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质检档案管理系统工作忙吗?工作量大吗?好做吗?(档案局外包服务工作)

有做过档案外包的吗?我们想做档案外包,不知道怎么选服务商?让不让参观仓库呢?_百度知道
有做过档案外包的吗?我们想做档案外包,不知道怎么选服务商?让不让参观仓库呢?
青岛有档案外包服务商吗?要本地有仓库的,安全等级高的,能直接调阅文件页的,着急!找了几家都只能按箱调,我们对调阅服务要求可高了。
我有更好的答案
有没有访客物品筐,手机相机物品是不能带进仓库的都让看仓库,看仓库才能知道安全和规范程度,那肯定不能选,太有风险了。二看巡检记录,会有信息泄露风险,如果一个库房随便让你看让你拍。我们公司去年做的档案外包,选型最重要的是安全评估。我告诉你怎么看仓库的安全,大的层面几家的差别不大。一看访客管理,有没有访客登记表,你就从小处看,看他们的执行程度,才能放心把档案交给他们
那你们去年选的哪家档案外包商呀?
去年我们看了几家仓库,最好选择了博泰文档,还比较满意。
采纳率:36%
可以去百度搜索
1条折叠回答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外包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北京市机关档案工作指南》解读(一)
陈俐日,北京市档案局正式印发了《北京市机关档案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了帮助各级机关档案部门正确领会《指南》内容,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机关档案工作,现对《指南》进行解读。出台背景1.国家对新时期机关档案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2014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其中,针对机关档案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任务,为全面提高机关档案工作水平提供了重要依据。除此之外,国家档案局还陆续发布文件,如8号令、9号令、《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等,要落实好上述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机关档案资源体系建设、安全体系建设、利用体系建设,以及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制度建设等,整合并制定符合机关档案工作发展新需要的、系统的建设规范,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2.北京市机关档案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机遇新挑战第一,我国社会进入了信息时代,我市各级机关政务信息化正在向纵深推进,电子文件大量产生,无纸化办公已经成为强劲的发展趋势,机关档案工作的内容面临着重大变化;第二,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不断深化,各类政务审批事项进一步整合,各级机构档案工作职责任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档案保管期限、档案归属流向等亟需规范和统一;第三,随着我市城市发展战略定位的确定,“京津冀一体化”的加快实施,市行政副中心建设的迅速推进,市级重大活动不断增多,机关档案工作如何紧跟城市发展步伐,需要我们加大力量深入研究和探索;第四,随着机关职能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变,精细化管理成为新的工作方向,由此产生和不断完善的各类专业档案建设急需相关政策的指导和支持;第五,机关档案工作任务不断增加与从事档案工作人员不断减少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亟需根据具体实际对档案整理外包、档案数字化外包、档案应用软件开发外包、档案寄存等提出政策性、规范性要求等。这些,都说明新时期我市机关档案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机遇、新挑战。3.老条例规范的内容部分与新形势脱节在《指南》印发之前,各级机关开展档案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83年联合制发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国家档案局1987年制发的《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两个文件出台的时间比较早,内容趋于陈旧,与新形势下的机关档案工作出现脱节现象,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各级机关开展档案工作的需要。近年来,不论是国家档案局还是我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从不同的角度规范机关档案工作,但是,内容比较分散,各机关不太容易全面地把握。4.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需要抓手,各级档案部门对下指导需要依据由于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原因,市档案局停止了机关档案工作升级达标活动。从近年来的档案业务监督指导实践来看,无论是市档案局,还是各区档案局,都缺乏一种引导机关档案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的抓手,也缺乏一个系统评判机关档案管理水平高低的尺度;同时,各市属机关对其所属单位的档案业务指导,也缺乏统一的依据。以上情况,足以让我们认真、冷静地思考和研究,起草一部对机关档案工作具有广泛适用性、很强可操作性、较强前瞻性的《指南》。简要经过从2013年初开始,《指南》的研究工作全面展开,市档案局成立了起草小组,吸收各方面人员参加;在历经广泛调研、悉心起草、征求意见、汇总整理、专家函审、完善修改等阶段后,至2015年3月形成了送审稿。2015年3月,市档案局局(馆)长主持召开了局(馆)长办公扩大会议,专门研讨《指南》,随后,起草小组逐条消化吸收提出的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指南》送审稿。7月,局(馆)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指南》。《指南》既继承了我市几十年来机关档案工作的好传统、好经验,如制度建设、基础业务建设等,又有许多新的创新和发展,如数字档案室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等。其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一方面,将加大依法治档的力度,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有章可循;另一方面,将极大推进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进程,使各级机关开展档案工作时有据可依,对于落实机关档案工作的新精神、新任务,解决机关档案工作存在的新问题、新难点,全面提高机关档案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主要内容解读《指南》规定了机关档案工作五大方面内容。在对五大内容进行解读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机关档案和机关档案工作的概念。《指南》明确:机关档案,是指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统称“机关”)在组织领导、行政管理、行业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机关档案是机关的重要信息资源,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一个机关,根据其职能任务,会产生多种类别的档案,这些档案统称为机关档案。因此,“机关档案”是一个集合的概念。机关档案工作,是指各级机关依法履行档案管理职责的活动,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事业。机关档案工作有其固有的规律性,分为多个环节,每个环节包含不同的内容。以上表述,把机关档案和机关档案工作的内涵、外延、地位、作用回答得比较清楚了。一、机关档案工作总则1.