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是不什么是伪命题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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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资本主义复僻是不是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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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导致中国改革开放一国两制,以及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新体制。资本主义制度在中国始终没有形成,和1919年“五四”社会主义新民主主义革命运动相继发生,及其根本利益和时代要求,以及相应的文化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它得以成立的条件是以“自然科学”和“物质第一性”为基础和前提,从而反映出中西资本主义制度本之灵魂的巨大差异。对此,社会主义新民主主义革命和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相互融合,互为因果,不要看其表象。所以我个人认为:“中国资本主义复辟”是一个伪命题,我们要看其本质灵魂反思中国近代史,自日隆裕太后宣布宣统皇帝退位,到中华民国成立,经1911年辛亥革命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运动,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发展的自然规律,使新中国在改革开放中不得不汲取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因为除此之外所有的路都是死路,它得以成立的条件是以“人文科学”和“文化第一性”为基础和前提。而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反映的是占人口不足5%统治剥削阶级“个性”。新中国直接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再经二战抗日争战和在“国共内战”,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从表面看与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相似,可是其本质却存在巨大差异。差异在于,何谈中国资本主义复辟?然而:新中国资本主义政策反映的是占人口在95%以上广大劳动人民的“共性”及其根本利益和时代要求,以及相应的文化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以上是我个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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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哪来的资本主义,是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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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人民日报  |  作者:  |  责任编辑: 许允兵
原标题: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 人民日报》( 日07 版)
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学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习近平同志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站在党和国家兴衰存亡的高度,从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的结合上全面正确回答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问题,这样才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更加自觉地坚持和实现党的领导。
正确认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基本内涵
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将党和法的关系曲解为党的文件与国家法律适用哪一个、领导指示与国家法治听哪一个、法院依法办案还是按领导说的办案、领导说了算还是法律说了算等。这实际上是对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内涵以及两者关系存在认识偏差。
我们党是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职责的执政党。这里所讲的党,是一个包括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党的各级组织、党的各类机关等各种主体在内的集合概念。某一个共产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党的组织等,只是党的组成部分,不能把他们简单地等同于党。法首先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规定权利与义务、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体系,在我国主要包括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其次是指法制、法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概念,以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概念和活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回答了如何正确认识党和法的关系问题,在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中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从以下六个方面阐释了党与法的关系。一是本质特征。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二是基本经验。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三是根本要求。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四是相互关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五是依法执政。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六是党与法高度统一的顶层设计。必须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所以说,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最大区别;“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
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实践中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以及某些领导干部中依然存在权大于法、以权压法、以言废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等问题,于是就会有人将这些问题归责于我国的政治体制、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因此,我们在从理论与制度结合上讲清党与法高度统一的前提下,还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中下大力解决好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切实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笼子里的问题。
深刻理解党的领导与法治的高度统一
在我国宪法和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下,在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而无任何私利的政治基础上,党与人民、党与国家、党与法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而是和谐一致、高度统一的关系。
从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来看。我们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社会主义法治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法治,它以人民为主体,以依法治权、依法治官为手段,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归根结底都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利益,高度统一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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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服务:来源: 经济日报 作者: 评论员
  最近有报道说,我国首枚由民营企业研制的火箭将在今年上半年发射。来自民营企业与之类似的好消息着实不少。这些新闻与社会上一度流传的“国进民退”舆论形成巨大反差。矛盾现象的背后,凸显值得深思的问题。
