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 《社会成本问题》是发表过论文 编成 专著还是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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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对中国十大忠告:面临着一个严重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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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学大师科斯逝世:遗憾没去过中国  北京时间9月3日上午消息美国芝加哥大学9月2日发布讣告,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交易成本理论提出者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于当天逝世,享年102岁。科斯教授曾对他的助手王宁博士说过:有生之年没有到过中国是一生的遗憾。  罗纳德-科斯,日生于英国,1991年因对经济组织产生原理的阐述及推动法学、经济史和组织理论的发展,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他被认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产权理论的奠基人。主要著作及论文有《企业的性质》《社会成本问题》《厂商、市场与法律》等。  科斯1932年大学毕业,后赴丹迪经济暨商业专校、利物浦大学、伦敦经济学院任教;1951年起,先后在布法罗大学、弗吉尼亚大学出任经济学教授;1964年起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经济学教授;1982年后,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慕瑟经济学荣誉教授及法律与经济学资深研究员。  科斯肯定自由市场、私人竞争、私有产权对经济的作用,反对政府的干预和管制。他的理论在各个层面印证并指导了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  科斯的理论对中国影响深远,包括张维迎、张五常、茅于轼、盛洪、周其仁等在内的一大批中国经济学家是他的忠实拥趸。  日是科斯教授百岁诞辰,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周其仁在研讨会上做了这样的解读:“中国在实践中趟出来的改革路子,即分权、重新承认并界定产权、发挥价格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功能、确立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给企业和企业家协调更大的舞台,可以在科斯提供的分析框架里得到最简洁的解释:重新在产权、合约、市场的基础上协调国民经济,花费的代价当然不菲,不过只要改革的成本低于原先国家超级公司运行的成本,经济还是因此而获得增长。”  -18日,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之际,科斯教授以98岁高龄,亲自倡议并主持召开“中国经济制度变革三十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他婉拒别人的赞助,坚持用自己的诺贝尔奖金邀请数十位家、学者和官员,以及众多国际顶级经济学者(包括诺贝尔奖得主蒙代尔、诺斯、福格尔、贝克尔)齐聚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深入讨论中国经济制度变革的历史经验、未来前景及其对经济学的贡献。  其实,为了召开这样一个重要的会议,科斯教授提前两年就开始谋划准备,他请中国助手王宁博士协助自己处理日常事务,邀请自己最欣赏的张五常教授为会议撰写主题论文,那就是后来张教授以中英文同时出版的《中国的经济制度》。  