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施工单位重点单位的认定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8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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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8修订)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 2008
【实施日期】 2008【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全文】【】 &&&&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08年修订)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会展中心)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床位数超过200张或者客房数超过80间、以及设置于地下空间且床位数超过50张或者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宾馆(旅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会展中心);
  (四)座位数超过200个的影剧院、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五)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夜总会、音乐茶座、网吧、酒吧、棋牌室、电子游艺厅、桌球房等公共娱乐场所;
  (六)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保龄球馆、健身房、洗浴(含足浴)、美容美发等营业性健身、美容、休闲场所;
  (七)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
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数超过50张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数超过50张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数超过100张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数超过50张的托儿所、幼儿园。
  (一)县级及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场所;
  (二)县级及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县级及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客运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和越江交通隧道
  (一)候车(船)厅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码头;
  (二)城市轨道交通;
  (三)越江交通隧道。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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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保定市徐水区网络互动平台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县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部署全县公安工作。
  2、掌握信息,分析、预测敌情和社会治安情况,并制定对策;协调处置重大事件、重大骚乱、重大治安事故;依法进行人口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大型活动和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管理工作。
  3、侦破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
  4、依法开展出境、入境和境外人员在我县居留期间的管理工作。
  5、负责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6、依法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搞好各单位安全保卫组织建设。
  7、抓好公安系统有线、无线机要通讯工作。
  8、依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做好交通安全工作;管理机动车辆,做好驾驶员管理考核、培训以及证件审验工作。
  9、负责全县枪支管理工作。
  10、组织、指导全县警务督察工作,及时查处民警违法违纪案件。
  11、制定规划做好财务及后勤保障工作。
  12、承办县委、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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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11:24:59&
请问风帆有限责任公司工业电池分公司,位于南张丰西,路北,该单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吗?营业执照上没有体现,如果是,在哪里有注明?谢谢当前位置:>>>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公办〔2016〕67号
各盟市公安局:为确保全区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水平,有效督促社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重点单位调整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如下:一、严格执行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根据公安部《对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请求的批复》(公消〔〕号)文件要求,各地要按照下列原则及时调整、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以下简称《界定标准》)(见附件)的单位均应确定为重点单位,督促其履行各项法定消防安全职责。对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重点单位,还应同时将其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督促其落实更加严格的防控措施,并依照《内蒙古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评估情况报消防机构备案。(二)一幢建筑物、共用消防设施的建筑群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确定为重点单位。建筑物本身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将建筑物业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确定为独立重点单位,并督促其加强公共区域消防安全管理。(三)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在同一地点的且各自符合《界定标准》的,不论下属单位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均应独立确定为重点单位;位于同一地点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如下属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界定标准》的,也应独立确定为重点单位。(四)对规模缩小、用途变更、生产工艺变化等不再符合《界定标准》以及停止使用的单位,要及时调整为一般单位或予以注销,并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进行调整、注销操作。(五)对无消防法律手续但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应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督促其参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履行法定职责,并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监管单位类别应选择其他单位。督促单位补办相关消防法律手续后,再将其确定为重点单位。(六)个体工商户如其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确定为重点单位。二、规范重点单位调整程序根据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号)文件要求,各地应遵循以下程序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公开标准和申报程序、内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界定标准》、申报程序和相关备案登记表,广泛宣传重点单位主动申报备案、如实提供相关基础信息是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一项义务。(二)申报备案。督促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主动向当地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进行申报备案,如实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对新取得消防手续且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在送达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法律文书的同时要求单位按期申报。