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修法对新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有何影响

文 / 聚桐分析 Calvin、SONG导读:近日,题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和《上海市国际课程政策最新动态》的两份文件在网上广为流传;而《民促法》在 10 月 31 日 -11 月 7 日进行三审。本文就其流传的草案对在中国大陆经营且境外上市的公司所造成的影响作简要分析。《民促法》草案通过对不同阶段学校性质的划分,或将直接影响公司营收和利润;而上海的 " 新政 " 或将清理一批不符合规范、未进行审批的学校和机构,我们判断其对于现有上市公司存量教育业务影响不大。核心摘要: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三审1.1《民促法》的三审意见稿加入: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1.2 对于在中国大陆经营且境外上市公司的影响2、关于《上海市国际课程政策最新动态》 2.1 《最新动态》内容梳理与法律法规摘要2.2 上海 " 新政 ":背景、教材教学、招生全贯彻。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三审1.1《民促法》的三审意见稿加入: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2015 年 12 月人大会议,《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部分未表决;《修正案(草案)》三审时间也从 8 月延期到 11 月。相较于二审文件,三审草案最大不同在于加入 "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 的条款,将对在义务教育阶段深耕的公司造成较大影响:公司或选择不通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营利,所有结余均投入办学,或选择停止此阶段业务。目前网上流传三审《修正案(草案)》在以下内容继承、延续原有版本:【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并按照等级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法人享受优惠政策。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同时,此意见稿新增以下内容,带来不确定性: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第五十一条】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供给土地。提出过渡办法,且未设立明确年限。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关的补偿或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审批、管理、监督、公示、债务清偿等事项作出补充规定,明确权责范围。1.2《民促法(草案)》对于在中国大陆经营且境外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文主要探讨《民促法(草案)》通过且执行对下述标的的影响:枫叶教育(1317.HK)、成实外教育(1565.HK)、诺德安达(NORD.N)、海亮教育(HLG.O)、睿见教育(聆讯)、民生教育(聆讯)、宇华教育(聆讯)、博骏教育(聆讯)、新大学(聆讯)。《民促法》三审延期表决、部分通过等情形不在本文讨论范畴。(1)方案确定学校性质——营利:自主定价或驱动营收增长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将民办学校划分为要求合理回报和不要求合理回报两类。除枫叶教育、宇华教育和新大学的贵州校区不要求合理回报,诺德安达没有披露以外,其余学校均要求合理回报。《实施条例》三十七条对两类做出区分,"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 25% 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然而,各学校均通过费用方式转移利润。而从《民促法》一审稿(2015 年 8 月)则开始提出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概念,鉴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而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自主定价权,公司有权依法处理营业结余,故而各校理应尽可能选择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享有对学费的自主定价权,不再受政府调控(如果有),短期成为公司营收增长的驱动力。从调价窗口判断,品牌力强、市场份额高的民办学校拥有更强的调价主动权和动力。同时,《民促法》二审方案写到: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早前虽有 "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 " 和 "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 " 区分,但具体实施中,各类经营实体均享受税收豁免待遇(经营实体的学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然而协议转移利润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免企业所得税)。从税收豁免到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变化,影响行业内所有民办学校,具体情况有待税收配套措施出台决定。此外,二审方案就对不同性质民办学校的扶持、补贴作出笼统叙述:"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具体各学校所受的影响更多取决于地方政府,带有一定不确定性。目前来说,政府补助越多的公司,面临不确定性越高。资料来源:公司财报,聚桐分析(2)三审草案添加 " 义务教育不营利性 ",收入、Margin 或大幅下降相较于二审,三审草案更多是添加和补充。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则是 " 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 条款,如若落地,将对提供义务教育服务的学校产生较大影响:各公司的小学、初中业务需要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停止办学之间进行选择。事实上,草案虽写出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但并未详述制定规则,定价权制定归属地方。此外," 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 一条,未对结余作出说明;各标的能否保留以费用的方式转移利润的做法,存在不确定性。资料来源:聚桐分析总的来说,义务教育占营收比重越高,这一政策的影响也越大,在聆讯的民生教育、新大学由于仅涉及高等教育,并不受影响。资料来源:公司财报、聚桐分析此外,三审对民办学校的土地使用作出规定。新建、扩建学校土地优惠情况将跟多受当地政府、学校性质决定,或影响已同或者计划同政府达成合作意向的公司(枫叶西安、盐城校区等,成实外温江校区,博骏教育仁寿学校和简阳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将不能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只能通过协议出让或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重资产项目对学校经营提出了挑战,而同地产开发商、企业合作或成为办学新模式(如成实外和美年、万科、普润的合作等)。2、关于《上海市国际课程政策最新动态》2.1《最新动态》内容梳理与法律法规摘要2016 年 10 月 19 日,上海市教委组织召开 " 上海市涉外民办学校政策解读会议 ",作为会议纪要的《最新动态》一文广泛流传,截至目前,上海市政府对此尚未正面表态。此文件列举目前上海民办中小学、国际课程学校在关于企业背景、审批、课程与教材选用、招生等事项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整顿措施,具体整理如下:资料来源:《上海市国际课程政策最新动态》、聚桐分析这些措施看似 " 新政 ",实则均有规可依,旨在规范行业经营状况。