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号令与最新的招标投标法法有哪些不同?新的又是什么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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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法律法规热点|杨晓敏:87号令新理念构筑招投标新格局2收藏分享举报{&debug&:false,&apiRoot&:&&,&paySDK&:&https:\u002F\\u002Fapi\u002Fjs&,&wechatConfigAPI&:&\u002Fapi\u002Fwechat\u002Fjssdkconfig&,&name&:&production&,&instance&:&column&,&tokens&:{&X-XSRF-TOKEN&:null,&X-UDID&:null,&Authorization&:&oauth c3cef7c66aa9e6a1e3160e20&}}{&database&:{&Post&:{&&:{&isPending&:false,&contributes&:[],&title&:&热点|杨晓敏:87号令新理念构筑招投标新格局&,&author&:&cgyzhb&,&content&:&\u003Cp\u003E\u003Cb\u003E作者:杨晓敏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研究院副院长\u003C\u002Fb\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需要,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号,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对18号令适时进行修订完善。\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87号令是对18号令的一个替代,也是贯彻《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进一步的落实。从国家的政策和采购的方向来说整个体系和政策思路都没有变化”——这是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信研究院副院长杨晓敏对87号令一个总体的看法。\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纵观87号令,体系完整,亮点纷呈,在制度、机制设计上既有博采众长、兼收并蓄,又有对症下药、独到创新。针对87号令,杨晓敏做出了详细的介绍。\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br\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b\u003E以采购需求为导向 细化操作要求\u003C\u002Fb\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针对社会各界反映较多的意见,特别是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指出的价高质次、暗收回扣、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87号令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规范采购行为,并重点从加强采购需求、履约验收管理,加强评审行为监督,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措施。\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杨晓敏谈到,87号令有一个主要的思路就是以采购需求为导向。这个思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采购人提供完备的采购需求,这个采购需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要全部展现出来;二是87号令在综合评标法中对货物类、服务类招投标,提出了一个投标的底线。明确提出了服务类要大于10%,货物类要大于30%。而在18号令中对其只是提出了一个区间值,例如:服务类是10%~30%。货物类是30%~60%,这实际上是根据招标人、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来制定评标办法,体现了以采购需求为导向的这种思路。\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杨晓敏认为,87号令总结了过去采购过程当中的一些经验,细化了操作要求,具有可操作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明确提出了设定限价;第二,提出了价格测算,并且把价格测算的过程,价格测算的主体都明确提出来——就是采购人;第三,对串通投标做了详细的要求,明确说明了哪些属于串通投标;第四,对于评委的人数选择做出了明确的要求。第五,对招标文件要求更加详细和规范。例如:相对于18号令只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言,87号令提出来必须提供合同文本,还要在招标文件里明确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规定招标代理费的收取。\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br\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b\u003E贯彻执政新理念 阐述履约新思想\u003C\u002Fb\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87号令在评标标准上更加灵活,有利于采购人选择合适的供应商。例如:在综合评选法里面,对服务类型的采购要求价格分大于10%即可。而在18号令里面它的要求是10%~30%。本次划给一个底线实际上是有利于采购人根据自己的采购需求来设定相应的分值。\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杨晓敏还提到,87号令贯彻了执政的新理念——注重实效,这主要体现在评标办法上。18号令特别强调的是供应商以前的业绩、信誉和财务能力,而87号令更看重供应商未来的履约能力。例如,在综合权衡价格、质量、技术、履约和服务的基础上进行评审,这是87号令提出来的一个新的思想。87号令相对于18号令取消了性价比法,推荐采用与质量相关的评审办法,注重未来的履约能力,这是87号令里面给我们阐述的一个主要的思想。\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其次,87号令和18号令共同遵循的原则没变。都是采用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但是,87号令对邀请招标里面的邀请对象做出了明确的约定,邀请招标的邀请对象需通过3种方式进行,而18号令没有对邀请招标的邀请对象做特别详细的规定,这是87号令和18号令里面比较重要的地方。