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房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工程由谁来检测算合格

设计存缺陷却“检测合格” 零部件存质量问题 维保记录疑点多——湖北荆州电梯事故三大焦点问题透视
新华网武汉7月29日新媒体专电(记者梁建强 王自宸)设计存在缺陷却依旧“检测合格”,零部件存质量问题,维保记录有多重疑点……29日,《湖北安良“7·26”电梯安全生产一般事故技术调查报告》已经形成,认定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安良百货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维保单位湖北德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负相关次要责任。“中国网事”记者独家采访事故技术调查组多位成员,直击事故背后的几大焦点问题。
设计存缺陷却依旧“检测合格” 相关问题未纳入检测范围
荆州市“7·26”电梯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小组介绍,事发后,荆州市质监局根据相关意见,成立了由湖北特检院专家和荆州市质监局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技术调查组。
事故技术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等方式,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完成了产生问题的责任分析。
记者获得的《湖北安良“7·26”电梯安全生产一般事故技术调查报告》显示,“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该类型产品涉及的盖板结构设计不合理,容易导致松动和翘起,安全防护措施考虑不足。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事故的3块盖板尺寸与图纸不符。”
“事故电梯在设计上存在明显缺陷,容易导致安全隐患。”湖北省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工程师、事故技术调查组成员徐义介绍,本次事故发生在电梯的上机房处。上机房盖板一共由3块组成,靠近梯级的第1块为前沿板,后面两块分别为盖板1和盖板2。正常运行情况下,前沿板与盖板1之间紧密连接。发生事故时,当事人踏在已松动翘起的盖板1最末端时,盖板发生翻转,当事人坠入驱动站内防护挡板与梯级回转部分的间隙内死亡。
调查组在实地调查中发现,事故电梯前沿板与盖板1之间的间隙明显偏大;而涉及事故的3块盖板的尺寸,与设计图纸存在不符。徐义说,调查组认为,“这个型号的电梯的设计存在问题,因为它采用的是三个盖板拼接的形式,盖板下没有另设防护装置,如果盖板出现松动,乘梯人很容易坠落。”而三块盖板的尺寸与图纸不符,也会更加容易松动。
遗憾的是,这些问题并未提前得以发现。据荆州市“7·26”电梯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小组此前通报,2015年3月16日,事故电梯经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的结论为“检验合格”。
对此,徐义表示,调查组了解到,对于盖板的设计问题及尺寸不符问题,3月16日的检测中并未涉及。“检测的项目中没有包含盖板这一项。”
事故技术调查组成员熊亮表示,电梯特检项目中,分为必检项目和一般项目,但“盖板检测既不属于必检项目,也不属于一般项目”。
由于盖板结构设计不合理,加之监管盲区和监管不足,电梯安全隐患已经悄然埋下。
电梯零部件存质量问题 商场应急处置措施失当
熊亮表示,调查组同时认定,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对出厂产品零部件质量把关不严,导致产品安装成型后三盖板间水平活动范围过大”。
“厂家发货来的零部件存在偏差,也增大了出现安全事故的可能。”熊亮说。
业内人士透露,制造电梯就像组装电脑,很多零件并非电梯生产厂家自主生产,而是向其他企业采购,这也可能存在部分零部件质量管控不严的问题。
事故发生后,安良百货商场工作人员的应对方式,也受到了诸多网友质疑。
事故技术调查报告中指出,湖北安良百货集团有限公司商场工作人员发现故障后应急处置措施不当。据监控视频显示,发生事故5分钟前,该商场工作人员发现盖板有松动翘起现象,但报告后未得到有效指令,未采取停梯等有效应急处置措施。
多名调查组成员透露,据相关调查,发现盖板松动翘起后,工作人员首先是用对讲机通知了电工,但前两次未能收到回复;第三次通知时,得到的回复是电工“这就来”,但并未能及时告知应急处理方式。
调查组认为,湖北安良百货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员工缺少电梯问题应急培训和演练,导致事故现场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关停电梯。
“打个勾”就算做了维保 “走过场”让人担忧
调查报告显示,湖北德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作为事故电梯的维修保养单位,存在维保记录不全,未填写电梯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有5次记录未经湖北安良百货集团有限公司人员签字确认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该公司应当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事实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电梯应该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这意味着,事故电梯于今年3月16日由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合格后,到7月26日,维保部门至少应该对事故电梯进行8次左右维护保养。
