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招专升本属于统招吗法学一个是大学英语或是语文,然后后计算机。最后是内容涵盖法理学,和民法,请问还有什么

专升本可以直接考到一本么?我是学计算机通信专业的,专升本都考哪些科目?可不可以跨专业考?比如考法律_百度知道
专升本可以直接考到一本么?我是学计算机通信专业的,专升本都考哪些科目?可不可以跨专业考?比如考法律
希望每个问号都能得到对应的答案!!!!
我有更好的答案
公共课1、专升本没有分本一、可以跨专业、本二 2、你准备考本专业吗:大学英语、高等数学 、专业课: 程序设计与数据结构
关系数据库与SQL语言3,如果学法学考的科目是大学英语、大学语文 专业课?还是继续计算机:计算机考的内容
我现在大专学得是计算机通信专业,想往辽宁大学专升本,报考与法律想关的专业,这也可以么?听说不能跨的太离谱,只能在与本专业相关的专业选择啊,还有就是如果可以考得话,是不是不考数学了啊?
1、你是福建省的学生吗?还是外省的学生(或者说你是外省学生在福建念书,如果你是外省学生在福建念书,那只能报福建省的高职高专专升本,不能报外省的。如果是福建省学生在外地念书一样的不能报福建省的专升本)2、可以跨专业报考,如专升本的法学专业,考的是大学英语、大学语文接下来就是专业了,不考高等数学!
参考资料:
可以百度福大专升本博客找第一个天涯博客
以为越往后对跨专业的要求越严格,都是大专学过的东西)还有一科英语,难度在3级到4级之间当然可以随便跨专业,但是考的东西就不一样了,所以一般不太好考……但是我支持你跨专业考,所以不知道考什么,但是我知道会考两科专业课(大专层次的难度可以直接考到一本我不是学计算机的
如果我考法律专业 可以么 如果可以的话是不是就不用考数学了啊
呵呵,首先我说,当然可以考法律,至于高考数学……呵呵,我还真没见到过,但是考不考数学类的东西就不一定了专升本这东西比较随意只是由省来确定考试时间,剩下的像什么出题啦,考试地点啦,都是由你要报考的本科院校决定的,你可以去看看学校的招生简章,或者直接去学校咨询,会对你帮助很大祝你好运
那得看楼主所在的省有一类的专升本学校没,专升本的考试科目每个学校不一样,具体要看各校每年的考试大纲,普通专升本原则上是不允许跨专业的,有关系的话可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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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绍章(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讲师)
很不幸,无论是高校扩招还是就业艰难,我都遇到了。我考本科那年,本科开始扩招,我考硕士那年,硕士开始扩招,轮到我毕业了,迎头赶上就业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法科学生当不例外,法学院的毕业生,无论是本科生、硕士生还是博士生,能够谋取一份专业对口的满意工作,越来越难。也很有幸,严峻的就业形势并没有使我迷失方向,相反我如愿以偿地寻觅到了符合职业理想的工作,进入高等院校投身教育科研事业。不仅如此,我还做到了专业对口,毕业前攻读民商法学,毕业后仍然以此为业。这种专业绝对对口的就业缘分简直可以说是难能可贵了。无疑,我算运气好,也抓住了不可多得的机遇。
然而,机遇总是留给那些有准备的人。没有充分的准备,机遇就会稍纵即逝,失不再来。显然,在机遇来临之前,我已经基本做好了较为充分的准备。这些准备,其实就是对专业的热爱,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勤奋学习。截至2007年,我研习民商法学已有十年整,这也是我和民商法学的第一个十年。[注①]此时,我觉得很有写一点东西的必要。
考入烟台大学法律学系(现更名为法学院),开始法学专业学习,是在1996年。这是我艰难地经历了五年高中、三次高考之后,以微弱优势擦过山东省本科提档线之后取得的第一件人生大喜事。[注②]尽管说金榜题名是喜事,但对我来说,却只有顽强奋斗之后的一丝欣慰,而没有觉得有多少喜悦和兴奋存于心间。一是因为作为一心想考大学也有信心考取大学的我来说,这张大学录取通知书压根就是迟早要来的,只是苍天对它来的时间选择了迟,而放弃了早;二是因为我高考志愿填写的“普外”类院校和外国语专业,一心想读外语是我高中几年来的第一志愿,但最终因为分数不高,被录取为“普文”类志愿。因此,对法学专业我不仅没有任何兴趣,而且对法和法律的理解更是片面到了滑稽的地步。或许是从小在山沟里长大的缘故,信息闭塞,认识外界时所运用的联想工具几乎是“传统农业型”思维,一片茫然。所以,当时看到被录取为法学专业,首先想到的就是公安以及警察的抓人和抓人的警察。显然,我文弱书生,哪有强悍的体力和技巧去和“坏人”搏斗?
不过,进入法学院之后,这种将法律混同于“抓人”的认识,逐步有所改变。由于第一学期开设的课有多种,且绝大部分不是专业课,包括大学语文、高等数学、大学英语、中国革命史、计算机文化基础、思想道德修养、体育等,而法学专业课只有“法理学”一门,于是,我才开始意识到我的大学学习没有和“抓人”有关的课程,完全是一些“文化知识”,而不是“搏斗技术”。作为专业课的法理学,也只是在讲理,并没有抓人技巧的描述和讲授。使用的教材为北京大学教授沈宗灵先生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主讲法理学的王春光老师,是北京大学硕士毕业的女教师,温柔可爱,美丽大方,理论功底扎实,思路清晰,能把枯燥的法学基础理论讲授得有滋有味,生平让我第一次触摸到了法学的魅力。不仅使我意识到法学专业绝不是警察抓人,也使我意识到法学专业也不是犯罪和刑罚,法学专业学习也绝不是等同于背诵法律条文。
尽管如此,我对法学的认识却依然没有走出所有误区,例如,当时我还认为法科学生毕业后就是帮别人打官司的,无非就是做律师、法官之类的职业,更为滑稽不堪的是,由于烟台大学法学院的教师几乎都是北京大学毕业的硕士和博士,我甚至以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培养的法科学生毕业后都是从事法学教育的理论人才,其他法律院系培养的法科学生毕业后是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实践人才。这是我当时的真实认识。也就是在这一认识水平指导下,我从学校图书馆借阅的法学方面的书籍也大多是一些与诉讼有关的,其实就是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的教材和著作,当然也有一些有关民法的书籍,只是感觉民法理论枯燥乏味,没有书上关于诉讼程序的流水式叙述让人更易入门,甚至连诸如“法人”之类的基本概念都不能理解,也就谈不上实质性地接触了民法学。
真正接触民商法学,是在1997年。那一年的上半年,也是我大一的下学期,法律学系为我们开设了“民法总论”课程,由时任烟台大学副校长(现任校长,博士生导师)的郭明瑞教授主讲,所用教材是梁慧星教授撰写的“九五”规划民商法系列教材之一的《民法总论》。可以说,自我进入民商法学专业学习的一开始,就遇到了好老师,因为作为主讲人的郭明瑞教授和作为教材作者的梁慧星教授,都是在学界颇有影响力的著名民商法学者。
此前,对郭老师的了解,仅限于道听途说。知道其姓名,知道其为法学博士,知道其从北京大学毕业留校教书几年后调往烟台大学支援民法学科建设的,还知道其曾任法律学系主任后升任校级领导。对郭老师的肖像和学问,却一无所知。当时只是在大一上学期学过法理学,对部门法没有清晰的概念,更不知道法学学科下面的专业划分。愚钝的我,甚至以为法律学系的任课教师就是教“法律”的,没有想到各位教师都有自己的专业,对教研室设置也一无所知。自郭老师开讲“民法总论”,才知道其主攻民法学专业,加之当时还开设了宪法学和刑法总论的专业课程,我对专业划分才逐渐有了一些概念性的认识。
我有一个学习习惯,即每开设一门课,我都会首先了解主讲人的教育经历、教学风格、主攻方向以及学术成果。我认为这对课程学习是十分必要的。教育经历是人接受教育的专业、教育机构及受教育程度等内容的记载,究竟是“半路出家”还是“一路走来”,这对教者的专业训练多少会有影响,因此,知其教育经历,可以获取其专业学习历程信息,对其讲课内容进行有历史感的评价和接受;教学风格是教者课堂教学过程中所展示出来的个性化特点的集中反映,知其教风,可以将教者的个性特征与其教学科研的成果相融合,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互动;主攻方向是教学科研人员的主要研究领域或重点方向,知其主攻方向,可以获取教者的学术兴趣和方向选择信息,以便将教者的科研领域和教学内容结合起来,更容易激发学习积极性;学术成果是教学科研人员在学术研究领域撰写、设计和发表的智力产出形式,知其学术成果,可以将教者的课堂口头讲授思想与书面表达思想进行对照性学习。也许是出于对学问的热爱缘由,这样一个学习习惯我保持至今,每次听学术报告,我总是要尽可能地掌握报告人的上述信息,并将这些信息融合于学术报告的聆听行为中去。
基于这样的认识或者习惯,我对民法学第一门课“民法总论”的主讲人信息,自然也会投入极大的关注。在正式上课之前,我就去图书馆检索、查找郭明瑞教授的有关信息。那时的我,还不知网络为何物,似乎也没有网络资源可资运用,只能是在书架上查找有关书籍,在期刊阅览室查找相关学术刊物,很是费时费力。但对于一位学界有影响力的学人,因其学术成果丰富,于是自然就提高了我的检索效率,不仅发现了郭老师发表的大量学术论文以及撰写并出版的专著,还了解了先生的教育经历以及主攻方向。当我看到,郭老师在放过牛、参过军、做过小学教师等待恢复高考之后,以高龄青年考取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时,不禁为之感动,顿觉我今日之良好学习机遇必须牢牢抓于手中;当我看到,郭老师以优异成绩毕业留校并孜孜不倦地耕耘于北大民法讲坛,后来又师从赵中孚先生攻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学位时,不禁激发了更多的敬佩之情,直接触动了我对民法学的专业情感;当我看到,郭老师早在本科期间就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以后的学术成果越来越多、影响力越来越大,并在担保法、民事责任等领域出版了学术专著,还主编、合著、参编了《票据法学》、《民法新论》、《民法学》等教材时,又不禁对郭老师治学的勤奋、智慧以及民商法学专业理论功底有了更直观的认识。[注③]可以说,粗略掌握了主讲人的上述信息之后,我是带着仰慕的心情去开始聆听第一堂民法课的。
我上课之前总是要预习的。在民法第一课之前,我对民法的认识完全是空白。初次拿到课程表后,一看到“民法总论”的字眼,我就顿时产生了两个不明白:一是什么是民法?与民法对应的是不是官法?或者说,民法是不是人民的法?既然如此,那么其他法难道就不是人民的法吗?在课表中还有“刑法总论”,民法和刑法究竟有什么对应关系?一脸的茫然、一肚子的不明白;二是什么是总论?民法就是民法,为什么还要画蛇添足式地冒出一个“总论”?因为当时课表中还有“宪法”,为什么宪法就叫宪法而没叫“宪法总论”?带着这两点疑惑,我开始翻开刚领回的指定教材,即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由梁慧星教授撰写的《民法总论》,可是,很遗憾,梁先生这本书中所使用的语言充满了之乎者也,看了半天也没有找到让我明白的民法概念。这样,我的这次预习宣告失败。对什么是民法的疑问只能留待到郭老师课堂上寻找答案。可是,又很遗憾,郭老师一口标准的招远(烟台市所属的县级市)口音,让我两节课下来几乎一无所获,反而增加了听课的压力,甚至极端地认为我的民法学学习前景不容乐观。教材看不懂,上课听不懂,自我思考又搞不懂,对于“什么是民法”的问题,一星期时间过去了,我一直没有找到答案,很是苦恼。那么,面对这种求学的困惑,我该怎么办呢?