对检查发现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而未申报的,应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报备案。(三)核准确认。接到单位申报备案资料后,结合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申报资料进行核准确认。根据分级监管标准确定重点单位等级,对符合本级消防机构监管标准的将其列为重点单位,对不符合本级消防机构监管标准的应批量移交相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对未如实提供单位基础信息导致重点单位界定或监管分级错误的,由单位承担全部消防安全责任。(四)书面告知。重点单位核准确认后,通过召开会议或其他形式,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送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告知书》(附件),告知其应履行的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督促单位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档案台账。(五)维护信息。重点单位确认后,监管部门应督促重点单位及时录入、更新、维护户籍化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同时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及时录入单位和建筑基础信息,将单位加入户籍化单位名册。公安派出所应接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并通过户籍化管理系统及时维护重点单位信息。(六)调整移交。重点单位监管等级发生变化、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岗位调整时,要严格执行技术交底、监管交接、档案移交制度,将单位基本信息、历史监督执法情况、目前存在的火灾隐患和重点单位档案进行交接,并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或警综平台中进行调整,确保社会单位始终处于有效监管状态。(七)公告发文。每年月底前,消防支队、大队及公安派出所要根据日常掌握的辖区单位变化情况和重点单位分级监管标准,对重点单位集中进行调整、补充,提请所属公安机关发文明确原有、新增、移交、降级、注销及火灾高危单位的具体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消防机构备案并向社会进行公告。三、严格落实分级监管要求消防支队、大队和公安派出所对重点单位实行分级监督管理(支队监管一级重点单位、大队监管二级重点单位、公安派出所监管三级重点单位)。消防支队、大队除对重点单位监管外,还应列管一定数量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各地公安机关应根据当地社会单位总量、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监管力量、监管能力并结合每日一查要求等因素,发文明确重点单位分级监督管理的具体标准、监管基数和列管非重点单位的标准、列管比例,并报自治区消防总队备案。分级监管标准要科学合理,防止出现随意上调、下调监管等级及推卸监管责任的现象,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原则上主城区内建筑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危害性大、功能复杂、监管难度大的公共建筑,经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以及火灾高危单位等应由消防支队监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应由消防部门监管。(二)对路途遥远的非主城区内按照分级监管标准本属支队监管的单位,统一由辖区消防大队进行监管,支队应当定期对大队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三)一幢建筑物或共用消防设施的建筑群内的所有重点单位和非重点单位,按照最高监管等级统一归属同一个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四)公安派出所对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内公办〔〕号)(修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社会单位和场所(附件)、主管公安机关确定的部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五)消防支队、大队及公安派出所监管范围以外的一般单位,全部由乡镇(街道)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六)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七)各地应依据《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纪要》(〔〕公消发字第号)、《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安部林业部关于划分森林消防监督职责范围的通知》(国森防〔〕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号)确定的原则,积极向政府汇报,加强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以文件形式明确铁路、水域、民用机场、国有林场等区域内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权限。四、依法履行监督抽查职责消防支队、大队及公安派出所依据各自的监管范围,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要求,依法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一)消防监督抽查基本原则.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实行年度按计划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抽查对象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时,应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内容逐项做到应查尽查,单位实有的项目内容应全面检查到位,检查的部位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同时要有效监督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查的单位中,如果属公安派出所日常监管范围的,检查时应通知该公安派出所共同参加。检查所发出的检查记录及相关法律文书,由组织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发。(二)消防监督抽查量化标准.被抽查单位的数量应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力量和每日一查要求确定。以重点单位作为监督抽查重点,每年应抽查的重点单位数宜不低于,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的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抽查一次;非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一定比例,宜不低于,年内辖区所有列管单位要全部抽查到位。.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单位一般不重复抽查。若辖区内单位数量较少或因重大节日、重大活动保卫等工作需要,也可重复抽查。(三)消防监督抽查工作程序.确定工作量。根据消防监督抽查原则、量化标准、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数量、重点单位和非重点单位的总量,确定本地区年度被抽查单位的数量。.制定计划和实施方案。根据确定的抽查工作量,结合季节特点和总体工作部署,制定年度抽查计划,确定抽查范围、内容、次数以及抽查单位的数量、时间安排等,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年度抽查计划制定每次抽查实施方案,列出被监督抽查的单位名单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以及具体日程,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发布检查公告。在实施监督检查前,通过新闻媒体、消防官方网站、消防户籍化管理系统、文件等方式公告抽查的对象、内容、要求和时间,在单位先行落实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改后,组织预约检查。未抽查到的单位则通过公告和三项报告备案等机制,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自查自改力度。遇特殊情况,修订抽查计划,并公告变更情况或函告单位。.组织实施检查。实施现场检查时,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出示警官证等有效证件,佩带移动执法记录仪和移动执法终端,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场逐项详细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单位建筑消防许可、验收备案、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安全疏散、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其他应履行法定职责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同时指导、教育培训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制发法律文书。