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人小区路正驾校校:为什么不能“右侧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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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路正驾校科目四_四川省路正驾校模拟考试
驾驶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进入匝道时,应当加速驶离。
驾驶机动车遇到这种情况要迅速向左变更车道。
高速公路上的白色折线为行车中判断行车速度提供参考。
驾驶机动车在这个路口可以沿掉头车道直接掉头。
路口内中心圈标示左小转弯要沿内侧行驶。
如图所示,夜间驾驶机动车遇到其他机动车突然驶入本车道,可加速从右侧车道绕行。
下坡路制动失效后,要迅速逐级或越一级减挡,利用发动机制动作用控制车速。
遇到这种情况的骑车人可以借对向车道超越。
左侧标志警告前方注意左侧路口有汇入车辆。
驾驶汽车在雨天起步前要使用刮水器。
右侧标志表示前方路口不准车辆左转。
驾驶机动车在这个路口左转弯要提前按导向箭头指示向左变更车道。
如图所示,在这种情况下要注意右侧的非机动车。
右侧标志提示前方200米是车距确认路段。
驾驶机动车在这个路口允许掉头。
泥泞路对安全行车的影响是车轮极易空转和侧滑。
如图所示,前车通过积水路段的方式是不文明的。
抢救有害气体中毒伤员时,应第一时间将伤员移送到有新鲜空气的地方,脱离危险环境,防止吸入更多有害气体。
在山区道路跟车行驶的距离要比平路时大。
这个标志指示高速公路交通广播和无线电视频道。
如图所示,驾驶机动车通过这样的路口时,应注意行人、非机动车,提前减速随时准备停车避让。
在正常行车中,尽量靠近中心线或压线行驶,不给对向机动车留有侵占行驶路线的机会。
驾驶机动车遇到沙尘、冰雹、雾、雨、雪等低能见度条件时,应该怎样做?
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高频率鸣喇叭使其他交通参与者知道自己的位置
同向跟车较近时,应使用远光灯
适当提高车速,尽快到达目的地,结束行车
驾驶机动车遇到这种行人应该注意什么?
在路中心行驶
持续鸣喇叭
注意观察动态
驾驶机动车在匝道内行驶,以下做法正确的是什么?
夜间驾驶机动车在窄路或者窄桥遇自行车对向驶来时,要怎样使用灯光?
连续变换远、近光灯
使用示廓灯
使用远光灯
使用近光灯
如图所示,驾驶机动车遇到右侧车道车辆突然变更车道时,应当如何避让?
向左打转向迅速超越
连续鸣喇叭
夜间驾驶机动车在农村道路行驶,遇到对向驶来畜力车时,以下做法正确的是什么?
持续鸣喇叭警示
交替使用远近光灯提示
使用近光灯,减速靠右避让
驾驶机动车驶出小区上道路行驶,以下做法正确的是什么?
无需观察直接汇入主路车流
无需避让主路车辆
在不妨碍主路车辆正常行驶的前提下汇入车流
鸣喇叭示意主路车避让
驾驶机动车发现后车开启左转向灯发出超车信号时,以下做法正确的是什么?
在有让超车条件,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减速靠右让路
加速行驶,使他不能超越
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暗示他不要超越
向左行驶,阻止他超越
罗某驾驶大型卧铺客车(乘载44人,核载44人)行至沿河县境内540县道58公里加500米处时,在结冰路面以每小时44公里速度行驶,导致机动车侧滑翻下公路,造成15人死亡、27人受伤。罗某的主要违法行为是什么?
如图所示,驾驶机动车遇到这种情形时,以下做法正确的是什么?
加速行驶,在对面来车交会前超过行人
减速靠右,等对向车辆通过后,再缓慢超越行人
鸣喇叭提示行人后,保持原速行驶
鸣喇叭提示左侧车辆后,保持原速行驶
关于驾驶机动车汇入主路车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什么?