唯一的出路,只能是指望在下一次民法课尽力适应郭老师的地方口音。我本是山东人,但山东省地域辽阔,海岸线长,各地都有自己的方言,尤其是胶东一带,与生我养我的鲁中地区语言差别很大,即便在胶东地区,烟台、威海、青岛一带也各不相同;即便在烟台地区,不同的区县市,也有地方特色的方言。所以,尽管在本省读书,但由于离家乡较远,还是无法听懂具有胶东特色的山东话。不过,单就课堂听讲来说,这根本不是问题,因为几乎所有的任课教师都会熟练地驾驭普通话。关键是郭老师独树一帜,力操招远话。但这也不能责怪老师,毕竟在语言运用方面尤其是学说普通话这个问题,那是郭老师的个人历史遗留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由于郭老师在民商法学界的良好声誉以及在法学院的显著地位,听课学生并没有因为老师不用普通话而降低对其课堂教学以及学术水平的公正评价,每次民法课,照样是座无虚席。作为我来说,也只能去学会适应性听课。不料,在第二周的民法总论课上,我聚精会神,努力翻译,已经听懂大部分内容了,还能够顺利地作课堂听课笔记,心情格外明朗。
但有一个问题,郭老师上课并没有按照梁慧星先生的教材,而是有自己的民法讲义。他也提及梁先生的那本《民法总论》对本科生来说,有些难度,到本科高年级或者研究生层次时去仔细研读,还是能够接受的。模糊记得当时郭老师为我们推荐了几本民法学教材,如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郑立、王作堂主编的《民法学》以及他和王利明、方流芳(吴汉东)合著的《民法新论》(上、下)等。[注④]当时的图书市场不像现在,民法学教材和著作远远比不上现在“繁荣”。能在图书馆看到的大陆民法教材,大都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及九十年代初期出版的,数量并不多。例如,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李由义主编的《民法学》、魏振瀛主编的《民商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张俊浩主编的《民法学原理》、彭万林主编的《民法学》、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佟柔主编的《中国民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佟柔主编的《中国民法•民法总则》等。现在,在民法学包括民法总论方面的教材和著作已经今非昔比,如龙卫球教授的《民法总论》、李永军教授的《民法总论》、刘凯湘教授的《民法总论》等也先后由中国法制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此外,有关法律院系还有大量民法总论方面的自编教材,也陆续上市。而《民法学》的教材和著作就更是如雨后春笋般地不断问世,书目繁多,不予赘述。
在郭老师的指引下,我每在民法课堂上学到一个知识点或者民法学理论,总是要在课下去图书馆检索相关文献资料,争取把我所能查找到的现有图书资料上关于所查问题的阐述,全部收入到我的读书笔记上。清晰记得,由于入馆读者对图书使用频率极高,仅有的一些民法学图书,已经显得很旧很旧了,甚至封面也发生了破损。看到这种情形,我内心总是萌生一股无法言表的欣慰,大概是看到读书的同学很多,而自己不至于在遨游知识的海洋时感到特别寂寞和孤独吧。但同时也感到了一股莫名的压力,仿佛大家都在进行激烈的知识竞赛,不进则退,于是学习的劲头会更足,能够看到的民法论著,尽量拿来阅读,不管是精读还是泛读。
将课堂和课余有效结合起来学习,效率会提高,效果也会更好。日久天长,对民法学的兴趣也在逐步提高。其实,最初我对民法兴趣虽有,但并没有比过对刑法的兴趣。一开始我对刑法极有兴趣,感觉犯罪很好玩,刑罚很好看,再加之担任刑法主讲的李卫红教授(现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是北大才女,口才一流,其刑法课堂极具煽动力和杀伤力。泡在图书馆里,不仅看民法书,更看刑法书。但经过长时间的阅读,我逐渐增进了对民法和刑法的认识,甚至将民法、刑法的性格与我本人的性格联系起来了。我认为,民法是人法,属于温柔法、文明法,以一颗慈善的心呵护着每一个人;民法又是权利法,民法把人看作天使,欣赏着人的可爱一面,赋予人以诸多权利,并且以义务性规则保护人的权利,防止天使过度调皮。相比之下,刑法则以一颗凶恶的心堤防着每一个人,把人看作禽兽,算计着人的可恨一面,并且以毫不留情的刑罚来对付每一个犯罪的人。当时的这种朴素认识,很容易将部门法拟人化,赋予了其与人的性情相似的性格特征,而我又自觉属于温柔之人、善良之人,于是情不自禁地就将我和民法作为搭档,而将一些坏人和刑法构成牵连――但这丝毫不意味着喜欢刑法的人是坏人――也不意味着坏人才喜欢刑法。日积月累,我对民法的兴趣也逐渐盖过了刑法。
而彼时,我也早已完成了对郭明瑞教授民法课堂语言的适应性训练,愉快地聆听着其深厚的民法学理论功底所洋溢出来的精辟民法观点与睿智民法思想,我也很荣幸地感觉到,引领我民法入门的是这样一位有着自成理论体系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民法学家。郭老师尽管不用普通话,但讲授起民法来却很有激情,思维敏捷,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有力,引人入胜;同时,郭老师又平易近人,对待同学们的提问,微笑相待,耐心解答,在学生看来非常疑难的民法问题,他往往是三下五除二即快速解决,不得不让人佩服。我在读书期间,从来不主动找老师,甚至羞于见老师,也不知老师办公室在哪里;在课堂上,从来不主动提问或参与讨论,上课从来不坐前排,中排也极少去坐,绝大部分时间是窝在后排角落里,一“窝”就是四年,没有哪个老师认识我。这更多的是出于内向的性格使然。唯一记得参与过一个案例分析的讨论,这还是寝室同学硬将我名单报上去被郭老师点名回答的(当时要求每个寝室推荐一名学生参与讨论),但即便是这么唯一的一次,我也使了性子,拒绝回答,将回答的任务当场交给了我所在寝室的寝室长,因为是他不经我同意擅自将我名字报送给老师的,理应承担由此而来的各种不利后果。道理很简单,民法讲究意思自治,每一个人都是意志独立和自由的生活主体,任何人均不能将自己意志强加给他人。反对强迫,是意思自治的强烈声讨,也是民法的坚定立场。当然,现在想来,这些都已经显得过于“较真”了。
一个学期下来,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性质、渊源、功能、效力、历史发展、基本原则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导论性内容,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自然人、法人、合伙、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也循序渐进地有了不同程度的了解和掌握。不仅如此,我还逐渐认识到,生活处处有民法,[注⑤]民法与人的生活休戚相关,须臾不可分离,诚如郑玉波先生所言:“民法所规定者为吾人社会生活之基本规范,举凡衣、食、住、行、育、乐,无不涵盖其中,吾人倘能以之为共识,而实行之,则必能定分止争,而社会和平,臻于法治之理想境域”。这样一来,我更加坚定了学好民法的信心,也开始尝试着思索一些民法问题。记得当时烟台大学法律学系正在举办首届“五四”青年科学论文竞赛,我也积极报名参加,并以“合伙第三民事主体的几点哲学思考”为题,撰写了第一篇民法学学生论文,经过初评终评,我最终获得了三等奖。由于高年级学生也参加,一二等奖全部让他们包揽,获得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大都是一年级学生。我在大学期间只参加学术活动,对非学术活动一概选择远离。这次学术活动的积极参加,进一步增强了我对民法学的专业兴趣,并更加勤奋地阅读民法学著述,在民法学的殿堂里自由地享受民法学理论带给我的无限愉悦。
民法总论的课堂学习也就是一个学期,但要学好民法总论却绝不能指望一个学期的时间,大量的精力还要借助课堂之外的时间。因为民法总论是有关民法的一般理论,民法总则也是有关民法的一般规则,是学习民法各论及各编的前提,也是基础。台湾地区民法学者姚瑞光先生有言,“研究民法,必从研究民法总则开始,民法总则未读通之人,即研究民法总则以外各编者,难期研究成果正确、完善”。此言虽有可商榷之处,但足以表明民法总论的极端重要性。因此,我在课外花费了大量的时间投入到民法总论的持续性学习与思考当中,图书馆内能够看到大陆学者撰写的有关民法方面的书籍,我几乎都有阅览。指定教材梁慧星先生的《民法总论》,我也反复研读,逐步领会,这本书,现在已经很破旧了。
后来,我又开始艰难的咀嚼台湾地区的民法学论著,以史尚宽先生的《民法总论》为首选,速度极慢的吞食竖版的民法之博大精深。即便后来进入了民法各论的学习,我仍然没有放弃民法总论的学习,对上个世纪四五十年代台湾出版的胡长清、梅仲协、郑玉波、李宜琛、王伯琦、洪逊欣等民法学家的有关民法总论的著作或索引文献细致阅览,尽管重复性内容颇多,但在当时是很了不起的成就,至今也少有人胜出。诚如台湾民法学者苏永钦教授所言,“虽然起步较早,台湾民法学界毕竟是一个较小的社群,过去半个多世纪的总产量,并没有多到什么程度,但如果深入观察,仍然可以看到若干典范式的改变,反映台湾社会的快速变迁。我们是从一部大陆带过来的民法典开始,手上有的‘使用说明’,主要就是前二十年大陆民法学者如胡长清、梅仲协、史尚宽、戴修瓒等撰写的教科书。民法典本身是德国民法的钢骨结构,加上部分瑞士、日本等国民法的工料,但主要的建筑顾问还是日本人”。苏先生不无幽默的比喻,尽管可以说较为客观地刻画了当时台湾民法学研究之状况,但很显然,胡师、梅师、史师等民法学大师对欧陆民法的直接或间接引进是功不可没的。可以说,当时我的民法总论学习,既受益于大陆学者,也受益于台湾学者。
但在那个阶段民法总论的学习过程中,也有诸多缺陷。大致归纳起来,一是没有民法各论的知识基础,对民法总论的理解只是处于极其浅薄的层次,只了解和掌握民法总论中的一些概念性内容尚不足以感觉到整体民法学。因而学习民法总论,时常会感觉到理论消化的艰难与制度把握的复杂。例如,民事法律行为这一“特色”民法概念,书本上只是在介绍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及效力等基本问题,但究竟什么是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显然,没有民法各论中诸如合同法律行为、遗嘱法律行为等的知识储备,是难以对民事法律行为展开丰富联想的,只能停留在枯燥的理论说教以及不着边际的想象之中;二是民法规范、民法理论与民法实践结合方面,无法做到有机联系和对照性评价。涉及民法总论内容的民法规范集中于《民法通则》的相关章节中,理论多于规则,实践又多于理论,当面临一些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时,往往找不到相对应的准确民法规则,在民法理论中又似乎模棱两可,这种感觉其实对初学者来说是很压抑的,尤其是在没有意识到民法评价时,如此感觉更为强烈;三是眼高手低,往往满足于已获知识,对未知领域常有怠惰情绪,而对台湾地区民法学论著的阅读也不求甚解,特别注重了阅读数量,而没有格外在乎阅读质量,以至于在研究生期间重读这些论著时,又感到十分陌生。
