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了个工厂 签人力外包合同介绍的 然后签的合同也是和签人力外包合同签的劳动合同 薪水好像也是签人力外包合同发的 问题这个

补签了劳动合同,还需要付二倍工资吗?
【案情回放】
从日开始,唐某在县某竹木加工厂开始上班,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后继续上班,每月工资2300元,在工作的数个月内,竹木加工厂一直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日上午,竹木加工厂的经理突然表示要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唐先生当天即与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是唐某要求竹木加工厂应依照未按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他支付双倍工资,即向其补发8个月的工资,但被竹木加工厂经理断然拒绝。竹木加工厂经理的理由是现已经与其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俗话说“亡羊补牢,犹未晚也”,且此前已按照口头约定按月足额向唐某支付了工资,并无拖欠工资情况。之后的几个月,竹木加工厂一直不支付双倍工资,双方协商未果,矛盾没有解决。日唐先生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竹木加工厂补发16个月工资36800元。
【争议焦点】
对于本案中的竹木加工厂与唐某补签劳动合同后,是否仍需支付“双薪”,以及计算的起止时间和支付工资数量的多少,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补签劳动合同后,竹木加工厂不必支付唐某“双薪”。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必须向其支付双倍工资,既然后面补签了劳动合同,就完成了这个法律程序,用实际行动改正了错误,没有造成损失,而且竹木加工厂每月按时发放工资,从未拖欠工资,不存在要竹木加工厂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情况。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补签劳动合同后,竹木加工厂应当支付唐某“双薪”,
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支付双薪”和“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并列承担的责任,一个也不能少。截止时间计算到起诉之日的前一日(从日至日,共计16个月),扣除每月已发的工资,竹木加工厂还应支付唐某人民币36800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即使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竹木加工厂也不能免除支付唐某“双薪”的责任。用人单位“亡羊”后既要“补牢”(补订劳动合同)还要“补薪”(支付双倍工资),计算时间跨度为8个月,扣除每月已经及时发放的工资,竹木加工厂还需支付唐某人民币18400元。
【法理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下面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关于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案中,竹木加工厂虽然是在唐某上班6个月后才与唐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并不能否定在此之前存在的劳动关系。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范围,此时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所以本案的劳动关系自日就开始建立。
二、关于应否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支付双倍工资,即“支付双薪”和“补签合同”不是二选一的问题,而是用人单位应当并列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按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而不论是否补签劳动合同,即不存在任何免责事由。
三、关于时间起止与金额计算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和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这两个条款可以明确判断,唐某诉求竹木加工厂补发16个月工资36800元,起止时间和金额计算错误。正确的计算方法是:支付“双薪”的开始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即日,截止时间为日的前一日即为日,跨度为8个月,扣除每月及时发放的工资,竹木加工厂还需支付唐某人民币18400元(2300元∕月&8个月)。
