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货物赠送会计处理的货物无法准确划分哪些用于应税货物,哪些用

企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 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为什么不能抵扣啊? - 知乎24被浏览<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分享邀请回答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21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下列( ),其进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A在建工程B集体福利c免税项_百度知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下列( ),其进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A在建工程B集体福利c免税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下列(
),其进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A在建工程B集体福利c免税项目D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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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但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六种基本情况: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上述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另外,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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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抵扣。这里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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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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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抵扣。这里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A.转让无形资产B.销售不动产C.固定资产在建工程D.研究费用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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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我国境内(&&&)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A.生产B.委托加工C.修理,修配D.进口2消费税实行(&&&)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A.从价定率B.比例税率C.从量定额D.累进税率3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日或者1个月。A.1B.3C.8D.204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纳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所谓用于其他方面是指(&&&)。A.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B.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C.用于馈赠,赞助,广告,职工福利D.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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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密码:购进货物用于自用部分的涉税处理
近日,一家刚成立的加油站的会计向税务机关咨询,其公司经营汽油和柴油,且公司自有车辆也使用这两种产品,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作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从上述规定可知,加油站自用汽油、柴油的行为,在增值税方面,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从上述规定可知,加油站自用汽油、柴油的行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正文
正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6:25:16中国财务网字体:
  某文化公司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既经营古旧图书、其他图书及电子出版物,又提供广告等文化创意服务,还经营一个餐饮部。假设2013年8月~12月实现营业收入8500万元,累计进项税为1050万元。其中,古旧图书销售收入1200万元、餐饮业收入1500万元,销售外购货物3500万元,外购货物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金为460万元。由于无法划分用于免税货物、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企业自行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万元)。税务机关认为不正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明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上述公司将能够准确划分进项税的销售外购货物收入作为“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是不正确的。“当期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是指与“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对应的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收入,无关联的其他收入不应包括在内。为此,不得抵扣的进项税=()×()÷()=318.6(万元)。
  实务中,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范围。“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购入货物时,没有明确是用于应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还是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并且在使用时既用于应税,又用于免税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又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部分。这里要注意,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购进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不存在划分问题。
  二是免税收入不换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三是特殊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此,对于出版物无法划分的进项税不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收入比例划分。
  四是计算及时。对于存在难以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情形时,纳税人不能先全部视同生产应税项目,全部列入进项税金抵扣,然后再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并作转出处理,这样存在滞纳缴税的嫌疑。
责任编辑:初晓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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