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了360度的照片打一肖

近日,一名92年女生在其微信公众号“菲言菲语”上发表了一篇题为《一位92年女生致周鸿祎:别再盯着我们看了》的文章,指出通过水滴直播找到了北京地区很多公共场所的直播画面,质疑水滴直播侵犯公众隐私权,一时让360陷入舆论漩涡,而接下来360公关团队和周鸿祎对此事件的回复更是让360成为“众矢之的”。

那么,到底是360的何种作为让公众如此气愤?答案是360的智能摄像头和水滴直播平台,就是公众在进行健身、购物、娱乐或就餐等自认为私密活动的时候,都有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360智能摄像头拍摄并在水滴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从而进行再私密的或“不可描述”的活动,都有可能会被公之于众,因此,一下就点燃了公众愤怒的情绪并理所当然的将矛头指向了360。

公众莫名其妙被“偷窥”,愤怒之情当然可以理解,谁也不想自己的个人隐私被无缘无故公之于众,法律也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但我们在愤怒之余,是否也应该以客观理性的态度来看待整个事件并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以做到真正明确各方责任。既然,我们认为360侵犯了公众的隐私权,那么,我们不妨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分析且主要分析360是否具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和主观过错。

我们认为,360侵犯了公众的隐私权,那么,我们首先需要界定隐私权的具体范围。依据我国《宪法》第38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隐私权并未有明确具体的定义,但我们可以结合以上规定,认为隐私权是与公众安全和公共利益无关的关于个人生活安宁和生活秘密的权利。公众在超市、饭店等与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有关的公众场所的行为,可能无法被纳入隐私权保护范畴,因此,个人隐私权利于公众场所并非绝对权利,也不应该要求绝对保护。当然,公共场所也不排除具有私人空间的性质,在公共场所同样存在隐私权,比如公共卫生间、试衣间、宾馆等,因此,如果在公共场所中有涉及到公众个人隐私的,公众还是有权要求保护。在此主要强调的是,需要对水滴直播画面进行区分,以确定受隐私权保护的范围,而并非对水滴直播画面中全部涉及公众的行为进行绝对的保护。

那么,360是否具有侵犯上述受保护的隐私权的行为?在此,我们认为侵权行为应该包括三个部分:一是360向商家出售360智能摄像头的行为;二是商家在消费场所安装360智能摄像头的行为;三是商家将360智能摄像头拍摄的监控视频在水滴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的行为。

关于360出售360智能摄像头的行为,是360和商家之间关于360摄像头智能硬件的买卖合同行为。对于此行为不构成侵权应该争议不大,就如有网友在360官方微信的留言“板砖可以盖楼,也可以防身。别人用板砖把人打伤了,受伤的人不告打他的人,告砖厂生产砖头”,这个逻辑还是比较通畅且古已有之,在《孟子,粱惠王上》中有文:狗彘食人食而不知检,涂有饿莩而不知发;人死,则曰:‘非我也,岁也。’是何异于刺人而杀之,曰:‘非我也,兵也。’王无罪岁,斯天下之民至焉。简而言之,我们说工具有罪是没有道理的,换成现在的说法就是“工具无罪论”或“技术中立”,就如快播确实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和传播淫秽物品的客观事实,但大部分网友还是认为其构成“技术中立”,但现再却认为360不构成,这大概就是360公关团队所谓的360比较招黑,甚至认为整个事件就是黑公关所为。总之,按上述逻辑分析,我们认为360生产和销售360智能摄像头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另外,经查明,360智能摄像头的提供方应为北京视觉世界科技有限公司,还无法完全直接指向360。

关于商家在消费场所安装360智能摄像头的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需要确定商家是否有权安装或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公安部曾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因司法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行政执法工作需要,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因调查、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或者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根据视频图像的使用限制规定,在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因此,为了公众安全和公共利益,商家有权在上述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事实上,在以往没有直播的情况下,我们在上述场所也确实会看到有摄像头但不会表示异议,除非在如宾馆房间内安装摄像头,那么,无论是否有直播,我们均不会认为其有权安装甚至会向商家索赔,也确实有这样事件发生。以上说明,我们是清楚商家在哪些场所有权安装并表示默认的,但对于公众在公共场所受保护的隐私部分,商家也不绝对有权拍摄,需要注意回避或妥善保管并处理这部分监控视频。

