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现状惩戒规定存在什么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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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期间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回顾之五:行业监管
  来源: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字体:  
工作回顾五:行业监管
&十二五&期间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回顾之五:行业监管
创新行业管理 完善事中事后监管
&十二五&期间,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工作紧紧围绕习近平同志&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贯彻楼继伟部长&不断拓展注协工作的深度和广度&的指示精神,始终坚持&维护公众利益&的根本宗旨,在把好注册会计师考试和注册管理入门关等事前监管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将行业监管工作作为行业诚信建设的总抓手、行业业务建设的总枢纽和行业发展质量的总检验。
5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建立了系统风险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体系,扎实开展了新一轮周期性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现了制度创新;完善了以约谈为抓手的年报审计监管工作方法,累计约谈事务所77家次,以点带面提示年报审计风险;规范了以帮助提高为目的的惩戒与帮扶机制,各级注协累计惩戒532家次事务所和1330人次注册会计师,有效地促进提升了行业诚信意识和执业质量水平。
一、以防范系统风险检查为重点,改革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健全有效的执业质量检查体系,对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提高执业质量意义重大。&十二五&期间,注册会计师行业在2011年我国审计监管体系与欧盟审计监管体系等效的基础上,以保持我国审计监管体系与国际的持续趋同为目标,建立实施系统风险导向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一)改革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2011年,在深入总结执业质量检查实践,广泛借鉴国外同行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对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先后出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等,建立起以&周期性检查为基础、防范系统风险为核心、体现独立监管要求,与国际普遍认可的监管制度相趋同& 的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体系。
改革后的执业质量检查,按照防范系统风险的理念,贯彻落实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业务项目质量检查并重、职业道德检查与技术程序检查并重、建立检查质量保证机制与完善检查技术并重、检查专家队伍建设与检查制度改革并重、落实注协监管责任与落实审计责任并重,把防范系统风险作为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重点,引导事务所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上,切实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系统风险防范的能力。
(二)扎实开展新一轮周期性事务所系统风险导向执业质量检查
实施周期性事务所系统风险导向检查,是督促事务所提升执业质量、有效防范系统风险的重要手段。&十二五&期间,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中注协对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实施3年一个周期的执业质量检查;各省级注协对本地区非证券所实施5年一个周期的执业质量检查,全面完成了对全国事务所的一轮周期性执业质量检查,实现了系统风险导向检查的全覆盖。
5年来,各级注协共抽调检查人员4900人次,检查事务所7617家次, 抽查审计项目74063个。其中,中注协直接抽调检查人员486人次,检查证券所总所42家次,分所106家次,抽查业务项目561个。
在开展检查工作中,各级注协坚持以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果指导业务项目检查,以业务项目检查结果支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论,特别注重通过深入分析查找事务所在职业道德规范、质量控制环境、合伙人治理机制、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执行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价,有力地推动事务所增强防范系统风险意识,提升应对系统风险的能力。
(三)探索丰富系统风险导向检查方法
实施有效的系统风险导向检查,关键在于科学合理的检查方法。5年来,各级注协探索形成了以突出检查重点、提升检查效率为目标的一系列检查方法。
一是形成了确定年度检查重点和检查对象的方法。各级注协每年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面临的突出问题,制定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提出检查工作重点。如2012年,针对行业和公众反应突出的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问题,以中注协制定的治理措施为基础,确定在执业质量检查中,将低收费业务项目作为检查重点,加大检查力度、提高检查频次和增配检查力量。在突出检查重点的基础上,各级注协逐渐形成了综合考虑事务所是否从事证券业务、业务构成、业务数量、执业风险、社会影响力、分所数量等因素的检查对象选择机制。
二是形成了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方法。各级注协检查组通过风险评估,研究分析被检查事务所基本情况、业务特点和执业风险,从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入手,结合对风险大小的专业判断,确定检查的重点领域和范围,全面把握事务所关键质量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提升审计工作实效。
三是完善了业务项目检查的方法。各级注协检查组根据质量控制体系检查发现的薄弱环节,确定业务项目检查工作的性质、范围以及重点业务领域。对于质量控制制度设计存在缺陷、缺乏关键控制环节、质量控制能力弱的事务所,加强对具体业务项目的检查力度,并且通过业务项目检查发现问题,反证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的漏洞,从而促进事务所完善质量控制体系,提升系统风险防范能力。
(四)建立完善检查质量的保证机制
系统风险导向检查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在于检查工作质量。5年来,各级注协不断强化检查组织管理和过程控制,探索形成检查质量保证机制。
一是提升执业质量检查队伍的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中注协修订检查人员管理制度,完善检查人员的选聘、培训、考核和奖励机制,组建以事务所优秀人才为主、各级注协业务骨干为辅,&专兼职结合&的执业质量检查队伍。同时,中注协每年邀请业内专家和检查经验丰富的检查人员担任授课老师,采取&一竿子到底&的培训策略,将系统风险检查的理念、程序、方法、要求以及检查案例、廉政要求等传达给各级注协执业质量检查人员,帮助促进检查队伍不断保持和提高胜任能力。此外,制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将&九不准&完善扩展为&十不准&,告知被事务所及其全体员工,在各级注协网站向社会公开廉政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监督。
二是加强技术支持和指导。各级注协充分利用行业专业优势和监管资源,组建专家咨询组,为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对检查工作的关键环节进行指导和监督,就检查组反馈的共性问题深入讨论,编写检查问题解答,并负责验收检查报告和检查工作底稿,确保检查遵循统一的规则和标准。中注协每年还聘请资深注册会计师担任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访问研究员,解决各检查组现场检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疑难问题,复核检查发现的问题,完善对被检查证券所的整改建议书。
三是改进强化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为确保每年检查工作有序开展,中注协对证券所和非证券所检查进行统筹部署,各级注协坚持执业质量检查&全国一盘棋&。检查时间统一安排,按照先证券所后非证券所的顺序开展检查工作。检查人员统一培训和调度,由中注协选聘全国检查骨干开展证券所检查,由各省级注协选聘省内检查人员开展地方非证券所检查。检查进度统一控制,各级注协定期召开阶段总结汇报会,了解检查进度和遇到的困难,对于发现的共性问题,及时召开电话会议妥善解决。检查结论统一复核,各级注协组织专家组复核检查组的检查结论,对于问题描述不清,结论缺乏证据支持,结论恰当性存疑等情况,要求检查组重新核实,确保检查结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结论恰当。
二、以年报审计监管约谈为抓手,创新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质量事中监管方法
注册会计师行业一直将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作为行业监管的重点, 2003年启动了以&炒鱿鱼接下家&为突破口的年报审计监管工作。2011年,在总结近年来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实践的基础上,调整、完善了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突出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全程监控、风险导向和诚信执业的理念,建立起以约谈为抓手、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体系,推进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范化、全程化。
(一)在年报审计开始前重点提示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
