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改扩建工程报建手续与地上改扩建工程报建手续投资人不一致怎么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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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工作细则 人防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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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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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和《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实际,制订本细则。
城市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对不同建筑类型或结构类型的民用建筑,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含有裙楼的塔楼式建筑物,层数超过10层(含10层)的,其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为以下两部分之和:
1.塔楼部分:取塔楼对应的首层面积。
2.裙楼部分:裙楼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取裙楼地面建筑面积的2%;裙楼基础埋置深度大于或等于3米的,按裙楼对应的首层面积计算防空地下室面积,当该部分防空地下室面积超过裙楼地面建筑面积的10%时,按10%计算。
(二)基础埋置深度大于或等于3米的9层以下(含9层)民用建筑物,按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9层以下(含9层)、单体建筑物地面总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四)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9层以下(含9层)、单体建筑物地面总建筑面积小于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或直接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缴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 城市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民用建筑,对于首层为架空层,或顶层为复式建筑的,按规划部门审核的层数与面积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第四条 成片综合开发的民用建筑项目需要分区(或分期)建设的,应当在本区(或当期)内建设项目同步配套修建相应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成片综合开发的民用建筑项目,最近5年内前期防空地下室建成并通过人民防空竣工验收备案,其多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用于该建设单位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单项工程中。
第六条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等级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一)《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的办公楼,其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应为核5级或以上。
(二)防空专业队工程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有规定要求核5级的防空地下室项目,其防护等级应为核5级或以上。
(三)除第(一)、(二)项以外的其它新建、扩建或改建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应为核6级或以上。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该项目符合易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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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人防专项审查审查送审文件内容_建筑/土木_工程科技_专业资料。广州市防空地下室“须知”附件 2: 广州市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人防...广州市防空地下室报建审... 4页 1下载券喜欢...审核指南(试行)一、行政许可内容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2、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2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第二 十条规定的我市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和申请易地建设的条件与上述...具体变更内容为: (人防工程报建审批专用章) 年月日...2、根据《××市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和×××规定计算,应缴纳易地建设费×××万元, ...人防报建及等级规定_建筑/土木_工程科技_专业资料。...防空地下室,但必须按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 (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应建防空地下室 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 ...审核,项目所在地为市区 规划范围的由市人防办审批,...战时封堵门框等结构 计算数据)]; ⑤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核算规则一、 审批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核定规则和...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 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6、...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承诺件 15 个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广州市番禺区人防建设报... 暂无评价 3页 免费喜欢此文档的还喜欢 ...广州市防空地下室报建审... 3页 4下载券应...防空地下室由各市 (县) 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审核。 ...注 2、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标准...《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实 施〈...黄埔区)在市民防办报建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 防空地下室的质量监督工作;除以上... 上传我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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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建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法律属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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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建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法律属性探讨