“8次维保有5次都只是打了个勾,这显然是走过场。”徐义说,就在事故发生前的7月22日,湖北德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还对事故电梯还做了维保,然而时隔4天,就发生安全事故,该公司质量体系运行明显不够规范。
熊亮说:“保持电梯安全运营,三分看质量,七分要看安装和维保。”
荆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周宏智介绍,随着电梯行业快速发展,电梯维保企业竞争更趋激烈,一些企业会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吸引电梯使用方与之签订维保合同。“比如,维保一部电梯的正常成本价是4.2万元,但有的企业可能报价4万元。”最终,很可能是以牺牲安全生产投入和降低服务质量,导致维保服务水平大打折扣。在收入有限的情况下,部分维保公司为了降低运营成本,减少维保工人,压低维保工人收入,导致一些维保工人维保时只进行简单的清洁、上油工作,只有等到电梯彻底无法工作才会进行“真维保”。
[责任编辑:头衔:项目副经理
悬赏分: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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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检测费用及沉降观测费应该由谁来支付?
如题:主体检测费用及沉降观测费用应该由谁来支付呢?合同中没有约定,招标文件里也没说!
1如果由甲方支付,请说明理由及出处。
2如果由施工单位支付,请说明理由及出处。
请填写消息,提交后将发送给用户
及时采纳答案不仅是对回答者的认可,同时也能避免问题过期后被
地区:山东
等级:10 级
头衔:副总★
主体检测费用及沉降观测费用乙方支付,发生费用已包含在检验试验费里
原材料的的检验试验、配合比等、基础、主体、竣工验收等费用都是乙方支付,工程预结算费用里包含该项费用。
09:28:15 由回答者修改过*
追问( 09:11:42):
主体检测费用及沉降观测费用甲方支付(这个有什么依据?)
发生费用已包含在检验试验费里。 (有什么依据?)
追问( 09:28:23):
你的结论依据在哪里?有什么文件支撑吗?还是根据合同约定?
地区:辽宁
等级:3 级
头衔:砌墙工
报价时的取费里都包含了呀,应该由施工单位支付!
地区:江西
等级:4 级
头衔:工   头
按理应该甲方支付的,属于甲方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的研究实验费,但是好多都由施工单位支付的情况
地区:广东
等级:2 级
头衔:泥土工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费期间沉降观测费用结算支付问题的函复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费期间沉降观测费用结算支付问题的函复
(发稿时间: 11:14:45& 阅读次数:5986)
盐建价函(2005)27号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费期间沉降观测费用结算支付问题的函复
盐城市工学院基建规划处:
南通四建集团公共教学楼项目部:
贵处、部日联合转交的“关于建筑工程施工期间沉降观测费用的咨询函”悉,经研究并请示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现函复如下: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和工程设计要求,多层或高层建筑应按规范进行施工测量和建筑物沉降与变形观测,并一直是作为一般施工技术内容由工程承建单位负责。工程施工测量和沉降与变形观测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建安费用之中,结算时不再列项计取。
按照市建设局新近颁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新建工程施工期间应根据工程性质、工程进度和地基土质情况进行沉降观测,并由具有测量资质专业单位承担。由于在编制工程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时,沉降观测是作为承建单位施工测量一般技术要求的,并没有单列费用项目确定费率比例,因此测量测绘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沉降观测发生的费用应与建设单位另行约定支付。
&&& 此复。
&&&&&&&&&&&&&&&&&&&&&&&&&&&&&&&&&&&&&&&&&&&&&&&&&&&&&&&&&&&&&&&&&&&&&&&&&&&&&&&& 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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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正在上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是否合格如何确定?-房产建筑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是否合格如何确定?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14:28
商品房的“主体结构质量”是否合格,决定了购房人能否主张退房,是实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但如确定商品房的主体结构质量合格?应当由谁来确定,确定的标准是什么?
