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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第十四章 相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李国才编著)第一节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一、法规规范体系的重要性 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是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建设的基础,是依法行政的必要前提。国家通过特种 设备的法规规范,提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要求、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性能要求。法规规范所规定的 安全准则,反映着国家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使用管理的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 身利益。我国加入 WTO 后,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日显重要与紧迫,特种设备法规规范 体系完善程度高,能形成符合我国利益的特种设备技术贸易壁垒,会加强国际社会对我国特种设备法 规规范认可程度,提高我国特种设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深层次地影响我国特种设备制造业的发展。 二、我国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的基本结构 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引用标准等五个层次 构成。 1. 法律 法律由全国人大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公布。 现行法律中涉及特种设备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及节能工作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主席令第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 2013 年 6 月 29 日通过,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是针对特种设备管理的法律,是处理特种设备违法案例的依据。 2.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这个层次包括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等三种法规。 行政法规、 法规性文件由国务院制定, 如: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 年 4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2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等。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有立法权的较大城市人大制定。如一些地方的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条例、劳动保护条例、劳动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3. 部门行政规章 部门行政规章这个层次包括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1 民政府规章。 部门行政规章是以国务院行政部门首长如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的形式颁布、行政管理内容较 突出的文件(相关办法、规定) ,如《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3 号,200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2 号,2001 年 9 月 17 日起施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4 号 2001 年 12 月 29 日起 施行)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令第 14 号 2001 年 12 月 29) 、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令第 22 号 2002 年 7 月 12 号)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令第 46 号 2003 年 4 月 24 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 140 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 2010 年 11 月 23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规章。 4. 安全技术规范 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注:2014 年 1 月 1 日前仍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 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制定颁布的 强制性规定。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与特种设备有关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安全技术规范”通常称为规程、规则、导则、细则、技术要 求。 如《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2010 年 11 月 4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发布,2011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6 年 10 月 27 日发布,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 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2007 年 8 月 8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等。 5.引用标准 引用标准主要指安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标准。引用标准主要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安全技术规 范与引用标准主要有如下关系: (1)安全技术规范是强制性的,标准被安全技术规范引用后其引用部分即是强制的; (2)安全技术规范是提出特种设备安全要求的主体,标准被引用后是对安全技术规范的补充; (3)安全技术规范是对特种设备全方位、全过程的最低安全要求;产品标准中应当清晰表述如何 实现安全技术规范的最低安全要求。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介2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 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 布的法律。从狭义上讲, 《劳动法》是指 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 会议通过,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从广义上讲,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 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下对《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 工特殊保护等进行了简单解析和说明,以供学习参考。 1. 劳动合同 (1)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劳动合同法 律制度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 原则、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涉及 7 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 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以前,双方当事人 依法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的法律行为。 1) 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 致而订立的,当然经协商一致可以予以变更。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擅自更改合同内容的, 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 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 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3)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与 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5) 下列四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 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 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 在 1 个昼夜或 1 周之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 《劳动法》 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 (2) 休息、休假时间 休息时间指劳动者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和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时间;法定节 假日休息时间、 探亲假休息时间和年休假休息时间则称为休假。 《劳动法》 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 春节、3 国际劳动节、 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休假节日中进行休假。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 少休息一日。 (3) 延长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一般分为加班 和加点。 《劳动法》对于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范围、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都有 具体的限制。被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3. 工资 (1) 工资分配的原则 工资分配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 高的原则,工资总量宏观调控的原则,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原则。 (2) 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的 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 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4. 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安全卫生主要是指劳动保护,是指规定劳动者的生产条件和工作环境状况,保护劳动者在劳 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项法律规范,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有利于促进生产 力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 劳动者的权利包括获得各项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 知情权, 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拒绝执行的权利,获得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劳动者的义务包 括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报告义务。 