相向,也会被侠士们嗤之以鼻,在今天更不应该获得媒体的叫好。得理让三分是现代的文明人应该有的品格,这不仅可以减少冲突,而且可以保证自身的安全,一个自称懂得了文明的人,应该懂得这个道理。  
一场汽车社会中的 网络狂欢  王聃  如何来看待迄今为止的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 我的观点是,应分两个阶段来评价。一个阶段是女司机变道后的暴力行为,另一个阶段是男司机被拘后的网友人肉搜索。就前阶段而言,双方其实都有过错。随意地变道,不仅是对交通规则的藐视,更是对他人行车安全的极大威胁,但再怎么愤怒,都不应演变为拳头与暴力。具体到后一阶段,虽然网友自以为,人肉搜索会让更多人知道女司机“应该被打”,但指向普通人的隐私披露,首先只能是侵权的行为。  倘若深刻些地来分析,两个阶段指向的,实际是两个宏大的命题。为什么司机们容易愤怒?“路怒族”为什么在变得越来越多?这其实和汽车社会中文明素养的缺失不无关系。就机动车保有量而言,我国在世界范围内都遥遥领先。虽然我们早已进入了汽车社会,但“汽车人”的素质远远未能跟上。依章行车、尊重谦让,诸如此类在发达国家很普遍的行车规则,在我们身边往往是缺失的。既然“汽车人”难以生成,那么动辄的冲突是必然的。对于所有行驶在路上的人来说,这都是亟待省思和纠偏的。  真正无法被理解的,是网友在整起事件中表现出的迥异态度。从对打人男司机的谴责,再到对女司机的愤怒,直至沉迷于对女司机的人肉搜索不可自拔。一起寻常的冲突,到最后成了无数人参与其中的网络狂欢。狂欢从何而来?其中当然首先是系列法规约束的不存,即便有指向普通人的以侵权为主要形式的人肉搜索,但不得不承认,至今我们依旧无法找到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而令恶意者受到惩罚。但比起法规不存,同样值得省思的是此种人肉搜索的不自觉。为何网友会觉得人肉搜索女司机是“天经地义”的,窥探其隐私亦是无所谓的。你可以说这是乌合之众的行为,你也可以说这是围观与起哄,但真正必须直面的,是这样一种悖论式的现象:对于许多人来说,就算是在同一件事上——譬如对待他人的隐私,他们在现实里总比在网络中表现得更好。所以,网络狂欢也就有了可能。  马路之上的行驶,应该心平气和;网络之上的讨论,边界到共识和规则即可,成为另一起群体事件,只能是更大的悲哀。有人称,这是一个脾气越来越坏的社会;还有人称,网络的自净能力可能没我们想象的那么强。这些道理我都承认,但因为普通的交通行驶,就制造出闹市中的拳打脚踢;因为一个人的爆料,就衍生出无数人对新闻主人公的疯狂披露,我仍然觉得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在汽车社会里,在网络跟帖中,如何做文明的普通人,这确实是一个严肃而不容回避的问题。  
厘清各方的法律责任  苏润  虽然该事件看似只是源于双方相互别车斗气的“小事”,但事实上,从所公布各方行车记录仪拍摄视频看来,在短短的时间,双方就已经分别涉嫌多次违法。每一次违法都应被视为彼此独立的违法行为,须得到法律的逐一评价,累计惩罚。  首先,在交通法规层面上,相互别车过程中,双方均有多次突然变道行为,多数没有遵守相关变道规则。《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规定,机动车变更车道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不得影响所借车道上的车辆;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或者频繁变更机动车道;左右两侧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辆让右侧车辆先行变更。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女司机还存在压实线变道情形,这比一般的违规变道更为严重,不仅应受到罚款,还须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出处罚,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记3分。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桥梁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男司机在行驶过程中,在桥梁附近突然停车,将他人逼停,开启车门,严重影响道路交通,违反了道交法关于机动车临时停车的规定。女司机的停车行为因他人逼停所致,为意外事件,不视为违法。此外,也有观点认为,双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将涉嫌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上,“情节恶劣”为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构成要件,目前看来,双方追逐竞驶行为情节较为轻微,危害相对不大,不应认定犯罪。  视频显示,男司机对女司机拦截、辱骂并随意持续殴打,情节恶劣,涉嫌寻衅滋事罪,目前,其已被警方以该罪名刑事拘留。