“民法总论”的课程学习结束后,就迎来了大学时期的第一个暑假。暑假里除了吃饭睡觉,几乎没有任何娱乐休闲活动。当我闲得没事干时,就只能读书了。放假前从图书馆毫无计划地借了一堆书,乱七八糟的,每天都会翻阅。但记得非常清楚,因为经过第一学年下来之后,我已经培养起了对法学、法律的浓厚专业兴趣,所以,对新学期所开设的任何一门新课,我都会感到十分好奇。尤其是我最为喜爱的民法,在大二上学期应该开始陆续有民法各论的课程了。于是,天天盼望尽早开学,返校求知。
果然,新学期开设了一堆专业课,比大一多出了不少。例如,“民事诉讼法”,由王福华教授(现任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讲,王老师也是北京大学研究生毕业,虽然刚刚步入法学院讲坛,但因其受过良好的法学教育,加之法院工作经历,驾驭起民事诉讼法课堂来,无疑是不在话下。扎实的民诉法学理论功底结合对现实民事司法的解读,让我们打下了良好的民事诉讼法学基础。但由于早已培养起了对民法学的深厚感情,紧口本文主题,我在此重点介绍民商法学方面的两门专业课,即“物权法”、“债权法”(债法)两门民法各论课程。
烟台大学法律学系非常重视民商法学科建设,不仅有一批素质精湛的学术团队,而且在课程设置方面也是在全国率先将民法学课程分解,使学生系统地接受民商法学教育。因此,在我们学完了“民法总论”之后,就开始陆续学习民法各论。说实话,尽管在民法总论学习中讲到民事权利分类时,遇到过物权的概念,但到底什么是物权、什么是物权法,一头雾水。何况在十年前我国还没有物权法,只有到了十年后,我国才颁布了《物权法》。在这种立法缺位的情况下,初学者就更不易对物权及物权法有什么直观感觉了,充其量认为物权就是人对物的权利,或者干脆就将物权直接作出字面理解,即物所享有的权利。越是有困惑,越期盼物权法课堂。
为我们主讲“物权法”的是时任法律学系副主任的房绍坤教授(后任法学院院长,现任烟台大学副校长)。按照我自主学习的惯例,在上课之前,我也去图书馆查找了主讲教师的相关信息。检索结果表明,现已获得博士学位的房老师当时还很年轻,同样是北京大学研究生毕业,却已是教授职称,并取得了丰硕的民商法学科研成果,尤其在物权法和侵权行为法领域,造诣颇深,不仅有专著出版,也有大量的学术论文在多家核心期刊发表,由于房老师彼时处于学术创作的活跃期,在最新学术刊物上也不时看到房老师的论文成果。显然,我又一次感到遇到了好老师,同样是带着仰慕的兴奋之情,走进物权法课堂的。记得房老师平时很少戴眼镜,但在他的物权法课堂上却戴上了眼镜,很有学者风度。与讲授民法总论的郭老师不同,房老师个性更加鲜明,对物权法的诸多问题非常强调自主观点,并且擅长结合自己的科研成果进行批判性授课,注重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并适时作出精彩的点评。显然,作为听课学生,我完全能够体会到房老师治学的勤奋,也能够看得出房老师的扎实民法学理论功底和许多独到的物权法学见解。娓娓道来的物权法律思想和抽象的物权法学理论,更是我所欣赏的授课风格。后来房老师还被评为首届全国百名“教学名师奖”。
当时的指定教材是梁慧星教授和陈华彬教授合著的《物权法》,仍然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九五”规划民商法系列丛书之一种,我们在使用时该教材刚刚出版。长期以来在我国立法中找不到“物权”概念,在《民法通则》中也极力回避物权的提法,而代之以繁琐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因此,在当时的民法学图书资料领域,并没有像今天这样有铺天盖地的物权法著作和教材。唯一能够查找到的国内物权法论著,只有北京大学法学院钱明星教授撰写的《物权法原理》、前述《物权法》以及孙宪忠教授的《德国当代物权法》,记得前者为我系95级物权法课程的指定教材,中者由于恰好1997年出版,正为我们所用,后者只能供学有余力之时参考学习。除此而外,大概也只有在“民法学”教材中偶尔查找的“物权”篇章了。不过,主讲这门课程的房老师也没有照本宣科,而是有自己的一套物权法讲义,推荐我们参考的文献也只有几本书,大量的推荐学习资料主要是一些学术论文。
课堂笔记和读书笔记仍在进行着。房教授在课堂上讲授的物权法原理,不仅与指定教材上的说法不一致,而且与我在图书馆检索到的其他物权法文献也有观点和论证上的差异。也就是在那时,我才进一步领会到了法学作为一门学问,并没有唯一的答案,不同的研究者和观察者,对同一个问题可能会有各不相同的学术观点。于是,这就更加激发了我整天泡图书馆的积极性,每遇到一个问题,我总是要尽量查找各该问题的不同文献,从而拓展知识面和观察视野,开阔思路,在不同的学术观点中可以进行比较性和评价性学习。这样一来,自主学习的能力和独立思考的能力也逐渐培养起来。这对包括民商法学在内的法学学习,是极有帮助的。
这种持续性的自主学习训练,不仅使我对物权法原理有了更多的认识,而且还能够在课堂听讲中对主讲教师的观点进行评价性思考,对当时一些学者提出的物权法方面的观点也在思索着我自己的粗浅看法。例如,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尽管现在已经写入了中国法律,但当时对我们初学者来说完全是一个外来的理论上的概念,立法上处于空白。当时在查找相关文献时,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即权利元素,论者说法不一,如史尚宽先生的“一元论”、房绍坤先生的“二元论”、梁慧星、陈华彬先生的“三元论”(后来王利明先生又直言“赞成最广义说”即“四元论”),当时我比较了几种观点,认为瑞士民法所采纳的一元论中的“按份共有说”最为合理,因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关注的焦点并非“区分”,而是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所以“一元论”中史尚宽先生赞成的“单独所有权说”以及“二元论”中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完全可以由房屋所有权即可解决,而“三元论”中的成员权本身就是所有权的行使效力而并非权利元素。当然这只是彼时的认识,后来我的观点有所改变,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解决的问题焦点既包含“共有”也包含“区分”,且区分和共有的不可分离性才产生了建筑物所有权的民法问题,但究其本质该权利仍然是属于所有权范畴,界定其权利因素不应脱离所有权这一完全物权之特性,因而改采“二元论”,并写入了我后来参编的民法和物权法教材,但现行《物权法》最终采用的是“三元论”。
一学期下来,基本上初步了解了物权法的一些最基本的概念和原理。显然,理论又一次盖过了规则,即前述《民法通则》有关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的规定。但是,实践又远远盖过了理论。例如在用益物权方面诸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居住权等实践问题,究竟在理论上如何理顺;在相邻权方面的新类型相邻关系、在担保物权方面的新类型担保,这在物权法理论上又难寻答案,据说有的还特别敏感。这也正显示了物权法的民族性和政治性,立法又必须照顾到一国现实的物权政策,使其笼罩着浓厚的政治色彩。中国《物权法》的迟迟颁布以及中途遇到的理论争鸣,也无不在表彰着物权法不同于债权法和商法的显著个性。
那一学期的另外一门课为“债权法”,由时任讲师的关涛老师(现为烟台大学科研处副处长、法学院教授)主讲。也许当时我在法律学系学习时间长了,对系里的老师了解可能更多了,也许是关老师的授课风采赢得了良好声誉,对关老师的名字,早有耳闻,不仅学长们会提起关老师,我们同级同学也会流传着关老师课堂讲授的精彩之美言。也难怪关老师在后来“最受学生欢迎的教师评选”活动中,能够脱颖而出。看来,对关老师的相关信息,我已无需专门去图书馆查找了。关老师也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毕业,记得是师从著名民商法学家魏振瀛教授。此前,在校园里也时常见到关老师,身材高大魁梧,戴着一副眼镜,颇有大学者风度。于是,也非常期盼走进关老师的债法课堂,领略其授课风采。
关老师上课非常投入,声如洪钟,其特有的激情能够持续不断地洋溢于课堂始终。由于同时在开设物权法,所以我大体上能够悟到物法和债法给我的两种感觉。物权法更为抽象,债权法更为复杂。说物权法抽象,是因为一方面物权法总论中的许多原则和理论(如一物一权原则、物权的优先效力、公示公信方法等)在理解起来要付出更多脑力劳动,另一方面物权法总体上属于静态的支配法,保护财产之静的秩序,尤其是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诸多内容,尽管仍然是具有强烈的生活性,但仿佛又远离我们这些法学院课堂里的初学者;说债权法复杂,是因为一方面债法之内容是博大精深的,可以说债法是民法中最重要、最复杂的一大分支,史尚宽先生在其《债法总论》一书的自序中也提到:“民法中尤以债法为最重要部分,而债之通则实为债法理论之总汇”。另一方面债法之分支包含的内容也是错综复杂的,尤以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为重。以至于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就债之体系安排上出现了观点对立,江平先生直言“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必须突破德国模式”,王利明先生坚决认为德国五编制不可取,以“美国派”(民法起草小组同志语)的思路,力倡侵权行为应该独立成编。而梁慧星先生则极力主张民法典中应有债之总论,因其设置在德国模式下有所发展,可以称其为“非典型性德国派”。
扯远了,刚才提到我当时对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两种不同感觉,并简要阐明了此种不同感觉的理由。尽管物权法抽象,但在房绍坤教授的认真讲授下,只要聚精会神地紧跟其思维,至少还是可以理顺下来的,只是作为初学者来说无法做到深入领会;同样,尽管债权法复杂,但在关涛教授的巧妙剖析下,我们仍然收获了丰富的债法理论。记得有一次我在图书馆持有“债法总论”在看,有一土木工程系的同学问我,什么是债法?是不是就是关于“欠钱”的法?装蒜的我,竟然立刻否决,并且为其介绍了债法的相关内容。现在想来,这位非法律专业的同学说的其实非常有道理,“债”的,说来说去,不就是“欠”别人的吗?也清晰记得关老师在课堂上用醒目的粉笔字在黑板上写道“债=欠”,显然,这是深刻的解读。可以说,关老师的课堂讲授尽心尽力,将其满腔的民法和债法理论热忱挥洒到了债法课堂。从其对债法理论的深入浅出又联系实践的细致讲授来看,关老师的民法学理论基础是相当扎实的,对待问题一丝不苟,面对同学们的提问和讨论,往往也是与提问者一道,进行现场思考,共同探索。这是非常可贵的为师品格和教育精神。
