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嫖资不够还是违背父母意愿的名人妇女意愿

强奸案中如何认定违背妇女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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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中如何认定违背妇女意愿?
在笔者经办过的强奸案件,特别是现在越来越频繁出现的“熟人+非暴力”强奸案件中,几乎都不会出现明显的暴力、胁迫以及伤害行为,罪与非罪的认定几乎都集中在一个焦点: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这本质上就是对女性心理活动的判断,而女性的心理活动对比男性而言又更加纤细和复杂。笔者希望通过本文,探讨在该类强奸案件中,应该如何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愿?
1保持兼听和中立是办理强奸案的基本立场检察机关侦监部门经过统计发现,在所有罪名中,强奸罪是批捕率最低的,而不批捕的原因几乎都是因为证据难以证明违背了妇女意志,这是因为,除了小部分轮奸案件,或者现场有第三人听到呼救的案件以外,大部分强奸案都是发生在极其私密、仅有两人的场所,被害人陈述和嫌疑人供述内容通常截然相反,形成“一对一”的证据状况,导致案件陷入双方各执一词的罗生门之中。结果只有一个,构成还是不构成强奸?在这种证据僵持的状态下,任何带有倾向性的偏差,都会导致截然相反的结果。这个时候兼听显得尤为重要,司法人员不能仅听一方,偏听一方,或者先入为主。在某些强奸案中,必然会涉及到男性嫌疑人违反道德的问题,而在另一些案件中,又会涉及到女性被害人生活作风的问题,司法人员应该自动摒弃道德观念对案件判断的影响,不能因为对某类违反道德行为的反感,影响到对案件的判断。甚至在某些国家,如果司法人员自身或者其家属中曾遭受过性侵案件,也会被要求回避,目的就是避免其个人情感对案件判断的影响。当然,司法人员同样也要警惕舆论环境对自身的影响,避免陷入舆论审判的漩涡。2书面审查是办理强奸案的大忌&在部分强奸案中,审查逮捕的检察官只要发现公安机关呈送的书面证据达到某种证据标准,就直接批准逮捕,甚至都不去提审被拘留的嫌疑人。在很多强奸案中,法官审判案件全是依据书面证据,法官甚至都没有见过被害人,这是办理强奸案的大忌。强奸案的争议点几乎都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愿上,而是否违背妇女意愿仅凭书面证言是难以准确判断的。首先书面证言夹杂着侦查人员的主观因素,它不能直接传达、反映嫌疑人、被害人的表现和情感,甚至在客观性和完整性方面都存在疏漏。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一个需要细致考量的过程,需要司法人员直面被害人、嫌疑人,听取他们对案件过程的描述,观察他们的表情,体会他们的情绪、语言表达,通过细致、缜密的观察和思考,才能够分辨真伪,得出判断。我们有过几次经历,在看案卷的时候,我们会把嫌疑人想象成为道德沦丧、十恶不赦的罪犯,我们也有过看案卷的时候,对被害人产生误解,直到我们和他们面对面交流的时候,才发现事实和我们从言词证据得出的印象,差别很远。比如,在一个强奸案中,一个17岁的嫌疑人和未满14岁的女孩自愿发生了多次性行为,后被女孩的父亲发现并报警,嫌疑人辩称其无法判断女孩未满14周岁。当时我们在看案卷时,觉得嫌疑人的辩解不符合常理,后见到被害人,虽然她还未满14岁,但因为身材高大且发育良好、穿着成熟,看起来像是17、8岁的样子,再加上她已经没有上学,我们据此改变了对嫌疑人辩解的看法。3常理常情是判断事实的重要原则强奸案件面临着客观证据严重缺乏的窘境,就要求办案人员充分运用“社会生活经验”,亦即平常所谓的社会“常理、常情、常识”,结合具体案情分析案件中涉及的复杂的人际关系、丰富的社会知识和多元化的心理状态,最大限度还原案件事实。机械套用证据规则,严重依赖嫌疑人供述,都很容易偏离事实本身。我们以“优衣库不雅视频事件”为例,说明使用常理常情结合个案特点判断事实的重要性。如果优衣库事件中的女性报案称,她在优衣库的试衣间,被一个初次见面的男性强奸了,并被迫拍下了视频,这种情形下,很容易让人相信她并非自愿。但根据常理常情来判断,在一个正常营业的试衣间,如果女性并非自愿的话,她完全可以呼救。再从两个人发生关系的方式来看,双方当时是站着的,根据社会经验法则,在这种情形下女性不自愿的话,男性是难以强迫女性的。4内心确信是定案的最终依据&无论是根据客观证据还是常理常情,司法人员要认定构成强奸罪,就必须要对嫌疑人违背妇女意志这一问题形成确定且坚信的结论性意见,产生成竹在胸的感觉,这就是所谓的内心确信。相反,如果司法人员对于某个情节产生疑虑,或被害人对某个事实,例如在事发过程中收受钱财,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则干扰了内心确信的形成。例如我们办过的某强奸案,监控视频证实嫌疑人是在路边看到醉倒的被害人,将其扶入酒店后发生性行为;嫌疑人辩称是嫖娼行为,被害人收取了嫖资,但证人证实房费是嫌疑人拿被害人钱包里的钱支付的,嫌疑人身上没有现金支付嫖资,嫌疑人对此则无合理解释,办案人员经过审查确信强奸事实成立。又如我们代理的一个强奸案件,被害人和嫌疑人初次见面就一起到酒店发生了关系,嫌疑人洗澡出来时发现被害人在翻他的钱包,遂争执打伤被害人,酒店报警之后,被害人立即声称自己遭到了强奸。办案人员通过全面审查证据,认为无法排除该女子是偷钱未遂恼羞成怒而称被强奸,最后对嫌疑人没有批准逮捕。5充分说理是让人信服的保障最后,不管是否认定构成强奸罪,如果司法人员在文书中仅凭简单的一句“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或者“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就作出结论,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将案件中合法取得的证据一一列出,然后对各个证据作出相应评价,再结合常理常情等经验法则,对双方观点进行论述和评析,充分说理,将心证的过程进行公开,结论才能让人信服,也是对被害人和嫌疑人负责任的态度。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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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警方回应交警涉嫌强奸坐台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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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鞋千里 于