其中,企业背景、教材和课程设置问题涉及国家教育行政法规,于全国适用;招生政策则更多受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对于严格执行地方法规的上市公司来说,这份 " 新政 " 对其现有业务并无太大影响。- 企业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第 372 号令)【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第六十二条】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材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19 号,1992 年 3 月 14 日发布 ) 【第二十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第二十一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选用经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或者其授权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非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使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 年 2 月 25 日国务院第 41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 年 3 月 5 日国务院令第 399 号公布,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 ( 2001 年 6 月 7 日教育部令第 11 号发布)【第四条】编写教材事先须经有关教材管理部门核准;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第二十四条】教材审定原则是:(二)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培养目标,符合国家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的各项要求。- 招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第 372 号令)【第四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通高中国际课程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3〕37 号)四、试点要求【5】引进课程的基本要求应与本市普通高中生教育教学要求相当,课程内容中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课程科目和相应课时设置合理。开展中外融合课程试点的学校 , 语文、思想政治、历史和地理四门课程符合国家课程方案的要求。【6】公办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的招生计划单列,纳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学校实行自主招生,学生须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并达到相应的录取线方可录取。民办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的招生计划单列,部分计划纳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学校实行自主招生,学生须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或其他测试并达到相应的录取线方可录取。国际课程班学生学籍纳入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学生按照课程方案经过完整的高中学习经历达到相关课程学习的要求,并通过本市语文、思想政治、历史和地理科目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达到合格水平者,颁发本市普通高中毕业文凭(加注 " 国际课程班 ")。2.2 上海 " 新政 ":背景、教材教学、招生全贯彻目前,在上海经营的海外上市标的仅枫叶教育和诺德安达两家。境外上市的公司通过中国经营实体在中国经营民办教育业务,通过结构合约控制中国经营实体,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假使其义务教育阶段经营的学校暂不涉及外资退出的事项,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如若不然,枫叶上海枫泾校区需要退出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或拆 VIE 结构。诺德安达上海双语学校结构目前并不清晰,有待进一步披露。就课程内容来说,枫叶教育所有课程符合要求;诺德安达双语学校的小学、初中教材不受影响,高中目前使用 IB 课程需要转换。枫叶上海的高中设置预备班,学生初三下进入学校学习以提前是适应高中生活。若执行不得提前招生的政策,这部分招生将不再进行,对于集团整体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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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网页已经由 ZAKER 转码排版民办教育修法之辩:营利还是非营利?这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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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 刘茸)昨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此次的一揽子修正案包括了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三部法律的修改内容。根据常委会表决程序,对一揽子法律修改的表决既可以一并表决,也可以搁置争议较多的内容,仅对能达成一致的部分法律修改进行表决。
本次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一个重大修改是,明确将民办教育分为两类――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并要求从注册登记、税收优惠、土地优惠、剩余财产处置等方面将二者加以区分。过去民办教育享有的一部分办学便利,按法律的更动,今后将仅有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才可享有。
这一修改也正是审议中的争议点所在。不少委员建议,应当减少法律中对民办教育,尤其是营利性民办教育的或明或暗的歧视性条款,提供更好的办学条件,以鼓励民办教育繁荣。但也有委员认为,对营利性民办教育的鼓励必须慎重。
正方:不应歧视营利性民办教育,应给予更多鼓励
王佐书委员建议,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应当歧视,应当给予优于公司的优惠政策。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李光宇也认为,应当在法律中明确,“从事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比高新技术企业更大的税收优惠”。
“西部大开发中,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所得税税率是9%,软件企业综合税率只有5%,难道我们的教育不应该比这些企业更低一点吗?”他问。“尤其是从事学历教育的,投资规模大,回收周期长,商业色彩化较弱,即使是营利性,也应该本着鼓励扶持民办教育的大原则区别对待。”
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中仅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公益用地待遇,李光宇代表也提出了异议:“如果新建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房地产商业用地的话,就别建学校了,建不起学校。”
