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竣工验收验收15层,包括地下一层吗

黄×锋与渔阳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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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锋与渔阳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黄×锋,男,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童乐路东×名轩×座×B,身份证号码:23***4。
被告渔阳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童乐路33号三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全,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黄×锋诉被告渔阳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锋及被告委托代理人肖文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日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按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童乐路西南侧的东×名轩×座×B号住宅一套,住宅建筑面积为61.58平方米,买卖金额为人民币512500元。原告于日按合同要求付清了全部楼款。同时,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卖方(即被告)应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的150日内,书面通知买方(即原告)共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如卖方未按前条规定通知买方,或因卖方原因造成买方不能按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证的,卖方从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之日的第210日起,每日按买卖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直至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核发《房地产证》之日止。被告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的时间为日,被告应当于该日起的150日内即日前书面通知原告办理《房地产证》,但被告并未在期限内履行通知义务,而是于日9时38分以传真方式向原告发出办证通知(该通知落款是日),超过了合同约定的通知办证的期限,被告应当承担延期办证违约责任。被告在办证通知中与原告约定于发通知60天内自行到被告处补办办证资料,即原告可以于日后60天内也即在前到被告处补办资料。原告收到被告发出的办证通知后,因为属于被告所规定的一次性付款业主,按被告要求选择自行办证,原告积极履行了办证义务,《房地产证》于日办妥,属合理期限内。因此,被告支付的迟延办证违约金自日计至日止,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付标准为总房价的日万分之三,被告应当支付的迟延办证违约金为总房价人民币512500元×0.3‰×125天=19218.75元。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迟延办理《房地产证》违约金人民币19218.7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一、答辩人履行合同没有过错,无需支付迟延办证违约金。1、答辩人分别于日、日向有关部门报送房地产初始登记材料,第一次的收文机关是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罗湖分局,第二次收文单位是深圳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而被告前后两次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第一次是日,发证单位是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罗湖分局;第二次是日,发证单位是深圳市规划局。以上事实起码可以说明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国土与规划原来是同属一部门,答辩人办理规划验收及房地产初始登记可在同一部门完成。二是房地产初始登记办理之前必须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三是答辩人于日向原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罗湖分局申请房地产初始登记,而罗湖分局并未在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此后,国土与规划分家,原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罗湖分局的公章被收走,答辩人只好在国土和规划局重新挂牌后于日再次向新成立的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属下的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初始登记。因此,因政府机构调整导致房地产初始登记延后的法律责任不应由答辩人承担。2、依《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因买卖等原因而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的前提是该房产已经初始登记。而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经规划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放《规划验收合格证》,不予房地产权登记,不得投入使用。根据以上规定,办理初始登记的前提是申请人必须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而答辩人已于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并于日报文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初始登记,而原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罗湖分局并未依法规规定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答辩人申请作出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反而以日规划验收合格证上有“本次规划验收不包括裙楼和地下一层作为商业使用的部分”的说明为由拒绝答辩人办理初始登记的申请,迫使答辩人再次向其申请规划验收。