另外,这部分的行为主体为商家而非360,公众之所以还是要求360负责且认为和360有关系,是因为92年女生在上述文章中指出,有商家反映360向商家赠送360智能摄像头并鼓励商家进行直播,因此,公众应该是认为360还是“罪魁祸首”且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或者认为即使360不构成直接侵权而在商家构成直接侵权的情况下,360也构成教唆或帮助的间接侵权。以上,不免让笔者想起了一部接棒007的大片《王牌特工之特工学院》,该片的终极大BOSS就是希望通过采用向公众免费发放电话卡的方式而达到控制全人类的目的。那么,360向商家免费发送智能摄像头的目的是什么?是希望将全社会置于360的监控之下吗?想到此,笔者都不禁哑然失笑。事实上,360最后在声明中也对此进行了否认:1、360从没有像公众免费赠送过360智能摄像头,除了幼儿园版和明厨亮灶版。2、360赠送是绝对赔本的。3、希望92年女生声称免费赠送的丰台商家能够出来作证。对于360是否赠送,笔者不得而知,需要进一步证据确定,但是周鸿祎应该不会如影片中的大BOSS那般疯狂。那么,在排除360不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的情况下,360是否具有过失或者对于商家的安装和直播行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商家的安装行为,商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360不应负有告知商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安装或不可以安装的义务,而对于商家开启直播模式,360应负有告知义务。笔者没有使用过360智能摄像头,但通过公开渠道了解到,水滴直播只PC端,没有独立的移动端APP,而是嵌入到360智能摄像头的独立移动端APP中。如果需要打开水滴直播至少要经过 5 步操作,点击右下角设置,点击公开到水滴直播,点击三个同意按钮,点击同意协议,点击下一步。因此,以上可以说明,360对于商家开启直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需要进一步明确360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则需要进一步明确直播协议的内容。

关于商家将360智能摄像头监控视频公开到水滴直播平台的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需要明确商家是否经过了消费者同意。在互联网直播中,涉及两方法律主体即直播服务提供者和直播内容提供者。

直播服务提供者为水滴直播平台,经查询,在360智能摄像头的官网中()点击嵌入其中的水滴直播则跳转到水滴直播平台(),从域名上判断,其和360应该没有关系,而应该是花椒直播有关系,但花椒直播也曾回应水滴科技是360的,与花椒没有直接关系,水滴是360 IOT的一个硬件产品,360是花椒的投资人。依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并应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否则,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无论水滴直播平台的服务提供主体是哪一方,其作为直播平台应只负有对于平台内容进行监控和审核的义务,如果平台上出现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反动、恐怖和色情等内容,平台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有侵犯第三方权益包括隐私权、名誉权和著作权等内容,那么,在平台不知道或没有合理理由知道侵权内容存在的情况下,在平台收到相关删除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内容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在该事件中,360被公众诟病的是,360应该知道平台上有侵犯公众隐私权的视频但仍然默示其存在,因此,即使360在对该事件的声明中声称“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水滴平台一直对用户提供的直播画面、图片和评论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建有一支将近100人的审核员队伍,每天24小时对直播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对于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侵犯个人隐私,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水滴直播平台一经发现,会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并对违规用户进行禁言、加黑等操作,保证水滴平台环境的文明与有序”,公众依然不能原谅。对于360是否知道或是否尽到了审核义务,我们可以参考UGC视频网站对于内容的审核义务,即对于网站上存在的海量视频,网站确实没有能力通过人工审核来做到完全逐一审核,直播平台也应大抵如此,因此,周鸿祎感到很委屈。

直播内容提供者即为主动开启直播并同意直播协议的商家还有不知情的消费者。商家在进行直播时和水滴直播平台签订有《360用户服务协议》,且从这个协议可以看出,这份协议应该是360所有产品的注册协议且能确定水滴直播平台的服务提供主体还是360。但是,这份协议还是一般传统意义上的互联网用户注册协议,其中并没有体现如网络直播平台中《用户注册协议》的内容规范条款。另外,消费者并没有和水滴直播平台签订《360用户服务协议》,而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加入直播服务中。那么,其实我们应该探讨商家是否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商家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对安全注意事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进行说明,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因此,即使商家按照360要求,在开通直播时在直播区域设置了明显直播提示并张贴提示贴纸告知了顾客(可以认为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关于消费合同的变更和补充),但是也应认定此种变更属于单方面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应认为无效,也不代表消费者同意直播。另外,保护消费者的相关权益包括隐私权等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就如消费者在商家处丢失随身财务,商家也不能以提前告知过消费者“保管不当,财务丢失,本店概不负责”等免除赔偿责任。因此,360也确实不能以直播画面中是否有上述提示贴纸露出来判断直播视频是否侵犯公众隐私权,而要结合视频内容本身来进行审核。另外,即使商家已经进行提示,但是如果拍摄到消费者的私密画面,360也应该主动删除或在消费者要求的情况下删除,而不能以消费已经同意直播而拒绝删除。因此,无论商家是否进行了直播提示,如果拍摄到消费者受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商家都应侵犯了消费者隐私权。