机关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维护机关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便于本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利用。这条总则,来自于档案法律法规,《档案法》和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都有专门条款表述,是对机关档案工作最基本的要求。从各机关实际情况看,少数机关依然没有达到,同一个机关形成的各类档案,相关部门各管各的,主管部门放任自流,严格的说,这是违法的行为。2.机关档案工作应以建立健全档案资源体系、档案利用体系、档案安全体系为目标,逐步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与管理方法,对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和资源整合、开发,为提升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提供有效服务。这条总则,来自于国家档案局和市档案局“十二五”以来所提出的一系列总体要求。关于“公共服务能力”是机关作为政府部门的职责所在,政府对老百姓归根结底是服务,各级机关档案工作应为这种服务提供基础性保障。
3.机关应把档案信息化纳入本机关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确保档案部门实现对电子文件形成、积累和归档的全程监督指导和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这条总则,来自于2014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它体现了信息时代各级机关政务信息化的必然要求。各级机关政务信息化的快速发展,电子文件大量产生,电子档案规范化管理迫在眉睫,机关档案部门不能被动应付,必须实现对电子文件形成、积累和归档的全过程的监督和指导。二、档案工作组织《指南》依据档案法律法规,从组织系统建设、档案工作分管领导职责、文件形成部门职责、档案部门职责、档案人员要求等方面进行梳理,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和要求。1.组织系统建设问题。任何一个机关,其档案工作的组织系统没有建立,或者不完善,档案工作就无从谈起,或者不可能得到发展。第一,从档案工作分管领导,到档案部门负责人,从各文件形成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到所有专、兼职档案员,以及重大活动临时机构档案工作负责人等,档案工作领导关系必须确立;并且,机关档案工作要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各机关档案部门每年年底,应当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全年档案工作情况材料,下级机关应向上级机关报送全年档案工作情况材料。这是规矩和习惯,各行各业都是如此,因为作为档案行业主管机关,每年必须准确掌握所辖范围内档案事业发展状况,以利于研究部署新一年的工作任务。第二,档案机构(如档案处、档案科、档案馆、档案室、档案管理中心等)的设立,要与机关档案工作职能、任务相匹配,其变化情况要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这条也是法定要求。第三,档案人员配备,这里主要指专职档案员,要求市级机关专职档案员在岗工作宜不少于5年,区级及以下机关宜不少于3年;特别要求离岗时办理好交接手续。对于工作年限的设定,充分考虑了档案岗位需要与档案人才培养的内在规律性。第四,明确档案工作体系,机关建立起工作体系,档案工作关系才能顺畅。第五,档案工作经费,首次提出经费的类目,为各机关申报经费预算提供依据。任何事业发展都需要经费保障,档案工作也不例外。2.档案工作分管领导职责问题。第一次明确分管领导的四项职责,其中,对各文件形成部门文件材料归档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将结果列入年终评比内容,这是一条创新性要求,落实也并不难,作用将会十分明显。3.文件形成部门职责问题。第一次明确文件形成部门的职责,也是四项,核心是各年度文件材料归档。我们要推行部门立卷(件),因为:第一,文件形成部门最清楚本部门一年之内形成哪些文件;第二,文件形成部门最清楚本部门形成的文件之间关联性,及其价值大小。因此,推行部门立卷(件),有利于提高档案的完整性、系统性、准确性,提高档案质量。文件形成部门的职责确定,重点倾向于对部门领导的要求,如:检查本部门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履职情况,与年终考核评比挂钩。4.档案部门职责问题。《指南》所称“档案部门”,是指机关档案工作主管部门,如市民委办公室、市台办秘书处等。我们依据档案法律法规,赋予了档案部门的职责为七项,最新的是“参与机关绩效考核”,要在机关绩效考核中宣示档案工作的存在;着重强调的是“监督指导”和“教育培训”,有的机关档案部门不认真履责,长期对本机关各文件形成部门档案工作没有监督指导,长期对本机关所属单位档案工作没有监督指导,长期不开展档案法规教育和档案业务培训;有的作为全市行业主管机关,长期不抓全市本行业的专业档案建设,问题十分突出。因此,各级机关档案部门需要强化履责意识,真正把职责任务担当起来。5.档案人员要求问题。这里所称“档案人员”,是指所有专职或兼职的档案人员,五项要求中两项比较新,一是熟悉本机关基本业务知识,掌握本机关工作特点和规律,这是衡量档案人员是否称职的基本要求;二是掌握基本的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并能够在档案业务中熟练运用,这是档案人员适应信息社会的基本要求。所称“通过相关考核”,一般指的是参加档案业务上岗培训后,必须通过考试,取得上岗证书。三、档案工作制度建设《指南》从工作规章、管理制度、业务规范等3部分,分别提出加强制度建设的要求,每部分都列举了应当制定的档案工作制度清单,及各项制度应包含的内容,便于机关建立和完善制度。这是《指南》的一个创新性做法。1.工作规章。第一,档案工作规定,这是机关一项总体性的、综合性的档案工作制度,不少机关尚没有制定。第二,档案安全工作责任制度,要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不少机关也没有建立起来。第三,文件材料归档责任,是指机关在起草的有关行政规章、业务标准、工作制度中,应当有文件材料归档的条款。第四,档案管理应急预案,结合本机关档案管理的具体实际,预想可能会发生的安全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如档案库房在地下的,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制定有应急预案。2.管理制度。《指南》列举了7项制度,本文重点解读以下3项:第一,文件材料归档制度,重点是《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第一次编制必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其后,机关内设机构调整的要及时修订该表,并且要抓紧进行,以保证年度归档工作质量。第二,专业档案管理办法。现在提出“专业档案管理”问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月,国家档案局印发了两批100种《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正式拉开了全国性的专业档案全面建设的序幕。其后,国家档案局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领导讲话中,频繁使用“专业档案”一词,提出了一系列有关加强专业档案建设的任务与要求。国家档案局还在馆(室)业务指导司专门设置了专业处,有计划、按步骤地组织开展全国专业档案建设。究竟什么是“专业档案”?根据国家行业标准《档案工作基本术语》(DA/T 1-2000)描述:专业档案是“反映专门领域活动的档案”。这是一个循环定义,并没有清楚描述专业档案究竟是什么。而且,既然是“反映专门领域活动的”,那么,称之为“专门档案”不是更确切吗?但“专业档案”等于“专门档案”吗?国家档案局发布的100种专业档案目录中,有:地质档案、城建档案、测绘档案、水利档案等,都是典型的科技档案;还有,纳入目录中的移民档案等,其中既有基建项目档案(属科技档案),又有会计档案(属专门档案)。因此,专业档案不等于专门档案,它是一个比科技档案、专门档案更加宽泛的概念,几乎涵盖了所有科技档案、专门档案种类。这就颠覆了传统的我们对档案三大类别的分类认识。
