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之司法官良知与暗之司法官技能对于成就优秀法官哪一个更重要辩论稿

“结案状元”陈昶屹:判案越多越如履薄冰|陈昶屹|法官|判案_新浪司法_新浪网
  原标题:法者|“结案状元”陈昶屹:敬畏法律,判案越多越如履薄冰
  “法者,治之端也。”这句话出自战国末期思想家荀子,意为法律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是实现大治的起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法治,被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法律的公平、公正与人们的安定、幸福息息相关。依法治国,离不开每一个公民的学法、守法,也需要每一个执法、司法者的维护和坚守。
  近日,澎湃新闻寻访全国各地的法治人物,记录他们的故事,触摸法律的刚性和温度。是为“法者”。
  2017年7月,由最高法和央视推出的十大“我最喜爱的好法官”中有一句颁奖词:他“头顶很多光环”,不仅是“职业精英”还是“明星法官”。
  他叫陈昶屹,现任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是北京法院系统唯一一名获此殊荣的法官。
  影响甚广的全国首例“被遗忘权案”、全国十大民事案件之一北京大学诉邹恒甫名誉权案等案件均出自他的判决。
  陈昶屹2005年进入法院,从2008年开始独立办案,一直从事一线民商事、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年均结案360余件,曾被封为“结案状元”。
  他总是忙碌,不知疲倦。他说,法官如同工匠,真正使自己感到满足的是作品,“法官的作品,就是司法判决和判例。”
陈昶屹。从量到质:运用大数据推进案件管理
  “十三年弹指一挥间,我每天就是来了开庭,开了庭写判决,结完了一年的案子又有下一年的。”陈昶屹谈起工作,眼神放光。
  案多人少是法院一直以来都存在的现象。来海淀法院独立办案的头三年,陈昶屹就被冠以“结案状元”的声誉。
  “你看,我们今年的案子相比去年翻了一番,案件压力确实是越来越大。”陈昶屹指着办公桌旁堆满案卷的手推车说,案多人少矛盾的确一直存在。
  在他看来,要解决案多人少,必须改革案件处理的生产方式,顺应大数据潮流,利用司法大数据,以信息化手段为突破口,将法官日常重复性的劳动交给人工智能去做。
  “所谓的生产方式其实是在法条、案件事实之间来回穿梭。”陈昶屹解释道,法官们每天处理的案子,虽然可能不同,但很多案子在法律关系和性质上不会差太多,“若这些案子都通过法官重复来做的话,无论是时间还是精力都会花费太多。”
  “法官应该把精力留下来做一些创造性的工作,比如案件价值判断和司法裁量。” 陈昶屹说。
  为此,他所在的法院正在尝试进行案件管理和知识管理,借助信息化手段来提高法官的办案效率。
  当案件实现类型化整理,法官遇到类案可以直接在数据库中找到,以便参考。在此之后便是知识管理。所谓知识管理,指的是将案件事实背后所蕴含的法律关系、规则、案件涉及领域的专业知识客观化,形成知识共享。
  陈昶屹告诉澎湃新闻,法律关系涉及到人的方方面面,如果法官的知识过于单一,在处理案子时便无法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就像医院要会诊一样,法学也涉及多个领域,需要不同领域的法学专家跑到一起来研究一下。”
  “大家都把自己的知识贡献出来、把司法观点、司法规则提炼出来,可以站在他们的肩上继续前行,而不必重复摸索。”如此一来,法官在有限的时间和精力下,将会更多地发挥司法裁量的作用,而不是一味忙碌于已经规则化了的判决。
  知识管理的另一个目的是让后来的人看清前进的方向。“我们做判例,写判决,新人刚来法院的时候可能达不到这个速度和要求。”陈昶屹说,新人可以借助案件知识管理迅速成长起来,提高成才的效率,“这就跟孩子摔跤一样,明明走在前面的孩子已经在某处摔了一跤,难道还要让后来的孩子在同一个地方再摔一跤吗?”
