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企业华密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不是大企业

中国知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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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密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信息公开
(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河北华密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任县邢德路河头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藏稳。
(二)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
环境方针:遵规守法、科学管理、减少污染、持续发展。
2016年环境目标:噪音、污水、粉尘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固体废弃物处理率100%;危险废弃物处理率100%;电能年降耗3%以上。
&& &(三)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
&&& 橡胶原材料(氟胶原胶、硅胶原胶、丁腈橡胶等)2400吨,橡胶辅助材料(氟胶炭黑、促进剂等)3600吨,钢材500吨。
&& (四)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
污染物名称
(水污染物㎎/L,大气污染物㎎/N㎡)
(水污染物㎎/L,大气污染物㎎/N㎡)
标准名称及其
生活污水COD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表4三级标准
生活污水NH3-N
脉冲式布袋除尘
《橡胶制品业污染排放标准》
(五)超过排放标准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记录
&&& 本公司没有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记录。
(六)环境保护投资、环境保护技术开发利用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华密公司非常重视环保设施建设,投资250多万元,在项目建设时做到三同时,通过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生产工艺,实现节能环保提高生产及环境效益。生产线采用全自动化配料、密闭式冷却、脉冲式布袋除尘、活性碳吸附装置等新技术,达到节能环保,稳定提升产品质量;制品生产线采用全自动硫化设备,车间全部采用集气罩加通风系统车间顶高空排放;食堂采用油烟净化系统。加强环保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经监测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良好。
(七)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
混炼胶车间通过布袋式除尘,收集后可回收再利用。其他固废通过分拣,部分回收再利用,不可利用外卖。
(八)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污染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
公司制定了应急预案,截止目前公司未发生污染事故。
(九)开展自行监测工作情况及监测结果
按照公司环保管理制度,公司牵头分级管理,并纳入各部门6S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监测,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检查监测,监测结果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排污费(税)的缴纳、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情况
公司及时缴纳排污费,认真履行环境社会责任,废弃物按照流程落实环保措施,确保可利用的废弃物充分利用,不可利用的废弃物按照规定定期处理,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十一)对职工进行的环保培训教育状况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把环境保护教育纳入员工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对环保法讲解和学习,提高全体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要求员工在工作中按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Huami Rub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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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北邢台任县经济开发区
客服热线:/668
热线传真:
邮编:055150
公司地址:河北省任县经济开发区   邮编:05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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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密橡胶有限公司
始建于1989年,是一家具有二十余年专业生产橡胶和密封件经验的国内知名大型企业。
河北华密橡胶有限公司发展历程
河北华密橡胶有限公司始建于1989年,是生产特种、和的专业厂家。公司位于河北省邢台市任县经济开发区(京港澳高速公路邢台出口东四公里处),交通便利。华密公司占地约 100000 ㎡, 建筑面积达 60000㎡,拥有员工约 500 人,年销售额达1.5亿元,是河北省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公司先后被评为“河北省著名商标”、“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河北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等荣誉,华密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通过省级鉴定,公司先后通过了瑞士SGS认证、德国TUV的ISO9001, ISO14001、OHSAS 18001、ISO/TS以及国军标管理体系认证。与北方奔驰、一汽、大运汽车、长城汽车、北京现代、黄海汽车、三一重工等企业建立了长期的配套合作关系,产品销往海内外。公司现由混炼胶事业部、减震事业部、特种密封件事业部、技术研发中心、模具事业部等六个生产、科研机构构成。
河北华密橡胶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华密公司主要提供、减震制品、密封制品、等主导产品,产品曾荣获“河北省优质产品”、“中国知名品牌”、“全国名优产品”等称号,并通过国家军用标准认证,其中唇形密封系列产品,获得采用国际标准资格证书。华密公司已经与中国一汽、中国二汽、北京现代、保定长城、北奔重卡、丹东曙光、华泰汽车、山西大运、三一重工等多家汽车生产企业建立了密切关系,成为他们指定或优先配套产品供应商,华密产品不仅在国内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并远销海外如德国、英国、美国、俄罗斯等数十个国家。完善的质量体系,产品的标准化,优质的服务使华密牌橡胶产品享誉全球,畅销海内外。
华密公司遵循“技术服务为根本,产品质量为核心,规范管理为手段,顾客满意为目标”的质量服务方针,坚持“做精致产品,创国际品牌”的企业经营理念,公司规划在未来3-5年内,通过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引进技术、资金、人才,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力争总资产达到3亿元,形成集科研、生产、贸易于一体的现代企业集团化公司。
河北华密橡胶有限公司服务宗旨
公司遵循“技术服务为根本,产品质量为核心,规范管理为手段,客户满意为目标”的质量方针;奉行“做精致产品、创国际品牌”的经营理念与“打造华密品牌、创造终身客户”的核心价值,提供“售前、售后”全程优质服务。河北华密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_华密股份(836247)_公告正文
河北华密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华密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58号
远洋大厦F408
F408,Ocean plaza
158FuxingMenNeiStreet, XichengDistrict
Beijing,China 100031
一、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4
二、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5
三、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6
四、公司的设立......9
五、公司的独立性......11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3
七、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本及演变......15
八、公司的业务......24
九、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8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32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37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0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1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1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43
十六、公司的税务和财政补贴......45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49
十八、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50
十九、结论性意见......5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简称或术语对应右栏中的全称或含义:
本所、本所律师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
华密股份、股份公指
河北华密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华密橡胶有限公司,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
华密有限、有限公司指
司前的名称
河北科慧投资有限公司
邢台坚久油压机械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本次申请挂牌
本次公司申请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主办券
安信证券、主办券商指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次
申请挂牌的审计机构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本次申请
挂牌的资产评估机构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次申请挂牌的会计报表报告期,即2013年度、
2014年度、日至7月31日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
《挂牌条件指引》
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证券法律业务管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现行有效的《河北华密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和《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制定并
《公司章程(草案)》指
经华密股份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将于本次申请挂牌完成后生效的《河北华密
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河北华密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
《转让说明书》
北京兴华为本次申请挂牌于日出
《审计报告》
具的[2015]京会兴审字第 号《审计报
国融兴华为本次申请挂牌于日出
《资产评估报告》
具的国融兴华评报字[2015]第010074号《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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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HTTP:WWW.JIAYUAN-LAW.COM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KONG?西安XIAN
