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视频阶段,法官需要提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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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中的庭审驾驭能力探析
发布日期:&&&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法庭是法官进行审理和裁判案件从而解纷止争的特定场所,是法官的舞台。因此,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是法官司法能力的核心。有人称:法庭辩论[i]是庭审的精彩段落。[ii]因而,法官主持法庭辩论的能力直接体现法官的司法能力水平,是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核心内容。法庭辩论,由于规则太少或不太具体,实际操作起来十分不便,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很多问题。[iii]在最能体现庭审高潮的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唇枪舌剑,你来我往之下,互不相让,极易将法庭辩论变成无味的争论,甚至变成嗓门高低的较量,人身攻击的借口。为此,有众多法律人认为开展审判研究很有必要!且呼吁审判研究要侧重于庭审研究。审判研究只有植根于司法实务,才有可能为司法实务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审判研究才会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iv]因此,从法官如何主持法庭辩论方面来探讨提高法官司法能力中的庭审驾驭能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庭辩论的基本内容 法庭辩论,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从自己的立场出发进行陈述、驳斥和论证。有众多法律人认为,法庭如同赛场一样,是当事人的竞技场。法庭的作用在于为纠纷的当事人提供一个解决争议的机制,提供一个摆事实、讲道理的平台;在于为当事人解决争议提供一个公平的环境、规则、程序。可以说,法庭辩论实质上是诉讼双方不同利益的对垒和斗争。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法庭辩论应按以下顺序进行:1、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代理人答辩。3、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4、互相辩论。辩论中的发言顺序仍然按照以上顺序进行。按照要求,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的争议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强调的是在法官的主持下有序的进行。 法官在裁判案件时要做到司法公正,就必须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充分发挥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笔者认为,法庭辩论的最终目的是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二是争议的内容是否明了;三是适用的法律是否阐明。案件的事实是指双方意见认为一致的事实或证据能证明的事实。争议的内容是指经辩论,哪些内容双方的观点一致了,可以认定;哪些内容证据确凿,应予认定;哪些内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适用的法律是指对已查明的事实,应适用什么法律,双方有无都已充分发表意见,阐明各自的观点和理由。法官只有对以上三个问题已明白无误,才是真正落实了辩论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辩论权,防止了辩论的形式化和空洞化,从而使过去那种&先判后审&、&先定后审&、&开庭走过场&的现象得到根本性的转变。法庭辩论的任务才算真正完成。也只有让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充分发表完毕,双方当事人原本易激化的矛盾、纠纷才能真正化解,才能实现辩论原则的意义,才有利于民事诉讼法任务的实现,有利于调解结案,有利于减少涉诉上访,有利于社会和谐。 二、法庭辩论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 法庭辩论的重要任务是组织当事人对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提出自己的看法,陈述自己的意见,通过双方辩论,达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目的。法庭辩论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判质量。因此,法官在主持法庭辩论时要掌握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司法机关、司法人员首先必须是守法的模范。因此,即使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官仍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障当事人发表各自的观点,并能够有效地保证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则和制度得以贯彻落实。