5.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 女职工特殊保护由于女性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与男性不同,有些工作会给女性的身体健康 带来危害,从保护女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法律规定了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 这不属于对女职工的性别歧视,而是对女职工的保护。同时,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间的保护,即对女 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也称为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2)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劳动过程中 的保护包括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种生理缺陷 (非残疾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的劳动范围;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 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登记制度;未成年工上岗前的安全卫生教育。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知识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是国家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 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颁布 的法律。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据2000年7 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4 的决定》修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 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一、产品质量的监督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 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 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二、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 量状况。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 厂址;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 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 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 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 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5) 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 产品。 三、损害赔偿 1.销售者: (1)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 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5 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2)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 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 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 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 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 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 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2.生产者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 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四、 罚则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 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 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 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涉及特种设备焊工持证的相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焊工)属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 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 《特种设备焊接操 作人员考核细则》等在内的特种设备的法规规范体系中,均有涉及特种设备焊工持证上岗等的强制性 条款。作为一名特种设备焊工,了解法规规范的基本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法律、法规依据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 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 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2)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3)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2.行政法规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14 年 1 月 1 日前) 第三十八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 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 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1)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2)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3)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二、部门行政规章依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方可 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定: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2) 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 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 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 者处分的。 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或者使7 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全技术规范依据及要求 1.TSG Z《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第二条规定: 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考核工作包括考试、审 核、发证和复审。 第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作业的考核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 织实施。 第四条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科目, 均实行百分 制,60 分合格。具体考试方式、内容、要求、作业级别、项目及范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具体自查 报告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执行。 第十七条规定: 考试合格的人员, 由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也可以由个人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 参加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考试机构统一考试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合格人员向设备所在地的 省级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十八条规定: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在期满 3 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 申请,也可以将复审申请材料提交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统一办理。 第十九条规定: 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 ; (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 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 明确申请人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所申请 复审作业项目的需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有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二十条规定: 复审时,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为复审合格: (1)提交的复审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2)男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女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 (3) 在复审期限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在相应考核大纲中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4)没有造成事故的; (5)符合相应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规定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规定: 发证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对复审材料进行审查, 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 请材料,并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对同意受理的复审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合格的在证书上签章;不 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有效期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且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持证人员, 可以申请延长下次复审期限,延长的复审期限不得超过 4 年。8 第二十三条规定: 复审不合格的持证人员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重新考试不合 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失效,由发证部门予以注销。 