21:43 编辑
  (转帖)近日,涉嫌强奸坐台女的交警郑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不过市民对此事仍持有各种猜测。昨日,记者就本案向温州市公安局作了了解。
  案发经过:
  2月10日晚,交警郑某与朋友在市区某KTV包厢唱歌期间,叫了19岁坐台女孙某陪唱。随后,郑某带着孙某,又约了七八个人去市区江滨路吃夜宵。随后,郑某将孙某带回黄龙康城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孙某于11日凌晨4时从郑某家中出来后,立即电话告知了其表姐自己被人强奸,其表姐遂向警方报案。前天晚上,涉嫌强奸的郑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警方:一经查实,绝不姑息袒护  警方表示,郑某身为人民警察却涉嫌强奸犯罪,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警方会继续深入调查该案件,待事实清楚后,一切将按司法程序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袒护。
  网友质疑
  究竟是“嫖娼”还是“强奸”?
  由于受害人孙某为KTV坐台女,其特殊的身份,引起许多人的猜测,是因嫖资谈不拢的诬告,还是确属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行为?成为许多网友讨论的焦点。
  有无涉及嫖资金额?
  警方调查发现,郑某及孙某的口供中并未涉及嫖资数额。当晚,孙某是在KTV公关的授意下与郑某出去,讲好仅仅是吃夜宵,目前尚无证据显示孙某与郑某有谈及嫖资而出台的约定。
  发生性关系是否系孙某自愿行为?
  警方在从当晚吃夜宵的几名当事人和双方的口供中得知,当晚一起吃夜宵有七八个人,期间郑某和孙某均喝了很多酒。目前已有初步证据显示,孙某当晚在KTV包厢唱歌以及吃夜宵期间均喝了大量啤酒,后被郑某用出租车载回家,随后郑某趁孙某酒醉不清醒的状态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孙某并非自愿。
  坐台女孙某因经期而拒绝郑某?
  警方通过证实,事发当晚,孙某确实处于经期。经警方初步调查,孙某来温不到一个月时间,在KTV工作时间不久,当晚又处于经期,目前掌握的初步证据显示,郑某与孙某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孙某的意愿,涉嫌强奸。
  除郑某外另有多人受罚?  有网友称,本次案件中,除交警郑某被刑拘外还有2人被处罚,记者向警方证实并无此事。2月10日晚郑某从KTV包厢出来后,两名同事同去吃夜宵,但吃完后各自离去。因此,郑某涉嫌强奸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他人没有关联。
玩K姐需谨慎
脱裤子有风险
经孕期更糟糕&
脱裤门后遗症---
拉屁不脱裤,脱裤却不拉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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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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忒笨了 事后塞点钱给那女的 就说妹妹 不好意思 哥太冲动了 这点钱拿去买几件衣服穿穿吧 就没事了木
这样就顶多是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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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台女还要强奸 ? 这位老兄也太给力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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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老兄是性子急了点,想泡妹妹,也可以循序善诱,叫她自愿献身,那才够高。
成功伴随着伤痛就不是完整的成功,失败伴随着奉献就不是绝对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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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误事,喝酒乱性。。。。。。。。。。
戒酒戒色,遁入空门、、、、、、、、、、
&font color=&DarkOrchid&&爱拼才会赢,敢唱才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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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落伍了,还是警察也有人的正常需求,警察条例中允许嫖娼吗?
普通人嫖娼是要以非法性交易被抓,警察嫖娼就是人的正常需求?