记得我曾在《法制日报》发表过一篇文章,题为《法学教育不应产出法学文化盲》,意思是说在法学院读书的学生,不仅要掌握法学基本知识,而且还要了解诸如法学学者、法学流派、法学文献、法学院系等基本的法学文化,培养起自身的法学文化修养。可以说,这一认识最早也是受益于在烟台大学的法学学习。这里也不能不提到债法的主讲人关老师。记得几乎在每次债法课堂上,关老师都要向我们介绍民商法学界的一些已有影响力的学者和代表性学术观点,对一些理论争鸣也不时地介绍给学生,并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例如,对董安生教授撰写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徐国栋教授也曾经反复提到,并且对其代表作《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也是格外欣赏。记得在研究生期间,我还因为“反学术腐败”的话题给徐先生国栋教授专门去信,没有想到的是,徐老师很快以书面形式给我回信,淋漓尽致地表达了其对学术腐败的痛恨!这样的教学方式有利于学生了解民商法学界,了解其他学者和有关学术思想,而不至于仅仅局限于任课教师和指定教材。显然,这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学文化修养。事实也确实证明了这一结论。记得当时我们在平时聊天时,还不时提到学界一些知名学者及其代表性学术观点,这对开阔眼界、增强学习动力有着不可忽视的益处。
债法课的指定教材仍然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九五”规划民商法系列教材,即由张广兴教授编著的《债法总论》。同样,主讲教师也并未依赖这本教材教条地讲授,而是也有自己的债法讲义。记得当时关老师曾说他主要是参考的台湾地区民法学家郑玉波先生的《民法债编总论》和《债编各论》,在他看来,郑先生的债法写作风格要通俗于史尚宽先生的《债法总论》和《债法各论》。由于前述债法之复杂及理论之博大精深,仅仅一个学期的债法课堂授课显然无法囊括债法的所有内容,要掌握更多的债法(包括合同法原理和侵权法原理)知识,必须借助于自主学习。于是,在将指定教材《债法总论》看完后,我还去图书馆查找债法方面的其他书籍,但在当时中国大陆学者专门的债法书籍似乎除了张广兴教授之《债法总论》外,只有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王家福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民法债权》,其余的几乎都是侵权法方面的债法分论著述,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王利明教授等《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张新宝教授的《中国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王利明、杨立新两位教授编著的《侵权行为法》(“九五”规划民商法系列教材)等,债法的另一分支合同法方面的著述就更为少见,直到了1999年《合同法》颁布之后,才势如破竹,出版了各种各样的统一合同法教材、释义和著作,如崔建远教授的《合同法》等系列合同法学著述。如今,继合同法和物权法之后,侵权行为法也列入了民事立法计划,包括侵权行为法在内的债法研究著述已经有了长足的进展,如王利明教授的《侵权行为法研究》、张新宝教授的《侵权责任法原理》等也陆续出版;而杨立新教授倾其十几年的时间研究、撰写并出版的《侵权法论》,经过多次修订,现已有近百万字,且还主持了“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之课题并于最近出版了草案建议稿“说明”。
应该说,物(权)法和债(权)法是民法财产法的两大分支,属于民法各论范畴。研究民法,必须耐心挖掘各论之基本原理,也只有如此,才能更深入理解领会民法总论。对此,史尚宽先生甚至认为,“民法总则为民法各编之冠,总汇民法共同适用之原理原则,非将民法各编融会贯通,难以识其原流与体系,而窥其全豹”。鉴于此种认识,史尚宽先生并未采取许多民法作者“多始于总则,次及其他各编”之研习思考,按其说法,是“反先债总、债各,而次及于物权、亲属、继承,最后始重写总则,虽有异于常规,然其中亦不无一理,盖以总则为各编之纲领,必须彻底了解各编之详细内容,而后能豁然贯通,调和综合,于博中求约,繁中求简,以明其表里精粗,知其原委常变,方可领会其运用之妙”。因此,我在学习民法时,特别注重各论的学习。然而,限于当时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中国大陆文献数量,尤其是物权法领域更是处于准空白状态,也只好艰难地查找台湾地区的有关物法著作,如史尚宽、郑玉波、谢在全、王泽鉴等撰写的物权法著述,并且也只能是蜻蜓点水,加之理论基础薄弱,无法做到对阅读的成功驾驭。记得在1998年时,法律出版社出版了尹田教授的《法国物权法》、梁慧星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研究(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王利明教授的《物权法论》、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出版了陈华彬教授的《物权法原理》等。但如今,物权法学方面的教材和论著已经相当丰厚了。尤其是《物权法》颁布之后,更是漫山遍野开了花。现在要想学习物权法,不愁没有书看。
通览1997,从民法总论到物权法、债权法的学习,我对民法已经有了初步感觉,并渐入学习之佳境。也许是寒冬出生的缘故,我生性喜欢冬天。在1997年的那个冬季,学习物法和债法,实在是既有欣赏的自然环境,又有满意的人文环境。尤其是当雪花飘飘时,脚踏雪地去图书馆的路上,回忆物法和债法的一些概念和原理,也仿佛格外感觉到理论的天生魅力。过完春节,开学就是大二下学期了,又开设了几门专业课,如刑事诉讼法由刘广三教授(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讲,刘老师也毕业于北京大学,才思敏捷,功底扎实,新锐观点频出,深受学生欢迎,有“三哥”之昵称,足见其受喜爱程度,自不待言。这里还是重点介绍又一门民法各论课程,即亲属继承法,即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由范李英老师(现任烟台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主讲。范老师仍然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毕业,主攻民商法学,尤其擅长亲属法研究以及律师实务。因此,范老师的课堂既有亲属法理论,又有鲜活的案例,课堂教学效果也就显得生动活泼,加之婚姻家庭继承法与初学者的生活更为接近,从出生起就生活在婚姻家庭中,既享受着父母亲权给予的关爱,又与家庭成员发生着多种类型的亲属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外)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同时,在那个花季时代,可能或多或少地会有恋爱婚姻的想象,有的同学也已经恋爱了,因此难免也更加亲近这样一门民法各论课。
该门课程有两本教材,一是杨大文教授主编的《亲属法》,一是郭明瑞、房绍坤二位教授合著的《继承法》,均为“九五”规划民商法系列教材。上这门课之兴奋,不仅来自范老师的精彩讲授,同时也来自所用教材是法律学系自己的两位教授编著,且纳入了全国统编的“九五”规划教材系列,这对一个在地方性大学读书的我来说,无疑有一种仿佛搀杂着“小家子气”的自豪感。于是,非常认真地将《继承法》读了好几遍,“亲属法”之学习也在读了指定教材之后,也陆续参考了当时存在的一些婚姻家庭法学教材及论著,如杨大文、杨怀英的《婚姻法》、巫昌祯教授主编的《婚姻与继承法学》、李志敏教授主编的《比较家庭法》、李银河、马忆南主编的《婚姻法修改论争》、刘春茂主编的《中国民法•财产继承》等等,彼时的亲属法相比物权法和债权法来说,亲属法没有让人感到更加头疼。
当时的婚姻法尚未修改,正好处于修改过程中的争论时期,各种观点碰撞激烈,当时,华东政法学院(现为华东政法大学)张贤钰教授出版的《婚姻家庭继承法》、西南政法大学陈苇教授出版的《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研究》,则不仅对婚姻法修改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疏理,而且还提出了作者对新婚姻法的种种期望,应该是当时最新的亲属法研究成果。而中国政法大学夏吟兰教授出版的《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则从域外视角对婚姻家庭制度进行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曹诗全教授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其主编的《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直到2001年婚姻法修改之后,婚姻家庭法学方面的教材和论著一改过去的沉寂,大量著述和教材纷纷登场,有的还很有分量,如王洪博士出版的《婚姻家庭法》,即是一例。不仅如此,在亲属法的具体分支领域也陆续出版了一些著作,如蒋月教授在夫妻权利义务方面的研究、王丽萍教授在亲子关系方面的研究等;还有学者如杨遂全教授则出版了《新婚姻家庭法总论》等,大批年轻有为的亲属法人才也逐步展露于学界。
大学期间的亲属法学习为我今后的工作也打下了较好的基础。记得我刚进入高校从事法学教学工作时,担任的第一门课即是“婚姻法”,之所以这样安排,大概认为婚姻法课程相对好上,其实,不管什么课程,学好、讲好均不容易。婚姻家庭法是民法各论之一,包涵丰富的亲属法原理。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史尚宽先生,著述近千万字,“影响最大也最具学术价值者,当推‘民法全书’,包括民法总论、债法总论、债法各论、物权法论、亲属法论、继承法论,约420万字”(张谷、葛云松语),只要有时间啃一下史公尚宽先生的亲属法论、继承法论,即知婚姻家庭继承法学领域所蕴涵的深厚民法学理论。
在那一个学期的青年节前后,法律学系又举办了第二届“五四”科学论文竞赛,我又积极参加,并以《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制度初探》为题撰写了一篇物权法学领域的学生论文,最终获得本次大赛的一等奖第一名。该文的写作主要是基于对取得时效制度的兴趣,但取得时效是民法时效制度的重要内容,不可能借助一篇论文阐述清楚,于是,我就从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的角度入手,查阅了大量资料,尤其是台湾地区民法学者的观点,同时参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形成了个人关于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的点滴思考,注释和参考文献也较为规范。那篇参赛文章的底稿现在已经找不到了,但即便能够“再回首”,也注定是一篇不成样的文字。但这种参与的积极性和评审老师给予的认可,却无疑又增加了我的学习钻研积极性。
