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8〕32号)要求,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将于2018年10月13日、14日举行。为做好该项考试深圳市的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题型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本次考试在深圳设置考点,考点详细地址以准考证上的标注为准。
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执行。
(一)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药学和中药学类,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
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其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为共同考试科目。
(二)考全科(四科)报考条件(级别为“考全科”)。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cn)或报名登录界面(.cn/examfront)进行报名。网上信息填报和网上缴费时间:2018年8月1日10:00— 8月17日17:00。
考试收费标准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的规定,考试收费标准按每科56元收取。
.cn)进行成绩查询,具体公布时间以网站公告为准;合格标准线以国家划定的标准为准。
2.报考地选择“深圳市”的考生对成绩如有疑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5日内向深圳市考试院提交成绩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七、考后资格复核及证书发放
该项考试我市实行考前个人填写、单位初审和考后复核的程序。为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核、制发证周期,方便考生早日拿到证书,在考试成绩公布后一周起,按照各科目试卷总分60%的预合格标准,提前接收考生复核资料并资格复核,请全科达到预合格分数线的人员按照“深圳市考试院网站”公布的考后复核预审通知要求,按时提交资料复核(资格复核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5)。凡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提交资料复核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提交资料复核和资格复核未通过的人员不予核发证书。
考后复核、证书发放的通知将及时在“深圳市考试院网站”公布,无须电话咨询。请相关考生密切留意网站相关通知。
(一)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生在考试期间,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并通告考生所在单位。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将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雷同答卷的认定,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二)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考部分科目只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且资格复核通过后,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三)药学、中药学专业考试科目全部为客观题,考生在答题卡上作答。
(四)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15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另外,根据考试大纲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4月、2017年3月、2018年4月分别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6年第1号)、《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7年第1号)和《关于2018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对2015年版考试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请考生按照2015年版考试大纲要求,结合2016年第1号、2017年第1号、2018年第1号通告,进行应试准备。
(五)有关考试用书征订事宜,请查询广东食品药品教育服务网(www.gdfda.org)。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为四个科目: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药事管理与法规和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其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为执业药师共同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和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为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和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为中药学类考试科目。
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根据所从事的专业,选择药学类或中药学类考试科目。 药学专业知识(一)为药理学、药物分析,药学专业知识(二)为药剂学、药物化学;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为中药学、中药药剂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为中药鉴定学、中药化学;
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除按照考试大纲要求外,每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前,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规章,如纳入考试范围,以当年国家主管部门的通知为准。
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所使用教材,均按照考试科目来编写,分别为: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等七本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