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执行能力监考,巡考人员执考能力

201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监考、巡考人员培训会通知_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院
&&201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巡考人员培训会定于12月23日(周五)下午4:40在第三教学楼207召开,全部监考人员培训会定于12月23日(周五)下午4:55在第三教学楼207召开,请各位巡考人员(见附件1)、监考人员(见附件2)准时参加,不得缺席,如有极特殊情况,必须提前与研招办联系。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和巡考员、监考员及考评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安监发〔〕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和巡考员、监考员及考评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各考试机构:现将《重庆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巡考员、监考员和考评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30日&&重庆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行为,确保考试质量,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精神,以及《重庆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是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核发证部门负责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具体工作的机构的总称,包括市级考试机构、市级考试机构在区县设立的分中心、区县考试机构以及考试点,各机构根据职能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或考务具体工作。第三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为市级考核发证部门,监督、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的统筹规划布局。重庆市安全技术培训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市考试中心)是市安监局确定的全市唯一的市级考试机构,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具体工作,在区县设立分中心,承担该辖区内市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具体工作。第四条 &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安监局)为区县考核发证部门,负责本区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确定本区县考试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受市考试中心委托对其在该区县设立的分中心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五条 &考试点是由考试机构设立的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条件的考试场所,主要包括计算机理论考试机房、实际操作考试考场及考试办公场所等。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六条& 市级考试机构职责:(一)制定全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市级题库的开发、管理、定期更新与维护工作;(三)承担全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和远程视频监控网络平台建设和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区县考试机构、分中心、考试点工作;(五)负责全市巡考员、监考员、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和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系统操作员的培训、管理工作;(六)承担市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报考资格审查和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组织工作,以及相关人员考试档案的收集、保管工作;(七)承担全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信息统计、分析、报送工作;(八)其他有关工作。第七条 &市考试中心区县分中心职责:(一)承担分中心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和远程视频监考网络平台建设和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工作;(二)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三)承担所在区县内市级考核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报考资格审查和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组织工作,以及相关人员考试档案的收集、保管工作;(四)其他有关工作。第八条 &区县考试机构职责:(一)制定本区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本区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和远程视频监考网络平台建设和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工作;(三)指导、监督本区县辖区内考试点工作;(四)承担区县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报考资格审查和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组织工作,以及相关人员考试档案的收集、保管工作;(五)承担本区县(含分中心)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信息统计、分析、报送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第九条 &考试点职责:(一)承担市级及区县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二)承担有关人员实际操作成绩录入和上报工作;(三)负责考试点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四)承担考试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五)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第三章& 机构建设第十条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整合资源、高效便民、分级负责原则,合理设置考试机构、考试点。第十一条 &市级考试机构由市安监局负责建设,具体由市考试中心落实;结合区县实际,区县安监局可以申请设立市考试中心分中心,分中心由区县安监局负责建设。区县考试机构由区县安监局负责建设,具体由区县考试机构落实,区县考试机构的设置情况需向市安监局报备。第十二条 &各级考试机构应当设立考试点,市考试中心设立市级考试点,即分中心考试点和部分特种作业类别考试点;区县考试机构设立区县考试点。按照资源共享原则,市考试中心分中心考试点可同区县考试点“合二为一”进行建设。特种作业高压电工、制冷与空调、危险化学品、金属非金属矿山、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有色(冶金)等安全作业类别考试点由市考试中心直接设立,具备条件的单位直接向市考试中心申请,由申请单位负责建设。第十三条 &具备设立考试点条件的单位可以向相关考试机构申请,由申请单位负责建设。为体现便民服务原则,特种作业计算机理论考场和实际操作考场原则上设在同一考试点。第十四条 &各级考试机构及考试点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建设计算机考场和实际操作考场,以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第十五条 &未经审核验收合格的考试点不得从事相关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市考试中心负责分中心考试点和直接设立的部分特种作业类别考试点的审核验收工作;区县安监局负责区县考试机构考试点的审核验收工作,审核验收结果向市安监局报备。