转眼间,进入了大学三年级。上学期又开设了一门民法各论课程,即知识产权法。由宋红松老师(现为法学院副教授,攻读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法学博士,全国百名知识产权重点培养人才之一)主讲。烟台大学法律学系的知识产权法学科同样拥有一批年轻有为的教师,如唐广良教授(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董炳和教授(现为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以及我们知识产权法课程的主讲人宋红松老师。时任法律学系党总支书记的丁乐超教授后来也担任知识产权方向的硕士生导师。宋老师为人和蔼,同时也是我们那一年级的“票据法”课程主讲人。无论是讲授知识产权法还是票据法,[注⑥]宋老师都非常卖力,就知识产权法课程而言,宋老师不仅将其掌握的扎实的知识产权法学基本原理讲授给我们,而且非常注重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透彻分析,无论在专利法、著作权法还是商标法分支领域,受众都可以结合生动活泼的案例领会知识产权法学理论以及法律规则。宋老师对其课堂十分投入,其一丝不苟的治学精神和严谨负责的授课态度,确实让人赞叹不已。
应该说,相比民法总论和其他各论,就当时初学者的感觉来说,知识产权法离我们更加遥远。首先,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以及可复制性等特征,即可让初学者对此不敢懈怠。相比物权和债权,知识产权的这些特性也似乎足以使其独树一帜,也难怪梁慧星教授与已故著名知识产权法学家郑成思教授曾经展开过一场理论争鸣。其次,知识产权领域的诸多实践与法学院学生也是呈现出远距离特点,尤其是专利申请、审查及专利权授予、侵权等问题,更具有鲜明的技术性,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高端技术层出不穷,对知识产权人才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也难怪现在有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构要求报考人员具有理工科背景。再次,知识产权不像物权法那样具有明显的民族性特征,与一国伦理观念,文化背景及政治制度密切相关,而是有着国际保护的要求。无论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还是世界贸易组织(WTO),都有对知识产权范围(概念)的界定和相应规则,有关版权和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也规定了诸多原则及保护规则,并且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还涉及到国内司法实践问题,因此,学习知识产权尤其要学好知识产权,还必须有“国际视野”,需要国际法知识作为支撑。
其实,从教材的阅读即可明显感觉到上述感触。当时指定的教材为郑成思教授的《知识产权法》,依然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九五”规划民商法系列教材。郑先生精通外文,教材自始至终以比较法思维向读者介绍知识产权法,不仅如此,郑先生所特有的个性化语言风格,也显著地体现于他的《知识产权法》中。在我们初学知识产权法的人看来,这本教材少了统编教材所具有的“通说”和“通体”,更像是一本专著。以作者郑先生的看法即是,许多研究知识产权法的人竟然将国外早就在几十年前就研究过的东西,当作新领域爱不释手,并且还搞错了。但也就是教材中频繁出现类似话语,让我除了这本《知识产权法》之外一时没敢看其他教科书,因为生怕别人“说错了”。
不过,由于实在难以适应郑成思先生的这本《知识产权法》,就只能借阅一些参考书,作为指定教材之外辅助学习资料――事实上这些书目倒成了主要学习工具书。如刘春田教授主编的《知识产权法教程》、刘春茂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知识产权法》、郑成思教授主编的《知识产权法教程》、张平教授主编的《知识产权法详论》、黄勤南教授主编的《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沈达明编著的《知识产权法》等,后来还阅读了吴汉东教授主编的《知识产权法教程》以及著作权法、商标法领域的一些作品,如韦之主编的《著作权法原理》等。当然,进入新世纪之后,知识产权法领域的教材不断更新,随着几部知识产权单行法的修改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一些新的知识产权法著作和教材也陆续出版发行,新类型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也逐步展开。后来,到了研究生学习的第一学期,我认真地研读了郑成思教授的《知识产权法》,并且作了详细的读书笔记。
显然,当初对知识产权法书籍和论文的阅读学习,较好地具备了初步的知识产权法基础,在后来研究生学习期期间,我撰写并发表了几篇知识产权法方面的文章;工作期间,又参加撰写了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知识产权管理》、参加编写了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知识产权法案例教程》;2007年下半年,还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的统一组织下,为上海多家单位连续提供了知识产权“公需培训”。这与宋老师的指导以及对知识产权法的自主学习是分不开的。
就民法学课程的学习来说,烟台大学法律学系从总论到各论的课程设置,门类多、学时多、师资优秀,使我有了接受系统民法学教育的好机会,也为后来对民法学的继续教育和学习打下了较好的基础。在“私法二元结构”下,除了民法之外,还有商法。从立法角度观察,民法和商法往往涉及到民商分立和民商合立(合一)的立法模式。但无论如何,民法和商法同属于私法的事实,则是得到基本认可的。从学科角度观察,民法学和商法学构成了私法学教育的两大分支。接下来我想就在本科期间接受的商法学教育,作出简单回顾。
什么是商法?可以说,在我刚涉入民法学学习时,压根就没听说过商法,也没有听说过商法学。简言之,最初的私法学教育,我是只知民法不知商法的。偶尔在一些学术论文中看到民商立法模式的提法,大多也没怎么去专门思索商法之涵义。个别教材中提到民法和商法的比较时,也仅仅认为那只不过是国外才有的立法,好像没觉得中国有商法。在我读大一大二那段时间,高校法学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似乎也无商法专业,商法学习或放置于民法专业内,或放置于经济法专业。后来的法学专业设置改革,对原有专业作出了较大调整,如将宪法、行政法合并为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将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专业合并为诉讼法学专业,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专业合并为国际法学专业,法律史专业亦如此。同时,也产生了“民商法学”专业。乍一听,民商法或者民商法学真是不伦不类,不知民商为何物,更不知民和商如何才能发生这样的联结。
事实上,在那个年代商法还没有普遍成为法学院系的必修课,大概只有到了1998年在教育部门的支持下,将商法作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商法才成为必修课程之一。当然,这与理论界的争论不无关系。早年发生过民法和经济法关系的大讨论,进而又出现了关于民法和商法以及商法和经济法关系的讨论。这些争论无疑会影响到教育当局的决策,而教育政策又影响到大学的课程设置。因此,我所在的烟台大学法律学系至少在我这一年级是没有专门的商法总论课程的,有“经济法”课程,可以从那里寻找一些商法学的气息,毕竟在经济法课上,也有与商法内容重合的公司法、破产法等内容。
经济法是在大二下学期开设的,即1998年上半年。时任经济法学课程的主讲人是金福海教授(后为烟台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现为法学院党总支书记)。按照惯例,我还是去图书馆查找了金老师的有关信息,也从同学那里作了大致了解。金老师也是北京大学研究生毕业,在经济法和商法领域发表过一些份量很重的学术论文,且发表一篇是一篇,不求多又快,只求稳又好,可见其治学之严谨。金老师给我们的第一印象是年龄不大,但从其第一堂课的介绍来看,几乎超出了我们的预料。原来,金老师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就从华东政法学院本科毕业,并考取了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师从著名经济法学家杨紫煊教授。课堂上,金老师十分和蔼,对待任何一个经济法问题,总是在思考成熟之后才愿意传授给学生,不时也举一些现实经济社会中的案例,培养学生对经济法的兴趣。
当时指定的教材是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杨紫煊教授主编的《经济法概论》,记得书很厚,涵盖的单行法律很多,可以说给初学者的第一印象是“包罗万象”,如公司法、税法、财政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在此列。这与此前所学习的任何一门课程都有显著差别。不禁产生疑问:经济法里面为何包涵这么多法律?并且各个法律之间至少在形式上,是相互独立的,不像物权法和债权法那样,各个制度都有一根联系纽带,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因此,学习经济法颇感费力。尤其是课程内容多,而课时是有限的,不可能对每一部法律详细掌握。而主讲人金老师注重理论的授课特点,又将大量时间花在了经济法总论中的基础理论问题上。不过,金老师并未觉得急躁,相反他相当有耐心地陪伴我们度过了一个学期,而作为听课学生也很少缺课,这种师生互相配合的教学秩序,还是使我潜移默化地吸收了大量经济法学知识。