致:河北华密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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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华密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5)-01-325
本所接受华密股份的委托,担任华密股份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1)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若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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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并出具相关意见。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申请挂牌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事宜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申请文件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股转系统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转让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并确认不存在上述情形。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申请挂牌的董事会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申请挂牌相关的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本次申请挂牌的股东大会
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出席了会议,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了上述与本次申请挂牌相关的议案,同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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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本次申请挂牌,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申请挂牌的相关事宜。
(三) 公司上述与本次申请挂牌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四) 公司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申请挂牌的相关事
宜,该等授权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已获得本次申请挂牌所必须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公司作为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尚需向股转系统提出申请并取得其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前身为华密有限,成立于日,由李藏稳、李藏须和孙进良以现金方式共同出资50万元人民币设立。日华密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根据邢台市工商局于日核发的注册号为93215L的《营业执照》,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7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藏稳,住所为河北省任县邢德路河头段北侧,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为日至日,经营范围为:“材料科学技术、机械工程技术、航空航天科学技术、交通运输工程技术的研发;制造、销售:橡胶密封件、塑料密封件、止水带、汽车配件、摩托配件、机械配件、橡胶混炼胶。进出口经营本企业自产自销产品及相关技术、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营业执照》规定公司的经营期限为日至日,公司目前不存在可预见的根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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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合法存续已满两年,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
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和《挂牌条件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进行逐一核对,具体如下: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华密有限于日依法成立。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公司的设立”所述,华密有限于日按照截至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公司依法设立并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已合法有效存续满两年,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公司是生产混炼胶、特种混炼胶和橡胶密封圈的企业,主要提供混炼胶、减震制品、密封制品、橡胶制品等主导产品。根据《审计报告》,公司2013年度的营业收入为77,178,814.82元,主营业务收入为77,102,992.99元;2014年度的营业收入为85,074,811.74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为84,746,219.17元;2015年1月到7月营业收入为56,665,070.69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为56,394,889.23元。公司目前主要收入来自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明确、突出。
2、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八部分“公司的业务”所述,公司已经取得目前所经营业务必要的批准或许可。
3、根据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目前实际经营的业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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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审计报告》,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司在报告期内有持续的营运记录。
5、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制定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并能有效运行。
2、根据公司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3、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4、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义务,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调查的情形。
5、根据《审计报告》,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
6、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审计报告》,公司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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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务会计核算,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在日、日、日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1-7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根据公司及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有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公司股份均登记在股东名下且属股东合法、真实拥有,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公司股权清晰。
2、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密有限成立以来的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行为均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了相关协议,经华密有限股东会决议通过,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合法、有效(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七部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3、华密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系以截至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进行折股,折股后的实收股本总额未超过公司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合法、产权清晰,符合法律规定。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公司未进行过股票发行或转让行为(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公司的设立”、第七部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股权明晰,公司设立后未进行过股票发行或转让行为,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公司于2015年11月与安信证券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聘请安信证券担任本次申请挂牌的主办券商及推荐机构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五)项之规定。
根据股转系统出具的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安信证券具备担任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推荐业务的券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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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证券依法完成了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和《挂牌条件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关于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性条件。
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前身华密有限系于日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华密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及股份公司设立前股权结构的历次变更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七、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本及演变”。日,华密有限以截至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密有限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为股份公司已履行以下程序:
日,华密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以