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市安监局监督、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市考试中心承担具体工作,受理举报考试违纪违法行为,依照规定实施处罚,定期开展对考试机构的执法检查工作。第十七条 &区县安监局负责对本区县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受市考试中心委托负责对辖区内市考试中心分中心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对考试机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保障考试机构能够正常、规范履行职能职责。第十八条 &各级考核发证部门要严格审核考试机构提交的颁证申请,做好考试计划备案、受理资格证的颁证申请、颁证资格审核、发放资格证书等相关工作。第十九条 &各级考试机构应当做好以下考试管理相关工作:(一)依照相关规定制订考试计划,并将考试计划派发到考试点,督促考试点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二)应当将报名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根据考试计划做好考试报名组织工作。(三)应当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四)安排巡考人员对考试点考试工作进行巡查,监督考试过程及相关考务人员履职情况。(五)安排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从事具体考务工作。每个计算机考场必须安排不得少于2名监考人员进行监考,应当安排监考人员对实际操作考试考场监考和安排考评人员现场对考生实际操作评分。(六)审核考试点报送的考试成绩,包括理论考试、实操考试成绩,并向考试颁证机关提交考生成绩等信息,申请颁发安全生产资格证。第二十条 &考试机构要加强对巡考人员、监考人员及考评人员的监督管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市考试中心组织的相关培训,取得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第二十一条 &各级考试机构应当使用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及考试平台进行信息化管理和组织考试。部分考试业务需要使用原地方系统的,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使用。第二十二条 &市安监局采取明察暗访、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市考试中心分中心、区县考试机构及相关考试点考试工作落实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试机构、考试点要积极配合。第二十三条 &考试机构应当加强对考试点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检查工作制度和奖惩制度,要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工作。主要检查以下重点内容:(一)考试点相关考务制度、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二)考试点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考务人员工作履职情况。(三)考试点是否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设置公示板,公布考试流程、考场规则、考试须知等,以及考试类别、场次、时间、考生名单等。(四)考试场地、考试设施设备及考试条件是否能够保障考试的需要,是否能正常运行,考试场地的安全措施是否有保障。(五)考试点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录像资料是否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第二十四条 &考试点要自觉接受考试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第二十五条 &考试机构及考试点有变化或调整的,应当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擅自调整或新增的考试点不得开展相关考试工作。第二十六条 &考试机构及考试点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设立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安全消防器材等相关安全防护设备,负责考试场所的安全条件的保障。考试场所应当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考试机构负责人约谈制度,对考试点实行黑名单及网上通报曝光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八条 &各级考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处理,整改期间暂停考试工作。(一)未按规定时间派发考试计划,导致考试延误的;(二)未按规定安排巡考人员巡考、监考人员监考,导致考试秩序混乱的;(三)未定期开展考试点检查工作的;(四)举报考试机构有违规行为,经查实的;(五)考试档案管理不规范,甚至未建立考试档案的。第二十九条 &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考试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理:(一)日常管理不到位,考点负责人、管理人员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致使管理不规范,出现一次不能正常组织考试的;(二)未建立相关考试管理制度,或相关考试制度未上墙,或制度未认真落实的;(三)相关考试设备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维护,并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远程监控设备出现故障不及时维护,影响正常远程视频监控,不按要求保存视频资料的;(五)其他较轻违纪行为。第三十条 &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考试机构给予严重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包括六个月)暂停考试业务处理:(一)一年以内,累计出现两次违反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情形的;(二)出现考试点违纪行为后,不积极整改,甚至恶意报复相关人员的;(三)一年以内,考试点被考试巡视组抽查出现两次以上严重违纪的;(四)其他构成暂停考试点考试业务情形的。第三十一条 &考试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考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六个月以上(不包括六个月)一年以下暂停考试业务处理:(一)考试点擅自改变考试要求,降低考试条件,已不具备考试条件的;(二)未考试机构允许,擅自安排不具备监考资格和考评资格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按考试机构派发的考试计划组织考试,擅自改变考试计划的;(四)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第三十二条 &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考试机构取消考试点考试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一)不落实考试要求,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二)考试场所、场地安全条件存在隐患,且不及时整改,出现安全事故的,导致人员伤亡的; (三)与培训机构或者考生勾结,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影响恶劣的;(四)协助考生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漏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影响较大的;(五)其他构成取消考试点资格情形的。