科斯教授曾对他的助手王宁博士说过,说自己有生之年没有到过中国,看来再也没有可能去中国了,是终生莫大遗憾。  经济学家微博缅怀科斯教授:  中国首席经济学家向松祚:科斯毕生的贡献再次证明:人类真理往往就是普通常识。“科斯定律”不过是揭示了人类经济制度的一个普通常识:唯有妥善保障产权,才能激发个人的创新精神,经济发展才有可能。这个道理其实谁都明白。然而人类往往最容易漠视的就是普通常识般的真理。科斯定律:简单、人性、高妙、纯粹。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喻国明:科斯辞世,其对中国的警告是缺思想市场。鼓励思想独立、创新,大力发展独立智库是中国能否平稳转型的关键之一。  复旦大学经济学教授、复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张军:1998年我出席在巴黎一大举行的国际新制度经济学的年会,开幕式上,威廉姆森教授这样评价科斯:他不仅一生研究制度,而且也是制度的最佳实践者,这是因为,他拥有非常美好的婚姻和家庭。据说这几年,百岁高龄的科斯还要在医院伺服病重的太太。  《创业家》杂志社社长、创始人牛文文:企业的本质,因他而透彻。  FT中文网、财新网专栏作家刘胜军:其实,克强经济学的内核就是科斯定理。中国如能落实“科斯定理”,可保未来20年8%的增长潜力!  法学教授黄勇:开放、自由的思想市场,不能阻止错误思想或邪恶观念的产生,但历史已经表明,就这一方面,压抑思想市场会遭至更坏的结果。一个运作良好的思想市场,培育宽容,这是一副有效的对偏见和自负的解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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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纳德·哈里·科斯(前排坐者)通过科斯基金会组织并资助了2008年芝加哥国际会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30年”以及2010年芝加哥研讨会“工业的生产结构”。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有两个对中国经济学界的影响最大,是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arry Coase),另外一个是匈牙利经济学家雅诺什·科尔奈(J nos Kornai)。科尔奈在上世纪80年代对中国经济学家,特别是年轻一代经济学家有特别大的影响,上世纪80年代末,科斯的思想开始被介绍到中国,我自己有幸成为介绍科斯思想的中国年轻经济学者之一。事实上,我们了解科斯经济思想是他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之前,在科斯经济思想传入中国后不久他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这样他的影响力就更大了,他的几篇论文,比如《企业的性质》,这是1936年写的论文,再比如《社会成本问题》,是1960年写的论文,这两篇论文被几乎每个从事经济学的中国人都读过,可见他在中国的影响之大。科斯他本人并没有出版过很多书,其实他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为数不多的论文里面。在他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之后,他才在美国出版了一本论文集,这个也很快被翻译成中文。1950年,科斯出版了一本写英国广播公司BBC的案例的书——《英国广播业:垄断状况的研究》,他花了大量时间调查英国广播系统的结构以及它是如何垄断的。这是我见到的最早的一本科斯自己的著作,此后我没有看到过他有其他的书出版,但是他在不同的年代都有过一些重要的论文,比如一篇文章讲英国的灯塔制度,他还专门研究过英国的广播频率的分配问题,以及其他的一些讨论经济学里面最基础的问题的论文,不过我想他最重要的思想,还是体现在他上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所发表的几篇重要的论文当中,其中我们最熟悉的是两个研究的成果,这两个研究成果载入了经济学的思想史。