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有多少个名字叫丁华锋

中国地质大学丁华锋教授应邀来我校开展学术交流-安徽工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
当前位置:
中国地质大学丁华锋教授应邀来我校开展学术交流
11月27日,中国地质大学机械与电子信息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丁华锋教授应邀来校开展学术交流,并在秀山校区作了题为“机构数字化理论与现代装备创新设计”的学术报告。机械工程学院教师和研究生参加了报告会,报告会由院长王孝义主持。
报告会上,丁华锋从平面机构数字化综合、空间机构数字化综合和机械装备创新设计等方面作了主题报告。同时结合具体案例介绍了现代机构创新设计方法及其在正铲挖掘机工作装置、锻造操作机、串并联机床、手术机器人、CT扫描仪、无伴随运动的并联机床、新型自动变速器和自动化6-DOF并联机器人等领域设计中应用前景。
报告视野开阔、内容丰富、理论讲解深入浅出,现场气氛轻松活跃,赢得了在场师生的阵阵掌声。报告结束后,丁华锋就机构创新设计中具体问题与老师、同学进行了热烈互动。
在校期间,丁华锋还参观了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安徽海思达机器人有限公司,并与公司负责人就技术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与交流。(撰稿:倪松根 审稿:刘庆运
丁华锋,中国地质大学机械与电子信息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德国“洪堡学者”,楚天学者特聘教授,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霍英东教育基金获得者。先后获得燕山大学和德国杜伊斯堡-埃森大学双博士学位,并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主要从事机构数字化理论和现代机械装备设计理论和研制关键技术的研究。担任国际机构学顶级期刊《Mechanism and Machine Theory》(ASME会刊)副主编(Associate Editor),湖北省暨武汉市机械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理事,美国ASME(机械工程师协会)会员,国内外20多个机械领域重要期刊审稿人,中国、加拿大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通信评审人。
&版权所有:安徽工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马向路安工大东校区&&& 邮编:243000&&& TEL:&&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丁华锋与上海普陀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宜川中学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81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华锋,男,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陈耀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卫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宜川中学,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高洁,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平,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华锋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普陀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普陀人才公司”)、被上诉人上海市宜川中学(以下简称“宜川中学”)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5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丁华锋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项主文,撤销一审判决第一、四项主文,改判1、宜川中学支付其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增资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1,126元;2、宜川中学支付其2013年8月至同年12月绩效奖励的尾数部分6,031元;3、宜川中学支付其2014年绩效奖励的尾数部分21,000元;4、宜川中学支付其2015年度绩效奖励15,506.75元;5、宜川中学支付其2014年亚信峰会奖励4,000元、2015年文明城区奖励4,000元;6、宜川中学支付其2013年8月暑期工作量津贴1,800元;7、宜川中学支付其2013年8月至同年9月增资工资656元;8、宜川中学支付其2013年10月教师节奖励250元;9、宜川中学支付其2013年8月至同年12月期间的班主任岗位津贴500元;10、宜川中学支付其2013年8月至同年12月期间的课时津贴1,000元;11、宜川中学支付其2014年、2015年体检费6,000元;12、普陀人才公司支付其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间基本工资17,306元;13、判令普陀人才公司对上述第1至1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宜川中学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审理中,丁华锋递交书面意见,请求变更上诉请求第3项为要求宜川中学支付其2014年绩效奖励的尾数部分15,506.75元,并请求撤销上诉请求第12项诉请。事实和理由:丁华锋是被派遣劳动者,应按照同工同酬原则与在编在职的教师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案。且用工单位是连续用工,丁华锋应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宜川中学除了支付丁华锋国家工资标准调整差额8,305元,还应考虑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薪级工资每年增加以及绩效改革后工资增加的事实,故应补发丁华锋2015年1月至7月的绩效增资2,821元。且宜川中学对2013年8月至同年12月绩效奖励的尾数部分及2014年绩效奖励的尾数部分的发放方案上,派遣员工与在编在职老师上有差异,故应予以补足。宜川中学每年的荣誉奖、绩效奖励尾数在年终按在岗时间的比例发放,而在本案中宜川中学未提供2015年绩效奖励尾数数据,故根据年的均值计算,宜川中学应支付其2015年度绩效奖励15,506.75元。宜川中学给在编人员发放了2014年亚信峰会奖励4,000元、2015年文明城区奖励4,000元,应该向丁华锋予以支付。至于第6至13项诉请,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一审法院认为需另案处理,于法无据。