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2017离休干部遗属待遇死后遗属没生活来源的怎么生活

站长推荐:遗属生活困难补助_牛宝宝文章网 > 专题 > 河 南 省 人 事 厅河 南 省 财 政
厅文件豫人退(2007]2号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人事局、财政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市(县)人事(
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人事处:为了更好地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现就调整丧葬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调整丧葬费标准机关
遗属条件关于非因工致伤、死亡的待遇没有规定,现行有效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的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的内容已经不能再适用,而现行的法律和法规有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大家都不清楚该如何处理。下
来源:www.niubb.net览:0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我省从2005年建立省属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制度。一、补助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
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我省从2005年建立省属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制度。一、补助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陕劳发[号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各单位:随着我省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省“三条保障线”水平
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死亡的工作人员必须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的,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可享受定期补助。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遗属不再享受补
湖南省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9〕94号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经研究,决定从日起,对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人事处:
为了更好的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人事处:
为了更好的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冀劳社[2008]5号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近期,省人事厅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川人办发?号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由
申请人:杜桂珍,女,日出生,居民,住新兴县新城镇锦水北6号。联系电话:转。申请人杜桂珍不服新兴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于日作出的《关于杜桂珍、陈炎
为保障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和退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对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做如下调整:一、企业离
一、享受遗属困难补助的条件是有哪些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2、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
本文导航《2016年遗属补助政策标准,遗属补助费发放条件》是由智坤教育为你整理收集,希望这篇文章对你有帮助,您可及时反馈意见: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身前单位可对遗属给予2016遗属补助政策最新2016辽宁遗属补助政策最新有关遗属补助的相关政策1、
遗属补助的补助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文件依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
上海遗属死亡补助政策遗嘱补助标准及条件上海遗属死亡补助政策,遗嘱补助标准以及条件的具体内容如下:为落实《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1】(一)部分老红军配偶的生活补助标准1、范围:建国前参加革命,因照顾老红军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决定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现仍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老红军配偶。
遗孀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范例尊敬的农机局领导:我叫宋xx,今年69岁,我丈夫王国良(大修厂职工)于30年前为农机局办事时因公死亡。三十年来,我的生活一直靠农机局和大修厂救济、补助维持生活。我心里也一直在默默地感激党和政府、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一、补助对象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遗孀补助政策2016讲座三:有关遗属补助的相关政策1、
遗属补助的补助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文件依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的通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陕西省委老干部工作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去世离休人员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陕组通字〔2010〕71号)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杨凌
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一、政策法规依据1、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之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险[号)2、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分享到:推荐文章最新文章&&& 离休干部遗属补助标准
离休干部遗属补助标准提交需求,马上获得5家保险公司报价给谁投保:出生年月: 为了更好保障离休干部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现对离休干部标准进行调整。按照不同条件、生活情况进行相关补助。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离休干部遗属补助标准一、离休干部遗属补助条件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二、离休干部遗属补助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三、离休干部遗属补助标准1.调整丧葬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丧葬费发放条件、开支项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2.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开支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调整标准后,非农业人口遗属原享受的物价性补贴不再执行。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止或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需要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6.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7.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日起执行。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前一篇:后一篇:
热门资讯热门关键词热门计划热门产品福建龙岩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答案长度必须超过10个字,请勿发布无效或违法言论。
(共有1个回答)
给你个武平县的。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死亡抚恤和遗属补助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今年3月22日省政府下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22号),对我省2010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我县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月,从日起执行。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标准的通知》(闽人发[号)文件规定,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和遗属补助标准也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日零时以后死亡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及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以下简称遗属补助费)按调整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二、调整后的死亡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和遗属补助费标准为:
1、死亡丧葬费:750元×7个月=5250元,按国发[号和闽人福[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职人员)死亡后同等享受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