成果一:交易成本第一个成果被后来的经济学家概括为“交易成本”,换句话说,科斯可能是第一个比较明确地提出了交易成本的概念的经济学家。过去,经济学只有生产成本的概念,没有交易成本的概念,我相信很多人从来没有意识到交易是有成本的,虽然交易是有成本的!但是我认为科斯是比较早从交易成本这个角度入手,试图理解现实经济的一些不同寻常的现象的经济学者,比如说他在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他第一次回答了一个问题:如果有市场,如果市场可以在资源分配上做得很好的话,为什么我们这个经济里面还有大量的企业存在?所以企业和市场到底是什么关系?过去的经济学没有解决、回答这个问题,甚至于把企业的存在理解为自然而然的,所以不会去探讨为什么会有企业。科斯之所以认为企业存在是一个很有趣的现象,重要的是他不从生产成本的角度入手,而是认为在交易领域里面也存在着成本,而这个成本是被经济学、经济学家忽略的,科斯抓住交易成本这个概念,回答企业和市场的关系,所以才有1937年的文章。这篇文章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这篇文章之后才有了后面的关于厂商经济学的发展,才有了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发展。今天回过头看,科斯可能在学生时代已经走了一条跟绝大多数经济学家完全不同的路,所以他的思想才会那么猛烈、那么打动后来的经济学家,他开创了经济学的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后来也有多个经济学家在交易成本和厂商理论领域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成果二:第二个贡献是1961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这篇论文。其实,这篇论文讨论的是一个老问题,也就是经济学家所说的外部性问题,经济学家很早开始研究外部性了。但是科斯的这篇文章又是划时代的,不是因为他在技术上有很大的改进,或者创新,主要是思想上的创新,经济学家第一次把法律的问题和经济学的问题放在一起讨论。在这篇论文里面,科斯从法学家的角度看外部性问题,也可以说他是从经济学家的角度看这个问题,但是他最后落脚到经济学层面上。以法律问题开头,但是用经济学回答法律的问题,所以这是一篇非常精彩的论文。在这篇论文里,科斯不仅提出了后来被经济学家总结为科斯定理的命题,更重要的是他开创了另外一门新的经济学的研究领域,或者说开创了经济学与法学联姻的一个新天地,这就是后来形成的法和经济学这门学科。这篇论文考察了大量的案例和法官的判罚的文本资料,最后引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这个命题就是产权是法律界定的,法律界定的产权无论有效还是无效,从某种意义来讲都不重要,只要这些权利是可以交易、交换的,那么最后这个权利会按照市场的原则分配到使用权利最有效的一方的手上,而不管初始的法律对这个权利的界定是怎样的,所以法律对权利的界定是不重要的,对最后的结果是不重要的,这句话被解读成“科斯定理”。但是科斯定理是有争议的,因为科斯定理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他强调的到底是哪一方面,这一点经济学家有不同的解读,科斯定理是强调产权不重要,还是强调产权重要呢?当我们说他强调产权不重要的时候,是说产权的初始分配,也就是说法律界定的最初的权利,对最后的结果的影响是没有关系的,从这个意义讲不重要。说产权重要,由于市场是有缺陷的,产权的交换,不是那么有效,不是那么一帆风顺,所以产权交换最后不像我们想象的总是能够把权利分配到最有效的使用这个权利的一方手中。既然这样的话,这个权利最初怎么界定就变得很重要。从前一个方面来讲,产权不重要,因为不管怎么分配产权,最后这个权利给谁是市场说了算,是由交换结果说了算,另外一方面,产权特别重要,因为这个权利不是总能交换到最有效的使用权利的这一方,所以权利最初怎么界定,就不重要了。但不管产权重要还是产权不重要,科斯定理都是重要的,因为科斯在经济学家的队伍当中是第一个用经济学眼光去看待法律,他也可能是在法学家的队伍当中第一个用法律的眼光看待经济学,所以他的影响力在经济学和法学界是同等重要,这也是为什么法和经济学这门学科,可以得到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两方面的欣赏和发展。