中注协坚持在每年年报审计工作开始前,组织行业专家跟踪国内资本市场热点,研究年报审计面临的风险点,对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作出重点提示。如2012年,配合开展审计工作,强调要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精神。2013年,结合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问题突出,强调重点监控&炒鱿鱼、接下家&和不正当低价竞争问题。2014年,在经济增速放缓,资本市场波动加剧的情况下,提示有关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资产减值、政府补助、重大非常规交易、持续经营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方面的审计风险。2015年,根据经济下行压力大的形势,针对与宏观经济形势及经济周期密切相关的行业、农林牧渔类行业、有金融工具和复杂衍生品投资的企业、创新业务突出的企业、连续经营亏损面临退市风险以及进行并购重组的企业等上市公司提示审计风险。
(二)在年报审计中创新开展监管约谈工作
2011年,中注协首创年报审计监管约谈方式,有针对性地对高风险上市公司审计业务项目开展监管约谈,提示风险因素并提出防范建议措施,指导事务所关注和应对相关审计风险。
一是不断丰富和拓展约谈主题。5年来,中注协在持续密切关注事务所恶意&接下家&和不正当低价竞争的同时,针对资本市场热点和公众关切,设计恰当的约谈主题,先后选定了频繁变更审计机构、处在盈亏边缘、业绩大幅波动、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发生股权纷争、面临退市风险等50多个约谈主题,累计组织约谈50批次,约谈证券所77家次,涉及上市公司84家次。
二是逐步提高约谈工作频次。从年报审计约谈次数看,由2011年的3批次,逐步增加到2015年的15批次;从约谈事务所家数看,由2011年的11家次,逐步增加到2015年的19家次;从约谈涉及上市公司家数看,由2011年的11家次,上升到2015年的23家次。
三是完善约谈工作方式。充分考虑事务所年报审计工作特点,将年报审计约谈时间点尽量前移,为事务所吸收、借鉴风险提示意见提供充足时间。同时,采取更为灵活的约谈方式,对重要的约谈主题同时采取当面约谈和书面约谈,对规模大且上市公司业务多的事务所主要采取当面约谈的方式;在年报审计工作前期侧重于当面约谈,后期侧重于书面约谈。
四是重点关注系统风险防范。自2011年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以来,年报审计监管约谈工作不仅限于具体项目审计风险,还增加了对事务所系统风险的关注,在约谈中重点了解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设计、运行情况。同时,充分利用系统风险检查成果,对系统风险较高、承接上市公司业务较多的大型事务所,增加约谈频次,突出监管重点。
五是广泛宣传发挥以点带面的风险提示作用。在每次约谈后,中注协在向事务所发出书面风险提示的同时,编发新闻稿加以通报,对同一类型的业务风险向全行业进行警示,发挥以点带面的风险提示作用。中注协开展年报审计监管约谈受到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反响,财政部领导多次给予批示肯定,证监会领导到中注协调研约谈开展情况。人民日报、金融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等媒体,跟踪报道中注协开展年报审计约谈提醒。
接受约谈的证券所均表示,年报审计监管约谈及时有效,对于全面做好年报审计工作,有效防控年报审计风险很有帮助。
(三)发布审计快报,完善数据采集并开展年报审计情况分析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的汇总信息,可以全面反映资本市场总体审计情况,对各事务所、政府部门和公众具有重要参考作用。自2003年开展年报审计监管以来,中注协一直高度重视相关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及时汇总发布相关审计信息。
一是指派专人指导、督促事务所报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有关信息,逐日跟踪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情况,关注相关媒体报道,针对年报披露中存在的异常情况及时提醒事务所采取相应措施。每周编发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快报,汇总年报审计意见、审计收费等相关信息。2011年至2015年,中注协共编发年报审计情况快报77期,成为行业内外、各类媒体和专业机构广泛引用的基础数据信息。证券所报备的年报审计调整数据显示,注册会计师近5年累计向上市公司提出财务报告的调整金额建议达19068亿元,其中调整1452亿元、资产总额16755亿元、应交税金861亿元,有效过滤资本市场中的不实信息,提升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总体质量。
二是年报审计监管工作结束后,组织专家对当年上市公司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和年报审计市场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一方面查找年报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全面了解和反映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行情况,以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质量;另一方面,通过综合分析,有针对性地谋划下一阶段行业监管工作重点领域,确定检查和帮扶工作对象。
三、以帮助教育提高为目的,完善惩戒帮扶与专项检查机制
执业质量检查和年报审计监管的目的在于促进事务所树立诚信执业的理念,不断提高执业质量。为此,注册会计师行业建立实施了惩戒制度和帮扶机制,于2011年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相关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
(一)规范违规行为惩戒机制
各级注协设立惩戒委员会,由惩戒委员会负责对注协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对于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调查发现的问题,惩戒委员会充分听取检查组和会计师的陈述及申辩意见,在采纳合理申辩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惩戒决定。各级注协依据惩戒委员会决定,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严格惩戒,不护短、敢碰硬。同时,为保障被惩戒事务所申诉的权利,各级注协设立申诉委员会,对惩戒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仲裁决定。&十二五&期间,各级注协对存在严重执业质量问题的532家次事务所和1330人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行业惩戒,其中,中注协对2家次证券所和30人次注册会计师实施了行业惩戒。
(二)公开披露检查及惩戒信息
检查和惩戒信息披露是加强行业监管的有效手段,为此建立了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公告制度。各级注协每年向社会公告每年开展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事务所数量、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处理结果等总体情况,在完成检查和后续处理工作后,还对检查内容及检查结果予以详述,同时公开惩戒的原因,提高行业检查的透明度、公信力和威慑力。
(三)加强教育帮扶
检查的目的在于帮助、教育、督促、提高。在现场检查阶段,各检查组深入了解事务所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就合伙人治理机制、事务所质量控制管理、事务所文化建设、人才培养等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提出建设性建议,寓帮扶于检查之中。在检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和业务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向事务所发出整改通知书或改进建议书,对事务所整改情况实施跟踪检查,督促其切实整改。对于存在重大问题,或受到惩戒的事务所,通过检查回访、专题研讨、分类培训、约谈沟通等方式,了解事务所整改和改进情况,督促、帮助事务所找准问题、整改到位。
自2013年起,中注协与证监会会计部每年联合举办证券资格事务所年报审计工作培训班,对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负责质量控制的合伙人、各级注协检查人员等进行培训,重点讲解开展执业质量检查、证监会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重大问题,以及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示事务所及时改进,并对当年年报审计的重大风险领域提前警示。
为了发挥对事务所执业质量以点带面的帮扶作用,对证券资格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中积累的资料进行整理和提炼,编发审计案例,作为继续教育教材,向注册会计师们推荐。
另外,在做好常规监管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资本市场大案要案的监管工作,建立专项调查工作制度,及时受理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投诉举报,并关注资本市场热点,持续跟踪高风险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收集、整理和分析涉及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上市公司报道以及相关的案件进展信息,适时启动专项检查机制,取得良好成效。5年来,中注协累计受理涉及执业质量的投诉举报67件。对绿大地、胜景山河、紫鑫药业、新大地、政泉控股等公司涉嫌财务欺诈的案件,中注协在第一时间约谈相关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协调其他监管部门的基础上,开展专项检查,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惩戒,及时回应媒体质疑,有力地维护了公众利益和行业诚信执业的良好形象。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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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规范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注协对事务所违规行为给予惩戒的种类有:(一)训诫;(二)行业内通报批评;(三)社会公开谴责。第四条中注协对注册会计师违规行为给予惩戒的种类有:(一)训诫;(二)行业内通报批评;(三)社会公开谴责;(四)取消会员资格。