综上所述,本案争议中的中第一种和第二种意见错误,第三种意见正确。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法院,原题目:《公司“亡羊补牢”后能否免除“补薪”的责任》,作者:邱清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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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er is okHR给你补签、倒签劳动合同,你要怎么应对!HR给你补签、倒签劳动合同,你要怎么应对!儒思HR人力资源网百家号一、补签、倒签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什么是补签劳动合同?打个比方:日入职,应该在一个月内(日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HR忘记了,没签,到了日发现了,于是补签了一份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补签的日期就是日,但是,把合同的期限往前写,写到入职时,也就是说,合同期限是日至日。这个就叫补签。补签劳动合同,单位要不要支付有一段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呢,比如,日至日,这2个月要不要给二倍工资?什么是倒签劳动合同?倒签劳动合同就是,不光合同期限写在法定期限内,比如:日至日。签订日期也写在法定期限内,如:日签的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不写日,写成日。这个就叫倒签。案例链接: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7号判决”关于马征要求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马征提交劳动合同载明劳动关系起始日期为日,虽签订日期晚于建立劳动关系时间,但起始日期已表明日,马征亦签字,可以视为双方合意补签,故对马征要求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结论:补签劳动合同,也就是把合同期限往法定期限内写,法院判决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倒签劳动合同,不光是合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合同的签订日期也是在法定期限内,就更无需给二倍工资了。法院的思考逻辑:虽然在法定期限内,单位跟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不管是补签还是倒签,所填写的合同期限都是写在法定期限内的,只要员工愿意签字的,就视为员工确认双方的这个合同期限是在法定期限内的,属于员工的一种追认,这种情况下,单位就无需支付二倍工资了。法条链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六十六、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期限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后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至签订之日的,应予支持。但双方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提醒:如果补签合同,所填写的合同期限不是法定期限内,那么,法定期限之外的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单位还是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例子:日入职,日补签,补签的合同期限是日至日,那么,对于日至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单位仍需支付。实操技巧:现在很多劳动者都知道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要给二倍工资的,所以,如果你一点都不做掩饰的去要求劳动者补签,劳动者可能会拒绝补签,或者,他要求补签的合同期限,从补签当时算起,那单位就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了,这样就达不到单位的目的。所以,我们的补签要迂回,不能那么直接,要把我们的真实想法用其他事件来掩盖,比如:我们说公司福利,要给员工买商业保险,需要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完了,再跟这个员工说,哎呀,找不到你的合同了,让他补签一份,可能,这个员工不注意就补签了,这个就叫迂回作战。风险提示:有小部分地区认为即使补签或倒签,也不能改变之前双方未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者在未签劳动合同当时得不到劳动合同的保护,单位仍需支付之前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所以,我们最好还是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是最保障的。二、劳动者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比如:拒绝签订等),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实务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广东):在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关系,单位不终止而继续用工的,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第二种意见(全国多数地区):劳动者不能因为自己的过错行为反而获得利益,所以,不支持二倍工资。如果在广东地区,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但单位又必须使用这个劳动者,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呢?思路一:跟劳动者签订一份名为劳务协议,但内容跟劳动合同没什么两样的协议,实务中会把这份劳务协议认定为劳动合同的,这样,单位也无需支付二倍工资。