&& 谁来负责检测? &&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涉及公共安全,是政府监管的重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规定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但实施起来相当困难。 &&& 我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下设有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行以前,建设工程由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验收。日施行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当是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 &&& 随着2001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把以前由政府部门验收发证,改为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将结果报政府部门备案。200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中,明确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由验收核准改为“告知性备案”。 &&& 实施“备案制”后,政府不再直接参加工程质量的竣工验收,只要建设工程具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就予以备案。也就是说,工程质量监督站已不再是竣工验收的主体,其对建设工程的监督以施工或验收过程中的抽查为主,并不接受小业主委托的对工程质量重新核验的申请。因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在实际生活中其实是走不通的。 &&& 也许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设部2001年制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请注意,这里将重新核验的机构由“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改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后者不属于官方的质监站,而是社会上具有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可操作性似乎有所提高。 &&& 检测房屋质量合格的标准是什么?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了检测主体,但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工程质量检测”通常用于危房鉴定,而“重新核验”应当是对验收结果的复核,二者的方法、标准都是不一样的。系争商品房作为整栋建筑中的一部分,如何进行工程质量检测,也是很大的问题。实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检测申请后,法院指定检测机构来检测、鉴定,鉴定结论只能是建筑是否安全、能否正常使用,并不像工程验收那样,以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符合建筑规范作为判断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也就是说,即使存在严重违反规范、未按图施工的情况,也可能得出建筑工程是安全的,可以正常使用的结论。常识告诉我们,安全不等于合格,安全只能是合格的基本条件之一,但在目前的情况下,主体结构质量是否合格被降低到了结构是否安全的水平,这既违背法理,也不符合常识。如何改变这一现状,真正落实关于建筑主体结构质量重新核验的法律规定,是一个尚没有答案、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 如何确定“主体结构质量合格”与否?当前法律法规、甚至行业规范,都没有确立标准,明确如何检测,包括程序性规定或实质性规定。