“最佳实践者”科斯对经济学的贡献,不在于他发表了什么分析技术,不在于他对很多问题做了实证研究,甚至不在于他发表了数不清的论文,重要的是他的一生至少在看待经济学最基本的问题上,有了非常不寻常的原创性的想法,所以笔者觉得科斯是一个伟大的创新家。但是科斯并没有推翻经济学,也没有推翻法学,科斯在经济学和法学两个领域里面,又都获得了重要的成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种影响不是来自他推翻这两个学科,而是来自他能够发现对这两个学科以及这两个学科里被学者们忽略的一些领域,而这些领域恰好是金矿,所以他才有了交易成本和科斯定理这两个概念的发现。交易成本和科斯定理在经济学的思想史上会永放光芒。科斯这一生,我认为是一个非常普通、毫不传奇的一生,但是他一生实践着一样东西,用他的学生,也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威廉姆森的话说:“科斯一辈子在研究制度,而不仅仅如此,他自己也是制度的最佳实践者”,我理解这句话有三层含义:第一,他研究制度跟很多其他的研究制度的人是不一样的,因为他研究的是真实的制度,比如说他研究英国的灯塔,灯塔到底是不是免费的,是不是政府提供的?又比如他研究垄断的问题,他调查英国广播公司。所以他是一个身体力行的经济学家,一个实践者。第二,科斯在芝加哥立足以后,其实他的后半生在默默无闻地编辑着一本杂志,这本杂志的名字叫做《法和经济学》杂志,我们都知道办好一本杂志,编好一本杂志,是很不容易的,因为这本身就是一个制度,所以科斯后半生大部分致力于这个杂志,不仅参与创办,而且还参与杂志的编辑,这个是非常了不起的一件事。第三,科斯有一个非常完美的婚姻和家庭,婚姻和家庭是世界最伟大的制度之一,科斯的家庭、婚姻都非常幸福美满。虽然自己身体不佳,但在他去世之前的几年,他夫人一直住在医院里面,他将近百岁高龄,他还到医院照料夫人,可见他在家庭、婚姻上是多么忠诚,所以在这个意义上,他也是最佳实践者。科斯与中国科斯在晚年的时候,一直说要访问中国,当然最终并没有成行,所以他是没有来过中国的。但是在上世纪80年代以后,他对中国产生了极大的兴趣,对中国经济所发生的变化,对中国的改革兴趣十足,而且给予非常正面的评价。笔者想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另外一位经济学家张五常先生的影响。张五常先生在上世纪80年代初受科斯推荐,回到香港大学,从此张五常先生有比美国任何一个经济学家都更近距离地观察中国所发生的变化,也写出了大量的有关中国经济的文章,事实上,张五常在香港出版的《卖橘者言》,也把科斯第一次引入到了汉语世界。所以中国大陆在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能够知道一个叫科斯的人,能够知道产权和交易成本,我想要归功于张五常先生《卖橘者言》这本书。笔者相信科斯一定知道他的思想、他的论文在中国大陆拥有如此多的读者。他一定很高兴。事实上,在中国经济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2008年科斯先生倡议并且亲自过问在芝加哥大学举行的纪念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国际研讨会,笔者也受邀,并提交了和美国同行合作的论文。虽然笔者因故没有到会报告,但是我从各个渠道得知这个会议开得非常成功,科斯先生亲自与会与很多来自中国大陆的经济学家见面、交流。在他接近百岁高龄时,他还希望能够研讨中国经济发生的变化,能够理解这个变化是怎么产生的,笔者想虽然不能亲自来中国,但是科斯所组织的这些会议,某种意义上满足了科斯本人对中国经济的兴趣以及好奇心。科斯过世了,大陆有很多经济学家都在发表微博、博文纪念科斯。科斯的思想到底对中国经济有多大的影响?今天还很难评估,但是有一点,中国经济学家在思考中国经济所发生的变化的过程当中,其实都在使用交易成本、产权这样的概念,笔者想没有哪一个经济学家比科斯更幸运,因为交易成本和产权这两个概念在一个13亿人口的国度里面正在成为被经济学家挂在嘴边的日常用语,这是对科斯最有价值的一个纪念了。