但当答辩人再次申请规划验收时,规划与国土部门分家,原罗湖分局公章被其上级部门收走,直至日规划与国土部门重新挂牌办公后,答辩人方才重新向该两个部门分别报送规划验收及房地产权初始登记的材料。因此,才有了第二次规划验收合格证(第二次规划验收合格证与第一次规划验收合格证比较只少了本次规划验收不包括裙楼和地下一层作为商业使用部分的文字说明),才有了答辩人于日的房地产初始登记报文。按照法律规定,当答辩人日申请初始登记时,原罗湖分局本应于日之前作出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原罗湖分局不予审定并无法律依据。当答辩人再次报请规划验收时,正好规划与国土分家,致使答辩人规划验收与房地产初始登记拖延至日及日。因此,导致房地产权初始登记及办证延后的责任并不在答辩人。答辩人履行合同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房地产证办证时间从答辩人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时间开始起算,而不应从答辩人取得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时起算。A、从办理房地产权初始登记证的程序上看,开发商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才能办理房地产权初始登记。B、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只是告知性备案,原由建设局审批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已被国务院(2003)国发5号决定取消,由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代替竣工验收合格证没有法律依据。C、依据《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时只需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燃气、消防、电梯专项合格证即可。因此,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未包括规划验收。同时,办理规划验收及房地产权登记时亦无需提交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由答辩人申请规划验收及申请房地产权初始登记的办文回执目录及国土资源局递文资料要求可以证实)。而从《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及其他法律规定可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并非告知性备案,而属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必须取得。因此,《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十六条所称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并非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而是指答辩人最后取得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综上,计算答辩人的协助被答辩人办证的起算时间应从日答辩人取得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起,答辩人并未违约,被答辩人要求支付办证违约金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D、处理本案还应考虑以下情节:1、答辩人申请规划验收的办文时间至少是30天。2、答辩人申请初始登记的办文时间至少是90天(含公告30天)。3、被答辩人接到办证通知后的提交办证资料及缴纳办证费用的时间是60天。4、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每天只接受24户业主的申请办证资料。以上情节可知,即使所有程序非常顺利,如从日起210天后计算办证违约,那答辩人也肯定违约,这对答辩人是极不公平的。
三、《房地产买卖合同》对办证违约金的约定过高,显失公平。即使本案存在被答辩人房地产证迟延办理的情况,也未造成被答辩人的任何损失。依《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办证违约金按房屋总价每日万分之三计算,每月的违约金明显高于政府公布的房屋指导租金。因此,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过高。
四、政府职能部门分家而导致的迟延属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附表四第十条规定:本合同第九条等不可抗力的特殊原因还包括:(3)为配合政府的法规而引致延误。(4)市政配套的批准和安装的延误。明显,将原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分成两个职能局属深圳市人民法院的政府行为,对此,答辩人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因此,即使有因政府职能部门分家而导致答辩人办证延误的情况,也属不可抗力,答辩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经审理查明:
(一)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童乐路西南侧的东×名轩住宅B座30B,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512500元;被告应于日前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交付使用时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被告应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第150天内书面通知原告共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如被告未按前款规定通知原告或因被告原因造成原告无法按期领取《房地产证》的,被告应从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之日的第210天起,每日按房屋总款的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核发《房地产证》之日止。附表四还约定交付使用时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意指被告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付清了购房款。