法律具有稳定性,但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技术的发展,法律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所以,当出现如网约车和共享单车等此类新生事物时,一方面,我们需要用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但若一味墨守成规,也可能会阻碍新生事物的发展,反倒不利于社会发展甚至会导致公众抵制,比如网约车明显改善了公众出行问题,在政府对其进行限制时,公众也可能会不理解,因此,我们需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及时调整并更新立法以适应新生事物的发展。其实,网络直播也算是新生事物,2016年被认为是网络直播元年,现行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也是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11月4日发布。因此,对于网络直播的管理应该是在逐渐规范中,我们既不能让其野蛮生长,但也不能遏制其生长。360也表示,其实现在已经有很多厂家生产智能摄像头,搜索发现包括有小米、和目等,其实智能摄像头对于消费者或公众是有利的产品,比如现在大家担心的幼儿抚养问题,就有消费者通过家里安装的智能摄像头及时阻止家里保姆对孩子的虐待,在出现三色幼儿园事件后,360推出360智能摄像头幼儿园专版,也让家长能够实时监控孩子和老师,让家长安心。但是,360智能摄像头区别于其他智能摄像头的主要地方在于有水滴直播平台而犯了众怒,其实,我们可以将摄像头看作是一个可以提供直播的智能硬件,就比如手机或者电脑,当我们的隐私在网上传播时,我们并不会追究电脑或手机生产商的侵权行为。而360又区别于电脑和手机厂商的地方在于其既是硬件提供方也是水滴直播平台提供方,因此,我们在确认360的责任时,还是区分其作为两种不同服务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而进一步明确其责任。

360水滴直播事件全解析

作者|知识产权、文化传媒律师 肖云成

近日,一名92年女生在其微信公众号“菲言菲语”上发表了一篇题为《一位92年女生致周鸿祎:别再盯着我们看了》的文章,指出通过水滴直播找到了北京地区很多公共场所的直播画面,质疑水滴直播侵犯公众隐私权,一时让360陷入舆论漩涡,而接下来360公关团队和周鸿祎对此事件的回复更是让360成为“众矢之的”。

那么,到底是360的何种作为让公众如此气愤?答案是360的智能摄像头和水滴直播平台,就是公众在进行健身、购物、娱乐或就餐等自认为私密活动的时候,都有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360智能摄像头拍摄并在水滴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从而进行再私密的或“不可描述”的活动,都有可能会被公之于众,因此,一下就点燃了公众愤怒的情绪并理所当然的将矛头指向了360。

公众莫名其妙被“偷窥”,愤怒之情当然可以理解,谁也不想自己的个人隐私被无缘无故公之于众,法律也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但我们在愤怒之余,是否也应该以客观理性的态度来看待整个事件并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以做到真正明确各方责任。既然,我们认为360侵犯了公众的隐私权,那么,我们不妨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分析且主要分析360是否具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和主观过错。

我们认为,360侵犯了公众的隐私权,那么,我们首先需要界定隐私权的具体范围。依据我国《宪法》第38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隐私权并未有明确具体的定义,但我们可以结合以上规定,认为隐私权是与公众安全和公共利益无关的关于个人生活安宁和生活秘密的权利。公众在超市、饭店等与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有关的公众场所的行为,可能无法被纳入隐私权保护范畴,因此,个人隐私权利于公众场所并非绝对权利,也不应该要求绝对保护。当然,公共场所也不排除具有私人空间的性质,在公共场所同样存在隐私权,比如公共卫生间、试衣间、宾馆等,因此,如果在公共场所中有涉及到公众个人隐私的,公众还是有权要求保护。在此主要强调的是,需要对水滴直播画面进行区分,以确定受隐私权保护的范围,而并非对水滴直播画面中全部涉及公众的行为进行绝对的保护。