  从早期的“结案状元”至今,陈昶屹给自己定的目标逐渐发生了变化——从求办案数量转而求质量。他开始更多地挑选带有研究意义、拓荒意义、有示范作用的案子来办,研究案件背后引申的问题。
  专啃硬骨头:要让判决在历史上留痕
  陈昶屹结案不仅多,而且难。在司法实践上,他专挑疑难杂症“下手”,成为扎根基层的专家型法官,也因此获得了诸多荣誉。
  但在陈昶屹看来,再多的荣誉称号也比不上判决作品让其心潮澎湃,他想给历史留下点什么。“就像李白,他真正拥有的东西是诗篇,而不是给他一个诗仙的封号。”
  2016年,陈昶屹审结了国内首例“被遗忘权”案,即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某网络服务公司侵犯名誉权、姓名权、一般人格权(“被遗忘权”)一案。
  任某某于日起在无锡某公司从事过教育工作,并在当年11月解除了劳动关系。2015年,任某某进入某网络服务公司搜索页面,键入“任某某”后在“相关搜索”处显示有“无锡某氏教育任某某”。任某某主张因无锡某氏教育在业界名声不好,某网络公司在搜索页面中公开其与某氏教育有关的个人信息侵犯了其“被遗忘权”。
  “被遗忘权”是随信息网络时代产生的一种新兴权利诉求,陈昶屹称之为法律上的“后悔药”。一般指按照有关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网络用户有权要求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在搜索结果页面中删除自己名字或相关个人信息的权利。
  “被遗忘权”在中国算新事物,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尚无该项法定权利。那么,如何适用这一权利,这是陈昶屹接案后首先思考的问题。
  巧合的是,欧盟法院曾在两年前判过世界“被遗忘权”第一案,即冈萨雷斯诉谷歌案。
  既然在国内无先例可循,可用于参考的判例只有欧盟法院的这个裁决,能否将欧盟的裁决理念移植到中国?
  陈昶屹为此犹豫了很久。据他回忆,当时有很多学者呼吁在司法上确立“被遗忘权”。再三思虑之后,他并未照搬欧盟法院的裁决,反而做出了驳回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的决定。
  “驳回”二字看似容易,但在判决之前陈昶屹跟自己进行了一场博弈。“在内心确信之前,我心里始终有相反的声音在质疑。”陈昶屹说,在综合考量了欧盟与中国的社会背景、价值观念、法律体系,结合案情本身被告并未侵犯原告名誉、降低原告社会评价的基础上,作出了驳回判决。
  陈昶屹还有另一考量:因中国信息产业的发展现状,若是确立了“被遗忘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普世权利,等于宣告确立公民能够对自己在互联网上的任何信息进行掌握和控制。
  “一旦公民不冷静不理智了,在网络上全程留痕的大大小小有关无关的信息都想随时删除,网络企业要承担法律责任就会过重,最终会致使产业萎靡。”陈昶屹举例说,就像谷歌,2014年欧盟确立了这个权利之后,仅2015年就受理了几十万件相关案子。
  法官要有一定的远见。陈昶屹认为,“被遗忘权”看似保护了个人利益,但有可能造成产业萎缩,致使更多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就像扔在水中的一块石头,并非只产生一圈涟漪,可能是一圈一圈地往外扩散。”
  或许建立一项新兴权利的作用可能比驳回的决定对个人来说更有利,“但驳回的判决更符合中国社会的现状。”陈昶屹最终作出了决断。
  法官的理想:将法律知识化为社会规范
  陈昶屹审结的“被遗忘权”国内第一案对网络时代如何保护个人信息的“被遗忘权”问题进行了有益的规则探索和司法实践。
  在陈昶屹看来,将自身所学的法律知识通过司法判决,提炼出规则,上升为社会法律规范,这是他一直以来尝试探索的职业方向。
  “法官是法律人的终极梦想,当了裁判者才可以把法律知识变成社会的法律规范。”他说,法官是社会法律规则的发现者,这些规则能长久留下来,职业生涯才无憾。
  由陈昶屹审结的北京大学诉邹恒甫名誉侵权案,被评为2014年度全国十大经典民事案件。案件执结后,他长舒了一口气,“这件案子是我比较满意的判例。”
  日至9月1日之间,邹恒甫曾在其加V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中连续发布十多条信息,指称北京大学院长、主任、教授与梦桃源公司女服务员存在不正当关系。2012年9月,北京大学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争议点有二,一是邹恒甫指称的是北大的院长、主任、教授的作风问题,为什么是北京大学作为民事主体来告他;二是所谓舆论监督的言论边界到底在哪儿。
  陈昶屹在此案中辨析了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由此确定了在特定情况下所谓的非直接的言论指向的问题。此外,他还认为,该案中的舆论监督言论应该陈述事实,表达意见,而邹恒甫并不能拿出切实的证据,“一旦监督言论出现差错,也应该有一些规则来限定或者处罚。”
  “民意”在邹恒甫案中倒向明显。但在陈昶屹看来,这一倾向存在非理性,不能盲从。“不能因为民意倒向邹恒甫,呼吁要为所谓的弱势群体说话,就去讨好民意。”陈昶屹说,有人还指责他和北大官官相护,“案件事实要归于案件本身,用事实说话。”
  “法官从案子中提炼出一些公理、规则、适用的范围等,是我要达到的一种理想状态。” 在上述名誉侵权案中,陈昶屹总结的一些判定规则,被许多法官,甚至学者引为范例。
  值得一提的是,这份判决书他曾经九易其稿。“要使判决书达到老妪能懂的程度。”陈昶屹认为,判决有说理和告知的功能,太深奥老百姓读不懂;但判决书又要体现规则性和理论性,通篇大白话容易失去经典判决的意义。如何将两者结合,是陈昶屹努力的又一个方向。
  “用通俗的语言深入浅出地把深刻的道理讲出来,故弄玄虚地将浅显的道理说得很玄妙,我更倾向于前者。”陈昶屹说。
  法官要有工匠精神,越深入越觉得浅薄
  在基层法院从事审理工作十几年,他总结了“五到”沟通法。
  所谓“五到“,指的是眼到耳到口到手到心到。询问当事人时察言观色,倾听当事人想表达的冤屈和负面情绪,给当事人做一些疏导和示明,笔头要勤,换位思考,将心比心。