\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在整体采购中,87号令从采购前期的准备要求上,采购过程全程的监督,整个采购合同文本的要求上更加规范。对于后期的采购履约上也特别突出强调。例如说,当时来投标的未中标的投标人都可以来参加项目的验收,这样的话更加监督了整个的采购流程和采购的结果。从87号令注重前期采购需求、采购过程的监督和落实采购履约上来看,这更加符合国际采购的一些惯例。\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br\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b\u003E最低价中标法与87号令之间的关系\u003C\u002Fb\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在提到87号令的变化与发展时,杨晓敏认为,87号令贯彻落实了政府采购法,保留了适用范围为采购需求比较的单一、比较简单的最低价中标,明确要求可以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和综合评审法两种。所以,最低价中标法与87号令并不冲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在综合评审法中,由于未来,招投标大多数采用的是综合评审法,所以,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是87号令里非常重要的。由于招标投标程序性的规定,以及招标工作有时是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是自行招标的,所以,在评标办法中更多采用综合评审法,而87号令在综合评审法里,取消了性价比法,所以,这才是87号令最核心的变化。\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其次,在程序上,18号令虽然有要求要做价格上的一些测算,以及要求提供需求,但没有明确提出来在招标公告里要写,在资格预审文件里要写,在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里基本上等于采购需求不做要求,但是,发布的87号令对这些都有明确要求。\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新出台的87号令遵照当前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精神,主动把握和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创新的理念、务实的态度和改革的勇气直面社会关切问题,主动破解采购困局,有利于推进政府采购健康有序发展,值得深入学习研究。\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本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场。\u003C\u002Fp\u003E&,&updated&:new Date(&T05:14:12.000Z&),&canComment&:false,&commentPermission&:&anyone&,&commentCount&:0,&collapsedCount&:0,&likeCount&:2,&state&:&published&,&isLiked&:false,&slug&:&&,&isTitleImageFullScreen&:false,&rating&:&none&,&titleImage&:&&,&links&:{&comments&:&\u002Fapi\u002Fposts\u002F2Fcomments&},&reviewers&:[],&topics&:[{&url&:&https:\u002F\\u002Ftopic\u002F&,&id&:&&,&name&:&招标投标&}],&adminClosedComment&:false,&titleImageSize&:{&width&:0,&height&:0},&href&:&\u002Fapi\u002Fposts\u002F&,&excerptTitle&:&&,&tipjarState&:&closed&,&annotationAction&:[],&sourceUrl&:&&,&pageCommentsCount&:0,&hasPublishingDraft&:false,&snapshotUrl&:&&,&publishedTime&:&T13:14:12+08:00&,&url&:&\u002Fp\u002F&,&lastestLikers&:[{&bio&:&职业消防员&,&isFollowing&:false,&hash&:&f66edee08adbd98acdd8e6&,&uid&:64,&isOrg&:false,&slug&:&mu-yu-liang&,&isFollowed&:false,&description&:&消防站一线指挥员,消防员,从业八年有余;\n擅长处置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救援、高速公路车辆火灾、厂房火灾等现场;\n&,&name&:&木玉良&,&profileUrl&:&https:\u002F\\u002Fpeople\u002Fmu-yu-liang&,&avatar&:{&id&:&f5cbbb94e&,&template&:&https:\u002F\\u002F{id}_{size}.jpg&},&isOrgWhiteList&:false,&isBanned&:false},{&bio&:&&,&isFollowing&:false,&hash&:&ff3bf9bcf32f1e4bfd50fb&,&uid&:92,&isOrg&:false,&slug&:&dang-dang-4-16&,&isFollowed&:false,&description&:&&,&name&:&噹噹&,&profileUrl&:&https:\u002F\\u002Fpeople\u002Fdang-dang-4-16&,&avatar&:{&id&:&9ef0a4dba43e3c871da9a&,&template&:&https:\u002F\\u002F{id}_{size}.jpg&},&isOrgWhiteList&:false,&isBanned&:false}],&summary&:&\u003Cb\u003E作者:杨晓敏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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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ssage&:{&newCount&:0},&pushNotification&:{&newCount&:0}}【重磅】为什么要修订18号令?87号令的诞生有何新意?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行为,财政部对200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作了修订,公布了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行为,财政部对200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作了修订,公布了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为什么要修订18号令?