第五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业惩戒:(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二)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三)违反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五)其他应当给予惩戒的情形。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六条事务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七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或取消会员资格。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八条事务所在执业中由于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因素导致违反独立性要求,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第九条事务所在执业中宣称自己具有本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的,给予训诫;提供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第十条事务所泄露客户商业秘密或利用客户商业秘密为他人或自身谋取利益的,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第十一条事务所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招揽业务,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一)利用新闻媒体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的;(二)对客户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的;(三)暗示有能力影响法院、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的;(四)作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的;(五)与其他事务所进行比较的;(六)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的;(七)作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的;(八)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或收费与否及多少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的;(九)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或向第三方推荐客户、因宣传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而收取佣金的;(十)在接任审计业务时蓄意侵害前任事务所合法权益的。第十二条事务所为上市公司同时提供编制财务报表和审计服务的,给予训诫;拒不纠正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担任鉴证客户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经理或其他关键管理职务的,给予训诫;拒不纠正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存在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或取消会员资格。第十四条事务所不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业,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一)未以应有的职业谨慎计划和执行审计业务的;(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审计报告的;(三)未出具恰当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四)对同一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出具不同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五)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六)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事务所执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不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业务准则的,参照前款给予惩戒。第十五条事务所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第十六条事务所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不实报告,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存在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或取消会员资格。第十八条事务所不按照质量控制准则实施业务质量控制,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一)未按规定制定质量控制制度的;(二)未合理保证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三)未合理保证事务所恰当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四)未合理保证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恰当报告的;(五)未要求对上市公司审计和其他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以客观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准备报告时得出的结论的;(六)未使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及时将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七)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对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监控的。第十九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或取消相关注册会计师的会员资格。第二十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拒绝或阻挠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质量检查和调查,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第二十一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移交行政、司法部门。第二十二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第二十三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惩戒:(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或减轻不良后果的。第二十四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应当记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第二十五条对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由中注协惩戒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实施,中注协秘书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惩戒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近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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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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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会协[2008]73号)是我国财政部制定并印发的用于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为,明确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规章制度。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财政部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的通知
会协[2008]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新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附件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中注协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第四条 会员对中注协给予的惩戒,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给予惩戒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第六条 中注协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七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业惩戒: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违反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
(五)应当给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九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由于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因素导致违反独立性要求的;