(二)日,被告开发的东×名轩取得深圳市建设局出具的《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日,被告开发的东×名轩取得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罗湖分局出具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该合格证注明“本次规划验收不包括裙楼和地下一层作为商业使用的部分”。日,被告申请对东×名轩裙楼和地下商业部分进行规划验收;日,被告开发的东×名轩取得深圳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日,被告向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罗湖分局申请东×名轩初始登记;日,被告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申请东×名轩初始登记。日,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刊登了东×名轩的初始登记公告。
(四)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办理房地产证的《通知》,要求按揭贷款业主在60天内备齐办证资料与办证费用并交予被告;一次性付款业主备齐办证资料自行到罗湖区国土局办理房地产证。原告接到被告通知后,及时办理了相关办理房地产证的手续。日,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核发了原告所购房屋的《房地产证》。
(五)日起,深圳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变更为告知性备案,深圳市建设局依据国务院以及深圳市的有关法规,不再向建设工程开发单位颁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改为出具《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2004年,深圳市进行政府机构改革,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分立为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局,并于日挂牌成立。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第一,被告对于东×名轩迟延至日才刊登初始登记公告是否存在过错?第二,是否可以从被告取得《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的第210天起计算迟延办证违约金?第三,合同约定的迟延办证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而应当予以调整?第四,政府的机构改革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
对于本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本院认为,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申请初始登记公告的条件之一是建设工程已经取得规划合格证。本案中,虽然被告曾在日和日申请东×名轩的初始登记,但是,被告开发的东×名轩直至日才将包括裙楼和地下商业部分在内的全部工程取得规划合格证。也就是说,在日之前,被告开发的东×名轩并不具备初始登记的条件,这是由被告自身的过错造成的。被告以政府部门迟延办理初始登记作为自身无过错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本院认为,依照原告与被告在《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约定,被告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后才可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与此同时,被告在领取《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之日起的210天内应为原告办理好《房地产证》。也就是说,该合同的原意是,开发商在具备了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的条件的同时,也应开始承担在一定期限内为业主办理好《房地产证》的义务。由于自日起,深圳市建设局不再就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出具《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而改为出具《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开发商只要在建筑工程取得主体、消防、燃气、电梯验收合格并报深圳市建设局备案取得《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后,就可以将房屋交付购房业主使用。那么,原告与被告在《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被告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的时间,可以以被告取得《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的时间来确认。否则,被告一方面可以在房屋综合验收合格之前凭几个单项验收合格证交付房屋从而避免了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又可以以房屋未经综合验收、不具备办证条件为由逃避承担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这显然曲解了合同本意并导致严重不公。本案中,被告开发的东×名轩于日取得《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也就是说,从该日起被告开发的东×名轩具备了交付使用的条件。基于公平原则和合同本意,被告应自日起负担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210天)为原告办理好《房地产证》的义务。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的150日内书面通知原告共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也没有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210日(日)内为原告办理房地产证,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被告认为从取得规划合格证的第210天起才开始计算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违约金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本案争议的第三个焦点,本院认为,违约金标准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适用。被告的违约导致原告未能在约定期限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导致原告对房屋所有权的完全行使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由此引起的损失无法量化计算。被告以房屋指导租金标准作为原告损失计算的参照,依据不足,本院对于被告降低违约金标准的答辩理由不予采纳。