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重庆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巡考员、监考员及考评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规范巡考员、监考员和考评员从业行为,提高考试质量,保障考试工作有序进行,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巡考人员(以下简称巡考员)是指受考试机构指派,负责对考试点考务工作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人员(以下简称监考员)是指受考试机构指派,负责考试考务、监督应试人员考试,并根据规定对考试过程中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工作人员。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考评人员(以下简称考评员)是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评分工作的人员。第五条 &巡考员、监考员和考评员由重庆市安全技术培训考试中心统一建库进行管理。各级考试机构必须在库内选派相关人员从事考试考务工作。第二章& 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及要求第六条 &巡考员、监考员和考评员应当具备工作认真、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忠于职守等优良工作作风。考试机构巡考员、监考员应当由市、区县安监局或其直属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担任。考评员应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从事相应专业和岗位5年以上,熟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第七条 &考试机构聘用在编在职以外的人员担任考评员的,必须与考评员签订聘用协议(范本见附件),约定相关工作职能职责。第八条 &巡考员职责:(一)熟悉资格考试规章制度及相关考试要求,熟悉巡考员工作纪律要求;(二)监督整个考试过程的规范性,考前准备情况、考试过程相关人员考试纪律遵守情况;(三)监督考试监考员、考评员及其他考务人员的履职情况;(四)监督考试点对考试突发情况的预案准备情况,对突发情况应及时上报考试机构,及时妥善处理;(五)巡考时,应当佩带统一制发的巡考员工作证件;(六)在巡考期间应做好影像资料的收集工作,以便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有凭有据;(七)在巡考期间应调查研究考试工作新问题、新情况,总结经验,及时提出改进考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八)要坚守岗位,严守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它工作;(九)巡考结束后,及时将巡考情况汇总,如有严重违纪的考生、监考员、考评员、考点,应当及时向考试机构报告;(十)如实填写巡考记录表,签字后交考试机构存档,并对巡考结果负责。第九条 &监考员职责:(一)负责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工作,具体负责计算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监考工作;(二)监考时,应当佩带统一制发的监考员工作证件;(三)严格执行考试实施流程,做好考前准备,考中监督,考后汇总等相关工作; (四)严格核查考生有效身份证件,确保参考考生身份与申报考试身份一致;(五)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试注意事项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六)监督考生按规定考试,制止考试违纪行为;(七)对考评员的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严重的应向相关考试机构报告;(八)考场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考试机构;(九)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填写《监考现场记录表》并签名,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将考试试卷密封后,交考试机构组织阅卷。组织核对和整理考试情况,做好考试相关考试成绩的汇总和报送等工作;(十)严格遵守监考有关纪律和规定。第十条 &考评员职责:(一)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评分工作;(二)考评时,应当佩带统一制发的考评员工作证件;(三)考试前应当做好实际操作考试场地的安全检查工作,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考试专门设置的安全隐患点除外),确保考场及设施设备安全;(四)考试前应当做好考试所需的辅助材料及耗材准备;(五)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定,按照考试流程安排,协助监考员维护考试秩序,及时制止、处理、上报考试违纪行为。(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分,填写考评记录,具有独立的考核评分权力,并对考试结果负责;(七)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认真核实考评情况,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经监考员核对后,连同考场记录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机构存档;(八)严格遵守考试有关纪律和规定。第十一条 &监考员、考评员要保持较强的责任心,及时发现、处理考试考场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提醒、制止学员危险行为,保障学员的人身安全。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市级考试机构负责本级考试机构的巡考员、监考员及考评员的监督管理,指导区县考试机构对巡考员、监考员及考评员监督管理;区县考试机构负责对本考试机构的巡考员、监考员及考评员日常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监考员、考评员必须经市考试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工作证件,方可从事监考、考评工作。监考员、考评员每年须进行再培训。第十四条 &巡考员、监考员及考评员可跨区域进行巡考、监考、考评工作。第十五条 &建立巡考员、监考员及考评员奖惩制度,根据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和实际工作情况,开展一年一度的评先工作;对违纪违规人员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列入黑名单人员,不得再从事考试相关工作。第五章& 罚则第十六条 &巡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巡考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借工作职务之便,要求监考员、考评员为参考人员提供作弊方便,泄露考题、答案等考试秘密的;(二)未认真履行巡考职责,出现较大范围作弊,导致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三)利用考试巡考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其他违纪行为的。第十七条 &监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监考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或者结束时间的;(二)为考生提示答案,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三)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丢失考试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违纪行为。第十八条 &考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之便,放松考评要求,降低考评标准,伪造考评资料,考评成绩弄虚作假的;(二)不履行考评员职责,不遵守考评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三)利用考务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其他的违纪行为。第十九条 &巡考员有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监考员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原则上不得参加本单位年度评优、评先。