不得妨碍主路车辆正常行驶
只要不发生事故可随意行驶
可以碾压实线及导流线
在不发生事故的前提下干扰主路车流也是可以的
驾驶机动车在雨天遇到撑雨伞和穿雨衣的行人在路边行走怎样礼让?
以正常速度行驶
临近鸣喇叭示意
加速从左侧绕行
提前减速鸣喇叭
如图所示,在同向3车道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低于每小时80公里的车辆应在哪条行车道上行驶?
最左侧行车道
中间行车道
最右侧行车道
任意行车道
驾驶机动车超车时遇到这样的情况怎样保证安全?
减速保持安全距离
连续鸣喇叭提示
保持距离加速通过
占用对向车道超越
机动车在狭窄的坡路会车时,正确的会车方法是什么?
下坡车让上坡车
坡顶交会时距离坡顶远的一方让行
上坡车让下坡车
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让上坡车
驾驶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匝道后,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驾驶机动车怎样通过这个铁路道口?
换入空档,滑行通过
一停、二看、三通过
加速、观察、快通过
减速、观察、慢通过
行车中轮胎突然爆裂时的不正确做法是什么?
保持镇静,缓抬加速踏板
紧握转向盘,控制机动车直线行驶
采取紧急制动,在最短的时间内停车
待车速降低后,再轻踏制动踏板
驾驶机动车在距离隧道前多少米内不得停车?
发现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缓慢行驶时,属于交通陋习的是什么行为?
不强行超车
停车或依次行驶
不占用非机动车道行驶
驾驶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隧道前需要注意什么?
开启远光灯行驶
开启示宽灯、尾灯行驶
开启近光灯行驶
到达隧道口时鸣喇叭
在这种情况下从主路进入辅路怎样汇入车流?
注意观察减速慢行
加速进入辅路行驶
从红车后汇入车流
从红车前汇入车流
以下关于驶离高速公路的做法正确的是什么?
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驶入减速车道
按减速车道规定的时速行驶
加速直接驶离高速公路
驾驶机动车在山区道路上坡路段行驶,因发生故障需停车检修时,以下做法正确的是什么?
拉起驻车制动器
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在后方用塞车木或石块塞住车轮,以防车辆后溜
按规定在车后方设置警示标志
下列关于驾驶汽车突然变道加塞说法正确的是什么?
缓解交通拥堵
易引发交通事故
提高通行效率
造成道路拥堵
在道路上怎样安全跟车行驶?
注意观察前车动态
随时做好减速准备
尽量靠路左侧行驶
保持安全距离
如图所示,驾驶机动车遇到这种情况时,驾驶人应注意的是什么?
道路左侧儿童可能突然跑进路中
前方行人可能未察觉有机动车驶近
迎面来车可能造成会车困难
右侧停放的机动车可能会突然起步
驾驶汽车通过人行横道时要注意下列哪些情况?
突然横穿的儿童
急速通过的自行车
缓慢通过的行人
准备横过的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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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坐牢副驾驶位 一般来说,驾校都会明确规定,在学员学车练车时,教练一定要坐在副驾驶座上,不能随便离开,以保证学员安全。但是事实上存在一些较小教练不够负责,把学员丢在车里,自己在一旁看着,这样无法及时掌握学员在学车练车中的一举一动。这与驾校的规定是不符的。在学员学车练车中教练从头到尾都要陪同,尤其是学员的技术尚未熟练,教练应在副驾驶座上指导学员。& 万一发生事故怎么办?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技术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驾校应对超出交强险范围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通常情况下,学员在驾校学习驾驶技术过程中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由教练员承担,赔偿责任由驾校承担,学员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损失,交强险范围之外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驾校承担。 当然,如果驾校、教官或学员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仍然违法违规操作,则需要就违法行为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造成重大伤害的,则可能被追究刑责。 驾校承担着培训机动车驾驶人成为合格驾驶员的重大责任,事关生命财产安全,应当时刻保持谨慎和警觉,不能有丝毫麻痹和疏忽。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使驾校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作,尽力避免交通事故悲剧发生。
