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结婚函调报告表怎么填完还要填什么表

未依法办理出口货物函调工作,征管科长被判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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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办理出口货物函调工作,征管科长被判玩忽职守罪。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4)华法刑初字第16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日出生于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日经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江华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美艳、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蒋荣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至12月期间,江华瑶族自治县如飞珠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已判刑)提供虚假会计资料为深圳福宾王贸易有限公司、深圳福鼎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祥业兴贸易有限公司、深圳骏盛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9份,退税90笔,税额合计元。上述四家企业,获取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在退税过程中因'新供应商、敏感产品',于日、12月28日分别二次就上述四家公司的出口退税事宜向江华瑶族自治县国税局发来四份函调,请求江华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按照国税函(号文件及出口退税管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对江华瑶族自治县如飞珠艺木业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纳税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要求抽查性地进行调查。但是,身为江华瑶族自治县国税局税收管理二科科长的被告人唐某某思想上对出口货物函调复函不重视,工作上不负责任,不仅自己不到供货企业实地调查,也不安排其科室人员到供货企业实地核查,不认真分析、核实企业提供的资料信息,又未请示领导,违反程序,擅自复函,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函、江华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复函的具体情况如下:  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于日就深圳市祥业兴贸易有限公司涉及的发票28份、退税35笔、税额元向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发函调查,请求江华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按照按国税函(号文件及出口退税管理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办理,并要求对江华瑶族自治县如飞珠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纳税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重点核实情况,还要按国税函(号文件附件1格式回函。但江华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超期未复函,在湖南省永州市国家税务局的督促下,江华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法规科的唐某甲向本局的税收管理二科转督办,身为税收管理二科科长的被告人唐某某才安排其科室的专管员黄某某匆忙复函,日第一次复函给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时,因操作原因致使复函为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无法查阅。日,被告人唐某某与黄某某又进行第二次复函。在复函前,被告人唐某某与科室的黄某某平常巡查时在江华瑶族自治县如飞珠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只看到有锯开粗糙的木板、方条,没有看到木柜、木桌、木台的成品家具。而在此次复函时,被告人唐某某与黄某某二人在明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来函请求查实'供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表'上的货物名称是木柜、木桌、木台等成品家具的情况下,仍未按国家税务总局2010第11号公告派人去江华瑶族自治县如飞珠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实地核实,就由科室的专管员黄某某在电脑上的函调系统填写'江华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协查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黄某某在'供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表'的'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虚开或涉嫌虚开'一栏中填上'否',在'被调查发票涉及的货物是否企业自产'一栏中填上'是',在'核查人姓名'一栏中填上'唐某某、黄某某'的名字,然后由黄某某将形成电子材料的'江华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协查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上传至被告人唐某某复核,被告人唐某某复核后上传至主管领导曾某。然后,被告人唐某某在没有请示主管领导曾某的情况下,运用'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曾某的'人员代码和姓名'以及原始密码,直接进入主管领导曾某的权限,代表曾某签发'江华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协查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以电子资料将复函再次发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以此复函为深圳市祥业兴贸易有限公司退税35笔、税额元。  2、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于日就深圳福宾王贸易有限公司、深圳福鼎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骏盛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涉及的发票51份、退税55笔、税额合计元一事向江华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发来函件,请求江华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按照国税函(号通知及出口退税管理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对江华瑶族自治县如飞珠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纳税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重点核实情况,并按国税函(号文件附件1格式回函。日,因江华瑶族自治县税收管理二科的专管员黄某某请假,被告人唐某某安排税收管理二科的刘某代替黄某某操作,被告人唐某某安排刘某办理复函时,其拿了'供货企业自查表'、'销售商品调查明细表'给刘某核实,要刘某照'供货企业自查表'、'销售商品调查明细表'一项一项的进行填写。刘某在填写《关于协查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时,'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虚开或涉嫌虚开'这一项中刘某问被告人唐某某如何填写,被告人唐某某说填'否'。所以刘某复函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虚开或涉嫌虚开'一栏中填写'否'。在'被调查发票涉及的货物是否企业自产'一栏中填上'是',在'核查人姓名'一栏中被告人唐某某要刘某填上'唐某某、黄某某'的名字,然后由刘某将形成电子材料的'江华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协查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上传至被告人唐某某复核,被告人唐某某复核后上传至主管领导曾某,然后,被告人唐某某在没有请示主管领导曾某的情况下,运用'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曾某的'人员代码和姓名'以及原始密码,直接进入曾某的权限,代表曾某签发'江华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协查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以电子资料将复函发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江华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协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附件为广东省深圳福宾王贸易有限公司、深圳福鼎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骏盛进出口有限公司三家企业退税55笔、税额元。  另查明,深圳福宾王贸易有限公司、深圳福鼎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祥业兴贸易有限公司、深圳骏盛进出口有限公司是刘某甲用张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谢某甲的身份证分别注册的四家公司,该四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刘某甲,该四家公司都是做出口贸易和代理出口业务。刘某甲利用自己控制的公司与江华瑶族自治县如飞珠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何某某签订虚假合同,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元。