现有5名股东作为共同发起人,依法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日为基准日,以不高于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且不高于评估值的账面净资产按股东原出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股份。
日,北京兴华对华密有限截至日的财
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2015]京会兴审字第 号的《审计
报告》,经审计确认的华密有限截至日账面净资产值为69,954,043.21元。
日,国融兴华以日为基准日,对华密
有限净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编号为国融兴华评报字[2015]第010074号的《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后的华密有限净资产评估值为9,718.04万元。
日,华密有限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代表一
致同意华密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日,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日,北京兴华出具编号为(2015)京会兴验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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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号的《验资报告》,对华密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股本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截至日,公司已根据《发起人协议》及《公司章程》约定,将华密有限截至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69,954,043.21元,折合成37,000,000股股份(每股面值1元),净资产超过股本的部分30,533,479.89元计入资本公积,2,420,563.32元计入专项储备。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按原持股比例分别享有折股后的股本。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2015年度第一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起人出资情况的议案》、《关于审议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等议案,同意以华密有限截至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份公司股本,华密有限现有股东按照其各自持有的华密有限的股权比例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选举李藏稳、李藏须、孙敬花、赵春肖、郝胜涛共5人为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选举路刚辉、孙双群2人为股份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赵勇共同组成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通过股份公司《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份公司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股份公司设立相关事项。
日,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了《公司章程》。
日,公司办理完毕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
并取得邢台市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3215L的《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河北华密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河北省任县邢德路河头段北侧,法定代表人为李藏稳,经营期限为日至日,经营范围为“材料科学技术、机械工程技术、航空航天科学技术、交通运输工程技术的研发;制造、销售:橡胶密封件、塑料密封件、止水带、汽车配件、摩托配件、机械配件、橡胶混炼胶。进出口经营本企业自产自销产品及相关技术、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华密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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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或姓名
所持股份数(股)
占股份总数比例
15,750,000
15,750,000
37,000,000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程序、发起人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行为履行了适当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的设立符合设立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的设立合法有效。
公司的独立性
(一)公司的业务独立
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目前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材料科学技术、机械工程技术、航空航天科学技术、交通运输工程技术的研发;制造、销售:橡胶密封件、塑料密封件、止水带、汽车配件、摩托配件、机械配件、橡胶混炼胶。进出口经营本企业自产自销产品及相关技术、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业务上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以自身的名义独立开展业务和签订合同,无需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的独立经营能力。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的业务独立。
(二)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公司系由华密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的各发起人以其各自拥有的华密有限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投入公司,该等出资经北京兴华出具的编号(2015)京会兴验字第号的《验资报告》验证,已足额缴纳。
根据公司有关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和《审计报告》,公司合法拥有开展业务所需专利权、商标权等财产,具有独立的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具体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部分“公司的主要财产”。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公司的人员独立
1、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与全体员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独立发放员工工资,建立了独立的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制度,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2、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相关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兼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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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认为:公司的人员独立。
(四)公司的财务独立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决策独立,不存在股东违规干预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况。公司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具备独立的财务负责人及财务工作人员,所有财务部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并设有财务部等独立的财务部门。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任县支行开立了独立的账号为07528的基本账户,财务核算独立于股东及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根据冀邢国税任县字215号《税务登记证》,公司在任县国家税务局和任县地方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独立缴纳税款。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的财务独立。
(五)公司的机构独立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已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成立了企管部、财务部、技术部、混炼胶事业部等部门,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能够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存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混同的情况。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的机构独立。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资产独立完整,在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及承受风险的能力。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发起人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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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所持股份数(股)
占股份总数比例
15,750,000
15,750,000
37,000,000
发起人的资格
公司系由华密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的发起人共5 名,
其中4名为自然人,1名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自然人发起人身份证明文件、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基本情况如下:
李藏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河北科慧,持有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商局于日核发的
注册号为977的《营业执照》。河北科慧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藏稳,住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78号18-2-1302,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自日至日,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国家非限制或非禁止的项目进行投资,并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管理,投资咨询(金融、保险、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与教育咨询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河北科慧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共有自然人股东李藏稳、李藏须2名,出资额分别为250万元、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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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藏须,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赵春肖,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孙敬花,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各发起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发起人的人数、住所