对于本案争议的第四个焦点,本院认为,机构改革不能成为被告的免责理由。首先,机构改革并不属于法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况,因为机构改革期间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并未停止对外办公;其次,即使被告由于不可抗力不能适当履行合同,也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及时通知原告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以减轻可能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但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该通知义务。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日至日期间(合计125天)的逾期办理《房地产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违约金人民币19218.75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79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付,本院不予退回,被告负担之数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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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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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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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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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域找律师关于澄迈宝信实业有限公司“宝信小区0#地块”规划验收批前公示
澄迈宝信实业有限公司宝信小区0#号地块(三馆公寓)项目位于金江镇金岭多功能小区,土地证号:金江国用(2011)第4699号,总用地面积为5476.74平方米,容积率为2.0。该项目于2010年1月19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2010年7月6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经我局工作人员现场验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该项目建有2栋11+1的住宅楼和负一层地下室,规划报建面积为15249.76㎡(其中地上面积为10709.4平方米,地下面积为4540.36平方米),实际总建筑面积为15029.69㎡(其中地上面积为11194.22平方米,地下面积为3835.47平方米),因此实际地上总建筑面积比已报地上总建面积多出484.46㎡;实际地下总建筑面积比已报地下总建面积减少704.89平方米,地下停车位减少36个
造成面积变化的原因是:1、地上建筑面积多484.82平方米的原因为计算误差所致,已由设计院出具证明;2、地下面积减少的原因为,地下室北墙(规划图标注为D-F轴线、施工图为标注H1轴线)与文化馆横路边界线吻合。工程施工时发现规划设计考虑不周全,若按照规划设计对地下室北墙进行基础施工,必将破坏道路、人行道地上及地下公共设施,也导致邻近在建小区项目的车辆及人员出行困难,且县城管局也未必同意。因此,经公司工程人员与设计院沟通后,将位于D-F轴线的地下室北墙整体南移6m(南移至规划图标注的D-E轴线、施工图标注为G1轴线),同时也减少了位于D-F~D-E轴线之间的36个停车位,其它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房未受到影响。后经海南利保房产测绘有限公司现场测量并出具了实测报告,地下室实测面积为3835.47㎡,比规划面积少了704.89㎡。’
为广泛征求相关权益人的意见,现按程序进行规划验收批前公示。
1、公示时间:10天(2016年12月20日至2016年12月29日)
2、公示地点:澄迈县财政大楼大门左侧县住建局公示栏;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门门前公示栏;项目建设现场公示牌;澄迈县政府网站(http://www.)。
3、意见或建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为确保意见或建议真实有效,便于我局及时反馈情况,请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4、联系方式:澄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7);邮箱:;邮寄地址:澄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编:571900。
2016年12月20日
版权所有 (C)
澄迈县人民政府  主办: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6、  
承办:澄迈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电话:9
最佳显示效果分辨率以上  网站备案号:琼ICP备号地下一层变两层 开发商涉嫌违规擅改规划(图)
来源:中国江西网
涉嫌多建的负1层
  近日,记者接到读者反映称,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路的"天使?水榭湾"住宅小区存在擅改规划的现象:原本设计为非机动车库的地下一层,竟然变成了两层。而且,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将负1层用来赠送给业主。而据南昌市房管局的楼盘预售信息,该小区负1层显示为非机动车库,属于不可售部分。■信息日报记者沈澈清文/图
