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工病假规定体检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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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健康体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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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海南省政务公开协调小组 开发维护:
(建议显示屏分辨率调整为 1024 X 768)关于转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转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委组织部、政府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卫生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现将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开展人员招聘时,必须按照粤人社发〔2010〕382号文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体检工作,严格按照文件规定体检标准执行,确保体检结果准确、客观、公正。
二、各级卫生部门要发挥行业监督作用,对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体检业务培训,提高体检工作经办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要建立完善体检工作责任制及具体操作规程,做到责任到人、流程清晰;在开展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体检业务期间,要加强对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杜绝体检过程中影响体检结果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各级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指导、监督工作。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江门市委组织部或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 & &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卫生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0〕382号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政府财政(税)局(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现将《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委组织部(干部六处)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反映。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保障公开招聘人员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见附件一)执行。
教师岗位参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见附件二)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体检工作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组织实施。体检所需费用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年度经费预算中支出。
第五条&体检对象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生的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因体检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可以在同岗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
第二章&工作要求和程序
第六条&体检工作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体检医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体检组织工作。
第八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医院范围内安排体检医院和体检时间。如果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较多,可按照招聘岗位和体检人数,分成若干小组分批进行。
第九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体检的时间、集中地点和注意事项通知应聘人员。
第十条&各体检医院应选拔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务精湛的医务人员负责实施体检。
医院要为体检工作提供良好环境。
第十一条&主检医生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作出应聘人员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
主检医生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会诊,确保体检结论科学、准确。
第十二条&体检必须按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增加项目做进一步检查方能作出诊断的,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安排应聘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有准考证的,应同时带准考证)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对证件携带不齐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按自动弃权处理。确有特殊情况的,经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推迟检查。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对应聘人员身份进行认真核对。
第十五条&体检时,医务人员应核对应聘人员与体检表(参见附件三)上的相片是否相符,发现可疑的,应立即告知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现场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应聘人员在工作人员带领下依次进行体检。除特殊情况经体检医生及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推迟检查外,若应聘人员自己放弃某一检查项目,按体检不合格处理。
第十七条&体检表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指定工作人员携带传递。体检组的医务人员要如实记录检查结果,不得随意涂改。
第十八条&体检完毕,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指定工作人员对体检表核对汇总,确认无误后再移交体检医院。
主检医生负责对各科体检结果及各科医生意见进行汇总审核,综合判定,并根据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记录在体检表结论栏里,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体检结论应在体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交给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在体检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体检结论通知应聘人员。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和体检医院应对应聘人员的体检结果保密。
第二十条&应聘人员对本人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复检要求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检。复检原则上应更换到不低于原体检医院等级的其它符合资质的医院进行。复检医院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指定。
复检按照体检办法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并按照规定的体检标准独立作出体检结论,必要时复检医院可组织会诊讨论后作出体检结论。
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三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体检工作人员以及医务人员与应聘人员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四)其他影响体检公正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体检工作人员以及医务人员违反体检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冒名顶替、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的应聘人员,一经查实,将记录在个人诚信信息库,取消本次聘用资格。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30日起施行。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附件一:&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或获得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地中海贫血,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经修复大于2平方厘米的、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除肝内小胆管结石外,有梗阻的胆结石、胆囊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未纳入体检标准,严重影响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其他情形,不合格。
附件二: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2007年修订)
第一条 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
  (三)心律每分钟50-110次/分;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或经药物治疗达到此范围内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 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Hb≥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氏病,不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及遗传性肝病、各类病因所致的肝硬化,不合格。各类急性肝炎(如药物性肝炎、甲型肝炎等)治愈者,合格。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无论“大小三阳”),转氨酶正常,排除肝硬化者合格,但不宜从事幼儿教育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岗位。
第八条 慢性肾炎伴有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及各种原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九条 I型糖尿病、II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伴严重凸眼且治疗不佳者,不合格。
第十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神经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一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二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四条 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不合格。
第十五条 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美术、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
第十六条 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者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不合格(经手术治愈者除外)。
第十九条 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合并症,不合格。
第二十条 严重跛行步态,着装后脊柱严重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致功能障碍,不合格。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及一眼失明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不合格。登录名: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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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卫生厅《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体检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藏政办发〔2005〕83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getCommonContent.do?contentId=353257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卫生厅《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体检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卫生厅《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体检办法(试行)》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5〕83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卫生厅《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体检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体检办法(试行)
自治区人事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厅
(2005年10月)
  第一条
为保障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身体健康,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关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是指自治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机关和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含合同制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参考项目见附件)。体检对象分为两个层次,即:地(厅)级干部(含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县(处)级及以下干部职工(含副教授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地(厅)级干部(含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体检费标准为400元;县(处)级及以下干部职工(含副教授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体检费标准为300元。对在四类地区工作的干部职工,在此标准基础上上浮20%。
  第五条 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自治区医疗保健定点医院进行体检;各地(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地(市)人民医院体检;各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及乡镇干部职工,原则上在各县人民医院体检。部分县医院不具备体检能力的,可到地(市)人民医院体检;自治区和各地(市)驻区内外机构干部职工在当地县以上医院(含县医院,下同)体检。体检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第六条
因公出差、休假、学习的干部职工以及当年军队转业干部、退伍战士和调动工作的人员,未能参加本单位统一体检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出据证明,到工作所在地定点医院补检。也可在出差、休假、学习地的县以上医院体检,体检费凭医院出据的发票由所在工作单位在规定的体检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不足体检费标准的部分不补发给个人,下同)。
  新参加工作人员从次年起参加本单位的体检。
  第七条
安置在区内外的离退休人员体检,可由自治区、各地(市)老干部局和自治区驻内地办事处老干部、老工人服务处(站)统一组织,也可由个人就近在县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费凭医院出据的发票由代发工资单位在规定的体检费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八条
承担体检任务的区内各定点医院,要切实树立服务意识,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检工作。要配备好体检设备,加强技术力量,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体检需求。
  第九条
干部职工每次参加体检时,要携带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发的《西藏自治区干部职工体检证》(以下简称体检证)。各体检定点医院要在体检证上认真做好体检记录。同时,为每一位参加体检的干部职工建立体检档案。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体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统一负担。自治区和各地(市)财政部门在国库开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体检经费专户”。自治区各单位、各地(市)财政局按在册正式职工(含合同制职工)离退休人员发放工资人数,于每年10月份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下年度体检专项经费,并据实报送当年决算。
  体检经费要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挪用或发给个人。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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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考试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及体检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载时间: 14:31:47     点击次数:3422   信息编辑:沐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 沐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考试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乐山市2017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2017(一)体检的组织2017630730165450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新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要求执行。[2012]65(二)体检的要求1.2.8—123.B4.5.6.7.8.39.3&2017&&&&&&&&&&&&&&&&&&& &&&&&&&&&&&&&&&& &&&&&&&&&&&&&&&&&&&&&&&&&&&&& 201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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