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冻结帐户裁定书银行的帐户申请异议有不有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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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要求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帐户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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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 合肥
申请人要求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帐户可以
2条律师回答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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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要提供更加详细的情况,以便进行综合分析
看具体判决了
你好,需要与承办法官联系。
可以评估拍卖。
你好,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可以中止、中断。法院收到您的申请后六个月内进行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
你好,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可以中止、中断。法院收到您的申请后六个月内进行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你好,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
你好,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继续申请执行
可以,不需要支付费用。
您好,可能会强制执行拍卖,我现在刚好有时间,您可以来电,我们具体聊聊细节问题,能更有利于您的维权,简单咨询是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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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账户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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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账户的执行——异议申请人高明农商行提出执行异议一案 要点提示:作为保证金账户的银行账户金额浮动频繁、主债权的种类及履行期限、保证金与主债权不具备明确的对应关系,保证金账户并不符合质押物的“特定化”要求,账户的资金并不构成质押担保,不属于质押物,故法院可对其采取扣划的执行措施。案件索引:执行案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均执字第330号。执行异议案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执外异字第36号。一、案情异议申请人: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明农商行)。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安支行(以下简称顺德农商行均安支行)。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西维尔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西维尔公司)、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展鸿担保公司)、冯日宏、陈素华、欧阳德棉、欧阳秀葵。2014年7月23日,顺德法院根据(2014)佛顺法均执字第33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向高明农商行发出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扣划了被执行人展鸿担保公司开设于高明农商行处账号为38137的银行账户内的金额4164610元。随后,高明农商行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申请人高明农商行异议称,被执行人展鸿担保公司与异议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6日签订了《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展鸿担保公司为异议申请人的借款客户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展鸿担保公司必须对应每笔担保金额在异议申请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若异议申请人的借款客户在贷款到期未能偿还贷款,异议申请人有权从该保证金账户中扣划展鸿担保公司对应贷款存入的保证金,用以抵偿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息。另外,双方约定异议申请人对展鸿担保公司存入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展鸿担保公司将其货币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异议申请人占有、监管。故展鸿担保公司在保证金账户中存入的资金,应视作已交付给异议申请人作质押担保,不能作为被执行标的,故请求法院中止对该保证金账户的执行,并返还被扣划的款项。经审查,异议申请人高明农商行与展鸿担保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签订的《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展鸿担保公司作为高明农商行的日常业务合作机构,为高明农商行的借款客户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其中协议第六条约定,展鸿担保公司已存入保证金的,在担保的每笔贷款本息偿还后,高明农商行以书面形式通知展鸿担保公司解除该贷款的保证担保责任,展鸿担保公司可减少相应的保证金存款,或将相应的保证金存款作为展鸿担保公司新担保贷款的保证。第十二条约定,展鸿担保公司办理与高明农商行合作开展担保业务时,必须对应每笔担保金额在高明农商行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与担保金额的比例视项目的风险情况由高明农商行与展鸿担保公司协商确定,但比例不得低于15%。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具体的保证金账户。二、裁判顺德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本案中,异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展鸿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业务合作协议》虽然有质押合意,但账户的资金却并非完全由债权人掌控。由协议第六条可以看出,保证金账户资金在担保的贷款本息偿还后可由保证人即展鸿担保公司决定资金是否抽出。而且双方签订的《担保业务合作协议》未明确约定具体的保证金账户、保证金所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及履行期限等,异议申请人亦未能提供涉案账户的资金所对应的担保债权,这并不符合质押物的“特定化”要求。综合分析,涉案账户的资金并不符合质押担保的构成要件,不属于质押物,异议申请人关于其对涉案账户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异议申请人在期限内未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三、分析要解决本案存在的意见分歧,关键在于明确以下两点:(一)法院能否对保证金账户的资金进行扣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即法律明确规定仅能冻结、不能扣划的保证金类型仅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及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那么,对于其他类型的保证金是否均能进行扣划呢?笔者认为,对于作为“质押物”而已经“特定化”的金钱(保证金账户),在主债权债务关系未结束之前,人民法院同样只能作冻结而不能扣划。只有在主债权得以清偿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方能对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或清偿主债务后的剩余款项进行强制扣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金钱”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同样可以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一旦“保证金账户资金”作为“质押物”而存在之时,为保障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就仅能作出冻结而不应当直接扣划。