科斯对中国经济学家的影响产权的改革在过去30年始终贯穿在中国经济体制变革的过程当中,甚至于很大程度上成为一个核心的内容,笔者有幸在上世纪80年代末转入对产权经济学的研究,并且在1991年在国内首次出版了《现代产权经济学》这本书,这本书出版以后,迅速受到国内经济学家的广泛的阅读,甚至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面是很多学生必读的书目。笔者能够出版《现代产权经济学》这本书,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对科斯1937年、1961年以及其他年份的一些论文的认真地研读,《现代产权经济学》这本书在当时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中国的改革的进程,因为在中国经济改革的早期阶段,变更产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界定产权使得市场的交换能够更有效率,使资源分配更有效率,这成为经济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所以产权的思想无疑是能够打动当时的经济学家和政府官员的。今天,我们纪念科斯,需要提到科斯对中国经济学家的影响,需要提到科斯的思想如何影响到中国年轻一代的经济学家。可能在上世纪90年代,无论你走到中国哪一个大学,制度经济学或者新制度经济学都是任何一个学术讨论会的关键词。这不是偶然的。这并不仅仅因为新制度经济学跟中国当时的经济改革有比较大的关联,我想更重要的是科斯开创的这样一个分析经济现象的方式,思考经济问题的更深层次的角度,这能够让经济学家在复杂的经济关系的变革过程当中把握方向,这一点是很多别的领域难以做到的,这也是为什么新制度经济学在中国大陆一度成为一个主流的流派。
当时,每一个中国的年轻经济学家都是新制度经济学的,这好像有一点夸张,但是实际上反映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影响力和普及程度,今天看起来新制度经济学的影响力已经不如上世纪90年代,但是这并不会降低新制度经济学的魅力,也不会降低科斯以及其他在新制度经济学领域的经济学家的贡献,以及这门学派的独特的优势。所以科斯去世了,有那么多经济学家发表文字悼念,并不是因为科斯跟我们国内这么多的经济学家有个人交往,也不是说我们国内有那么多经济学家跟科斯是面对面的朋友,而是通过科斯的论文,通过科斯发现的概念,让我们几乎中国一代的经济学家接纳了科斯,愿意把科斯当成可以进行思想交流的朋友,当然科斯不仅仅是朋友,他也是经济学大师。 (作者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吴英燕编辑,工作邮箱:.cn)
本文来源:东方早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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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成本问题》的思考
优质期刊推荐科斯《社会成本问题》的严重问题
&&& 科斯的名文《社会成本问题》以牛损害谷物为例,证明,在无交易费用的情况下,无论产权如何界定,都不影响最后的结果。假定,养牛者有权放任牛群吃谷物,那么,农民可以选择放弃耕种,也可以选择建栅栏,还可以向养牛者支付一笔费用,请他放弃牛群吃谷物的权利。反过来,假定农民有权获得赔偿,养牛者也面临差不多的选择。无论权利界定给谁,最后的选择结果不会有差别。
&&& 科斯的这一论述,被中国支持改革的人们视为重要的武器。人们用科斯定理说明,政府只需要做好维护产权的工作,其他的都应该交给市场,通过市场的交易,资源可以达到最优配置。科斯的理论起到了改革理论的旗帜的作用,科斯对中国贡献可谓巨大。
&&& 然而,《社会成本问题》如果只有这一部分的分析,它可称一篇完美的论文,但是,它的瑕疵出现在后半部分,即科斯对侵权责任的分析部分。
&&& 科斯以糖厂的嘈杂影响医生的开业为例,说明,损害是相互的。糖厂固然损害了医生的利益,但如果禁止糖厂生产,那么,糖厂的利益也被损害了。科斯说: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
&&& 科斯认为:不要简单地禁止糖厂生产,而应该由糖厂和医生通过交易去找到最优的方式。也许糖厂继续生产,并补偿医生,是最优的解决方案。