关注微信公众号一类是报建时就已在规划上注明是地下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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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购买”人防车位藏风险时间: 09:22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黄天君 吴采平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市民雷先生向本报湖北记者站反映,他不久前在该市武昌区岳家嘴某新建楼盘买了一套商品房,其后接到该楼盘售楼处的电话,说小区车位使用权正对外发售,每个15万元,大约13平方米,没有产权证,业主可与开发商签订一份租期为20年的租赁合同。     湖北省武汉市多数楼盘开发商通过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的方式销售人防车位  “开发商出租没有产权的车位,我们租的话到底有没有风险?”近日,湖北省武汉市市民雷先生向本报湖北记者站反映,他不久前在该市武昌区岳家嘴某新建楼盘买了一套商品房,其后接到该楼盘售楼处的电话,说小区车位使用权正对外发售,每个15万元,大约13平方米,没有产权证,业主可与开发商签订一份租期为20年的租赁合同。楼盘以销售的名义向业主长期出让、租赁无产权车位使用权的现象是否普遍?对业主来说存在哪些风险?连日来,记者就此在武汉市进行了调查。  销售的多是长期使用权  9月15日至9月22日,记者先后在武汉市调查走访10多个小区后了解到,多数小区销售的实际是车位使用权,购买时,业主跟开发商签订出让协议,相当于业主长期租赁使用车位。武汉市洪山区一楼盘在车位销售合同中,明确了“本车位无法办理产权”的条款。武汉市武昌区七星绿色花园小区在车位出让协议中标明,“车位使用权年限与地面上的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即70年”。记者采访的10多个小区中,只有武汉市杨汊湖某楼盘销售的部分地下车位有产权证,有产权证的车位每个“售价”13.5万元,无产权证的车位每个“售价”12万元。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产权处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地下车位分为两类,一类是报建时就已在规划上注明是地下车位。此类车位可以租售,但需取得房管部门的销售许可。另一类是以人防工程名义报建,实际作为车位使用的。这类车位不能买卖,不能取得产权证、土地证。除了第一类的规划车位外,现在各小区实际上是通过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的方式,在“销售”人防车位。  在售车位多为人防工程  根据有关规定,建设一定规模的楼房,开发商必须强制建设防空地下室,即人防工程。武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总工程师余新建向记者介绍说,如住宅楼高10层以上、埋深3米,就必须按照占地面积修建同等的人防工程;多层住宅,按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开发商配建人防工程可以享受到各种税费优惠。目前,武汉市小区大部分“在售”的地下车位,其实属于人防工程。仅有少数开发商在做人防工程时,多挖一些空间,办理规划许可,建成可以办理产权证的车位。  余新建表示,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人防工程属于“平战结合”,即人防工程修建后,战时或遇到重大灾难时用于抵御灾害,由国家统一调配使用,平时可以开发利用,本着“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可以用于停车、地下超市、商场等用途。虽然《人民防空法》规定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并未明确人防地下车位的产权到底是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业主。  9月23日,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张展宏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虽然明确了小区很多设施的归属,但是对地下车位产权却没有涉及,这就给了开发商打“擦边球”的机会。他认为,人防工程属于公益性事业,是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属于国有或由法律明确为全体小区业主共有。另外,开发商建设人防工程是法律义务,人防工程不是个独立建筑,是在小区建筑物做地下基层时就已经挖好,后期配套过程中再建一些设施而已。按惯例,这些成本已经计入小区建筑成本。记者随后咨询了几家开发商工程部人士,他们均证实,人防工程列入总建筑成本由购房者买单,是行业惯例。  武汉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开发商建造一个地下车位的成本为3000元/平方米左右,目前该市地下车位每平方米的“售价”多在万元以上,开发商通过“销售”地下车位可以获得高额利润。  长期租赁合同暗藏风险  “虽然多数开发商避开产权这一核心问题,对人防车位长期出让使用权,但对业主来说同样存在较大风险。”余新建认为,业主花十几万元与开发商签订长期租赁协议后,一旦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知情况,国家可统一调配各个小区的人防工程使用。另外,一旦遇到拆迁等问题,“买”了车位的业主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调查中记者发现,开发商将人防车位通过长期租赁的形式“卖”给业主,已经是种常态,有的签约“出售”长达70年的使用权,有的则称“买20年,送50年”。大部分车位的销售协议比较简单,只注明车位位置、价格、后期服务费等,对上述风险问题没有涉及。  9月20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家乔新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目前地下车位市场的混乱状况,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解决产权不明晰、租售转让秩序混乱等问题,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人防车位可能无条件被征用人防车位可办房产证的这一说法也得到了广州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的证实。据该中心工作人员称,人防车位确实可以办理房产证,可以二手过户,与一般车位的使用、交易无异。车位买卖合同中会规定:如果碰到灾难等特殊情况,人防车位将无条件征用于避难,这一点在房产证上也会注明。记者从广州市民防办公室确认,如果碰到战事、灾害等情况,人防工程的车位要无偿回收。由于住宅限购,今年以来销售车位的小区数量较多。海珠区一开发商告诉记者,很多小区都有销售人防车位的情况,开发商并不会刻意隐瞒人防车位的性质,销售过程与普通车位一致,先在小区公示销售车位的基本信息,在功能分布中披露“防空地下室”等。一般来说,人防工程的门口会有防火门,工程构造要求更高,要求能防水防爆。■现状10层以上新建筑人防工程面积与首层建筑相同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多,地下车位成为稀缺资源。广州市区的不少小区,地下车位和户数的比例是1:5,新建楼盘较好,比例一般在1:2、1:1,其中人防车位作出不少贡献。根据日,广州市政府发布的《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规定10层以上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与首层建筑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如此大面积的人防工程,若长期空置,也是极大的浪费,因此利用起来做地下车库是最好的选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属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因此,一般认为,结建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而《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投资者对人防工程享有使用权及收益权。因此,人防工程中的车位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车位的使用权和及收益权归投资者即开发商所有。 购买人防工程车位的风险 购买人防工程车位的风险(一)房产公司说是转让使用权-------其实他并无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因为人防工程目前基本认为产权属于国家,同时规定出售人防工程是违法的。开发商所谓的出售70年使用权或长租70年,没有法律依据,(1),目前开发商并不是人防工程产权人。(2),开发商自己都是临时使用者,使用人防工程需要到人防办申请人防工程使用证,目前人防工程使用证的期限是5年。也就是说开发商暂时使用人防工程的使用权期限是受人防办颁发的人防工程使用证规定的期限限制的。所以开发商根本无权利许诺给别人70年的使用权。(二)“人防工程”车位 ,收益归业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其收益权属于投资者,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 因此,车位是否可销售的唯一标准就是能否办理产权登记(即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已经购买而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车位的消费者应该赶紧要求退赔。(三)租赁期超20年 ,法律不保护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消费者若租赁车位(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也只有20年,凡是销售使用权超过20年并且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的,都涉嫌欺诈。(四) 房产公司在收两笔钱理由:人防车位在配置上属于小区的配置,作为小区的附属工程或配套公建其建设费已经纳入到住宅销售价格之中。人防车位的建设成本已经计算进入买房子的价格,相当于我们买房子已经付了这笔钱了,已经为人防车位买单了,现在还叫我们再出钱购买。
