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税金会计分录境外企业税金是企业的税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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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转让境外企业的股权,境内企业支付款项时是否要代扣代缴境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信息来源:市财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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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转让境外企业的股权,境内企业支付款项时是否要代扣代缴境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主办:浙江省绍兴市财政局地址:绍兴市凤林西路151号 邮编:312000技术支持:绍兴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浙IPC备查看: 2239|回复: 5
问题:我司是代境外企业承担国内税款的,应如何计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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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司与境外企业签订合同时,是代境外企业承担国内税款的,应如何计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额? [10:40:24]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管理处)李刚副处长 回答: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例如:A公司转让其在中国境内B公司的股权,价款为180万元,股权成本为9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为90万元。根据合同规定,受让方承担A公司在该笔交易中的所得税款,受让方应扣缴的所得税额等于:900000 /(1-10%)*10%=100000。
是不是跟个人所得税一个原理。
不是90*10%=9?
还有承担的税款呢?
替他承担了税款,所以90已经是税后的,折算税前,然后确定税额,是这个意思吧?
如果一个企业收入180 成本费用 90(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后)&&那交税不应该是 90 * 25%
难道是90/(1-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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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境外公司营业税如何账务处理?
  问:我公司与国外某公司签订合同,是咨询费,如何缴纳与此有关的营业税及附加?如果需要代扣代缴,会计
科目的借方是管理费用,还是税金及附加?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三
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
征收营业税。
  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
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
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
通知》(国税函〔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
条的解释的复函》规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咨询劳务,发生了营业税应税行为,境内单位支付劳务费用时,应按
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本项业务中,境内公司只是营业税费的扣缴义务人,而并不是实际负税人。扣缴的营业税是境外公司发生的与
收入相关的税费,不论是会计上还是企业所得税前,境内企业都不能作为自己发生的税费列支。贵公司取得的境外
咨询费凭证应该是包含扣缴营业税费金额在内的票据,并以此作为合法凭证列支劳务费用或成本。
长见识了。非常感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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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问:我公司是日本投资在中国的企业,销售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销售客户不在公司注册地,在外地。安装调试部门需要日本总部来中国为客户安装调试。我公司和日本签订了劳务支援合同,按照来华人员的工资报酬,交通住宿费进行结算劳务费用......
&&& 问:我公司是日本投资在中国的企业,销售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销售客户不在公司注册地,在外地。安装调试部门需要日本总部来中国为客户安装调试。我公司和日本签订了劳务支援合同,按照来华人员的工资报酬,交通住宿费进行结算劳务费用。
  请问我公司在往境外支付劳务费用时,需要代扣代缴什么税金?如果在外地,是否需要属地原则纳税?
  答:1、贵公司应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二)安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设备安装属于&建筑业&&安装&服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此,日本公司为贵公司提供设备安装劳务,贵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在境内,日本公司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四条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因此,日本公司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的,贵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日本公司的营业税,相应还需代扣代缴附加税费。贵公司扣缴的税款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日本公司在境内为贵公司提供设备安装,属于在境内构成机构、场所;取得的安装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该日本公司应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日本公司应按上述规定确定收入额、利润率,计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可指定贵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因我国与日本签订有税收协定。如果日本公司在境内为贵公司提供设备安装活动,未构成常设机构的,日本公司可享受协定待遇,不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日本公司或贵公司(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十三条(四)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2、如果设备安装在外地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贵公司仍应向贵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和第十五条规定:&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不论劳务发生地是在贵公司所在地还是外地,贵公司作为指定扣缴人仍应向贵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国税)申报缴纳扣缴所得税款。境外设计费是否要代扣增值税 - 财税问答社区 -- 中国最大的财税问答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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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营改增
擅长领域:企业所得税
擅长领域:增值税
擅长领域:企业所得税
境外设计费是否要代扣增值税
我公司与香港签订合同,由香港公司为我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在香港提供),请问我公司在支付货款时是否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谢谢
2013年 10月 28日
(285 财富)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 税率)×税率所附《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三)文化创意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1.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根据上述政策,设计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国外公司为贵公司提供设计服务,不论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提供,由于贵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在境内,国外公司均属于在境内提供服务,国外公司应缴纳增值税。国外公司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的,贵公司应按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因此,境外公司(非居民企业)在境外提供技术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纳企业所得税。
2013年 10月 28日
(402 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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