&&& 科斯在这里提出的解决方案跟牛群损害谷物的案例一致。一直到这里,科斯的分析都没什么问题。
&&& 但是,科斯说明,以上的分析都是建立在无交易费用的情况下。问题是,如果存在巨大的交易费用,科斯的观点就变了。科斯说:&一种权利的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但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的调整,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权利达到同样后果的市场费用如此之高,以致于最佳的权利配置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也不会实现。&
&&& 那么,在交易费用很高、以致很难达成交易的情况下,如何判决侵权问题呢?在科斯看来,损害仍然是相互的,而解决的方式,从经济学的角度,应该根据对双方产值的计算,来确定损害的权利该给谁。
科斯以火车引擎引起火星燃烧沿线农民土地的谷物(农民拥有对土地的明确产权)为例,来分析这个问题。他说:
&&& &&由此可见,显然铁路不应对它引起的损失负责,因为这样做有利可图。当然,改变一下数据,在别的情况下则要求铁路对损失负责。从一个经济学家的观点来看,我已充分表明,&火车发动机引起的周围木材损失&的解决办法并不一定不合要求。是否要赔偿,一切取决于具体情况。
&&& 科斯的这一分析所蕴含的原则,被波斯纳等引入法经济学领域,被称之为&责任原则&。所谓责任原则,即在权利纷争时,法官认为谁承担责任成本更低,就由谁承担责任。责任原则是和产权原则相对的一个原则。所谓产权原则,则是谁侵害他人产权,谁承担责任。产权原则是法律的传统原则,这一原则下,法官不是去计算各方成本然后判决,而只需确定产权谁属即可。责任原则被视为法经济学领域的新创见。
&&& 很多青年学者对这一原则进行了批判。他们提出,成本是主观的,无法比较也无法加总,因此法官无法计算所谓的社会成本。我认为这一批判是有力的,但是却不容易被科斯的支持者所接受。我想从科斯的侵权理论的内在缺陷来说说这个问题。
&&& 首先,即便承认,法官可以通过观察价格,来确定哪一方的成本更低,责任原则也是不可作为法律原则的。
&&& 继续沿用科斯的铁路火花引起谷物火灾的案例分析。假定有两条铁路,甲铁路沿线土地很肥沃,可种高价谷物,乙铁路沿线土地则较贫瘠,只能种低价谷物,这导致在甲线,铁路公司承担责任,其成本低于农民放弃耕种,而在乙线,铁路公司承担责任,其成本高于农民放弃耕种。那么法官如果要贯彻责任原则,他就应该判决,甲线应该由铁路公司承担责任,而乙线则由农民承担责任。
&&& 更进一步,假定铁路公司可以装置防火设备来防止火灾。某条铁路沿线土地,有些地方肥沃,种植高价作物,有些地方贫瘠,种植低价作物,这导致,在高价作物区,铁路公司装置防火设备的成本低于农民放弃耕种,而在低价作物区,铁路公司装置防火设备的成本高于农民放弃耕种。那么法官如果要贯彻责任原则,他就应该判决,在一些地区,应该由铁路公司承担装置防火设备的责任,而在另一些地区。铁路公司则什么责任都没有,损失完全由农民自行承担。
&&& 很显然,按照责任原则,法官就应该对两条不同的铁路,其火花燃烧农民庄稼,作出不同的责任判决。甚至,在同一条跌路的不同地区,法官对铁路火花燃烧庄稼,也要作出不同的判决。
&&& 相同的情节判决应该相同,这是法的基本精神之一。没有这个精神,法就不能称之为法。而责任原则和这一精神严重抵触。
&&& 除了责任原则和&相同的情节判决应该相同&精神相抵触之外,这一原则在经济学上,也与经济学的常识相违背。
&&& 经济学的基本常识是,价格总是变化的。铁路火花所燃烧的庄稼,今年价格低,明年可能价格高;铁路运费,今年可能价格高,明年可能价格低。假定法官根据今年的价格,判决铁路公司无需承担责任,但到了明年,由于谷物价格高涨,由铁路公司承担责任成本更低,那么,农民是否可以要求改判?
&&& 或者,如果防火设备由于技术进步,其价格大幅降低,低于谷物产值,那么,原来承担责任的农民是否可以要求改判?