然而,经济法学的学习并未让我产生与民法学习相同的兴致。归纳起来,我以为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首先,前两年的民法学教育中,除了知识产权法之外,已经基本上将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学习完成,对于常将作为私法的民法当作重点兴趣科目的我来说,已经初步养成了私法思维。而正在学习的经济法,毕竟不同于作为私法的商法,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方式并不是平等和意思自治,相反,纵向调控的调整方法几乎充斥了经济法的典型单行法。加之主讲教师本身就是受过系统经济法学教育的,也已经形成了经济法学思维。于是,我个人形成的平等与自治之横向调整方法所集中体现出来的思维兴趣,与经济法本身所具有的调控与干预之纵向调整方法所集中体现出来的思维现实,发生了一时难以调和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对经济法学课程之兴趣的平淡反应。
其次,基于上述思想认识,我对经济法学的学习之投入,显然没有对民法的投入大。一个很明显的表现即是,在那个只有亲属法和继承法之私法课程的学期,尽管开设了经济法等其他专业课程,但我对私法的学习热情依然没有消减,相反更加专注于民法的学习。因此,对经济法的学习投入未超过民法。至少在文献阅读上,仅限于经济法总论中的基础理论,大多也是一些反复争论的问题,如经济法的性质和地位、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等。在法学学习中,如果无法投入大量的精力,是难以取得满意的学习效果的,只能是停留在教材的阐述以及相关重要法律规则上。
再次,正如前文所述,经济法涵盖的分支部门法很多,短时间内只能将重点学习放置于总论,而对经济法的分支部门法“学力”不够,记得能够做到更深印象的也就是与竞争法有关的诸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其他如公司法、票据法、破产法、保险法等则并不熟悉,而这些分支部门法又恰恰同是商法体系中的内容。在当时以及后来较长一段时间,这些分支部门法似乎一直被商法和经济法共享,也没看到有谁说清楚究竟商法和经济法各自的调整对象与研究对象有何区别?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气候下,在以“经济与金钱有天然联系”的小气候下,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的法律院系乃至非法律院系,纷纷扬扬设置“经济法系”或“经济法专业”,而不少法学研究人员,也无视研究兴趣、研究条件和研究潜力,马不停蹄地加入到经济法专业研究队伍中来,许多纯粹以虚荣心加入进来的人,每看到自己专业名称中所含有的“经济”二字,不禁窃喜,性格张扬一些的,则喜形于色。今天,当面对公司法、证券法等研究领域逐渐纳入商法学的研究范围时,又显得极为不情愿。
其实,早在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的名义出版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中,已经很明确地指出,商法课程应包含总论、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等7个部分。这绝不是民法和商法对经济法研究领域的瓜分,而只能是民法和商法对自有研究领域的原状恢复。过去包罗万象的经济法,有诸多分支先后回归民法和商法,经济法所剩余的只能是本该适于经济法调整方式的自有领域。后来,在人民法院的法庭设置改革中,经济审判庭也取消了,与此同时,高等法律院系对商法学科也越来越重视,研究商法的人也越来越多,于是,不少过去搞经济法的人也不再研究经济法了,而突然改行从事商法学研究,并号称自己是商法学专家。然而,与此极不协调的是,高校里与经济法有关的机构设置(如院系)还存在,所以在民商法专业下面有从事商法研究的,在经济法专业下面也有从事商法研究的,甚至一些原来与商法、经济法专业距离较远的其他专业人员,也转行研究商法了。
应该说,从纯粹的法学研究兴趣、条件和潜力上来说,从事什么专业、选择什么方向,都是研究人员基于意思自治的选择结果。而且,如果真具备浓厚的研究兴趣、充分的研究条件和足够的研究潜力,完全有可能为本专业作出更大研究贡献。法学界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然而,如果纯粹是以一种“跟风”式心态,或随波逐流,或人云亦云,或见缝插针,或见风使舵,这样的浮躁心态是难以产出什么理论成果的。法学界这样的例子也并不少见。
如果将这个问题说开去,挂在什么专业下、长在什么环境中,不是决定研究成败的根本因素。只要有精力有能力,至于研究什么,当然是研究者的自主选择。法学界应该坚决打破地盘之争,拒绝“饭碗法学”(王利明语)。远的不说,就拿台湾地区的史公尚宽先生为例,先生能够精通多国语言,集中精力潜心于法学研究,不仅在民法领域有长达420万字的“民法全书”巨著,涉及民法总论、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等几乎所有民法领域,而且还在商法、刑法、宪法、行政法、劳动法等领域产出五六百万字的杰出研究成果,并且能够产生巨大影响力,成为公认“著名法学家”,至今中国“无出其右者”,这不仅需要资质,更需要精力。反观许多法学学者,整天奔波于“修路拉网”(即找路子、拉关系之意也),哪会有心思去认真地研究一下法学学问?
继续说开去。毕竟时代不同了,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学者积极参加社会活动,传播并转化自己的研究成果,我并不反对。[注⑦]但在这种精力容易分散的时代,作为一名法学研究者,能够在某个领域或某个方向,专心致志、精雕细刻,不去人云亦云地创作出一些真知灼见来,已经足以不丢学者身份了。要是有谁再野心勃勃,争取将所从事专业的各个分支甚至是法学的各个领域,一一写出宏篇巨著,成为经典圣论,以求永载史册,在日新月异、变迁迅速的现代社会,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无论将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分支部门法归于经济法,还是归于商法,研究人员能够在其中的一两个领域作出卓著成就,已经是很了不起的学者了,至于称其为经济法学者还是商法学者,已无关紧要。真正的学问,看的是贡献,而不是自我标榜或者他人粉饰出来的外在符号。但在有些学术环境下,我这一结论似乎正是相反运行,学问有无和大小,不是去看贡献,而是完全依赖于一些外在符号。这就很不正常了。
之所以拐了这么多弯儿,说了这么多题外话,也无非是表达一下我对商法和经济法地盘之争的粗浅看法。再回到与本文有关的主题上来,谈谈我的商法学教育。前文已经指出,我在本科期间没有专门的商法总论课,取而代之的,是商事单行法课程。但学习这些课程,已经到了高年级了。记得当时学习过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
这些课程大多是选修课,加之当时面临考研复习,有的我并没有选修,只是旁听。这里只选取其中的几门课稍作回忆。印象最深的当属票据法,主讲人是本文第二部分提到的宋红松老师。票据法是商事工具法,其技术性在商法之传统“六法”中最为强烈。不仅如此,票据法中还有大量的民商法学理论,有的还很抽象晦涩。因此,初学票据法,即感其艰难。但幸运的是,我在大一下学期就自学过票据法。说起来也很有意思。彼时,一个高中同学在另外一所高校经济法专业攻读法学本科,因其所在城市法律书店售书不全,便写信委托我帮他买一本谢怀蚪淌谧吹摹镀本莘ǜ怕邸罚盏秸夥庑趴吹健捌本莘ā弊盅凼保业比皇悄吧摹T诼虻秸獗臼橹笥始母е埃冶阈鼗骋豢藕闷嫘模劝研焕系恼獗尽镀本莘ǜ怕邸芬黄镣辍3醵疗本莘ǎ杂谖艺飧龌拐谘懊穹ㄗ苈鄣某跹д呃此担匀皇且磺喜煌āH槔锍渎似本莘ㄋ赜械氖跤镆约捌本莘ㄑЩ坝锓绞健5鲇谕⒌那笾矣纸獗酒本莘ㄖ鐾ǘ烈槐椋笾铝私饬松淌陆灰字衅本莸闹掷啵步哟サ搅艘恍┦跤锶缙本菪形抟蛐裕舱赡鞘蔽颐钦谘胺尚形闹掷啵抟蛐形陀幸蛐形词瞧渲幸桓隼嘈停乙步柚捌本菪形奈抟蛐裕徊搅旎崃朔尚形挠幸蚝臀抟蛭侍狻1耸保揖涂计诖问蔽颐悄芄挥衅本莘纬炭琛
后来才得知,在我可查的范围内,谢老先生的这本《票据法概论》是大陆民商法学者出版的第一本票据法专著,非常了不起。因为第一,这本书是法律出版社1990年出版的,而我国《票据法》是1995年才颁布,也就是说,在谢老出版该书时,中国还没有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作者能够填补票据法理论研究的这么一块空白地带,当然是值得称赞的。第二,谢老先生的《票据法概论》视野开阔,汲取了西方经典的票据法原理,并且创造性地提出了个人关于中国票据立法的独到见解。第三,《票据法概论》这一开创之作,为后来票据法立法及法学研究提供了强有力的观点与资料支持。直到今日,大陆及台湾地区的票据法著述,只要能够购买和查找到的,我几乎毫无遗漏地买回、借来并看完了,至少大陆商法和票据法学者在编著票据法教材或著作时,几乎无不参考谢老师先生的《票据法概论》的,这足见有相当的影响力。第四,从作者的人生阅历来说,在经历了多重转折之后重新回到法学研究岗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已是60高龄,而《票据法概论》出版时已愈古稀。能够在艰苦的岁月创作出商法票据法这样高端法学著作,自然令人崇敬。
有趣的是,因我帮同学买到《票据法概论》之后先“自私”地看完之后再邮寄的,又加之看完这本书便对票据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也对谢老先生肃然起敬,于是我在给同学的信中拒绝了其再给我汇款的说明,而是表示将这本书赠与这位同学,以算我们之间通信往来的一份纪念。算计一下,那个时候的这本书售价,可以顶得上我大概四天的生活费了。但真正的朋友感情,是不讲究算计的。当我同学收到这本书时,立即回信,不仅愉快地接受了我的赠送,而且还用较长的篇幅表达了其对《票据法概论》以及票据法原理的看法。应该说,这封信也助长了我学习票据法的期待。
这种期待成为现实时,已是大三上学期了。票据法课程是在学校新教学楼上的,宋老师同样是非常尽心尽力讲好票据法,对票据法总论中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对票据法分论中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基本规则,有条有理地讲解、分析,很有逻辑性,也有启发性。本科教育主要是打基础的,在短短的一个学期,能够掌握一些票据法的皮毛基础已经算很不错了。因为前文已经说过,票据法规则技术性很强,各个知识点往往是一环扣一环,在没有实务操作经验的情况下,单纯通过课堂听讲的话,一不留神就会容易出现思维差错。如果听课心不在焉,没有端正的学习态度,可能一学期下来感觉一无所获也是自然之常识。