  在每个案件中做到“五到”,才能让案子办得扎实。他说,“五到”是一种信息输入,充分调动起“五到”,会为自己的判断输入更多的信息。“当信息足够充分,判决结果才可能准确,最终实现法官的内心确信。”陈昶屹认为,法官的工作要从小处着眼,在无疑处有疑,有疑处深疑,在深疑处求证。
  他的责任感使他试图将自己看作一个工匠,一心一意打磨作品。他说:“很多年之后,人们觉得他判的一些案子有探讨的价值,我才觉得有成就感。”
  被选为全国十大“我最喜爱的好法官”之一的陈昶屹,对“好法官”有着自己的理解:理性、良知、责任。
  因此,无论何时他都保有强烈的求知欲。“判了十几年的案子,越判得案子多越是如履薄冰。”陈昶屹说,当见识得多了,覆盖面广了,越是对这个领域充满敬畏,越觉得自己渺小。
  他也是清醒的,“任何的作品都是遗憾的艺术,任何真理都不是绝对的。”陈昶屹直言,能够在历史上留下的经典判决或许也会在未来的某一天被推翻,“就像牛顿经典力学,它在低速领域是正确的,但是你把它放到高速领域就不正确了,还得需要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来解释。”
  陈昶屹说,特别庆幸是,自己选择的职业跟个人理想与爱好刚好是和合一的,“爱一行才干一行。”
编辑:sf_he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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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国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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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法院,法院文化体现为以讲述历史上的法律典籍、法律人物为主的文化长廊,法官书法、绘画作品构成的文化墙,以及法律名人雕塑、法律格言等。应该说,这并非法院文化的核心体现。那么,新时期法院文化的核心是什么?记者电话采访了本文作者、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院长何勤华教授。&&&&何勤华:现在的法院文化建设有点儿泛,缺乏灵魂性的东西,这个问题提得正逢其时。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指引下,如何认识并归纳法院文化的核心,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在法院文化建设初期,文化长廊、文化墙等等,这些是需要的,毕竟文化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当时的法院文化建设是为了解决当时法院亟待解决的问题,用于提升法官人文素养、人文社科方面的知识。我所在的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就应一些法院之邀,为他们提供过历史上的法律典籍、著名法律人物等资料和图片。随着法官素质的提升和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法院文化建设也要引向深入。作为深层次的法院文化的一个重要构成方面,或者说法院文化的核心构成之一,就是要关注法官的道德修养,要把传统的道德修养提升到现代法治精神上去。这就是司法良知建设。&&&&司法是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是国家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法治秩序的根本性保障。司法良知作为法官的人格底色,在维系司法制度运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把强化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强调了司法良知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则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有的法官缺乏司法良知和法纪观念,违背法官职业道德”,道出了当前司法良知缺失的困境。司法工作人员及专家学者,或主张将坚守司法良知确立为宪法法律基本原则,或建议将其写入正在筹划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之中,或强调司法良知是廉洁司法的内生动力。总之,均重视司法良知的作用。&&&&所谓良知,指的是天赋的道德善性和认识能力。《孟子·尽心上》有言:“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良知为心之本体,“我”之主宰,一切意识和德行皆出于此。明朝哲学家王守仁据此提出“致良知说”,作为道德修养方法。司法良知则是法官作为司法主体时所具有的法律职业良知,其建立在对世俗人情的深刻把握和对人性深入洞察的基础之上,是基于对法律规则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认识和理解以及自身法律生活反思所形成的一种对善恶正误的理性判断,体现出法官的司法理念、正义追求、职业道德、责任担当及人文情怀等内心意志。实际上,作为法律与道德的完美结合,司法良知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一、司法良知是司法人员的一种道德追求&&&&司法良知以司法人员对社会生活中的“常识、常情、常理”的认知为基础,包含着其对社会生活经验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领悟。它不仅是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或理想追求,也是法院文化建设必不可少的部分。