答:18号令施行后,对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政府采购实践活动的不断发展,需要对18号令适时进行完善。
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新定位、推进依法行政的新任务、“十三五”发展的新理念和放管服改革的新举措,都对优化政府采购交易规则、加强采购活动中的权力制约、落实采购政策功能、完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基础性部门规章,18号令亟需进行修订。
二是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需要。近年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围绕“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的重大变革”的思路,不断向纵深推进。针对社会反映较多的突出问题,提出相应解决办法,进一步完善交易规则和监管措施,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规范管理和结果导向的制度体系。
三是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施行以后,18号令关于招标采购程序、评标方法、交易规则、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规定已经滞后,需要进行修改。同时,18号令作为配套的部门规章,也需要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补充。
问:本次修订突出了哪些重点?
答:87号令共7章88条,较18号令删除36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除总则和附则外,87号令按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操作流程,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以及法律责任等分章作了规定,并重点围绕三方面内容进行修订:
一是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权责对等。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不严格与采购自主权发挥不充分问题并存。为此,87号令在明确采购人在落实采购政策、加强内部控制、编制采购需求、公开采购信息、开展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职责的同时,增加了采购人对采购活动的参与度,合理扩大了采购人的采购自主权,进一步强化了权责对等要求。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监管措施。针对社会各界反映较多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指出的价高质次、暗收回扣、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87号令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规范采购行为,并重点从加强采购需求、履约验收管理,加强评审行为监督,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措施。
三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政策要求,87号令提出了多项具体措施,进一步保障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供应商参与投标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问:针对政府采购中存在的质次价高、恶性竞争、效率低下等问题,87号令规定了哪些具体举措?
答:政府采购实践中,质次价高、恶性竞争、效率低下等问题饱受社会诟病,87号令针对这些突出问题从制度设计和执行机制上规定了相关解决措施。
1.强化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减少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一是要求采购人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并进行价格测算;二是详细规定了采购需求应当包括的内容;三是规定采购人经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后,可以在预算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四是进一步明确了采购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五是规定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六是要求采购人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在供应商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2.完善公平交易规则,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禁止暗收回扣。一是增加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置投标人资格要求的限制;规定对于提供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只认定一家参加评标或只有一家投标人有中标资格。二是规定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列举了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禁止性行为。三是进一步细化了中标结果公告的内容,明确了中标公告期限。四是规定采购人应当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内控管理,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完善招标采购程序,着力提高采购效率。补充了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增加了提供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以及投标有效期的规定;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评标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了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及分值设置要求。同时,在保障采购活动合法进行的前提下,允许在采购活动中及时纠正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等操作性问题,避免因微小错误“推倒重来”。
当然,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一些“乱象”,既有政府采购制度本身设计不够科学合理、执行不规范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也有外部市场环境不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问题,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解决。
问:87号令在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方面有哪些新的举措?
答: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本次修订的重点之一。87号令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创新和完善:一是保障供应商平等参与权。规定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或受邀请的供应商提供;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二是保障供应商知情权。对中标结果公告进行细化,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本人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三是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提高投标便利度。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况外采购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确需提供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要求采购单位按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终止招标的应当退还招标文件费用;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补正投标文件,在评审期间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作出澄清和修正。
问:87号令在强化采购活动各方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放管结合并重推进,明规矩于前、寓严管于中、施重惩于后,既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基本遵循。为此,87号令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政府采购各方的法律责任进一步作了明确细化和补充完善:一是规定了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二是规定了采购人未按规定编制采购需求、向供应商索要或接受赠品回扣、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是规定了采购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擅自终止招投标活动、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措施;四是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措施。
问:87号令于日起开始施行,财政部打算如何贯彻和执行?