如果将来法院以该罪名定罪,其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惩罚。如果女司机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以上,男司机还将涉嫌故意伤人罪,面临两罪并罚。  事后,有网友在网络泄露女司机开房信息等个人隐私信息,并进行侮辱、谩骂,已经对其名誉造成了恶劣影响,构成了民法上的名誉侵权,须承担赔偿责任,女司机可以要求相关网站进行删帖,网站若是不予理会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友的侮辱行为带来了对方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还将构成侮辱罪。如果背后有推手有意为之,情节则更为严重。如果女司机相关信息为非法途径泄露、获得,参与者还将分别涉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可以说,就整体脉络而言,这个事件逐渐从单方的轻微违法走向了双方竞相违法,最终演绎成为严重刑事案件。究其根本原因或许在于,诸如违法变道等轻微违法在执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惩罚,甚至成为了习惯性违法。  轻微交通违法没有得到普遍查处,时有逃避法律,而其在客观上却又给相对人带去了交通上的不便。当他人的实际行动与法律要求落差甚远,人们就会产生对公平正义的长期积怨,相互感染不守法的不良社会情绪。更严重的是,当这种积怨带入到特殊情景中,就将如山洪般暴发、宣泄出来,乃至付之于暴力,演变为“私力报复”,酿成悲剧。  让二货先走,让暴力慎行  老猜  成都那个女司机确实有点欠揍,但我觉得打人终归是不对的。尤其是男司机的各种飞踢,看上去像有不共戴天之仇,未免太狠了。那些认为“打得好”的朋友,不知道你们有没有想过,打了一个女司机,就能改变满世界的二货吗?昨天我在北京东四环南路,就看到一辆小汽车非要从出口进入主路。开车不讲规矩的人实在太多了,打不过来啊。那怎么办呢?我觉得首先是要忍,遇到二货别斗气、别较劲,让二货先走就是了。此外,机动车和驾驶人的管理要跟上时代,比如说,应该制定一个机动车和驾驶人黑名单制度,像成都女司机那种劣迹斑斑的驾驶人,就该每个月都参加驾驶考试。一年内被拍到多次违章的机动车,交强险不妨十倍收取。交通执法严起来,犯二的驾驶人应该就会少很多。  从“暴打女司机”的舆论中,我隐约看到一种对私力救济的迷恋和对暴力的崇拜。这里面原因很多,对执法机关缺乏信任只是原因之一,更重要的是,很多人认为只要目的是正义的,手段可以任选。这其实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在法治社会里,暴力是被国家暴力机关所垄断的。只有依据法律和严格的程序,国家机关才能行使暴力。倘若那些正义感爆棚的人,每天都上街“锄奸除恶”,那社会还有安全感可言吗?  
逆转之中我们忽略了什么?  咖啡馆与广场  女司机在视频中“强行并线、相互追逐”的不文明行车行为,瞬间引发了网络上的口水狂潮,数以千百万计的网民,以一种主持正义的姿态,对女司机的不文明行车行为进行道德裁判,同时对男司机的暴力行为进行口头的赞许和嘉奖。一时间,人们纷纷成为捍卫道路交通法的网络“民兵”,而现代文明中最不能容忍的暴力行为和最该推崇的男性对女性谦让照顾的绅士作风,则沉入了网络信息场沉默螺旋的最底部。  想来,作为最大公约数,被强行并线困扰的司机,一定比因为强行并线挨打的司机多。因此,被教训的女司机,成为全社会交通失序代偿的祭品,是一种现实逻辑的必然。 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之下,女司机被“人肉”的违章记录、开房记录甚至医疗记录,以及女司机和其家人的种种不策略的回应,一步步将其自身逼入一个空前庞大的道德陷阱。  然而,这个时候舆论恰恰忽略的是,到底是谁直接或间接诱导了舆论风暴,又是谁直接或间接将女司机的种种隐私曝光,最终将其引入全民编织的道德陷阱。  很显然,这之中还有太多的事实尚未澄清,甚至让人不得不对涉事男司机产生种种猜测:首先,“违章记录、开房记录”如果不是公权机关内部的人员爆料,“万能的网友”恐怕很难掌握;其次,警方在第一时间主动公布男方道歉视频,却回绝新闻媒体进一步的采访,这与“大姨妈时间”都被网友推算出来的女司机相比,男司机的身份处于极端的信息不对称状态;而打人男司机迅速面对公众忏悔和网上旋即出现的行车记录视频之间,也构成了涉事男司机一方道德上的逻辑矛盾。  可唏嘘的是,不管最终事实如何,法律又如何裁决,这个案件有足够的资格成为移动互联时代的危机处理样本,在技术上,男司机一方在危机公关上至今表现得毫无破绽,而女司机一方已输得体无完肤。当然,这种个人危机公关的竞争,如果不是个人智识差异,而是因为权力因素造成一种严重的不对称,才是最值得警惕的。  