所以一般在人防车位上,是可以临时出租的,但是收益是归全体业主的,因该交由我们自己正式聘任的物业管理,包括前期和后期的。开发商一般在完成几年后撤出的。所以这笔收入应该扣除交给物业的管理费用,电费,水费,人员开支等后划归我们全体业主,不应该属于开发商。大家都知道,现在的小区临时停车费是小区很大的收入。本来我们可以用在对小区的维护和管理上,可以把我们的家园建设的更加美丽。这样一来,开发商把这笔钱拿走了,以后我们的物业怎么办,那就只能再提高物业费。最后受害的是我们全体业主。 来源:亿房论坛(http://bbs.fdc.com.cn/showtopic-.aspx)人防工程能否改建成车位?开发商向人防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因此,投资者即开发商在向人防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后可以将人防工程改为停车位出租获益。房产论坛,装修论坛,业主论坛8 _9 n/ x" Q* i' o. ]sc.bbs.house.sina.com.cn4 c( v/ g6 |% S- [1 H' a
y怎样判断人防车位:买房,购房,装修论坛,房产论坛9 v' f! D5 ]5 f+ T1 ]
Q人防工程以专业角度主要从三个方面判断  第一、从建筑形式上看是否有战时出入口,防护通道和密闭通道。 第二、从防护功能上看是否有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 ( S$ l/ [" K新浪乐居8 B: |$ M第三、从结构内容上看是否具有抗核暴荷载冲击波的设计,地下室顶、底板以及侧墙厚度都明显高于普通民用建筑,一般都是全埋式的建筑。 买房,购房,装修论坛,房产论坛& R' C+ P" C以非专业角度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 sc.bbs.house.sina.com.cn7 Q8 I& B5 S4 x! K 第一、独立的人防地下室都有人防口部,门为比较厚重的防护门和密闭防护门,很容易分辨出来,里面的车位均为人防车位。 sc.bbs.house.sina.com. G9 ?/ Q新浪乐居论坛4 o3 x/ F6 N第二、 如果在地下室里面划分区域建设人防地下室,一般小区都被要求进行集中处理,那么人防防护门(防护门和密闭防护门)围合空间里面的车位,那就肯定是人防车位。 第三、有一些上万平方米的地下停车场里面有很多防护门,识别还是有难度的,可以通过观察小区规划图来分辨哪些是人防工程车位。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在报规划的时候已经明确地下室的功能,哪些部分是人防工程、哪些部分是可以出售的产权车位,这些都很清楚。新浪乐居论坛5 q' a5 M/ A8 M3 V1 A8 X人防车位能不能出售?新浪乐居论坛- {& n2 V! t$ l可以出租但不可以出售专家介绍,小区用于停车的人防工程,应该是指开发单位履行人防法律法规义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简称为“结建”人防工程。因为目前法律对于人防工 程的所有权归属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对于“结建”人防工程既不能将之售卖,也无法办理产权证。所以出售人防工程停车位是没有政策依据的,也是不合理的。因 此人防车位可以出租,但不可以出售。房产论坛,装修论坛,业主论坛, u8 {0 u: V1 W人防车位一次性租赁期限有多长?如租用人防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也就是说,人防车位是没有产权的,不能办理产权证,最长只能租20年。
20年后怎么办?再交三万五吗?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微信朋友圈
对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许可网上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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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提供了对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许可的网上预约与取消预约。
预约须知:
预约采用实名预约,预约时请输入本人姓名、身份证号、有效手机号。您可以选择预约下一个工作日起一个月内的工作时段办理此事项。预约成功后,预约号将通过短信发送到您的手机,请勿删除此条短信,以资凭证。请按预约时选择的时间段前去办事窗口进行办理,如果超过预约时段,我们将不保留号源。
预约流程:
1、 选择预约事项:进入预约服务页面,找到您要预约办理的事项,点击“立即预约”开始预约。2、 选择预约时间:在预约界面中选择您要预约的日期和时间段。日期可以选择未来二十二个工作日的其中一天。时间段可以根据您的个人情况选择上午或者下午办理。3、 填写预约信息:输入办理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信息确保无误后,输入验证码,点击确认按钮,提示预约成功。4、 获取预约短信:预约成功后,您将收到预约短信。短信中包括预约号、预约日期和办理地址。请凭预约短信到办理窗口进行办理。5、 取消预约:如您因各种原因不能前去办理的,务必提前至少一天登录网站予以取消。
第一,本事项在网上政务大厅的正式名称和代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许可”,“5183”。适用范围是“本办事指南规定了徐汇区建设项目申请项目报建核准的审批基础、审批咨询、审批办理的各项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徐汇区建设项目申请项目报建核准的审批咨询、新办、依申请变更的办理 ”。第二,办理本事项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建设单位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立项或批准文件;2)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如不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备案手续在报建时一并办理。(二)不准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前述准予批准条件的。第三,办理本事项您需要准备以下材料(一)形式标准(1)建设单位使用上海市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陆“上海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http://www.shjjw.gov.cn/)或“上海建筑建材业网”(http://www.ciac.sh.cn),网上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文件扫描件后,打印《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一式二份(双面打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后,携带申请材料到到徐汇区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其中其他相关信息采集表一页网上登记不用交)(2)申请“保密工程”报建,建设单位登陆“上海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http://www.shjjw.gov.cn/)或“上海建筑建材业网”(http://www.ciac.sh.cn),下载《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一式二份,并填写相关信息,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后,携带申请材料直接到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办理。(3)其他申请材料要求见材料目录;(4)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新办2、依申请变更2.1建设单位更名应提交下列文件:(1)原《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2)变更事项情况说明;(3)填写新版报建表二份【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4)项目IC卡;(5)企业名称变更工商局证明材料批准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6)现建设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7)现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备注:建设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也变更的,只需在情况说明中提出具体变更要求,无需增加提供资料。