答:为贯彻落实好87号令,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开展宣传工作。通过财政部门户网站、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等媒体,对87号令进行广泛宣传,主动答疑释惑,回应各方关切。二是全力做好培训工作。编写解读材料,举办培训班,对中央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进行专项培训,就此次修订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和说明,帮助准确理解和把握87号令的内容和要求。三是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制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代理机构管理、评审专家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等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办法。
(文章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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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招社[2017] 68号
关于举办“招标采购全流程指导与运作实操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宣贯” 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新定位、推进依法行政的新任务、“十三五”发展的新理念和放管服改革的新举措,都对优化招标采购交易规则、加强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权力制约、落实招标采购政策功能、完善招标采购监管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近期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的出台,充分尊重政府采购市场各方主体的平等地位,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当事主体在采购活动各环节的不同诉求进行了平衡与协调,形成了完备的权利体系。对提升政府采购绩效和透明度,提高评标委员会决策能力和效率,更好地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政府采购健康发展。 为帮助各级管理部门、招标采购从业人员及时掌握财政部(87号令)有关政策,解决招投标采购相关热点问题、提升招标从业人员管理素质与业务操作能力及市场风险防范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招标》周刊社决定举办“招标采购全流程指导与运作实操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宣贯”专题培训班。请各单位积极组织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附件:一、培训安排
二、报名回执 《中国招标》周刊社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一、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解读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2.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与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产生办法; 3.不得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相关规定; 4.关于投标人提供样品的特殊规定; 5.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的澄清和修改; 6.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还、不予退还相关规定; 7.同品牌产品下投标、评标的相关规定; 8.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投标文件的修改、补充与澄清、说明和补正); 9.视为串通投标情形; 10.公开招标方式变更为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规定; 11.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主体以及采购人、评标委员会职责; 12.评标委员会人数的特别规定以及成员法定更换情形和方式; 13.评标方法以及投标报价修正等规定; 14.投标无效的法定情形和可以修改评标结果的情形; 15.采购活动过程中各程序的时间要求; 16.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与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的区别。 第二部分:新形势下招投标采购工作热点问题疑难解析 1.招标投标法体系与政府采购法体系及其《实施条例》的适用与区别; 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场交易程序、审批流程、具体规定及操作实务; 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比选、询价方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4.如何选择合适的采购招标方式?如何组织资格预审、评标、竞争性谈判及磋商,防范采购风险? 5.国有企业招标投标差别化管理(自愿招标项目、强制招标项目、国资强制招标项目); 6.国有企业项目采购和经营采购管理与风险规避; 7.招标文件的编制技巧,招标采购单位如何设定相关的强制性要求以及补充、澄清、发售中应注意的技术和法律问题; 8.“营改增”后招标文件编制应考虑纳税资格、计价依据、计税方法、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税率变更等内容的约定。 9.开标评标环节注意事项、评标复议、重新评审的触发等问题分析及应对策略; 10.评审委员会细化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法律评析; 11.“营改增”后评标时对不同纳税人评标办法的变化; 12.招标采购合同规划,重要合同的特点和条款以及管理要点;13.招标采购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与终止——法律依据及风险防范;14.违约责任的条件和原则及承担方式——法律依据及风险防范案例分析; 第三部分:招标投标各环节监督管理与质疑、投诉的受理及解决 1.招标投标争议处理程序、措施、法律依据及案例分析; 2.异议制度(招标异议、开标异议、评标异议等); 3.投诉制度(投诉事项、投诉处理 ); 4.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诉讼,听证制度,民事诉讼与仲裁; 5.电子招标方式下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模式创新; 6.招投标监督形式:行政监督、经济监督、审计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7.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等不同阶段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应对策略; 二、培训对象 各地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公管办、行政服务中心、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的相关人员;各单位从事招标采购、基建工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合同、法务等部门相关人员;招标代理、项目管理机构相关人员; 三、时间及地点 时间:日—23日(17日报到)
地点:昆明市 时间:日—23日(18日报到)
地点:银川市 时间:日—29日(24日报到)
地点:青岛市 时间:日—16日(13日报到)
地点:北京市 时间:日—19日(13日报到)
地点:拉萨(5880元/人) 时间:日—20日(14日报到)
地点:长沙市 时间:日—26日(20日报到)
地点:成都市 时间:日—26日(21日报到)
地点:西安市 时间:日—25日(19日报到)
地点:厦门市 时间:日—31日(25日报到)
地点:重庆市 时间:日—23日(16日报到)
地点:深圳市 时间:日—30日(24日报到)
地点:海口市 四、相关费用 A:2800元/人(含培训、资料、场地、专家费等);统一开具发票。 B:4980元/人(含培训、资料、场地、专家、食宿费等);统一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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