许为钢委员建议,对教育法修改稿第26条中“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的表述,应当把“捐赠资产”去掉,因为捐赠资产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如果捐赠人不在乎学校是否营利,在法律中就不用规定。他认为,这一条和慈善法有关条款也有矛盾。吴恒委员则建议,考虑到民办教育的经费来源有多样性,不宜要求凡得到财政性资金或捐赠资产的民办学校都必须是非营利性。
反方:教育是公益的,不能让“贵族”挤占公平机会
刘政奎委员则提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发展营利性民办教育一定要慎重。“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如果也可以营利性办学,就会出现更多的“贵族学校”,怎么体现公益性原则?又怎么实现均衡发展?所以对营利性民办教育必须有所限制,不能全面放开。”
他认为,专业培训、职业教育等领域可以鼓励发展营利性民办教育,学历教育可以继续探索发展营利性民办教育,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则应限制营利性民办教育。
杨震委员认为,义务教育从法律定义上就和营利性有矛盾,建议法律明确说明:在义务教育阶段,营利性教育只能是非营利公益教育的补充。
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相应,教育法的第26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法第24条“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均被删除。庞丽娟委员对此提出异议:“办学校可否有收益,和教育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这是两个问题!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是教育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
陈竺副委员长也持相似观点:“众所周知,非营利性学校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是追求社会目标;但非营利性并不等于没有收益,只是不以盈利为目的。” 他认为,即使是营利性学校也未见得一定要每年分红,实际有一些投资还是为了学校的长远发展,不是急功近利的。所以修法对这些情况需要做更充分的研究,搞民办教育也要综合考虑各方面效益,既促进国民教育,又拉动经济转型升级。
(责编:王政淇、崔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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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专题资料库【安信商社|教育】电话会议纪要:深改组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解读
【安信商社|教育】电话会议纪要:深改组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解读
时间:4月19日主持人:安信商社社会服务业首席分析师刘章明嘉宾:天元律师事务所教育团队主管合伙人之一吴律师
吴律师是天元律师事务所教育团队主管合伙人之一,帮助客户完成新东方、好未来、环球天下、枫叶教育的上市,主持或参与了数十项高等教育、K12教育、幼儿园、课外辅导、职业教育或培训、在线教育等领域企业的境内外融资、并购和教育集团收购项目,产业资深专家!我们曾多次邀请吴律师解读产业政策方向,获得市场高度认可!
主持人&&& 4月18日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会议强调要建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类登记、分类管理制度,从顶层设计的角度进一步加快教育产业化进程。另外,近日媒体再次探讨习主席创新驱动、重视教育的观点以及李克强总理上周五于清华、北大的考察,教育板块也成为资本市场比较明确的投资机会。今天我们非常荣幸邀请到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律师,针对本次深改组会议实施细则及修法进展,进行深度解读。
吴律师&&& 昨天大家看到这一重大利好消息,我们简单回顾一下整个修法的过程。2015年1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草案,并提交全国人才常委会审议。在15年上半年,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对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审议,当时提出一些整改意见,包括对民办教育加强党的领导, 允许分类管理改革、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监督管理等。8月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当时没有付诸表决。去年12月底二次审议,删除了不得营利这一条,通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而最关注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暂缓表决。今年1月份全国人大再次公布二次修改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提到了分类细则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监督管理办法,这是整个改革的修法过程。&&& 昨天通过的这三个文件跟一年前的指导意见是一脉相承的,提出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党建工作, 推进分类细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加强监督管理,对当前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起到明确的信号和重大利好作用。深改小组是中国改革顶层设计的机构,对于相对具有明确可操作性的规则进行审议和通过,向全社会发出了明确的改革信号,表明从去年初以来的民办教育重大改革措施没有停滞,方向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未来或将有更细的可操作性规则陆续推出。另一方面,整个民办教育包含的办学层级非常多,有各种培训、学前教育、幼儿园、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在各个类别和层级上推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改革,会有轻重缓急和先后顺利,包括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例如土地、税务、财政补贴等问题都需要更细的工作和配套措施,整个立法过程会持续1-2年,并不仅仅指民办教育促进法,还包括实施细则以及各地方人大、地方部门都会出配套的法规政策,因此预计整个立法的改革过程会延续1-2年甚至更长时间。
主持人&&& 我们跟踪教育板块3年,从资本市场角度来看,2014年炒的是互联网教育,目前主要看变现;2015年开始每一次重要变动基本与修改法有关,一直延续到
2016年。民促法的修订备受产业界和资本市场关注。其根本是从民办非企业法人变更成企业法人,以前走费用的现在可以通过利润来正常体现。这个过程让很多
优质的企业把盈利能力释放出来,所以15年开始,非常多的上市公司或产业基金在投民办非企业法人属性的学校(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以及课外辅导机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等),他们最后都期待民促法修改之后进行变更登记,正常释放利润,这个过程是个非常重要的弹性。昨天深改组会议是自上而下对民促法修改的一个回音和明确定调,我们相信会持续催化板块的表现。