我本是良民,上进之路被尔等堵死,还被贪官盘拨衣食不全,只得乞食外邦,今你骂我是汉奸,我却看你是国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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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是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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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子问题,要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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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白食吃惯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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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大姨妈来的真是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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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在坐台女手上,太可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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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坐台女?什么水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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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水寒士(easy_knight)作于日  李某某案:中国司法史上耻辱的一页  闹得沸沸扬扬的李某某案二审已于近日宣判,李某某强奸罪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十年。二审即为终审。至此,李某某案第二季尘埃落定。  判决结果算是出来了,可是,这案子判得公正吗?李某某等人真的强奸了吗?案件真相真的如法院所公布的那样吗?  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此案的判决毫无客观公正可言,只是上演了一场充满着主观臆想的、自欺欺人的闹剧而已。此案法官刻意回避了一些能揭示出案件本质的关键性问题。如:  (1)、原告的身份。那名夜不归宿、混迹于娱乐场所、陪一帮陌生人喝酒、举止下流、形迹可疑、骂不走、甩不掉的神秘“被害人”到底是干什么的?若说是良家妇女,难道良家妇女都是这副德性吗?原告到底是清白无辜的良家妇女还是正在履行“职务”的妓女,事关案件的定性,法官却对此避而不谈。  (2)、原告的诚信度。此案堪称谎言之集大成者,在原告前言不搭后语的陈述中,已被证实为谎言的即有几十处。原告公然藐视法律,以虚假口供欺骗司法机关,这从根本上动摇了立案的基础,法官却对此视而不见。  (3)、原告口供的反证。根据目前已经掌握的此案法医学证据与原告指控之间的矛盾,只能证明未成年人被手淫,而无法证明性关系的发生。既然证明不了“奸”,那么强奸又从何谈起?此案所体现出的现代科学技术之发达和严谨,真的超出了一般人的想象,也超出了做局者的预期。原告那不着调的指控恰恰反证了被告无罪,这恐怕是原告所始料未及的,同时也给此案法官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纠结和郁闷的情绪。  既然谎言已大量被揭穿、案件真相已越来越多地暴露在世人面前,想掩盖已经是不可能了。法官如果明知被告无罪却一定要强判被告有罪,还想全身而退而不留下骂名,已变得难度太高、风险太大。因此,单从理论上看,此案还是有纠正前期错误的可能性的。  然而,案件的发展还是突破了所有追求司法公正人士的心理底线。