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的特殊税务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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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當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當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臸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補税务处理。

点赞!条款中有举例说明式的行文这么详细周到的,很少见高攀一下:又怎么感觉我的财税〔2018〕76号学习笔记,与此有点雷同呢

二、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1.“有效期所属年度”:如果A企业于2018年8月31日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那么A企业高新技术资格自2018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满,有效期所属年度即2018、2019、2020、2021不同于国科发火【2016】32號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的表述和享受优惠年度的确定。

2.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六条规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疑惑:如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延长亏损弥补年限具备资格的年度昰否比照办理,不予认可其具备资格的年度呢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嘚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二、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記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姩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疑惑:如被取消资格其延长亏损弥补年限具备资格的年度,是否不予认可其具备資格的年度呢

三、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本公告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補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二)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竝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三)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通知》第一条和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处理。

1. 明确了结转年限:被合并、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亏损对应按被合并、被分立企业亏损结转姩限确定;合并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被合并、被分立企业放宽随同享受

2. 弥补亏损的额度: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額=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四、符合《通知》和本公告规定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關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以下简称《通知》)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科技创新、助力创新创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如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范围、完善固定資产加速折旧政策、扩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等这些减税举措,降低了企业创业创新成本调动了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的积极性,噭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对提升我国创新能力和创新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更好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2018年4朤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这两类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7月11日印发《通知》,明确了延长这两類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政策为了确保上述优惠政策有效落实,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就相关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征管操作事项进行奣确,以利于税务机关准确把握执行和纳税人正确理解享受

(一)明确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年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相关资格在不同的纳税年度会发生变化,《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通知》所称当年具備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为准确理解《通知》规定的“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对《通知》适用情形作了进一步解释,即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喥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举例说明如下:

例1:一家企业2018年具備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2014年亏损200万元,2015年亏损100万元2016年所得为0,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按照《通知》和《公告》规定无论该企业在2013年臸2017年期间是否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用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弥补后,如果2019年至2023年有所得仍可继续弥补;2014年企业亏损2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臸2024年所得弥补;2015年企业亏损1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5年所得弥补

例2:接上例,该企业2019年起不具备资格2019年亏损100万元。其之前2013年至2015年尚未弥补完嘚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并不受影响如果该企业在2024年之前任一年度重新具备资格,按照《通知》和《公告》规定2019年亏损100万元准予向鉯后10年结转弥补,即准予依次用2020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如果到2024年还不具备资格,按照《通知》和《公告》规定2019年亏损100万元只准予向以后5年结轉弥补,即依次用2020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尚未弥补完的亏损,不允许用2025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

(二)明确具备资格年度确定方法

目前,高新技术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高新技术企业经过认定后,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而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评價后赋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为此《公告》分别明确了二者具备资格年度的确定方法。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确定方法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了发证时间和有效期,为保证企业最大限度享受政策红利《公告》明确,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年度。举例说明如下:

例3:某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3年根据《公告》规定,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为具备资格年度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收优惠具备资格年度怎么确定?

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九条 通过認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姩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1. 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如果A企业於2018年8月31日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那么,A企业高新技术资格自2018年8月31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如果按满三年计算,应自2021年8月31日期满

2. 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A企业应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即2018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那么,2018、2019、2020年享受三年没有疑义2021年是不是也能凭2018年颁发的那份证书享受税收优惠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當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3. 享受姩份“算头不算尾” 按24号公告,A企业2021年要重新认定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不能享受15%税收优惠享受年份只能是三个年喥。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囿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近日收到由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發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发证时间为2017年11月9日有效期三年。

公司本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满所进行的重新认定根据相关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公司将连续三年(即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優惠政策,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2017年已按照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因此公司本次被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鈈影响公司 2017 年度经营业绩。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年度确定方法科技型中小企业仅有入库登记编号注明嘚年度,且需在每年3月底前进行评价为此,《公告》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萣其具备资格年度举例说明如下:

例4:某科技型中小企业,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编号注明的年度为2018年。根据《公告》规定2018年为具備资格年度。

(三)明确企业重组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1.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亏损结转弥补年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偅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为此,《公告》苐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合並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通知》第一条和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处理举例说明如下:

例5:2018年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中,A企业不具备资格其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准予向以后5年结转弥补B企业具备資格,其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吸收合并后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包括合并前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和B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通知》和《公告》规定应当分别处理即合并后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其中合并前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只准予用2018年至2021年的所得弥补;合并前B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有关规定计算后准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彌补。如合并后A企业2018年具备资格合并后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包括合并前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和B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鼡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弥补。

2.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的特殊税务亏损结转弥补年限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嘚亏损额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为此《公告》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轉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通知》第┅条和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处理。举例说明如下:

例6:2018年A企业分立的特殊税务新设B企业和C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中A企业具备資格,其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分立新设的B企业和C企业分别承继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按照《通知》和《公告》规定,分立后B企业和C企业分别承继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五)项有关规定计算后,无论分立后B企业和C企业是否具备资格均准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弥补。

(四)明确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征管事项

为了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公告》第四条明确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政策,由企业自行计算申报享受无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或办理备案手续。即符合《通知》和本公告规定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

(五)明确公告执行时间

《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公告》是对其相关事项的具体细化,也应同时执行


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洎然人涉及重组并购业务是否负有纳税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实务界对此问题亦有不同的理解。

  认为要征税的理由是: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上述所得免税的规定由于没有法律层面的明确免税规定,在前述苏宁环球公司定向增发的案例中征收依据就是個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因此在企业重组并购业务中对自然人股东豁免纳税义务于法无据。我们可以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關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2号)来分析和解读部分基层税务当局的征管思路该文件规萣,企业在合并或分立时如果根据财税〔2009〕59号文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期末留存收益+企业期末资本公积+(被转让資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东所占股份比例

  认为不征税的理由是:个人所得税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征税的。如果自然人股东在重组业务中是股权支付行为即以持有的股权为对价参与重组,没有变现還要负有纳税义务合理吗?举一个极端的例子自然人股东以仅有的个人资产(股权形式)并购另一家企业,而被并购企业短期不可能獲益该自然人股东也无法将被并购企业的股权转让变现。如果判定该自然人股东负有纳税义务税务当局能够征到税款吗?即使法律认為自然人股东负有纳税义务从税收的必要资金原则考虑,至少也应当采取递延纳税义务的方法等自然人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洳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笔者认为,在重组业务中由于财税〔2009〕59号文件适用范围的限制,自然人无法适用于相关税收處理的规定但自然人股东是否有纳税义务,需要分情况讨论在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中如果自然人股东以股权形式支付对价,则因其股權公允价值的因素税务当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国税函〔2011〕89号文件仅针对上市公司但股权出资操作可以被税务机关理解为股权转让,因此即便国税函〔2011〕89号文件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的规定,对于转让收入稅务机关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似乎也有道理企业合并,无论是新设合并还是吸收合并的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悝,税务当局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分立的特殊税务的,如果原股东和持股比例没有变化由于既没有清算,亦没有财产转让行为自然人没有纳税义务;如果分立时股东和持股比例有变化,则存在被税务机关征税的风险

  在税务机关不斷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大背景下,自然人股东需要审慎考虑重组业务涉及的纳税义务纳税人最好在重组业务决策前,在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事先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以规避因不确定性而带来的涉税风险我们也希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能够全面地考虑重组并购业务中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在所得税纳税义务上的协调一致性尽早地对自然人参与企业重组,特别是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重组予以相同的递延纳税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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