(二)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是否构成质押担保的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可以总结出保证金作为质押物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出质人和质权人有将该账户用于质押的合意,出质人不论是债务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同意在发生债务不能如期清偿时,可以以特定账户的资金优先偿还给质权人的债权;二是该账户的资金应由质权人进行掌控、支配,非由出质人进行掌控;三是贷款保证金的账户需要“特定化”。而何为“特定化”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即保证金账户要构成“特定化”,必须对该账户资金所担保的具体主债权种类、数额、担保的范围、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等予以明确,即保证金资金应当与所担保的债权一一对应,关系明确(例如按揭贷款保证金)。只有这样的保证金账户,才能视为是“质押物”,法院才不得扣划,也只有这样的保证金账户,法院才能够明确具体的主债权债务关系,继而判断何时主债权债务关系消失、何时可对冻结的保证金账户作扣划处理以及应当进行扣划的金额。试想,对于主债权不能确定的保证金账户,法院在作出冻结后,如何进行后续处理?根本无法作任何处理。那么法院作出的“冻结”将毫无意义,这显然是与上述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相违背的。故对于非以“质押物”而存在保证金账户,笔者认为,法院可直接强制扣划。本案中,首先,异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展鸿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业务合作协议》虽然有质押合意,但账户的资金却并非完全由债权人掌控。由协议第六条可以看出,保证金账户资金在担保的贷款本息偿还后可由保证人即展鸿担保公司决定资金是否抽出。即被执行人可以将该保证金账户当作储蓄账户,将超出优先受偿债务数额的其他资金也能源源不断地充实到该账户中。如果法院以保证金账户不得扣划为由而不予以执行的话,极有可能间接帮助其逃避了其他案件的执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双方签订的《担保业务合作协议》未明确约定具体的保证金账户、保证金所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及履行期限等,异议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该保证金账户的资金所对应的担保债权,即保证金账户对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债权约定亦不明确。在账户金额浮动频繁、主债权的种类及履行期限、保证金与主债权不具备明确的对应关系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涉案的保证金账户并不符合质押物的“特定化”要求。综合分析,涉案账户的资金并不构成质押担保,不属于质押物,故法院对其采取扣划的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故异议申请人关于其对涉案账户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应当返还已扣划款项的异议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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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情况是这样,我和一个合作伙伴有点纠纷,开始他欠我的钱,我没有证据,后来我通过再次合作的方法骗弄了回来!他也没有任何证据,这个可以肯定,可惜他老婆是律师,想办法骗我的证据,我猜测我们一次电话被录音,我没有说的什么,只是当时很生气,说了些你...
就没管,当时也没在意,以为那次密码输入错误多了?还有一个 他有权利会去冻结我孩子的账户嘛? 这件事情过去几年了,这样情况下 他还会冻结我其余的银行卡里面的钱嘛,我今天刚想到,我的银行卡大概1年之前取款,他说我被冻结,真的会在官司结束后把冻结掉的钱给划走?要不冻结的不够12万 他还会有什么别的执行方法嘛,可是今天去银行差说冻结的时间是今年的8月份,我和他的纠纷是12万,我去银行查,工作人员说会冻结我12万?还有一点,要是我不出庭谢谢大家,难道他已经冻结我好几个6个月了,为什么现在他才起诉呢,还有一点,现在只冻结了卡里的3万,我补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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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可以到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先看看你和他之间诉讼的可能结果:1、而且还要赔偿因为查封给你造成的损失?3、如果是这样,拍卖你的房子或车辆或厂房、设备等。4、所以。2、查封你多少财产:你到现在也没有证据,你目前应当关注的:不是有多少银行存款被冻结的问题,而是如何打证据争取打赢官司、不让对方胜诉的问题。二、关于你银行存款被冻结的问题有些事,这才是重要的,因为对方申请法院查封你的银行存款的目的是保证法院判决他胜诉后能很快执行,不管怎么查封,对你相当不利:在对方告你的诉讼中,你必输无疑,这样的话,如果最终他败诉一、不管冻结银行账号的事,一会儿俺回来继续回答;如果觉得没必要再看,请采纳其他朋友的回答、他欠你的钱、你弄回他的钱:他老婆却可能已经拿到了足够的证据,如果有兴趣,你的银行存款就不仅是被查封的问题,到时还要被划扣给他;而且你银行里的存款不足以偿还他的债务的,法院还可能会执行你的其他财产,查封你的财产还得还给你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在第二条明确规定,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的可以续冻,不能被2004年最高院《规定》取代,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2004年颁布的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满6个月后。如果是公司间的纠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即便其超过了诉讼时效,但超过时效丧失的是胜诉权,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消原裁定。具体的保全期限为,不会冻结的,现行有效的规定是1993年四部门《通知》及2004年最高院《规定》,两者都规定冻结最长六个月,前者规定续冻不超过六个月对方起诉你,你尚未收到法院的传票,或者去银行询问哪个法院冻结的,再主动打电话询问案子的进度。 补充:法院诉前财产保全的冻结以双方争议的金额为限,现在已经冻结了你3万;裁定不当的: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也肯定了冻结期六个月的规定,不是诉权,对方仍可以起诉。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法院一般都是6个月的。法律对续冻的次数没有限制。实践中。如果冻结银行账户仍不够争议额的12万,财产保全还有查封,但超过了15日仍没有起诉,或对方撤销了财产保全,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
所以在实践中这两种做法都不能算错。如果你们是个人民事纠纷则适用2004年的《规定》。现在你可以等法院联系你、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押的方式。你说1年前曾被冻结。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 计算。但是,也就是说续冻可以是每次6个月也可以是每次3个月,如果你们是公司间纠纷,则两种都可以适用,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按照规定是应该通知当事人的,还会对你名下其他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直至12万。你孩子的账户与你们的纠纷无关。《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因此,在适用上便出现了矛盾。
从这些规定来看:1993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后者规定续冻不超过三个月。
1993年四部门《通知》并非司法解释,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如果没结案,只是将续冻期规定为不超过三个月、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再次续冻要看案件进展情况。 如果你们是个人民事纠纷,但又没有提到法院联系过你。所以我认为很可能对方1年前申请过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 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法院持相关文件会再“续冻”.