2.2建设单位转让应提交下列文件:(1)原《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2)变更事项情况说明;(3)填写新版报建表二份【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4)项目IC卡;(5)有关变更建设单位的批准文件复印件;(6)现建设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7)现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备注:建设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也变更的,只需在情况说明中提出具体变更要求,无需增加提供资料。2.3建设单位增加应提交下列文件:(1)原《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并加盖新增建设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或签字);(2)变更事项情况说明;(3)填写新版报建表二份【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4)项目IC卡;(5)有关增加建设单位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6)新增建设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7)原来建设单位及现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备注:建设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也变更的,只需在情况说明中提出具体变更要求,无需增加提供资料。2.4建设单位性质变更应提交下列文件:(1)原《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2)变更事项情况说明;(3)填写新版报建表二份【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4)项目IC卡;(5)企业性质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下列材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一种或一种以上:工商局档案室出具的档案机读材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有关证明等其他具有能证明企业现时性质且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材料。(6)建设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7)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备注:建设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也变更的,只需在情况说明中提出具体变更要求,无需增加提供资料。2.5建设单位注册资金变更应提交下列文件:(1)原《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2)变更事项情况说明;(3)填写新版报建表二份【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4)项目IC卡;(5)建设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6)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备注:建设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也变更的,只需在情况说明中提出具体变更要求,无需增加提供资料。2.6建设单位法人变更应提交下列文件:(1)原《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加盖新法人章);(2)变更事项情况说明;(3)填写新版报建表二份【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4)建设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5)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备注:建设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也变更的,只需在情况说明中提出具体变更要求,无需增加提供资料。2.7建设工程报建工程帐户变更应提交下列文件:(1)原《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2)变更事项情况说明;(3)填写新版报建表二份【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4)工程项目现专用账户银行开户回执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5)现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备注:建设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也变更的,只需在情况说明中提出具体变更要求,无需增加提供资料。2.8建设工程报建工程信息变更应提交下列文件:(1)原《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2)变更事项情况说明;(3)填写新版报建表二份【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4)立项调整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5)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备注:建设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也变更的,只需在情况说明中提出具体变更要求,无需增加提供资料。3.补证3.1建设工程报建表遗失补办应提交下列文件:(1)情况说明【内容:简要说明情况;承诺报建表流落到社会上,造成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并提出补表申请,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2)填写新版报建表二份【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3)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备注:建设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也变更的,只需在情况说明中提出具体变更要求,无需增加提供资料。3.2建设工程报建IC卡遗失补办应提交下列文件:(1)情况说明【内容:简要说明情况;承诺报建表流落到社会上,造成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并提出补表申请,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2)填写新版报建表二份【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3)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备注:建设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也变更的,只需在情况说明中提出具体变更要求,无需增加提供资料。(三)申请文书名称1.新办《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及相关材料2、依申请变更《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及相关材料3、补证《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及相关材料第四,了解一下本事项的办理时限受理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办结。对于材料不齐全的不予收件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第五,本事项审批证件(一)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二) 建设工程报建办结告知单或不予受理告知单(三) 上海市建设单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备案表(自行组织招标的)第六,申请办理的方式及时间(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徐汇区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报建窗口地址:南宁路969号(一号楼)二楼C区投资与建设工程2.