&&& 即便规定,判决一经确定,就不得要求改判,那么,精明的农民,或者精明的铁路公司,都会选择在对自己有利的价格时点,提起诉讼,以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 比起以上的矛盾来,从经济学上看,最根本的困难在于,法官要计算社会成本,要根据产值来确定由谁承担责任,他就应该计算双方在未来的总产值,而无论谷物、铁路运费、防火设备,所有这些,价格都在不断的变化中,法官根本无法计算何者未来产值更高。不仅价格不断变化,铁路的运量、谷物的产量,也都在变化。也就是说,由法官通过价格来确定何者成本更低,从经济学上看,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 总结一下:科斯认为,在交易费用高昂,使得交易无法达成的情况下,由法官通过计算产值,让产值更低的一方承担责任,科斯提出的这一原则既与法的精神相违背,在经学上也无法成立。
&&& 一直有反市场的人士说,由于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政府干预就是合理的。而科斯的由法官计算产值和由计委官员计算产值,其内在思路是一致的。两者都面临同样的困难:无论是计委官员,还是法官,他们都无法全面了解价格等市场信息,他们的计算,注定是失败的计算。
&&& 青年经济学家莫志宏从奥地利学派主观价值的角度,批评科斯的&计划者视角&,我很赞同她的批评。本文要说的是,即便纯以芝加哥学派的视角看,科斯对侵权责任的分析,乃至后来波斯纳等人建立的责任原则,也是完全无法成立的。
&&& 正确的做法是什么?那就是坚持产权原则,剔除既不符合法的精神、也不符合经济学常识的责任原则。在铁路火花燃烧庄稼的例子中,农民土地的产权是明确的,那就应该判决铁路公司承担责任。
附:科斯《社会成本问题》的部分原文
让我们回到庇古所说的因火车发动机引起周围木材着火但又不赔偿的例子。这按理是为了说明&用国家行动来改善&自然&趋势&的可能性。如果我们将庇古的例子看作是1905年之前的情形,或者是一个人为的例子(在此例中他也会以&周围的建筑物&代替&周围的森林&),那么显然,为什么不赔偿的理由肯定是铁路公司有权使用蒸汽机(因此免除了因火星引起的火灾责任)。这正是在1860年确立的法律的立场,在当时的案例中,奇怪的是,它也是有关因铁路引起周围木材的燃烧。在这一点上。近一个世纪的铁路立法(包括国有化)尚未改变这一法律(除了一个例外)。如果我们从字面上来看待庇古所举&因火车引擎的火星引起周围木材损失的不赔偿责任&。并假定它指的是1905年以后的时期,那么显然,不赔偿的理由是损失多于100英镑(《福利经济学》第一版)或超过200英镑(最近版本),或者,树木所有者没有在7天内书面报告火情和在20天内详细说明火灾损失。在现实世界中,庇古的例子只有在立法机关作过深思熟虑的选择后才能成立。当然,难以想象它在铁路建设的自然状态中也能成立,最相近的情况是假定铁路公司使用蒸气机&毫无明确的法定权力&。然而,在此情形中,铁路公司应有赔偿那些树木被毁的人的义务。这就是说,在没有政府行为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赔偿。不陪偿的唯一情形是存在政府行为。很奇怪,庇古会选择这一特殊例子来说明&用国家行为改善&自然&趋势&是可能的,因为他明确认为应支付赔偿。
  庇古对各种事实的看法似乎存在着缺陷,但在经济分析方面他似乎也有错误。铁路公司并没有必要一定要赔偿那些因火车引擎的火星引起的火灾损失。在此,我并不想表明,如果铁路公司可以与靠近路旁的每个财产所有者进行讨价还价,并且毋需成本,那么,铁路公司与是否对因大火引起的损害负责并没有什么关系。在稍前的几节中我己分析了这个问题,即在讨价还价太费劲的条件下是否让铁路公司对火灾负责。显然庇古认为最好是迫使铁路公司支付赔偿,由此可见,导致他达到这一结论的依据是什么了。假定,铁路公司正在考虑是否需要增开列车和提高现有列车的车速以及装设引擎火星防止器。如果铁路公司对火灾损失不免责任,那么在决策时,它就不会考虑增开列车、加快车速和不装防火器所致损失而增加的成本。这就是私人净产品与社会净成品的差异的根源所在。它会导致铁路公司来取行动,这将会降低总产值&&如果对赔偿负责就不会这样做。这个问题可以通过算术例子来说明。
  以铁路为例,铁路公司对其引擎火星造成的火损不负赔偿责任,它在某一线路上每天开两班火车。假设每天开一班车,铁路公司每年所提供的服务价值为150美元;开两班车每年所提供的服务价值为250美元。再假设开一班车的成本每年为50美元,两班车则为100美元。假定在完全竞争条件下,成本等于由于铁路公司追加生产要素而产生的产值的下降。显然,公司将发现每天开两班车有利可图。但假定一班车每天所致谷物火灾损失(年平均)为60美元,每天两班车将导致120美元损失。在此情况下,每天一班车将提高总产值,而两班车则相反。第二班车使追加的火车服务价值为100美元,但产值的下跌每年为110美元:50美元是追加的生产要素,60美元是谷物的损失。假如不开第二班车,情形将好些;假如铁路公司对谷物损失负责,它就不会开第二班车。铁路公司应对损失负责的结论似乎是无可置疑的。无疑,这是庇古立场的推论。