综上,要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普陀人才公司辩称,丁华锋与该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其已按约定支付了丁华锋全额的工资,不同意对丁华锋的第1至11项上诉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丁华锋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宜川中学辩称,丁华锋主张的第6至13项项诉讼请求,系不服普劳人仲(2016)通字第27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才提出的,应当另案提起诉讼,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丁华锋系劳务派遣人员,与宜川中学在编人员在管理上、适用法律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其要求以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享受相应福利待遇缺乏依据。在丁华锋劳务派遣期间,宜川中学已经足额支付了其劳动报酬。丁华锋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综上,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丁华锋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丁华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宜川中学支付其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增资工资11,126元;2、宜川中学支付其2015年6月工作量津贴1,800元、7月工作量津贴1,800元;3、宜川中学支付其2013年8月至同年12月绩效奖励的尾数部分6,031元;4、宜川中学支付其2014年绩效奖励的尾数部分11,521元;5、宜川中学支付其2015年中期绩效奖励6,300元;6、宜川中学支付其2015年度绩效奖励21,000元;7、宜川中学支付其2014年亚信峰会奖励4,000元、2015年文明城区奖励4,000元;8、宜川中学支付其2013年8月暑期工作量津贴1,800元;9、宜川中学支付其2013年8月至同年9月增资工资656元;10、宜川中学支付其2013年10月教师节奖励250元;11、宜川中学支付其2013年8月至同年12月期间的班主任岗位津贴500元;12、宜川中学支付其2013年8月至同年12月期间的课时津贴1,000元;13、宜川中学支付其2014年、2015年体检费6,000元;14、普陀人才公司支付其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间基本工资17,306元;15、普陀人才公司对上述第1至1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宜川中学对上述第1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审理中,丁华锋为证明其诉称意见,向一审法院提供如下证据:1、劳动合同,证明丁华锋与普陀人才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宜川中学存在用工关系;2、普劳人仲(2016)办字第2304号裁决书及普劳人仲(2016)通字第27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本案丁华锋的全部诉讼请求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经质证,普陀人才公司、宜川中学对丁华锋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宜川中学认为丁华锋不服普劳人仲(2016)通字第27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故本案中对其主张的第8至15项诉讼请求不应予以处理。普陀人才公司为证明其辩称意见,向一审法院提供如下证据:1、入职通知书,证明其与丁华锋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2、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离职审批办理单、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签收单,退工单,证明普陀人才公司已与丁华锋终止劳动关系。经质证,丁华锋对普陀人才公司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中所载双方无任何其他争议的表述。宜川中学对普陀人才公司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宜川中学为证明其辩称意见,向一审法院提供如下证据:1、2013年12月绩效工资及2013年年终绩效奖励表,证明宜川中学已支付丁华锋2013年绩效6,031元;2、2014年终绩效奖励,证明宜川中学已支付丁华锋2014年绩效11,521元;3、普陀区教育局人事科出具的证明,证明2014年亚信峰会的奖励及2015年文明城区奖励并非宜川中学发放,而是普陀区教育局发放的,发放对象仅针对在编人员;4、宜川中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证明宜川中学对教师进行绩效考核的管理办法。经质证,丁华锋对宜川中学提供的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宜川中学向其支付的绩效与其他在编人员的绩效不一致,仅是在编人员绩效的一半,宜川中学的上述作法违反法律规定;对证据3未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4认为宜川中学实际并未按照该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执行,其对在编人员和非在编人员实行了不同的绩效考核办法。普陀人才公司对宜川中学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日,丁华锋与普陀人才公司签订期限自日起至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普陀人才公司将丁华锋派遣至宜川中学从事教师工作,丁华锋每月工资2,795元。日,丁华锋与普陀人才公司的劳动合同因合同到期终止。日,丁华锋就其本案第1至7项诉讼请求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同年9月27日,该会作出普劳人仲(2016)办字第2304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上海市宜川中学、上海普陀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丁华锋)日至日期间工资差额8,305元;二、被申请人上海市宜川中学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丁华锋)日至7月31日期间工作量津贴3,600元;三、被申请人上海市宜川中学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丁华锋)2015年中期绩效奖励6,300元;四、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丁华锋不服,遂于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其诉请。