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有关商业企业会计科目设置置及账务处理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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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处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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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的账务处理
企业破产清算的账务处理
企业破产是市场竞争机制作用下优胜劣汰的一种常见 现象。我国建立一套系统、完整并得到公认的破产清算会计处理程序,并通过清算会计处理程序保障债权人和有关方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破产后企业资产进行有效的配置、合理组织有限的经济资源,实现资源优化的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破产清算会计假设及原则进行了理论分析,并且说明了相关账务处理的基本做法。  一、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假设  1. 破产会计主体假设。当企业破产清算开始,破产企业的法人作为会计主体就不复存在了。清算组已经接手破产清算企业的管理工作,成为破产清算企业的会计主体。破产清算开始后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在整个破产程序的前期,破产企业还会保留一段时间(包括和解、整顿),我们仍应将这一阶段的会计处理视为财务会计的范畴,并在原有的会计主体的空间范围内展开工作。  2. 停止经营假设。在停止经营的会计假设下,在计量方面仅有历史成本是不够的,还要进行变现,并使用变现价值来计价,同样负债也必须根据资产在变现之后的实际清偿能力来偿债。  3. 清算期间假设。企业破产清算后,已经不可能采用持续经营假设。破产会计核算是一次性的,不具有持续性和周期性,因而会计分期假设不再适用。破产清算会计的会计期间是整个清算期间。与财务会计期间相比,破产后企业不再严格划分年度、季度、月份,会计报告的编制日期也不再严格划分为年报、季报、月报而应根据相关部门的需求和核算要  求进行编制。  4. 币值多元化假设。为了满足清算不同财产时会计计量的要求,破产清算财产的会计处理主要采用重估价、现行市价等多种计量手段。  二、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原则  如前所述,持续经营假设和会计分期已不再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就没有存在必要性;企业不再分期考察经营成果,在清算期结束后才确定出最终的清算损益,因此配比原则在使用时需要变更。  1. 合法性原则。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不仅仅要在破产财产、债权及其分配顺序等方面必须依法进行,而且还要在很多具体的重要工作环节上,比如清算组人员变更、破产财产估价、会计人员的聘用、财产分配的比例等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后才能实行。  2. 收付实现制原则。清算过程中的财产变现收入以及清算费用的支出,都可纳入一个会计期间,而不按其发生的时间先后划分。在此情况下收支不存在跨期的问题,可见破产清算必须采取收付实现制。  3. 成本原则。在会计核算中,需要对企业的财产按照可变现净值进行会计计价,不再按照账面价值反映。对于不具备偿债条件的资产应转化为费用,并根据财产变现后的数额偿付企业所欠债务。  4. 变现最大化原则。首先,在清算期间内力求将破产财产全部处理完毕;其次,在进行变现时,要寻求市场价值与清算期限的最优匹配。此外,在变卖财产的过程中,应坚持公开  变卖原则,防止私下低价买卖;坚持整体变卖原则,实现破产财产的整体功能;坚持对价从优原则,为维护债权人利益并兼顾债务人的利益。  5. 公平偿债原则。第一,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在前一顺序的债权人未获清偿的情况下,不能对后一顺序的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当破产财产不足,无法对  同一顺序的债权人进行全额清偿时,应测算清偿比例,按该比例对同一顺序债权人进行清偿。另外,清算会计必须对清算损益进行严格计算,虽然对清算收入、清算费用不要求严  格配比,但必须清楚地划分清算费用和非清算费用。本质上讲,清算费用是一种共益性费用,即企业原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如职工安置费等,不是直接的共益性费用,应进行单独核算避免人为扩大清算费用,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破产清算账务处理改革思路  在企业被法院正式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代替原企业会计主体,清查资产及债务,变卖财产和计算损益,偿还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在会计处理上,需要特别设置“抵押债务”等会计科目。  1. 财产清查时的账务处理。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盘盈资产,进行价格重估后入账。对盘点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亏,必须查明盘亏的原因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对出租出借的资产应依法追回。将挂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资产性损益转入“利润分配”账户。债权债务的账务处理:调整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余额,将应收款项有关明细账的贷方余额结转入应付款项账户,将应付款项有关明细账的借方余额结转入应收款项账户。对已经发生坏账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进行调整。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账外债权、债务进行入账。将上述有关款项进行调整和入账后,要将债权人的申报与企业账目进行核对,企业的债务才能最终得到确认。  2. 进行破产清算会计核算。财产清查完成后进行相关账务调整,进行账账核对、账实核对,确认无误后,编制资产负债表。依据该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查相关资料,对破产清算财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工作要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然后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具体实施。当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后,财务部门应根据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调整会计账务,资产的增值和减值应当计入“变现损益”会计科目。根据上述资料,由会计人员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并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  3. 财产变现后的账务处理。破产清算财产分配方案以及处置原则经债权人会议商议通过后,对破产清算财产依法变现,才可能实现债权的合法有序清偿。财产变现后的账务处理结果如下:实物类资产将变现转变为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在收回时也要记入货币资金。对于坏账产生的损失记入变现损益账户。负债类账户基本保持不变,设置“抵押债务”账户进行优先清偿;设置“应付工资和各项劳动保险费”、“应付职工安置费”等账户进行第一顺序清偿;设置“应缴税金”账户进行第二顺序清偿;设置“短期借款”以及“应付账款”等账户将按比例清偿的债务列为第三顺序。  4. 清偿债权后的账务处理。清算组根据事先编制的财产分配方案,然后依据破产清算财产变现后的金额,编制财产分配方案。账务处理如下:应借记抵押债务、清算费用、应付工资、应付职工安置费、应缴税金、按比例清偿的短期借款和应付账款等账户,贷记货币资金。将负债中无法偿还的应付账款等账户的余额与投资人净权益、清算费用、清算损益和变现损益账户金额对转为零。将资产类的职工福利设施和权益类剩余的实收资本与接收单位进行交接。  主要参考文献  1.刘家松.破产清算会计含义的界定.财会月刊,2008;12  2. 李艳玲.关于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经济论丛,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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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的内容与程序