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行。&附件:考评员聘用协议范本&&&附件&考评员聘用协议范本&甲方(考试机构):&&&&&&&&&& 乙方(受聘人):考评工种:&&甲乙双方根据相关《重庆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巡考员、监考员及考评员管理暂行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第一条& 合同期限一、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聘任期满并继续聘用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和换发件。&二、聘任期满未继续聘用的收回原有证件。&三、聘任期一般为三年,若参加每年的再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条 &工作职责忠于职守,秉公执考,作风严谨;科学规范,严肃考纪,履行职责,保证质量;认真总结,接受监督,积极建议。一、努力学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刻苦钻研相关专业考评技术,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考评业务水平。二、对允许作业类别范围内资格考试对象进行考核评分,不得超范围考评。&三、考评人员应负责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的核查和检验。四、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格执行评分标准、规程和考场规则,独立完成评分任务,考评结束后,认真填写考评相关资料。五、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必须佩戴考评员工作证件。&六、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水平修养,坚决抵制来自任何方面的影响或改变正常考评结果的要求,自觉执行对其亲属、朋友和师生、师徒的回避制度。七、严格遵守资格考试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九、自觉接受安监部门和市考试中心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基本权力&一、有在允许的范围内对考评对象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二、有对考评现场的违纪行为作出警告、终止考试和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的权利。&三、有独立进行考评,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非正当要求更改考评结果的权利。&四、承担考评活动后有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五、考评人员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考试机构提出申诉。&六、如有正当理由,可以提出辞聘的权利。第四条 &基本义务&一、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考评人员守则,认真履行考评人员职责;&二、客观公正地实施考评,保质保量地完成考评任务;&三、自觉维护考评现场秩序,及时处理违纪问题,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考试机构;&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五条 &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一、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资格考试的相关规定。&二、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三、甲方按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情况给予相应的报酬。&四、乙方有下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甲方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实施考评的;(2)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3)违反考评规则,给考评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4)不服从甲方调用或工作分配的;(5)不能正常履行考评员职责的。第六条& 其它事项&一、本合同由区县分中心与受聘人员签订,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一份上报市考试中心存档,一份区县分中心存档),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二、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或签字)&&&&&&& &&&&&乙方(盖章或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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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事考试监巡考人员专业资格培训班圆满结束&
稿件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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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事考试基地建设,建设一支责任心强、真抓敢管的监巡考队伍,切实提高监考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素质,努力实现“安全考试、公平考试、科学考试”工作目标,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会同人事考试基地苏州技师学院于6月28日成功举办了第一期监巡考人员专业资格培训班。市人社系统选调的三百余名监巡考人员参加了授课和监巡考知识综合考核。
  此次培训班采用了“一听二看三考”的方式。一听,市人事考试中心详细讲解国家专业技术资格类考试和公务员招录考试的流程规则和考务细节,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传授如何甄别违纪违规行为以及如何避免考务环节中容易出现的差错。二看,通过观看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考工作培训和省人事考试知识竞赛相关视频,巩固学员对监考工作的直观概念,进一步加深印象。三考,参加培训的全体监巡考人员参加了监巡考知识综合考核。考核合格人员签订《工作协议》和《保密责任书》持证上岗参加监巡考工作。
培训班结束后,监巡考人员普遍反映授课内容注重实效,针对性强,提高了大家对目前考试环境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工作责任感和考场管控的能力。大家纷纷表示要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展示此次培训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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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监考,不,我在巡考,你在干嘛?收藏
你们在干嘛?巡考,跑死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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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家,还在睡觉。楼主辛苦了
又是一比不小的收入……
我也在监考。
我在睡觉   --爱你痛彻我心扉
表示明天监考。有很多不知道的地方可以问问楼主嘛
我也在监考,现在吃着学校发的午饭············
家里睡觉觉,看电视视
我也在监考,有妹子陪,不错
缺牙要及时修复,揭秘种植牙如何做到几十年不掉?
我在酝酿睡觉
什么考试?
监考的都是大二的同胞们嘛
据说有钱 求吃饭
同道人,顶下。
同监考'累死了'没楼主的能力'巡考'太爽了
求监考的请吃饭
我监考两天,我会说我逮到作弊了吗?
你在哪呢?
我今天要拍一天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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