2.TSG Z《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 同)、压力管道(以下统称为承压类设备)和电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 内专 用机动车辆(以下统称为机电类设备)焊接操作人员(以下简称焊工)的考核。 第三条规定:从事下列焊缝焊接工作的焊工,应当按照本细则考核合格,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证》 。 (1)承压类设备的受压元件焊缝、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 (2)机电类设备的主要受力结构(部)件焊缝、与主要受力结构(部)件相焊的焊缝。 (3)熔入前两项焊缝内的定位焊缝。 第四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确定并且 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焊工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及其承担的考试类别、项目范围,其中承担长 输(油气)管道和非金属材料的焊工考试的考试机构及其考试类别、项目范围,由省级质监部门审核后 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规定:考试机构在公布的考试类别、项目范围内组织实施考试。考试机构不得强制要求焊 工参加本机构组织的培训。 省级质监部门或者授权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质监部门),对焊工考试进行 监督,负责审批、发证和复审(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可用销或者撤销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2)违章操作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3)考试机构或者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范围考试发证 的。 第三十二条规定: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焊工,吊销证 书后 3 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焊工考试申请。 3. TSG R《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 2009 年 8 月 31 日颁布,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TSG RO004-2009 的 4.2.2(1)规定:从事压力容器焊接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 规定考核合格,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能在有效期间内担任合格项目范围内 的焊接工作。 4. TSG R《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 2011 年 11 月 15 日颁布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TSG RO005-2011 的 4.2.2(1)规定: 从事压力容器焊接作业的人员 , 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考核合格,取得相应项目的9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能在有效期间内担任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5. TSG G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2 年 10 月 23 日颁布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TSG G 的 4.3.1(1)规定: 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操作人员, 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焊 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TSG Z6002)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证》后,方可在有效期间内从事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6.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9 年 5 月 8 日颁布,200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TSGD 的第 13 条规定:从事管道元件制造和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焊接的焊接人员,必 须取得焊工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在有效期内承担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7.《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一桥式起重机》(TSG Q,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 2008 年 2 月 21 日颁布,2008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TSG Q 的第二十条规定:从事起重机制造、施工的作业人员,包括安装、维修人员、主 要受力结构件的焊接人员、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证或者无损检测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工作。第四节特种设备许可规则对焊工资格的规定自 2003 年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一系列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许可条 件或许可规则,本节介绍了这些规范中对于特种设备焊工的持证人数及资格方面的规定,以方便于特 种设备相关单位生产取证的需要 一、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194]号,2003 年 7 月 1 日发布,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规定: 第八条规定: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生产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其中第(一)款规定各 级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生产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规定了 A 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其中(一)技术力量要求,规定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 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 50 人?项。 第十二条规定了 B 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其中(一)技术力量要求,规定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 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 30 人?项。 第十三条规定了 C 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其中(一)技术力量要求,规定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 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 20 人?项。 第十四条规定了 D 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其中(一)技术力量要求,规定了持证焊工人数及项 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 10 人?项。 第十九条对专业作业人员作了规定,其中有关焊工的规定是: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中, 制造焊接压力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10 1.A2 级、A3 级和 C 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 10 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 4 项合格项目。 2.A1 级、 A5 级、 B2 级、 B3 级许可企业, 具有不少于 8 名持证焊工, 且应具备至少 3 项合格项目(非 焊接容器除外)。 3.D 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 6 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 2 项合格项目。 二、 《空调制冷行业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试行)》(国质检特[2010]68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 2010 年 8 月 6 日颁布并实施)的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制造单位应当有满足产品制造所需的持证焊工和合格项目。 第十七条(四)规定制造单位应当符合以下专项条件:以自动焊为主的制造单位,持证焊工不少于 2 名;以手工焊为主的制造单位,持证焊工不少于 4 名,并且至少有 2 项合格项目。 三、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6 年 10 月 27 日发布,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规定: TSG D 对压力管道焊接人员作出规定:从事压力管道元件承压部分或者非承压部分与承 压部分连接部位的焊接(包括非金属与非金属的永久连接接头)、阀门密封面的堆焊、铸件或者锻件的 补焊(产品标准允许范围内)的焊接人员,应当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 证人员的数量和持证项目满足制造需要。 1.焊接钢管制造 (1)螺旋缝埋弧焊钢管制造专项条件对从事螺旋缝埋弧焊钢管制造的焊接人员要求见表 14-1 表 14-1 对从事螺旋缝埋弧焊钢管制造的焊接人员要求 A1 至少有 8 名焊机操 作工,且满足每班每台 持证焊接人员数量 机组至少有两名焊机操 作工; 至少有 10 名焊条 电弧焊人员,持证项目 满足产品需要 A2 至少有 6 名焊机操 作工,旦满足每班每台 机组至少有两名焊机操 作工;至少有 6 名焊条 电弧焊人员,持证项目 满足产品需要 B 至少有 4 名焊机操 作工,且满足每班每台 机组至少有两名焊机操 作工;至少有 6 名焊条 电弧焊人员,持证项目 满足产品需要许可项目级别(2)直缝埋弧焊钢管制造 Al 级许可制造单位至少 8 名焊机操作工, 且满足每班每台机组至少有 2 名焊机操作工; 至少有 10 名焊条电弧焊人员,持证项目满足产品需要。 (3)直缝高频焊钢管制造 对从事直缝高频焊钢管制造的焊接人员要求见表 14-2 表 14-2 对从事直缝高频焊钢管制造的焊接人员要求 许可项目级别 持证焊接人员数量 A1 至少有 8 名焊机操 作工,且满足每班每台11A2 至少有 6 名焊机操 作工,且满足每班台机B 至少有 4 名焊机操 作工,且满足每班每台 机组至少有两名焊机操 作工;其他焊接人员持 证项目满足产品需要组至少有两名焊机操作 工;其他焊接人员持证 项目满足产品需要机组至少两名焊机操作 工;其他焊接人员持证 项目满足产品需要2.铸铁管、铸铁管件制造 铸铁管、铸铁管件制造应至少有 1 名持证焊接人员(从事产品规定允许时的补焊) 3.钢制无缝管件制造 应至少有 4 名持证焊接人员。 4.钢制有缝管件(钢板制对焊管件)制造 B1 级许可制造单位至少有 4 名持证焊接人员; B2 级许可制造单位至少 2 名持证焊接人员, 持证项 目满足制造需要。 5.阀门 焊接人员的数量和持证项目满足制造需要, A1 级许可和 A2 级许可制造单位至少 2 名, B 级许可制 造单位至少 1 名(所制造产品有焊接要求的)。 6.金属波纹膨胀节制造 A 级许可制造单位至少有 10 名持证焊接人员,并且至少具备 4 项合格项目;B 级许可制造单位至 少有 2 名持证焊接人员,并且至少具备 2 项合格项目。 7.其他形式补偿器(不含聚四氟乙烯波纹管膨胀节)制造 金属补偿器制造单位的持证焊接人员应当不少于 2 名,且至少具备 2 项合格项目。 8.金属软管制造 持证焊接人员至少有 2 名,并且至少具备 2 项合格项目。 9.元件组合装置制造 (1)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节流压井管汇制造 A 级许可制造单位至少有 3 名持证焊接人员; B 级许可制造单位根据制造需要确定是否配备持证焊接人员。 (2)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制造 采用焊接方法组装的制造单位,持证焊接人员不少于 2 名。 (3)其他组合装置制造 本专项条件适用管汇(汇流排)、过滤器、除污器、混合器、缓冲器、凝气(水)缸、绝缘接头阻火 器等。 持证焊接人员不少于 2 名,并且至少具备 2 项合格项目。 10.阀门铸件 本专项条件适用于压力管道用阀门的承压件铸件(阀体、阀盖、阀板),包括铸铜件(铜合金铸件)、 铸铁件(灰口铸铁铸件、球墨铸铁铸件)、铸钢件(按铸造方法分为砂型铸造和精密铸造,按材料分碳素 钢铸件、合金钢铸件、低温钢铸件、奥氏体钢铸件)铸铁件(球墨铸铁)、铸钢件制造单位至少有 2 名持12 证焊接人员,持证项目能够满足产品类别及生产需要(仅制造铸铜件、灰铸铁件的制造单位,无焊接人 员要求) 四、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 G,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4 年 06 月 28 日发布,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规定。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人员基本要求见表 14-3。 表 14-3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人员的基本要求焊工许可证级别合格项目的试件位置代号 人数 管材 板材 3G(2 人) 管板 6FG(3 人) 20(1 0) 10(5 ) 4(2)16G(4 人)2 36G(2 人) 6G(2 人)3G(1 人) ---6FG(2 人) 6FG(1 人)注:(1) 焊工人数括号内的数字为氩弧焊最少人数。 (2) 1~2 级安装改造单位的焊工中,具有Ⅱ类及以上材料试件合格项目的人数不少于 50%。 五、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6 年 06 月 21 日发布,2006 年 10 月 1 日其施行)的规定。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中的附件 A 规定了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人员条件。 1 级、2 级和 1 级中安装许可的焊接人员数量见表 14-4 。 表14-4 安装许可的焊接人员数量焊工 许可证 级别 合格项目的试件位置代号 人数 管材 1、2 1 级中 8(2+2) 4(2) 2G、5G(5 人) 5G(2 人) 板材 2G、3G(5 人) 3G(2 人) 管板 5FG(2 人) 5FG(1 人)注: 焊接人员数量括号内的数字为氩弧焊焊接人员数和埋弧自动焊接人员数。 安装单位的焊接人 员中,具有Ⅱ类以上(含Ⅱ类)材料试件合格项目的人数不少于 50%。 六、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9 年 5 月 8 日 发布,200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的规定。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的附件 B 对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源条件作了要求。13 B1.1.4 技术工人 从事压力管道安装的焊接操作人员 (以下简称焊工) , 应当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证,持证人员的数量和持证项目应当满足许可级别专项条件的要求,持证焊工必须与安装单 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才能从事压力管道的焊接工作; 1.GA 级 GA 级安装单位焊接人员要求见表 14-5。 表 14-5 GA 级安装单位焊接人员要求表 项目 总人数 持证焊工 自动焊焊工人数 半自动焊焊工及手 工焊焊工人数 5G、2G人数 5GX人数 许可级别 GA1甲 200 60 140 200 140 GA1乙 40 -40 40 20 GA2 12 --12 12 8钢管焊接合格项 目的试件位置代 号2.GB 级安装单位焊接人员的具体要求见表 14-6 表 14-6 GB 级安装单位焊接人员的具体要求表项目持证焊工 钢管焊接合格项 目的试件位置代 号 总数(人) 氩弧焊(人) 5G、2G(人) 6G(人) 6FG(人)GB1 15 5 4 2 2许可级别 GB1(PE专项) 6 1 4 1 1GB2(1) 15 5 4 2 2GB2(2) 6 2 2 1 1(1)GB1 级持证焊工中气体保护焊焊工不少于 5 人。 (2)GBl 级(PE 管)持证焊工中,PE 管焊工至少为 4 人,钢管焊工至少为 1 人,管道固定焊接方 法不少于 2 人?项。 (3)GB2(1)级(设计压力大于 2.5MPa)持证焊工中气体保护焊焊工不少于 5 人,各类别材料焊工 不少于 2 人,管道固定焊接方法不少于 2 人?项。 (4)GB2(2)级(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 2.5MPa)持证焊工中气体保护焊焊工大于 2 人,管道固定焊 接方法不少于 2 人?项。 3.GC 级安装单位 (1)GCl 级持证焊工中气体保护焊焊工不少于 20 人。自动焊机操作工不少于 2 人,各类别材料 焊工不少于 4 人?项。14 (2)GC2 级持证焊工中气体保护焊焊工不少于 4 人。 (3)GC3 级持证焊工中气体保护焊焊工多于 2 人,管道固定焊接方法不少于两人?项。 GC 级安装单位焊接人员的具体要求见表 14-7。 表 14-7 GC 级安装单位焊接人员的具体要求表项目持证焊工 钢管焊接合格项 目的试件位置代 号 总数(人) 氩弧焊(人) 5G、2G(人) 6G(人) 5FG(人)GC1 50 20 20 4 4许可级别 GC2 10 4 4 22GC3 4 2 2 1 14.GD 级安装单位 (1)GD1 级持证焊工中气体保护焊焊工多于 20 人,自动焊机操作工不少于 2 人,各类别材料焊 工不少于 4 人?项。 (2)GD2 级持证焊工中气体保护焊焊工不少于 5 人,各类别材料焊工不少于 2 人,管道固定焊接 方法不少于 2 人?项。 GD 级安装单位焊接人员的具体要求见表 14-8。 表 14-8 GD 级安装单位焊接人员的具体要求表项目持证焊工 钢管焊接合格项目 的试件位置代号 (注B-6) 总数(人) 氩弧焊(人) 5G、2G(人) 6G(人) 5FG(人)许可级别GD1 50 20 20 4 4 GD2 15 5 4 2 25.管道带压封堵 管道带压封堵焊接人员的具体要求见表 14-9。 表 14-9 管道带压封堵焊接人员的具体要求表项目持证焊工 钢管焊接合格项 目的试件位置代 号 总数(人) 5G、2G(人) 5GX(人)许可级别甲级 20 10 4 乙级 10 4 215 七、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检锅[ 号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3 年 6 月 17 日颁布并施行)的规定。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的附件 2 起重机械规定了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技术工人基本条件, 见表 14-10。 表 14-10 基本条件 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技术工人基本条件 起重机械 A 技术工人 电工 8 名以上,电焊 工 40 名以上, 均有资格证 B 电工 6 名以上, 电焊工 25 名以上,均有资格证(电 动葫芦企业电焊工数量不 作要求) C 电工 4 名以上,电焊工 10 名以上,均有资格证(电 动葫芦企业电焊工数量不 作要求)八、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检锅[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 2003 年 8 月 8 日颁布并施行)的规定。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的附件 2,规定了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作业人员 基本要求,见表 14-11。 表 14-11 施工类别 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基本要求表 施工等级 序号 作业人员基本要求 签订 1 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持相应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特 A级 3 种设备作业人员等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客运索道或大型游乐设 施 20 人),且各工种人员比例合理 签订 1 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持相应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特 安装 B级 3 种设备作业人员等技术工人不少于 20 人(客运索道或大型游乐设 施 10 人),且各工种人员比例合理 签订 1 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持相应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特 C级 3 种设备作业人员等技术工人不少于 10 人(大型游乐设施 6 人), 且 各工种人员比例合理第五节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专题介绍一、特种设备焊工考试 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关于特种设备焊 工考试与发证程序: 1.特种设备焊工考试机构16 特种设备焊工考试只能由省级质监部门或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专业的考试机构进行考试,并只能 在公布的考试类别、项目范围内组织实施考试。 (1)《细则》第九条规定: 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机构或者组织设立; 2)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场地; 3)焊工考试用设备、设施与焊工考试类别、项目相适应; 4)专职人员不少于 3 人,人员技术能力与焊工考试类别、项目相适应; 5)具有焊接工艺评定能力,有满足焊工考试要求的焊接作业指导书,有适用于不同焊接方法、不 同材料种类的基本知识考试题库; 6)具有焊工考试质量保证体系,有健全的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制度和考试管理、 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7)焊工考试实行计算机管理与视频管理。 ①主要人员; a)主任(或者副主任)、技术负责人、焊接操作技能教师(2 名)应为本单位正式人员; b)主任(或者副主任)、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 c)主任(或者副主任)、技术负责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师从事焊接工作 5 年; ②无损检测人员; a)Ⅱ级资格射线检测人员 2 名; b)承担堆焊项目考试,有Ⅱ级表面检测人员 1 名 ③场地: a)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固定场所满足焊工考试要求,考试工位 10 个,包括 3 种焊接方法; b)计算机考位 6 个 ④设备设施: 拥有相应焊接设备、焊材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射线透照设备、检验设备和测量工具; ⑤焊工数量: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设立焊工考试机构,其本单位的焊工有 50 名。 (2) 《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1) 制定焊工考试计划并且向社会公布。 2)审查焊工考试申请资料。 3)确定基本知识考试试题和操作技能考试试件。 4)准备考试用试板(管)、焊材、设备和设施 5) 组织实施焊工基本知识计算机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负责试卷的评判和试件、 试样的检验, 评定考试成绩。 6)公布、通知和上报考试结果。 7)建立和管理焊工考试档案。17 8)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机关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9)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机关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复审。 10)向发证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与考试相关统计报表,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的要求, 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特种设备人员库。 即要求特种设备焊工考试机构有焊工考试专用焊接工艺评定(该焊接工艺评定不再是保证焊缝的 力学性能合乎标准要求,而是要求保证:焊缝的外观 22 项指标;无损检测;弯曲试验;金相检验等合乎 细则要求)和焊接作业指导书及基本知识考试题; 2.