  若不开第二班车情形将好些这一结论是正确的。铁路公司应对损失赔偿的结论是错误的。让我们改变一下有关责任规定的假设。假设铁路公司对由火车引擎的火星引起的火灾损失负责。一位在铁路附近有土地的农夫将处于这样的状况,如果他的谷物被火车引起的火灾毁坏,他将从铁路公司那儿得到相当于市场价格的赔偿,但如果他的谷物完好无损,他将通过销售以市场价格获得收入。因此,他就毫不关心他的谷物是否被毁坏。当铁路公司不负责任时,情况就大不相同。铁路火灾引起的任何损失都会减少农夫的收入。他就会放弃那些损失超过土地的纯收益的耕地(第3节已充分阐述了各种理由)。从铁路公司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制度变为负责任的制度,会引起铁路附近耕地的增加。当然,它也会增加铁路火灾所引起的谷物损失。
  让我们回到前面的算术例子。假定随着责任规定的改变,铁路引起火灾所造成的谷物损失翻了一倍。每天开一班车,每年的谷物损失是120美元;每天两班车,损失额将达到240美元,我们先前看到,如果铁路公司每年要陪60美元,那么开第二班车就无利可图。如果每年损失达120美元,那么开第二班车的损失将多于60美元。但是,现在让我们来考虑一下第一班车。第一班车提供的运输服务价值为150美元,成本为50美元,支付的赔偿费为120美元。如是这样,那么开任何火车都将无利可图。在我们例子中,结果是这样:如铁路对火损不赔偿,将开两班火车;如果赔偿,它就停止营业。这是否意味着没有铁路更好?要解答这个问题就需要考虑,如果豁免铁路公司的责任以让它营业(每天两班车),总产值会如何。
  铁路营运能产生250美元的运输服务价值。它还意味着各种生产要素的采用将减少100美元的产值,而且它还意味着谷物损失价值为120美元,因为铁路的兴起还将导致一些耕地的放弃。由于我们知道,如果这些土地用于耕种,因火灾造成的谷物损失将是120美元。既然土地上所有的谷物不可能都被毁掉,那么认为该土地所产谷物的价值高于120美元或许是合理的。假定它为160美元,但放弃耕种会释放出一部分生产要素,并使它用于别处。而这些生产要素在别处增加的产值将少于160美元。假定它为150美元。那么,经营铁路的收益为250美元(运输服务的价值)减去100美元(生产要素的成本),减去120美元(火灾造成的谷物价值损失),减去160美元(放弃耕地后谷物生产下降的价值),加150美元(释放的生产要素用到其他地方的产值)。这样,经营铁路所增加的总产值为20美元。由此可见,显然铁路不应对它引起的损失负责,因为这样做有利可图。当然,改变一下数据,在别的情况下则要求铁路对损失负责。从一个经济学家的观点来看,我已充分表明,&火车发动机引起的周围木材损失&的解决办法并不一定不合要求。是否要赔偿,一切取决于具体情况。
  庇古的分析怎么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呢?原因在于庇古似乎并没有注意到他的分析所针对的是完全不同的问题。他的分析是正确的,但他得出的具体结论却是不合逻辑的。争论中的问题并非是否要开追加的列车,或加快车速,或安装消烟器,问题在于是否要建立一套制度来规定铁路公司应赔偿它所引起的火灾损失。当经济学家在比较不同社会安排时,适当的做法是比较这些不同的安排所产生的社会总产品,而对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做一般的比较则没有什么意义。一个简单的例子便可说明这个问题。某司机开车到十字路口停下,因为前面有红灯。十字路口的另一条马路上没有任何汽车。如果司机不理会红灯,而且也不发生事故,那么总产品将增加,因为司机可以早到达目的地。为什么他不这样做?理由很简单,如果他闯红灯。他将被罚款。穿越马路的私人产品要比社会产品少。我们是否会由此得出结论:如不对违反交通规则者罚款总产品将较大?庇古的分析告诉我们,有可能想象出一个比我们所处的世界更好的世界。但问题是要设计各种可行的安排,它们将纠正制度中的某方面缺陷而不引起其他方面更严重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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