思路二:让劳动者自己写承诺书,公司已经通知劳动者在入职当日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自己不愿意签订的,所以,劳动者放弃向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权利,同意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因为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儒思HR人力资源网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中国首个HR圈层生态社群!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云南上百大学生到广东打工遭遇“炒人力”:被转手四次才进厂云南上百大学生到广东打工遭遇“炒人力”:被转手四次才进厂中国青年网百家号一群大学生兴致勃勃地加入假期工,却因2元钱的时薪纠纷,牵出一桩复杂的劳务纠纷,暴露了被称为“炒人力”现象的混乱一角。去年底,在云南老家创业的黎波,与2名朋友合伙从云南组织500多名在校大学生,通过自称是广东缘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广东缘遇”)股东高松的介绍,分散进入广州、东莞、珠海等地的多家工厂。今年3月1日,工期结束时,多名学生反映薪酬未结清,“承诺时薪15元却只发了13元每小时”,另有学生200元/人的车补也未发,核算下来,学生薪酬共有17余万元的差额。黎波没想到的是,在随后与务工学生、中介公司、工厂等多方沟通中,他第一次了解到,学生进入用工单位前,经历了自称广东缘遇“股东”高松、“中间人”付海源、“工头”彭德林、用人单位广东翔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广东翔利),共计4次“转手”。云南大学生广东打工遇“炒人力”陷阱,被转手四次流程示意图。 澎湃新闻 王基炜 制图(在澎湃APP内点击查看大图)珠海市金湾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将这种“中转”行为,形容为“炒人力”。他指出,若是公司与公司间商业行为,则不属于劳务纠纷范畴,如怀疑存在欺诈行为,则需考虑提起诉讼。多层转手下,不仅用工单位所发薪酬在到务工学生手中之前被层层“抽水”,这之间,因合同不完善、中间方不诚信等问题带来的风险也不断叠加;缺乏书面证据等因素,还为后续维权带来难题。曾代理多起劳动案件的律师周立太告诉澎湃新闻,“谁用人,谁招人”是劳动法的基本要求,如此“转手”显然是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不仅损害了对劳动者的权益,也扰乱了人力资源市场,劳动监察部门有责任去查处。模糊不清的“协议”2017年11月,自称是股东的高松,代表广东缘遇公司和黎波作为法人的云南云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云巅公司”)达成了合作意向,通过黎波等人在云南各高校的资源,组织一批大学生赴广州务工,并签署了相应的劳务输送合作协议。据黎波介绍,当时高松以未携带广东缘遇公司公章为由,要求以贵州缘遇黔德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下称“贵州缘遇”)的名义签协议,并提供了协议模板。黎波向澎湃新闻提供了这份《战略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输送人员应满足的条件、具体有效输送人数的确定方法等内容,还写明“按实际输送企业签订补充协议(流失率、单价、工期)”,协议有效期为日至日。高松与黎波签署的合作协议。 本文图均为 澎湃新闻记者 张蓓 图高松本人向澎湃新闻证实此份协议的真实性,“这份协议表示双方有合作意向”。工商登记信息显示,高松是广东缘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也是贵州缘遇黔德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股东。签下协议后,黎波等三人以广东缘遇的名义,在云南部分高校召集了500余名在校大学生,他们与这些大学生却没有签署任何协议,“都是靠信任”。学生们分散至广州、珠海、东莞各地的不同工厂。其中,232名学生进入了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光公司”)。黎波称,1月12日,高松在微信上将国光公司的定位、公司环境图片发给黎波,第二、三日,一名叫做付海源的人在广州花都国光工业园3号门口,分批接待了232名学生,他挨个收走了学生们的身份证,随后带他们进入厂区的培训室。黎波称,“付海源说是高松派他来的”。务工学生李俊回忆称,培训室内,付海源在现场向学生们承诺,每工时时薪为15元。这和此前高松对黎波承诺的一样,“国光厂,每小时18元,扣掉3元是学生代理的管理费,到学生手里的是15元”。李俊回忆,在国光公司的培训室里,付海源等人分发了合同,并叮嘱学生直接翻到最后一页签名,但蹊跷的是,合同中作为甲方的用人单位,既非广东缘遇,也非贵州缘遇。“来不及看里面的内容,没写时薪多少,只在签名的地方看到甲方好像是叫翔利公司。”李俊说。另一名有过假期务工经验的学生殷仲康也记得,合同签署后立即被收回,他还在当时提出异议,“我说这合同不应该一式两份嘛,他们告诉说不用,相信他们就写一份就好”。根据此前云巅公司和广东缘遇签订的协议,到达实际务工企业国光公司时,应当补签协议,明确相应的时薪和代理费,然而这份补签协议并未能签署。这期间,黎波陆续收到了付海源等人转来的共计16万招聘费用(代理费)。黎波表示,未能签署补充协议的原因在于高松、付海源方面“不配合”,二人多次以“有事不在本地”等各种理由拖延、耍赖,双方还为此有过口角。学生工资也层层“转手”2月28日起,学生相继办理离职,纠纷也接踵而至。有学生反映,在收到1月工资后,此前承诺的15元时薪未按承诺兑现,“差了两块钱,按13块每小时发的”。黎波就此事与高松、付海源沟通,得到反馈,“差了的两块将和2月份工资一起打到账上”。然而,3月20日,2月工资到账,学生反映,仍是按时薪13元发放,且并未补上1月份工资的2元差价,此前一并承诺的每人200元车补也没有发放。黎波介绍,据统计,在国光公司上班且符合工资发放要求的学生共有232人,均未获得每人200元的车补,其中只有40余人工资按时薪15元发放,180余人工资按13元发放,6人未拿到工资。