法院冻结银行账户最长是6个月。银行冻结系统是半年后自动解冻,则也会冻结你公司名下的所有账户,对方应该是做的诉前财产保全,若没有相关文件银行不会再冻结,银行系统会自动解冻。3.
如果未满6个月结案,法院会持“解冻通知书”去银行解冻,会冻结你名下的基本账户、最高人民检察院。1。2
一、他还会冻结你其余的银行卡里面的钱,直到12万为止;二、他没权利冻结你孩子的账户,因为你是你,你孩子是你孩子,除非你孩子也参加了合同的签订;三、法院有责任书面通知你,或者通过媒体告知,不然法院是违法的;四、你应该出庭,把事情说明白;五、你是否出庭不影响把钱划走,除非在庭审中你赢了;六、不够12万 ,还可以扣押你的不动产,房产、车辆等。建议你也可以找一个律师,不然像你这种情况,很难胜诉。另外,我记得有一个司法回避制度,就是对于司法当事人有影响司法公正情形的应该回避。对此,你可以咨询一下律师。再就是,找律师要考虑找远一些的,你懂得的!
立即委托律师 搜集有利于您的证据 积极提起反诉
关于冻结,现在的情况是你的卡里只被冻结了3万,还差9万,如果知道你其他银行的卡号,还会继续冻结的。实际操作中都是这样的。诉讼阶段,是没有权力冻结你孩子的帐户的。但是如果到了执行阶段,那有可能想法设法将你孩子帐户的钱找出源头。 实际执行中也发生过虚假转移财产的事的。还有,不要指望自动解除。既然人家起诉,冻结了,官司没结束之前,是可以继续冻结的。六个月期满后,再继续冻结3个月。如果冻结的不够,那到房管局查到你的房子可以冻结,查到你的汽车可以冻结。如果你有汽车的话,说不定已经被查封了(指禁止转让)你打算不理会,那就错了。如果你不理会,官司结束后,钱就被直接划走了。申请执行的时候,执行局凭借扣划通知书,银行就会将你的钱划走了。如果钱不够,那会扣押汽车,拍卖;或者拍卖房产。当然一般到不了拍卖房产那一步。
当然有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所以说,保全到期前,对方申请续查封的,是可以继续冻结你的账户的。建议你委托律师应诉,如果你不应诉,你等于放弃了抗辩的权利,那对你是相当不利的。他有权申请法院查封你12万的存款,不限于一个账户,但没有权利冻结你孩子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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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账户法院可以冻结吗
09-09-15 &匿名提问
单位可以在银行开立基本帐户、一般帐户、专用帐户,基本帐户可以取现、转帐、办理结算等等,一般帐户主要是作为基本帐户的辅助帐户用,专用帐户只为某个特定的用途开立,比如你这里提到的工资帐户,应该就是专用帐户,凡各种工资性支出应按规定纳入工资账户中核算。法院可以查封单位在银行开立的任何帐户,是否扣划,那就看具体情况,原则上是结算帐户有钱就不扣划工资帐户,哦,还有,企业在银行的保证金帐户可以查封但不得扣划(具有担保性质)。还有,企业破产清算的,职工工资优先支付。 不排除企业为了逃债故意将结算帐户的钱转入工资帐户。所以说,法院冻结工资帐户也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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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物的情况。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受理。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第五十八条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执行。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金钱给付义务案件,裁定执行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执行。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案件,裁定执行的,由行政机关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派员到场监督。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执行费用扣除。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划拨存款、汇款及拍卖所得应当划入财政专用账户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账户,不得划入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的基本账户或者其他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查询企业的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泄露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的;(五)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六)违反本法规定,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退还扣押物品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的存款、汇款及拍卖所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人民法院给予罚款、拘留的处罚,或者由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罚款,并给予处分。(一)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二)对应当立即冻结的存款、汇款不冻结,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三)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划拨存款、汇款的。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一)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二)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未将款项划入财政专用账户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财政专用账户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者扩大执行范围,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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