(二)宣称自己具有事实上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或资质的;
(三)泄漏客户商业秘密或利用客户商业秘密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泄漏执业中获取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五)对客户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强迫、欺诈、利诱的;
(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的;
(七)在接任审计业务时蓄意侵害前任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的;
(八)明示或暗示有能力影响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
(九)利用与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十)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回扣,或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的;
(十一)以低于成本的收费承揽业务的;
(十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会员声誉的。
前款所称自我评价,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二)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
(三)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
第十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未以应有的职业谨慎计划和执行审计业务的;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
(三)因过失出具不恰当审计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
(五)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
(六)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会员执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未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的,参照前款给予惩戒。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未按规定制定质量控制制度的;
(二)未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未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恰当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
(四)未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恰当报告的;
(五)未要求对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和其他规定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
(六)未使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按时将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
(七)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监控的。
第十二条 会员在执业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相应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十三条 会员阻挠或拒绝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质量检查和调查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惩戒: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三章 惩戒的实施机构和惩戒的回避
第十六条 中注协设立惩戒委员会。
惩戒委员会负责对中注协直接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
第十七条 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其职责是:
(一)受理投诉和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二)负责违规行为的调查;
(三)负责组织、召集惩戒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惩戒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五)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于惩戒会议开始时按多数票原则投票决定;惩戒委员会其他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在收到回避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四章 惩戒的程序和决定
第二十条 对于中注协直接查处的违规行为,由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组织调查后,向惩戒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发送拟惩戒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拟作出的惩戒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
在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惩戒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惩戒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惩戒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认会员有违规行为的,作出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决定;
(二)确认会员违规事实不成立或情节轻微的,作出撤销案件或不予惩戒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惩戒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惩戒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惩戒决定通过后,惩戒委员会应当以中注协的名义制作惩戒决定书。惩戒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惩戒会员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被惩戒会员是团体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姓名;
(二)事实和证据;
(三)惩戒结论和依据;
(四)提起申诉的权利、期限;
(五)作出惩戒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惩戒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五章 惩戒的申诉机构和申诉的回避
第二十六条 中注协设立申诉委员会。
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会员不服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而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其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会员提出的申诉;
(二)负责申诉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复查和核实;
(三)负责组织、召集申诉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申诉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五)负责办理申诉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申诉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于申诉会议开始时按多数票原则投票决定;申诉委员会其他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在收到回避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六章 申诉的程序和决定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当事人提起申诉的,不影响惩戒决定的执行。
在申诉被受理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申诉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申诉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申诉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三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惩戒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次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补正原决定;
(三)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严重不适当的,撤销原惩戒决定,重新作出惩戒决定;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销原惩戒决定,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申诉审议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申诉审议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申诉审议决定通过后,申诉委员会应当以中注协的名义制作申诉审议决定书。申诉审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申诉人是团体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姓名;
(二)申诉请求和理由;
