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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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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民救发[1999]4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全文】【】 &&&&
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与完善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民救发[1999]4号 日)
(法宝联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自国务院发出《关于》(国发[1997]29号)以来,由于各地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和民政部门努力工作,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进展迅速。目前全国已有584个城市和1035个县的人民政府所在镇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有地级以上城市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如期实现了1998年工作目标。1999年要全面普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建立比较完整的法律法规制度,形成规范有序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工作任务还十分艰巨。为深入贯彻和全面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提高认识,以高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抓紧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与养老、失业保险制度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紧密衔接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对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各项改革顺利进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项工作十分重视。朱F基总理非常关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和实际效果,对这项制度所起的作用寄予厚望。各地政府和民政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一件大事,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紧迫感抓紧抓好。
采取行之有效的得力措施,确保全面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目前,中西部地区有部分市(县)尚未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全面完成国务院提出的普及这项制度的任务,各地尤其是中西部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民政部门要及早做好调查测算和制定方案等基础工作,当好党政领导的参谋助手。要抓住各地正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切实帮助生活困难群众过好春节的通知精神的有利时机,适时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提交当地人民政府审议,将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要大力推广一些地方把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党政“一把手工程”的经验,主要领导亲自抓,督促有关部门配合抓,全力推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由于今年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将陆续展开,为避免因机构和人员变动对工作造成影响,各地要加快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步伐,今年6月底以前,绝大多数市(县)都要完成建制任务,极少数特别困难的市(县)也要在10月底以前完成。
科学制定保障标准,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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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引用的法规中央和地方法规规章(1篇) 引用本篇的法规 案例 论文  说一说党内“去姓昵称”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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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说党内“去姓昵称”之风
【作者】 李绍章【写作年份】 2006
【文献分类】 【关键词】 去姓昵称;个人崇拜;党风建设;人格完善
【全文】【】 &&&& 说一说党内“去姓昵称”之风
【关键词】去姓昵称;个人崇拜;党风建设;人格完善
     土生阿耿博客夜话系列网文:  
 说一说党内“去姓昵称”之风  
 ■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教师、中共党员)  
 近日,知名学者余秋雨先生在强国博客里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叫《我说的就是这个名字》。余秋雨在文章中说他已经有很多年没有参加上海文化艺术界的活动了,但“前年下半年被一位朋友硬拉,到衡山宾馆的一个大会议厅参加了一次,上海不少大学和研究院所的一批人文学科专家都在。他们在发言中频频提到一个名字,不带姓,只说后面两个字,显得十分亲切和熟悉,我一听,肯定不是康德和罗素,也不是孔子和朱熹,但我却不知道,这是怎么回事?我连忙问旁座的一位先生,这位先生很惊讶地看着我,说,这是这座城市的最高领导啊!”这才使余秋雨先生恍然大悟,原来这些学者搞得都像那位上海市最高领导人的亲朋好友似的,口甜如蜜。那位“良宇”当时并不在场,学者们却争相亲密称之呼之,以至于余先生甚至在文章中不无讽刺的说,这叫“缺席跪拜”。  
 尽管我曾对余秋雨先生在去年某会上一句“学者为富商代言没错”、“富人没有义务救济帮助穷人”之语有微辞,并且还写了我的博文《想招余秋雨先生攻读我的研究生》,但对其在《我说的就是这个名字》一文中所表达的观点,我还是深以为然的。有些官员甚至学者谄媚之心很重,仿佛与当地高官有多亲热,仿佛“去姓昵称”就可以得到提拔重用。于是,本来一个好端端的全名“陈良宇”却在不少场合变成了“良宇”。对于一个市委书记来说,这样称呼很不严肃。如果他确实是一位干净清廉的好干部、好党员、好公仆、好保姆,那么,作为主人翁的人民群众这么称呼一下,也没什么可以挑剔的。可是,这位高官却反客为主,完全颠倒了自己的身份,把仆人的身份变为了主人,并且被中纪委查有“严重违纪行为”。如此而来,那些善良可爱的人们还怎么好意思称他为“良宇”或者“良宇书记”呢?  
