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信息泄露活期存折的钱能被盗吗会被盗刷吗?

银行卡被恶意盗刷 什么情况下银行为你的损失埋单
  近年来,在给民众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被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他们非法“复制”他人卡,并盗取银行账户内资金。一旦卡内存款被不法分子取走,储户该向谁讨说法?银行需要承担多少责任?以下案例和法官的说法,能给你提醒和帮助。
  案例一:银行担责三成
  案情回放
  广西柳州市民王先生在某银行办理了卡号为62×××605的储蓄卡。日晚9点左右,王先生接到短信提示,其银行卡消费了22.7万元,王先生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确定,王先生尾号605的储蓄卡,由于其自身工作的原因,曾将密码告知朋友余某,并在未保管好其储蓄卡的情况下被余某利用读卡器将其储蓄卡信息读取。余某在非法获取王先生的储蓄卡信息后,将读取的信息交付其他人员制作伪卡,并刷卡消费22.7万元。
  王先生认为,不法分子持伪卡消费,系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自己的损失,于是将该银行起诉到柳北区法院。
  法官说法
  银行卡在储户持有时被复制 银行有管理不善的责任
  本案中,银行负有保护王先生作为持卡人,合法利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的义务,为此,银行方应当掌握银行卡的制作技术和加密技术,保证银行卡具有可识别性和唯一性。现作为双方储蓄合同凭证的银行卡在王先生持有的情况下,被犯罪分子复制,银行对银行卡被复制伪造应当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
  储户保管卡号和密码不力 也存在过错
  同时,王先生自身存在对其银行卡卡号及银行卡的密码保管不善的行为,从双方合同关系看,正是双方共同的过错导致了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造成了存款被盗取的损失。
  双方均存在过错 泄露密码的储户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王先生将密码泄露给不法分子,其自身应承担本案损失的主要责任,银行应承担本案损失的次要责任,即银行对存款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先生自行承担70%责任为宜。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赔偿王先生6万余元。
  案例二:银行担责一半
  案情回放
  广西的阮先生在玉林一家银行办了一张银联卡。今年7月21日早上7点左右,阮先生接连收到三条银行的客户服务短信:卡里的50万元存款在当日凌晨被分三次转走了。
  事发后,阮先生将银行告到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账户的全部损失。阮先生认为,他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现在他的银行卡遭盗刷,银行应当无条件赔偿全部损失及相应的利息;银行则认为,银行在本案中并没有过错,阮先生开卡时签字认可知悉并自愿遵守银行借记卡章程,阮先生有责任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自己因密码保管不善的损失不应由银行负责。
  10月15日,玉林市玉州区法院作出判决,一审认定银行和阮先生对存款损失各承担一半的责任,判决银行赔偿阮先生本金25万元,并以25万元为基数赔偿阮先生相应的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银行系统未识别出伪卡 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作为发卡机构,有义务实现对银行卡信息防盗技术保护以及承担识别伪卡技术的责任。阮先生银行卡内的资金在异地被他人转账支出,银行卡仍在阮先生手中,且阮先生已报警处理,可以认定用于交易的银行卡是伪造的。银行的金融交易系统未能识别自己发行的银行卡的真伪,允许伪卡进行交易,导致阮先生的存款被他人盗取,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储户无法排除泄露密码的可能 也负有部分责任
  阮先生银行卡内的存款被他人持卡凭密码通过POS机转账,银行卡密码是阮先生专有、保管,阮先生无法解释密码如何为他人所知晓,故不能排除其无意中泄露密码的可能。因此,应认定阮先生对密码保管未尽足够的保密之责,也应负一定的过错责任。
  双方过错程度相当 各承担一半责任
  他人盗取阮先生银行卡内的存款,银行卡及密码缺一均不可,阮先生、银行的过错程度相当,故阮先生、银行应对存款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
  案例三:银行承担全责
  案情回放
  市民张先生将1.4万元存入某银行,在设置密码后领到一本新开户的活期存折。几个月后,当他拿着那本从未取过款的存折到银行取款时,意外地发现存折上的1.4万元已“不翼而飞”。
  当他找银行交涉时,银行让他向警方报案。张先生找到警方后,对方称,这个案子应该由银行报案。张先生与银行对簿公堂,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诉讼中,尽管银行称是张先生泄露了密码,但一审及二审法院均判决张先生胜诉,由银行赔钱。
  法官说法
  此案中存折具有排他性 银行理应承担全责
  对于这类案件因何能胜诉,法官表示,这主要是因为存款人手中的存折(在没有办折卡合一的情况下)具有排他性。只要存折是银行发放的真存折,且存折上又没有存款人取款记录,即使存款人泄露了密码,但仅凭密码不可以取款。因此,只要法院能查实存款被人领取这一行为没有使用存款人手中的存折,就应该由银行来“埋单”。
  银行卡盗刷可能“说不清” 诉讼中按实际情况归责
  但银行卡则不一样,因为从卡上无法直观看到存取款的相关记录。如果持卡人的存款被人取走或刷卡消费,一旦出现究竟是银行卡还是“克隆卡”所为这一“说不清”的情况,且警方又破案未果的话,诉讼中持卡人将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新闻多看点
  如何预防银行卡被盗刷?