& && &&&1、企业破产清算的内容
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由债权人或企业自身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按法律程序,将其财产或财产变卖,所得分配给债权人,从而结束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的过程。
& && &&&2、企业破产的法律程序
  企业破产的法定基本程序:申请破产——法院受理——组织债权人会议——和解与整顿——宣告破产——破产清算——注销登记。
在确认破产财产的范围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2.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3.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
4.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
5.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6.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7.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对股权可以出售或者转让,出售、转让所得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股权价值为负值的,清算组停止追收。
& &清算组收回破产企业对外投资企业的财产和应得收益给联营他方造成损失的,依照《破产法》有关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完毕合同的规定处理。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破产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卖给职工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职工住房,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所得款项属于破产财产。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由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 &依照国务院《通知》及《补充通知》的规定,破产企业的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社会福利设施或其他事业单位的财产,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接收处理,其职工由接收单位安置。但是,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以计入破产财产。
处理破产财产的有关帐务处理
(1)收回应收款等债权的核算
收到抵顶有关债权的实物时,按实物资产预计可变现金额借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应收金额和预计可变现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应收金额,贷记“应收款”、“应收票据”等科目;
如果是以存款或现金等方式收回应收账款等,则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收金额和实收金额的差额,借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应收金额,贷记“应收款”、“应收票据”等科目。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核销的金额,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收款”等科目。
(2)变卖材料、产成品等存货的核算
变卖材料、产成品等存货时,按实际变卖收入和收取的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材料”、“产成品”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棗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企业贷记:“应交税金棗应交增值税”科目)。
处置、销售产品等应缴纳的消费税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计算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棗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棗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3)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的核算
清算期间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发生的税金等支出,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4)设置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的核算
变卖机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时,应按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交纳的有关税费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5)转让无形资产的核算
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时,按其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际变卖收入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6)转让对外投资的核算
转让企业原来的对外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转让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等科目,按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投资”等科目。 对于清算期间分回的投资收益,应按实际取得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若原来已将应分回的投资收益记入了“投资收益”科目,在实际分回投资收益时,应冲减投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科目。
(7)结转清算损益
清算终结时,将需要核销的各项资产转入清算损益,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材料”、“产成品” 、“无形资产” 、“投资”等科目。
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处理
债务的清偿顺序
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1)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
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费用,应直接计入清算费用,不通过“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
(2)交纳所欠的税费
按实际交纳的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清偿其他破产债务
按实际清偿各种债务的金额,借记“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 、“借款”等有关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结转清算损益
清算终结时,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按照有关规定,尚欠的债务不再清偿,应予注销,借记“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借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
(5)分配剩余财产的会计处理
破产财产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后的剩余部分,按规定应上缴主管机关(或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向股东进行分配,分配剩余财产时,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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