“180余人有近7万个工时,每小时差两块,加上车补等学生工资一共少了17万多。”黎波称。此外,黎波称,前期已经支付的16万,是共计500余名学生总招聘费用中的一部分,而按输送到国光公司的232名学生来算,自己和合伙人仅在国光公司就应该获得的招聘费用共计有30多万。黎波称,虽然合同并非与他的公司签订,但由于他是最初的组织者,学生们都找他讨要欠款,他自觉有责任先帮学生们讨回应得的报酬。黎波称,在双方多次协商中,高松、付海源曾一度失联。2018年3月,黎波和合伙人陶则用、龙维席三人多次前往广东缘遇公司所在地珠海市金湾区,但都吃了“闭门羹”。广东缘遇公司玻璃门上被撕去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多方寻找广东缘遇无果后,黎波前往国光公司要求给个说法,这才逐步发现了层层“转手”的情况。经国光公司查验,来自云南的232名学生,均来自广东翔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也即,学生们和翔利人力公司签了合同,再由其派遣至国光公司务工,翔利人力公司和国光公司具有长期劳务派遣合作关系。黎波等人找到翔利人力公司驻国光公司经理吴静,对方称,这232名学生是一个名叫彭德林的人送到翔利人力公司的,他们并没有听过广东缘遇,与这家公司也无合作关系。学生们的工资,有些人由翔利人力公司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有些则由彭德林发放。翔利人力公司提供了两份银行转账记录。分别显示为“国光部分学生1月工资”的116585元,和“国光学生2月工资”的685850元,两笔款项转入了收款人为彭德林的账户中。龙维席后来联系到彭德林,对方此前表示,收到款项的90%以上都转给了下线高松等人,由其再下发。他据此认为,学生们的2元时薪差额,和云巅公司的招聘费用,还需要经过付海源和高松两道环节,“问题出在他们这里”。彭德林又是何许人也?原本应由广东缘遇公司接手的这批学生,又是如何转手到彭德林的?付海源向澎湃新闻承认,这批大学生是高松介绍给他,他再介绍给彭德林,彭德林再介绍给翔利公司的。黎波这才明白,从他们组织学生到用工单位国光公司,中间分别经历了高松、付海源、彭德林、翔利人力公司,最后才到达用工单位国光公司,派遣单位已“转手”4次。而他并不知道,这些“转手”行为本身并不合法。广州花都区国光公司所在地,此办公楼一层为多家劳务派遣公司驻厂办公室。将学生“转手”涉嫌违法黎波的合伙人陶则用向澎湃新闻解释,这是他们第一次做劳务输出业务,没有工厂的用工信息,事先也并不知道如此“转手”并不合法,“如果能直接对接工厂,肯定更省事”。对于高松、付海源等人的“转手”,以及从中抽取的具体“费用”,陶则用表示并不知情。但他们知道,“羊毛出在羊身上”,不管以什么形式,什么名义拿到的“中介费”,都来自厂家支付给学生们的报酬。珠海市金湾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将此种“转手”的行为,形容为“炒人力”。他告诉澎湃新闻,学生和翔利人力公司签署了用工合同后,该公司应当将工资直接发放至学生手中,如果工资未拿全,翔利人力公司要承担相应责任,用工单位国光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但他指出,黎波等人有自己的公司,反映的薪资差额问题,更像公司与公司之间的纠纷。若是公司与公司间商业行为,则不属于劳务纠纷范畴,如怀疑存在欺诈行为,则需考虑提起诉讼。曾代理多起劳动案件的律师周立太告诉澎湃新闻,“谁用人,谁招人”是劳动法的基本要求,如此“转手”显然是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质上就是在“炒人力”,这不仅损害了对劳动者的权益,也扰乱了人力资源市场,劳动监察部门有责任去查处。周立太说,用工单位招人的形式一般只有两种,要么以自己公司的名义直接招人,要么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用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人员,劳务派遣公司只能自己招人,而不允许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再相互签订各种“转手”协议输送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应该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劳务派遣有三个主体,即派遣单位、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劳动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时,应当与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可以签订相关用人协议。周立太认为,作为劳务派遣公司的云巅公司,与同从事劳务派遣的贵州缘遇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是无效的。同样,高松、付海源、彭德林等人之间的“转手”行为,不管有无协议,也都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周立太说,这批学生与翔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当出现报酬等纠纷后,从法律层面看,只能找翔利公司协调,实际上又规避了此前“转手”的几家中介公司的责任。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史朝文则认为,虽然这些大学生是与翔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因学生们实际上是在前几家中介公司承诺15元/小时后,才决定签订合同的,而最终合同并未满足承诺,这几家中介公司也存在“缔约过失责任”。他表示,如果走司法程序,有短信或录音等承诺的证据,这几家中介公司可成为被告。但在现实中,这种承诺往往出自口头,给举证带来看困难。位于珠海市金湾区的广东缘遇人力资源公司,已大门紧锁。