考试的一般程序 《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焊工考试程序,包括考试报名、申请资料(资格)审查、考试(基本知识、 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 (1) 计划 每年度的特种设备焊工考试计划由考试机构自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 《特种设 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1]9 号)&规定:各考试机构应当建立焊工管理的 信息系统以便于焊工网上报名和申请事宜,并及时将焊工考核计划及其焊工管理信息进行公示。 准备参加考试的焊工应注意当地焊工考试机构发布的年度考试信息,以便及时报名。 (2) 报名与资格审查 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①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 ②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③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④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⑤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⑥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2) 《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报名参加考试的焊工,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①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见下表 14-12) ②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 份) ③正面近期免冠照片(2 寸,2 张) ④初中以上(含初中)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同等学历证明(1 份)。 ⑤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有视力、色觉等内容的身体健康证明。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由用人单位或者培训机构签署意见,并且应明确申请人经 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及课时,见表 14 -12。 对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个人的资格审查中比较重要的是由用人单位或者培训机构签署意见,明 确申请人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所申请考核作业项目的需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且一般至少有 3 个月 以上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18 3) 《细则》 第十八条规定: 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名资料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 通知申请人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资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表 14 -12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申请考试性质 通信地址 学历 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操作技能考 试项目 用人单位(或者 培训机构) 名称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是否委托考试机构办理取证手续:□是 工作简历 用人单位(或者 培训机构)意见 申请人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申请人独立承担焊接工作的能力: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相关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1 份) □1 寸正面近期免冠照片(2 张) □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学历证明(1 份)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有视力、色觉等内容的身体健康证明 声明:本人对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字) : (3) 考试的基本规定 1)《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焊工考试机构在考试 30 日前公布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 试项目、时间和地点,并且通知申请人和考试机构所在地的质监部门。 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基本知识考试成绩有效期为 1 年。 特种设备焊工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具体考试方式、内容、要 求、 作业级别、项目及范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 考试大纲执行。 焊工考试实行计算机与视频管理,基本知识考试采用计算机答题方法,焊接操作技能考试采用施19性别 口首次考试口重新考试口补考口增项口抽考照片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否日期:注:用人单位(或者培训机构)应当明确申请人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并且确认申请人独立承担焊接工作的能力。 焊试件并且检验评定的方法,视频管理覆盖每个工位。 2)《细则》附件 A 第 A6 条规定: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不合格的,允许在 3 个月内补考一次。补考仍 不合格者,本次考试为不合格,应当重新申请考试。 只有当基本知识考试与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均合格后,该焊工的考试项目为合格。 (4) 基本知识考试 1)《细则》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进行相应基本知识考试: ①. 首次申请考试的。 ② 改变或增加焊接方法的。 ③ 改变母材种类(如钢、铝、钛等)的。 ④ 被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焊工重新申请考试的。 2) 《细则》规定焊工考试机构应建立试题库。 3) 《细则》附件 A 第 A6 条规定:金属材料焊工基本知识考试范围: ①.特种设备的分类、特点和焊接要求。 ②金属材料的分类、牌号、化学成分、使用性能、焊接特点和焊后热处理。 ③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气体等)类型、型号、牌号、使用与保管。 ④ 焊接设备、工具和测量仪表的种类、名称、使用和维护。 ⑤常用焊接方法的特点、焊接参数、焊接顺序、操作方法及其对焊接质量的影响。 ⑥焊缝形式、接头形式、坡口形式、焊缝符号及图样识别。 ⑦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危害、预防方法和返修。 ⑧焊缝外观检验方法和要求,无损检测方法的特点、适用范围。 ⑨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和防止方法。 ⑩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规章制度、工艺纪律基本要求。 以及焊接作业指导书、焊接工艺评定;焊接安全和规定;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标准;法规、安 全技术规范有关焊接作业人员考核和管理规定等。 基本知识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出卷方式为计算机随机选择组卷,考试内容包含相关知识和专业 知识两部分。题型一般为客观题,包括判断题、单选题、多选题。基本知识考试满分为 100 分,不低 于 60 分为合格。 5.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1)考前技术交底 考前技术交底的目的是使考试人员了解考试工作的过程、内容和要求。一般是在考试开始前,由 焊工考试机构焊接操作技能教师会同技术人员组织参加考试人员进行各专业各工种的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的内容一般如下: 1)考试的项目。 2)执行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则等。20 3)考试执行的焊接工艺卡或焊接作业指导书。 4)考试的时间进度安排。 5)操作技能的要领。 6)需进行的检验和试验项目和要求达到的质量标准。 7)安全技术规定与措施。 8)其他或特殊的要求等。 焊接操作技能考试须按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指焊接准备、焊接方法、钢材、焊接材料、焊接参数 和焊接热输入、焊缝形式及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操作要求等)的要求进行,并应与实际担任的焊接 工作相类同。 (2)焊工操作技能考试的准备 1)焊工先根据所报考的项目领取试件,由监考人员会同焊工在考试试件上作好焊工考试编号和项 目代号的标记。对水平固定的管状或管-板试件,应在试件上标注焊接位置的钟点标记。 2)考试用试件的坡口表面与两侧必须清除干净;焊条和焊剂必须按照规定要求烘干,焊丝必须去 除油、锈。 3)焊条必须用焊条保温筒领用,考试之后剩余焊材应在监考人员确认后交回焊材库。每个考试工 位应配备一个角向磨光机。考场备有一定数量的电焊面罩,以供考试与监考用。 4) 焊工考试试件固定在特制的操作台架上,试件应固定到规定的位置;焊工可对台架进行调整, 使试件固定在合适的高度上,以方便考试。 5)焊工根据焊接工艺的规定要求自行组装,考试试件的钝边、间隙一般由考试焊工自定,允许试 件在定位焊时预留反变形。 (3) 施焊要求 1) 焊工应当按照考试机构提供的焊接工艺卡或作业指导书焊接考试试件。 2) 手工焊焊工的所有考试试件, 第一层焊缝长度中部附近至少有一个停弧再焊接头, 焊机操作工 考试时,中间不得停弧。 3) 采用不带衬垫试件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时,必须从单面焊接。 4) 焊机操作工考试时,允许加引弧板和引出板。 5) FeI 类钢材的试件,除管材角焊缝、对接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的第一道焊缝在换焊条 时允许修磨接头部位外,其他焊道不允许修磨合返修,其他材料(使用镍质焊条除外)除第一层和中间 层焊道在换焊条时允许修磨接头部位外,其他焊道不允许修磨合返修。 6) 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时,试件的焊接位置不得改变。管材对接焊缝和管-板角接 45°固定试件, 管轴线与水平面的夹角应为 45°±5°。 7) 水平固定试件和 45°固定试件, 定位焊缝不得在&6 点&标记处。 焊工在进行管材向下焊试件操 作技能考试时,严格按照钟点标记固定试件位置,并且只能从&12 点&标记处引弧,&6 点&标记处收弧; 其他操作应当符合本条相关规定。 8) 手工焊焊工考试板材试件厚度大于 10mm 时,不允许用焊接卡具或者其他办法将板材试件刚性21 固定,但是允许试件在定位时预留反变形量,厚度小于或者等于 1Omm 的板材试件允许刚性固定。 9) 对接焊缝试件、角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均要求全焊透。 10) 堆焊试件焊道熔敷金属宽度应当大于 12mm,首层至少堆焊 3 条并列焊道,总宽度大于或者等 于 38mm。 11) 螺柱焊焊接操作考试时,应当采用机动焊或自动焊焊接(手工引弧除外)。 12) 试件尺寸与数量按《细则》的规定,不得多焊试件从中挑选。 (4)结果评定 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通过检验试件进行评定,各试件按照《细则》规定的检验内容逐项进行, 每个试件的各项检验要求均合格时,该考试项目为合格。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焊工进行的组合考试, 应当分别检验与记录,如某项不合格,在能够确认该项施焊焊工时,则该焊工考试不合格;如不能确 认该项施焊焊工的,则参与该组合考试的焊工均不合格;其他组合考试,有任一项不合格,则组合考 试项目不合格。 具体评定项目及合格标准见本书第十一章第四节、五中 “4. 特种设备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核试 件的焊接质量检验”部分。 《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 《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及时将相关数据录入 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系统中。 3.发证 《细则》第五条规定:省级质监部门或者授权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焊工考试进行监 督,负责审批、发证和复审。 