公司共有5名发起人,分别为李藏稳,李藏须,河北科慧,孙敬花,赵春肖,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住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李藏稳、李藏须先生各持有公司42.57%的股份,同时二人通过河北科慧间接持有公司10.00%的股份。孙敬花女士持有公司2.43%的股份,赵春肖女士持有公司2.43%的股份。综上所述,李藏稳、孙敬花夫妇和李藏须、赵春肖夫妇各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0%股份。同时,日,李藏稳、李藏须、孙敬花、赵春肖签署了《关于共同控制河北华密橡胶科技股份公司并保持一致行动的协议书》,确认了四位股东历史上的一致行动关系,并进一步确认、规范了今后的一致行动行为。故公司无控股股东,李藏稳、李藏须、孙敬花、赵春肖构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公司的设立及其股本演变
1、1998年6月,邢台华光橡胶密封有限公司设立
1998年 6月23日,李藏稳、李藏须和孙进良签订《协议书》,决定共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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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设立邢台华光橡胶密封有限公司。1998 年6月23日,邢台华光橡胶密封有限
公司取得了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证号为3。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住所地为任县辛兴庄,法定代表人为李藏稳。
邢台华光橡胶密封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为:
认缴注册资金
占注册资本比
金额(万元)
金额(万元)
任县审计事务所出具验字[1998]第13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出资予以验证确认。
2、2002年9月,增资、股权转让、股东变更、名称变更
(1) 股东会决议及章程
日,邢台华光橡胶密封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孙进良转让出资15万元,其中5万元转让给李藏稳,10万元转让给李藏须,并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北华密橡胶有限公司”。同时,决定华密有限增资250万元。其中,李藏稳增加出资190万元,孙敬花出资30万元,赵春肖出资30万元。
(2) 股权转让
根据本次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孙进良分别与股东李藏稳、李藏须签订了股金转让协议。
(3) 章程修订
日,李藏稳、李藏须、赵春肖、孙敬花根据本次股权转让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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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4) 资产评估
日,邢台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刑台友信评咨字(2002)第 4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李藏稳拟用于投资所涉资产,包括37台机器设备,1辆汽车,1041.53平方米房屋、1926.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人民币1,911,356元。
(5) 验资
日,邢台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邢友会任字(2002)第41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出资予以验证确认。
(6) 日,华密有限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7) 本次股权转让、增资以后,华密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注册资金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金额(万元)
金额(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
注: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李藏稳无法证明对本次出资的汽车、机器设备具备完全所有权,不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消除上述出资瑕疵,李藏稳已于2015年3月以等额现金对房屋、土地使用权对应的出资(346,431元)进行补足,原用于出资的房屋及土地仍归属于公司所有。日,华密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为做实注册资本,李藏稳应于日前以等额现金对上述机器、设备对应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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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4,925元)进行补足,现金补足注册资本后的余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北京兴华已于日出具[2015]京会兴验字第号《验资报告》对上述补足出资予以验证。
综上,本所认为:华密有限本次增加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形。公司股东本次实物增资的瑕疵不构成公司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3、2006年7月,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1) 股东会决议
2006年 7月 20 日,华密有限股东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
300万元增加到1900万元。其中李藏稳以资本公积 430.2 万元转增注册资本,
以货币出资 214.8 万元;李藏须以资本公积 49.8 万元转增注册资本,以货币
出资 785.2 万元;孙敬花以资本公积 60 万元转增注册资本;赵春肖以资本公
积 60 万元转增注册资本。
(2) 章程修订
日,全体股东根据股东会决议相应的修改了章程。
(3) 验资
日,邢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邢天会更验(2006)第010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出资予以验证确认。
(4) 2006年 7月 26 日,华密有限在任县工商局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变
更登记手续。
(5) 本次增资后,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注册资金
金额(万元)
金额(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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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密有限股东李藏稳、李藏须、孙敬花、赵春肖本次用于增资的资本公积来源于股东以其他应收账款(股东代华密有限支付的工程款、设备款等),但公司和股东不能提供股东代为支付的证据和对应的资产明细,不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消除上述出资瑕疵,日,李藏稳、李藏须、孙敬花、赵春肖通过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同意以现金形式对上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出资进行补正,该等出资应于日前投入公司银行账户。北京兴华已于日出具[2015]京会兴验字第号《验资报告》对上述补足出资予以验证。
本所认为:李藏稳、李藏须、孙敬花、赵春肖已经以等额现金补足原资本公积金转增的注册资本,因此华密有限本次增加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4、2009年2月,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1) 股东会决议
日,华密有限股东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增资 280 万元,
其中李藏稳以货币增资140万元,李藏须以货币增资140万元。
(2) 章程修订
日,李藏稳、李藏须、赵春肖、孙敬花根据股东会决议相应修改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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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验资
日,邢台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邢友会任验字(2009)第5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出资予以验证确认。
(4) 2009年 2月 20 日,华密有限在任县工商局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
(5) 本次增资后,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注册资金
金额(万元)
金额(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
5、2015年2月,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1) 股东会决议
日,公司全体股东召开2015年首次股东会并通过以下决议:公司注册资本由2180万元增加至3700万元;增加的注册资本由李藏稳认缴76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李藏须认缴760万,出资方式为货币。
(2) 验资
日,北京鸿霆飞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鸿霆飞霖验资字(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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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18号的《验资报告》对上述出资予以验证确认。
(3) 日,华密有限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 本次增资后,华密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注册资金
金额(万元)
金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6、2015年2月,股权转让
(1) 股东会决议
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同意李藏稳将公司5%股权,即出资额185万元以18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河北科慧;同意李藏须将公司5%股权,即出资额185万元以18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河北科慧。
(2) 股权转让协议
日,李藏稳、李藏须分别与河北科慧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 日,华密有限在任县工商局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变
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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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华密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认缴注册资金
金额(万元)
金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7、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公司的设立”中所述,华密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已经通过登记机关核准,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历次股权变动已经通过登记机关核准,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真实、有效。
8、华密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的历次股本演变情况
华密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股本变更。
