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在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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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景地住户窗被砸宝马遭砍 业主悬赏10万“通缉”">
<>取景地住户窗被砸宝马遭砍 业主悬赏10万“通缉”
还没有评论哦,…村里以前在外面工作的人员都把他们的户口迁回村了,他们都在和苦哈哈的一直靠着土地生存的地地道道的农民们一起均分那少得可怜的村里的田亩费了,他们既可以拿他们原工作单位的工资或退休金又可平分村里的田亩费。这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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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6-03-05 11:00
楼主你这样想是不对的,人家一不偷,二不抢,也非作弊,完全是正大光明的按照正常手续办理。这样想显得小家子气
发表于:16-03-05 11:22
什么地方的事?田若干年前不是早就分好了么,现在把户口迁回村里貌似分不到田了
发表于:16-03-05 12:44
现在早就不分地了 他原来就有地 可能孩子上完学 又签回来了呗
发表于:16-03-05 12:51
若干年前、田是农民的负担、2金1费、杂七杂八的费都摊在田里、农民抛荒、不肯投入、国家出台30不变政策、也没见有多少人要田、近几年、政策对种田有补贴、逐年加大、早几年出去的人都回来了、来分田了、要是对回农村的人没限制、那对原村民不公平了。
发表于:16-03-05 13:12
土地二轮承包后保持三十年不变,就算他们把户口迁回村上,他们又分不到田地,怎么能分你的田亩费呢?
发表于:16-03-05 13:58
重新分田好象不可能吧,以前我们一出去就要把口粮田拿出来,自留地没拿出来。
出去的时候好多不是靠关系出去的,不过现在要迁进来恐怕要关系了。
发表于:16-03-05 14:28
顶多是以前把田让给了你,现在要回来
发表于:16-03-05 16:09
多数人是分田后迁走的、他们的田大多数没拿出来、给了兄弟、父母、或亲戚耕作、现在都想要回、造成了兄弟之间、村民之间矛盾重重。
发表于:16-03-05 18:13
以下是引用 第2楼 @下一个天亮东东 的话:
楼主你这样想是不对的,人家一不偷,二不抢,也非作弊,完全是正大光明的按照正常手续办理。这样想显得小家子气...
放屁的话,我们队在分钱之前就没有i户迁进来 。
楼主一个 去查 是 谁签的字,谁签的 就找谁。
以前挑圩的 时候怎么不见这些人,有钱了 就出现了 。如果你们拿大队里的 人没收烟收钱就就是 出鬼了。
发表于:16-03-06 00:24
以下是引用 第2楼 @下一个天亮东东 的话:楼主你这样想是不对的,人家一不偷,二不抢,也非作弊,完全是正大光明的按照正常手续办理。这样想显得小家子气...你看看你说的,真是站着说话不腰痛,都是最底层的农民了,好多是吃了今朝没明朝的人,还能大家子气吗?到头来,村里大家子气的人却来赚小家子气人的便宜了。
发表于:16-03-06 08:29
被系统删除于: 15:58:38
发表于:16-03-06 10:33
这些人如果要去赚农民那一点可怜的光就是丧尽天良啊!阿弥陀佛,阿弥陀佛!
发表于:16-03-06 20:45
我以前要了人家二亩多!二金一费,决圩,凡是要劳力都以田亩出劳力,妈的.现在有甜头了,硬是要回去了!真气人!
发表于:16-03-07 17:10
这些在外的人迁回农村的目的基本上有三个方面。一是回乡下建房。因为乡下土地便宜,甚至可以不出钱。建一幢三层楼房只要城区一套房子的钱。现在城区不少人家都有小车,住在乡下到城区上班很方便。二是听说平整土地的原因村庄要搬迁。把户籍迁回去趁机捞一套安置房,捡一个便宜。三是迁回去抢一点本村农民的各种赔偿费,如开发和建设的各种赔偿费用,以及国家给农民的农田补助费等。去抢这一点钱实才是可怜啊!