此案法官尽管拿不出哪怕一条能证明被告有罪的令人信服的证据,但为了给被告定罪的需要,居然煞费苦心地从原告的一堆谎言中找证据,所采取的手法令人不齿:法官完全无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和前因后果,而将一个有机的整体割裂为许多毫无关联的碎片,再以其中的某一个碎片来定性事件本身;用一些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描述来断章取义,偷换概念,混淆视听,掩盖真相。此案法官已丧失了作为一个执法者的基本的职业道德,以这种非法手段进行取证和定罪,其判决结果应当是非法的、无效的。  法律是庄严而神圣的,它不应成为某些人手中的儿戏。法律的严肃性要求我们的法官,不能像李某某案法官那样胡来,而是要本着科学、严谨、求真的精神,严格遵照法律程序来办案,使得判决结果具有充分的说服力,经得起民众的质疑,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在审理某一起案件时,法律要求我们的法官要谨慎从事,在做出有罪判决之前,应对所采信证据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严格要求。法官须将一颗颗孤立的“证据”之珠串在一起,形成一条完整而明晰的证据链。而维系这条证据链存在的链条,它的名字叫做“合理性”,它必须是牢靠的、无破绽的。只要这其中有一环链条断裂,则证据链支点消失,整条证据链崩溃,全部证据失去效应。此时,再以无效的证据定罪则是非法的。  这也就是说,要穷尽所有的“不可能”,只是为了证明一个“可能”。抽丝剥茧,去伪存真,透过蛛丝马迹洞悉案件玄机,这才是尊重法律、探索真相的应有的态度。  凭心而论,稍微有点头脑的人都能看出,李某某案不是强奸案,而是一起典型的因嫖资纠纷引发的敲诈案。五名被告,都只有庆祝生日的主观故意,而找不出起意强奸的动机和理由。再说了,人家举办同学生日聚会,关你杨女什么事啊?深更半夜的,你跑到素不相识的别人的私人包厢里去,你想干吗?人家小伙伴们都是些阔少,有的是钱,如果需要女人,用得着去强奸吗?万一真的强奸了,只能说明小伙伴们集体性脑子进水了。但是,多名与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证人证言,以及多处视频监控所反映出的各人的行为举止,都能证明这确实不是强奸。而原告杨女收取二千元嫖资在先,敲诈五十万在后,却是证据确凿,不容抵赖。  李某某案充斥着大量的荒诞离奇的情节和难以自圆其说的论断,其可疑之处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三大类:  (1)、不符合基本常识。 例如:为什么酒吧不惜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帮助一个来店里消费的女顾客打官司?难道开酒吧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助人为乐吗?难道酒吧都是活雷锋吗?  (2)、不符合人的天性。 例如:案犯为什么不选择在人少、容易得手的地方实施犯罪?而是在众目睽睽之下犯下重罪?还到处招摇过市,唯恐他人不知道?为什么犯罪后不逃走而坐等警察来抓?是在找死吗?或者是神经错乱了吗?不明白趋利避害的道理吗?  (3)、不符合逻辑关系。 例如:既然喝醉了,丧失反抗能力了,为什么还要打?既然打了,说明是清醒的,是激烈反抗的,那为什么又说喝醉了?到底是醉了?还是打了?  对于诸如此类的众多疑点,李某某案的法官能作出合理解释吗?  为尽可能还原真相,就让我们以目前已经掌握的证据,再辅以适当的逻辑推理,对整个案件的发生过程来做一个情景再现吧:  时间:某年某月某日深夜。
地点:某市某酒吧。
人物:几名未成年人和个别成年人,一名酒吧业务经理和两名酒吧“女顾客”。  事情经过:  (1)、在酒吧的一间豪华包厢里,几个小伙伴们正在举办一场生日聚会,他们一边饮酒庆贺,一边聊着天,现场洋溢着欢乐喜庆的气氛。  (2)、正热闹着,让所有人都没有想到的是,有几位不速之客进入了包厢:酒吧业务经理张某某领着两名陌生女子过来介绍给大家认识,在客套了几句以后,这三人也就不拿自己当外人了,全都在酒桌旁坐下,与几名未成年人一起饮酒作乐。  (3)、由于是素不相识,不请自来,两名女子都受到了冷落。其中的杨姓女子见无人搭理自己,便主动与小伙伴们搭讪,并做出亲热举动,言语中也渐显轻薄,后来索性将手伸进了未成年小男孩魏某某的……(此处少儿不宜,省略两百字)。  (4)、未成年人李某某对杨女的行为很反感、很厌恶,之后多次呵斥其滚蛋,但有人却有点动心了。生日聚会结束,徐姓女子先行离去,几名未成年人打算开车去饭店吃饭,张经理和杨女随后跟上。  (5)、在饭店中,这几名未成年人与邻桌的客人发生争斗,情急之下,一哄而散,逃出饭店。张经理和杨女随后跟上。  (6)、李某某想回家,于是将车开进自家楼下车库停车,准备上楼睡觉。