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畜牧局录取七里园冯楼畜牧技校九七级

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冯楼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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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庄东组、被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冯楼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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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万方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冯楼村委
王庄东组、被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冯楼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万方,男
委托代理人牛青山,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冯楼村委王庄东组。
负责人黄信广,任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冯楼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刘进才,任该村委会主任。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蔚春强,男
上诉人王万方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冯楼村委王庄东组(以下简称王庄东组)、被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冯楼村委会(以下简称冯楼村委)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6)宛龙民商三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王万方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于日作出(2007)南民三终字第20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万方仍不服,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于2008年元月30日作出(2007)南民立监字第196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日本院作出(2008)南民再字第26号民事裁定,撤销我院(2007)南民三终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和卧龙区人民法院(2006)宛龙民商三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该院于日作出(2008)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王万方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万方及其委托代理人牛青山,被上诉人王庄东组的负责人黄信广、被上诉人冯楼村委的法定代表人刘进才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蔚春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85年,王庄组分为王庄东组和王庄西组,王庄东组实行人头地和机动地分开,人头地每人0.5亩,机动地每人1.6分。由于土地上有费、税负担,有的家庭种地,有的家庭不种。王庄东组将地承包给本组想种地的家庭耕种。日,王庄东组与王万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本组的5.85亩(西地四方块,一等地,2.15亩;东北地,二等地,1.85亩;太阳能地,二等地,l亩;菜地,二等地,0.5亩。共计5.85亩。)发包给王万方,承包期2年。其中太阳能地注明为“棵”,系租赁被告王庄东组的土地。合同还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纠纷处理的办法是:如发生合同纠纷,可提交乡(镇)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合同书第一页上方加盖了内容为“土地承包政策30年不变”的条形印戳。双方均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签订后,王万方种植该5.85亩土地。2003年5月,王庄东组将包括王万方1.85亩地(东北地)在内的土地使用权卖给了南阳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博公司),建文化村。然后,王庄东组又在该片土地的南边给王万方调整了2.4亩土地。但该2.4亩土地,又于2005年7月被中博公司以土地使用租赁合同的形式占用。王庄东组按2.4亩补偿王万方青苗款2400元,土地补偿款28560元(按5人计算,每人5712元)。由于王万方不同意中博公司占地,至今王万方没有领取上述款项。2005年10月,王庄东组调整土地,将王万方的西地四方块2.15 亩土地中的1.65亩地调整给别人,剩余1.5亩;菜地1亩也调整给别人。但王万方也从这次调整得到1.8亩地(水泥厂后0.8亩,庄北1亩),种植至今。至此,王万方实际耕种4.3亩。王万方认为自己合同上5.85亩没有得到保障,差了1.55亩,要求二被告补足1.55亩,并赔偿损失,双方发生争议。
&&&&另查明,2003年5月,中博公司占用王庄东组土地48190平方米。日,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局针对中博公司占用 48190平方米土地的问题,依法下达了宛龙国土房(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l、限中博公司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并处罚款481900元(按每平方米10元)。2005年,王庄东组、王庄西组与中博公司的左怀青签订土地使用租赁合同,中博公司占用王庄东组、西组土地24209平方米土地。日卧龙区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局依法下达宛龙国土房(2007)4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单位是中博公司、七里园乡冯楼村王庄东组及西组,该三单位于2005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非法买卖两组土地24209平方米建冯楼新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决定处罚:1、限中博公司15日内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中博公司罚款482500元。3、没收王庄东组非法所得1022400 元,并处罚款255600元。4、没收王庄西组非法所得907600元,并处罚款226900元。