“惯例”背后的隐患澎湃新闻采访中发现,经过“中介”的层层盘剥,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也让发生纠纷的风险不断叠加,并给处理纠纷来难度。2018年4月,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最新信息显示,广东缘遇公司章程于日变更,在2017年8月的公司章程中还是广东缘遇公司三大股东之一的高松,从股东名单中消失。而付海源的信息未能从工商信息中查明。付海源则对澎湃新闻表示,自己并非广东缘遇公司成员,也不代表任何公司,“就是自己干”。4月10日,高松对澎湃新闻表示,自己未收到付海源给的好处费,也不曾经手过学生工资,他称自己“准备离开缘遇,干不下去了”,并称付海源只是一个朋友,此前也并未在同一公司。高松并不承认自己“转手”,称自己在此事中仅是中间介绍人的角色,会收取一定好处费,但并不参与约定工资一事,“不清楚付海源和黎波之间怎么约定,补签协议也应该是他们俩签”。付海源则在电话中向澎湃新闻辩称,此前自己承诺的学生工资是13元/小时,而非15元,他反复强调。由于双方此前并未就此签订纸质协议,双方各执一词。4月3日,澎湃新闻记者来到广东缘遇在珠海金湾区红旗镇的办公地,临近的双湖北路正封路施工,附近行人罕至,公司两扇玻璃门分别从内外上锁,屋内地面、办公桌、绿植等陈设均落满厚厚灰尘。玻璃门外侧曾贴有一张“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但部分被撕下,仅剩抬头处少许部分。4月4日,翔利人力公司驻厂经理吴静对澎湃新闻称,这232名大学生均由一个名叫彭德林的“工头”提供,“彭德林和翔利有合作,他应该也有劳务派遣公司,我们之前不知道什么缘遇公司。”按照吴静的说法,关于学生们的工资,是由国光公司发到翔利公司后,扣除他们的管理费,一部分由翔利直接发现金给学生,另一部分给了“工头”彭德林分发,“人是他带来的”。在吴静的表述里,一层层发下钱去,是一种操作上的“惯例”,但他表示并不知道彭德林也是“转手”过来的。澎湃新闻多次拨打彭德林的电话,一直无法接通。至于时薪问题,吴静表示,合同上写明时薪为13元,因此他们只能按照这个标准支付。在此后的劳务纠纷调解中,翔利公司向广州市花都区劳动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四中队提供了部分合同原件。四中队一名郝姓队长证实了这一说法,不过他坦承,由于数量较大,并未全部查阅。学生们则认为,在签订合同时,翔利公司也有不规范的地方。“我问他(翔利公司代表)工资不写吗,他说这个我们不管,带你们来的说多少就多少。”大学生殷仲康说,在他签订的那份合同上,并未注明时薪具体多少,他怀疑时薪是合同被收回后,公司自行补上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应该具备关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的条款。对于合同中对具体报酬未做明确约定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由双方协商补充,也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翔利公司在国光公司内的办公室。欠薪还是中介纠纷?3月30日,黎波等人向国光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投诉。4月4日,该中心一名钟姓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表示,中心尝试召集翔利人力公司、彭德林、付海源、高松等中间人了解情况,并于4月3日下午,就投诉人所述的学生工资未足额发放、个别学生未拿到工资的诉求开展初次调解。4月10日,广州市花都区劳动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四中队一名郝姓队长告诉澎湃新闻,经过调解和调查,不存在学生工资拖欠问题,此前没拿到工资的5名学生已于4月8日收到转账。但黎波表示,学生们收到的工资,仍是按照13元/小时发放的。至于争议焦点“2元时薪差价”,前述郝姓队长表示,这2元差价非学生工资,而是中介间的利益纠纷,作出这一判断的重要依据之一,是进入国光公司务工学生与翔利人力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合同写明学生时薪为13元。至于中介之间层层介绍的行为是否违规,郝姓队长表示正在请司法部门给出解释,如存在违规行为,则需要请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介入,但不属于劳动监察职能范围。黎波和部分学生代表对此事并不认同,他们称,签署合同时有学生提出质疑为何时薪非承诺的15元,得到翔利公司回复称会按介绍人承诺发放,但合同只能写13元,另有学生称签署时合同并未写明时薪。此外,合同并非一式两份,学生签署的唯一一份合同,也被翔利公司当场回收。4月13日,黎波等人又召集一些大学生,到广东与付海源等人谈判,讨要2元时薪欠款,共计近14万元。至于此前承诺给每个学生的200元车补,由于没有书面证据,“只能算了”。在劳动部门的协调下,付海源最终同意,再支持10万元,作为补偿。陶则用说,考虑到继续坚持可能还要召集学生过来付出的成本,他们最终同意了。剩余的近4万时薪差,则由他们三人分摊,补偿给学生。4月18日,黎波等人收到了这笔款项,心中的一块石头总算落地。但细算起来,这笔生意并不划算——原本以为可以拿到的50多万总代理费,其中来自国光公司的占30余万,实际上只收到了16万,除去近4万补偿给学生的款项,4个月来,他们3人实际收入12万多。这还要除去其他成本。陶则用说,剩下的代理费,他们还会继续讨要,但他也明白,由于举证苦难,“讨费”之路并不容易。 “如果以后继续做,我们肯定知道会更规范一些了。”陶则用说。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中国青年网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青年温度、青网态度、青春靓度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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