下面,我们来看几组案例,再给自己敲响警钟的同时,也了解一下此类事故应该如何处理,以及教练员在事故中应该负什么责任。事故可能在学员学车的任一环节出现,作为教练,要做到的,就是一切行为都要依法守法,按照规章制度来展开教学活动,尽最大努力避免事故的发生。 学员第二次上路,慌神撞死老人 学车的时候,常听教练半开玩笑半认真地说:“开车小心点,出了事情你们不要紧,我是要坐牢的!”没想到,这话在教练江某身上真的应验了。 江某是临安某驾校的一名教练,9月16日,江某像往常一样带领着自己的学员骆某和陈某上路练车。骆某今年40多岁,已经过了科目一,但是科目二考了一次没有通过,与同车的陈某是母女关系,当日是其第二次上路练车。 案发当日下午2点左右,骆某驾驶教练车行驶至临安区天目山镇某村的时候,发现前方不远处左侧有一老人正在横过马路,而道路右侧的路边聚集了很多人在办丧事。骆某事后回忆,老人过马路的时候朝教练车看了一眼,她便以为老人会让车辆先行,所以当时没有减速,并将所有注意力都放在了道路右侧的人群上,教练当时也没有踩刹车。 当车辆距老人十几米的时候,骆某才意识老人已经走到道路中间了,顿时慌了神,一时手足无措,忘了踩刹车,也没有按喇叭。这时候教练江某才踩下刹车,并赶忙拉了一把方向盘,但是为时已晚,老人被撞出了六七米远,头上留了许多血,倒在地上动弹不得。三人赶紧下车查看,江某第一时间打了110报警电话,陈某也立即打了120,然而由于伤势过重,老人没能救回来。 学员出事,教练担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日前,江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骆某无需承担责任。
交叉口慌神,两车相撞 2016年7月,大学生王某利用暑假时间在江苏省常州市某驾校报名学习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C1证)。同年7月25日,王某在教练刘某的指导下练习道路驾驶科目,刘某坐在副驾驶对其练习进行全程指挥教学。就在当日下午王某和教练进行公共道路训练后返回驾校路上,行驶至金一路与省道交叉口准备左转弯时,王某没有打转向灯。此时,前方岔路口突然出现一辆电瓶车,王某一时慌了神,与对面何某驾驶的轿车相撞,王某与何某都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何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诊断系右臂软组织挫裂伤,脑震荡。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对事故负全责。后何某向王某和驾校要求赔偿。 事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何某将王某、驾校及保险公司诉至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由谁承担自己的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发时王某驾驶的教练车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驾驶培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接受培训人员虽然对机动车处于运行支配的状态,但该状态是在接受培训教练的指令下,实际上是驾校教练处于运行支配地位。同时,驾驶培训单位收取学员驾驶培训费用也实际上获得了运行利益,驾驶培训单位实际上是机动车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实际享有者。从合同义务上来说,学员与驾驶培训单位之间签订了服务合同,驾驶培训单位有保护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的安全等义务,学员在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发生非因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驾驶培训单位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驾校应在超出交强险范围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教练车已投保了交强险,且在投保有效期内,故本案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 据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何某医疗损失10000元、财产损失1500元,合计11500元,驾校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用2300元。
心脏病发作,学员猝死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驾校招收学员,且在体检环节弄虚作假,一名学员在练车过程中突发心脏病猝死。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涉案的两家驾校连带赔偿学员家属经济损失的15%,共计84777元。 2007年8月,黄瑞保在南漳县九集镇旧县铺村4组购买了5亩土地建成汽车驾驶训练场,又购买了9台雪铁龙爱丽舍轿车作为教练车,登记在南漳楚源驾校名下,以“南漳楚源驾校九集分校”的名义招收汽车驾驶学员进行培训。黄瑞保按每个学员325元的价格向南漳楚源驾校缴纳相关费用,由南漳楚源驾校以其培训的学员身份向公安局交警部门申报汽车驾照学习证明。 2016年8月17日,南漳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对黄瑞保开办的南漳楚源驾校九集分校无证经营进行了查处,责令黄瑞保限期改正,黄瑞保也保证以后不再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2016年11月,南漳一家磷制品公司职工郑某在南漳楚源驾校九集分校报名学习汽车驾驶,向黄瑞保交纳培训费2800元。