为了厘清相关概念,避免因档案理论的谬误而影响档案实践,经认真研究,我们认为:专业档案,是指在专业领域的固定业务流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有着固定格式的、在固定时间归档保存的历史记录。这条定义未必科学、准确,但大体说清了概念。基于上述理解,《指南》只提出了专业档案的工作方法与要求,没有提出科技、专门档案的管理问题,以避免概念上的重复和累赘。在专业档案庞大的家族中,有两类专业档案比较特别:一是人事档案,二是会计档案。这两类档案,凡是有独立人事权和财权的机构都会形成,因此,我们可称之为:通用型(或通有型)的专业档案。《指南》给出了专业档案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要求市级行业主管机关应当制定全市性的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区级行业主管机关也可先行研究制定本区域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并报送市级行业主管机关备查。第三,随着政务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各级机关单位都要逐步开展数字档案室建设,这是国家战略。数字档案室建成后,其配套的一系列管理制度也要建立起来,以确保数字档案室顺利运行。其他制度,如:保管、保密、鉴定、销毁、统计、利用等制度,各级机关也应当抓紧完善,本文不一一赘述。3.业务规范。第一,各门类档案的整理规范。市属机关文书档案整理规范不需要各机关制定,统一执行市档案局(馆)的标准,但专业档案整理规范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二,各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管理规范,各机关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市档案局的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本机关具体实际制定。第三,有关档案信息化方面的标准、规范,要在市档案局指导下制定。关于档案工作制度的修订、审核和印发执行问题,《指南》强调:市级机关的档案工作规章、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及业务规范,应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制发。涉及全市性的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应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印发执行。四、档案业务建设《指南》所规定的档案业务建设内容,是机关档案工作的主体业务。《指南》结合新阶段新情况,从机关档案工作业务流程的9个部分,分别提出办法和要求。即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保管,档案鉴定、销毁,档案统计,档案利用,档案移交,档案购买服务等。本文重点强调以下4个部分内容:1.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第一,文件材料形成与积累问题,要求文件形成部门在文件材料形成时,要使用耐久、可靠的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机关领导人和承办人要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交本部门兼职档案员保管(重大活动要随时形成、随时收集);部门兼职档案员平时要做好应归档文件材料的积累和分类,专柜保管;档案部门要经常监督检查各部门平时的归档工作。第二,文件材料整理问题,整理原则依然是比较经典的4句话;整理方法和要求一般按照本机关制定的整理规范进行,如果是需要移交进馆的档案,则要按照档案馆的进馆档案标准要求整理;专业文件材料的整理,按照行业主管机关制定的统一标准进行;照片、音视频、电子等特殊载体材料的整理,按照国家标准和市档案局相关要求进行。第三,文件材料归档范围问题,《指南》按照国家档案局8号令,给出4条原则性要求,因为每个机关具体情况不同,归档范围也不同,但强调归档范围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专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基本上都由行业主管机关确定好了,没有特殊情况也不能擅自扩大或缩小。第四,文件材料归档时间问题,按照《条例》规定,文书档案于第二年6月底前完成归档,即:各文件形成部门要将上年度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完毕,并向档案部门移交,这一过程称之为“归档”。而专业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按照专业档案的形成特点和规律确定。第五,文件材料归档要求问题,5条要求比较具体,特别要注意:整理使用的材料要耐久,封皮、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要规范。2.档案鉴定、销毁工作。档案鉴定,分为文件材料归档时的归档鉴定、定期档案达到了保管期限的销毁鉴定、进馆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后的开放鉴定三种鉴定内容。第一,归档鉴定,重点是各类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问题,与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编制同步进行;文书档案分永久、30年、10年,专业档案由行业主管机关统一确定。第二,销毁鉴定,鉴定、销毁工作怎么做,《指南》写得很清楚。当前的问题是很多机关不做这项工作,导致很多到期档案占用库房空间,浪费行政成本;有的虽然做了鉴定,却不敢销毁,领导不签批,这是不敢担当的表现。第三,开放鉴定,随着国家和我市对历史研究的不断深入,随着老百姓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要求档案馆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呼声越来越高,档案馆开放鉴定工作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但是,按照国家档案局的要求,档案馆逐卷、逐件的开放鉴定任务量非常大,工作内容丰富,考虑因素复杂,这就需要档案形成机关给予大力协助,提出移交档案是否开放的意见和建议。因此,档案开放鉴定是需要机关配合的工作,希望涉及的各个机关都能够给予积极支持。开放鉴定工作内容包括:档案内容的开放鉴定、标密档案的解密工作。3.档案移交工作。机关档案有两个出口,一是到期的定期档案鉴定销毁;二是属于进馆范围的档案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这两个出口都需要保持通畅。本文所称的档案移交,是指后者。我市国家档案馆有两类:一是国家综合档案馆,如市、区两级17个档案馆;二是国家专门档案馆,如市城建档案馆。档案移交要依法进行,凡是列入市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的,在本机关保存20年后,必须向市档案馆移交,这是移交单位法定义务。凡是属于市档案馆的移交档案单位,各机关的永久文书档案,以及其他永久保管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满20年后都要向市档案馆移交。要按计划移交,不得拖延甚至拒绝,否则就是违法;各区级及以下机关单位的档案,永久和保管期限为30年的,在本机关单位保存10年后,要向本区档案馆移交。移交档案必须办理相应的移交手续。《指南》还规定:临时机构撤销前,其档案应向有关主管机关或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所谓临时机构,是指为完成某项重大任务、重大工程建设,由市或区两级政府组建的、人员从各相关单位抽调的工作部门,其形成的各类档案,应当在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制定相关规定而确定其归属流向,最终的流向应当是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属于城市建设的档案应当移交城建档案馆)。4.档案购买服务。关于机关档案购买服务问题,这是近年来涌现的、发展迅速的新生事物,《指南》就此提出了相关要求:第一,依规进行。