  一方面,银行应加强员工管理和网络渠道的安全监管,防止泄露客户信息,督促客户将磁条卡更换成难以复制的芯片卡。
  另一方面,持卡人也应该要多加注意:
  1.尽快更换更安全的芯片卡;
  2.订制银行短信提醒业务;
  3.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不可设置简单数字排列的密码;
  4.在ATM机办理业务时,要时刻警惕机器上面及周围是否有可疑装置;
  5.不要随便透露银行卡信息,也不要轻易将银行卡借给他人;
  6.警惕利用手机短信、来电、网络等套取银行卡号和密码,不要随意泄露银行卡卡号和有效期等关键信息。
  银行卡被盗刷后应该怎么做?
  1.收到银行账户异常变动的短信通知,可以立即致电发卡行客服电话,核实是否属实,确认后立即办理临时挂失。
  2.从便于诉讼取证考虑,要想证明伪卡交易,持卡人需要举证证明在涉案交易发生时自己手中保管着真实银行卡。正确的作法是,持卡人第一时间到附近的银行柜台、ATM机或POS机进行刷卡交易,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伪卡交易的有力证据。当然,交易后别忘了挂失。
  3.尽快报案调取交易录像。在持卡人报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会调取涉案交易的录像。
  4.致电银行客服,申请返还被盗刷金额,银行会通过调查最终给出明确答复。双方如若协商不成,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 HN666)
05/12 09:4405/19 10:0805/19 09:5905/19 09:3305/19 09:3305/19 08:3605/19 08:22
银行精品推荐
特色数据库:
精品栏目:
每日要闻推荐
社区精华推荐
精彩专题图鉴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以案说法|银行存款被盗刷,应归责于谁?
以案说法|银行存款被盗刷,应归责于谁?