(三)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审议结论和依据;
(五)作出申诉审议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两个月内作出申诉审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的申诉审议决定是最终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会员的违规行为及惩戒决定,应当记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直接采用本办法,也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惩戒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被投诉、被立案调查、被惩戒的会员。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附件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惩戒,加强行业监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惩戒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中注协直接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通过惩戒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惩戒会议)履行职责。
第四条 惩戒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8名,秘书处代表1名,政府部门代表2名,会计、审计学者2名,法律专家2名。
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名。
惩戒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不得兼任申诉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或相应职位以上人员;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六条 会计、审计学者、法律专家和政府部门代表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相应资历;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委员产生,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注协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惩戒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注协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四)一届任期内累计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惩戒会议的;
(五)应当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条 惩戒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惩戒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惩戒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第十一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向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惩戒会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和拟处理方案。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第十二条 秘书处应当在惩戒会议召开前,将调查报告、拟处理方案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提前送达各委员。
第十三条 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惩戒审议意见。
第十四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可列席惩戒会议,说明有关案情。
第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要求向惩戒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第十六条 出席惩戒会议半数以上(含本数)委员认为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中止对该事项的审议,并要求秘书处重新组织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召集人总结审议意见并组织表决投票。
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惩戒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十九条 秘书处负责对惩戒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 委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时出席惩戒会议,并在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保密;
(三)不得有与惩戒当事人进行私下接触或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公正处理的舞弊行为。
第二十一条 委员与当事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的,应当自觉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二条 委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附件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惩戒,加强行业监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申诉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受理会员对中注协作出的惩戒决定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办理申诉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申诉委员会通过申诉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申诉会议)履行职责。
第四条 申诉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9名,秘书处代表1名,政府部门代表1名,会计、审计学者2名,法律专家2名。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名。
申诉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不得兼任惩戒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或相应职位以上人员;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六条 会计、审计学者、法律专家和政府部门代表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相当资历;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委员产生,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注协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申诉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注协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四)一届任期内累计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申诉会议的;
(五)应当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条 申诉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申诉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申诉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第十一条 秘书处应当及时向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申诉会议,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第十二条 秘书处应当在申诉会议召开前,将案卷材料以及当事人的申诉意见提前送达各委员。
第十三条 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申诉审议意见。
第十四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可列席申诉会议,说明有关案情。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要求向申诉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第十六条 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召集人总结审议意见并组织表决投票。
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申诉审议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七条 申诉审议决定为中注协作出的最终决定。
第十八条 秘书处负责对申诉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委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时出席申诉会议,并在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保密;
(三)不得有与申诉人进行私下接触或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公正处理的舞弊行为。
第二十条 委员与申诉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的,应当自觉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日起施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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