&&&&其一,司法良知是当下中国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中指出:“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当下,各地法院或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或构建具有治理理性的法院博物馆,或通过创办“文化室”“文化长廊”等各种途径加强法院文化建设。而究其本质,法院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即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体现出司法人员的司法理念;法院文化建设的主要目标即形成良好的司法职业修养和职业形象,展现的是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即营造崇尚学习、积极进取、特色鲜明的文化氛围,凸显出司法人员的人文情怀。正是司法人员的司法理念、职业道德及人文情怀等构成了司法良知的具体内容。可以说,司法良知贯穿于当下中国法院文化建设之中。&&&&其二,司法良知是提升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的重要方面。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关乎司法公正的实现及国家法治尊严的维护。一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官队伍,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而在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的提升过程中,司法良知占据重要一席。我国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不仅阐释了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同时,其第6条明确规定了法官良知:“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恪守司法良知是忠诚于司法事业的重要表现,也是关乎职业道德提升的重要方面。&&&&其三,司法良知是每个司法人员必须追求的道德要求。司法良知不仅体现了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充实于法院文化建设之中,同时,于司法人员个体而言,也是其必须追求的道德要求。英国学者麦克莱有言:“善良之心,就是最好的法律”;卢梭亦指出良心是“善与恶的万无一失的评判者”。正如诗人雪莱所言:“良知是内心的审判者,其统治着人类行为的王国”,司法良知亦在司法人员的职业活动中发挥着同样的功效。司法良知是存在于司法人员内心的道德品质,在司法人员履行职权的行为中得到实现。而在该行为过程中,司法良知决定了司法人员关于职权行使、案件处理等一系列行为的态度与方式,关系到司法活动的最终结果与法治事业的发展,关乎民众利益的维护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同时,司法良知也是促进司法人员个人发展进步的内在动力,推动司法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与进步。因此,就司法人员个体而言,司法良知也是其必须追求的道德要求。&&&&二、司法良知是现代法治精神的价值所在&&&&法治是人类法律文明进步的结晶,依法治国理论则是社会法治传统在当代中国本土化的逻辑发展。西方社会的法治,起源于古希腊雅典城邦国家的政治与法律实践。亚里士多德主张的法治包含两重含义,即良法及良法得到普遍的服从。亚氏的法治二要素理论,奠定了西方法治传统的基础,经以后历代思想家的补充发展日益完善丰富。启蒙思想家提出“司法独立”“主权在民”等观念,使西方法治思想得以近代化。我国依法治国理论的提出,则丰富与完善了现代法治内容与精神。&&&&现代法治精神强调司法公正,追求社会正义。这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基本内涵之一,纵观各国宪法的规定便可见一斑。当今世界已有60多个国家在其宪法序言或正文中写下了“公平”“正义”“公正”等字眼。例如,美国1787年宪法序言宣称,“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西班牙宪法序言开篇即为“西班牙国希望建立正义……”,并在第1条第1款中指出正义为其“法律秩序的最高价值”之一;土耳其宪法强调国家的基本任务之一为消除一切“与社会正义原则不相容的政治、经济、社会障碍”,等等。同时,各国宪法也就司法公正作出具体规定,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明确规定“在法院被控告之人,有请求公平审判之权”;日本与巴基斯坦宪法明确提出“公平审判”概念;加拿大宪法同样强调“独立的不偏袒的法庭举行公平的公开审判”,等等。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内容,司法公正及社会正义的追求在法治建设中极具意义。&&&&司法良知则是确保司法公正、追求社会正义的前提之一。司法公正意味着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应当体现公平与正义的精神,平衡法律实体公正和法律程序公正。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作为法律的权威解释者与裁断者,其司法良知则成为案件公正判决的保障与前提。正如柯克大法官指出:“案件并非由自然理性(natural&reason)而是依人为理性(the&artificial&reason)和法律判决的。”法学家哈耶克更加强调司法人员的重要性,指出:“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实际上,部分国家已将司法良知规定于其宪法等法律之中。日本宪法第67条明确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拘束。”韩国宪法第103条则规定:“法官依据宪法和法律及其良心,独立作出审判。”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53条也规定:“法律只要求他们心平气和、精神集中,凭自己的诚实和良心,依靠自己的理智,根据有罪证据和辩护理由,形成印象,作出判断。”