9、股权质押
根据公司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目前未设置质押。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公司历次股权变动履行了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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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坚久的设立及其股本演变
1、2008年2月,邢台坚久设立
2008年 2月16日,李藏稳、李藏须、法灏、黄少波、张旭东通过2008年
邢台坚久首次股东会决议,同意共同出资设立邢台坚久。日,邢台坚久取得了任县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210。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为100万元,住所地为任县任城镇河头村北,法定代表人为张旭东。
邢台坚久设立时的股权结构为:
认缴注册资金
占注册资本比
金额(万元)
金额(万元)
邢台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日出具邢友会任验字(2008)第04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出资予以验证。
2、2011年3月,股权转让
(1) 股东会决议
日,全体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张旭东将其出资额30万元转让给李藏稳,法灏将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李藏稳、1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李藏须,黄少波将其出资额20万元转让给李藏须。
(2) 日,根据本次股东会决议,上述各方签订了股权转让
(3) 日,根据本次股东会决议李藏稳、李藏须相应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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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日,任县工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的工商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邢台坚久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认缴注册资金
占注册资本比
金额(万元)
金额(万元)
3、2015年2月,股权转让
(1) 股东会决议
日,李藏稳、李藏须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李藏稳将其持有的邢台坚久50%股权以50万元价格转让给华密有限;同意股东李藏须将其持有的邢台坚久50%股权以50万元价格转让给华密有限。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变更为华密有限持有100%股权的全资子公司,出资方式为货币。
(2)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日,华密有限与李藏稳、李藏须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3) 章程修改
日,华密有限根据本次股东会决议相应修改了章程。
(4) 日,任县工商局核准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
综上,本所认为:邢台坚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八、公司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华密股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材料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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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程技术、航空航天科学技术、交通运输工程技术的研发;制造、销售橡胶密封件、塑料密封件、止水带、汽车配件、摩托配件、机械配件、橡胶混炼胶,进出口经营本企业自产自销产品及相关技术、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
根据华密股份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华密股份近期的主营业务为:混炼胶的生产与销售、橡胶制品的生产与销售、模具的生产与销售。华密股份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在经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邢台坚久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邢台坚久作为华密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其目前持有的编号为210的《营业执照》,邢台坚久的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销售:橡塑机械及零配件。销售:模具、橡胶原材料、五金零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邢台坚久实际从事的业务没有超过《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
(二)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经取得目前所经营业务必要的批准或许可,具体情况如下: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日向华密有限核发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为:(冀)XK13-025-00007;产品名称:橡胶密封制品;生产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邢德路河头段北侧;有效期至日。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于日核发了《高新企业技术证书》,证书编号为:GR,有效期三年。日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冀高认办[2015]13号文《关于对河北省2015年第一批拟通过复审高新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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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企业进行公示的通知》,公司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尚待取得更新后的《高新企业技术证书》。
3、《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任县环境保护局于日核发了《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证书编号为:PWX-6;许可内容:COD:10.02 吨/年,NH3-N:1吨/年,
SO2:0吨/年,NOx:0吨/年,粉尘:0.5 吨/年;有效期至 日。
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日,北京天一正认证中心核发注册号为R1M的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后经续展,华密有限现持有日颁发的新证书。证明华密有限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JB 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混炼胶、橡胶密封件和橡胶减震件的设计、生产和服务;硫化设备、模具的生产和服务。有效期至日。
(2)日,北京天一正认证中心向邢台坚久核发注册号为R1M-1的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后经续展,邢台坚久现持有日颁发的新证书。证明邢台坚久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JB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硫化设备的生产和服务。
证书有效期至日。
5、莱茵体系认证证书
(1)日,TUVRheinlandCertGmbH 核发了编号为
的GB/T /ISO 标准的《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括:橡
塑产品(包括止水带、密封件、减震件)和混炼胶的设计和生产。有效期为日至日。日,华密股份取得名更后的证书。
(2)日,TUVRheinlandCertGmbH 核发了编号为
及的ISO+Cor.1:2009及BSOHSAS1标准
的《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括橡塑产品(包括止水带、密封件、减震件)、混炼胶和硫化设备的设计和生产。有效期为日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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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华密股份取得更名后的证书。
(3)日,TUVRheinlandCertGmbH核发了更名后(由“华
密有限”变更为“华密股份”)的编号为的ISO/TS 1
标准的《认证证书》。认证范包括:橡塑产品(包括密封件、减震件)和混炼胶的设计和生产。有效期为日至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于日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登记编码为:.有效期至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于日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进出口企业代码为:5。
8、三级保密资格单位
日,河北省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发布《河北省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关于批准河北华密橡胶有限公司为三级保密资格单位的通知》,批准华密有限为三级保密资格单位。
注:因华密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除上述已办理更名的莱茵体系认证证书外,原华密有限名下的资质证书正在办理更名手续。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密股份实际从事的业务没有超出《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就其业务和经营也已经取得必要的政府审批和资质。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公司主要收入均来自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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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公司最新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经营期限为1998年
6月23 日至2033年 6月 22 日,且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目前公司合法存续。
公司的主要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
根据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公司报告期内未受到上述主管部门的处罚,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财务会计状况良好,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等有关规定、《公开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以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关联方
(1)李藏稳,持有15,75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57%。
(2)李藏须,持有15,75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57%。
(3)河北科慧,持有3,7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
(4)孙敬花,董事、李藏稳之配偶,持有9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3%。
(5)赵春肖,董事、李藏须之配偶,持有9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3%。