点击上方“深圳龙岗法院”可以订阅哦!案情简述原告黄某被告某银行日,黄某在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凭密码支取的借记卡。日23时—1月12日凌晨,该卡在浙江省宁波市被取现八次,共计38100元,并支出手续费190.5元。与此同时,身处深圳的黄某通过绑定的手机收到银行发送的余额变动提示短信。黄某遂持银行卡到银行柜员机查询存款余额并报警。黄某向法院起诉,主张某银行未能切实履行储蓄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某银行赔偿被盗取的存款。某银行主张黄某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应自行承担被盗刷的损失。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在某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双方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某银行作为银行储蓄单位,依法具有保护存款人资金安全的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从本案现有证据表明,某银行核发给黄某的银行卡在深圳黄某处,卡内的存款却被他人在浙江宁波取现38100元,涉案交易使用的银行卡应属伪卡交易:黄某的银行卡系设置密码的银行卡,被伪造后进行了交易。交易得以成功一方面是因为ATM机未能识别伪卡,另一方面是交易密码泄露。考虑到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持卡人黄某对涉案银行卡的帐户信息和密码信息泄露存在过错,依法应由发卡人某银行承担民事责任。法官评析近年来,银行卡被盗刷的现象频频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讲,储户和银行都是受害者。一般情况下,银行卡被盗刷原因在于:①储户保管密码不善,被犯罪分子掌握了密码;②系银行卡本身安全性不高:目前国内的银行卡大部分是磁卡,读写没有任何限制,技术门槛低,很容易被复制,这是银行卡被盗刷频发的根本性原因。但是因为成本的问题,大部分银行都不愿意将磁卡更换为芯片卡,致使储户在交易中防不胜防,盗刷案件逐年增长,如何判赔也就成为盗刷案件的焦点。就本案而言,双方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银行卡的帐户信息和密码信息泄露归责于黄某或某银行,但从公平角度出发,银行作为储蓄单位、银行卡的发行方,比保管密码的持卡人负有更高的资金安全保障义务,故作出某银行承担民事责任的判决。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法官建议建议银行扩大银行卡密码保密宣传,同时提高银行卡的安全性能,将所有储户的磁卡全部更换为芯片卡,提高银行卡技术级别,从根本上防止盗刷;建议储户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在当前个人信息泄密频发的时代,少下载一些不必要的软件,不随意蹭用公用WIFI。2016年12月底,中国人民银行出台新规定,将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区分安全级别、结算功能和存取金额,该举措被视为国内银行业金融一大创新。期待该创新能提高账户的安全性,更好地为广大储户服务,保障存款安全。普法小讲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供稿:坪山法庭编辑:陈传娇、张建国、邓巧深圳龙岗法院 & & 出品
微信扫一扫使用小程序
即将打开""小程序定期存折一本通会被盗刷吗_百度知道
定期存折一本通会被盗刷吗
答题抽奖
首次认真答题后
即可获得3次抽奖机会,100%中奖。
  不会被盗刷。  定期存折一本通存在被人盗取的风险小。定期存折要取出,须到期;没到期须本人亲自去,还要带身份证才可。再者存折一本通在你手中,只知账号也没办法复制。只须把个人证件和存折存放即可。
一般不会!支取定期存折一本通的存款需要您出示身份证件,同时密码核对无误。如果是他人代取还需要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建议您不要将存折、卡和身份证放在一起!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一本通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定期存款刚转活期就被盗刷一万三
日  来源:
  本报泰安3月1日讯(记者 赵兴超) 泰安市民冯女士2月22日把一笔定期存款转为活期,上午转完下午就陆续被盗刷,总共刷走13000元。手机只收到了最后一条盗刷信息,盗刷方式有刷卡、网银支出、支付宝转账三类,持卡人为追回损失犯了愁。   2月22日,冯女士存在银行的一笔定期存款到期,琢磨着先转成活期。冯女士在泰安徐家楼一处银行网点,由工作人员帮忙在ATM机做了转存。而两天后,冯女士的手机忽然收到一条短信,显示她的账户网银支出1996元。“我一下就紧张了,转存活期以后没动过卡,哪来的消费?”冯女士觉得很奇怪。第二天她到银行一查,卡里不仅在前一天支出了1996元,从2月22日下午到24日晚上,总共支出了13000多元。   从2月22日被盗刷,到卡里的钱被全部刷光,只用了两天时间,冯女士手机只收到过一条短信。冯女士的儿子滕先生25日到银行打印了交易明细清单,并在泰山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了信用卡诈骗案。   在冯女士被盗刷的记录中,既有网银支出,也有支付宝支出,还有POS机刷卡消费。其中,POS机刷卡地点在浙江。滕先生说,母亲今年50多岁,不会用网银、刷卡和支付宝,也从来没用过,而且盗刷多笔只收到一笔短信,怀疑银行卡被复制,短信也被拦截。由于盗刷方式有三种,滕先生正在和支付宝、银行及银联沟通,警方也积极介入调查。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储户近6万存款莫名被盗刷 起诉工行一审胜诉|存款|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_新浪财经_新浪网