法官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法庭调查中所反映的案件事实,指导当事人进一步从事实、证据、法律、法理等方面开展辩论。同时法官要把握好庭审主线,使辩论双方根据法庭调查阶段已调查的事实和已质证的证据依法进行辩论,对双方出现脱离事实,互相&顶牛&、东拉西扯的现象,法官要掌握辩论依据,及时适当引导,使辩论依法有据,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坚持保障当事人充分发表辩论意见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作为基本原则,辩论原则应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而法庭辩论则是当事人双方最集中最全面的辩论,是最集中的言词交锋,是辩论原则最重要的体现。辩论应建立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当事人既可以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对程序问题进行辩论;既可以对证据的认定发表意见,也可以对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既可以就认定的事实进行辩论,也可以就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可以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因当事人之间的文化水平和道德修养不同,当事人在辩论时,常常会出现遣词不当、情绪激昂,甚至攻击谩骂的情况等种种不尽如人意的现象。法官就应立场公正、程度适宜、言辞有度、措施适当地正确疏导,决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使法庭辩论陷入僵局,不能充分发挥法庭辩论的作用,也不利于案件的正确、及时地审结。 (三)坚持紧紧围绕诉讼请求进行辩论的原则。法庭辩论所要达到的实质性目的,就是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而法庭辩论要求应始终围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责任是否明确等中心问题进行,所以法官不仅要有效地控制法庭辩论的节奏,还要能够在复杂的辩论中客观、准确地提炼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又要留给代理律师有充分发表代理意见的空间,使双方紧紧围绕诉讼请求,针对实质性问题层层辩论,将法庭辩论不断引向深入。对双方提到与诉讼请求无关的事实及本案以外的纠纷、矛盾以及枝节问题,也必须程度适宜、言辞有度、措施适当地及时加以指出,并予以制止,防止无谓的辩论。 三、法官主持法庭辩论的要点 法官是法律的喉舌,是活的会说话的法律,是公正的化身。法官主持法庭辩论能力的高低,不仅关系到辩论目的能否实现,而且直接反应庭审过程是否民主、科学、合法。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在胸怀全局的情况下娴熟掌握法言法语,并用之以观察、思考、表达和判断法庭辩论中发生的各种事项,从而作出准确的决定。 法官要善于引导辩论各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论述,特别是对于那些疑难、复杂案件,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和当事人心理情绪的不可预测性,在法庭辩论中可能发生矛盾激化或者激烈对抗的情形更应如此。对于集团诉讼或与特定群体关系密切的案件,必须在辩论中提高应对和处置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局面的能力。法官不仅要在庭前对法庭辩论中可能出现的任何事项有一个合理的预见,对于突发的事项,也要当机立断并做出妥当的决定。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说话的口气应该是坚定的,平和的,不容置疑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的魅力就在于他那充满智慧的思考,每一决定的作出,都是法官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魅力展示。 司法追求的最终目的是公正。那么,在法庭辩论中,法官应实施怎样的诉讼行为来实现公平呢?笔者认为,要使法庭辩论条理分明,节奏协调,法官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地位,保持中立 法庭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全面阐述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并对对方的观点、理由进行反驳的过程。法官无论是在思想观念上还是在言行举止上都应该具有绝对的中立性,对双方当事人必须保持&等距离&,处于一种超然的,不偏不倚的,纯粹裁判员的地位,防止&先入为主&,做到&兼听则明&。就象公正司法的典范&&谢觉哉阐述的法院办好案子的讲道理三步骤:第一要听道理,第二要想道理,第三要讲道理。[v]听是基础,是前提。因此,法官在法庭辩论阶段中的主要任务是主持辩论,认真听取并及时引导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以及适用法律等问题发表意见,而不是去参与辩论,甚至直接去确认某一方或否认某一方的结论。