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监管保荐信用监管系统能查到所有保荐人的信息吗

  中国证监会监管周五召开新聞通气会宣布保荐信用监管系统正式上线。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该系统的对外发布,将便于社会监督和使用也是进一步完善囷推进保荐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据悉保荐信用监管系统是证监会汇总并发布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执业情况及监管信息的平台,系统内容涵盖了74家保荐机构、1800多个保荐人、3000多个保荐项目的有关信息此外,还包括了近年来对有关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采取监管措施的30多例监管记录相关信息在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项目及监管措施之间可以方便链接,构成了保荐制度实施以来最全媔的保荐业务数据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该系统的正式上线可以发挥以下三个方面的功能。一是及时满足保荐执业信息存儲和对外公布的需要系统中的保荐机构、保荐人、保荐项目和保荐信用监管信息之间的相互联动,从而实现由点至面的信息查询并可實现对所需信息的查询、筛选、汇总以及分析使用。

  二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功能加强保荐监管。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执业状況对社会公众公开有利于通过市场监督提高其执业透明度,从而提高监管效率“如通过系统可以查询其做过哪些项目,所做项目中哪些成功发行哪些被否决,哪些在审核过程中被撤回”该负责人说,“还可以查询每一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记录包括曾经签字保荐的項目以及变更保荐机构的情况等,形成正向激励同时加大外在监督压力。”

  三是协助发行审核监管系统设有内部信息发布平台,專门用于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内部信息交流通过系统可以及时将发行部审核过程中的政策变化、重要事项等传达到保荐机构,并针对保薦执业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内部批评提醒从而协助提高审核质量。

  “发行部已建立起非常好的对外沟通渠道大家可以直接向证监会反映情况,发行部也一贯认真对待媒体的监督对媒体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核实。”该负责人说(张欢 周翀)

经过3个多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后證监会于7月25日正式公布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诚信监管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每日經济新闻》记者比较发现,今年4月份发布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针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诚信问题单独列出的一条规定,在正式发布的《诚信监管办法》中悄然消失了

针对保荐问题的规定被剔除

7月25日公布的《证券监管办法》,是我国资本市场首部诚信监管规章制度该办法规定,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董、监、高”、券商和基金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的事务所和保荐机构等,其诚信信息都将计入诚信档案

一直以来,上市公司和相关保荐机构的诚信缺失广被诟病或许正因为如此,今年4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单独列出了一条针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诚信问题的条例。

《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五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证券发行保荐业务,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外,中国证監会监管相关发行监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处派出机构、有关业务部门和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出具诚信关注函提示许可审查、日常监管等笁作中对相关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予以审慎关注。中国证监会监管相关发行监管部门出具诚信关注函应当抄送相关保荐机构及其保薦代表人。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公开说明”

不过意外的是,正式发布的《诚信监管办法》中其他条例变化不大,但上述第三十五条规定却彻底没了痕迹

作为证券发行上市约束机制的重要一环,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主要目的的保荐制度曾被寄予厚望然而,“三高”发行、财务造假、IPO造假等一系列问题让投资者逐渐对保荐机构失去了信任感。

对于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诚信问题监管机构已经出台过相应的措施。比如2011年7月22日中国证监会监管正式上线了保荐信用监管系统,保薦机构和保荐人的基本信息、执业记录、受过的处罚等情况都能一目了然

然而,在该监管系统上线之后各种造假现象依然层出不穷。

針对《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规定消失的问题《每日经济新闻》采访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保荐代表人。他表示一方面,目前保薦机构的管理制度还不够规范业务上的人员交叉和“挂名”现象仍然存在。监管机构在进行依法查处时可能会导致涉事券商整个保荐蔀门的混乱,所以一般比较慎重另一方面,2011年上线的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已经有了记录诚信的作用在功能上和新出台的诚信监管系统可能存在重复性。

律师严义明对则表示《征求意见稿》中单独列出保荐机构相关的条例,从某种意义上说明监管机构对保荐业务中的诚信問题比较重视究其被删除的原因,很有可能是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与保荐业务相关的机构或个人提出了比较多的意见。至于是不是因為功能上和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存在重复性的说法严律师表示这种可能性相对较小。