 其实,问题的关键不只在于有没有违纪或者犯罪行为。此时此刻,我想到的却是一个党风的问题。对于党的领导干部的称谓,或者说对于党员之间的称谓问题,可以作为评价党风的一个重要指标。我党历来提倡要互称同志,不称职衔,这还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呢。毛泽东同志早在1959年就提出要大家互称同志,改变以职务相称的旧习惯。为此,党中央于1965年12月专门就这个问题发出了通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又一次重申了毛泽东同志的这一主张,要求党内一律互称同志,不要称职衔。近年来,中央以及包括上海市在内的地方党委也纷纷提倡党内互称同志。  
 可是,无论党内怎么强调,还是有人宁愿去称呼职衔。光称职衔显然不过瘾,还要把这些有头有脸的官员的姓名拆分截留,过去一般流行“去名保姓”,外加职衔,如“王局长”、“张主任”、“孙书记”等。党内还流行一种提法,即职衔也不再叫全称了,而是“去衔保职”,前面冠以“姓”,例如,把“王局长”称为“王局”,把“张处长”称为“张处”等。现在又开始流行“去姓保名”,外加职衔,如对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不称“陈书记”,而是改叫“良宇书记”,并且在一段话中频繁出现多次,也不嫌麻烦。也不管“良宇”在场还是不在场,照称不误、照叫不脸红。特别是在召开会议这种公开场合,那种争先恐后“去姓昵称”的风气,尤其盛行。记得在我参加的一次活动中,他人都在“良宇”、“良宇书记”地高谈阔论,而我发言时却冒出一句“陈良宇同志”,当时感觉真的好土好俗气!可是,像我这种本来就反对在党内对领导干部“去姓昵称”的人,要是违心地说出一个“良宇”或者“良宇书记”来,还真不如叫一个外科医生在我嘴巴上缝上几针,且不必进行术前麻醉。  
 我以为,党内流行的对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去姓昵称”这种风气,是一种典型的不正之风。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这有个人崇拜之嫌。把本来是人民公仆的官员高高地托到头顶、捧向蓝天,向贡佛一样卑躬屈膝、顶礼膜拜,这实在不是我党的活动原则,也不符合党章的宗旨。恰恰相反,党章第十条第(六)项还特别规定“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显而易见,党内流行的“去姓昵称”之风,与党章的这一规定是相悖的。事实上,根据党章的规定,党的干部有两个身份,一是公仆,二是学生。在前者,党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得很清楚,即“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在后者,党章第三十五条也有明确规定,即“党员干部要善于同非党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由是观之,党员领导干部应该首先打心里把自己定位于公仆,为人民服务,把自己定位于学生,向群众学习;同时,普通党员和广大群众也要切实认识到党员干部的这些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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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引用的法规中央和地方法规规章(1篇) 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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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建标[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全文】【】 &&&&
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
 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
 (建标〔2000〕208号)
(法宝联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了切实做好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现将经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的《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以确保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如期完成。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的指导思想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推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体制改革,消除业务垄断,建立符合市场要求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使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经济实体。
脱钩改制的范围
  这次脱钩改制的范围是:所有挂靠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挂靠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挂靠企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也应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脱钩改制。
脱钩的要求
  属于脱钩改制范围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必须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方面彻底与挂靠单位脱钩。
  (一)人员脱钩
  1、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在职人员,不再列入国家行政、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应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有关机构管理。
  2、脱钩后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行自主管理。原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主管部门(简称原主管部门)不再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人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按有关规定自行决定机构负责人。
  3、政府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兼职或挂职。原主管部门派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人意愿,决定去留。
  (二)财务脱钩
  1、在脱钩过程中,原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脱钩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评估资产和财产分割,并签订产权划分协议、提出资产处置意向,财产交割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2、在界定产权和进行财产处置时,应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智力劳动形成资产积累的特点,妥善处理好脱钩中的财产问题。
  3、脱钩后,原主管部门不再持有或变相持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股份,其原持有的股权或出资可采取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购买或转为债权的方式一次性或逐年收回。
  (三)职能脱钩
  1、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后,不再与原主管部门有行政隶属关系,不得利用原主管部门的权力和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要破除工程造价业务的行政性、部门性垄断及地区性封锁,全面开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
  2.原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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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引用的法规中央和地方法规规章(1篇) 引用本篇的法规 案例 论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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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高检发民字[1990]3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失效依据】 本篇法规已被《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废止
【全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行政
 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年10月29日 高检发民字<1990>3号)(法宝联想: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于1990年10月29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
             (1990年10月29日)
 根据《》第和第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受理抗诉案件的来源为:
  (一)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的;
  (三)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四)其他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案件。
(法宝联想: &&)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确实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应立案审查。在审查中,可以向人民法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可以调查核实有关证据。
(法宝联想: &&)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时,应当查明:
  (一)判决、裁定是否已经生效;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四)判决、裁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法宝联想: &&) 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后,认为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认为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又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终止审查,并通知申诉人、检举人及有关单位。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时,应当制作抗诉书。
  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法宝联想: &&)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法宝联想: &&) 本规定自1990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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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引用的法规中央和地方法规规章(1篇) 引用本篇的法规 案例 论文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随军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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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随军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1997]政干发字第420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全文】【】 &&&&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
离休干部随军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
无固定收入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1997]政干发字第420号 日)
(法宝联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干部部,武警部队政治部老干部局:
  根据中组部老干部局、民政部安置司、人事部离休退休司、》([1993]政干发字第503号)的规定精神,现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随军遗属和建国前入伍、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女同志(以下简称“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军队离休干部随军遗属,其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的调整,日至9月30日,按照总政治部干部部、》([1996]财薪字第107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1);日至12月31日,按照总政治部干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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