同样,法官更不能去训斥认为辩论观点不能成立的某一方,使得原本当事人之间的辩论转化成当事人与法官的诉争,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也可能会转变成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矛盾,以至于影响法官的公正形象。法官的魅力不在于他的口才而在于他的思考和判断。很难想象,一个在法庭上喋喋不休的法官能给当事人带来多少可信度。就象英国着名律师和保守派政治家弗雷德里克&埃德温&史密斯所言:&多嘴的法官就像一根破音叉&。[vi] (二)诉讼指挥,多加引导 法庭辩论阶段,法官是要通过当事人综合运用证据、运用法律法规的争辩,理清案件的事实、案件的性质、案件当事人的责任等问题,为最后形成判决意见提供理由和依据。法官的中立性和慎言不等于要法官放弃自己的社会使命,放弃自己指挥诉讼的职责。所以,在辩论过程中,法官的中立性决定其作为诉讼指挥人应有意识地引导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或证据效力,或适用法律等方面开展辩论。西方民诉理论认为,当事人不能充分进行辩论就无法公正地解决案件,因此,在公平合理的范围里,法官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弄清案件是必不可少的。[vii] 首先,法官通过行使诉讼指挥权,提供给当事人双方同等的辩论机会,使当事人双方处于均衡状态。若出现了失衡,法官应适时调整,以恢复均衡状态。如,对于不善辩论的人,法官可以明确焦点的方法来进行启发、引导。又如,对于律师以其&辩才&等优势使诉讼偏离事实而有利于己方时,法官应主动制止或纠正。 其次,因对于法律的理解不同,当事人就可能对事实进行不同的法律评价。为使当事人避免始料不及的打击,法官有义务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指明法律的真意。法官的这项义务被称为法律观点的指出义务。[viii] 最后,虽然查明案件事实离不开当事人辩论,但是为明了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意图和弄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向他们提问陈述不清之处是必需的。法官在听取辩论时,遇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声明或陈述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时,通过发问指出他们的不完善之处,给予他们补充的机会,并且还对所争的事实促进当事人提供证据。如:双方对争论的某些重要内容在法庭辩论阶段未发表意见的,法官要适时提醒,以便使双方的观点真正在法庭上表达出来,以明晰是言之有理还是辩解无理。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的,要让律师参与辩论,特别从适用法律方面提出意见,既可为法官定案提供参考,又可以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综上,法庭辩论的进程应归于法官的引导,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观点则不受法官的制约。即法官不能限制当事人进行辩论的积极性、主动性,使辩论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法官也不是绝对处于消极地位,不能放任自流,听任当事人离开争执的焦点进行漫无边际的争吵,从而影响辩论的质量和效果,同时还应切实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的充分行使。 (三)思虑周全,处理恰当 对在法庭辩论中出现的一些特殊事由,法官要能及时、准确、公正、稳妥、合法、果断地处理。辩论中,若法官认为有些问题尚未查清或当事人提出了新的事实,就可以宣布暂停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法庭调查完毕后,重新恢复法庭辩论;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同样地要宣布暂停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双方质证后,恢复法庭辩论;若对关键事实,当事人提出有新的证据须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或法庭认为对某一事实或证据须调查核实的,应宣布延期审理。[ix]为了保证法庭辨论的顺利进行,法官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如,法官对实施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的;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当事人等行为的,可施之以强制措施,甚至刑事制裁。 总之,笔者认为,法官主持法庭辩论的技能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障,是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手段之一,是衡量法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的一项最基本的标准。法官主持法庭辩论的能力又是法官在驾驭庭审中向当事人及公众的一种魅力展示。同时,真正的法庭辩论又是锻炼、提高、检验法官的司法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极好机会。审判方式改革还将不断深入,作为一名法官应跟上时代的需要,适应改革的趋势,把握好庭审的每一个阶段,实现彻底的,真正的公平、公正、合法,让胜诉者堂堂正正,败诉者明明白白,旁听者清清楚楚。 &【作者简介】 何建华,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四级高级法官,浙江省杭州市法学会会员。 【注释】 [1]本文所指法庭辩论仅指民商审判一审普通程序下的法庭辩论。 [2]乔宪志、金长荣主编:《法官素养与能力培训读本》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第102页。 [3]黄伟林:《当前庭审驾驭能力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载中国法院网日。 [4]丁文:《庭审研究应引起足够重视》,载《中国审判》2006年5月总第3期卷首语。 [5]张慜:《重温谢觉的&讲道理&》,载《中国审判》2006年5月总第3期。 [6]侯巍林:《法官的行为规范》,载《中国审判》2006年5月总第3期。 [7] [日]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新版(中文版),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73页。 [8]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成都出版社,1993年版,第27页。 [9]王怀安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88年2月第1版,第1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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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庭询问的技巧和界限
——以民事案件庭审为限
作者:蔡爱民&&发布时间: 10:16:51
全文分六个部分。首先,指出了法官法庭询问理论研究薄弱,并分析了原因,本文试图填补这一空白。其次,论证了由于民众诉讼能力偏低等因素,法官的法庭询问在民事审判中必不可少,是审查、认定证据和事实的重要方法和步骤,是法官的一项基本技能。第三部分,提出了法官法庭询问的一般性前提,即当事人诉讼能力低下、双方诉讼能力悬殊、缺乏直接证据、有提供伪证嫌疑、追求案结事了,等。第四部分,结合案例总结了法庭询问的八条技巧,即提前熟悉案情、郑重告知规则、设问紧扣主题、询问循序渐进、注意综合观察、抓住时机询问、排除人为干扰、选准询问对象。第五部分,结合案例对法官法庭询问的特殊形式&&隔离询问的规则进行了说明。第六部分,划定了法庭询问应当遵循的六条界线,即保持中立、点到为止、态度平和、耐心倾听、规范提问、勇于纠错。(全文共8200字)
在民事案件庭审中,法官的询问意义重大,往往关系到对审判程序的正确运用,对证据、事实的认定,关系到审判效率和效果。这一点许多法官都曾感受到,但又似乎都不曾细致琢磨透彻,理论研究更属空白。笔者试图结合自己有限的审判实践,对这一问题略陈己见,以求抛砖引玉。
我国民事诉讼自1998年随民诉法的修订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型,但至今未定型。在纯粹的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中,&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通常由一名法官&一个中立无偏私的被动裁判者倾听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并基于当事人所呈示的内容作出裁判。法官的作用相当于一个公断人,力图确保律师遵守程序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讲,整个诉讼程序是由当事人,或者更确切地讲,是由律师操控的。&&听讼时的耐心和庄重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功,而一名说话太多的法官就好比一只乱拨的铜钹,令人心烦意乱。&&多嘴的法官没脑子。&在这种理念的支配下,当下形成了法官法庭询问理论研究无人问津。
必须承认,由于当事人诉讼能力普遍低下、数千年完全由官方操控的司法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的民事诉讼仍然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法官的法庭询问仍然必不可少。比如,一案当事人众多,诉状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未作说明,法官应予询问,以确定适格的当事人;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具体、不完整、各项请求之间有矛盾、诉讼请求与诉状所列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时,法官应予询问,以帮助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当事人、案外人提出诸如鉴定申请、参加诉讼的申请,但请求具体事项不明确时,法官应予询问,以帮助其明确请求事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要素不完整、内容含混、证据明显存疑时,法官应予询问,以查明案件事实。由此可见,法官的询问内容大体分为两个方向,一是指向程序性问题,如对诉讼主体的查证,目的是保障诉讼程序的正确适用和顺利推进。二是指向实体性问题,如对存疑证据的询问,目的是保障案件结果实体公正。
还应当看到,中国人的传统意识重实质正义轻程序正当,当事人、群众甚至领导干部普遍以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实现了实质正义来评判法官的工作,法官对此应予重视。有的法官片面强调中立消极,调查询问不深入,导致案件事实认定有误,处理不当,个别的还造成了严重后果。有趣的是,与大陆文化同根同源的台湾地区同样重视法官法庭询问,比如台湾持久开展的法庭观察活动,该活动要求观察员记录:&法官是否有积极整理争点,询问与争点相关的事实和理由。&
