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遏制校园暴力班级内的暴力

我是班里的母老虎、暴力女,总控制不住自己打人,怎么办?_百度知道
我是班里的母老虎、暴力女,总控制不住自己打人,怎么办?
我有更好的答案
曾经我也是这样 但是现在比以前要好了
没事不打人😂
采纳率:36%
你跟他们有仇吗?为什么老是打人
以前,我有个同桌,总是欺负我,自从他转学后,我就想保护自己,所以就这样了!
可是现在这些人没有欺负你吧!你又为什么打他们呢?
不要成天活在这个阴影里
找比你大的女生练练,多听听轻松的音乐,
找个男朋友上床
你怎么这么黑自己
你跟你父母关系怎样?
不怎么样!
有没有遭到过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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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的遏制和预防_宋世强日期:
第29卷第2期2008年4月宁夏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JournalofNingxiaTeachersUniversity(SocialScience)Vol.29,No.2Apr.2008论家庭暴力的遏制和预防宋世强(固原市原州区律师事务所,宁夏固原756000)摘要:家庭暴力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极大地危害着社会治安、家庭稳定及妇女的身心健康。本文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提出了一些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建议,即在法律和社会干预的同时,辅之以宣传教育,建设文明家庭,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关键词:家庭暴力;成因;法律和社会干预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6-02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宋世强(1955-),男,宁夏固原人,固原市原州区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家庭暴力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北京市民意调查所2000年在北京、哈尔滨、上海、杭州、济南、武汉、昆明等十个城市进行家庭暴力调查,结果显示有33.3﹪家庭不同程度存在家庭暴力,其中91.4﹪是男性对女性的施暴。“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显示有11.2﹪的女性曾经挨过丈夫的殴打。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了很大危害,导致犯罪增多,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针对家庭暴力的规定大都是宏观上的,且笼统、零散的规定于多部法律、法规之中,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家庭暴力干预法律体系。因此,要建立和完善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一、家庭暴力的成因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历史和社会原因。中国几千年“男尊女卑”的传统封建思想依然影响着现代家庭的格局,使得妇女在经济地位上不同程度的依附于男性。“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也使受害妇女往往羞于寻求法律帮助。社会上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事”、“清官难断家务事”。2.男女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妇女在家庭中的弱势地位,不可避免的成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绝大多数妇女的经济地位不如男子,特别是没有独立经济来源的妇女,他们承受着暴力摧残,又害怕离开施暴者后会遭遇更多的困境。在农村,特别是偏远贫困地区的妇女,大部分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和家庭经济支配权,一些女性甚至被丈夫视为生活上的累赘,经常因向丈夫索要生活费用而遭到家庭暴力。3.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有些单位的领导认为家庭暴力是一般家庭的内部事务,不予过问和干预。一些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离婚诉讼,通常采取调解和好,不判决离婚,导致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暴力行为。4.我国现行的家庭暴力法律还不健全,缺乏执法监督机制。在立法上,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及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原则性强,但可操作性差。 5.在法律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公民没有认识到家庭暴力就是侵权和违法行为。二、对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建议针对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通过法律干预家庭暴力。(1)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我国应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家庭第2期宋世强:论家庭暴力的遏制和预防97暴力防治法》,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性质及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管辖,将家庭暴力犯罪同其他犯罪行为明确地区分开来。这样既可以使司法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有法可依,使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也可以使公众更准确地衡量自己的行为,以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2)建立民事保护令制度。可借鉴加拿大在民事保护令方面的成功经验,建立和实施我国民事保护令。加拿大的许多省份都有“家庭暴力法”和“紧急状况下保护令”。一天24小时内,如果妇女受到暴力威胁,随时可以打电话向警察求救,在没有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警察可以破门而入把丈夫带走,限定一段时间内不许回家,以免继续虐待妻子,直到警方认为暴力威胁解除为止。在家庭财产方面,受虐妇女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加拿大法院允许受到虐待的妇女继续使用现住房。如果丈夫的暴力行为严重,很可能被判入狱。在审判过程中,妻子只是作为证人参加,无需提供任何证据。(3)成立家庭暴力法医鉴定机构,在对受害者做伤残鉴定的同时,提供法律援助。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寻求法律帮助,并要求赔偿时,很重要的证据就是伤害鉴定。因此,要对受害者的伤害程度作准确及时鉴定,这就是很多受害者在受到暴力之后,不能及时取得法医鉴定,难以及时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降低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效率。2.建立社会支持和干预系统。