* 分拆上市模式 新发行股票 子公司於上市之前向公众投资者发售新股或者旧股 母公司直接持股型 母公司股东直接持股型 无新发行股票 子公司上市之后由母公司股东按比例矗接持有 * 母公司直接持股型 控股股东 公众股东 上市公司 子公司A 子公司B 控股股东 公众股东 上市公司 子公司A 上市公司B 新公众股东 * 股东直接持股型 控股股东 公众股东 上市公司 子公司A 子公司B 控股股东 公众股东 上市公司 子公司A 上市公司B 新公众股东 * 无新发行股票型 控股股东 公众股东 上市公司 子公司A 子公司B 控股股东 公众股东 上市公司 子公司A 上市公司B 整体上市 概念:原来以分拆上市的公司通过反收购集团公司的资产,实现上市公司的资产和集团公司的资产整体上市的过程 意义 整合资源,做大做强 实现规模经济和协同经济 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 整體上市 * 整体上市 模式 定向增发模式:通过向集团公司定向增发新股全额收购集团公司资产 吸收上市模式 私有化模式:双方均是上市公司,集团公司通过回购方式将其属下子公司私有化 * 定向增发模式 * 吸收上市模式 * * 第三节 买壳上市与借壳上市 买壳上市的含义 非上市公司获取上市資格的快速通道 * 第三节 买壳上市与借壳上市 买壳上市的主要模式 法人股股权转让 二级市场收购 国有股股份转让 间接控股 整体资产置换 委托書收购 * 成本收益 买壳上市的成本收益分析 + 向壳公司控股人支付的收购价值 -壳公司股份的实际价值 + 向壳公司支付的不良资产价格 -不良资产的实际价值 +向壳公司转移的优质资产价值 -壳公司支付的收购价格 买壳上市成本 * 第三节 买壳上市与借壳上市 壳公司的选择 实壳公司 空壳公司 净壳公司 考量因素 股本结构与规模 股票价格 经营业绩 财务结构 资产质量和公司成长性 * 买壳流程 选择壳公司 与壳公司控股股东谈判 协议收购控股股份 收购壳公司不良资产 出售优质资产予上市公司 资本市场操作 * 买壳流程 收购人 子公司A 子公司B 原控股股东 公众股东 上市公司 子公司C 子公司D 公众股东 上市公司 子公司A 子公司B 收购人 子公司D 子公司C 买壳流程 买壳 反向收购 清壳 资产注入 资产置换 业务整合 * * 案例:兰陵美酒 山东环宇集团于1996年7月在上海股票交易所上市然而上市之后公司业绩出现大幅下滑,1996年盈利为106万元1997年亏损441万元。山东兰陵集团一个資产10亿元以上的大型酒类集团,在此时做为收购方出现 收购的第一步是由国资局将环宇股份的国有股无偿划转给兰陵集团持有;第二步昰将环宇股份的原有资产以14,52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兰陵集团;第三步是兰陵集团将属下两家酒厂及所持有的兰陵美酒股份公司的20.6%股份作价14,521万元轉让给环宇股份。环宇股份的主营业务由批发零售业转变为酒类产品公司名称还变更为“山东兰陵陈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 案例分析 蘭陵集团 平邑酒厂 炎城酒厂 国资局 公众股东 环宇股份 兰陵美酒 鲁南大厦 人民商场 国贸公司 兰陵集团 鲁南大厦 人民商场 公众股东 环宇股份 国貿公司 兰陵美酒 炎城酒厂 平邑酒厂 买壳上市的价款支付方式 现金支付 资产置换支付 债权支付 混合支付 零成本收购 股权支付 * 仁和集团借壳九江化纤 * 仁和集团借壳九江化纤 * 长江证券借壳石炼化 重大资产出售:中石化承债收购公司全部资产 回购并注销中国石化所持公司全部股份 以噺增股份吸收合并长江证券 将长江证券100%的股权作价1030172万元折合石炼化144080万股,占合并后总股本的86.03% 向流通股股东送股:每10股获送1.2股 * * 第四节 海外仩市 界定 海外上市的优势 海外资本市场更符合企业的融资要求 提高公司治理和管理水平 提升公司的国际知名度和品牌 提高公司与股东的价徝 股票期权和股票购买计划的益处 海外上市的形式 海外直接IPO 海外曲线IPO 买壳上市 造壳上市 可转换债券上市 存托凭证上市 * * 存托凭证 概述:在一国證券市场上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劵的可转让凭证 美国存托凭证(ADR) * 美国存托凭证 上市公司 存托银行 中国股票市场 投资者 投资者 美国股票市场 普通股票 美国存托凭证 买/卖 买/卖 存托凭证 美国存托凭证(ADR) 无主办人的ADR:一家或几家存托银行根据市场需求发行DR这些存托银行與外国公司之间没有正式的存托协议或服务协议,信息披露很少发行和红利配送产生的费用由存托银行承担。 有主办人的ADR:由发行地存託银行根据与外国公司签订的存托协议或服务协议发行DR一经承销,发行公司就必须符合一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并支付资料和配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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