首先,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2014年2月两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明确:“规范并支持档案中介机构、专业机构参与档案事务;”2014年12月国家档案局印发了《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2016年将出台档案行业标准《档案社会保管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等。所以,档案购买服务是大势所趋。第二,购买服务内容。目前为4项内容,即:档案整理、档案数字化、档案应用软件开发、档案寄存。今后有可能还会拓展。这4项购买服务的内容所涉及的档案,必须是非涉密的。第三,及时报告。凡是购买非涉密的外包服务,必须在合同、协议签订后的一个月内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四,泄密查处。如果因档案购买服务发生了档案信息泄密问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就要追究相关责任。为了确保档案购买服务不发生问题,一是要预先审查企业背景,有外资背景的一律排除;二是要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预先区分相关责任;三是要将员工向企业签订的《保密承诺书》提交备案,拧紧员工保密发条;四是加工场所要严肃纪律,配置监控设备,从技术上进行失密泄密的防范。
北京档案的其它文章拒绝访问 | bbs.yingjiesheng.com | 百度云加速
请打开cookies.
此网站 (bbs.yingjiesheng.com) 的管理员禁止了您的访问。原因是您的访问包含了非浏览器特征(b3439a-ua98).
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精细化管理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发布于: 14:27:19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干部
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章名】 通知
  现将《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
什么问题,望及时告知中央组织部。
  经中央组织部和国家档案局研究决定,干部档案工作纳入全国档案工
作管理体系。今后,干部档案的具体管理和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与指导,
仍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为主,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档案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
办法、细则,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一九九○年修订)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
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党的干部
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
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
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
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干部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
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
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
  第四条 干部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
调下,由干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
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
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章名】 第二章 体制、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
(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
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
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
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干部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干
部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
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七条 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干部档案
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档案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和检查。每管理一千人的档案需配备一名专职干部,有业务指导
任务的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县以下实行集中或相对集中管
理档案的单位,根据上述原则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需要建立机构的单位
,必须配备专职或以干部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八条 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干部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六)做好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档案的
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九)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档案;
  (十)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章名】 第三章 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所管理干部都要建立干部档案。干部
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第十条 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
内容及其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
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
,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 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
、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第十一条 干部档案副本是干部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档
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以下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
  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章名】 第四章 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干部档案的范围,