从上述案件所涉的检测公司及被告开发商理解来看,实务中是有不同的理解的。其核心问题是:是否违反强制性规范,就必然得出“质量不合格”的结论?还是要“违反强制性规范”和“危害房屋的安全使用或严重影响房屋正常居住使用”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或者还有其他条件? 合同法明确的可单方解除合同的原则,“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比较合理的。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销售管理办法》中所说的业主可以解除合同的两种理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以及“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都是对这一原则在房地产中的细化。而当前的强制性规范各个专业部门各自制定的程序决定了规范一是内容庞杂,二是没有统一的标准。有些强规是关系到使用人的人身健康、财产安全,但有些强条只是改善生活,比如。所以,违反强制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房屋安全受损,或严重影响房屋居住使用。显然,以违反强制性规范为解除合同的充分必要条件,并不科学。 &&& 可见,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需要同时满足下面两个条件:一是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二是严重影响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两者缺一不可。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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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谁来为电梯安全“养老”
日 08:04来源: 作者:李飞
频发的电梯安全事故,让“上上下下”的享受变成了担忧。中国电梯已经出现相当一部分,而监管与维修保养链条的“脱节”,更为电梯安全敲响警钟。如何保障电梯使用中正常的维修与保养,是保障电梯安全的关键
从曾经的平房瓦阁,到如今的高楼耸立。电梯,无疑是让人类站得更高的功臣之一。然而,经过时间的洗练,如今电梯带来的不仅仅是迅捷高远,还有风险。
作为高楼大厦的必备设施,近年来电梯的发展速度几乎与城市的发展速度画上了等号。但爆发式的增长,却将电梯潜在的风险不断扩大,最终堆积出日益频繁的电梯安全事故近日“电梯夺命周”的爆发,就是电梯安全隐患日益凸显的表象之一。
面对事故频发的电梯安全问题,上海电梯行业协会副会长梅水麟表示,中国电梯已经出现相当一部分老龄化,而监管与维修保养链条的“脱节”,更为电梯安全敲响警钟。如何保障电梯使用中正常的维修与保养,是保障电梯安全的关键。
电梯隐患加速累积
自1887年前美国第一部“安全升降梯”诞生以来,电梯安全就一直是令世界各国都为之头疼的问题。
而经过多年的发展,如今我国电梯保有量、年产量、年增长量,都高居全球榜首。据中国电梯协会统计,截至2012年,中国内地大约有240万台电梯在运行,电梯保有量近年来以20%左右的速度增长。而这个加速度,也日益体现在电梯安全事故上。
在北京,电梯年久失修的现象比比皆是。在一些老旧小区中,当年视为卖点的“电梯房”如今早已毫无新意,剩下的却是几部上了岁数艰难运行的老旧电梯。记者通过微博对朝阳区部分老旧小区居民进行调查发现,在运营时间超过10年以上的小区中,亲身经历过电梯故障的居民不在少数。而由于经常遇见电梯故障,有些居民虽然见怪不怪,但有些居民已经选择了搬离小区。
其中一位微博名为“锋翼”的居民告诉记者,虽然有时候电梯只是出现一些小故障,但经常坏就得经常修,坐电梯出行有时反而像是一种冒险,动不动就被电梯困住,只能祈祷维修人员尽快解救自己。而在平时,却鲜少看到电梯维修人员对电梯进行体检。
更令人担忧的是,电梯故障并不只频发于居民楼中,连医疗机构中也不乏“电梯惊魂”的事例。在医学界,湖南湘雅医学院素有“百年南湘雅”之称,然而记者了解到,湘雅医学院附三医院近年来才投入使用的外科住院大楼中,电梯已经成了前来就医患者的一块心病。
“就在四月初,同一部电梯一个星期之内,就碰到两次卡住人的情况。而这种情况其他病人遇见的更多。”一位曾频繁往来住院大楼探病的家属告诉记者。
作为探病就医的主要通道,外科住院大楼的探病电梯几乎每日都在高负荷运转。特别是午后与下班时间,更需要家属排队进入。“但好几次都是门刚关上,电梯就咔嚓一声停住了,一群家属与部分病人挤在其中动弹不得,只能拨打医院维修电话求助。一般需要半小时左右才会有人前来解决。”上述家属对记者回忆自己的亲身经历。
对此,记者向附三医院电梯维修人员了解到,在电梯高负荷运作时期,的确容易出现“卡壳”、“停运”的现象,但暂时还未出现过重大事故,他们也只能在接到问题举报的第一时间前去修理。
“老龄化”电梯待维保
“如今电梯安全隐患问题众多,但其中‘老龄化’问题最为突出。”梅水麟告诉记者。
据梅水麟估算,仅上海,15年以上高龄的老旧电梯就约占电梯总量的15%。而全国电梯中更有相当一部分为上世纪90年代安装的电梯,使用时间达十多年。但由于目前国家没有规定电梯强制报废年限,导致大量老旧电梯还在带病运行,增加了电梯事故的发生率。
“这部分老旧电梯中大多数的部件都超过了其设计使用年限,其运行方式也存在着高耗能的情况,对这些电梯进行节能改造也缺乏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标准来弥补法规涉及的操作性问题。”北京工商联电梯业商会秘书长徐荣根表示。
来自中国电梯行业协会的统计数据也凸显出了类似问题。数据显示,在导致电梯安全隐患的因素中,制造质量占16%、安装占24%,而保养和使用问题占60%。可见,老龄化电梯的保养和使用是否及时规范,对电梯安全是至关重要的。那么在实际运行中,老龄化电梯的维修保养究竟如何呢?