  地下一层变两层,美其名曰"赠送一层"
  近日,读者刘先生向记者反映,位于施尧路的"天使?水榭湾"住宅小区,原本5层的房子存在加层现象。刘先生还称,开发商在买房时,还推出了"买2送1"的活动,即购买一楼和二楼,赠送负1层。
  一个偶然的机会,刘先生在施尧路旁散步时,发现了该楼盘的秘密。"临街的一些商铺,看上去被分成了两层,其中一层就是负1层。"
  15日上午,记者来到"天使?水榭湾"住宅小区南区。这里有5栋5层的洋墅,结构一律为地上5层,地下2层。记者走进22栋1单元发现,负1层(层高为2.8米)是住宅,负2层则是地下车库。
  "天使?水榭湾"的一名售楼人员告诉记者,这5栋住宅的规格、户型都是统一的,地面上均为5层建筑,地下均为两层。"1、2楼是一户,3楼是一户,4、5楼是一户;如果购买1、2楼,则送负1楼。"
  随后,售楼人员带领记者进入22栋一楼室内,在一楼通往二楼的走廊位置,其表示,可以将此处打通,直通负1层。记者问负1层是否计入产权面积,其表示不计入。
  房管局网站显示地下为一层,属车库不可售
  在南昌市城乡规划局的官方网站上,记者并未查到"天使?水榭湾"的相关规划信息。在南昌市房管局网站上,记者查阅该楼盘的预售信息后发现,20栋、21栋、22栋均为5层,其中1层为非机动车库,是不可售部分,其余4层均为可销售部分;23栋、24栋显示为6层,负1层为非机动车库不可售,1~5层是可销售部分。
  而记者在实地查看到的却是这五栋洋墅结构一律为地上5层,地下2层,且负1层均是住宅,而在房管局公示的楼栋预售信息表上,负1层显示为非机动车库,并未显示有任何住宅的部分。
  涉嫌更改规划 规划部门将调查
  地下多建了一层住宅,到底是怎么回事?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部分面积是"偷来的"。"国家对地下车库的建设有着明确的规定,有一定的限高要求。而一些开发商在建设时,会故意突破限高隔成两层,并把其中一层做成住宅。同时,开发商的行为还变更了容积率,擅自更改了规划,这是明显的违规行为,也存在偷逃国家税费的嫌疑。"
  15日下午,记者来到南昌市城乡规划局。记者将该问题反映给办公室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会向领导汇报此事,并根据本报记者提供的问题进行查档和调查。
(责任编辑:顾明月)
原标题:地下室能常年住?别以为捡了便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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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烟台]福山一小区涉嫌违规建设 规划两层车库变一层(图)
小区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标明“地下2层”,如今,眼瞅着高楼拔地而起,已经封顶,买房者却意外得知,小区可能涉嫌违规建设,如此一来,除去楼房安全。
  水母网8月26日讯 (YMG记者摄影报道)小区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标明“地下2层”,如今,眼瞅着高楼拔地而起,已经封顶,买房者却意外得知,小区可能涉嫌违规建设,如此一来,除去楼房安全质量令人堪忧外,因不符合原有的规划设计,未来房产证的办理也必将困难重重。记者调查中,规划部门表示,该小区违规建设已成定论,善后补救工作有待进一步处理。
  买房者意外得知地下建设或不合标准
  去年,市民于先生在位于烟台福山区福海路以西的鸿福名城小区4期,为父母在25号楼购买了一套的房子。如今楼房已经封顶,每次开车经过,于先生都会特意在工地外面看上几眼。
  “有一次,偶然听周围村民和工人聊天时说起楼房层高问题,一位工人就随口说了句地下车库大概是1层,4米多。”从事土建工程行业20余年的于先生马上就意识到,这其中可能存在问题。于先生说,以他的经验判断,城市中的高层建筑地下部分,多设计为2层,如果真如工人所言,鸿福名城4期实际建设为地下1层,这就意味着,他买的房子不符合规划设计,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工人的无心之言是否暴露出大问题?带着疑问,于先生登录了烟台市规划局规划展网站,在规划项目审批公示一栏中,有关鸿福名城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明确标明“规划总用地面积约86662平方米,其中可建设用地面积约86662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29.70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0.17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9.53万平方米。容积率2.33,建筑密度22.2%,绿地率39.1%。建筑层数:地上6-28层,地下2层。规划居住户数2140户。规划停车位2932个。”
  “地下2层”,方案中明确标明,那么,鸿福名城地下实际建设情况如何呢?对此,记者展开了调查。
  市民认为或为偷工减料
  昨日上午,记者和于先生一同来到鸿福名城时,4期的23、24、25号楼已经完全封顶,工人正在拆除外墙架子。售楼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在4期几栋楼中,18层以上户型已经全部售罄。在工地入口,记者以买房者身份与工头进行交流,期间,工头透露,4期几栋楼为28层,每层高度为2.8米,地下车库为1层,高度为4.5米,待消防管道全部铺设完毕后,地下车库的实际高度在3.8米左右。
  “规划设计为2层,考虑的是整栋楼的地下配重问题,通常是指建设2层楼板和立柱支撑,并非市民肉眼看到的2层实体,有的小区,从表面上看,也是地下1层,但在下面还有1层楼板和立柱支撑。”昨日下午,一名业内人士向记者分析,按照住宅设计建筑标准,楼房地下深度应为层数(28)乘以层高(2.8米),最后乘以15%,结果应为11.76米。业内人士表示,目前,鸿福名城地下深度很可能符合11.76米的标准,但如果真如买房者所担心的一样,因为偷工减料,可能缺少1层的楼板和立柱支撑,将会导致地下配重不足,抗震能力差,楼房质量安全系数低。
  规划部门称小区违规建设
  采访中,于先生说,如果地下少建设1层楼板和立柱,普通市民仅凭肉眼根本不易发现,而他虽从事建筑行业,如果不借助专业的勘察设施,从外观也看不出异常。
  同样,记者也无法用肉眼判断鸿福名城地下建设是否存在违规现象,为核实情况,于先生拨通了烟台福山区规划局监察科的电话,工作人员表示,鸿福名城4期确实存在违规建设问题,但具体细节没有过多透露。
  令于先生感到担心的是,如果自己购买的房子未按设计标准建设,最终能否通过部门验收?如果验收不合格,如期收房变得缺乏定数,未来的房产证办理之路也势必困难重重。最关键的则是,如果因为涉嫌违规建设,导致地下配重不足,楼房的安全质量靠谱吗?一旦发生诸如地震等大的自然灾害,这样的房子还敢住吗?对此,他希望通过本报呼吁有关监管部门,是否可以借助专业设施,对楼房整体结构进行技术性勘察,并对结果给予公示,扫清买房者心中疑虑。
责任编辑:刘晓丽
新闻关键词: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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