2、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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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的说明,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华密股份、邢台坚久、河北科慧外,李藏稳、李藏须、孙敬花、赵春肖无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3、公司的子公司
邢台坚久油压机
械有限公司
4、其他主要关联方
关联方性质
董事会秘书、李藏稳与孙敬花的女儿
(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依据《审计报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包括:
1、关联担保
(1)公司作为担保方
担保金额(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主债权清偿期届满之日起
8,000,000.00
注: 日,邢台坚久与中国银行邢台分行签署翼邢(中小)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为800万元,期限为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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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由华密有限、李藏稳、李藏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合同编号为翼邢(中小)-(保1)、翼邢(中小)-(保2)。同时,由华密有限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合同编号为翼邢(中小)-(抵)。
(2)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是否履行完毕
李藏稳、李藏
须、孙敬花、
20,000,000
注: 日,华密有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邢台
市分行签署编号为的《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借款期限自日至日。同时签署编号为的《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股东李藏稳、孙敬花、李藏须、赵春肖为该笔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综上,本所认为: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联方为华密有限提供担保,无需提交华密有限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李藏稳、李藏须、孙敬花、赵春肖为华密有限提供的上述担保,合法有效。
华密有限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也已经过必要的股东会内部决策程序,故华密有限为邢台坚久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
2、关联方资金往来
通过《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一部分“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之“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3、关联方股权转让
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七部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本及演变”之“二、邢台坚久的设立及其股本演变”。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较小,且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履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纠纷,不存在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故上述交易不会成为本次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4、关联交易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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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已建立并完善了法人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为了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制公司接受不合理的条件,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章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以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经核查,本所认为:公司在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该等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其执行可以使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同业竞争
1、同业竞争的情况
根据相关方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没有投资或从事除公司相关业务之外的其他与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为避免同业竞争所采取的有效措施或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藏稳、李藏须、孙敬花、赵春肖共同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并承诺:
(1)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3)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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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章中,“公司”包括华密股份及邢台坚久)拥有及使用的主要财产情况如下:
(一)知识产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拥有专利所有权的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授权公告日
实用可拆装
实用化机供
及真空 ZL.9
实用化机保
压力传 ZL.4
实用温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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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公告日
套缩卷 ZL.3
注:上述第1、2、6、7、8项专利登记在华密有限名下。因华密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原华密有限名下专利现正在办理更名手续。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拥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商标使用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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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权期限
注:上述1-15项注册商标登记在华密有限名下,第16项注册商标登记在邢台坚久名下。因华密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原华密有限名下注册商标现正在办理更名手续。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拥有的上述专利及注册商标不存在查封、冻结、保全、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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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如下:
土地所有权证号
面积(O) 用途
任国用(2015)
任国用(2015)
任国用(2015)
任国用(2015)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拥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除上述土地使用权抵押事项外,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存在其他抵押、担保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日,任县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函》,证明自日以来,华密有限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生产建设用地均已履行法定程序,办理登记手续,无拖欠土地出让金、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自日以来,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或涉及其他法律程序之情形。
(三)自有房产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拥有的房产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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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号
房产证任字第
房权证任字第
房权证任字第459
房权证任字第
因华密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原华密有限名下房产现正在办理更名手续。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拥有的上述房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除上述房屋抵押事项外,公司拥有的房屋不存在其他抵押、担保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四)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拥有1家全资子公司邢台坚久。邢台坚久成立于日,目前持有任县工商局于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210)。根据该营业执照,邢台坚久的企业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为任县任城镇河头村北,法定代表人为李藏稳,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期限为日至日,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橡塑机械及零配件。销售:模具、橡胶原材料、五金零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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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部分“公司”包括华密股份
与邢台坚久)正在履行或将履行且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主要包括:
1、借款合同及其担保
(1)借款合同
中国农业银
华密 行股份有限
公司任县支
中国农业银
华密 行股份有限
公司任县支
中国邮政储
华密 蓄银行有限
抵押、保证
责任公司任
中国银行股
冀邢(中小)
份有限公司
抵押、保证
(2)抵押合同
担保金额(万
中国银行股
土地使用权:任国用(2006)
1. 华密有限
份有限公司
第81号;以及房产:任县房
权证任字第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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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
房产:任县房权证任字第
行股份有限
2. 华密有限
月12日的债 13-50号);土地使用权:
公司仁县支
权,最高额为
任国用(2011)第104号
2080万元。
任国用(号土地
中国邮政储
日至2020年7
使用权、任字第
3. 华密有限
蓄银行邢台
月3日,最高额
为2000万元。
(3)保证合同
中国邮政储蓄
李藏稳、李
银行有限责任
1. 1藏须、赵春
公司邢台市分
肖、孙敬花
中国银行股份
冀邢(中小)连带
2. 3华密有限
有限公司邢台
中国银行股份
冀邢(中小)连带
李藏稳、孙 邢台
有限公司邢台