那么,360是否具有侵犯上述受保护的隐私权的行为?在此,我们认为侵权行为应该包括三个部分:一是360向商家出售360智能摄像头的行为;二是商家在消费场所安装360智能摄像头的行为;三是商家将360智能摄像头拍摄的监控视频在水滴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的行为。

关于360出售360智能摄像头的行为,是360和商家之间关于360摄像头智能硬件的买卖合同行为。对于此行为不构成侵权应该争议不大,就如有网友在360官方微信的留言“板砖可以盖楼,也可以防身。别人用板砖把人打伤了,受伤的人不告打他的人,告砖厂生产砖头”,这个逻辑还是比较通畅且古已有之,在《孟子,粱惠王上》中有文:狗彘食人食而不知检,涂有饿莩而不知发;人死,则曰:‘非我也,岁也。’是何异于刺人而杀之,曰:‘非我也,兵也。’王无罪岁,斯天下之民至焉。简而言之,我们说工具有罪是没有道理的,换成现在的说法就是“工具无罪论”或“技术中立”,就如快播确实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和传播淫秽物品的客观事实,但大部分网友还是认为其构成“技术中立”,但现再却认为360不构成,这大概就是360公关团队所谓的360比较招黑,甚至认为整个事件就是黑公关所为。总之,按上述逻辑分析,我们认为360生产和销售360智能摄像头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另外,经查明,360智能摄像头的提供方应为北京视觉世界科技有限公司,还无法完全直接指向360。

关于商家在消费场所安装360智能摄像头的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需要确定商家是否有权安装或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公安部曾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因司法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行政执法工作需要,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因调查、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或者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根据视频图像的使用限制规定,在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因此,为了公众安全和公共利益,商家有权在上述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事实上,在以往没有直播的情况下,我们在上述场所也确实会看到有摄像头但不会表示异议,除非在如宾馆房间内安装摄像头,那么,无论是否有直播,我们均不会认为其有权安装甚至会向商家索赔,也确实有这样事件发生。以上说明,我们是清楚商家在哪些场所有权安装并表示默认的,但对于公众在公共场所受保护的隐私部分,商家也不绝对有权拍摄,需要注意回避或妥善保管并处理这部分监控视频。

另外,这部分的行为主体为商家而非360,公众之所以还是要求360负责且认为和360有关系,是因为92年女生在上述文章中指出,有商家反映360向商家赠送360智能摄像头并鼓励商家进行直播,因此,公众应该是认为360还是“罪魁祸首”且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或者认为即使360不构成直接侵权而在商家构成直接侵权的情况下,360也构成教唆或帮助的间接侵权。以上,不免让笔者想起了一部接棒007的大片《王牌特工之特工学院》,该片的终极大BOSS就是希望通过采用向公众免费发放电话卡的方式而达到控制全人类的目的。那么,360向商家免费发送智能摄像头的目的是什么?是希望将全社会置于360的监控之下吗?想到此,笔者都不禁哑然失笑。事实上,360最后在声明中也对此进行了否认:1、360从没有像公众免费赠送过360智能摄像头,除了幼儿园版和明厨亮灶版。2、360赠送是绝对赔本的。3、希望92年女生声称免费赠送的丰台商家能够出来作证。对于360是否赠送,笔者不得而知,需要进一步证据确定,但是周鸿祎应该不会如影片中的大BOSS那般疯狂。那么,在排除360不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的情况下,360是否具有过失或者对于商家的安装和直播行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商家的安装行为,商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360不应负有告知商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安装或不可以安装的义务,而对于商家开启直播模式,360应负有告知义务。笔者没有使用过360智能摄像头,但通过公开渠道了解到,水滴直播只PC端,没有独立的移动端APP,而是嵌入到360智能摄像头的独立移动端APP中。如果需要打开水滴直播至少要经过 5 步操作,点击右下角设置,点击公开到水滴直播,点击三个同意按钮,点击同意协议,点击下一步。因此,以上可以说明,360对于商家开启直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需要进一步明确360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则需要进一步明确直播协议的内容。

关于商家将360智能摄像头监控视频公开到水滴直播平台的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需要明确商家是否经过了消费者同意。在互联网直播中,涉及两方法律主体即直播服务提供者和直播内容提供者。