一审法院另查明,2016年10月,丁华锋就其本案第8至15项诉讼请求再次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同年10月18日,该会作出普劳人仲(2016)通字第27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丁华锋请求事项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对此丁华锋并未另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又查明,丁华锋在职期间,已领取2013年年终绩效奖励10,109元,其中荣誉奖750元、安全奖1,000元、全勤奖1,000元、常规奖578元、教学服务管理奖750元、尾数6,031元。2014年丁华锋领取年终绩效奖励30,729元,其中荣誉奖3,000元、安全奖2,000元、全勤奖2,000元、教学服务管理奖2,000元、尾数11,521元,并补发了2013年绩效奖励5,250元。此外,普劳人仲(2016)办字第2304号裁决书作出后,宜川中学按照上述裁决内容又已向丁华锋支付了日至日期间的工资差额8,305元、日至7月31日期间的工作量津贴3,600元及2015年期中绩效奖励6,300元,丁华锋确认收悉。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丁华锋庭审陈述,其主张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期间的增资工资11,126元系由两部分组成,其中8,305元是依据国办发[2015]3号《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规定应当给予补发的工资。对此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裁决宜川中学应当给付,宜川中学并无异议,且在收到裁决书后也已履行完毕,故予以确认。其余2,821元的增资工资,丁华锋主张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因用工单位宜川中学连续用工而应给予的正常工资调整。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宜川中学对于劳务派遣人员已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样的薪酬调整机制进行薪资调整。丁华锋再要求宜川中学给予增资,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对丁华锋主张要求宜川中学支付2013年8月至同年12月期间绩效奖励的尾数部分6,031元以及2014年绩效奖励的尾数部分11,521元,其称其在职期间每年的绩效奖励与宜川中学事业编制人员的绩效存在差额。《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宜川中学应当按照事业单位在编老师的绩效标准支付其上述期间绩效奖励尾数部分的差额。一审法院认为,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确立的一项基本规则,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但由于劳动者存在个体差异,故不能简单以不同劳动者是否在相同岗位工作作为同工的认定标准。本案中,丁华锋系通过劳务派遣输出至宜川中学的工作人员,其与宜川中学所聘用的事业单位人员相比,无论是在管理上还是在适用法律上都不一致,其要求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享受同样的绩效福利待遇,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对丁华锋诉请要求宜川中学支付2015年年度绩效奖励(荣誉奖、尾数部分)21,000元,一审法院认为,丁华锋在宜川中学仅工作至日就因派遣合同到期被退回,对此宜川中学已根据普劳人仲(2016)办字第2304号裁决书的裁决内容向丁华锋支付了2015年中期绩效奖励6,300元。丁华锋再要求宜川中学支付2015年的年度绩效奖励,缺乏合同依据,亦有违公平原则,不予支持。对丁华锋要求宜川中学支付2014年亚信峰会奖励4,000元以及2015年文明城区奖励4,000元,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以及宜川中学执行的《上海市宜川中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其中并无丁华锋可享受亚信峰会奖励以及文明城区奖励的约定;其次,根据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人事科出具的证明,也已明确上述奖励费用均系来源于财政拨款,且发放人员范围仅为公办单位在编在册人员,而丁华锋并不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故丁华锋要求宜川中学支付发放2014年亚信峰会奖励4,000元以及2015年文明城区奖励4,000元,缺乏依据,亦不予支持。至于丁华锋另主张要求宜川中学支付2013年8月暑期工作量津贴1,800元、2013年8月至9月增资工资656元、2013年10月教师节奖励250元、2013年8月至同年12月期间的班主任岗位津贴500元、2013年8月至同年12月期间的课时津贴1,000元、2014年及2015年体检费6,000元,普陀人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及要求普陀人才公司支付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间基本工资17,306元,宜川学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其系另案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现该会已作出普劳人仲(2016)通字第27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丁华锋请求事项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且告知了丁华锋如对该决定不服,可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中对丁华锋的此部分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对普劳人仲(2016)办字第2304号裁决书中,裁决“一、被申请人上海市宜川中学、上海普陀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日至日期间工资差额8,305元;二、被申请人上海市宜川中学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日至7月31日期间工作量津贴3,600元;三、被申请人上海市宜川中学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5年中期绩效奖励6,300元;”普陀人才公司、宜川中学并无异议,且宜川中学也已经履行完毕,故予以确认。