2、销售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目前公司正在履行的前五大销售合同情况如下:序
价款与结算
合同有效期
1、需方在验收合格且在卖方开具
密封胶圈、橡
增值税发票后的2个日历月内付
胶弹簧、导板
三一汽车制等
2、支付方式为3个月承兑汇票。日
1. 造有限公司
1、需方在验收合格且在卖方开具
摩擦片、减震
增值税发票后的2个日历月内付
块、密封挡圈、款。
3、支付方式为3个月承兑汇票。 日。
青岛四方车 散热片密封 1、总价款为1,986,515.75元。
2. 辆研究所有 圈、保护橡胶、2、买方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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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内付清该批次货物。
富奥汽车零
以订货单形式
部件股份有
确定品名、规
依双方的价格协议确定价格。
限公司传动
格、数量。
发动机罩堵 在供方正常供货且发票到账后的
长城汽车股 盖、定位块、
下个月月初开始,90天内支付货
4. 份有限公司 加油管护套等
零部件、原材
需方接收货物并验收合格后供方 2015年1月
衡阳风顺车 料、售后服务
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方每月18日
5. 桥有限公司 配件、橡胶衬
之前挂账,挂账后三个月以汇兑、年12月31
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货款。
3、采购合同
截至目前公司正在履行的前五大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支付与结算
上海翔杰进
1、发货前支付全款
出口贸易有
2、支付方式为承兑 月14日
1、支付方式为银行 2015年9
青岛嘉泰亿
KRYNAC3370C
承兑汇票。
盛国际贸易
1、支付方式为银行 2015年9
KRYNAC3370C
承兑汇票。
中国石化化
工销售有限 丁腈橡胶(大
1、先款后货。
公司华东分
2、现款支付。
上海怡创化
1、货到票到30天支 2015年9
工有限公司
4、根据《审计报告》,截止日,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明细如下:
金额(元)
1,035,601.72
1,035,601.72
2,071,2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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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审计报告》,其他应付款主要为公司借股东李藏稳和李藏须的往来款,主要用于购建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
根据《审计报告》,截止日,公司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其他应收款。
经核查,本所认为:
1、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2、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3、因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后是同一主体,上述重大合同中以华密有限名义签署的合同由股份公司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4、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5、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法律意见书第九部分“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以及第十一部分“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披露的情况外,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目前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6、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期末,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公司的其他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公司自日以来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
收购或出售资产的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前身自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法律意见书第七部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中已披露的情形外,没有发生过其他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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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目前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收购或资产出售等行为。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公司设立时的章程
日,公司创立大会暨2015年度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该章程包括总则、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总数、每股金额、注册资本、发起人、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法定代表人、利润分配、通知和公告、解散和清算等十三章四十九条,载明了《公司法》要求《公司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
经核查,本所认为: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已经全体发起人审议并一致通过,其制定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有关规定。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
日,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申请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交易,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的规范要求、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通过根据上述要求修订的《公司章程(草案)》。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经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的主要内容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程序中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公司的组织机构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和职能部门,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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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2、董事会为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3.监事会为股份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由2名股东代表和1名职工代表担任,设监事会主席1名。
4.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3名,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主持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设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经核查,公司创立大会暨2015年度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公司创立大会暨2015年度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股东代表监事,华密股份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现任董事长,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现任监事会主席。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其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经核查,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总经理工作细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所认为:公司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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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经查阅公司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材料,本所认为:公司设立后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召集程序合法有效,决议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相关出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现有董事5名,分别为李藏稳、李藏须、赵春肖、孙敬花、郝胜涛,其中李藏稳为董事长。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公司现有监事3名,分别为路刚辉、孙双群、赵勇,其中赵勇为职工代表监事,路刚辉为监事会主席。
3、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经理为李藏须,副总经理为郝胜涛、张宏宾、赵红涛,财务负责人为马瑞敏,董事会秘书为李君娴。
4、任职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承诺及公司的书面确认,公司目前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下列情形: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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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7) 最近36个月内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收到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8)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等
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的变化
根据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日至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如下:
1、董事的变动情况
日至股份公司成立,华密有限的董事为李藏稳、赵春肖、孙敬花,其中李藏稳为董事长。
日,公司创立大会暨2015年度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选举李藏稳、李藏须、赵春肖、孙敬花、郝胜涛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同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李藏稳为董事长。
此后,公司董事未发生变化。
2、监事的变动情况
日至股份公司成立,华密有限不设监事会,由李藏须担任华密有限的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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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公司创立大会暨2015年度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选举路刚辉、孙双群为股东代表监事,与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赵勇共同组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同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路刚辉为监事会主席。