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在侦查何某某、刘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时扣押了刘某甲骗取的出口退税款1000000元,该款于次日上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又扣押了刘某甲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元,该款于日上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刘某甲已将本案四份函调所涉税款元全部退出。被告人唐某某于日主动到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某、刘某、曾某、宋某某、何某某、何某乙、刘某甲、温某某的证言,永国税任字(2007)19号职务任免的通知,江国税函(2010)24号领导责任分工的通知,江华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科岗位职责考核办法及四季度考核情况的通报,被告人唐某某的户籍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1号,(2014)华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协查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及'供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表',江华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协查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深圳福宾王贸易有限公司、深圳福鼎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祥业兴贸易有限公司、深圳骏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四家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9份的复印件、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请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函调调查表、退单处理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深圳祥业兴贸易有限公司与江华如飞珠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购销合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证明、收入退还书及附件表格,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竹市村委提供的如飞珠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的用电证明及收据,深圳祥业兴有限公司与如飞珠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被告人唐某某的到案情况,江华瑶族自治县国税局出具的证据报送清单,江华瑶族自治县国税局法规科出具的'关于江华瑶族自治县如飞珠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口货物函调系统的回函操作说明',江公(经)扣字(号扣押决定书、江公(经)扣字(号扣押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身为国家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委托调查江华瑶族自治县如飞珠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的复函工作中,违反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国税函418号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其没有认真履行本职工作,致使深圳福宾王贸易有限公司、深圳福鼎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祥业兴贸易有限公司、深圳骏盛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元,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某主动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前,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有自首的情节,且本案所流失的税款元已全部追回,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人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对检察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唐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唐某某及辩护人蒋荣荣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盘江玲  人民陪审员  蒋建生  人民陪审员  谢国成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蒋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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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调如果有一个异常是不是其他的都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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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是公开文件,你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的出口退税函调的相关规定,请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出口日期与供货的发货日期不一致的问题,请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第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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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
颁布时间:&&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新特点,制定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促进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 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函调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应对函调工作分别设置相应的起草、复核、签发岗位和权限,并建立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函调中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将函调中取得的相关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   第四条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一律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进行。调查函、复函、延期复函说明等函件,应使用函调系统进行起草、签发和传送,可不邮寄纸质函件。发函地税务机关要求邮寄纸质函件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邮寄。   第二章 核查和发函规程   第五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2),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的等。   第六条 退税机关经对《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分析核查后未发现明显疑点的,可根据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核查后不能排除明显疑点的,应通过函调系统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复函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暂不办理。   第七条 对需要函调的业务,由出口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主管局长审批后进行发函调查。   第八条 对下列情况可以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核查,也可不发函调查:   (一)函调未发现问题,回函一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出口业务。   (二)出口企业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货,月出口申报退税额不超过10万元的。但出口企业从多家供货企业购进出口业务有第五条所列疑点的除外。   (三)出口到香港、澳门、台湾、东南亚国家、陆路毗邻国家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包括通过上述国家和地区转口),且出口商品不属于价值较高、退税率高、体积较小或重量较轻的商品,也没有将不退税或低退税率货物申报为高退税率货物商品代码疑点的。   (四)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五)出口业务。   (六)核查过程中出口企业自愿放弃并自愿收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的。   税务机关在核查过程中疑点特别异常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九条 负责发函的税务部门应及时通过函调系统查阅复函情况,收到复函后应及时处理,1个月内仍未收到复函或延期复函说明的,可逐级向省国税局反映。省国税局经协调、督促仍未复函的,将有关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如实反映。   