有人却禁不住诱惑,与张经理耳语一阵之后,提出了去宾馆开房的想法,并鼓动李某某“同去”。李某某想了想,碍于同学情面,也就同意去了。然后,张经理与杨女打了个招呼、叮嘱了几句之后就先走了,其余众人一起开车去找宾馆开房。  (7)、小伙伴们先是进入第一家宾馆,里里外外转了一圈,觉得不满意,于是走了。然后,小伙伴们进入第二家宾馆,又是里里外外转了一圈,还是觉得不满意,于是又走了。然后,小伙伴们进入第三家宾馆,这回终于满意了。不容易啊!小伙伴们辗转三家高级宾馆,历时约一个小时,终于开房成功!  (8)、然后……就没有然后了。小伙伴们惹上了官司,都成了强奸犯。  对于此案的判决,我可以归纳为几句话——挑战法理,颠覆物证,违反常识,违背人性,逻辑混乱,漏洞百出。判决结果引来质疑声一片,因为民众的心里是明明白白的:此案根本就是个假案。  既然普通人都能看明白的案件,难道英明的法官大人看不明白?出现了误判?非也!法官不是弱智,也不是不懂法,只不过揣着明白装糊涂、睁着眼睛说瞎话罢了。法官并不是眼睛瞎了,也不是耳朵聋了,更不是脑子坏了,而是——良心歪了。  其实对于人们所关心的“二审法官会给出什么样的判决结果”这个问题,原告律师田参军隔空传递的“温馨提示”已经给出了答案:李某某等几人是可以输的,是可以被牺牲掉的,而此案其余人等则是输不起的。“拔出萝卜带出泥”,到时候该下大狱的可就不是一个两个了。李某某若无罪,后果很严重!  在李某某案中,法官留给世人的形象不再是庄严和公正,而是蛮横和霸道。此案法官将天下人当做白痴,无节操、无底线地选择性取证,凡是有利于李某某的客观证据一律不采信,凡是不利于李某某的前后矛盾的口供一律无条件采信,对原告的拙劣表演则是百般掩饰,其罔顾事实、偏袒原告、必欲置李某某于死地的意图已是昭然若揭。这岂止是“莫须有”?简直就是“必须有”!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毋庸置疑,法律是公正的。然而执行法律的人却是可能存有私心的。李某某属于与法官自身利益相对立的一方,被牺牲掉是必然的。于是,在他人看来是亲昵行为的举动,在法官看来却是殴打和胁迫,这也就不足为奇了。“屁股”决定“脑袋”,“脑袋”决定行为,行为决定结果。即:“屁股”已经决定了判决结果。既然如此,又何必走这些个过场?  这就好比观看了一场令人无比恶心的拳击比赛:在众目睽睽之下,裁判先是装模作样、装腔作势地宣布了比赛规则,强调了判决公正,然后开始比赛。但是,比赛的潜规则却是:只允许对手打你,不允许你还手。你只有挨打的份。若你还手击中对方了,裁判一律装作没看见,甚至使得裁判恼羞成怒而判你犯规,罚你出局,直接判对手赢。请问,这样的比赛你有赢的可能吗?这样的比赛你还能打吗?  李某某被判有罪,不是因为他真的有罪。他没有输掉真相,也没有输掉道义,他只是输了官司。而李家曾经错误的应对策略决定了,这是一场毫无悬念的官司。  李家被敲诈五十万后既没有选择立即报案,也没有选择花钱私了,错过了最佳时机,浪费了最有利的证据,等于将主动权拱手相让。待几天后酒吧报案,案件的性质就变了,从卖淫敲诈案变成了强奸案,而且是铁案。李家的轻敌和不作为直接导致了被动挨打的局面。官司还未开始,李家就已经输了。  据李某某案辩护律师之一李在珂在评论此案时透露,在北京地区发生过的几乎所有类似案件,妓女因嫖资纠纷告嫖客强奸,都是一告一个准,嫖客几乎都被办成了强奸犯。也就是说,公检法都严格地遵照妓女的意愿办案,妓女的指示就是法律,公检法已近乎于沦落为妓女团伙的打手和帮凶了。 何其荒唐!  于是,妓女的一句话便直接决定了嫖客的命运。是否违背意愿由妓女说了算。而妓女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或嫖资是否令妓女满意,或在嫖资纠纷的过程中是否发生了争执,都是衡量妓女的意愿是否被违背的重要标准。那被良家妇女看得很重、却被妓女视为一钱不值的叫做贞操的东西,竟然成为妓女交易之后报假案的遮羞布。 何其讽刺!  此类案件层出不穷,实际上已衍化为绑架勒索案的一个变种。妓女敲诈钱财、陷害他人的行为不仅不会因此付出代价,反而是屡屡得逞,获利丰厚。妓女于是愈发张狂。胆敢违背妓女事后狮子大开口、索要更多嫖资的“妇女意愿”吗?妓女只需一句话:“信不信我告你强奸?”,嫖客就得乖乖地奉上巨额肉票赎金。否则,一旦妓女团伙撕票(报案),你的下场就会和李某某一样。 何其嚣张!  李某某案立案的基础便是口供,先是原告的虚假供述,然后是彼此具有利害关系的几个小伙伴们之间的互咬。总之,除了口供还是口供。而口供是所有证据类型中可信度最低的一种,最难以体现供述人的真实意愿,却最容易获取。 有经验的审讯专家、口供至上者,之所以审讯起来得心应手,正是因为牢牢地抓住了人性的弱点,即:人都是怕死的。当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由于恐惧,其所迸发出的强烈的求生本能足以将人的意志击垮,以至于丧失做人的底线。