发表于:16-03-08 03:04
被系统删除于: 08:19:33
发表于:16-03-08 14:43
曾经动过迁回去的念头,不过没实施
谎是基,抢为本
发表于:16-03-08 16:19
现在从城里迁到村里还是比较难的。
发表于:16-03-08 16:41
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直接涉及个人生存利益,对每个村民都非常重要。而恰恰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又最难确定的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论是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土地承包、还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无不涉及这一问题。因此,很有必要就此问题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
我们这里要讨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主要指能否参加征用土地补偿费分配这一范围,不含此外的界定。因此,我们认为,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或生活在该组织,而对该组织的土地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人。
根据这一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保,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即以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有户籍,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土地享有权利、负有义务为补充原则。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户籍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档案文书记载,具有较强的法定性,是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重要条件之一。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土地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
总之,应当从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之户籍登记和拥有与该组织不可分离的权利义务相结合来把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有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又取得了承包土地经营权,并生产生活在该组织的,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参加并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自不必多言,主要难把握的是“外嫁女”,离婚或丧偶的妇女、服兵役和高校在校生、“爬户口人员”等几种人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在确定这几类人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应根据上述原则和条件,进行区别分析。
&(一)“外嫁妇女”的成员资格认定。妇女结婚在本经济组织,不涉及户口的迁移问题,对其成员资格自然无争论。但结婚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结婚到城镇的,其成员资格就应区别对待了。
1、出嫁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的成员资格认定。妇女因结婚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住在婆家,户籍没有迁出,承包土地亦存在,这要认定为原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参加原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户籍已迁到婆家,居住生活在婆家,在婆家没有分得承包土地,在原组织保留有承包土地的,则不能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但原承包土地仍是其生存条件之一,应当按安置对象,依附于原承包农户(娘家),对征地安置补助费则享有分配权。
2、对结婚到城镇的妇女的成员资格。农村妇女结婚到城镇,户口未迁出,没有取得非农业户口,承包地亦保留,但在城镇婆家居住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原组织成员,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户口已迁出,已取得城镇(不设区的市)户口,居住城镇生活,但保留原承包土地的,不再有成员资格,不能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但可因保留有承包土地,应当系有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的安置补助费分配权。
(二)对新生孩子的成员资格认定。其父母均具有该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或父母一方为该组织成员,户籍登记在该组织的,虽然因“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而没有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但是,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是法定权利,不是约定权利,且是农民生存之基本权利,可以因出生这一事件而依法律规定自然取得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且无论是计划内生育还是计划外生育,成员违反计划生育之婴儿,依法有生存权利,都应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三)对丧偶和离婚妇女成员资格的认定。
丧偶和离婚的妇女,回娘家居住生活,户籍和承包地仍在婆家的,具有婆家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若户籍已迁回娘家,居住娘家生活,仅承包地因“减人不减地”原则而留在婆家的,不再对婆家征地补偿款享有分配权,但是,该承包土地毕竟为其生存所依附,因此,应当对该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的安置补助费享有分配权。
&(四)对服刑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村民因刑事犯罪被判处较长刑期入狱服刑,丧失了人身自由权利乃至政治权利,但不因此而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即民事权利能力,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是一种私权利,即民事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主体资格,所以,依照民法理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应失去对土地所享有的权利,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仍应依法享有,不得剥夺。
(五)大中专在校生和服兵役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在校就读的农村大中专学生,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其学业的完成,主要靠土地收益;从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国家建设的长远利益出发,也应鼓励他们学习,无论户籍是否迁出,均应为原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征用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服兵役是国家安全的需要,军人的安心要取决于后方家庭的安稳,对军人这一特殊人群,政策应当给予优待,无论其户籍是否已迁出,在法定的承包期间,都应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
&(六)、对“爬户口”即“空挂户”成员资格的认定。这里讲的“爬户口”或“空挂户”,是指为了上小学、中学的方便,或进城经商的方便,将户口登记在亲戚的户籍簿上的情形。上小学、中学的在校生,一般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有承包土地,应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期内,回原经济组织享受征用土地补偿费分配权。进城经商方便,将户口登记在城镇亲戚的户籍上,或租房居住在城镇,承包土地均已自愿交回发包方的,不再视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回原经济组织享受征地补偿费分配权,如果承包地仍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在承包期内,承包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征地安置补助分配权。
&(七)、集体土地被征用,征地补偿费已付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后,尚未进行分配以前出生的新生儿和结婚迁入并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妇女或上门女婿的成员资格认定。土地征用补偿费归农民集体所有,而非农民个人所共有,所以,征用土地补偿费的获得时间与该款的分配时间有时空间隔,在分配前,该征地补偿费一直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要在分配时间前取得成员资格的,就应当享受该费用分配权,换句话说,分配权的取得时间,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将该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时。所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用获得补偿费后,决定分配前出生的新生儿和因结婚迁入的并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妇女,具有参加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成员资格,与其他成员平等地享有该分配权。
发表于:16-03-08 16:44
如何做好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工作避免纠纷的发生