原则上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其分工如下:
  (一)干部档案正本,由干部的主管部门保管;
  (二)干部档案副本,由主管或协管干部的部门保管;
  (三)军队干部兼任地方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军队保管;地方干部
兼任军队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地方保管。
  第十三条 干部退(离)休以后,原属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
档案仍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保管;其他干部的档案,由该干部的管理
部门保管。
  第十四条 干部死亡以后,其档案按下列办法分工保管:
  (一)中央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
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
职务的干部,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
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
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随同到期的其他档案一
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
  (三)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干部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
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第十五条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
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
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
  第十六条 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
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给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
,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第十七条 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
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事
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
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第十八条 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
  第十九条 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所
在单位组织指定有关部门专人保管。
  【章名】 第五章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与归档
  第二十条 为了使干部档案能够适应干部工作的需要,要经常通过有
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
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
需要及档案中缺少材料的情况,有计划地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做鉴定,
写自传等,并及时将这些材料补充进干部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
,要建立主动送交干部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及时地将新形成的干部
档案材料送交有关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二十三条 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
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
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
  第二十四条 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
,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负责人
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凡属于应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整
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
  第二十六条 干部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
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章名】 第六章 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干部档案应严
密、科学地保管。
  (一)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
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库房面积每千卷需20至25平方米。库房内应
设置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
  (二)库房的防火、防潮、驻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
措施应经常检查;要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要求:温度
14℃&24℃,相对湿度45&65%);
  (三)保管干部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全面检查核对一
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室和档案管理人员
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
  (五)要不断地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
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
  第二十八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
标准(见附件一)。
  第二十九条 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必要的设备和业务经费,应单独
立项,列入本地区本部门预算统筹解决。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要给予支持。
  第三十条 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
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章名】 第七章 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档案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
  (二)档案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三)凡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