此时,只有保全生命才是第一位的,其余事情都不重要了。  从酒吧报案抓人那一刻起,李某某的命运其实已经注定了。几个小伙伴都被捏在人家手里了,“人为刀俎,我为鱼肉。”这可是几个从小娇生惯养的阔少呀!初尝失去人身自由、生命安全没有保障的可怕经历,哪见过这世面呀?再辅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攻心术,别说是承认强奸,就是杀人也得认了。“好汉不吃眼前亏”呀!  在绝大多数案件中,被告的地位往往都比较被动,处于影响判决结果的相对弱势的一方,尤以杀人案和强奸案为最甚。在杀人案中,被告所面临的尴尬是:“死者没有发言权”。死者不能开口说话,无法证明被告没有杀自己,或指认出真正的凶手是谁。而在强奸案中,被告所面临的尴尬则是:“被告没有发言权”。“奸出妇人口”,原告说是强奸即可。被告没有辩解的权利,只有认罪的义务。 这两大类案件中的被告都处于一种天然的不利位置,这也就为法官充分利用口供、进行主观性判案提供了最大的操作空间。因此,杀人案和强奸案历来都是中国冤假错案的重灾区。 试问:以口供定罪,能不出冤假错案吗?  李某某案一审期间,证人李某在法庭上坦言,自己曾遭到审讯人员殴打,所谓的“打了,轮了,都上了”都是被逼着说的。而这句话竟然仍被此案法官采用。 请问:殴打证人并逼其作伪证,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明知是伪证,还作为定罪依据,这又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李某某案审理期间,最高检、最高法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性意见,如“禁止只凭口供定罪”、“禁止以用非法方式取得的口供定罪”、“重物证,轻口供”、“疑罪从无”、“防止冤假错案”等等,用意非常明显。然而审判人员却视上级部门指示为无物,置法理、常识、人性、逻辑、物证于不顾,执意以口供定罪,誓将李某某假案进行到底。 敢问:是谁给了秦硕、李纪红这么大的胆子?这世上还有天理吗?还有王法吗?  失去监督的权利容易滋生腐败,而失去制约的强权必然造成严重的腐败。 如果不把“公”、“检”、“法”这三只猛虎,关进“程序正义”、“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笼子里,带给国人的将只有噩梦!  在世人瞩目之中,李某某案公然开创了一个恶劣而危险的司法先例,掀开了中国司法史上耻辱的一页。  暗藏的司法腐败并不可怕,最可怕的是公开的司法腐败。在十几亿人眼皮底下,公检法为做实李某某强奸而集体裸奔,其性质是恶劣的,其危害是巨大的。由此,无辜者蒙冤受屈,黑势力得意忘形。法律的尊严被践踏,政府的形象被玷污,司法的公信力被损毁。如果任由此类案件继续,势必造成社会道德沦丧,人人自危,民心丧失,民怨沸腾,社会动荡,国本动摇。  阳光下的罪恶,较之于阴暗角落里的龌龊,给人以更加强烈的心灵震撼!龌龊带来的只是麻烦,而罪恶造成的却是灾难!  妓女报案有恃无恐,公安审案不择手段,法院判案肆无忌惮——这就是李某某案所体现出来的司法现状。 以黑酒吧为核心、以黑妓女为诱饵、以黑讼师为爪牙、以黑媒体为平台、以黑公知为喉舌、以官匪勾结为特征,组成了一个庞大的色情敲诈团伙利益共同体。各方彼此分工协作,紧密配合。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层层保护之下的黑势力利益集团,业已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毒瘤。  黑势力心狠手辣,黑喉舌见利忘义,公权力无法无天。 设酒色之迷局,陷宾客于囹圄。男盗女娼,盗且无道。不亦耻乎? 悖天地之良知,谋一己之私利。为虎作伥,谣言惑众。不亦耻乎? 挟法律之名义,行苟且之恶事。指鹿为马,颠倒黑白。不亦耻乎? 奸佞得势,恶徒当道,国法蒙羞。试问当今之中国,竟是谁人之天下?  嗟乎!李氏何辜,遭此劫难?“权贵”尚且如此,屁民何以无忧?  司法公权力者,国之重器也,关乎黎民福祉、社稷安危。执法之人之于天地法度,当心存敬畏,施法有度,公正廉明,令万民信服。奈何堕落如斯?荒谬如斯?  夫嫖妓者,恶之小也。于国尚属癣疥之疾,其过犹可恕也。然敲诈诬告炮制冤狱者,罪之大也。可致民众离德,社稷倾颓,贻害无穷。于国则为心腹之患,实属罪不可赦!  彼等作奸犯科执法犯法者,恃权而骄,目无法度,利令智昏,肆意妄为,自忖强权在握,其奈我何。 岂知天意不可违,民心不可逆? 岂知头顶有神明,善恶皆有报? 岂知天欲其亡,必令其狂? 岂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彼等只手遮天,倒行逆施,致天怒人怨,群情激奋,虽幸于得逞,猖獗一时,终不免受缚于法,身败名裂,贻为笑谈矣!  朗朗乾坤,昭昭日月。岂容娼妓祸乱,宵小跳梁,恶吏弄法???!!!