焊工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申请人可委托焊工考试机构统一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焊工考试机构将焊 工考试结果报发证机关并且通知报名的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的焊工,由考试 机构汇总焊工报名资料、考试资料向发证机关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也可以由焊工个 人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 140 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规定: 发证机关负责上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信息到中国特种 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www.cnse.gov.cn),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凭证书编号、档案 编号和姓名上网查 询。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全国各地同等有效。 4.焊工证考试项目代号 (1) 作业种类 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分为 &承压焊&(指承压设备 的焊接)和&结构焊&(指机电类设备的焊接),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焊工考试合格的项目填写方法如 下:22 1)如果结构焊焊工考试中有特殊要求(如机电类设备采用超出国内设计规范规定范围的材料,或 者采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 610MPa 的低合金钢、不按照《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进行焊接工艺 评定、试件不按照 JB/T4730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进行无损检测等),焊工考试合格的项目必须分为 “承压焊”或者“结构焊” ; 当《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需同时包括“承压焊、结构焊”时, 则其“作 业种类”栏“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后加“(承压焊、结构焊)” , 并且在批准项目页中填写的合格项目 代号前注明“承压焊”或者“结构焊”(分别用代号“Y”和“J”表示)。 2)如果结构焊焊工考试中有特殊要求,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同时包括“(承压焊)”时,则 其“作业种类”栏“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后加“(结构焊)” , 在批准项目页中直接填写合格项目代号。 3) 如果结构焊焊工考试中没有特殊要求,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中的“作业种类”栏“特种设 备焊接作业”后加“(承压焊、结构焊)” ,在批准项目页中直接填写合格项目代号, 不必注明“承压 焊”或者“结构焊” 。 (2)金属材料焊工操作技能考试项目代号 《细则》附录 A A9 规定:焊工操作技能考试项目代号,应当按照每个焊工、每种焊接方法分别表示。 1) 手工焊焊工操作技能考试项目表示方法 手工焊焊工操作技能考试项目表示为: ①-②-③-④-⑤-⑥-⑦, 如果操作技能考试项目中不出现 某项时,则不包括该项。项目具体含义如下: ①-焊接方法代号,见表 14-13,耐蚀堆焊代号加“(N 及试件母材厚度)” 。 ②-金属材料类别代号,见表 14-14, 试件为异类别金属材料用“X/X”表示。 ③-试件位置代号,见表 14-15 带衬垫加代号:(K)。 ④-焊缝金属厚度(对于板材角焊缝试件为试件母材厚度 T) 。 ⑤-外径; ⑥-填充金属类别代号,见表 14-16; ⑦-焊接工艺因素代号,见表 14-17; 焊工用手进行操作和控制焊接参数而完成的焊接称为手工焊。 2) 焊机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项目的表示方法 操作机动焊、自动焊设备的焊工称为焊机操作工。 焊机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项目表示为:①-②-③,项目具体含义如下: ①-焊接方法,见表 14-13, 耐蚀堆焊代号加“(N 与试件母材厚度)” ; ②-试件位置代号,见表 14-15, 带衬垫加代号(K); ③-焊接工艺因素代号,见表 14-17。 存在两种以上要素时,用“/”分开。 考试项目中不出现某项时,则不填。 表 14-13 焊接方法及其代号 焊接方法 焊条电弧焊 气焊23代号 SMAW OFW 钨极气体保护焊 熔化极气体保护电弧焊 埋弧焊 电渣焊 等离子弧焊 气电立焊 摩擦焊 螺柱电弧焊 表 14-14 金属材料类别及其材料代号GTAW GMAW(含药芯焊丝电弧焊 FCAW) SAW ESW PAW EGW FRW SW种类 钢类别 低碳 钢代号 Q195 Q215 Q235 Q245R Q275 HP295 HP325 HP345 HP365 Q295 Q345 Q390 Q420材料代号示例 10 HP245 L175 S205 15 HP265 L210 20 WCA 25 20G L245 Q345R 15MoG L290 16Mn 20MoG L320 Q370R 12CrMo L360 15MnV 12CrMoG L415 20MnMo 15CrMo L450 10MnWVNb 15CrMoR L485 13MnNiMoR 15CrMoG L555 20MnMoNb 14Cr1Mo S240 07MnCrMoVR 14Cr1MoR S290 12MnNiVR 12Cr1MoV S315 20MnG 12Cr1MoVG S360 10MnDG 12Cr2Mo S385 12Cr2Mo1 S415 12Cr2Mo1R S450 12Cr2MoG S480 12CrMoWVTiB 12Cr3MoVSiTiB 材料代号示例 1Cr5Mo 06Cr13 00Cr27Mo 12Cr13 06Cr13Al 10Cr17 1Cr9Mo1FeⅠ低合 金钢FeⅡ09MnD 09MnNiD 09MnNiDR 16MnD 16MnDR 16MnDG 15MnNiDR 20MnMoD 07MnNiCrMoVDR 08MnNiCrMoVD 10Ni3MoVD 06Ni3MoDG ZG230-450 ZG20CrMo ZG15Cr1Mo1V ZG12Cr2Mo1G续表种类 钢 类别 Cr≥ 5%络钼 钢、铁素体钢 马氏体钢 奥氏体钢、奥 氏体与铁素 体双相钢 FeⅣ FeⅢ 代号10Cr9MoVNb 06Cr19Ni10 06Cr19Ni11Ti 022Cr19Ni10 CF3 CF824ZG16Cr5MoG 06Cr23Ni13 06Cr25Ni20 12Cr18Ni906Cr17Ni12Mo2 06Cr17Ni12Mo2Ti 06Cr19Ni13Mo3 022Cr17Ni12Mo2 022Cr19Ni13Mo3 022Cr19Ni5Mo3Si2N 铜与 铜合 金 纯铜 铜锌合金 铜锌锡合金 铜硅合金 铜镍合金 铜铝合金 镍与 镍合 金 镍铬铁合金、 镍铬钼合金 镍钼铁合金 镍铁铬合金 铝与 铝合 金 纯铝、铝锰合 金 铝镁合金( Mg ≤ 4%) 铝镁硅合金 铝镁合金( Mg > 4%) 钛与 钛合 金 低强纯钛、钛 钯合金 高强纯钛、钛 钼镍合金 纯镍 镍铜合金 CuⅠ CuⅡ CuⅢ CuⅣ CuⅤ NiⅠ NiⅡ NiⅢ NiⅣ NiⅤ A1Ⅰ A1Ⅱ A1Ⅲ A1Ⅴ TiⅠ TiⅡ T2、 TU1、 TU2、 TP1、 TP2 H62、 HA177-2、 HSn70-1、 HSn62-1 QSi3-1 B19、 BFe10-1-1、 BFe30-1-1 ZCuAL10Fe3 N5、 N6、 N7 NCu30 NS312、 NS315、 NS334、 NS335、 NS336 NS321、 NS322 NS111、 NS112、 NS142、 NS143 1A85、 1060、 1050A、 1200、 、 5052、 5A03、 、 6063、 6A02 5A05、 5083、 5086 TA0、 TA1、 TA9、 TA1-A、 ZTi1 TA2、 TA3、 TA10、 ZTi2表 14-15试件类别、位置及代号 试件位置 平焊试件 横焊试件 立焊试件 仰焊试件 水平转动试件 代号 1G 2G 3G 4G 1G(转动) 2G 5G试件 类别板材对接焊缝试件管材对接焊缝试件垂直固定试件 水平固定试件25向上焊 向下焊 45°固定试件 向上焊 向下焊5GX(向下焊) 6G 6GX(向下焊) 2FRG 2FG 4FG 5FG 6FG 1F 2F 3F 4F 1F(转动) 2F 2FR 4F 5F 1S 2S 4S水平转动试件 垂直固定平焊试件 管板角接头试件 垂直固定仰焊试件 水平固定试件 45°固定试件 平焊试件 板材角焊缝试件 横焊试件 立焊试件 仰焊试件 45°转动试件 管材角焊缝试件(分管 -板角 焊缝试件和管 -管角焊缝试件 两种) 垂直固定横焊试件 水平转动试件 垂直固定仰焊试件 水平固定试件 平焊试件 螺柱焊试件 横焊试件 仰焊试件表 14-16 填充金属 种类 钢填充金属类别、示例与适用范围 适用于焊 件填充金 属范围 Fef1 Fef1 Fef2 Fef1 Fef3 JB/T 4747 [GB/T 5117 GB/T 5118 GB/T 983 (奥氏体、 奥氏体与铁 素体双相钢 焊条除外) ]类别试件用填充金 属类别代号相应型号、牌号示例相应标准Fef1 (钛钙型) Fef2 (纤维素型) 碳钢焊条、 低 Fef3 合金钢焊条、 (钛型、钛钙 马 氏 体 钢 焊 型) 条、 铁素体钢 焊条 Fef3J (低氢型、碱 性) 奥氏体钢焊 条、 奥氏体与 铁素体双相 Fef4 (钛型、钛钙 型)EXX03 EXX10、EXX11 EXX10-X、EXX11-X EXXX(X)-16、EXXX(X)-17 EXX15、EXX16 EXX18、EXX48 EXX15-X、EXX16-X EXX18-X、EXX48-X EXXX(X)-15、EXXX(X)-16 EXXX(X)-17 EXXX(X)-16、EXXX(X)-1726Fef1 Fef3 Fef3JFef4JB/T 4747 [GB/T 983 (奥氏体、 钢焊条FefJ (碱性) FefS Cuf1 Cuf2 Cuf3 Cuf4 Cuf6 Cuf7 CufS1 CufS2 CufS3 CufS4 CufS6 CufS7EXXX(X)-15、EXXX(X)-16 EXXX(X)-17 全部实芯焊丝和药芯焊丝 ECu EcuSi-A、EcuSi-B EcuSn-A、EcuSn-B EcuNi-A、EcuNi-B EcuAl-A2 、 EcuAl-B 、 EcuAl-C EcuA1Ni、EcuMnA1Ni HSCu HSCuSi HSCuSn HSCuNi HSCuA1 HSCuA1NiFef4 Fef4J FefS Cuf1 Cuf2 Cuf3 Cuf4 NifX Cuf6 Cuf7 CufS1 CufS2 CufS3 CufS4 NifSX CufS6 CufS7全部钢焊丝 铜与铜合 金 纯铜焊条 铜硅合金焊 条 铜锡合金焊 条 铜镍合金焊 条 铜铝合金焊 条 铜镍铝合金焊 条 纯铜焊丝 铜硅合金焊 丝 铜锡合金焊 丝 铜镍合金焊 丝 铜铝合金焊 丝 铜镍铝合金焊 丝奥氏体与铁 素体双相钢 焊条)] JB/T 4747.3 GB/T 3670 GB/T 3670 GB/T 3670 GB/T 3670 GB/T 13814 GB/T 3670 GB/T 3670 GB/T 9460 GB/T 9460 GB/T 9460 GB/T 9460 GB/T 15620 GB/T 9460 GB/T 9460 续表填充金属 种类 镍与镍合 金 类 别试件用填充 金属类别代 号 Nif1 Nif2相应型号、牌号示例 ENi-1 ENiCu-7 ENiCrFe-1、ENiCrFe-2 ENiCrFe-3、ENiCrFe-4 ENiCrMo-2、ENiCrMo-3 ENiCrMo-4、ENiCrMo-5 ENiCrMo-6、ENiCrMo-7 ENiMo-1、ENiMo-3 ENiMo-7 ENiCrMo-1、ENiCrMo-9 ERNi-1 ERNiCu-7适用于焊 件填充金 属范围相应标准纯镍焊条 镍铜合金焊条 镍基类 镍铬铁合金焊 条 镍铬钼合金焊 条 镍钼合金焊条 铁镍基 镍铬钼合金焊 条 纯镍焊丝 镍铜合金焊丝Nif3Nif4 Nif5 NifS1 NifS2Nif1 Nif2 Nif3 Nif4 Nif5 Cuf4GB/T 13814NifS1 NifS2GB/T 1562027 镍基类 镍铬钼合金焊 丝 镍铬铁合金焊 丝 镍钼合金焊丝 铁镍基类 镍铬钼合金焊 丝 镍铬铁合金焊 丝 铝与铝合 金 纯铝焊丝 铝镁合金焊丝 铝硅合金焊丝 纯钛焊丝 钛与钛合 金 钛钯合金焊丝 钛钼镍合金焊 丝NifS3ERNiCr-3 ERNiCrFe-5、 ERNiCrFe-6 ERNiCrMo-2、 ERNiCrMo-3 ERNiCrMo-4、 ERNiCrMo-7 ERNiMo-1、ERNiMo-2 ERNiMo-3、ERNiMo-7 ERNiCrMo-1、 ERNiCrMo-8 ERNiCrMo-9 、 ERNiFeCr-1、 ER1100、ER1188 ER5183、ER5356、ER5554 ER5556、ER5654 ER4145、ER4047 ER4043 ERTi-1、ERTi-2 ERTi-3、ERTi-4 ERTi7 ERTi-12NifS3 NifS4 NifS5 CufS4NifS4NifS5AlfS1 AlfS2 AlfS3 TifS1 TifS2 TifS4AlfS1 AlfS2 AlfS3JB/T 4747TifS1 TifS2 TifS4JB/T 4747表 14-17 机动化 程度焊接工艺要素及代号 焊接工艺要素 无 焊接工艺 要素代号 01 02 03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04 05 19 20 实芯 药芯 有 无 直流正接 直流反接 交流 喷射弧、 熔滴弧、 脉冲弧 短路弧 ≤ 1.1t > 1.1t 有 无 目视观察、控制 遥控28钨极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用填充金属丝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和等离子弧焊 时,背面保护气体 手工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电流类别与极性熔化极气体保护焊 熔化极气体保护焊短路过渡焊接试件,焊缝金属厚度 t< 13mm,用于焊件时的焊缝金属厚度 钨极气体保护焊自动稳压系统 机动焊 钨极气体保护焊 各种焊接方法自动跟踪系统 各种焊接方法每面坡口内焊道 自动焊 摩擦焊有 无 单道 多道 连续驱动磨擦 惯性驱动磨擦06 07 08 09 21 22(3) 焊工考试项目代号举例 1) 厚度为 14mm 的 Q345R 钢板对接焊缝平焊试件带衬垫, 使用 J507 焊条进行焊条电弧焊, 试件全 焊透,项目代号为 SMAW-FeⅡ-1G(K)-14-Fef3J; 2) 壁厚为 8mm、外径为 60mm 的 Q245R 钢管对接焊缝水平固定试件,背面不加衬垫,用手工钨极 氩弧焊打底,背面没有保护气体,填充金属为实心焊丝,采用直流电源,反接施焊,焊缝金属厚度为 3mm。