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单位2015年全国职业病人数危害因素分布情况中接触人数与接触人数有什么区

【图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副本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副本
大小:8.39MB
登录百度文库,专享文档复制特权,财富值每天免费拿!
你可能喜欢您的浏览器不支持Flash或者没安装Flash插件,所以Flash无法显示。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文件&>&政策文件
新昌县大市聚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
大市聚镇&&&
&&&日期:日&&&
新昌县大市聚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
各村、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年)》和《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工作任务,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安监总厅健函[2014]73号)要求,摸清我镇工矿商贸领域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为职业病危害分级分类监管、技术服务支撑体系建设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决定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对象和范围
调查对象为产生职业病危害且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2015年拟建、在建涉及职业危害建设项目。调查行业范围包括第二产业和部分第三产业用人单位。
二、调查的内容和时间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工作场所地址、所属行业、分性别职工总数、分性别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人数等(见附件1)。调查时间:2015年3月至4月。
三、调查的组织实施
各村、企业单位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填写调查信息,并做好调查信息的汇总(见附件2)和报送工作。
四、调查的具体方法
用人单位数据采集,采取用人单位主动填报与调查人员上门服务相结合的方式。详细掌握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中与本次调查相关的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集中召集或逐个通知的方式,告知调查事项,明确调查要求,由用人单位自行下载调查表并填写相关信息,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大市聚镇安监站。
五、调查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安排布置阶段。2015年3月上旬,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安排布置。
(二)摸底调查阶段。2015年3月中旬至4月25日进行全面调查。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明确一位负责人,加强摸底调查的组织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充分发挥和借助村、企业安全员力量,对本区域内、单位的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进行全面准确的排查摸底。
(二)及时审核汇总和报送调查信息。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摸底调查有关数据采集,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填报数据的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请各单位于4月25日前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表》、《分行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统计汇总表》、《职业安全建设项目调查表》上报至大市聚镇安监站。
(三)整合工作资源,同步推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本次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同步推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各单位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要求,通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http://zhgl.)“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网络平台登陆注册单位名称,如实填写所属行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等相关信息,依法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附件: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表
2.分行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统计汇总表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12年版)及填写说明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
&&&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 6.2015年拟建、在建职业安全建设项目调查表
&&& 7.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
&&&&&&&&&&&&
&&&&&&&&&&&&&&&&&&&&&& 新昌县大市聚镇人民政府
&&&&&&&&&&&&&&&&&&&&&&&&&&& 日
& 新昌县大市聚镇人民政府& &&&&&&&&&&&&&&日印发
附件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2015年&&& 月&&& 日&&&&&&&&&&&&&&&&&&&&&&&&&&&&&&&&&&&
用人单位名称
工作场所详细
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 市(地、州、盟)
________县(区、市、旗)__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_村(社区)
用人单位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用人单位类别
□企业法人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 □个体工商户
生产的主产品或
主要业务活动
□1.金属矿& □2.石英矿& □3.石棉矿& □4.其他非金属矿&& □5.矿石洗选& □6.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7.农副食品制造& □8.酒、饮料和茶制造&
□9.烟草制品& □10.纺织、服装、服饰& □11.箱包制造&&& □12.制鞋
□13.其他皮毛制品制造& □14.木质家具制造& □15.其他家具制造&
□16.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 □17.造纸和纸制品业& □18.印刷
□19.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 □20.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
□2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 □22.民用爆炸物品制造 □23.烟花爆竹制造
□24.医药制造& □25.化学纤维制造& □26.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7.水泥生产 □28.石灰与石膏制造& □29.陶瓷制造& □30.砖瓦制造& □31.耐火材料制造& □32.玻璃制造& □33.石材加工& □34.其他建材制造& □35.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 □36.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 □37.金属制品& □38.通用设备制造 □39.专用设备制造& □40.汽车制造业& □41.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42.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43.船舶制造& □44.其他运输设备制造