不过,由于早就和这门课结下了缘分,兴致依然持续,并且学好票据法的好奇心也越来越大。因此,除了课堂听讲之外,我也同时去图书馆查找相关票据法的教材和论著,作更多的学习积累。当时能够检索到的除了前述谢老先生的《票据法概论》之外,主要有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王小能编著的《票据法教程》、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赵新华教授的《票据法》、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姜建初教授的《票据原理与票据法比较》、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刘家琛主编的《票据法原理与法律适用》、河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郭明瑞教授主编的《票据法学》以及王明锁教授的《票据法原理与实务》等,次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出版的刘心稳教授的《票据法》,再就是诸如梁宇贤、郑玉波、刘甲一、施文森教授等撰写的台湾竖版票据法书籍。
进入新世纪,尽管陆续出现了票据法方面的一些教材和专著,如除了上述较早出版票据法教材著述的几位教授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董安生教授和邢海宝教授分别主编和编著了《票据法》、吉林大学法学院的于莹教授撰写的《票据法》、厦门大学法学院的刘永光和陈恭健教授出版的《票据法》以及包括华东政法学院在内的高校出版的自编票据法教材,在票据法的专题研究方面,赵威教授在票据权利方面的研究也引起了学界关注,此外,吕来明教授撰写的《票据法基本制度评判》及其主编的票据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等,也都在逐步弥补着票据法研究的空白。票据法学的学术论文也时常有发表。然而,商法的传统“六法”已经大都修改,但《票据法》却只有半个条款的删除,尚未作出大的修改。票据法学研究在商法学研究中,也属于薄弱环节。诚如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先生所言,“从研究成果来看,大多集中于对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的研究,而对商法的其他问题包括票据法、保险法的研究则相对比较薄弱”。
其他几门单行商事法律课程,如史卫进老师主讲的《证券法》、宋春林老师主讲的《海商法》、刘剑骅老师主讲的《公司法》等,也都给我留下了较为深刻的印象。史老师的证券法课堂灵活性很强,主讲人有兼职律师的经历,往往在课堂上会结合金融证券业的实际,并将此与证券法律规则和理论融合起来,记得那时中国《证券法》刚刚颁布不久,对我们初学者来说,完全是一部陌生程度极高的商事法律。宋春林老师法律学系的国际法学教授,尤其擅长国际私法,我曾经旁听过宋老师的国际私法课,宋师在我所有的老师中算年龄大的(还有中国法制史的孔庆明教授也是高龄为我们授课,并且激情四射,思想活跃,非常令人尊敬――特此一提),但旁听过其国际私法,却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那一堂课,正好是在讲国际私法中的“反致”、“转致”等概念,记得宋老师抑扬顿挫地将这几个概念讲授得清清楚楚,全体同学(三班和四班同学,我当时在一班――特注)听得津津有味、目不转睛。宋老手不仅擅长国际私法,对海商法也颇有研究,并且还有自己的海商法著作。后来,我又去旁听了其主讲的选修课“海商法”,同样是娓娓道来,引人入胜。尽管烟台大学就在黄海岸边,热天季节,我们也几乎每天到海里游泳,对大海并不陌生,但对海商海事活动却一无所知。离我们这么遥远的一门课程,宋老师能够驾轻就熟地讲解海商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则,不得不叫人心服口服。“公司法”的主讲人刘老师也是我的国际私法主讲教师,是位女教师,她的讲授风格既不属于慷慨激昂的演讲型,也不属于细嚼慢咽的说理型,而是属于家常聊天式的漫谈型。无论是国际私法课,还是公司法课,都有这样的感觉。
《公司法》是1993年颁布的,我们学习“公司法”时这部法律已经实施五六年了。彼时,主要还是阅读学习如江平教授主编的《新编公司法教程》、石少侠教授的《公司法》、孔祥俊博士的《公司法要论》、叶林教授的《中国公司法》以及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徐燕的《公司法原理》以及朱慈蕴教授有关公司人格否认法理、梅慎实博士有关公司权力构造方面的专著等;“证券法”方面可以参考的教材就更为稀少,如赵万一教授主编的《证券法学》、顾功耘教授等主编的《中国证券法学》、顾肖荣教授主编的《证券法教程》、吴弘教授主编的《证券法论》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杨志华撰写的《证券法律制度研究》等。阅览图书的途径无非是图书馆和书店,有的书也可能没有看到,有的则可能本来就没有采购,如周友苏教授的《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证券法通论》等,这些只能在一些论文和教材、著作的注释及参考文献中才能看到。而“保险法”在彼时就更少了,能够看到的,也只有如徐卫东教授等编著的《保险法》等教材。因此,没有太多的系统性教材和著作可供选择时,只能阅览学术论文来吸收相应的知识。当然,每部新法出来之后,总是有一些由学者或者立法官员编写的“释义”出版发行,这对学习新法的帮助自不可忽略。
不过,从总体上说,那时的商法学研究,似乎很少见到商法总论的研究成果,大都集中于商法各论方面,尤其是公司法和证券法。记得我到了攻读研究生时,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研究仍然处于各商事单行法领域的绝对炽热状态。大量的关于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学术论文、教材和专著,也纷纷出版,书市上到处可见有关公司和证券的研究成果,目不暇接。以公司法为例,过去只有看到江平教授主编的《新编公司法教程》以及石少侠教授的《公司法》等少数几本,但现在图书市场上则可以看到诸如施天涛、赵旭东、刘俊海、甘培忠、张民安、雷兴虎、冯果、汤欣、蒋大兴等不少商法学者的公司法专著,也看到更多的公司法学术论文大量地发表于学术期刊。同样,今天的公司法学习,也不愁没书看。
台湾地区著名商法学者梁宇贤教授有言,“商事法之本质,原则上为任意法,是故各国之立法,仍以尊重个人自由为基本原则”。据此,梁先生认为尊重个人自由是商事立法的精神。日本商法学者松波仁一郎也认为:“将商法称为私法而所得之实益,其最大者,在于凡过其规定之为强行的耶、抑任意的耶,有可疑时,则宁以解为任意的为可”。作为私法的商法,与作为私法的民法,尽管在诸如特性、调整范围及方法等诸多环节存在极大差异,但有一点是两者共通的,即尊重民商事主体的自由,强调意思自治。这也正是前述两位商法者表意之真谛。据此,我尽管一直认为民商分立而不是合立应是中国私法立法模式的选择,但这丝毫不会意味着我将民法和商法截然对立起来。因为两者对自由精神和平等理念的追求,也正是我对自由和平等的渴望。也正是有了这样的“共同语言”,我才得以与民商法学专业结缘,并且在毕业前夕决定考研时,毫不犹豫地选择了民商法学。
烟台大学法律学系的学风是非常浓厚的,时任系主任汪建成教授(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特别强调学风建设,他自己也以身作则,带头学习,经常看到汪老师戴着随身听,散步于美丽的烟大校园,学习英语,并且经常召集学生开会,发表学业促进演讲,加之老师们也一心埋头于学问,治学勤奋、严谨,注重学术研究,教风和学风齐头并进,这使图书馆的上座率极高,每天都要提早个半小时排队入馆,长长的队伍一直拉到人工湖岸边,那绝对是烟大每天都有的一道特别风景线,一天三次,早上,下午和晚上。除了上课,我几乎是每次排队都不会漏掉,生怕占不到位置而垂头丧气,影响高涨的学习情绪。从母校毕业后已有七八年的时间了,但图书馆排队的记忆应该是最为深刻的,也是我经常回想起来的大学生活片断。显然,这样一种难得的求学环境,助长了我对知识重要性的认识,也激发了我的学习兴趣,更为我选择重点学习的专业领域提供了比较和思考的适宜空间。
不仅如此,那时候的法律学系经常会有全国知名学者前来发表学术演讲,记得我在大一上学期也就是刚入学的秋季,全国法律院系系主任会议在我校召开,当时就聆听到了吴志攀教授、周振想教授等北京方面专家的讲座。次年,又有陈瑞华教授等专家应邀来法律学系作学术报告,印象很深刻的是,陈教授彼时还很年轻,大概不到三十岁,但已经博士毕业正在做博士后研究,就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作了非常激情澎湃的精彩演讲。身处一所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援建的综合性大学,学术报告自然是很频繁的,不仅是法学专业的,也有非法学专业的文、理、工等多种学科的学术报告。听学术报告是我的爱好,至今也没有改变,大概也就是在那时形成的这种学习习惯。显然,学术报告有利于使具有学习自觉性的学生产生对学术的尊重,从而激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积极性。
1998年,我决定报考华东政法学院。[注⑧]当时是大二上学期,然而,立下考研的计划并为之而奋斗是早在大一下学期时候的事情。当时法律学系领导和老师十分重视法律系学生的考研深造意识的培养,因而大环境非常好的。初期目标就是考取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于是每天起早贪黑认真研习民法,一有空就泡在图书馆查阅各种民法学、商法学的教材、专著和学术论文。几年下来,读书笔记作了两方便面箱子,至今还在陋室保留。我脑筋一般,一个小问题别人一会儿就理解了,我可能要花费一天甚至更长的时间才知道个皮毛。记得一次物权法课上,老师在讲述物权法基本原则时,我发现与教材的观点不太一样,于是下课就到图书馆查阅了我能够查到的关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论著,才得知不同的教材、专著和论文中对此问题的看法都会有不同,原来才首次明白:法学中的好多理论还是有不同观点的,不是整齐划一的(这个现象其实最迟在中学时期应该知道,但我却到了大学才感觉豁然开朗――迟了),那次对物权法基本原则尤其是物权法定原则的关注的确使我受益匪浅,后来也形成了自己的一些点滴看法,形成了我的本科阶段的一篇随感性文章《物权法定与契约自由》(未发稿),于是以后听课后对每一个问题我都仔细查找学界的不同声音和观点,久而久之受益果然不小。加之前问所述的民法各论及商法课程的学习,使我对该专业越来越有兴趣。