理财 &正文
  中新网呼和浩特12月31日电 (张林虎 嵇荣荣)胜诉!等待了4个多月后,呼和浩特的郭志忠终于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
  手机卡、银行卡、身份证都在身上,卡里的钱却不翼而飞。说起4个月前的遭遇,郭志忠气不打一处来。“这几个月我每天往返于银行、公安局、法院,还得和讨债人解释,好不容易拿到了判决书,可钱还是拿不到手。”31日,郭志忠如是介绍自己的遭遇。
  2011年6月,郭志忠在中国(下称工行)呼和浩特市明泽支行办理了储蓄存款开户业务,并开通了短信余额变动提醒业务,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快捷方式等均未开通。
  8月17日上午9时许,郭志忠到工行金色华府支行存款,存入现金4万元,但直到下午3点仍未收到短信提示。“我到工行询问,工作人员建议我再存点钱看看有无短信,于是我再次存入39950元。”郭志忠说,他等了半小时后仍没有短信,担心手机欠费,他又绑定了另外一部手机,但还是没收到提示短信。工作人员称可能是网络故障,让他回家等待。
  18日早上,郭志忠收到了消费短信:网银支出99.50元,余额70371.20元。“以前我卡里有5万多,加上昨天存的,应该有13万多,现在却只有7万元。”慌了神的郭志忠赶快来到银行,发现被盗取近六万元。
  郭志忠赶紧将银行卡挂失并报警。民警告诉他责任在银行,让银行来报案。郭志忠首先来到开户行明泽支行,得到的答复是“在哪儿存款,去哪儿要钱。”郭志忠又来到金色华府支行,可得到的答复让他更为恼怒。
  “银行负责人说出门后概不负责。”郭志忠说,万般无奈下,他坐在银行大厅不走,这一做法一度惊动了派出所。然而,当民警了解情况后,也离开了银行。“银行看我赖着不走,答应第二天和我去报案。”
  大约一周后,郭志忠接到了工行电话,让他去营业网点配合银行联系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户服务中心。然而,因为刷卡已超过5个工作日,款已被转走,拦截失败。对此,郭志忠称,如果支行能够及时和上级银行反映,或许可以从第三方支付平台拦截被盗刷款项。
  郭志忠告诉记者,当他来到工行内蒙古分行营业部讨要说法时,办公室主任石文平告诉他,必须走诉送程序,银行才能赔付,否则无法下帐。随后,郭志忠一纸诉状将工行告上法庭。
  根据新城区法院判决书梳理,日9点28分,郭志忠收到消费支出99.50元的短信提示。10点10分,他到工行金色华府支行进行查证,银行查询结果为郭志忠存入79950元后,近6万元存款“消失”。后银行打出明细表明:郭志忠的账户先后通过网上银行、POS机交易、中间业务后台方式等途径消费支出人民币共计59913元。19日,网上银行退款到郭志忠账户296元,郭志忠被盗刷存款实际损失为59617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中,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后,资金的所有权即归属于银行,储户享有依储蓄合同向银行主张本息的债权。犯罪分子盗刷现金后,追赃所得资金款所有权应归属于银行,郭志忠依据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向工行营业部主张债权合理。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行营业部判决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郭志忠人民币5961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然而,判决书下达近半个月,郭志忠仍未拿到赔偿款。“银行说还要上诉,还得继续等。”
  “我的钱存在银行无故丢失,银行不但没有表示歉意,还互相推诿,逃避责任。作为普通,十几万不是小数目,我真的等不起。”郭志忠说,他卡里的13万元钱是用来还款的,由于被盗刷近6万元,剩下的7万元他一直不敢动。“我为了还款,从9月份开始,我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0万,每月利息就是8000元,我实在承受不起。”
  31日,记者来到工行内蒙古分行营业部,办公室主任石文平表示,一审判决后,银行按照代理律师的意见,向呼和浩特中院提出上诉。“由于案件并没有侦破,无法判定是银行的责任还是储户的责任,只能走法律途径。鉴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我们让双方律师共同向法院提出申请,将二审时间、判决时间提前,争取短时间内赔付。”
  对于此事,中新网将持续关注。(完)
责任编辑:范晓军 SF096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信用卡被盗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