所以,虽然我们明知:&两个带有偏见的寻找者从田地的两端开始寻找,他们漏掉的东西要比一个公正无私的寻找者从地中间开始寻找所漏掉的东西要少得多。&但是基于中国的国情,中国的法官,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法官还必须高度重视法庭询问,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功。
自然,在法官的全部工作中,审查、认定证据并在此基础上推定法律事实是最核心的工作。相应地,围绕审查、认定证据所展开的询问构成法官法庭询问最重要、最精华的部分,体现一个法官的司法能力和责任心。因此,本文所说的法官法庭询问主要是指围绕审查、认定证据所展开的询问。
笔者认可在民事案件庭审中,法官的主要作用是引导双方当事人攻防,并为其提供规则保障,法官自己应当少言慎语。但在下列情况下,法官的询问,尤其是围绕审查、认定证据的询问必不可少。
(一)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低下。有些国家规定了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如德国民诉法就规定:&诉讼当事人在州法院及其上诉法院(州高级法院和联邦法院)进行诉讼时,必须请得到这些法院许可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我国未实行该制度,民诉法2012年修订时还正式将几乎没有入门门槛的基层法律工作者纳入诉讼代理人范畴,加剧了法律服务市场的乱象。笔者对近两年自己主办的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情况作了统计,约有52﹪的当事人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约有35﹪的当事人请了基层法律工作者、亲友等作为代理人,还有13﹪的当事人没有请代理人。诉讼代理缺失以及代理人素质良莠不齐,使得错列诉讼主体、诉讼请求不当、举证不完整、表述不准确等问题在多数案件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官对一些程序性问题,尤其对事关案件证据和事实认定的问题进行询问,必不可少。
(二)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差异明显。一方当事人熟悉法律,懂诉讼技巧,另一方则对法律术语、法庭规则茫然无知,有理讲不出,有证不会举。法官不能容忍庭审仅仅成为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对于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以及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法官应当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三)案件缺乏直接证据。缺乏直接证据的原因有年代久远,当事人证据意识差未保管证据等,而根据在案的间接证据,法官对本案的事实形成了倾向性意见,但尚不能形成内心确信,也就是根据现有间接证据制作裁判文书尚不能做到说理充分时,法官需要就证据和事实进行询问,以进一步揭示真相,为裁判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当事人故意提供假证伪证,或隐瞒证据。由于对提供伪证者缺乏强有力的制裁,民事审判极易成为说谎者的天堂。当证据存疑时,法官应当主动询问,以分清是非,查明真相。对于当事人、证人、案外人有串通做伪证嫌疑的,法官应组织隔离询问。
(五)当事人无理缠讼,不做到铁证如山难以案结事了。个别当事人明知自己无理,偏要胡搅蛮缠,企图利用诉讼达到非法目的。法官对此可组织对该当事人及其证人的询问,以其自身的陈述揭穿其谎言,使其息诉罢访。
询问,是指&征求意见,打听&。法官法庭询问没有法律障碍,关键要如何问才能查明真相,问出水平,又合乎法官的身份。下面试举一例笔者审理的案件予以说明。
︳举例 ︳原告胡某(女)、郭某(男)夫妇2012年来院诉称,其于2003年11月从被告任某(女)、庞某(男)夫妻手中购得镇上一套住房,原告郭某当即向被告庞某交清房款8000元,庞某当场向郭某交付了登记房主为被告的房屋产权证书,原告随后接手房屋予以装修并入住。由于被告不协助,导致房屋至今未办理转移登记,故来院诉请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自述双方当时未签买卖合同,原告交款后被告未出具收据,交款、交房产证时无第三人在场。被告庭审时辩称,双方根本无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当初只是将房屋租给原告,原告装修费用折抵十年租金,这是双方事先讲好的。关于原告持有房产证,系原告2009年时借口天然气改造需要房东手续拿走的,被告后来忘了收回来。被告并质问&本案一无买卖合同,二无房款收据,三无目击证人,原告凭什么说买了我们的房子?&法庭辩论结束后,笔者宣布休庭三十分钟后恢复法庭调查。继续开庭后,笔者专门对被告庞某进行了询问。以下为问答内容:
审:被告庞某,你是干什么工作的?
被:没工作,自己干。
审:你与任某什么时候离的婚?
被:2004年6月。
审:你们离婚后,分别住在哪里?
被:我们还住在一起,还是住在&镇&路&小区&栋&单元&号房。(笔者注:与原告住同楼同单元)
审:是一直住这里吗?
被:一直。
审:原告装修前或装修过程中,你们与原告商量过房子如何装修没?
被:没有。全是他们自己在弄,我们不管。
审:房子装修时你们去看过没?
被:看过。
审:以当时的情况,你看原告装修大概要化多少钱?
被:顶多六、七千元。
审:这个房子2003年底能卖啥价?
被:大概一平方米二百多元,也就能卖一万多一点。
审:当时能租啥价?