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查阅注意事项。查阅档案,必
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
。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
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法》处理;
  (七)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
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
复制(拍摄)。
  第三十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具体情况,
对本单位管理的干部档案的借阅范围、批准权限、登记、归还手续等作出
具体规定。
  【章名】 第八章 档案的传递
  第三十三条 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
  第三十四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
部本人自带;
  (二)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
干部档案;
  (三)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
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四)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
细登记,严密包封;
  (五)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
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
  (六)为使干部档案能够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的变动而及时转递,干
部调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将干部调入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告诉干部档案管
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对已出现
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转。对确属查不到干部下落的,凡有保存价值
的档案材料可移交干部原籍档案馆保存。
  【章名】 第九章 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
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以改进,提高科学管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同级和下级的干部档案工作,在
业务上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其具体任务是:
  (一)了解干部档案工作情况;
  (二)研究解决干部档案工作中的问题,根据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
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
  (三)推广干部档案工作先进经验;
  (四)召开干部档案工作会议;
  (五)对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注意加强干部档案工作队伍的
建设,选调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
学历的共产党员从事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并注意对他们的教育和培养,关
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要妥善地解决他
们职级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评定专业职务,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对那些
为档案工作做出贡献的同志,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者,应视情节轻
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在干部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承担着
十分重要的责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各
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
作能力,积极为干部工作服务;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
安全,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四)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五)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及业务文件等的交接工
  【章名】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干部档案工作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可结
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会同档案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上级组
织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章名】 附件一干部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
  为了保护干部档案材料,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的规定,对干部档案卷皮、档案袋的规格、样式规定如下。今后凡新制
做时,一律按统一的规格、样式制做。
  一、档案卷皮(卷面、卷底各一页)
  1、卷皮规格:长27.4厘米,宽20.5厘米;左边设三个装订
线眼,眼距(从眼中心算起)8.3厘米;线眼中心距左侧边沿1.5厘
米,上、下眼线中心距上、下边沿均为5.4厘米。
  2、卷面标签:由装订线处向左设&标签&两个,供填写编号、姓名
、籍贯用。规格为上下高6.5厘米,左右长9厘米。两个&标签&距卷
面上、下边沿各为6厘米,并与卷面装订相连接。
  3、卷皮材料:一般可采用三百克左右的单面白板纸加包布面,或只
用布包边角,也可以用纸裱糊,但不宜过厚,以减轻档案重量。
  4、卷皮颜色:应采用浅淡色,如浅黄、乳黄色等,不要用大红、大
绿,或黑、兰、紫等深色。
  卷面上的字,一律用红字。
  5、卷面项目:&干部档案&、&正本&(或&副本&)、&姓名&
  6、字体与军间距离:&干部档案&用楷体(72磅),字与卷面上
边沿距离为7厘米;&正本&(或&副本&)用小初号宋体,在&干部档
案&下方,相距2.5厘米;&姓名&用大一号宋体,与卷面下边沿相距
5.5厘米。
  7、卷面里页印&注意事项&:
  ①注意保密,不得遗失,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
  ②爱护档案,不要涂沫、勾画及乱加批注。
  ③卷内材料不得拆散,不得随意增加或抽出材料。
  二、档案袋
  1、规格:长30厘米,宽23厘米,厚(折叠部分)2.5厘米。
  2、材料质量:可根据条件选用较好的牛皮纸。
  3、袋面项目:&干部档案袋&、&姓名&、&制作单位&。
  4、字体和字的颜色与档案卷面同。&单位&在&姓名&下边,各项
目字间距离参照档案卷面安排。
版权所有:盐城市国土资源局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质检档案管理系统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