可以说,司法良知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事实上,法律与道德的功能并不相同,前者区分罪与非罪、违法与否,后者则是划分善与恶的界限。但是,两者在其核心价值上却存在一致性,均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及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并致力于推动社会的发展。这种一致性有诸多表现,如学者常言的“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或是林肯所说的“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等,而其体现在司法人员身上,则是司法良知的确立。司法良知既是司法人员的道德追求,也是其职业规范应有内容;既弘扬于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之中,又规定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之内;既强调道德的约束作用,又凸显法律的规范效力。作为法官思考评判法律、司法职业、社会矛盾纠纷等问题时符合人类群体性生活需求的认知,司法良知是法律与道德完美结合的标志。&&&&三、确立司法良知是实现法治梦的重要途径&&&&将法律与道德完美结合的司法良知,不仅体现了现代法治精神的价值,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是实现法治梦的重要途径。&&&&法治梦的实现是一个艰难的历程。中国梦是一代又一代中国人为了国家的独立强大而不懈奋斗的梦想,法治则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然途径。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尽管伯尔曼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众所周知,但构建人人信仰法律的法治社会却非一日之功。自梁启超、严复、伍廷芳等法科留学生积极推进西法东渐,沈家本为主导的“法律修订馆”开馆修律,到如今推进司法改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1912年,孙中山在《祝参议院开院文》中明确指出“中华民国建设伊始,宜首重法律”,至依法治国理论确立,法治的极端重要性得到强调重视,数代法律人为之奋斗的法治梦已逾百年。然而,时至今日,我国的法治建设仍存在有待改进之处,法院的司法权威有待进一步提高,民众的法治意识仍需加强,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追求仍在继续,法治梦尚未实现。&&&&法治梦的实现,需要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良法的确立。“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可以说,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良法的确立,是实现法治梦的前提条件和基础。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并通过完善和创新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机制、开展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工作等立法机制的创新探索以完善立法体制,提升立法质量。同时,我国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立法,认真落实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及时修改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制定了诸如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修正案,并积极推进民法典的编纂等工作,致力于提高立法质量。&&&&然而,仅有良法并不够,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因此,有了良法还需要善治。善治需要司法人员用切实的行动将良法落到实处,将良法中所体现出的价值观念、人民意志、时代精神等真正彰显出来。无论是推进司法改革、创新执法体制,抑或是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其前提均在于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也就是说,善治需要高素质的司法队伍。王安石有言:“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其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司法的质量和效率,关系着国家法治治理体系的进展。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法治在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在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等方面的作用更加凸显,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任务更加艰巨,此时,高素质的司法队伍的作用弥足珍贵。&&&&司法良知则是高素质司法人员的核心内涵。《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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