此后,公司监事未发生变化。
3、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日至股份公司成立,均由李藏稳担任华密有限的总经理。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聘任李藏须担任总经理,聘任郝胜涛、张宏宾、赵红涛担任副总经理,聘任马瑞敏担任财务负责人,聘任李君娴担任董事会秘书。
此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认为:
(1)自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董事、监事的上述任职变化均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选任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3)自华密有限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税务
1、税务登记
公司在任县国家税务局和任县地方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冀邢国税任县字215号)。公司子公司邢台坚久在任县国家税务局和任县地方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冀联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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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县字658号)。
2、主要税种税率
公司与子公司均独立纳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如下: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公司、邢台坚久主要缴纳的税种及执行的税率情况如下: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
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
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
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
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缴流转税额
教育费附加
实缴流转税额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缴流转税额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于日向华密有限核发了《高新企业技术证书》,证书编号为:GR,有效期三年。日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冀高认办[2015]13号文《关于对河北省2015年第一批拟通过复审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公示的通知》,公司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尚待取得更新后的《高新企业技术证书》。
日,邢台市地方税务局发布《邢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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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橡胶有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的批复》(邢地税函[2013]26号),认为华密有限2012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2012年度至2014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冀地税发[2012]84号)等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条件,同意华密有限2012年至2014年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计征。
经核查,本所认为: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
(二)公司的纳税情况及税务处罚
日,华密有限收到任县国家税务局邢任国税稽罚[2013]第12号的行政处罚,处罚事由为进项税发票项目填写不全以及进项税抵扣违反规定,处罚决定补缴增值税34119.66元,罚款34119.66元。
日,任县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函》,证明华密有限已按照处罚决定补缴税款,并已缴清全部罚款,违法事项已纠正,认为华密有限少缴纳税款的行为已经得到整改,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华密有限做出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日出具的《证明函》,除上述处罚外,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法按时申报纳税并缴纳税款,自日以来,公司不存在任何偷、漏、欠、逃税等行为,亦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税收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因此设计其他法律程序之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处罚数额较小、情节轻微,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华密有限在报告期内一直依法纳税,上述行政处罚对本次挂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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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任县国家税务局、任县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函》,证明自日以来,邢台坚久不存在任何偷、漏、欠、逃税等行为,亦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税收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因此设计其他法律程序之情形。
(三)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报告期内,公司享有的金额较大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金额(万元)
华密有限企业 关于下达2013年部分均衡转移支付(战略性
技术中心创新 新兴产业)资金的通知(邢市财建[
能力建设项目
华密有限特种
邢台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3年部分均衡性转
密封件生产线
移支付资金的通知(邢市财预[2013]89号)
邢台坚久特耐
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邢台市工业和信息
油耐高温聚稳
化局关于转发下达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
丁腈橡胶材料
2013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邢
及制品技术改
发改投[号)
关于下达2012年节能专项资金的通知(邢市
节能专项资金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率、税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要求;公司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真实、合法、有效;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已依法申报并交纳有关税款,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税务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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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
(一)环境保护
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的业务均非重污染行业。
日,任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函》,证明自日以来,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目前运营及在建的各个项目均已根据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了“三同时”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环保设施较齐备且运行正常,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因违反环保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情形。
日,任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函》,证明邢台坚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目前运营及在建的各个项目均已根据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了“三同时”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环保设施较齐备且运行正常,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因违反环保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二)安全生产
日,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自日以来,公司能够遵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不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也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日,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自日以来,邢台坚久能够遵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不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也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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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公司取得的相关标准认证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八部分“公司的业务”。
日,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证明函》,证明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能够遵守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日以来,公司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日,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证明函》,证明邢台坚久在生产过程中能够遵守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日以来,公司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对公司及其股东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本所认为:
根据公司及股东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目前没有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自日起至今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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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本次申请挂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次申请挂牌尚需向股转系统提出申请并取得其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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