然后采用 J427 焊条手工焊填满坡口,项目代号为 GTAW-FeI-5G-3/60-Fefs-02/l1/13 和 SMAW-Fe I-5G(K)-5/60-Fef3J; 3) 板厚为 1Omm 的 Q345R 钢板对接焊缝立焊试件无衬垫,采用半自动 C02 气体保护焊,填充金属 为 药 芯 焊 丝 , 背 面 无 气 体 保 护 , 采 用 喷 射 过 渡 施 焊 , 试 件 全 焊 透 , 项 目 代 号 为 FCAW-Fe Ⅱ -3G-10-FefS-11/15; 4) 管材对接焊缝元衬垫水平固定试件,壁厚为 8mm,外径为 7Omm,钢号为 16Mn,采用自动熔化 极气体保护焊,使用实心焊丝,脉冲弧施焊,在自动跟踪条件下进行多道焊,试件全焊透,项目代号 为 GMAW-5G-06/09/20; 5) 壁厚为 1Omm、外径为 86mm 的 16Mn 钢制管材垂直固定试件,使用 A312 焊条沿圆周方向焊条电 弧堆焊,项目代号为 SMAW(N10)-FeⅡ-2G-86- Fef4/20; 6) 管-板角接头无衬垫水平固定试件,管材壁厚为 3mm,外径为 25mm,材质为 20 号钢,板材厚 度为 8mm,材质为 Q345R,手工钨极氩弧焊打底不加填充焊丝,采用直流电源反接,背面无气体保护, 焊缝金属厚度为 2mm,然后采用自动钨极氩弧焊药芯焊丝多道焊,填满坡口,焊机无稳压系统,无自 动 跟 踪 系 统 , 目 视 观 察 、 控 制 。 项 目 代 号 为 GTAW-FeI/Fe Ⅱ -5FG-2/25-01/11/13 和 GTAW-5FG(K)-05/07/09/19; 7) S290 钢管外径为 320mm, 壁厚为 12mm,水平固定位置,使用 EXX10 焊条向下焊打底,背面没 有衬垫,焊缝金属厚度为 4mm,然后采用药芯焊丝机动向上焊,无自动跟踪系统,遥控施焊过程,进 行多道多层焊填满坡口,项目代号为 SMAW-FeⅡ-5GX-4/320-Fef2 和 FCAW-5G(K)-07/09/20; 8) 板厚为 16mm 的 06Cr19Ni10 钢板,采用埋弧焊(机动)平焊,背面加焊剂垫,焊机无自动跟踪系 统, 焊丝为 H08Cr21Nil0Ti, 焊剂为 HJ260, 单面施焊 2 层, 填满坡口, 项目代号为 SAW-lG(K)-07/09/19; 9) 厚度 12mm 的 1060 铝板对接焊缝平焊试件, 采用半自动熔化极气体保护焊、 焊丝用 ER4043 焊 丝,采用直流反接,熔滴弧施焊,单面多道焊全焊透,背面有保护气体,项目代号为 GMAW-A1I-1G-12-AIfS3-10/15; 10) 板厚为 1Omm 的 Q345R 钢板角焊缝试件, 立焊。 采用半自动 C02 气体保护焊, 背面无保护气体,29 填充金属为药芯焊丝,喷射弧过渡,完成试件的焊接,项目代号为 FCAW-FeⅡ-3F-10-FefS-11/15。 5.特殊要求的考试项目 《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标准,由用人 单位按照产品设计和制造技术条件,参照国内外相应标准制订。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且报 发证机关备案,其他要求仍按本细则执行: (1)以《细则》规定以外的焊接方法(如钎焊)、材料类别(如中碳钢、锡青铜、锆及锆合金)、填 充材料类别和焊缝形式(如耐磨层堆焊、端接焊缝、槽焊缝和塞焊缝)进行焊接; (2) 机电类设备采用超出国内设计规范规定范围的材料,或者采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 61OMPa 的低合金钢。 对于特殊考试项目,考试机构接到发证机关委托后,按考试工作程序先编制焊接工艺指导书,再 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合格后方可组织考试。必要时可到用人单位考试。考试合格后报发证机关。二、 特种设备焊工证的复审《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四年复审一次。 1.复审申请 《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持证焊工应当在期满 3 个月之前,将复审申请资料提交给原考试机构, 委托考试机构统一向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焊工个人也可以将复审申请资料直接提交原发证机关, 申请复审。 跨地区作业的焊工,可以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复审。 从业所在地的发证机关办理复审时以向原考试机构调取作业人员档案或登录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 息查询网,确定原证件的有效性。 《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复审时,持证焊工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复审申请表》 (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3)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焊绩记录表》 (4)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基本情况表》 (5)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适用于重新考试或者抽考的焊工,1 份) (6)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含有视力、色觉等内容的身体健康证明(原件)。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复审申请表》由聘用焊工的单位(用人单位)或者培训机构签署意见,明 确申请人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及课时,有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 2.复审要求 《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复审时,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为复审合格: (1)提交的复审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2)年龄不超过 55 岁。 (3)没有因违反工艺纪律以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4) 重新考试合格的项目或者按照《细则》附件 A 的 A8 附件 B 的 B7 抽考合格的项目。30 《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首次取得的合格项目在第一次复审时,需要重新进行考试;第二次以 后 (含第二次)复审时,可以在合格项目范围内抽考。 3.复审抽考 《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持证手工焊焊工或者焊机操作工某焊接方法中断特种设备焊接作业 6 个 月以上, 该手工焊焊工或者焊机操作工若再使用该焊接方法进行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前, 应当复审抽考。 年龄超过 55 岁的焊工, 需要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焊接作业, 根据情况由发证机关决定是否需要进行 考试。 (1) 抽考项目 《细则》附件 A 的 A8 规定的抽考方法为: 1) 在焊工持有项目范围内(可被替代的项目除外)抽考的项目,应当包括每种焊接方法。 2) 在同一种焊接方法的项目中, 按照手工焊-机动焊-自动焊的替代顺序抽考。 在同一种焊接方法、 同一自动化程度的若干项目中,在复审焊工或者其代表在场的情况下,由考试机构随机抽取任项目, 作为复审抽考项目。 (2)抽考项目结果判定 1) 抽考项目合格,则相同焊接方法中的所有项目继续有效。 2) 抽考项目不合格,则相同焊接方法中的所有项目不再有效。 4.复审发证 《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发证机关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对复审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 补正申请资料,并且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场办理。同意受理的复审申请,发 证机关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合格的,在证书正本上登记复审考试通过的项目并签章;不合 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细则》第三十条规定:逾期未申请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失效,由 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公告。第六节特种设备焊工考试项目的覆盖范围申请参加考试的焊工,其考试项目由用人单位或申请人个人提出的,一般是根据焊接工程或产品 的实际需要,按《细则》的具体规定进行选择的。所以报考焊工考试项目时,应注意两大关键问题: 一是焊工是否有所报考项目的实际工作或培训经历,有足够的能力通过考试; 二是所报考的项目能否满足实际工程或产品的需要,且在焊工能力具备的基础上,能否可以报考 难度较大的项目,尽可能多地覆盖难度相对低的项目,也就是减少持证项目,减少考试成本。要正确 地报考焊工考试项目,应先对焊接操作技能有关的要素有所了解;其次,要对考试项目的覆盖范围有 所了解。 《细则》附件 A 的 A4 规定:焊接操作技能有关的要素:焊接方法、焊接方法的自动化程度、金属 材料类别、填充金属类别、试件位置、衬垫、焊缝金属厚度、管材外径、焊接工艺因素。31 一、焊接方法 变更焊接方法,焊工需要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在同一种焊接方法中,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焊工也需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1 . 手工焊焊工变更为焊机操作工,或者焊机操作工变更为手工焊焊工。 2 . 自动焊焊工变更为机动焊焊工。 二、金属材料的类别 1. 钢号 焊工采用某类别任一钢号,经过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不需重新进行焊 接操作技能考试: (1) 手工焊焊工焊接该类别其他钢号。 (2) 手工焊焊工焊接该类别钢号与类别号较低钢号所组成的异种钢号焊接接头。 (3) 除 FeIV 类外,手工焊焊工焊接类别号较低钢号。 (4)焊机操作工焊接各类别中的钢号。 2. 异类别钢号 手工焊焊工采用异类别钢号组成的管板角接头(或者管材角焊缝)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 后, 视为该焊工已通过试件中较高类别钢的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当焊接钢制管板角接头(或者管材角焊 缝)工件时,可执行本小节&1.钢号&中(1)、 (2)、 (3)条的规定。 3.材料代用项目举例 (1)考:SMAW-FeⅠ/FeⅡ-2FG-12/57-Fef3J 则可用于: 1)SMAW-FeⅡ-2FG-12/57-Fef3J ; 2)SMAW -FeⅠ-2FG-12/57-Fef3J; (2)考:SMAW-FeⅠ/FeⅢ-2FG-12/57-Fef3J;则可用于: 1) SMAW -FeⅢ-2FG-12/57-Fef3J; 2)SMAW-FeII/FeⅢ-2FG-12/57-Fef3J; 3) SMAW -FeⅡ-2FG-12/57-Fef3J; 4)SMAW -FeⅠ/FeⅡ-2FG-12/57-Fef3J; 5) SMAW -FeⅠ-2FG-12/57-Fef3J; (3)考 SMAW-FeⅢ/FeⅣ-2FG-12/57-Fef4J ; 可用于 1)SMAW-FeⅣ-2FG-12/57-Fef4J; 2)SMAW-FeⅡ/FeⅣ-2FG-12/57-Fef4J; 3)SMAW-FeⅠ/FeⅣ-2FG-12/57-Fef4J; (4)考 SMAW-FeⅡ/FeⅣ-2FG-12/57-Fef4J;可用于 1)SMAW-FeⅣ-2FG-12/57-Fef4J; 2)SMAW-FeⅠ/FeⅣ-2FG-12/57-Fef4J; ( 5)但考: SMAW- FeⅠ /Fe Ⅳ- 2FG- 12/57- Fef4J 则只能用于 SMAW - FeⅣ-2FG- 12/57-32 Fef4J; 三、填充金属的类别 1 . 手工焊焊工采用某类别填充金属材料,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工件相应种类的 填充金属材料类别范围,按照表 14-16 的规定。 2 . 焊机操作工采用某类别填充金属材料,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工件相应种类的 各类别填充金属材料。 