2、一次性困难补助:750元×6个月=4500元(退职人员750元×5个月=3750元);
3、遗属补助费不分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城乡居民按统一标准执行,因公死亡的按每月750元的60%标准计发,非因公死亡的按每月750元的50%标准计发。
三、退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遗属补助费待遇。
四、日前死亡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遗属所享受的遗属补助亦从日起按上述标准进行调整。
五、遗属补助费享受范围、对象和条件仍按省人事厅、财政厅闽人发[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六、调整标准后的所需经费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七、此项工作由所在单位派专人于日前到县人事局退休办办理,办理时应带齐以下相关材料:①填写好的《龙岩市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病故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变动)审批表》(请到武平人事人才“下载中心”下载此表);②户口所在地乡(镇)派出所的户籍证明(证明应注明与死者的关系、享受对象的出生年月);③满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附所在学校的学籍证明(包括班级、入学、毕业时间);④年老人员应附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并经当地派出所签署意见的健在证明;⑤子女享受父(母)遗属补助费的应附健在父(母)所在村(居)委会的婚姻状况证明;⑥日以前享受遗属补助的对象应附上上一次已审批的《龙岩市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病故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变动)审批表》复印件一份。
武平县人事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退职干部生活补助的通知 【省厅级】 【工资福利与离退休】
本文已被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意见的通知 (1994年12月8日 桂政发〔1994
各市(地)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在我省建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金逐年调整机制有关
可以部分报销!离休干部家属是指完全由军队供养的离休干部配偶、遗孀和55年复员的女同志享受免费医疗、无工作、无收入的随军家属享受优惠医疗、对离休干部家属遗属的医疗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  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实
1.一般来说,结婚是中午的正席,头天晚上女方正席.但也有一些地方是晚上男方正席.中午女方正席.比如谭家河乡和柳林乡西部. 2.彩礼的下法有两种,一是对月礼.就是
这个只是一方面 以你所说的情况,你父亲48年参军,在时间上是符合的,而且不需要纠结什么干部身份,因为他是参军的,不是其他的情况,只要看是不是享受供给制就够了。
要以下几种材料:1、个人申请2、医院的住院病历3、医院医务科出具的护理证明4、所在单位要向当地的老干部管理部门打报告
企业职工死亡之后,如果是死于工伤,单位会按照一定的数额一次性或者分期、或者按月给予家属补助的,各种费用都已经含在里面,取暖费不会另行支付的!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各省管领导
大家都关注
(C)2017 列表网&琼ICP备号-1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造价总站文件[][][][][][][][]
当前位置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1980年,我区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桂政发〔号)。这几年来,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新问题,要求予以解决。为此,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劳保条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除按规定发给抚恤金外,另由死亡生前工作单位按其死亡当月工资合计数发给遗属3个月死亡的当月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对符合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给予定期补助。&&&&二、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抚养人):父年满60周岁、母年满50周岁,或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配偶:丈夫年满60周岁、妻子年满50周岁,或经县以上医院证明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原夫所生子女,不包括日后出生或抱养的第三个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18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学校读书的,或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三、补助标准:&&&&1、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60元。&&&&2、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死亡后,其遗属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40至45元;居住农村的,每人补助35至40元。&&&&3、对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或在敌斗争中,以及在科学攻关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50至55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50元。&&&&4、工龄满5年以上(含满五年)的其他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35至40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30至35元。&&&&工龄未满五年的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不得超过35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不得超过28元。&&&&5、遗属是孤身一人的,补助费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每月增加8元。&&&&四、死者配偶工有工资收入的(含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教护龄津贴及增加10%工资、企业单位计本人等级工资),扣除100元作为本人生活费,余下部分作为负担子女生活费,如未达到上述规定的补助标准的,可补足差额部分。死者遗属和定期补助费经确定后,死者配偶工资帐增加亦不减发补助费(除国家另有规定变更外)。&&&&死者配偶是城镇居民和农民,有劳动能力的,应负担一个子女的生活费。&&&&五、遗属补助费总额超过死者生前工资的,按最低标准发给(如补助是35至40元的按35元)。&&&&六、死者生前和兄弟共同养的父母,原则上由其兄弟姐妹负责供养,如供养有困难的其父母的补助费可按兄弟姐妹平均计算分担。&&&&七、遗属在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享受助学金的,不再扣除助学金部份,仍按补助标准发给。&&&&八、享受补助的遗属,户口从农村迁往城镇的,可改按城镇补助标准发给;由城镇迁往农村的,可按原标准发给,另外,每户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250元至300元,并报销车船费和行李托运费。&&&&九、遗属是年满18周岁的城镇行业青年,如有就业机会而本人因挑选工种或单位,经做工作不愿去者,一般不再给予补助。但一时无就业机会,也无自谋职业的条件时,为了解决遗属生活困难,使之不造成社会问题,可酌情给予临时或定期补助,补助费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中开支。&&&&十、享受补助的遗属,犯罪,在受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补助费。&&&&十一、享受补助的遗属,经批准到、港、澳、台或出国定居,停发补助费。&&&&十二、死者配偶另婚的,取消本人补助费,但原则上不取消子女的补助。&&&&十三、乡镇聘用制干部在未正式办理辞聘手续前死亡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根据原定的聘用期年限,比照同类国家干部遗属困难补助办法办理(如:聘期为3年,则发给遗属3年的补助,如此类推)。聘期满后遗属生活如有困难,仍按桂政人字(86)8号文件中第七条规定办理,即:由当地社会救济解决。&&&&十四、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后,如遇到特殊困难时,死者单位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十五、自杀死亡的工作人员,如属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可参照本规定办理遗属困难补助,但原则上不发3个月工资,补助费从批准之月起发给;如属敌我矛盾性质的,则不能执行本规定。&&&&十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支付。行政单位由行政经费内开支,事业单位由事业经费内开支。&&&&死者原单位合并或撤销,补助费由合并后的单位或由接受撤销单位的业务部门发给;如果没有接受撤销业务部门的,则由死者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发给。&&&&十七、死者遗属原享受统筹医疗的,仍继续享受;其子女入托、入学可以优先接收,在日常事务中(如住房、就业等)发生困难时,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帮助解决。如死者配偶是职工的,也可以由其配偶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十八、原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一律改按本规定重新核发,凡已失去补助条件的,其补助费应予取消。死亡当时遗属符合本规定补助条件而没有给予定期补助的,现在遗属还符合补助条件者,则由原单位给予办理补助手续,补助费从批准之月起执行。&&&&十九、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单位填报,报上级机关审批。区直单位报主管的委、办、厅、局审批;行署、市、县、乡镇,分别由所属行署、市、县人事局审批。&&&&二十、本规定从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自行失效。&&&&二十一、本规定由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乡镇干部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