直播服务提供者为水滴直播平台,经查询,在360智能摄像头的官网中()点击嵌入其中的水滴直播则跳转到水滴直播平台(),从域名上判断,其和360应该没有关系,而应该是花椒直播有关系,但花椒直播也曾回应水滴科技是360的,与花椒没有直接关系,水滴是360 IOT的一个硬件产品,360是花椒的投资人。依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并应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否则,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无论水滴直播平台的服务提供主体是哪一方,其作为直播平台应只负有对于平台内容进行监控和审核的义务,如果平台上出现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反动、恐怖和色情等内容,平台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有侵犯第三方权益包括隐私权、名誉权和著作权等内容,那么,在平台不知道或没有合理理由知道侵权内容存在的情况下,在平台收到相关删除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内容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在该事件中,360被公众诟病的是,360应该知道平台上有侵犯公众隐私权的视频但仍然默示其存在,因此,即使360在对该事件的声明中声称“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水滴平台一直对用户提供的直播画面、图片和评论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建有一支将近100人的审核员队伍,每天24小时对直播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对于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侵犯个人隐私,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水滴直播平台一经发现,会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并对违规用户进行禁言、加黑等操作,保证水滴平台环境的文明与有序”,公众依然不能原谅。对于360是否知道或是否尽到了审核义务,我们可以参考UGC视频网站对于内容的审核义务,即对于网站上存在的海量视频,网站确实没有能力通过人工审核来做到完全逐一审核,直播平台也应大抵如此,因此,周鸿祎感到很委屈。

直播内容提供者即为主动开启直播并同意直播协议的商家还有不知情的消费者。商家在进行直播时和水滴直播平台签订有《360用户服务协议》,且从这个协议可以看出,这份协议应该是360所有产品的注册协议且能确定水滴直播平台的服务提供主体还是360。但是,这份协议还是一般传统意义上的互联网用户注册协议,其中并没有体现如网络直播平台中《用户注册协议》的内容规范条款。另外,消费者并没有和水滴直播平台签订《360用户服务协议》,而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加入直播服务中。那么,其实我们应该探讨商家是否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商家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对安全注意事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进行说明,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因此,即使商家按照360要求,在开通直播时在直播区域设置了明显直播提示并张贴提示贴纸告知了顾客(可以认为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关于消费合同的变更和补充),但是也应认定此种变更属于单方面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应认为无效,也不代表消费者同意直播。另外,保护消费者的相关权益包括隐私权等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就如消费者在商家处丢失随身财务,商家也不能以提前告知过消费者“保管不当,财务丢失,本店概不负责”等免除赔偿责任。因此,360也确实不能以直播画面中是否有上述提示贴纸露出来判断直播视频是否侵犯公众隐私权,而要结合视频内容本身来进行审核。另外,即使商家已经进行提示,但是如果拍摄到消费者的私密画面,360也应该主动删除或在消费者要求的情况下删除,而不能以消费已经同意直播而拒绝删除。因此,无论商家是否进行了直播提示,如果拍摄到消费者受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商家都应侵犯了消费者隐私权。

法律具有稳定性,但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技术的发展,法律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所以,当出现如网约车和共享单车等此类新生事物时,一方面,我们需要用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但若一味墨守成规,也可能会阻碍新生事物的发展,反倒不利于社会发展甚至会导致公众抵制,比如网约车明显改善了公众出行问题,在政府对其进行限制时,公众也可能会不理解,因此,我们需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及时调整并更新立法以适应新生事物的发展。其实,网络直播也算是新生事物,2016年被认为是网络直播元年,现行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也是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11月4日发布。因此,对于网络直播的管理应该是在逐渐规范中,我们既不能让其野蛮生长,但也不能遏制其生长。360也表示,其实现在已经有很多厂家生产智能摄像头,搜索发现包括有小米、和目等,其实智能摄像头对于消费者或公众是有利的产品,比如现在大家担心的幼儿抚养问题,就有消费者通过家里安装的智能摄像头及时阻止家里保姆对孩子的虐待,在出现三色幼儿园事件后,360推出360智能摄像头幼儿园专版,也让家长能够实时监控孩子和老师,让家长安心。但是,360智能摄像头区别于其他智能摄像头的主要地方在于有水滴直播平台而犯了众怒,其实,我们可以将摄像头看作是一个可以提供直播的智能硬件,就比如手机或者电脑,当我们的隐私在网上传播时,我们并不会追究电脑或手机生产商的侵权行为。而360又区别于电脑和手机厂商的地方在于其既是硬件提供方也是水滴直播平台提供方,因此,我们在确认360的责任时,还是区分其作为两种不同服务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而进一步明确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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