一、纠纷的主体
&  从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案件的的主体看,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  1、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妇女,由于受户口管理的限制和传统婚俗观念的影响,婚后户口不能迁入城镇,其子女也难上城镇户口,而留在本村,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享受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及其他经济权利,到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时候,村民小组款自然也就不分给他们;更多的情况是,出嫁女同样嫁到农村,故意不将户口迁出,甚至将其子女的户口上在本村,进而以户口仍在本村为由,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2、农村入赘女婿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入赘女婿,受农村风俗习气的影响,虽户口在本村,但绝大部分的村民小组通过“民主”方式制定的村规民约,拒绝将责任田或征地补偿款分配给他们。
&3、农村超生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不少自然村的村民小组制定的分配方案和村规民约以其违反计划生育为由不分给农村超生子女征地补偿款,而超生子女则以其户口在本村为由,要求应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的待遇,分配征地补偿款。
&4、镇办企业单位退养人员回到本村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有些镇办企业倒闭解散,对企业职工未作出善后处理,这些职工即没有退休养老金,也没有享受城镇居民低保费和社保费,回到本村(户口也迁回本村)后要求享受村民待遇分配征地补偿款而村民小组不同意。
5、全家从外地迁回老家居住且户口也迁回本村落户的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这些人迁回老家后,原先承包的土地被所在村收回,迁回居住时,其老家所在村民小组没有分给他们责任田耕作,土地被征用后分配征地补偿款时也没有分给他们。
6、全家移居城镇生活但户口尚在农村的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有的村民虽然户口仍留在农村,人却常年在外务工或做生意,全家也移居到城镇生活,未在村里尽任何义务,当村上要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又回来请求其权利,这自然会引起村民不满,村民小组往往也会不同意这些人的要求。
7、新生儿和死亡人员的家属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婴儿出生和村民死亡时土地已被征用,征地款尚未分配,村民小组以婴儿出生时土地已被征用和分配征地款时村民已死亡为由拒不分给征地补偿款。
二、争议的焦点
从征地补偿款的分类看,征地补偿款可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当前,纠纷争执的主要焦点是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有意见而引发的,尤其是个别村民在特殊情况下能否分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情形,更是焦点中的焦点。 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目前我们对征地的补偿安置费缺乏一个分配到农户的具体细则,造成各村、组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比较混乱。比如,有的全额到户,有的部分留村、组,而留村、组的比例又各有不同;在发放的时间上有的一次性发放,有的分若干年发放;在分配对象上有的不分老少按人头发放,有的按被征用土地面积分配,有的征到谁家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归谁所有,没征到的一分不给。即使按常住人口分配,也涉及到有田无户口、有户口无田等问题。
&三、处理方式
1、对于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以及实施妇女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妇女与城镇男子结婚,户口没转移,未能享受城镇居民低保费等待遇的,其及子女所在村不得注销其户口,不得收回其口粮、责任田等,应作为该村村民仍享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其提供社会保障的权益。
因此出嫁女及其子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来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而获得补偿的权利,对其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2、对于农村入赘女婿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
作为村民自治的产物,村规民约效力的发生必须以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不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前提,否则就是对村民自治权力的滥用。而其关于入赘男子及其子女不能享有土地承包及收益权的规定,恰恰违反了《宪法》、《婚姻法》以及《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因此,入赘女婿也与其他村民一样,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3、对于农村超生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
一方面,超生子女是其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下出生的,经行政机关处罚、审批后上户,具有村民身份。但是这种村民身份上的瑕疵导致超生子女作为村集体成员与其他村民应当有所区别。否则,如果不加区分地对超生子女和普通村民一律给予分配土地征地补偿款,无形中就成了对“超生行为”的鼓励。
另一方面,超生子女是否享有村民待遇、享有同等数额的土地分配款影响村集体其他成员的直接利益,应当在村民个人利益与村集体其他成员整体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保护超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因此,目前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应尊重农村集体组织自治权的行使,是否分给、分给多少由村民按照民主议定的原则决定。
&4、对于镇办企业单位退养人员回到本村和全家从外地迁回老家居住且户口也迁回本村落户的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
由于一些特殊原因,这些“回迁”人员既没有退休养老金,也不享有城镇居民所享有的“低保”和“社保”,其基本生活没有保障。而依据《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精神和有关的政策规定,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按户口属地原则,他们应享有户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补偿分配权,作为他们的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
因此,对于“回迁”居住而原先承包的土地被原所在村收回的人员,应当给予分配征地补偿款。
&5、对于全家移居城镇生活但户口尚在农村的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
根据《民法通则》中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平等原则,对于“迁出”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应区分对待。
平等不是平均。对于“迁出”人员,不能一味地适用户口属地原则:履行了村民义务的,应当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而未尽村民义务的应当少分获不分。
&6、对于新生儿和死亡人员的家属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灭于死亡,新生儿从出生开始就是该村的一份子,就应与村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待遇,在分配时婴儿已出生就应该分给。而村民在分配时已死亡,民事权利也随之灭失,其家属要求死亡人员继续享有民事权利和村民待遇,有悖法律规定,不应分给征地款。
因此,新生儿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死亡人员的家属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不予支持。
鉴于有关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频繁发生,以及由此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努力:
1、指导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通过合法的程序,制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而不能一味地遵从风俗习惯,以防止滥用自治权力现象的出现;
&2、组织成立联合督查组,以检查各镇、村、组对被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加强征地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和对征用土地工作各环节的社会监督;
3、主动进村入户,指导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其基本生活,稳定农村社会;
&4、组织失地农民通过就业培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寻找就业机会,通过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农民自谋职业、引导企业吸纳失地农民。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不断被征用开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仅仅是其所引发的诸多问题中颇为突出的一个。能否解决好这一问题,事关农民生活的保障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发表于:16-03-09 11:50
发表于:16-03-09 12:23
LZ,你要是户口在外地你也会牵回来的,所以自己想想吧,人家不是偷和抢
      人生如果错了方向,停止就是进步!