  所谓“国进民退”的说法,是一种缺乏严谨理论依据的感性表达,说到底是个伪命题。在经济运行中,企业经营面临的市场压力来自方方面面,把它简单归结为国有与民营之间的“零和”博弈,是一种直线式思维,根本无法解释今天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丰富实践。
  以民营创业公司研制火箭为例,从全球范围看,世界上能造火箭的国家寥寥无几,但我国已形成了非常好的航天工业基础和制造业基础,这是民营企业能够涉足这一尖端领域的中国优势。民营企业之所以能够迅速进入这一领域,绝不是国有与民营的“进退”所决定的,而是中央大力推动“军民融合”、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必然结果。按照这家火箭公司创始人的说法,他们虽是一家民营创业公司,但合作单位却包括中国兵器、航天科工在内的多家军工企业。换言之,在我国现阶段,没有强大的国有经济和科研实力为基础,单靠民营企业自身的资本实力和技术积累,很难在短时间实现重大突破。
  典型个案的背后,包含了新的思维与实践逻辑。按照合作竞争的理论来解释,创造价值的本质是合作的过程,增进互补者可以使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变得更有价值。同样道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并不是此消彼长的“进退”关系,两者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相互融合、同场竞技,共同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进一步分析,还可看到,改革开放近40年的伟大实践,彰显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独特优势。经过不懈探索,我们成功地把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有机统一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中,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形成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强大合力。国有企业成为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民营企业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持续发挥重要作用。国有民营携手共进,不仅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历史性成就,而且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前行路径。
  多年来,社会上总有些人固执地把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对立起来,认为私有制更“有效率”、更“清廉”。但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的大量事实一再表明,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这些年,中央反复强调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任何想把公有制经济否定掉或者想把非公有制经济否定掉的观点,都是违背我国改革发展要求和损害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在这个问题上,认识必须清醒。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时代,我们要不断深化对“两个毫不动摇”的理解与认识,努力形成各类市场主体共生共赢的良好局面。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中央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平等发展的重大改革举措贯彻到具体实践中。国有企业要遵循市场规律、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民营企业要顺应经济发展新时代的新要求,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作用,坚守实体经济,落实高质量发展。唯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才能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在发展中彰显更大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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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编辑 - 程卫军人民日报: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
现在市面上有一种看法,说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难以兼容,甚至相互排斥。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缺一不可,二者必须统一,也能够统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原标题: 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
现在市面上有一种看法,说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难以兼容,甚至相互排斥。结果,有人就直接把这个主观的假设当成了客观的前提,紧接着就抛出这么个问题:到底党大法大?党与法产生矛盾,如果听党的,法律就得退让,那依法治国不就成了一句空话?
今天正哥哥带您听听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是怎么说的,为您戳破&党大还是法大&这个伪命题。
记者:现在有种观点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您怎么看?
王振民: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是错误的。我国法律本身就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法律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加以明确的执政党的政策,党的政策是法律的灵魂和基础。
过去,党的政策形成以后,一般无需法律化就可以直接执行,这既不利于维护国家法治的权威,也不利于党的政策的执行。因为党的政策未经法律化,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近年来,党的执政方式的一大转变就是凡属重大的政策都要法律化,通过立法机关变成国家的法律。法治正在成为党治国理政的主要方式。因此,党的政策与法律本身不应该有矛盾。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就是在执行党的相关政策。通过立法程序,由人民选出的代表反映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把人民的意志与党的意志融合在一起,通过法律的载体表达出来,从而实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记者:如何理解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王振民:任何国家法治的确立都不是在一盘散沙的状态下随随便便建立起来的,而是必须有坚定有力的集中统一领导和部署。法治是人类为了征服自己,由人类自己立法进行自我管理,这远比征服自然困难得多。特别是约束公共权力,非有高度的觉悟、顽强的毅力和坚强的意志难以成其事。
迄今为止,尚未有法治成功的国家是在群龙无首、四分五裂的状态下实现法治的。恰恰相反,就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这些国家的法治之所以能够最终确立,都是自上而下、从官到民表现出对法治执着的追求,付出巨大的努力。在中国这样拥有13亿人口、情况极其复杂的大国建设法治,更需要有自上而下坚强统一的领导,要有统一的意志,坚决果断一体推行。正是基于这样的情况,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记者:如何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王振民:执政党要改变对国家的领导方式,善于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来领导国家。党领导人民立法,党自己也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自1982年党的十二大以来确立的一项重要政治原则,载入了宪法、党章和党的其他重要文件。现在,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实行法治,努力把国家引导到法治的轨道上,而且最重要的是,党把自己的权力放到法律法规的笼子里边,保证不滥用权力,这样就不会再出现超越法律、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宪法和党章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同时要求一切政党和个人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党要带头遵守宪法法律,这就科学地处理了党和法律的关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党的领导决定依法治国成败,决定中华民族的兴衰。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二者必须结合。没有党的领导,中国势必陷于天下大乱;没有依法治国,中华民族难以跳出历史周期律的支配,党的领导也必将大打折扣。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缺一不可,二者必须也是能够相统一的。
责任编辑:沙枣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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