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当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区分不同情形依法督促整改、实施处罚、临时查封、强制执行、抄告行业主管部门或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整改。、公布检查情况。消防监督抽查的结果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告或通报。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立检查档案。监督抽查记录及法律文书应及时录入消防监督系统。每次监督抽查,均应建立检查档案(文书和电子档案),档案应包括抽查计划、抽查的公告、实施方案及每个被检查单位的检查记录、相关法律文书等内容。(四)推行预约制和双随机抽查机制。根据年度抽查计划,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并生成次级双随机抽查计划,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消防户籍化管理系统、消防外网网站进行公布,提前将检查计划告知被检查单位,引导和提示重点单位提前开展自我检查,落实主体责任。在实施抽查检查前,消防监督部门要主动预约单位,要求做好检查准备,通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参加消防检查,以提高消防监督质效。单位在自我检查合格后,也可主动预约消防监督部门进行现场消防检查。在重要节点、重要场所和火灾隐患突出的单位监督抽查时,有条件的可通过聘请或委托消防服务机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消防检查,出具专业技术意见,以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质量。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抽查的量化标准及要求,由各盟市公安消防支队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根据监督检查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五、推动落实重点单位主体责任重点单位的界定、申报、分级监督和监督抽查是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有效方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狠抓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职。重点单位集中调整后,消防支队、大队及公安派出所要组织召开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会议,通过播放典型火灾案例、通报火灾事故处理结果、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等形式,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切实提高消防安全责任人主动履职的意识;明确重点单位至少每日开展防火巡查、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每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二)充分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要指导单位实体化应用户籍化系统,严格落实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定期开展四个能力评估,督促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深化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应用,通过视频抽查、实时监测以及高频次的短信提醒,督促单位严格落实消防设施维保和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要指导单位建立完善可追溯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档案台账,档案台账应采用统一制作的模板,并存档备查。(三)创新消防安全管理方法。要督促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并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管理措施;要对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按照建设标准加快推进微型消防站建设,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合理编排值班人员,做到小时值班备勤,开展经常性的训练演练,有效处置初起火灾事故,并发挥防火巡查、灭火救援、消防宣传的综合作用;要按照位置相邻、行业相近的原则,组织重点单位建立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勤组织,最大限度整合、优化区域内消防管理资源,有效落实安全互查、经验互学、资源互享、应急互援的四互工作机制,实现消防安全管理提档升级。(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单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要综合采取法律惩处、行政处理、约谈教育、集中曝光等方式督促整改,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依法做出处理后还应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理;对发生火灾事故符合两罪标准的,要坚决予以办理,处理情况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要推动将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信用体系,对隐患久拖不改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在项目审批、政府扶持、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厘定、星级评定等方面,实施联动信用惩戒,使失信单位在市场化竞争中承受不同层面的压力,自觉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各地分级监管标准及重点单位调整发文请于月日前完成,已经完成重点单位调整的地区,要按照通知精神重新进行梳理调整。月日前,各地要将分级监管标准及重点单位调整发文、调整后的重点单位名单、列管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公安派出所日常监管单位名单和《全区消防重点单位数据统计表》(见附件)、《全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类统计表》(见附件)上报至自治区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监督管理处备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内公办〔〕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此为准。新修订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出台后,总队将组织重新修订《界定标准》,各地再按照新《界定标准》及本通知要求重新进行界定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年月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将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做出以下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建筑面积在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客房数在间以上的宾馆(旅店、饭店);、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住院床位在张以上的医院;、老人住宿床位在张以上的养老院;、学生住宿床位在张以上的学校;、幼儿住宿床位在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广播电台、电视台;、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候车厅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民用机场。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罐装站、调压站;、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经营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压缩和液化气体、氧化剂、毒害品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店内存放总量达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在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十、重要的科研单位、国家和自治区级科研单位;、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设备价值超过万以上的科研单位;、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甲、乙类)超过公斤的科研单位。