还能冲动,表示你还对生活有激情,总是冲动,表示你还不懂生活!!!
发表于:16-03-09 18:34
人家把地抛荒还是借给别人用都是一样和你一样该交的费一样不少得交的呀,难道是说那些到城里打工的农民的田不要了该交的税什么的就有没去打工的替他们交了?或者说去城里打工后把户口迁走了但田一直没退,现在又迁回来了以防被退田?
受各厂商委托找寻符合要求的受访人参加各类有偿问卷调研。
发表于:16-03-09 20:33
被系统删除于: 22:00:12
发表于:16-03-09 23:59
以下是引用 第22楼 @CS-杭 的话:LZ,你要是户口在外地你也会牵回来的,所以自己想想吧,人家不是偷和抢...是政府的政策或(且)村干部出问题了, 可怜的还是弱势群体
发表于:16-03-10 10:11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关键要有一个聪明的头脑,聪明的头脑吃遍天下。
发表于:16-03-30 23:34
楼主,你觉得光辉的老婆长得漂亮吗?奶子大吗?
发表于:16-03-30 23:35
坏事做多了,会有报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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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阅读并同意、中的全部内容!如今的农村 男人在外死做 女人在家死赌
如今的农村 男人在外死做 女人在家死赌
松是一名农民工,年少没好好学习,没什么知识,也没有什么好的技术.就靠和同乡进城打工,自学了粉刷的手艺.现如今粉刷虽然是个力气活,但也是个赚钱的技能.
松吃完年饭,正月底就进城了.从这个工地干到那个工地,很少人固定的工作场所.
七月他们接了一个大活,说是两栋30层的外墙粉刷.可看这天气,39度的高温加上30层的外墙粉刷.他依然没有犹豫,价钱谈好立马开工.
在脚手架上,他们挥汗如雨,却从不停息.一天天早起晚休,从不说累从不说苦,但松更多的时候是沉默不语.
原来他一年到头在外,除了打钱回家,人很少回家.家里老婆变得嗜赌成性,天天围着麻将桌转,让他们之间感情破裂.
这样的例子很多很多,也许是长期的两地分居,加剧了夫妻双方盾.特别在农村的妇女,现在种田种地的很少,成天无所事事,除了闲聊就是打牌.可打牌一旦粘上,就一发不可收拾.
在这里我只想对那里在家里女同志们说说,你的幸福休闲是你老在外打拼的结果.他回家时也许是光鲜的,可在工地上他们是什么,是一个不怕苦不怕累更不怕高温的机器人,他们除了干活挣钱,别无他求.
可你们在家应该用心操理家务,照顾老人孩子,而不应沉迷赌博.更应体量你们的老公,他赚的每一分钱都不容易,都是用汗水换来的.
为了家,为了生存,为了我们的幸福,请相互关爱相互支持!!农村:在外工作了一辈子,想回老家过田园生活,与亲弟弟发生矛盾在外工作但户口还在农村可以回自己老家入党吗_百度知道
在外工作但户口还在农村可以回自己老家入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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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发展条列规定:有工作单位且工作单位有党支部的,向单位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有工作单位,但工作单位没有党支部,可向单位所在地基层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学生向学校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没有工作的或者农民,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基层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申请入党;外出经务工人员,务工单位、地点固定且在两年以上的,可以向务工单位党组织或务工地相关党组织(指非公企业党组织或社区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否则,向户口所在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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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正常情况是不不可以,如果老家有人帮你介绍,到时可以办理
有正式工作单位的,不可以;临时工作单位的,可以。
可以的,入党后可以党关系转过去!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非常可以!!!! 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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