次日,黄瑞保安排郑某到体检中心检查身体,结论为合格。但实际上,郑某患有器质性心脏病,属于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黄瑞保通过南漳楚源驾校以该校学员身份向南漳县公安局交警队申报了郑某C1汽车驾照学习证明。 2016年11月29日,郑某在南漳县公安局交警队车管所通过了汽车驾驶理论考试。随后,郑某利用工作之余到南漳楚源驾校九集分校进行汽车驾照科目考试二训练,教练和教练车均由黄瑞保提供。 今年3月6日,郑某在科目二考前训练练完下车时突然倒地不醒,120急救车赶到时已无生命体征。事后,郑某家属将黄瑞保和南漳楚源驾校等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南漳楚源驾校明知黄瑞保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具有汽车驾驶培训资质,擅自为黄瑞保的学员提供虚假证明,通过公安机关的学员资格审查并收取费用,存在过错。这与黄瑞保不能完全对学员进行安全驾驶方面的系统教育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认定南漳楚源驾校与黄瑞保对郑某未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存在共同的过错。黄瑞保与南漳楚源驾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自己患有心脏病存在妨碍安全驾驶可能发生的危险,但其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其在学习考试中诱发心源性疾病猝死,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减轻黄瑞保与南漳楚源驾校的赔偿责任。 据此,南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教练疏忽学员撞伤人 看着别人驾车出游,女青年魏某在心生羡慕的同时,决定学习汽车驾驶,没想到后来的一次练车,竟发生一死两伤的交通事故,自己与陪练教官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双双被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15年10月6日上午,魏某向朋友张某借用其桑塔纳轿车练车,并电话联系某陪练公司的王某陪其练车。当天11时30分许,魏某在淅川县一练车场内练完车后,王某驾驶所练轿车到加油站加油后,因车辆点火开关无法正常启动,王某便让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魏某坐到驾驶员位置上操作,并将挡位挂在二挡,指示魏某配合二挡冲车,随后自己到车尾部推车。车辆在王某推动下启动后,突然间冲到路上,撞上正在路口的温某,致使温某的车又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毕某相撞。肇事车辆沿道路向南逆行,与停放在道路中间花坛旁的一辆轻型货车相撞后,驶入道路中间花坛,撞上花坛内树木后停止。 该事故造成温某死亡,魏某与毕某受伤,所练车辆与一辆轻型轿车、道路绿化设施均损坏。经淅川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王某与魏某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淅川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王某、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共同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教练疏忽学员撞伤人 2016年,小郑报名参加了当地一所驾校的学习课程。当年6月25日,小郑在教练员金某的指导下在上塘镇路上行驶。下午3点多,年过六旬的秦女士驾驶二轮电瓶车去上班,途经上塘镇环城北路时,被小郑驾驶的教练车碰倒在地,经交管部门认定,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秦女士和小郑无责任。 秦女士称,金某至今只支付1万元医疗费给自己。金某身为汽车驾驶教练员,当学员操作驾驶时,应时刻保持高度的监护责任。而金某疏忽大意,由于学员小郑驾驶操作不当,导致自己被撞倒在地,造成肉体痛苦和严重的精神创伤。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于是,秦女士一纸诉状将教练金某、驾校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金某赔偿医疗费及经济损失共计8.8万余元,驾校负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先行赔偿。 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同意赔偿秦女士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8.4万余元。
关注驾校中国,提高自己的学车技巧!非常荣幸您能阅读本文~小编不胜荣幸,您的耐心阅读,即使没有赞,也是对小编给予莫大的鼓励!感谢之至~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给个赞0人赞过驾校排名1评分:32评分:33评分:54评分:35评分:4.6您附近的驾校驾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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