被:年租金四、五百元。
基于上述,笔者认定被告的辩解、陈述存在重大矛盾:首先,审核、计算原告提供的部分装修材料票据,结合被告庞某对装修费用&顶多六、七千元&的估计,认定原告一次性投入较高,此举与租房系以分期支付较小对价获取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其次,被告庞某自述房屋年租金四、五百元、计算十年即四、五千元,原告以超过该数额的一次性装修投入折抵,不合常理。第三,被告自述双方事先约定装修费折抵十年租金,被告庞某又说双方未协商过装修方案。既然无装修方案,双方如何商定折抵事宜?第四,住房是居民重要的财产,产权证书必为业主妥善保管。原告与被告住同楼同单元,联络便利,如系租赁关系,被告无理由将产权证书交原告并任其长期持有。本案判决双方买卖关系成立,判令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登记。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结合上例,将法庭询问的技巧说明如下:
(一)提前熟悉案情,了解询问对象。询问前详细阅卷,吃透案情,明确哪些问题有疑点,同时要分析被询问人的性格特点等,拟定询问策略,最好列出详细的询问提纲。&庭审提纲不是提示法官到什么阶段问什么话,更重要的是把所有影响&水落石出&和&是非分明&的因素都要预先想到。&如果一次询问不到位,必要时可组织再次询问。
(二)郑重告知规则,讲清规矩。询问前告知有关规则,重点释明被询问人拒绝回答的不利后果,促使当事人积极如实陈述。
(三)设问紧扣主题。设问应紧扣主题,简明,易懂,不纠缠细枝末节。&许多案件的胜诉仅仅是因为律师具有很高的盘问技巧,一个好的盘问者的提问总是简洁而直击要害。&简洁和紧扣主题的提问要求对法官同样适用。如上例,笔者紧扣被告的住处、被告是否事先得知装修方案、装修价值、房屋当时价值四个主题询问被告,用被告自己的陈述戳穿了被告的谎言。当然,设问精当往往需要法官具有丰富的生活经验、宽广的知识面、敏锐的思维。
(四)提问循序渐进。设问应与案件主要事实有一定的距离,安排问题要由远及近,有序推进,切忌直奔主题。&为了提出一个重要问题,你应该提出十个不重要的问题,而将那一个重要问题掺杂其间。&当然,法官提问的数量要适当,一般先问一两个无关主旨的问题,再转入正题。如上例,笔者先问了被告的职业、婚姻状况等无关话题,以解除被告的顾虑和戒备,为深入询问作铺垫。
(五)注意观察。询问时不仅要听清被询问人说什么,
而且要观察其表情、肢体活动等。&笨拙的证人在作伪证时常以不同的方式露出马脚:怪异的腔调、茫然躲闪的眼神、在证人席上紧张扭动的身躯、尽可能复述事先编造的故事的精确措辞的明显努力、尤其是与其身份不符的语言的使用。&重大疑难案件询问时应安排同步录音录像。
(六)抓住时机询问。询问要抓住时机,善于应变。
︳举例& ︳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杨某主张其虽是农村户口,但常年在镇上打工,应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其各项损失。杨某提供了证人裴某等,以证实其受伤经过。证人裴某到庭时,笔者例行询问其自然情况,敏感地注意到裴某与原告户籍同村同组。待裴某作证完毕时,笔者对其进行了询问,内容如下:
审:证人裴某,你与原告住在同村同组?
证:对头。
审:你家和原告杨某家隔多远?
证:近得很,隔两根田坎。
审:杨某家种庄稼没?
证:种了四、五个人的庄稼。
审:杨某下地种庄稼吗?
证:他要种地,他是主要劳动力。
审:他什么时候到镇上干活?