  顶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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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水军头被驴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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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某案法院仅凭道听途说,只言片语,子虚乌有的口供定案,没有过硬的物证,是经不起时间检验的,案件必翻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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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观情形对辅助认定是否属违背妇女意志的意义不容忽略。其他客观情形,是指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之外事实情况,属案件具体情况应当关注的范畴,如双方关系、发生性关系的环境和时空条件、如何事发、事发后被害人态度,等等。强奸案件一般发生在相对独立的空间,通常直接证明强奸行为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证据上出现“一对一”的特点。在部分强奸案中,行为人的手段不典型或直接证据不能取得绝对优势时,通过其他客观情形,辅助判断是否存在违背妇女意志,其意义不容忽略。  其他客观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需重点关注:  (1)双方是否有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基础;  (2)双方独处特定时空环境是否有合理之解释;  (3)是否有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时空条件;  (4)案发情况及是否有诬告陷害的可能;  (5)综合其他客观情形,在犯罪嫌疑人暴力、胁迫行为、被害人反抗行为不明显的情况下,综合其他客观情况,来综合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既符合强奸罪本质特征的要求,也更能体现全面审查的原则。  ----------------  本案当事人“双方关系”是本案件的重要考量对象,然而令人十分遗憾的,法官居然振振有词地说:杨女是什么身份与本案无关。  也就是说,此案必须首先查清楚的“双方关系”(杨女到底是什么身份?为什么整夜陪酒、陪唱、陪吃、陪喝、陪玩不离不弃?)这一重要客观因素一直就被“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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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asy_knight 国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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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敢当2014 3楼
21:18:37  李某某案法院仅凭道听途说,只言片语,子虚乌有的口供定案,没有过硬的物证,是经不起时间检验的,案件必翻无疑!  -----------------------------  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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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敢当2014 3楼
21:18:37  李某某案法院仅凭道听途说,只言片语,子虚乌有的口供定案,没有过硬的物证,是经不起时间检验的,案件必翻无疑!  -----------------------------  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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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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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水兄好文!已转发至我的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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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asy_knight 法官的良知是最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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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人被性侵之后的生理反应与情绪】   成年陪酒女性侵未成年男生,诱发卖淫嫖娼个案实施。女判官在婚恋交友中,只有『被』的感觉,她没有未成年男生所处青春期显示种种生理特征与成年陪酒女性侵未成年男生导致性唤起、性冲动的复杂心理变态。   我们不妨做个社会调查,分别访问一对成年夫妇、一对婚恋交友的男女青年,再选几个初三或高二的中学男生,我们会很容易得出一个结果:李某一案不是强奸,而是成年陪酒女性侵未成年男生,触犯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惩治的是陪酒女、拉皮条的张光耀、酒吧管理,李某等孩子将无罪释放。   特别在网络黄色、淫秽、淫具广告泛滥,色情卖淫链条集团的根基强大的今天社会,未成年男生早恋、性欲望、手淫、遗精等等现状,已经让孩子的父母犹豫重重,极度无奈。   【谁制造了京城伤害未成年人的最大冤案?值得大家深思,......】  北京市暨海淀区『保护伞』,到底有没有? ......  海淀公安局为啥做成年陪酒女公诉人?是谁无视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对酒吧招引未成年人、安排陪酒女给未成年孩子灌酒、让陪酒女性侵未成年人,让陪酒女出台诱惑孩子们与其发生性关系等犯罪行为而不顾,单纯听信酒吧、拉皮条的与陪酒女的诬告,带着末虚有的强奸框架办案、取证,欺负几个孩子有失司法公正!这算不算是卖淫敲诈团伙的保护伞?  建国初,政府能一夜消灭全国娼妓,为啥现在越来越多,谁在宠用与保护?  二度子宫糜烂,从医学角度分析是性交次数过多或多次流产的结果,那么对于未婚陪酒女是如何解释,大家想一想,就知道陪酒女对性欲的放纵与不检点。  