原审认为,1、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据此,原告与被告王庄东组于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符合当时的国家政策及现在的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合同。但该合同中注明为“棵”的太阳能地(二等地)l亩地,属于原告租赁被告王庄东组的土地,不在原告承包地的范围,应认定原告的承包地为4.85亩。该4.85亩承包地的土地承包权应受到国家政策及法律的保护。2、王庄东组于2005年3月及2005年10月的两次调整土地,均为王庄东组在将土地使用权交给中博公司后所作的调整,王万方虽然不同意中博公司第二次占地,也未领取土地补偿款,但接受了王庄东组两次调整后的土地并种植,因此,应认定王万方接受了该组调整土地的事实,且按该组人均0.5亩人头地、1.6分机动地计算,王万方家庭共5人,应享受承包地2.5亩、机动地0.8亩共计3.3亩,现在王万方已享受承包地4.3亩,已足额享受了自己家庭应享受的承包地面积,故原告要求被告王庄东组补足承包地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3、中博公司两次占用土地的行为均被土地行政机关认定为非法并受到了的行政处罚,被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原告可在土地退回后要求被告王庄东组将土地承包给本组成员。4、被告王庄东组所承包给本组成员的土地的所有权属于王庄东组,按照土地承包的规定,发包方是王庄东组,承包方是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冯楼村委不是土地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冯楼村委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王万方对被告王庄东组、冯楼村委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王万方负担。
王万方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支持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上诉人在1998年月9日16承包了王庄东组的5.85亩土地,按照相关政策,承包期应为30年,合同中所写的二年是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关于2.5亩人头地的说法也是违法的,因中央是不提倡实行两亩制的,王庄东组是冲着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干的。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的制作者对王庄东组的违法做法不作法律意义上的评判。更为恶劣的是,在判决书的评理过程中,将合同中的“棵”地认为属于上诉人“租赁”的土地不符合实际,早在2005年公布的“对种粮农民实行直补”的公示中显示,上诉人享受的种粮直补面积为5.8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0条之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判决书将非法“租赁”视为合法,将2005年及2006年两次违法卖地和两次违法调整土地视为合法,剥夺了上诉人对1.5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请求撤销原判,对上诉人王万方一审的诉讼请求给予全面支持。
被上诉人王庄东组、冯楼村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王万方、王庄东组、冯楼村委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王万方与王庄东组在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符合当时的国家政策及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合同。但该合同中注明“棵”的地属于王万方租赁王庄东组的土地,合同中约定王万方的承包地面积应为4.85亩。王庄东组2005年10月及2006年元月的两次调整土地,均为王庄东组将土地使用权交给中博公司后所作的调整,王万方虽然不同意中博公司第二次占地,也未领取土地补偿款,但也接受了王庄东组两次调整后的土地并种植,因此,应认定王万方接受了该调整土地的事实。按该组1个人0.5亩人头地、0.16亩机动地计算,王万方家共5人,应享受承包地2.5亩,机动地0.8亩,共计3.3亩,现王万方已享受承包地4.3亩,已足额享受了自己家庭应享受的承包地面积。综上,王万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75元由王万方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龚跃伟
&&&&&&&&&&&&&&&&&&&&&&&&&&&&&&&&&&&&&&&&&&&&&&&&&&代理审判员&&&& 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 郭金雨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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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控学院九七级校友荣归母校捐赠石碑揭幕仪式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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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上午10:30,信控学院在草堂校区紫阁书院前举行了九七级校友捐赠石碑揭幕仪式。院长段中兴教授出席了本次活动。
段中兴院长与我院97级校友合影留念
首先,校友代表进行发言,对我校办学120周年并校60周年表示最热烈的祝贺,向母校的各位老师表示最诚挚的敬意,向亲爱的校友和同学们表示最衷心的祝福。他表示信控学院九七级同学是从祖国四面八方赶回母校参加校庆。向学校捐赠巨石碑,是因为老校友们对母校有着深厚的感情,校友们绝不会忘却母校的养育之恩,也希望母校越办越好。
校友代表发言
随后,段中兴院长表示值此校庆之际,九七级校友回校参加校庆并捐赠石碑,该石碑是校友在秦岭山内寻访所得且运输制作不易,他代表学院对此表示感谢,并希望校友们继续关注建大的进步,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母校的发展,为建大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最后,段中兴院长与九七级同学共同为石碑揭幕,并照相留念。石碑正面铭有&饮水思源&四个苍劲有力的红色大字,在蓝天、白云和绿树草坪的印衬下显得熠熠生辉,展现了广大校友对母校的深情厚谊。
(来源:信控学院 编辑: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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