第三章 复函规程   第十条 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通过函调系统查阅待复函情况,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调查函后,要求供货企业填报《供货企业自查表》(附件3),对《供货企业自查表》内容及综合征管系统中该企业的有关情况分析,并派2位以上税务人员对供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复函地税务机关在对供货企业进行核查时,出口货物属供货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如认为其外购业务或委托加工业务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也可通过函调系统向其上游企业发函调查。对上游供货企业函调的复函格式、复函时间等要求应依照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供货企业拒绝、逃避或者以其他方式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正常核查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收管理及发票管理规定处理。核查中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将取得相关线索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在收到调查函后1个月内,根据对供货企业的核查情况,经复函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按照函调系统中的内容及格式复函。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函的,应在1个月内向发函单位说明原因及复函的具体时间,延期复函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如供货企业核查时正被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在有关部门调查完毕后核查并及时复函。   第十三条 复函地税务机关应根据复函具体内容和情况,对应函调系统中规定的复函类型进行复函。   第十四条 对复函类型为&经调查有疑点尚未核查完毕&的,待核查完毕后,必须再次复函,将处理情况及时函告发函机关。复函后发现有与原复函内容不一致的新情况的,也应及时再次函告发函单位。复函以最后一次内容为准。   第四章 复函处理规程   第十五条 退税部门收到复函后,经退税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将出口退税款追回。按规定需要征税的,应予征税。需要立案查处的,退税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1.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货物开出的为虚开发票。   2.供货企业销售货物属自行生产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或该企业不具备该批货物产能的。   3.供货企业销售该批非自产货物的购进业务不真实。   4.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货物为委托加工产品,其委托加工业务不真实。   5.供货企业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6.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货物不一致的,或出口企业从供货企业采购的货物与其实际出口货物不一致的。   7.其他按规定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   (二)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疑点之一的,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按照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暂扣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复函税务机关再次复函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货物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涉嫌虚开发票。   2.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自产货物,复函的具体情况说明中提出其生产能力存在疑点的。   3.供货企业销售该批非自产货物,复函的具体情况说明中提出其购进业务存在疑点的。   4.供货企业销售的货物为委托加工产品,复函的具体情况说明中提出其委托加工业务存在疑点的。   5.其他按规定或复函机关认为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情况。   (三)根据复函,结合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核查的情况仍存在下列疑点之一的,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应按照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暂扣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存在或涉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规定的七种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情况之一的。   2.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   3.有关国内进货、出口收汇、付款、国内外运输费用凭证及相关合同不齐全无合理理由或内容及逻辑存在明显疑点的情况。   4.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收货款及税款比率低于85%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   5.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   6.存在其他暂时无法排除的明显疑点的情况。   (四)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疑点之一,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核查也存在明显疑点的,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待复函税务机关再次复函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供货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至复函日止仍欠缴增值税的,或被调查商品为消费税应税货物仍欠消费税税款的,且欠缴税款大于等于应退税款。   2.经税务机关实地核查,供货企业查无下落,导致复函税务机关无法核实有关情况。   3.供货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前3个月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该企业未接受核查。   (五)不存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所述情况,为正常业务复函。退税机关应根据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相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第十六条 复函内容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况之一的,退税机关应将该出口企业1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货物,以及从其他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其他尚未函调的出口业务作为有疑点的业务进行函调。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暂不办理;已办理退税的,应按照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暂扣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收到复函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   复函内容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四项情况之一的,退税机关应将该出口企业1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货物,以及从其他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其他尚未函调的出口业务作为有疑点的业务进行函调。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暂不办理。收到复函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函调等情况对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关注信息、出口业务需核查情形以及不需核查和函调情形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为提高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效率,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发函标准和复函时限进行发函、复函。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情况向逾期未复函的税务机关发出催办函,并定期通报发函、逾期未复函以及回函质量等情况。   第十九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成立出口退税函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退税部门与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的协调机制。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不得对出口企业尚未上报的出口退(免)税进行核查和发函调查。   第二十一条 发函地税务机关应将出口货物核查审批、核查结果处理等资料保存归档;负责复函的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的供货企业调查表及附送资料、核查记录等保存归档。保存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日起开始执行。《》(国税发〔号)同时废止。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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