□45.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6.仪器仪表制造& □47.其他制造&& □48.废弃资源综合利用& □49.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 □50.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 □51.燃气生产和供应& □52.水生产和供应业&& □53.建筑业
□54.批发业& □55.零售业& □56.铁路运输业& □57.道路运输业
□58.水上运输业& □59.航空运输业& □60.管道运输业& □61.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62.仓储业&& □63.其他_________________
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人)
人数(人)
接触化学毒物人数(人)
接触物理有害因素人数(人)
接触放射性物质人数(人)
接触生物有害因素人数(人)
填表人:&&&&&&&&&&&&&&&& &&&&固定电话: &&&&&&&&&&&&&&&&&&手机:
1.用人单位:指依法设立、且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工矿商贸领域企业的产生职业病危害且调查期间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
2.用人单位规模: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进行规模分类。
部分行业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从业人员(X)
300≤X<1000
20≤X<300
营业收入(Y)
2000≤Y<40000
300≤Y<2000
营业收入(Y)
6000≤Y<80000
300≤Y<6000
资产总额(Z)
5000≤Z<80000
300≤Z<5000
从业人员(X)
20≤X<200
营业收入(Y)
5000≤Y<40000
1000≤Y<5000
从业人员(X)
50≤X<300
营业收入(Y)
500≤Y<20000
100≤Y<500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
300≤X<1000
20≤X<300
营业收入(Y)
3000≤Y<30000
200≤Y<3000
从业人员(X)
100≤X<200
20≤X<100
营业收入(Y)
1000≤Y<30000
100≤Y<1000
说明: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3. 用人单位类别:根据工商执照进行判定,其中产业活动单位一般指从属于某企业法人单位下,在一个场所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单位,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的单位。作为集团公司的组成部分,由下属各产业活动经营单位填报调查表后,分别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上报,集团公司不用汇总上报。
4.工作场所地址,指用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点。
5.行业分类,指用人单位所从事的职业活动类型,在右边相应的方框内打勾。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大类,并结合职业病危害程度进行划分。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上报。
6.职工总数,指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总数,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和劳务派遣工。数据统计节点为填表当时。
7.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指用人单位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的总人数。由于一个人可能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人数不能由接触粉尘、化学毒物、放射性物质、物理有害因素和生物有害因素的人数简单相加,同时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按实际人数算,不能重复统计,例如,某工作场所内既触粉尘又接触噪声的1个劳动者,按接触职业病危害1人统计。
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可采用工作场所内在岗职工人数减去不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的简单计算方式获得。
8.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指在生产一线相对固定的岗位或从事相对固定的工种,需要长时间接触到粉尘、化学毒物、放射性物质、物理有害因素、生物有害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人数;以及用人单位有关人员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可能长时间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
在统计单类职业病危害人数时,是按接触人次统计,可重复统计。例如1个电焊岗位人员,既接触电焊粉尘,又接触化学毒物、物理有害因素,这时,分别按照接触1人次粉尘、1人次化学毒物和1人次物理有害因素计算。
9.接触粉尘危害人数,指用人单位接触粉尘危害的人数。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粉尘危害种类包括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煤尘、石墨尘、炭黑尘、石棉尘、滑石尘、水泥尘、云母尘、陶瓷尘、铝尘、电焊烟尘、铸造粉尘、其他粉尘等13类。《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列出了47种粉尘的职业接触限值。产生粉尘危害的行业举例:如煤矿或金属非金属矿开采的凿岩掘进岗位、选矿企业的矿石破碎岗位、水泥制造企业的装袋岗位、石材加工企业的切割打磨岗位、机械制造行业的焊接岗位、建筑施工的打眼爆破岗位等。
10.接触化学毒物人数,指用人单位接触化学毒物的人数。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化学毒物包括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等56类。《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列出了339种化学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产生化学毒物危害的行业举例:如木质家具制造的喷漆岗位、制鞋企业的刷胶岗位、化工原料制造企业的合成岗位、电子产品制造企业的擦拭岗位等。
11.接触物理有害因素人数,指用人单位接触物理因素的人数。《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有害因素》(GBZ 2.2-2007),列出了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工频电场、激光辐射、微波辐射、紫外辐射、高温、噪声、手传振动等9种物理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产生物理因素的行业举例:如钢铁冶炼企业的烧结岗位、陶瓷生产企业的烧制岗位、水泥制造企业的生料破碎研磨岗位等。
12.接触放射性物质人数,指用人单位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人数。放射性物质即电离辐射,包括x、γ射线。产生放射性物质的行业举例:钢压延加工企业的钢管探伤岗位、金属制品企业的金属构件探伤岗位、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的测井岗位。
13.接触生物有害因素人数,指用人单位接触生物因素的人数。生物因素包括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布氏杆菌等。产生生物因素的行业举例:食品制造企业的牲畜检疫岗位、畜牧企业的饲养岗位、伐木企业的原木采伐岗位等。
附件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12年版)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日期:
初次申报○& 变更申报○
单位注册地址
工作场所地址
大○ 中○ 小○ 微 ○
法定代表人
职业卫生管理
有○& 无○
职业卫生管理
劳动者总人数
职业病累计人数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粉尘类&&&&&& 有○& 无○
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
化学物质类&& 有○& 无○
物理因素类&& 有○& 无○
放射性物质类 有○& 无○
其他&&&&&&&& 有○& 无○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
作业场所名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接触人数(可重复)
接触人数(不重复)
(作业场所1)
(作业场所2)
填报人:                  联系电话:
1.【申报类别】是指第一次申报还是变更申报。如是变更申报,需要填写【变更原因】。
2.【变更原因】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的内容简要填写。