证:农闲的时候我们一起去。
基于原告提供的证人裴某的陈述,法庭否定了原告关于按城镇人口计算损失的主张。原告对判决无异议。
(七)排除人为干扰。首先是排除代理人的干扰,代理人不是案情的亲历者并可能干扰当事人的如实陈述,询问前应要求代理人到旁听席就座并不得发言,询问结束时应请该代理人发表意见,也应请对方当事人发表意见。
(八)选准询问对象。一案中有多个对象可供询问时,应选择最有可能讲实话的对象进行询问。如前述所有权确认纠纷案,笔者选定被告庞某(男)而非任某(女)接受询问,主要考虑到庞某社会经历简单,容易说实话。
隔离询问是法庭询问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当事人、证人或案外人有串通作伪证嫌疑时,法院对涉及的当事人、证人或案外人集中采取临时性隔离措施,并分别进行询问,以查证事实。下面试举一例笔者审理的案件予以说明。
︳举例& ︳原告王某2011年7月购买一辆35吨装粉煤灰运输车,为饶某、宋某等客户送货。宋某欠远方运输公司材料款,远方公司伺机讨债,见王某的运输车常为宋某拉货,误认为该车属宋某所有。2012年1月,远方公司邀人将运输车拦下,并控制在某停车场。半月后宋某将欠款还给远方公司,但王某一直不找远方公司要车。2012年3月底,王某来院起诉,请求判令远方公司赔偿其停运损失等计206万元。开庭前,笔者善意提醒原告,该车价值才45万元,被扣了三个月就要求获赔206万元,不切实际,但原告执意不听。第一次庭审时,原告出示了大量的证据,一时难辨真伪。庭后笔者仔细审核了原告的证据,决定从原告主张10万元保证金损失入手组织隔离询问。关于该10万元,原告王某是这样陈述的:我和饶某是长期合作关系,双方订了合同,我给他交了10万元保证金。我必须持续给他拉货,如果中断超过三天,按合同要没收保证金。现由于被告非法扣车,我无法履约,10万元保证金已被没收。原告提交了其与案外人饶某签订的合同、缴纳保证金的收条、饶某没收保证金的通知,表面上看证据链条完整。笔者通知饶某、王某同日到场,在宣布了隔离询问规则后,首先对案外人饶某进行了询问。以下为问答内容:
审:你是干什么职业的?
饶:倒卖粉煤灰。
审:你运粉煤灰的车从哪里来?
饶:我自己有两辆,另外长期合作的有三辆。
审:你看一下这个合同(递给原告出示的合同),是你签的吗?
饶:是我和王老板签的。
审:你们签这种合同,供车方都要交保证金吗?
饶:都有保证金,这是行业惯例。
审:你们在哪里签的合同?
饶:在德阳市&路&茶馆。
审:当时是几点钟?
饶:大概吃过中午饭。
审:当时哪些人在场?
饶:就我和老王,做生意要避人。
审:这个合同是事先拟好的,还是现场拟的?
饶:事先拟好的。(笔者注:有下划线的内容请与下述对王某的询问内容对比阅读,下同)
审:谁拟的?
饶:他说的好像找一个姓顾的律师给拟的。
审:他给你交十万元保证金是什么时候?
饶:也是吃过中午饭。
审:什么地点?
饶:还是那个茶馆。
审:哪些人在场?
饶:就我和他。
审:他一次性付的十万元?
饶:一次性。
审:他这十万元,是整捆的,是一万元一沓的,还是其他样子的?
饶:是银行取出来那种整捆的,解开了一万元一沓。
审:你是怎样数钱的,比如借用茶馆的点钞机,还是手点?
饶:手点的。
审:你是一张一张数过的吗?
饶:大家都是朋友,我数了两、三沓,没有错,后面就没再数了。
审:你没收他的保证金,他有没有提出异议?
饶:现在是法治社会,大家按规矩办事,提啥子异议嘛。
接着笔者就同样的问题询问了原告王某,以下为与询问饶某明显矛盾的内容:
审:这个合同是事先拟好的,还是现场拟的?
原:就我两个现场拟好的,没人帮忙。
审:你这十万元,是整捆的,是一万元一沓的,还是其他样子的?
原:不是整捆的,就是一万元一沓,一共十沓。
审:他是怎样数钱的,比如借用茶馆的点钞机,还是手点?
原:你问这个做啥?
审:你无权拒绝法庭的询问,必须如实回答。如有意见,请在庭后提出。
原:好的,手点的。
审:他是一张一张数过的吗?