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人防工程,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地下公共建筑和使用面积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经营使用单位;、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在吨以上的其他粮库;、总储量在吨以上的棉库;、总储量在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总储存价值在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国家和自治区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价值亿元以上的机械、电子、钢铁、医药、造纸、烟草等企业;、营业厅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证券、劳务、人才中介市场;、支行以上的银行办公场所。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内公办〔2012〕80号)(修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社会单位和场所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商店、市场);、客房数在间以下的宾馆(旅馆、饭店);、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且不具备娱乐功能的营业性餐饮场所。二、医院、养老院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住院床位在张以下的医院;、住宿床位在张以下的养老院、福利院;、学生住宿床位在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幼儿住宿床位在张以下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学生、幼儿休息床位在张以下的托管场所;、非寄宿制中、小学校。三、县级以下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四、候车厅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的客运车站。五、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六、经营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压缩和液化气体、氧化剂、毒害品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店内存放总量公斤以下的化工商店。七、生产车间员工在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家庭作坊。八、重要的科研单位:、自治区级以下的科研单位;、设备价值万元以下的科研单位;、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甲、乙类)公斤以下的科研单位。九、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施工现场:、总储备量在吨以下的非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吨以下的棉库;、总储量在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堆场;、总储存价值在万元以下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非国家、自治区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十、其他单位:、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价值亿元以下的机械、电子、钢铁、医药、造纸、烟草等企业;、营业厅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的证券、劳务、人才中介市场;、支行以下的银行办公场所。十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规模达到上述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附件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对照《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拟确定你单位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掌握单位基本信息,落实重点单位职责,请你单位如实填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并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XX &&&&&&&&&支(大)队。&附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市公安消防支(大)队印章&&&&&&&&&&&&&&&&&&&&&&&&&&&&&&&&&&&&&&&&&&&年 &月 &日签收人(签名): &&&&&&&&&&&&&&&&&&&&&&& &&年 &月 &日一式两份,一份交被通知单位,一份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存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职工人数(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有无自动消防设施有无固定资产(万元)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成立时间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性质机关团体事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登登记单位类别(按《界定标准》填写主类及分类)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我单位应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申请予以登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注:①此表由符合分类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或独立经营资格的单位填报。②上述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在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中更新。以上内容本人已认真核查,情况属实,如因瞒报导致发生火灾事故,本单位承担一切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将上述内容如实抄写至横线处)填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附件4&××市公安消防支(大)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告知书公消告字〔〕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等要求,你单位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你单位的备案申报资料,你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为,联系电话:,消防安全管理人为,联系电话:。根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管理标准,你单位由市公安消防支(大)队负责监管,地址:,联系电话:。你单位应履行如下消防安全职责:一、单位应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七)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八)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九)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二、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告知书日内,按照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相关要求,建立户籍化管理档案,定期录入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加强日常维护更新,确保信息及时录入、准确真实。登陆网址:(进入办事大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管理模块),用户名:,密码:(登陆后可自行修改)。同时,你单位应当通过系统定期向支(大)队报告备案下列工作:(一)单位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建立单位户籍化档案的同时向消防机构报告备案。上述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告备案。(二)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测工作,并每月报告备案一次消防设施维保和设备运行情况。(三)单位按照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我评估情况,并报消防机构报告备案。三、消防工作法律责任你单位应严格履行上述消防安全职责,确保单位消防安全。消防机构有权依法对你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将依法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市公安消防支(大)队印章年月日&&&&&& 签收人(签名):年月日&一式两份,一份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份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存档。抄送:自治区人大内司委,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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