3.【单位注册地址】指单位工商注册的地址。
4.【工作场所地址】指用人单位从事职业活动的地点。
5.【法定代表人】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填写单位负责人。
6.【企业规模】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2011〕75号)的要求,填写大、中、小、微。
7.【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填报。
8.【注册类型】按工商局注册的类型,填写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
9.【劳动者总人数】【职业病累计数】等需要填写数字的栏目,数据统计范围为截至目前。
10.【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按粉尘类、化学物质类、物理因素类、放射性物质类、其他五类分别填写。此栏目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网上申报可以不填。如仅纸质申报,应分类填写。
11.【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指目前接触各种职业危害的人数。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网上申报不填。如仅纸质申报,应填写。
1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按作业场所分别填报,【危害因素】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填写,【接触人数】(可重复)指实际接触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
13.【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不重复)指该作业场所实际接触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由于一个人可能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不能按职业病危害因素简单相加,为方便起见,可采用工作场所内在岗职工人数减去不接触职业危害人数的简单计算方式填报。
附件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等内容。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2012年版)
类&& 别&& 名&& 称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褐煤开采洗选
其他煤采选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高含硫化氢气田开采
其他天然气开采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锰矿、铬矿采选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贵金属矿采选
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
非金属矿采选业
土砂石开采
化学矿开采
采盐(井工开采)
采盐(其他方式)
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石英砂开采及加工
其他采矿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
植物油加工
屠宰及肉类加工
食品制造业
烟草制品业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纺织服装、服饰业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皮革鞣制加工
皮革制品制造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
木材加工和木制品业
人造板制造
木制品制造
家具制造业
木质家具制造
竹、藤家具制造
金属家具制造
造纸和纸制品业
纸制品制造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核燃料加工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合成材料制造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医药制造业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中药饮片加工
中成药生产
兽用药品制造
生物药品制造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化学纤维制造业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合成纤维制造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橡胶制品业
塑料制品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玻璃制品制造
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陶瓷制品制造
耐火材料制品制造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黑色金属铸造
钢压延加工
铁合金冶炼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贵金属冶炼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有色金属铸造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金属制品业
(二十一)
通用设备制造业
(二十二)
专用设备制造业
(二十三)
汽车制造业
(二十四)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二十五)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二十六)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二十七)
仪器仪表制造业
(二十八)
其他制造业
日用杂品制造
煤制品制造
核辐射加工
其他未列明制造业
(二十九)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火力发电(燃煤发电)
其他电力生产
热力生产和供应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其他水的处理、利用和分配
交通运输、仓储业
铁路、水上、航空运输业
货运火车站
管道运输业
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
其他仓储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研究和试验发展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固体废物治理
危险废物治理
放射性废物治理
环境卫生管理(生活垃圾处理)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居民服务业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
农、林、牧、渔业
附件7: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 尘肺病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肺炎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7.化学性皮肤灼伤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3.牙酸蚀病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56.溴丙烷中毒
57.碘甲烷中毒
58.氯乙酸中毒
59.环氧乙烷中毒
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5.手臂振动病
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八、职业性传染病
2.森林脑炎
3.布鲁氏菌病
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九、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十、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分行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统计汇总表
填报乡镇(街道):&&&&&&&&&&&&&&&&&&&&&&&&&&&&&&&&&&&&&&&&&&&&&&&&&&&&&&&&&&&&&&&&& 负责人:
接触化学毒物情况
接触物理有害因素情况
接触放射性
接触生物有害
其他非金属矿
&&&&&&&&&&&&&&&&&&& &&&&&2015年拟建、在建职业安全建设项目调查表
职业危害因素
填报单位:&&&&&&&&&&&&&&&&&& 填报人:&&&&&&&&&&&&&&&& 时间:&&&&&&&&&&&&&&&&& 审核人:
新昌县人民政府主办 新昌县信息网络管理中心承办 浙ICP备号
Copyright 2011 www.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职业病诊断 人数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