北京一位从事电梯保养维修工作近20年的陈师傅告诉记者,目前很多小区的电梯都是在“不坏不管,坏了就修”的状况中运行的。其中有些电梯由于年代久远,电梯线、电缆线的线号都找不到了;又没有人负责改造或换新,只能不断地维修以维持运营。
记者从几家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了解到,一般小区电梯的维保改造费用应该是从房屋维修资金里提取,但真的想提取维修资金程序十分繁琐,导致最终没有资金维持电梯的安全维护。
北京新建科达电梯有限公司总经理陶新荣告诉记者,由于老旧电梯需要高频次维修保养,巨大的市场促进了行业迅速膨胀,甚至出现无底线的低价竞争。正常情况下,一部电梯一个月的维修费在400元至600元左右,但有的企业报价只有正常价格的一半。虽然电梯维保专业性强,但由于一些老旧小区维修基金少,物业在挑选时常常价低者得,从而为电梯安全埋下隐患。
据了解,近两年电梯维保的价格虽然在持续下滑,可是维保人员、房租、零件成本却一路上扬,再加上老旧小区电梯又是24小时运行,不知道什么时候出故障。维保企业为了留住客户,只好不惜拆西墙补东墙地做着亏本买卖,维保质量更难保证。
陶新荣给法治周末记者算了一笔账,如今价格竞争激烈,就以一部电梯平均保养费500元计算,一个员工一个月正常只能保养6部电梯,保养6部电梯的收益最多3000元。但员工一个月工资就要3600元,再加上社保、其他工作培训等,人均成本每个月要达到4500元。这样算来,他们做这个项目本身就亏损。而很多以低价取胜的企业往往会在成本上“做文章”,该换的零件不换,或者让技术工人一天跑多个小区“赶场子”,使每一次的维修检测都变成“走过场”。
政策力保电梯“养老”
压低成本的恶性竞争,最终为电梯事故酝酿了温床。
中国电梯协会副秘书长张乐祥对记者表示,电梯事故的发生,很多与后续的检修保养不到位有关。目前,我国电梯维保的主要依据是《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维保单位受物业公司的委托对电梯进行15天一次的维保。但是,多数维保单位规模小、能力弱、待遇差,难以培养和挽留高水平技术工人。因此,老龄化电梯的维修和检测时期成了事故的高发期。
对此,梅水麟认为,没有维保的政府指导价,小区物业又希望价格越低越好,维保单位在激烈竞争环境下只能为了竞争互相压价,自然会在维保时‘偷工减料’,采用比较差的配件或检测时不用心。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电梯安全的责任主体有待进一步明确。
根据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但是,电梯安全责任链条始终不够明晰。
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状分析道,电梯运营中的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技术管理权和具体使用者往往是多个主体,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发生事故而没有保护相关证据,就可能出现电梯制造商、维护方和物业公司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
针对这一现象,广东成了”第一个吃螃蟹”的省。5月11日,广东省质监局制定《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准备对电梯安全监管体制进行重大改革,明确规定电梯的“使用权者”作为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欲以此理顺电梯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技术管理权和具体使用者等多个主体的责任,建立和形成清晰的、可追溯的责任链条。
对此,同济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教授邱惠清认为,明确电梯事故责任人,无疑是为促进电梯安全“养老”作出的重要保障之一。但同时,还要严格监督电梯的生产与维修环节。内容包括使用的原材料、技术标准等方面进行督查,通过质量抽查等方式控制好电梯的生产质量。严查电梯生产单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借、出租、转让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的资质证书行为,并保障电梯除了定期维护和检修外,形成强制报废制度的“国家版”,将强制报废制度与更新资金配套等政策相结合,保障电梯在合理的“生命”周期中使用,降低安全隐患。严查销售利用旧零部件拼装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报废的电梯及相关产品。这样才能使电梯安全更让人放心。
[责任编辑:cha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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