网上接收上海建筑建材业网http://www.ciac.sh.cn/(二)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15周一至周四 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第七,本事项的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第八,本事项办理基本流程(一)新办建设单位使用上海市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陆“上海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http://www.shjjw.gov.cn/)或“上海建筑建材业网”(http://www.ciac.sh.cn),网上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文件扫描件后,打印《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后,携带申请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申请“保密工程”报建,建设单位登陆“上海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http://www.shjjw.gov.cn/)或“上海建筑建材业网”(http://www.ciac.sh.cn),下载《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一式二份,并填写相关信息,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后,携带申请材料到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二)依申请变更建设单位报建的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向原报建受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情况说明(内容:简要说明情况并提出变更事项)2、原报建表原件及复印件3、变更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4、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三)补证同新办第九,如何查看审批结果通过http://www.ciac.sh.cn/bulletin_xm_List_new.aspx公告公示第十,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一)窗口咨询徐汇区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报建窗口地址:南宁路969号(一号楼)二楼C区投资与建设工程(二)电话咨询56、2258分机(三)网上咨询上海建筑建材业网http://www.ciac.sh.cn/其他需要注意事项*了解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审批格式文书等;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审批的平等权利;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审批的决定;4.申请人对该项行政审批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5.行政审批审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6.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3.申请人取得行政审批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审批,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本事项设立的依据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沪建交(号文】第三条(适用范围)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二)装饰装修工程;(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本区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第四条(管理部门和分工)规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规范标准。(二)具体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的管理和协调,具体实施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手续办理。第六条(立项文件要求)规定:建设单位取得以下建设工程立项或批准文件后,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建设工程发包前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一)国家部委、市、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立项文件;(二)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批准的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批准文件;(三)市、区(县)建设交通委、各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批准文件。二、《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6〕28号]第五条(工程建设帐户)规定: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银行帐户(工程建设帐户),并将按合同约定的预付建设资金存入该帐户。四、《关于在建设工程管理环节增加防范拖欠工程款要求的通知》(沪建建管[号)第一条规定: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时,建设单位应确定工程项目专用帐户,并提供银行开具的开户回执复印件(原件复核)。列入拖欠“不良名单”的单位在履行工程拖欠款清偿义务前,办理部门暂缓受理其建设工程报建。五、《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六、《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沪建建[号)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八、《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九、《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十、《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十一、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本事项办理机构有关的信息(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1)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2)徐汇区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负责本区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本区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3)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工程报建;4)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根据《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负责管理范围内的住宅修缮工程的报建;5)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报建。(二)审批内容徐汇区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2、装饰装修工程;3、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徐汇区行政区域内投资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三)法律效力建设工程分级报建后,实施分类管理。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按各自职责实施招标投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四)审批对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的建设工程、以及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的具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建设单位。*本事项无受理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给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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