反对家庭暴力,仅仅给予受害妇女法律上的支持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建立一个集传媒、医疗、鉴定、律师、妇联、公安及心理康复机构共同参与的社会救助系统,通过完备的社会救助网络对家庭暴力进行遏制和预防。(1)设立妇女避难所。在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就有被殴打妇女的收容中心,具有隐蔽、方便、周到、广泛等特点。我国可以参照加拿大的成功经验,在国内设立妇女避难所,为受害妇女提供精神和生活方面的支持,直到他们找到安全住所为止。这些机构同时提供法律和心理方面的服务。妇女避难所的设立给那些处于危险状况的妇女提供了一个安全的住所,使受害者的心理和人身安全得到了保障。(2)专业医疗机构和其他社会服务设施的监督。专业医疗机构和其他社会服务设施通常是最先接触到受害妇女的机构。因此,这些机构有义务为受害妇女提供帮助,在家庭暴力还未造成严重后果时进行干预。法律可以规定医生、护士、精神病专家、社会工作者等都有对家庭虐待现象进行报告的义务。在一个社区内,医生、护士、精神病专家、社会工作者和教师等专业人员都必须接受提高家庭暴力意识的训练,知道哪些妇女和孩子受虐待、什么情况下是家庭暴力等。他们在行使正常职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家庭暴力情形都有义务向警方报告。3.建设文明家庭。建设文明家庭是消除妇女家庭暴力的根本途径。要彻底改变、纠正以往有关“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娶来的妻子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等错误观念,夫妻双方应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人人都有权加以反对和干预。家庭暴力无助于家庭矛盾、家庭纠纷的解决。家庭成员都要树立平等意识、人权意识,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正确认识妇女的平等地位,消除男子的特权思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充分发挥各社区、单位、执法机关、社会媒介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大力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危害性的认识和公民伦理道德及社会文明水准,不断增强受害人自我维权意识,使其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我国的家庭暴力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控制家庭暴力需要整合社会各个职能机构,使其相互协调。司法机关应加强与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妇联、工会等机构的密切配合,使反家庭暴力行动成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妇联、民间组织等多种机构协同合作的反家庭暴力平台,推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工作不断向前发展。参考文献:[1]罗慧兰.女性权利——聚焦《婚姻法》[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2]胡月香.家庭“冷暴力”的原因与干预治理策略[J].学术论坛,2007.[3]房香荣.我国家庭暴力法律干预制度探讨[J].世纪桥,2007,(3).[4]武志坚,邹学忠.试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责任编辑薛正斌]本文由(www.wenku1.com)首发,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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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如何遏制频发的校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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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频发。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初至今,国内媒体广泛报道过的校园暴力事件、有视频图像的就超过20起。但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处理的表述相当模糊,使得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后通常只能以家庭教育或学校教育的方式来处理。
  据介绍,美国20世纪80年代的校园暴力事件日渐突出,最初美国公众认为这类事件是孩子“闹着玩”,但在后来,美国公众意识到,校园暴力事件会使得受害学生产生极大自卑感,甚至出现反社会人格,因而转向支持立法机关将校园暴力事件定为“重罪”,不断加大刑事惩戒力度,对所有参与者也给予“连坐”处罚,相关学生的家长和学校也要负责。(7月20日《华商报》)
  校园暴力事件从少到多,从简单推搡、恶作剧捉弄,发展为手段残忍的殴打、拘禁和性侵,恰恰与这类事件没有得到严肃处理,施暴者及其家长、所属学校付出的代价较轻有关。因为施暴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其他青少年效仿施暴行为来处理常见的校园竞争、人际纠纷,也就变得不奇怪。
  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后,很多人并不是去关注、关心受害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而是试图发掘这类事件的所谓内生逻辑,宣称暴力行为都是因为社会原因所驱动引发的。这类言论不能说毫无道理,留守儿童问题、父母管教观念问题、社会不良文化的侵蚀、应试竞争扭曲学生心态等等,都是需要引起重视的社会问题――但这些问题无论如何重要,都只能纳入社会建设、教育改革的范畴内解决,不能跟判定和追究施暴者对校园暴力事件负有的责任混为一谈。
  笔者以为,只有切实增强对施暴行为的惩处,迫使施暴者及其家长、所属学校一并承担责任,才能遏制暴力冲动,促使学生依照正常的沟通方式解决校园竞争和人际纠纷问题。相反,如果仍然继续以宽容方式,例如说教、讲座、个体辅导等方式,寄望于感化青少年中的施暴者特别是未成年施暴者,不去追究责任,坐待其自行向善,将很可能让校园内外的暴力现象越演越烈。
  笔者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完整借鉴美国联邦和各州的经验,及时出台、修改相关的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明确界定需纳入法律管理的校园暴力,包括动手打人、推搡、拘禁、围攻谩骂、强迫拍摄不雅照片、网络暴力等;依照成年人刑事犯罪标准惩处施暴者;将犯罪记录计入信用档案,有这类犯罪记录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教师、公职人员。
  另一方面,还应通过立法明确校园暴力事件施暴者的父母,需全额赔偿受害方损失(包括受害者医疗费用、心理治疗费用、耽误课程的补习费用、转学手续费用、父母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对于不积极履行赔偿责任的施暴方,有必要另处不低于赔偿费的罚金。
  还需要引起重视的是,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后,校方通常为了撇清责任,不但力图大事化小,协调受害一方放弃追责和索赔要求,而且也没有向受害学生提供心理辅导,事后也不改善校园管理。这正是一些学校连发校园暴力事件的重要原因。笔者以为,对校园暴力事件作出处理,不能忽略校方责任,应当就事发前校园管理秩序、事发后校方的应对处置情况对学校负责人、当事班级教师作出处理,校方单位及负有责任的个人还应承担对受害一方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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