一审法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上海市宜川中学以及上海普陀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丁华锋日至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8,305元(该款上海市宜川中学已履行完毕);二、上海市宜川中学应支付丁华锋日至同年7月31日期间工作量津贴人民币3,600元(该款上海市宜川中学已履行完毕);三、上海市宜川中学应支付丁华锋2015年期中绩效奖励人民币6,300元(该款上海市宜川中学已履行完毕);四、对丁华锋要求宜川中学支付2013年8月至同年12月绩效奖励的尾数部分人民币6,031元、2014年绩效奖励的尾数部分人民币11,521元、2015年度绩效奖励人民币21000元以及2014年亚信峰会奖励人民币4,000元、2015年文明城区奖励人民币4,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期间,丁华锋提供以下证据:日和日丁华锋和宜川中学人事部王敏之间的谈话录音证据,旨在证明丁华锋原始工资是按照事业单位编内人员标准核定的,2013年、2014年丁华锋的绩效尾数都是半数发放,在编人员都是全数发放的。经质证,普陀人才公司、宜川中学对丁华锋提供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不能证明普陀人才公司、宜川中学克扣其劳动报酬,同时认为该证据不应视为二审新证据。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但立法强调的同工同酬只是一种分配原则。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营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因劳动者存在个体差异,能力水平、经验、教育背景等个方面均存在差异,因此绝对的同酬并不公平,也不现实。本案中丁华锋作为被派遣至宜川中学的员工,坚持要求享受宜川中学在编员工的绩效工资、2014年亚信峰会奖励以及2015年文明城区奖励、连续用工而应给予的正常工资调整,理由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丁华锋主张2015年绩效奖励尾数,宜川中学应在2015年年终按在岗时间的比例发放,因丁华锋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丁华锋另主张要求宜川中学支付其2013年8月暑期工作量津贴1,800元、2013年8月至9月增资工资656元、2013年10月教师节奖励250元、2013年8月至同年12月期间的班主任岗位津贴500元、2013年8月至同年12月期间的课时津贴1,000元、2014年及2015年体检费6,000元,普陀人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其应另案诉讼解决,对此亦已做详细阐述,本院认同,不再赘述。综上所述,丁华锋的上诉请求,本院实难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丁华锋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官助理徐丹阳审判长  乔蓓华审判员  谢亚琳审判员  浦 琛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于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李明刚与丁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关法条:原告:李明刚。委托代理人:程帆。委托代理人:姚伟俊。被告:丁华锋。原告李明刚为与被告丁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俞丽丽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明刚的委托代理人程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华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明刚起诉称:日,被告丁华锋向原告李明刚借款2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出具了借条,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事后,原告李明刚多次向被告丁华锋催讨,被告丁华锋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为此,原告李明刚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丁华锋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34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丁华锋承担。庭审中,原告李明刚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丁华锋归还原告李明刚借款20000元;2、判令被告丁华锋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李明刚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一份,用以证明日,被告丁华锋向原告李明刚借款20000元的事实。被告丁华锋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对原告李明刚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采信规则,故予以确认。根据原告李明刚的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李明刚的诉称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告丁华锋未及时归还借款,从而导致本案纠纷发生,责任在被告丁华锋。现原告李明刚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丁华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华锋归还原告李明刚借款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丁华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150.50元,由被告丁华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1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代理审判员  俞丽丽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明明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丁启立与 丁华锋、张滢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462号原告:丁启立,男。被告:丁华锋,男。被告:张滢麒,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启立与被告丁华锋、张滢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启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江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茂福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全国有多少个城市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