【谁为伤害未成年人的海淀最大冤案负责?】  沸沸扬扬地李某等五人所谓强奸案已被海淀未成年人审判庭秦硕庭长判刑囚禁,似乎铁案钉钉。但是,在各大网站论坛,仍旧议论风生。  90%民众仍保持冷静观望,瞅着政府与北京司法相关部门的对案件反思与反腐诚意及行动,中国之大、问题之多,一时真是任重道远,可以理解。  但是,作为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委与区公安局领导班子的局长们,是不是要对照两会精神,对照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自律自查?  建国初,国家能一夜肃清娼妓,为何现在越来越多,扫黄成效不显著,反而伤害了未成年人,保护伞到底存在不存在?  在法庭的公诉人欺负弱小孩子们,给五个家庭带来灾难;偏袒成年陪酒女、拉皮条包房张经理及酒吧,有何道理?区检察院、区法院相关国家公务员们,你们都有子女,你们为啥弥良心办案,真是亲者痛、仇者快,令人不可思议!  在此,我们耐心忠告:公道与正义,永远是最后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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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复杂的社会,有权有势的都被办了,我等草民还能蹦达多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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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事实和公开来说话,网上理性思考或者是感到杨小姐、酒吧、海淀公诉人有问题的,他(她)们大都是以讲事实、讲道理来说话。  曾经一度为捍卫邪恶势力的喧闹水军,已经不得人心!现在,只有几个小丑还在叫骂、还在无理顶贴。结论告诉我们,只有理屈词穷者,才会以谩骂来掩盖它们内心的空虚与愧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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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人被性侵之后的生理反应与情绪】   成年陪酒女性侵未成年男生,诱发卖淫嫖娼个案实施。女判官在婚恋交友中,只有『被』的感觉,她没有未成年男生所处青春期显示种种生理特征与成年陪酒女性侵未成年男生导致性唤起、性冲动的复杂心理变态。   我们不妨做个社会调查,分别访问一对成年夫妇、一对婚恋交友的男女青年,再选几个初三或高二的中学男生,我们会很容易得出一个结果:李某一案不是强奸,而是成年陪酒女性侵未成年男生,触犯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惩治的是陪酒女、拉皮条的张光耀、酒吧管理,李某等孩子将无罪释放。   特别在网络黄色、淫秽、淫具广告泛滥,色情卖淫链条集团的根基强大的今天社会,未成年男生早恋、性欲望、手淫、遗精等等现状,已经让孩子的父母犹豫重重,极度无奈。   【谁制造了京城伤害未成年人的最大冤案?值得大家深思,......】  北京市暨海淀区『保护伞』,到底有没有? ......  海淀公安局为啥做成年陪酒女公诉人?是谁无视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对酒吧招引未成年人、安排陪酒女给未成年孩子灌酒、让陪酒女性侵未成年人,让陪酒女出台诱惑孩子们与其发生性关系等犯罪行为而不顾,单纯听信酒吧、拉皮条的与陪酒女的诬告,带着末虚有的强奸框架办案、取证,欺负几个孩子有失司法公正!这算不算是卖淫敲诈团伙的保护伞?  建国初,政府能一夜消灭全国娼妓,为啥现在越来越多,谁在宠用与保护?  二度子宫糜烂,从医学角度分析是性交次数过多或多次流产的结果,那么对于未婚陪酒女是如何解释,大家想一想,就知道陪酒女对性欲的放纵与不检点。  【谁为伤害未成年人的海淀最大冤案负责?】  沸沸扬扬地李某等五人所谓强奸案已被海淀未成年人审判庭秦硕庭长判刑囚禁,似乎铁案钉钉。但是,在各大网站论坛,仍旧议论风生。  90%民众仍保持冷静观望,瞅着政府与北京司法相关部门的对案件反思与反腐诚意及行动,中国之大、问题之多,一时真是任重道远,可以理解。  但是,作为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委与区公安局领导班子的局长们,是不是要对照两会精神,对照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自律自查?  建国初,国家能一夜肃清娼妓,为何现在越来越多,扫黄成效不显著,反而伤害了未成年人,保护伞到底存在不存在?  在法庭的公诉人欺负弱小孩子们,给五个家庭带来灾难;偏袒成年陪酒女、拉皮条包房张经理及酒吧,有何道理?区检察院、区法院相关国家公务员们,你们都有子女,你们为啥弥良心办案,真是亲者痛、仇者快,令人不可思议!  在此,我们耐心忠告:公道与正义,永远是最后赢家!  【制造伤害未成年人海淀最大冤案的被雇佣的网络团队及水狗,断粮了】  ◆△为未成年人李某等人的冤案抱不平的,都是以摆事实讲道理来议论风生,网上理性认为杨小姐、酒吧、海淀公诉人有问题!一二审的判决,有失司法公正,是明目张胆违背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有袒护卖淫女、酒店与皮条客敲诈之嫌,海淀有黑恶势力保护伞。  曾经一度为捍卫邪恶势力的喧闹水军,已经溃败、全军覆没、无力招架,因为这伙水狗是被雇佣的网络黑客团队,领不到狗粮、各奔东西散伙了。整个案件判决,越来越现露内幕与马脚,同时越来越不得人心,失去民众支持!  现在,只有几个小丑还在叫骂、还在无理跟贴,做无力挣扎。  这几个水狗便是@飞机飞进裤裆里、 @不上公交破车、 @水中求沉、 @千面假情圣、 @冚凵鄂温克、 @天生酱油党、 @dsraa、等。  结论告诉我们,只有理屈词穷者,才会以谩骂来掩盖它们内心的空虚与愧疚!  ◆■【未婚成人陪酒女,如何解释自己二度糜烂不是卖淫女?】  大家都清楚不是所有的女人裤裆都叫私密空间,有些也是对公众敞开的消费场所。  强奸案就好比非法侵入她人住宅罪,只不过是一个人进入了不该进入的地方,强奸是性器官进入了不该进入的地方。罪与非罪就要看侵入的是私人住宅、还是公共场所?如果一个女人的裤裆可以凭消费进入,哪就不是私人空间,顶多算一个凭票进入的营业场所,非法进入最多就是一个逃票行为。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近两年来,沸沸扬扬的轰动国内外未成年人李某等五人强奸案,涉及二度子宫糜烂的未婚陪酒女如何洗刷性生活过勤、流产过多或个人作风不检点的事哪?她能否解释自己不是妓女、又是啥?这种人那来的贞操权!最多也就是合同纠纷啊!交易开始达成的口头合同,双方应该履行合同,后来一方没有履行,这也不能上升到国家刑法管辖的范围!  如果女人都这样,搞一半反悔了;男人还以为是耍小脾气或撒娇、半推半就,男人在性高潮中岂能悬空?假使硬干了,这不是都要坐牢嘛!  所以,我个人认为性交易,而引发的违背妇女意愿的性行为,不应该算是强奸,应该是生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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