Q&AQ:教育众多细分领域,预计哪个领域将首先受益于营利性变更,哪些领域可能会难以进行营利性变更?A:比较确定的是培训领域,如课外辅导和一般的语言培训,修法完成前,A股市场上就有一些案例已经成功完成。另外一个领域是受政府支持鼓励的职业教育,会比较率先放开营利性约束。其他要看对于社会效益影响的敏感度,相对敏感的是中小学九年义务教育推进应该会比较慢,因此除了前述提及的培训和职业教育,接下来可能会是国际高中,高等教育也将逐步放开,比较有可能的会是在6-8月份。Q:民办教育促进法如果6月通过,那实施会在什么时点,后续的配套政策推出的时点?A:这个可能只是个人预测,之前听到的情况4月底的人大常委会没有这个安排,会不会因为昨天的会议决策而加入民促法的修改可能性不太大,比较有可能的会是在8月份左右(最早6月份),如果民促法修改草案在今年二三季度顺利通过的话,后面国务院还要修订民促法的细则,教育部会颁布昨天深改组通过的三个文件,深改组毕竟不是立法机构,后续还要通过国务院、人大常委会和教育部的颁布。&Q:二审稿与一审稿相比在营利性学校问题上说法发生了一些改变,原来是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法人,而二审稿则变更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否意味着新设立的学校在营利性问题上基本没有问题,而已设立的学校的变更营利性还是较为困难?A:新设立的学校没有历史包袱,去年12月底没有表决最大的原因就是历史包袱的解决,如何过度没有明确的方案。&Q:后续政策会如何影响学前教育民办主体?A:学前教育具有社会公益性和敏感性,因为大家看到这两年有关学前教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收紧。一方面,国内来看一些地方政府推行非营利性幼儿园,交给民营机构来管理,是在削弱营利性。另一方面,从外资参与角度来看,15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特地将学前教育从允许类转入限制类,外资进入学前教育审批收紧,市场上有案例和尝试。所以政府整体政策来讲学前教育还是相对比较紧一些的。&Q:我们之前咨询过教育哪个领域先受益,认为教育法通过了可营利性性的条款(教育法是上法 上法通过条款),促进层面上来看法律不可以进行细分的,您怎么看? A:从民办教育法的层级来讲可能不会做区分,但是任何营利性学校的设立,或者从非营利转成营利都是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批,不可避免会有政策考量,考虑对于整个社会效益的影响,法律修改通过后对于各个层级完全不管的可能性是非常低的。&Q:现在A股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方式进入到教育行业,您认为A股上市公司通过直接发股收购教育集团是否存在法律障碍?A:现有案例各种模式进入上市公司的都有,有现金购买,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有通过非公开发行然后现金收购的(不需要证监会审核),也有类似于借壳的也有完全产业并购的,确实很难一下子笼统评述,各个案子交易模式不太一样,行政审批也不一样 总体来说,目前阶段很多案子现在还是在等新法生效,也有一些通过提供教育管理服务, 教育技术服务等等方式 间接实现经济收益, 但是要看个案的具体情况,比如是否构成太多的关联交易,是需要综合考虑的。如果仅仅从最典型的比如教育企业特别是学历制的教育IPO或重组方式发行股票目前来讲不具有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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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最新馆藏媒体解读修法对民办教育有何影响?
  京华时报讯(记者沙雪良)昨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明确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表示,义务教育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也是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来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
  “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是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由民办学校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教育服务。”朱之文说,现有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根据各地的具体办法来确定收费标准,保持自己的办学特色,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继续举办。
  朱之文表示,修正案对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益给予了充分的保障,并进一步完善了对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土地、收费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朱之文特别提出,目前我们国家已经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没有一所是营利性的,即使是收取较高学费的民办中小学也不是营利性的。所以,不存在法律实施后会有一大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会被强制退出的问题,“只有个别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他如果想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时候,会受到这个条款的限制”。
  已经开办的民办校何去何从?
  对于已经开办的民办学校,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了过渡期: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根据教育部公布的201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6.27万所;招生1636.68万人,比上年增加72.83万人;各类教育在校生达4570.42万人,比上年增加268.52万人。
  江苏泰州市教育局副局长封留才认为,这一规定是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框架下的具体的制度设计,让举办者根据办学初衷和办学实力进行发展性、退出性选择,不仅符合“市场规律”,而且严格遵循了教育规律,有利于我国民办教育早日步入健康发展的快车道。“修改后的法律将过渡期的结算方式、财产清理方式说得很清楚,这样使民办学校心里有底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政策实施以后,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好过渡政策的把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刚说。
  民办校教职工待遇能提升吗?
  修改后的法律明确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还增添一条: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介绍,有调查表明,民办学校的教师流动性高,普遍在10%以上,优秀教师流动性达40%以上,问题之一就是养老保险。
  朱之文认为,修改后的法律进一步完善了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健全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制度,规定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土地、收费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规定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税收、土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政策,明确了鼓励的方向。此外,法律进一步强调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的合法权益,为民办学校教师发展和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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