我只能“诅咒” 危险驾驶者  陈方  “成都变道女司机被暴打”的新闻持续发酵,甚至都可以作为“驾驶课”中一个极端的案例。很多驾驶人都将其视为参照,自觉将自己带入到那个场景中,并在内心叩问自己:如果我遇到这种情况,会不会出手“教育”对方?  其实压根儿不需要“带入感”,日常生活中很多驾驶人都会遇到那些开车“不守规矩”的人。今年五一时自驾出行,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前方车里的人竟然向车窗外投掷矿泉水瓶,而且类似场景在不同路段我竟然遇到两次。明知道《道路安全法》中有规定,“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但这样的规定聊胜于无,一来针对这些行为的处罚措施仅仅几十元罚款起不到威慑作用,二来高速路上也不可能处处有监控,如果自己车上没有安装行车记录仪,往往查无实证。这个时候,除了表示愤怒以及生闷气,恐怕没有更多可以去治理这种行径的办法。  很多驾驶人正是心里有太多这样的郁结,所以看到那名变道女司机遭遇男司机暴打时,感觉很解气。我不否认自己内心也有一点儿“男司机替自己出了一口恶气”的感觉,至少挨顿打不会出人命,但违规变道就有可能致他人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不过,这样的感觉还是一闪即逝,打人终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果违规变道的是体格强壮的男司机,新闻里的“打人的男司机”以同样的方式去解决问题,结局会不会变成两败俱伤的“互殴”?即便像很多网友说的那样,就应该让违规变道的女司机“挨了打长长记性”,那她长了记性之后,下次遇到类似情况,会不会同样暴力以对比她更弱的司机?  在这一场喧嚣的争论中,说实话,我一直处于一种纠结的状态。打人绝对不对,我也绝对不赞成通过暴力去“教育”那些开车不守规矩的人,但遇到类似情况又该如何让不守规矩的人吸取教训?  有的人开车不守规矩是偶尔为之,有的人已经视为习惯。上下班途中,每次遇到随意变道不打转向灯的司机时,我会想这些“坏习惯”迟早会给他带来麻烦,如果驾驶行为更加危险,我在心里会狠狠地“诅咒”他们出点事故吸取点教训,但这种“诅咒”其实是没有多少底气的。因为你知道,不守规矩的驾驶习惯、危险的驾驶行为,他们伤害的不仅仅是自己,往往还会连累无辜者。“好人好报,恶人恶报”在车来车往的公路上只是一厢情愿的奢望罢了,太多的交通事故中,受害的都是无辜者。可是,除了靠这种“诅咒”以及一厢情愿的“报应”来缓解自己的怒气和郁闷外,又有什么办法?至少,无论心中的诅咒多么“狠毒”,它都没有犯法。  成都暴打女司机事件发生后,朋友在微信上跟国外一同行聊天,问他在遭遇类似强行“别车”的司机时怎么办,国外的朋友说:“如果我把行车记录仪中的视频给警察,一旦定罪,处罚起来,绝对比打他一顿都痛。”有人说中国的交通法规已相当严格,但我认为,对于缺乏规训的国民来说,我们的交规处罚规定还是有些轻。法律法规只有一种可能,但在公路上行车我们却会遭遇万种可能,如果把“万种可能”最大限度地规制于“重罚”的“一种可能”中时,那些不守规矩的行车坏习惯,会不会有所收敛?  对那些不守规矩危险驾驶又尚无造成事故的“夹心层”,在法律暂时对其不说话的时候,对不起,我只能“诅咒”你。  
“暴打有理”背后的 社会情绪  李记  不管你在几线城市,不管是开车还是步行,汽车强行超车、随意并线、加塞抢行,行人闯斑马线、无视红灯、翻越栅栏等现象,我们每天都会看到。通常情况下,即便是对自己的出行造成了不便,面对这些交通陋习,绝大多数人有“路怒”也会选择“能忍则忍”。因为出行安全绝非儿戏,况且副驾驶和后座,很可能还坐着自己的父母和妻儿。  在这件事上,舆情反转背后“暴打有理”社会情绪的群体性表达,可以视为很多人对现实中遭遇类似事件时“忍之久矣”的一次爆发。舆情的反转,不过是很多人借此表达对“路德低下”的司机们的愤怒。  在我看来,“暴打有理”背后社会情绪的泛化,其实是很多人对现实中汽车文明状况的不满。用相关报道的话说,不少地方之所以“斗车”频发,皆因很多司机素质、道德以及法律意识还没跟上汽车社会的步伐。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64亿辆,其中汽车1.54亿辆;机动车驾驶人突破3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超过2.46亿人。所以在大踏步进入汽车社会的现在,普及汽车文明,纾解“暴打有理”背后社会情绪,不管是从规则意识的常态普及,还是普法、执法的跟进,都必须做到做好。  还有,“路德”不仅仅关于道德。按照相关人士的说法,必须尽快普及“侵略性驾驶”(不是单纯的疏忽大意,指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驾车方式)的概念。原因是,有了意识,不管是在法律体系、交通规则还是在知识科普上都可以做出很多努力来。“比如,美国有法律体系和专门的科普手册;加拿大时不时会像检查酒驾一样去查‘侵略性驾驶’;而英国等国家则在道路标识上也下功夫,让人意识到自己不仅仅是在一个私密的汽车空间里,更是在公共场所,需要对更多人的安全负责。”  进一步的建议是,针对“侵略性驾驶”,在既有法律法规的惩戒之外,能否和旅游局建立游客“黑名单”制度一样,建立机动车及驾驶人“黑名单”制度?比如,如果男司机行车记录仪里女司机多次别车、挑衅的视频,能够成为佐证女司机进入“黑名单”的证据,当事女司机当时还敢那么嚣张吗?男司机还会用让自己面临严惩的暴打去教训吗?因为说到底,“暴打有理”社会情绪背后,想要表达的还是“教育有理”;只不过,“教育”的方式必须依法依规,不能诉诸暴力。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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