我对考研报考专业的选择完全出于兴趣。也很巧,民商法学在那时是也一直是法学专业中的“热门专业”之一,甚至可以说是最热门的专业。这是客观事实。但我对该专业的选择绝不是以所谓“冷热”来定夺。再“热”的专业,如果我没有兴趣,我照样不会附和;再“冷”的专业,如果我有兴趣,肯定也会坚持报考。更何况专业本无所谓“冷”和“热”。专业面前,人人平等。在兴趣的基础上,我也自认为已经初步具备专业基础了,也有继续学习研究的潜力。前文所述两次学术活动分别形成了我在民法总论和物权法方面的学生作品,后来大三的学年论文《现代民商事代理理论的几个问题》、本科毕业的毕业论文《第三人侵害债权若干问题研究》均获得了“优”的成绩,研究生期间我分别把这两篇论文分解为7篇论文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这样在本科期间我基本上在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这三个民法主干领域形成了自己的学生代表作,尽管不成熟,但感觉这是自己长期辛勤耕耘的结果。想想当时真是不可思议,整天呆在图书馆看书的书呆子的我,所有的班级活动都不参加,连最后的毕业集体合影照都没拍摄!――在好多人看来我的确是一个“怪人”或者“怪物”,但我仍然感觉那种生活是值得的。
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四点一线”,是我大学生活的写照。宿舍里,只要室友聚在一起,有说有笑,自是其乐无穷;深夜卧谈,五颜六色,也大抵是男生宿舍共有的晚间文化。食堂,提供饭菜之地,那时候已不再用饭票,有饭卡代替,穷富学生购买力差别明显,有粗细之分,我属于前者,好在那时那地的物价尚能接受,一日三餐,不过五元,倒也让我感到丰盛。此种满足,究其缘由,完全是对比的结果。中学六年,外地求学,接受住读制,初中每周回家一次,高中每月回家一次,每次返校园带组相应期限的干粮,以咸菜为辅助也往往几天就吃光,只剩啃干粮度过余期,油水根本少见,营养自然不良。但到了大学,每天有热馒头、玉米粥、大锅炒菜,生活水平大有增长,自不待言。体重猛增,为汲取文化知识提供了充沛的精力。教室,被动接受知识之地;图书馆,则是主动接受法学知识之地。如此一来,宿舍和食堂求物质营养,教室和图书馆则求精神营养,两者相得益彰,勾勒出了美好大学生活。而这又给我带来了舒畅的心情和高昂的斗志,对迎接考研自是帮助甚大。
  说起与华政的情缘,我更是思绪迭起,三言两语无法表达这种情感。大二上学期我决定报考华东政法学院,至于为什么选择她,我真的说不清楚,或许真是一种缘分吧。但别人问到我为什么考华政时,我总是条理清楚的作出十分朴素的回答:一是因为我想换个专业院校再体验一下专业院校的氛围;二是因为我向往上海,感觉我到了上海或许就等于“出国”了一样遥远;三是因为民商法这种应用性极强的学科或许在经济较法大城市会更有研究活力。
然而,当时对华政的考研及学术信息是一点都不知道的。这种感觉其实很难受――就像追女孩子,你越暗爱她,就越想了解她。没办法,在没有网络的情况下,我就在图书馆利用传统媒介查阅有关华政的一切信息。我记得当时找到了图书馆旧刊阅览室,先从八十年代华政的《法学》开始,一期一期查阅,凡是华政人撰写的论文(不管哪个专业)我都做一下统计。我专门有个笔记本,见到一个华政人就把他们的名字写下来,见到他们的一篇文章我就作个记录。《法学》月刊上学术论文编排规范惯例是只在文尾注名作者单位,没有文前脚注的作者简介,所以我很难判断该人的身份是老师还是研究生,但那时也不知道研究生可以发文章,所以就一直认为凡是上面发文章的人都是老师。久而久之,我就可以判断出哪个老师搞什么专业,最终统计结果表明,与民商法专业有关的老师有如傅鼎生、张驰、郑幸福、李锡鹤、吕淑琴、许莉、冯菊萍、沈幼伦、王跃龙、黄武双等,还有在统编教材《民法学》中看到主编彭万林老师、参编人员戴永盛老师也是华政的,记得当时在《法学》上常常可以看到文章的是张驰和李锡鹤两位老师。也巧,后来复试时我所在的小组之主试老师正好是二位。前者成了我的导师,后者则在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时又一次相遇。
李锡鹤教授的文章时从1995年开始在《法学》上出现的,且首篇是《人为什么生而平等?》,后来他每发一篇文章我必看,感觉他民法哲学思考的很透彻和深入,但不能知道他是不是导师;沈幼伦和王跃龙两位老师的文章在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初期经常看到且多是两人合著,后来就很少了;到了1999年在一家书店买书,看到了高富平老师撰写的合同法分则合著,发现也是在华政任教,后来逐渐读到其后续学术成果。集合这些信息,我初步推断民商法学专业的导师可能是彭万林、傅鼎生、张驰、吕淑琴等,李锡鹤和高富平可能也是,之所以说“可能也是”,是因为后者那时才刚博士毕业入华政任教,而前者发表文章从来不署职称,且从1995年才出现,原以为是青年教师,没想到在后来认识后却已近花甲之人!
但我还是不敢肯定,于是就试着给华政研究生处的叶萌老师写了一封信,但是等了近一个月不见回音。我有点心灰意冷,于是性情中的我突然改变了决定――报考北京大学,遂购买了北大出版社出版的郑立、王作堂二位教授主编的《民法学》,钱明星教授撰写的《物权法原理》以及北大法律学系的有关民商法论文,包括《中外法学》期刊,我也更加投入的关注。然而就在这个时候,我惊喜收到了华政研究生处叶老师的回信,对我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回答,我高兴极了!因为我也深知叶老师肯定很忙且每天收到不少去信,不可能每信必复,可能我的真情打动了叶老师,抽空给我回复了,这下使我的考研报考志愿决定马上改变,一定要考华政。或许本来的缘分是无法轻易灭失的,但这个回信举动深深地打动了我。遗憾的是,后来我只是回复了叶老师一封信,再也没有专门感谢过他。
现在想来,硕士生入学考试在考前联系导师,没有多大必要性。尤其是像华东政法学院这类法学专业院校,导师多、招生数量大,只要报考考生带着充分的准备参与公平竞争即可,没有必要考前忙于知道或者联系指导教师。对此,我后来也写过一篇题为《我看考前找导师》的网络文章,表达了自己的独立看法。
此后,我又联系到了当时在华政读研的烟台大学毕业师兄王恩海,他非常热情,帮我把华政1996年到1999年的考研民商法题目邮寄给了我,打开信,我一看还是他亲自手抄的,――案例都是手抄!更让我感动不已!看了题目,我摸索到了一些规律,其中1998年和1999年的题目大都来自“九五规划”民商法系列的那些教材,以梁慧星书为主,比如“权利滥用和侵权行为之比较”、“论民法基本原理”等。
因为前问已述,本科期间民商法开课全部是分门别类开设,且使用教材全部是“九五”规划系列教材,我早已分别看过若干遍,自然知道一些题目的回答。例如,1999年论述题“论民法基本原理”,这个题目怎么答?如果按照一般思路的话,肯定是把民法的各个基本原理包括总论中的原理、物权法原理、债权法原理、知识产权法原理、亲属继承法原理等都罗列出来,这样回答当然可以,但命题者的意图是否如此?其实,梁慧星先生所著《民法总论》中专门有一个标题就是论述民法基本原理的,梁先生的结论是:民法基本原理就是私法自治(意思自治),并用大段篇幅展开了详尽的论述。当时我在侥幸联想:假如我1999年参加考试的话,回答这个题目肯定没多大问题的了。
我又留意到1998年考的论述题是关于物权法制定的问题,所以当时我在准备时琢磨:2000年是不是要考民法典制定呢?于是作了大量准备。果然不出所料,我那年的考研的民法卷论述题就是:论述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基本思路。发下试卷来我就把这个题目在第一时间快速答完,且自我感觉良好。后来的考试成绩也确实证明,我的分数是不错的。
其实,抛开迎考技巧和策略,单从纯粹应试角度观察,正如没必要找导师一样,对于历年考研题目的辛苦搜索,也没多大必要。因为研究生入学考试毕竟以本科阶段学习内容为要求,主要还是考查一些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只要在平时认真听课、看书和思考,在考试之前稍微强化复习即可。有准备的人,除非很倒霉,否则前进道上没有拦路虎。就我个人而言,由于我在前三年的时间,已经将专业课准备得自我感觉非常充分了,因此不论怎么出题、出什么题,我可能都能做到现场应付。此处所言之“准备”,倒不是专门指狭义上的“应试准备”,而是一种对专业基础知识与理论的积累过程,这一过程的推进,本身就是大学生在读书期间应该自觉完成的主要学习任务,而不是所谓应付考研等功利性任务所额外增加的客观负担。
顺便指出,我的大学学习生活是完全不看重期末考试成绩的。如今大学考试,与中学考试在本质上并无多大差异,目的上都是在追求高分,形式上都是试卷笔试,内容上都是死记硬背知识,效果上都是在排名比高低。但我由于早高中时受够了这种纯应试考试,也连续直接吃过三年亏,因此,大学期间我坚决我会为了获取高分而忽略自主学习的效益。简单作一对比,如果为了追求奖学金、精神利益等短暂而又缥缈的学习目标,操作起来并不难,只要讲主讲教师的笔记或者指定教材背诵的滚瓜烂熟,即完全有可能得到高分,甚至可以获得满分。――我曾经在一次物权法考试之前实验过,结果果然考了90多分;反之,如果不局限于主讲教师的笔记或者指定教材,而自主博览阅习,吸收各家之长,增加个人之识,尽管期末考试可能没有高分成绩,但对提高个人综合素质却大有裨益。所以,我从来不会整天抱紧老师的课堂讲授笔记而死缠烂磨,充其量只是在考前为了应付过关而大致浏览。可以说,我在大学期间的学习成绩记录上几乎见不到高分,排名也几乎是班内倒数。因为在我内心深处,始终认为综合素质的培养并非是唱歌、跳舞、绘画、辩论和参加学生会以及班级活动等。这些可能是增加锻炼的一些形式,但却不能等同于素质教育,没有正确的心态面对这些,更不可能有效提高什么综合素质。就正在成长中的学生来说,有效阅读完全可以提高综合素质,无需整天琢磨着什么学生会、演唱会、辩论会、歌舞会、大会小会、这会那会。个性特征明显的我,对这些活动完全排斥、坚决反对、无条件拒绝。
反过来说,任何知识的学习行为,均需要一定的科学方法作为技术支持。如果在平时学习过程中,只知反复记忆或者说硬背主讲教师的课堂笔记,或者单纯地指望手头仅有的指定教材,对于应付稍微有些灵活性的考研试题,是远远不够的,弄不好反而会吃亏。因此,在这样一种学习思想指导下,我很注意平时的大量阅读,这是知识总量的积累过程。从我所报考的华东政法学院来看,民法卷出的题目都很灵活,专门靠背教材肯定不能做到应付自如。由于我平时比较注重系统看书,同时也注重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经常地思考,所以当年华政民法卷的几个题目我能够联想性和想象性对付。
例如,有一道简答题是: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为什么?。现在看来是一道很基本的问题,因为当下的民法学教科书已经对这些问题不在回避,甚至《物权法》也明确规定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然而,在八年前,民法教科书上很少涉及这些问题的讨论,在谈到善意取得时,也仅仅按照传统民法理论,一概将其构成要件之一列为“动产”,并且在简单的阐述中还要明确指出“不动产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如果对民法的学习止于这些教科书式的呆板接受,那么民法思维可能就不会再向前一步,民法学的发展也注定会受到制约。但我在初学善意取得制度时,却查找了有关该制度的不少文献,不仅发现了有关于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的讨论,还发现了对债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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