原:十万不是个小数字,当然他是一张一张数过的。
基于上述,法院否定了原告的保证金损失主张,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而否定了其绝大部分主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3万余元,仅及原告诉请金额的2.1﹪。原告表示服判,没有上诉。
由于隔离询问是法庭询问的一种特殊形式,隔离询问除了遵循前述法庭询问的技巧外,尚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对被询问人隔离要有效。对正在被询问人、待受询问人要分室隔离,要求他们在全部询问结束前都要关闭手机,并不得随意走动,防止串通。在受询问人过多、无足够的房间供隔离使用、询问时间过长难以有效隔离等时,也可以安排受询问人在一个房间里分开就座,由他们各自同时以书面形式回答法官的提问。
(二)精心准备询问提纲。串通作伪证者一般都要事先设想编造故事的细节,以应对法庭的询问。但是,最高明的说谎者不可能设计故事的所有情节,法官要找到受询问人容易忽略的细节,并作为重点问题提出。如上例,饶某和王某事先串通设计了若干故事情节,但笔者问到了其事先难以设计的细节,如合同的草拟人、钱的包裹方式、如何数钱等,被告不得不露出马脚。
(三)及时化解被询问人的抵触情绪。隔离询问时,被询问人被视为有串通作伪证嫌疑的人,并被短暂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多少会感到不快,有的被询问人面对事先未设计到的问题甚至恼羞成怒。这时法官要不惧邪,向被询问人宣布法庭纪律,要求其正面如实回答,并告知其如拒绝回答,将依法追究妨害证明责任。为确保安全,隔离询问时应安排法警站庭、协助。
法官法庭询问属于庭审活动,应遵守依法、公正、公开等庭审原则,并应注意以下界限:
(一)保持司法中立。中立是司法的基调,法官切不可片面强调能动司法,与一方当事人站在一起,帮助其寻找证据,这样做可能实现了个案实质正义,但伤害了司法制度。同时,法官过多关注诉讼能力弱势一方,给予其过多&司法补贴&,将使该当事人产生诉讼攻防上的惰性,并最终将败诉的原因归咎于法官。&在经济学上,补贴的最大弊端在于损害竞争的前提,并使一切竞争失去动力。与此相同,诉讼上的补贴同样会损害诉讼当事人之间竞争,从而不能通过当事人的竞争最大限度地揭示案件事实,而是转向积极寻求法院及法官为其提供补贴,并因此成为双重意义上的小人。&
&& (二)提问点到为止。切不可像律师盘问那样穷追猛打,直到对方理屈词穷。律师的工作是为了维护他的当事人的利
益,盘问是为了击败对方,其在法庭上的活动带有表演性。而法官在主持公道,询问的目的是揭示真相。二者不可混淆。
(三)耐心倾听。除回答内容明显重复、明显不合事实外,不要随意打断。除当事人回答明显冗长、含混不清外,不总结当事人的发言。
(四)态度平和。询问要使用平和鼓励的语气,询问过程中不作结论,不对当事人的回答当庭作出否定性评价或挖苦、讥讽,不与当事人争辩。
(五)不作诱导性询问。所谓诱导性询问,是指提问中已经包含答案的提问方式,比如问&你根本没见过张三借钱,对吗?&法官诱导性询问将影响到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
(六)勇于纠错。法官在询问前,往往存在倾向性认识,即认为一方当事人更有道理,只是未形成内心确信,法官的询问往往就是为倾向性判断寻找更多的证据支持。但法官在询问过程中,可能会认识到原有的预判失误,这时应当及时调整询问思路,或中止询问。
法官法庭询问是民事审判中审查、认定证据和事实的重要方法和步骤。法官要将法庭询问作为一项基本功来训练、提高,不仅要掌握娴熟的技巧,还要把握必要的&度&即界限。
马军:《法官的思维与技能》,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91页。&
田成友:《给法官的九百句忠言》,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0页。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61页。
来源:高坪区法院研究室
责任编辑:何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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