四、焊剂、保护气体、钨极 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的焊工,当变更焊剂型号、保护气体种类、钨极种类时,不需要重新进行 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五、试件位置 1 . 手工焊焊工或者焊机操作工,采用对接焊缝试件、角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经过焊接 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工件的焊缝和工件位置见表 14-18。 2 . 管材角焊缝试件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时, 可在管-板角焊缝试件与管-管角焊缝试件中任选一种。 3 . 手工焊焊工向下立焊试件考试合格后,不能免考向上立焊,反之也不可。 表 14-18 试 件 类别 板材 对接 焊缝 试件 代号 1G 2G 3G 4G 1G 管材 对接 焊缝 试件 2G 5G 5GX 6G 6GX 2FG 管板 角接 头试 件 板材 角焊 缝试 件 2FRG 4FG 5FG 6FG 1F 2F 3F 试件适用焊件焊缝和焊件位置 适用焊件范围 对接焊缝位置 板材和外径大于 600mm 的管材 平 平、横 平、立① 平、仰 平 平、横 平、立、仰 平、立向下、仰 平、横、立、仰 平、立向下、横、仰 ― ― ― ― ― ― ― ― 外径小于或等于 600mm 的管材 平② 平、横② 平② 平② 平 平、横 平、立、仰 平、立向下、仰 平、横、立、仰 平、立向下、横、仰 ― ― ― ― ― ― ― ―33角焊缝位置 平 平、横 平、横、立 平、横、仰 平 平、横 平、立、仰 平、立向下、仰 平、横、立、仰 平、立向下、横、仰 平、横 平、横 平、横、仰 平、横、立、仰 平、横、立、仰 平③ 平、横③ 平、横、立③管板角接头 焊件位置 ― ― ― ― ― ― ― ― ― ― 2FG 2FRG、2FG 4FG、2FG 5FG、2FRG、2FG 所有位置 ― ― ― 4F 1F 管材 角焊 缝试 件 2F 2FR 4F 5F― ― ― ― ― ―― ― ― ― ― ―平、横、仰③ 平 平、横 平、横 平、横、仰 平、立、横、仰― ― ― ― ― ―①:表中“立”表示向上立焊;向下立焊表示立向下焊; ②:板材对接焊缝试件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管材对接焊缝焊件时,管外径应大于或等于 76mm; ③:板材角焊缝试件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管材角焊缝焊件时,管外径应大于或等于 76mm。 4.举例说明 如:管为 57?6 的 20 钢,板为 Q345 的插入式管板角接接头图 14-1、a,(或骑坐式管板角接接头图 14-1、b)管、板均不开坡口,采用 SMAW 施焊,焊条 J507,焊角高 5mm,焊接位置:垂直固定平焊位,焊工 应持何项目可焊此产品?a 插入式管板角接接头b骑坐式管板角接接头图 14-1 管板角接接头图 答:持以下项目均可焊此产品: (1)SMAW―FeⅡ―2FG―3/60―Fef3J; (2)SMAW―FeⅡ―2G―3/60―Fef3J; (3)SMAW―FeⅡ―6G―3/80―Fef3J; (4)SMAW―FeⅡ―2G―3―Fef3J; (5)SMAW―FeⅡ―3G―2―Fef3J; (6) SMAW―FeⅡ―4G―2―Fef3J; (7)SMAW―FeI―2FG―3/60―Fef3J; 六、衬垫 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采用不带衬垫对接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 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 格后,分别适用于带衬垫对接焊缝工件和管-板角接头工件,反之不适用。 例 1:如一焊工用 Q345R,板厚 14mm,平焊对接、再用实芯焊丝,钨极气体保护焊,背面没有气体 保护,采用直流电源,正接施焊,打底 2mm,焊条电弧焊用 J507 焊条盖面三层共 12mm。考试合格后, 他即具有两个项目: GTAW-FeⅡ-1G-2- FefS-02/11/12 和 SMAW-FeⅡ-1G(K)-12-Fef3J(不能单独使用) 例 2:壁厚为 8mm、外径为 60mm 的 Q245R 钢管对接焊缝水平固定试件,背面不加衬垫,用手工钨 极氩弧焊打底,背面没有保护气体,填充金属为实芯焊丝,采用直流电源,反接施焊,焊缝金属厚度34 为 3mm。然后采用 J427 焊条手工焊填满坡口,项目代号为: GTAW-FeⅠ-5G-3/60- FefS-02/11/13 七、焊缝金属厚度的有关要求 1 . 手工焊焊工采用对接焊缝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工件焊缝金属厚度范围 见表 14-19,当某焊工用一种焊接方法考试且试件截面全焊透时,对接焊缝金属厚度 t 与试件母材厚 度 T 相等。 2 . 手工焊焊工采用半自动熔化极气体保护焊,短路过渡焊接对接焊缝试件,焊缝金属厚度 t&12mm,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工件焊缝金属厚度为小于或者等于 1.1t;若当试件焊缝 金属厚度 t≥12mm,且焊缝不得少于 3 层,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工件焊缝金属厚度范 围不限。 3 . 焊机操作工采用对接焊缝试件或管-板角接头试件考试时, 母材厚度 T 与 S0 由考试机构自定, 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工件焊缝金属厚度不限。 表 14-19 手工焊对接焊缝试件适用于对接焊缝焊件焊缝金属厚度范围 焊缝形式 试件母材厚度 T <12 ≥12 mm 和 SMAW-FeⅠ-5G(K)-5/60- Fef3J; (不能单使用) (2)适用于焊件焊缝金属厚度 最小值 不限 不限 最大值 2t 不限对接焊缝4.项目代号举例说明 例(1)板厚为 10mm 的 Q345R 钢板对接焊缝立焊试件无衬垫,采用半自动 CO2 气体保护焊,填充 金属为药芯焊丝,背面无气体保护,采用短路弧施焊,试件全焊透,项目代号为: FCAW-Fe Ⅱ -3G-10-FefS-11/16; 例(2)管材对接焊缝无衬垫水平固定试件,壁厚为 8mm,外径为 70mm,钢号为 16Mn,采用自动 熔化极气体保护焊,使用实芯焊丝,脉冲弧施焊,实施遥控,在自动跟踪条件下进行多道焊,试件全 焊透,项目代号为 GMAW-5G-06/09/20; 例(3)S290 钢管外径为 320mm,壁厚为 12mm,水平固定位置,使用 EXX10 焊条手工向下焊打底, 背面没有衬垫,焊缝金属厚度为 4mm,然后采用药芯焊丝自动向上焊,无自动跟踪系统,遥控施焊过 程,进行多道多层焊填满坡口,项目代号为 SMAW-FeⅡ-5GX-4/320- Fef2 和 FCAW-5G(K)-07/09/20; 例(4)管板角接头无衬垫水平固定试件,管材壁厚为 3mm,外径为 25mm,材质为 20 号钢,板材 厚度为 8mm, 材质为 Q345R, 手工钨极氩弧焊打底不加填充焊丝, 采用直流电源反接, 背面无气体保护, 焊缝金属厚度为 2mm,然后采用自动钨极氩弧焊药芯焊丝多道焊,填满坡口,焊机无稳压系统,无自 动 跟 踪 系 统 , 目 视 观 察 、 控 制 。 项 目 代 号 为 GTAW-Fe Ⅰ /Fe Ⅱ -5FG-2/25-01/11/13 和 GTAW-5FG(K)-05/07/09/19; 八、管材外径 1. 对接焊缝和管板角接头 (1) 手工焊焊工采用管材对接焊缝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管材对接焊缝工 件外径范围见表 14-20,适用于焊缝金属厚度范围见表表 14-19。 (2)手工焊焊工采用管-板角接头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管板角接头工件尺 寸范围见表 14-21;当某焊工用一种焊接方法考试且试件截面全焊透时,t 与试件板材厚度 S0 相等;35 当 S0≥12 时,t 应不小于 12mm,且焊缝不得少于 3 层。 (3) 焊机操作工采用管材对接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考试时,管外径由考试机构自定,经 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管材对接焊缝工件外径和管板角接头工件管外径不限。 表 14-20 手工焊管材对接焊缝试件适用于对接焊缝焊件外径范围 管材试件外径 D <25 25≤D<76 ≥76 ≥300① 最小值 D 25 76 76 适用于管材焊件外径范围 最大值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mm注:①:管材向下焊试件。表 14-21 手工焊管板角接头试件适用于管板角接头焊件尺寸范围 适用焊件范围 试件管外径 D 管外径 最小值 <25 25≤D<76 ≥76 D 25 76 最大值 不限 不限 不限 管壁厚度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焊件焊缝金属厚度 最小值 最大值 当 S0<12 时, 2t; 当 S0≥12 时不 限 mm2. 角焊缝 (1) 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采用对接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 后,除其他条款规定需要重新考试外,适用于角焊缝工件,且母材厚度和管径不限。 (2) 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采用管材角焊缝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除其他条款 规定需要重新考试外,手工焊焊工适用于管材角焊缝工件尺寸范围见表 14-22,焊机操作工不限。 (3)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采用板材角焊缝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除其他条款规 定需要重新考试外,手工焊焊工适用于角焊缝工件范围见表 14-23,焊机操作工不限。 表 14-22 手工焊焊工管材角焊缝试件适用于管材角焊缝工件尺寸范围 适用于管材焊件尺寸范围 外径最小值 D 25 76 外径最大值 不限 不限 不限 管壁厚度 不限 不限 不限 mm管材试件外径 D <25 25≤D<76 ≥7636 表 14-23手工焊焊工板材角焊缝试件适用于角焊缝焊件范围 适用于角焊缝焊件范围 母材厚度 不限 T ~ 2T 焊件类别 板材角焊缝mm试件母材厚度 T 5~10 <5 3.项目代号举例外径 D≥76 管材角焊缝例: (1) SMAW-FeⅡ-1G-2/25-Fef3J 适用范围:焊条电弧焊,材质Ⅰ、Ⅱ类,水平转动,焊缝金属厚度 4mm ,管外径管外径不小于 φ 25mm。 (2)GTAW-FeⅡ-1G-2/25-FefS-02/11/12 适用范围:手工钨极气体保护焊,实芯焊丝,材质Ⅰ、Ⅱ类,水平转动,有、无背面气体保护, 直流正接,焊缝金属厚度 4mm ,管外径不小于φ 25mm 。 九、耐蚀堆焊 1 . 各种焊接方法的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规定也适用于耐蚀堆焊。 2 . 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采用堆焊试件考试合格后,适用于工件的堆焊层厚度不限,适用工 件母材厚度范围见表 14-24。 3 . 焊接复合不锈钢的覆层焊缝及过渡焊缝的焊工,应当取得耐蚀堆焊资格。 表 14-24 堆焊试件适用焊件母材厚度范围 (mm)试件母材厚度 T <25 ≥25 4.项目代号举例适用于堆焊焊件母材厚度范围 最小值 T 25 最大值 不限 不限例(1)有一板厚为 19mm 的复合钢板,基层材质 Q345R,板厚 16mm,复合层为 06Gr19Ni10,板 厚 3mm ,平板对接,所需焊工项目为: SMAW-FeⅡ-1G-12-Fef3J; SMAW(N16)-FeⅡ-1G(K)-Fef4; SMAW-FeⅣ-1G(K)-12-Fef4; 例(2)壁厚为 10mm、外径为 86mm 的 16Mn 钢制管材垂直固定试件,使用 A312 焊条沿圆周方向 手工堆焊,项目代号为 SMAW(N10)-FeⅡ-2G(K)-86-Fef4。 十、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总结 考试细则将操作每一种焊接方法的焊工分为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 1.对于手工气体保护焊(手工钨极气体保护焊和半自动熔化极气体保护焊)焊工考试项目用 6 个节代号表示当焊接工艺因素为 01 时是 5 个节。例如: GTAW-FeⅡ-1G-2-Fefs-02/11/12;37 FCAW-FeⅡ-1G-12-FefS-11/15; GTAW- FeⅠ/ FeⅡ-2FG-2/57- Fefs -02/11/12; 2.对于焊条电弧焊工,考试项目代号用 5 个节代号表示。例如: SMAW―FeⅡ―1G―12―Fef3J SMAW―FeⅡ―1G―12/57―Fef3J; SMAW―FeⅡ―6FG―12/57―Fef3J; SMAW- FeⅠ/ FeⅡ -2FG(K)-10/57-Fef3J; 3.对于焊机操作工,考试项目代号用 3 个节代号表示。例如: SAW―1G(K)―07/09/19; GTAW-5FG(K)-05/07/09/19 ; FCAW-5G(K)-07/09/20; 4.从上面例子中可以看出:填写焊工考试项目代号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对接焊缝试件和管板接头试件,当 T 或 S0≥12mm 时,若 t≥12mm,手工焊在试件上的焊层 不得少于三层时,适用于焊件焊缝金属厚度范围才无限制; (2)对于组合考试试件,第一位焊工或第一种焊接方法打底所焊的焊缝金属实际上就是后焊的 焊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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