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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 · “为他人的利益而占有财产” ———中世纪英国的地产托管、封土保有与家产继承 陈 志 坚 ( )   摘  要 : 流行于中世纪英国的地产托管 u se s 是地产主在实践中创设的一种 地产处置手段 。人们过去习惯于到古代法律文本中寻找其源头 , 其实在它形成和 发展过程中, 真正起推动作用的是个体地产主的现实需要 。这种源 自 “现实需要” 的地产处置手段与体现地产主阶层整体利益的普通法继承规则旨趣不同 , 二者是 规避与被规避的关系 。在教会法庭 、大法官庭的支持下 , 前者挑战后者 , 并迫使 后者妥协 , 承认地产托管的合法性 , 从而形成了地产托管制大行其道的局面 。这 标志着个体地产主在摆脱土地上的各种封建束缚 、争取对土地的自由处置权的过 程中取得了初步胜利 。 关键词 : 中世纪  英国 普通法  地产托管 在中世纪英国, 土地是人们安身立命之本 , 它不仅是大小地产主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 , 还 是政治权力 、司法权力 、军事义务 、封建头衔和名号存在的基础 。因此 , 为了维护其阶层的整 体利益并加强对土地的控制 , 以国王为首的统治者确立了封建土地保有制和普通法继承规则的 地位 。前者规定了土地分封的方式和土地封受双方的权利义务 , 后者则确定了以长子继承制为 主要特征的土地传承规则 。虽然二者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方面都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 但对 地产主个体而言却有诸多不利影响 。首先 , 封建土地保有制主要维护封君的权利 。封臣所承担 的义务明显多于其享有的权利 , 他们不仅要履行约定的军事 、租税义务 , 还要向封君缴纳各种 杂捐 ; 其次 , 普通法规定地产须由长子继承 , 事实上剥夺了地产主通过遗嘱处置地产的自由。 在中世纪晚期 , 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 , 个体地产主 自由遗赠 、转让土地的愿望 日益强烈 , 遂想 方设法规避封建土地保有制和普通法继承规则 , 地产托管即为手段之一 。 一 、地产托管的起源 ( ) ① 地产托管 u se s , 英语作 u se s , 源于古法语 oep s , oep s 又源 自拉丁语 ad op u s , 意思是  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 目 “中世纪及近代早期英国财产继承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 ① 目前国内学界一般将 u ses 译成 “用益制”、 “用益设计”, 此种译法来 自 “u ses 起源于罗马的用益权 (u sufruct u s) ”的观点 , 笔者后文中的论述证明 , u ses 与罗马的用益权关系不大 。因此 , 笔者认为 , 根 ( ) ( 据 u ses 的涵义 , 将其译成 “地产托管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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